监理事故应急预案范例6篇

监理事故应急预案

监理事故应急预案范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省安全监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

应急预案备案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中央企业驻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中央驻企业的应急预案及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部门。

(四)中央驻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部门。

(五)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州(地、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范围,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七)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的应急预案,按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级别,报送省或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1、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样式(含字体),纸张尺寸为A4白色复印纸。生产经营单位可自己制作或在省安监局网站下载。填报内容要符合本单位真实情况,与所提供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2、提交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二)受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通知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领取;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送申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

三、应急资源数据库管理

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应急平台建设的数据保障。各级安全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系统,及时录入应急预案等数据信息,为各级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奠定基础。

四、工作要求

监理事故应急预案范文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4号)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有效应对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事故灾难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方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事故伤亡总量大、重特大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社会生产活动和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突出,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规划》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关应急预案,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及应急管理体系、队伍、装备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工作目标:在"*"期间,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到*年底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国家、省(区、市)、市(地)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三、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分门别类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和市(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审查、演练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做到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预案演练的总结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公众、提高能力,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对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

四、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工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到*年,完成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应急救援任务重、重大危险源较多的县也要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理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工作关系。对于隶属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协商,完善体制、建立机制、理顺关系,做好工作。

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合力。要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协调作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

依据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依托大中型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部级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确保顺利实施。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统筹规划,建设具备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数据查询、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国家、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部级区域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基地以及骨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和利用安全生产通信信息系统和有关办公信息系统资源,规范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装备精良、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忧患意识、执行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养成勤勉敬业、雷厉风行、尊重科学、敢打硬仗的作风。加强业务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与训练,提高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即将出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和公布后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救援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培训教育等配套规章规程和标准,尽快形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地方和部门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灾难预测预警工作,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改的工作机制。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相关救援队伍参与企业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危险源监控以及应急知识培训等工作。部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广泛开展技术业务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以生产经营单位、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加强基层和现场的应急管理工作。从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建立救援队伍、加大应急投入、完善救援保障、普及应急知识等方面入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各环节、各岗位,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八、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做好信息报告等工作。对重特大事故灾难信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和灾难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上报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控制险情,减少损失。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科技手段,加强事故发展趋势预测工作,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同时,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有效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力量,调集救援物资与装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救援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舆论引导工作,为处置事故灾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宣传,及时、准确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安全监管系统及各行业内各类媒体要积极发挥作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相关防范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在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安全生产类资格培训,以及特种作业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市、县长等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内容。分类组织开发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适用教材,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内容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充分发挥出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文化宣传力量的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要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水平。成立国家、专业、地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对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依托大型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研究和工程中心,开展突发性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研究攻关;鼓励、支持救援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

监理事故应急预案范文3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事发前要采取防范措施,事发后要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3.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群防群控,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技,有效处置。发挥专家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中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事故分级

按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出现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O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国务院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O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的;

4.出现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它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1.事故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2O人以上3O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市政府认定的其它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

较大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较大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

1.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拟定预防和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培训工作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调查、裁定、处理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制定新闻信息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协调、组织药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报道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控制的措施及处置情况,正面引导群众,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3)市经贸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组织和供应。

(4)市教育局: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必要时及时封锁有关现场,搞好交通疏导,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处置的车辆、工作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

(6)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落实预防和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相关预算和资金。

(7)市卫生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病员救治等工作;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裁定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信息审核工作;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在本预案启动后,决定成立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1.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由事故调查与咨询、行政监管、医疗救治三个工作小组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按预案明确的职责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与咨询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并在事故结束后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的意见。

(2)行政监管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落实救治措施。

(四)县(市、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般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成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业务技术机构

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上市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评价、上报与技术组织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负责药品与医疗器械的质量检测与结果上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四、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监测网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发展事态;要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不断完善网络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2.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到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信息通报

对有安全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对于较大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联系市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会,向社会公布,借助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引起的安全性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务必使公众了解身边可能存在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

(二)报告

1.报告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戒毒等机构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在接到较大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

2.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存在隐患、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和请示解决的问题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1.发生或可能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由事发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2.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市、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二)分级响应

1.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的情况,达到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标准的,启动县级(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达到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标准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县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事件处理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评估预测,药品安全事件达到重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立即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三)预警

1.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监测、得到报告或专家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要根据该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等级,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3.药品安全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台、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药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五)响应终结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咨询评估意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政府或上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医疗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响应,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工作。

