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方案范例6篇

增值税筹划方案

增值税筹划方案范文1

关键词:医药企业 增值税 纳税筹划 决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1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理论概述

1.1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我国境内的商业企业或者加工制造企业,就其经济增值环节,取得销售额,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1]在企业众多税种中,增值税是最大的税源,税率高,范围广,因而增值税纳税筹划在企业减轻税负的过程中占重要地位。[1]

1.2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概念

根据纳税筹划的含义,可以将概念归纳为:利用起征点、减免税等,通过对其经营活动合法合理规划,以延缓或者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的税负降低了,税后利润也提高了,目的就是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2]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自2016年4月全面实施,这更加体现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深远意义。

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要具体经营活动具体分析设计,筹划本身就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在投资、筹资、经营过程中,要从增值税起征点、减免税、国家政策等因素出发设计出多种方案,从中找出方案中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现金流入最大的方案就是最优方案。

2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2.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分两种,一是企业制度不健全,公司经济规模比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企业制度健全,公司经济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的一般纳税人。其殊的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实施税款扣制,即货物的进项税额减去货物的销售额的余额。相比较,税款抵扣制是不适应小规模纳税人的。而是根据销售额和征收率的3%计算税额,简易征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

2.2通过分立或者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不管公司大小,只要制度齐全,就可以利用不同产品、不同生产环节分开进行单独核算税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营改增的运输部门,可以单独设立核算部门,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月收入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可以免征增值税,还有税金及附加免征。

2.3通过合并进行增值税筹划

合并筹划。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增长率出发,如果增长率不高并且客户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若干相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合并,使规模扩大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减轻税负。小型微利企业按简易征收制度纳税,不享有进销项抵扣制度,但是通过合并经营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销项抵扣制度,增长率高且客户主要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相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就减少。[5]

2.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当进行经营活动时,可以先了解考虑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缩小成本,最小化风险。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逐渐延伸,国家大力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业等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在合理合法的环境内减轻税负。

3 制药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实证分析

3.1 EW制药公司简介

EW制药有限公司建于1946年,是专门研究制造药品的制药企业,在制药领域享有领先地位,是我国药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基地。

公司资产总额达35亿,公司规模逐年扩大,现有员工6000余人,销售收入每年超过20亿元。公司拥有全国首屈一指的企业技术中心――医药工业设计院、研究院、质量检测控制中心、计算中心等部门,能够与外国公司直接洽谈。公司主要生产比较常见的药品的原料以及稀少又强效的药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营销网遍布全球。

3.2 EW制药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现状分析

3.2.1 EW制药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在众多行业中,制药行业是国际化产业之一,是世界产值增长最快的朝阳行业之一。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国内医药市场也开始蓬勃发展。EW制药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产品结构(分配)较为简单,没有过于复杂的工艺过程,但对专利(配方)有较强的依赖性。销售一般采用分销模式,这是一种有效的销售方式,销售范围广,不过产品销售比较没规律。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层面广,企业受到社会经济波动不大。

3.2.2 EW公司现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分析

纳税筹划可以针对公司经营活动的不同方面,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战略思想与EW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相结合,制定出最适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采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EW公司为生产中草药,每年需要采购大量的中药材原料。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初级农产品。这在EW公司的基础生产中尤为突出,为此应尽可能利用免税政策,在采购环节筹划,选择合理的采购对象。

营销活拥脑鲋邓澳伤俺锘:税负转嫁是企业最常使用的方法,通过降低销售价格,减少销项税。但是减少收入,利润也会减少。在销售环节若保证利润不减少,最有效的方式即降低销售费用,转嫁给买家。税负转嫁,是一种有效的方法,EW公司可以把销售费用转嫁给买方,同时利润也同样转嫁给了买方,主要的方案有:

运输等价外费用的税务纳税筹划:EW公司每年有占总营业额相当比例的代垫运费等价外费用,如果将其外包成单独运输公司,这就极大地转嫁了费用,降低负税,节约成本。

代销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EW公司的销售方式中,不同代销方式结算方式不同,那么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也不同,合理设计代销方案,比如委托各大中小商分别经营代销药品,这种选择是不影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的代销方式。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从代销这点出发。各大医药企业都会有强大的经销商,EW公司也与各地医药的商家合作,由公司采用代销方式,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5%。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普遍是:一是直接打折;二是买一送一。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其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3.3 EW制药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最优方案设计

通过具体分析各种方案,还有结合目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针对EW制药公司当前的纳税筹划现状设计几种增值税纳税完善方案,具体如下:

3.3.1 采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EW公司每年为生产某中药成分别在河南、陕西、湖北等地农村收购初加工的甲、乙、丙三种药材。据市场预测,该药需求量近几年内将呈现持续增长,采购这些药品原材料也就更加迫切增长。

纳税人购进农户生产的初加工的农业成品,可按收据证明的金额的13%计税。EW公司在各地收购的农家手里的初加工药材,由于国家惠农政策,经过加工后的中药不属于初加工的农业产品,在账务处理时不能做进项税抵扣。EW制药可以改变策略,直接购进原料由公司内部进行初加工,可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方案可以收购一台筛选机,即可凭收购凭证所列金额抵扣13%的进项税额,如表1所示。

根据上述方案预测的采购数及金额如表2所示。

各方案比较及预测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如果公司采用方案(二),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应纳税额,公司每年的收入也会增长,每年因采购销售税款抵扣66.43万元,可以减少纳税20.55万元,增加利润82.22万元。企业成功地借助税收优惠,减少税务财本,解决了进行税额抵扣的问题。

3.3.2 销售业务中运输等价外费用的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EW公司2016年收入为22189万元,为了促销,公司负责运送并收费等。每年收取运输费等共计778万元,运输费等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且无对应的进项税额。公司在不影响销售的情况下,运用分批计算等技术,注册全资储运子公司――ENJ储运公司。由于营改增政策,负责EW公司的所有的运输业务,然后收取运输等费用,另外核算。ENJ储运公司属于物流公司,适用11%的增值税。据此分析,公司设计的运输费用纳税筹划方案如表4。

各方案比较如表5所示。

由表5可以看出,如果公司采用方案(二),每年少承担税负27.9元,税负降低了24.4%。当然,设立子公司,成本费用也会增加,则要考虑设立成本问题。因为EW制药价外费用占收入比重相对较高,成本增加也相对较小,方案(二)是可行的,设立子公司进行独立核算,享受政策。

3.3.3 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我国医药品市场销售款的收回有几种情况:按提货结算时间长的方式结算货款,可以推迟纳税;提货后近期内结算货款方式,加快纳税;还有定期方式结算医药品,销售后结算货款方式等。结算时间的长短影响缴纳税款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造成缴款的税额相同,而资金时间价值不同。时间价值是大企业的重要财务政策,因此结算方式的筹划就是根据货物以销售的时间很短,一般很快就会资金回笼,则合同最好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若对方公司经营的资金周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货后一般无法不较快回笼,甚至出现坏账,当双方签订合同时,应首要考虑资金能否尽快收回,尽可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

3.3.4 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EW公司开发的新药,分销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经销商和商,主要有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代销清单时间,但如果价格不同,就会造成手续费的处理方式不同,那么税款也不同。有关的资料如表6所示。

各方案比较如表7所示。

从两种方案可以看出,EW公司可以减少7.65万元的税款,相应地,附加税减少0.67万。运用扣除技术,减少了应纳税额。

3.3.5促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在经济的激烈竞争下,通常各种庆祝促销活动都是大型药店热衷的,某大型药店邀请EW公司参加。活动方式有折扣销售和买一赠一两种参与方式。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计税依据就是赠送商品价值和销售商品价值的总和;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就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税。EW公司有营业额为每天20万元(含税),利润率为30%。筹划方案可以具体设计如下,依据促销方式,预测的资料如表8所示(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各方案比较如表9所示。

由两种方案比较可知,采用I一赠一收入增加,税款也增加,利润也减少,采用折扣销售,收入少,税款少,税后利润较高。因此,选择折扣销售方式的方案较优。

总之,增值税是制药企业最大的税负,税率高,范围广。增值税纳税筹划是税收双方博弈的过程,理性选择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统筹规划、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设计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让更多的医药企业寻求适用于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减轻增值税纳税负担,从而减轻行业税负,这将更有利于医药行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增值税筹划方案范文2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判定标准 现金流量

随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如何交税,如何合理避税,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当前热点。一项纳税筹划案例是否成功,其判定标准的设定非常重要。只有合理设置筹划结果判定标准,才能让纳税人在筹划过程中真正合理避税,实现预期目标。