(二)技术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时,受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立即开展检测、评估工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经费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处置药品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四)治安维护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六)宣教培训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评估和总结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4.妊娠控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理事故应急预案范文4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3.1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⑴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⑵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⑶重大(Ⅱ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⑷特别重大(I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⑴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⑵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⑶县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各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5.4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施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武部、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教文广新体局、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县网通公司、县人民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县安委会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县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主要应急管理职责是:

(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县本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县本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建立、维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库。

(6)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承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演习,负责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

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灭火抢险救援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

县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救护应急预案。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

县交运局: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加救援行动。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需要。

县民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波及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事故信息。

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县人武部:必要时做好部队救援的协调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县政府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县长或主管县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救援;组织确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强制措施;负责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和信号;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指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组织有关善后事宜。必要时,逐级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请示启动市、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5专业救援组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2.5.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和事故报告工作。

2.5.2安全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等工作。

2.5.3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安监局、县质监局、企业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抢险作业和伤员搜救实施方案,指挥、协调警力和消防及其它抢险队伍开展现场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5.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救护实施方案,组建现场救治医疗队伍,紧急救治受伤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2.5.5现场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气象局和县疾病防治中心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情况和疫情进行检测,制定、实施环境恢复方案,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的详实气象资料。

2.5.6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负责,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供电公司、县网通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保障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供应和通信、供用电安全。

2.5.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现场勘察、取证,搜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8善后处理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及相关保险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安抚受灾群众和遇难者家属,维护社会稳定。

2.5.9专家咨询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拟定专家组人员名单,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县安委会应当加快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全县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和信息管理数据库,保证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监测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全县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网络,对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报告

(1)县安委办统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和个人均应及时通报县安委办。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县安委办要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同时上报县政府,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4预警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预警:

(1)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它事故发生的;

(4)其它县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5)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县政府,由县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2)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3)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发生Ⅱ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国家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5)发生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国家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启动国家有关应急预案。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建立现场通信联络方式。

4.3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救护、伤员转移和现场防疫工作。负责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和需要增援的医药、器材情况。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

4.9新闻报道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和媒体事故伤亡、损失、救援以及其它情况的信息。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

由县本级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安委办。

6.保障机制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全县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2.2应急队伍保障

县安委办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县交运局和县公安交警大队具体负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护,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及时协调落实专用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6.2.5治安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6物资保障

县、乡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县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

6.2.7资金保障

县政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8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县安委办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县政府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办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委办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宣传、新闻部门提供相关支持。

6.4.2培训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

6.4.3演习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6.5监督检查

6.5.1县安委办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应急状态下通讯系统能否正常运作;现场人员能否安全撤离;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6.5.2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做到人员、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牵头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各乡镇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乡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监局共同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监理事故应急预案范文5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的法定部门

我国涉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等。此外,我国沿海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等级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涉及的主要部门有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

1.1 海事管理机构

(1)《海上交通安全法》 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34条规定:“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第38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2)《突发事件应对法》 该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港口法》 该法第6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33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该法第45条规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1)《港口法》 该法第32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该法第43条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44条规定:“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从《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既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从应急处置的具体实践来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后,在将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进行应急处置的过程中,由于货物发生位移,事故影响范围发生变化,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权限也相应地发生转变。为最大限度地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部门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还要加强协调配合。

2.1 海事管理机构

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时,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组织救助的职责。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的阶段,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预案进行救助,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部门予以协助。此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管辖水域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事故处置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有责任也有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2.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受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港口的地方政府的指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港口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并负责组织指挥救助。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权相应地由海事管理机构转移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依法发挥主导作用。

2.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辖区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整合各分预案,做好不同分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2)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危险货物总体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3)根据预案和事故等级组织实施救援。由此可见,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论涉事集装箱位于何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负有指导、协调职责。

2.4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而靠泊码头后,或停靠码头的船舶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时,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首要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上岸后,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指导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的应急救助工作。

3 促使相关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对策

3.1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生效实施以来从未进行修订。受立法当时经济和航运发展水平的限制,该法未对海上应急救助工作作全面规定。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和港航业蓬勃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的风险显著上升。除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程序要求、具体措施外,《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亟待修订,以确保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针对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衔接而影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效果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努力形成相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此外,对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的具体实践中形成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要通过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吸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和扩大实践成果。

3.2 完善各部门现有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失成败,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实化,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要在各自应急预案内预留接口,解决职责交叉重复和错位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使之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

3.3 加强各类应急演练

各部门要熟知本部门应急预案,明确自身的职责权限、反应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跨部门应急演练,增进对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的了解,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确保不同部门的应急预案顺利衔接,形成应急处置的合力。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

监理事故应急预案范文6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部署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增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今年以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还召开了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国家环保总局也召开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这些会议精神十分重要,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7月22日至2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政府从实践“**”重要思想,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安国利民的大事做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一要健全体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应急管理摆上重要位置,把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国家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要强化法治,依靠科技。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国家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

四要协同应对,快速反应。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仅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落实好自己负责的专项预案,还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方面职责。

五要加强基层,全民参与。要特别重视城乡基层和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广泛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群众参与应急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11月24日,总理在国务院研究安全生产的专题会议上还强调指出,要坚决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做好交通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学校安全、娱乐场所安全等工作,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健全责任,强化管理,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卢展工书记多次对应急管理工作作出指示,黄小晶省长要求要“像‘防灾’一样防治污染”,环境执法要坚持“天天在行动”。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由黄小晶省长任主任的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12月13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黄小晶省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各部门深刻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要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提高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重点,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全力抓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加强应急演练,确保预案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预期效应。

二要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坚持统一领导,整体推进,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快形成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的组织体系。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三要完善应急工作的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的决策指挥制度和各方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要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增强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做好应急资源的普查与储备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五要切实提高基层的应急能力。加强农村和社区的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基层应急组织网络,提高基层的应急管理能力。高度重视和加强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应急有预案,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重视重要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重点单位抓紧建设安全高效的应急体系。

六要做好应急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广大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群众应急自救能力。

在这次会议上,刘德章常务副省长作了总结讲话,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居安思危,抓紧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要着眼长远,加快建立完善应急体制机制;要以人为本,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防患未然,扎实做好应急工作各项准备。

(三)全国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

12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全国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总结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教训,分析形势,查找差距,提出全国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策措施。王玉庆副局长在会上强调,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突出的环境事故隐患;要立即开展各类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掌握污染源隐患情况,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理处置措施;要加强防范污染事故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各级政府、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周围居民以及广大群众的宣传,重视环保部门自身机关和下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增强危机感和应对意识;要及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污染状况,绝不能隐瞒真实情况,更不能拖延不报,延误处理事故时机,对不及时报送情况或隐瞒信息不报的,要追究责任。

这些会议,全面部署了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明确提出了保障环境安全的具体要求。我们要从实践“**”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大局高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国家总局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环境应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现实紧迫感,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努力提高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总结回顾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展,认清当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形势

近年来,我省环保系统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年福州二化氯气泄漏事故和20*年沙溪污染死鱼事件之后,我们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结合实际,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努力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处置了一系列突发性环境事件

**年以来全省共发生172起环境污染事故。在每次突发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污染事故监测和处理处置工作。特别是对沙溪污染死鱼事件、沙溪农药货车翻车事故和上杭氰化钠储罐车翻车事故等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近年来连续发生的数起放射源丢失事故,领导靠前指挥,采取果断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处置,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省政府和总局领导的肯定。

一是应急反应比较快速。比如近年来多起放射源流失事故发生在节假日期间,接到报告后,省局领导迅速组织调查处理,省辐射环境监督站领导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很快查找到放射源,且多次是连夜出发,连夜查找。省领导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黄小晶省长在12月13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还再次表扬环保部门行动迅速,措施有力。

二是监测作用得到发挥。在每次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我们都十分重视环境监测的作用,及时组织监测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和调查工作,用监测数据说话,通过监测数据确定污染源,分析和判断污染趋势,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处置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处置措施及时果断。比如在沙溪污染死鱼事件调查过程中,省局领导深入现场协调并彻夜组织调查监测,果断提出紧急措施,控制污染,将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在调查处理上杭氰化钠货车翻车事故中,省局领导连夜赶赴现场,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采取筑坝截流措施,将氰化钠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紧急调运次氯酸钠等抢险物资进行消毒,有效地防止了事件扩大。

四是环境执法基本到位。在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执法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比如,沙溪农药货车翻车事故、南平放射源流失事故的责任人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上杭氰化纳货车翻车事故的肇事者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沙溪污染死鱼事件已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初步建立了组织比较规范、程序比较合理、应对比较有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一是建立应急工作机构。近年来省局先后成立了环境污染事故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放射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本月中旬,又对原有各个应急工作组织机构进行了整合、充实,成立了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紧急情况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局还成立了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专家咨询组等具体工作小组,明确职责,确保应急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是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省政府已制定实施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这一总体预案,省局正在牵头修改完善省政府专项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年来,省局还制定了突发性污染事故、放射性、化学恐怖袭击、地震次生灾害等一系列应急预案,并专门编印了《福建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手册》,汇总有关应急处理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程序、工作预案、常见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源特性及处置方法、应急通讯网络等信息。

三是配备应急装备。在实施省环境监测体系一期、二期工程,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提高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监控基础能力的同时,强化应急装备建设。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厦门市环境监测站购置了车载流动实验室(即环境应急监测车),福州市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车配置工作也已基本落实。省环境信息中心配备了车载卫星传输系统,能够通过卫星实时向应急指挥中心传输文件、数据、照片、语音和影像资料。

四是开展应急演练。20*年8月,省局组织了第一次应急演练。今年12月22日,省局再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分别模拟水、大气和辐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监理所和省环境信息中心等单位进行应急监测和处置,并在演练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现场评估,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在演练过程中,临时通知福州市、永泰县、闽侯县环保局,检验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和联动的工作机制。这次演练程序基本合理、指挥基本得当、通讯比较畅通、反应比较迅速、分工比较明确、运转基本有序,达到了锻炼队伍、检验装备、考察应急响应体系的目的。

五是着手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重视发挥专家和监测信息库的作用,在制定的各种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近年来的污染事故处理中,从接到事故报告起就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研究监测和处理处置方案,努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并确保事故原因得以客观、公正的认定;运用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初步建立环境功能区划、水质和大气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数据库;积极开展有关环境应急监测课题研究,努力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环保工作保持良好态势,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今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达到和优于三类水质标准的断面占89.4%,比上年提高5.8个百分点,明显高于全国7大水系的平均水平和周边省份河流。今年以来城市空气质量以api指数统计均为优和良,优于全国环保重点城市的平均水平。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2.96%,位居全国首位;生态环境质量优的区域占85.37%,其余14.63%的区域为良,优良率居全国第一。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生态环境仍较脆弱,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污染纠纷现象,各级领导十分关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处置工作仍亟待加强。一是客观上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比如,一些老企业年久失修,工艺老化、设备陈旧、管理不善,污染防治设施维护保养不力、运行不正常、设施老化;放射源的丢失与失控、危险废物的随意堆存、危险化学品管护不严、运输不当等等,都有可能引发环境事故。还有不少环境事故隐患位于饮用水源地、江河两岸等环境敏感地区和人群密集的城镇地区,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比如,20*年三农公司污染物事故性排放导致沙溪大量死鱼事件,并危及饮用水源安全,以及目前仍存在的三农公司、福州二化等单位大量氯气存放,都是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二是对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认识仍不到位。一些企业偷排偷放,没有认真负责地防范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视保护环境,为突发环境事故留下了隐患。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存在侥幸心理,工作上麻痹大意,加之环保部门人员少、日常任务重,环境执法监管不够到位。三是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能力仍不高。环境应急机制尚不完善,应急信息的报告和反馈机制仍不健全,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依然不足,应急处置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我们务必对这些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以协调解决。

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11月13日,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松花江突发性重大污染事件,给环保部门敲响了警钟。我们务必深刻吸取教训,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务必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能,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守土有责、加强监管、举一反三、消除隐患、妥善应对、减少损失,保障环境安全。这里着重强调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

在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总理强调指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政府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任务,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人民的利益重于泰山,我们的责任也重于泰山。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我们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减少损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安定稳定,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各级环保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极端重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环境危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落到实处,真正体现环保部门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二)制定预案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是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前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几年来,我们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工作之所以能取得成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制定并不断完善工作预案,一旦有情况发生,相关单位就能很快进入工作状态。实践证明,预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预案却是不行的。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方针,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工作预案。一要抓紧修改完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一省政府专项预案。要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省政府早日批准实施。二要整合省局各种应急预案形成省局的部门应急工作预案。省局已经整合原有的各种预案形成了部门预案(讨论稿),并提交这次会议讨论,下一步还要根据省总体预案、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国家环保总局部门预案以及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的预案也要继续修改完善。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1月10日前把对上述相关预案的修改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三要制定或完善各市、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各级环保部门的部门预案。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牵头做好预案起草工作。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省局的部门预案,制定本局部门预案,并组织直属相关单位制定各自工作预案。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要督促各县(市、区)制定或完善相应的预案。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省环保系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保障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制定和完善预案,一定要结合部门和地方实际,重在操作、能够操作,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忌进行理论研究,切忌空喊口号。要把握重点,因地制宜,把有限的精力、人力、财力、物力集中到“刀刃”上,特别是对省里初步筛选的71个单位,要作为预案的重点监控对象,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督促其制定本单位预案。各设区市在制定预案时,也要确定重点监控对象。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衔接顺畅,明确预案由谁来启动,每个环节由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使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应急措施都十分明确。要做好各相关预案的相互衔接,逐级细化,越到基层环保部门和具体业务单位,预案中的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越具可操作性。

(三)加强演练

预案能否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预期效应,关键是要加强预案的演练。从省局这次应急演练情况看,既锻炼了队伍,检验了预案和装备,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不足和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各级环保部门要参照省局的做法,适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工作要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不走过场,按照制定的预案全程演练,不忽视每一个环节。一是实战的意识要增强。要把演练当作真正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来进行,事先不通知具体单位和相关人员,提高大家的实战意识。二是协调配合要默契。参加演练的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沟通,协同作战。要加强与指挥中心的联系,形成双向互动的机制。要充分利用当地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格局。三是信息沟通要及时。在环境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的传递至关重要。各种监测数据、现场情况等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为决策提供参考。四是预案掌握要熟练。参加演练的各个单位和每一个工作人员,对预案的每一项规定、每一道程序、每一个要求、每一种办法,都要学懂弄通,熟练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五是后续措施要跟上。虽然只是演练,但也要按照实战一样,对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妥善、有效的后续处理处置建议。同时,要对演练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查找不足,补缺补漏,以便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四)强化责任

卢展工书记在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作为一个领导班子,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公务员,责任是第一位的。有职有责,有位有责,有岗有责,责随职走。我们对领导干部的所有要求,最终都落实在“责任”两个字上。所以一定要认识到“责任”两个字的份量。卢展工书记还多次强调指出,“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上没尽到责任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那就是最大的失职”。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突发事件既有偶然性,也是问题长期积淀的后果。我们决不能因为工作不具体、不深入、不到位而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更不能因为平时没事而掉以轻心。否则,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就不仅会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危害,我们也会因为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我们必须始终强化责任意识,时刻绷紧“责任”这根弦,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各自的环境应急工作职责。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时,要沉着冷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局领导和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各类危害。对应急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形成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的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是加强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关键。要统筹安排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工作,健全和完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一要完善应急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环保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明确分工,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人员就能各司其职,有序开展应急工作。二要着力提高预警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随时掌握当地污染源隐患及其周边敏感目标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关口前移;对苗头性问题要见微知著,防范未然,采取措施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应急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动作、早处置,努力减轻危害。三要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监测。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环保局。在确认为重大级以上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局。调查过程中有关情况特别是监测数据要及时上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还应上报事件处理结果报告。要健全环保110社会服务体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四要完善科学决策体系。要建立专家人才库,制定预案时要认真听取专家及各方面意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在信息研判、决策咨询、环境监测、处置建议、事后评估等方面的作用,使环境应急工作科学、准确、及时、到位。五要健全应急工作联动机制。既要加强本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协调联动,也要注重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六)增强能力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必须以提高应急能力为保障。一要进一步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投入,针对本地实际,配备现场应急监测、监理、信息传输仪器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硬件支持。二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不仅要有快速反应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要建立高素质的环境应急队伍,加强队伍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的领导、指挥水平和应急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形成一支在环境应急状态下拉得出、过得硬、打得赢的队伍。三要紧紧依靠监测。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我们不仅要依靠现场实时监测数据,而且要充分利用历史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点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数据网,为应急决策提供更加科学、详实的参考。四要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平台。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数据资料、技术系统和设施,加强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储备。要建立完善相关危险品资料信息库,包括7类14种生化武器及毒鼠强、氰化物等常见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储备有关标准样品,拟制各种针对性的处理处置规范。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积极争取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车和卫星传输系统,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七)重视安全

要突出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安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同时,要十分注意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进行专门的防护和自救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八)摸底检查

苏增添副省长12月8日在国家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上批示:“我省这几年环境治理工作是有成效的。但也要吸取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教训,重点摸清沿江(溪)化工企业和有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企业的隐患,提出整治意见,责成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堵塞漏洞,真正把电报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和苏增添副省长的指示精神,省局已在全省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应当看到,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摸清各种环境安全隐患,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和省局的要求,按期全面完成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对闽江、九龙江等“五江两溪”沿岸、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各类废渣坝和尾矿坝、生产经营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以及放射源使用单位,要逐一进行排查,消除隐患,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下月中旬,省局还将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督查工作。督查的重点:一是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落实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排查污染事故隐患的情况;二是各市、县(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和应急装备建设的情况;三是对近两年审批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展全面排查的情况;四是重点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和治污设施、应急处理设施的落实和建设运行情况,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是工业集中区域污染整治情况,尤其是小化工企业集中区域环境污染整治、达标排放情况;六是对饮用水源和居民居住集中区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环境安全大检查,摸清辖区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各个单位,并将其列为制定或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的重点监控对象,做到了如指掌,未雨绸缪,事先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