一、纳税筹划及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种类

1、纳税筹划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1)纳税筹划的含义。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遵守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和分配等涉税活动进行筹划,以期降低税收成本、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一词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纳税筹划活动正在不断地深入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不少纳税人已经将纳税筹划列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纳税筹划的积极作用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纳税筹划这一正当途径规划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越多,采取偷、漏、逃、抗等非法手段逃税的纳税人就越少,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2)纳税筹划的理论依据。亚当・斯密提出四大赋税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公平:一国国民应尽可能按其能力以支持政府,亦即国民应按其在政府保护下所享有的利得比例纳税。确定:各国民应当缴纳的税捐,须确定并不得随意变更,缴纳时期、缴纳方法、应付税额,都应对纳税人清楚宣示。便利:一切税捐,都应在最适合于纳税人的时间与方法收之。经济:每一税捐都应善加设计,务使公民缴付国库以外,在他的财力上受到最少可能的损失。

亚当・斯密是经济学说史上第一个应用“经济人”假设的经济学家。“经济人”具有两个特质:一是自利,二是理性。所谓自利,指人们行为动机在于实现自身利益。所谓理性,指人们的行为具有目的性,同时也内涵人具有对目的和手段关系进行分析和比较的能力。所以纳税人首先会作出有利于自我的选择,但是纳税人又是有理性的,会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选择,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综上,可以看出亚当・斯密已经为纳税筹划确定了理论基础。

2、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种类

纳税筹划的基本目标,概言之,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判定一项纳税筹划是否经济,就需要确定合理的结果判定标准。在纳税筹划中,判定其是否经济有以下标准。

(1)税负最小化。税负是指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在纳税筹划中采用税负最小化,就是通过对几个选择方案中税收负担进行比较,选择税收负担最小的一个做为最优选择方案。

(2)税后利润最大化。利润是指用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税后利润是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在纳税筹划中采用税后利润最大化,就是通过对几个备选方案中的税后利润进行比较,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一个做为最优选择方案。

(3)成本费用现值最大化。现值是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当存在分期扣除的成本费用时,将未来成本费用流出量通过恰当的折现率折现。在纳税筹划中采用成本费用现值最大化,就是对几个备选方案中成本费用的现值进行比较,选择成本费用现值最大的一个做为最优选择方案。

(4)现金流出量最小化。现金流出量就是货币资金流出数量。在纳税筹划中采用现金流出量最小化,主要是在多项方案选择中,以现金流出量的大小判定纳税筹划结果的好坏,此标准经常与货币的时间价值相结合判定纳税筹划的结果。

二、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在不同形式下的运用

在不同的纳税筹划案例中,应该根据具体税种、具体业务及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

增值税是具有转嫁性的流转税,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是消费者,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若以税负大小判定一个方案是否可行往往会得到相反的结果,达不到纳税筹划的预期目标。

(1)增值税纳税筹划税负判定结果悖论。方案一,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7%,3%。从两方购买的含税价均为117000元,该批货销售含税价234000元,从哪一方购进货物更有利于企业呢?

方案二,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7%,3%。从两方购买的不含税价均为100000元,该批货销售含税价234000元,从哪一方购进货物更有利于企业呢?

以上两个方案最大的区别在于方案一购买含税价相等,而方案二购买不含税价相等。比较这两个方案均采用税负率可知,方案一中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税负率为8.5%,从小规模纳税人出购进的税负率为15.3%,根据税负判定标准,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方案二中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税负率为8.5%,从小规模纳税人出购进的税负率为15.5%,根据税负判定标准,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但如果以上两方案从现金流出量及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看,不一定会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时现金流出量均为117000元,销售时现金流入量为234000元,缴纳税金现金流出量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是17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现金流出量是30592元,总计现金流出量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是134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现金流出量是147592元,所以方案一中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可以使现金流入量相等的前提下,现金流出量更少。方案二中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时现金流出量为117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现金流出量为103000元,销售时现金流入量为234000元,缴纳税金现金流出量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是17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情况下现金流出量是31000元,总计现金流出量均为134000元,但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时现金流出量要少于一般纳税人的14000元,在缴纳税金时恰好是高于的14000元,从资金的时间价值上看,现金流出量相等,现在流出少,未来流出多会更节约资金,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现金流为评判标准,从小规模纳税处购进货物更加有利于企业。

在增值税购进货物渠道选择过程中,不要单纯以增值税税负率为纳税筹划的判定标准,还应综合考虑现金流量及货币的时间价值。

(2)增值税纳税人在不同情况下的选择。一般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货物是不划算的。这里所谓“一般情况”是指来自纳税人与来自小规模纳税人的价税款总额相同时。因为,在以含税价购进货物以后,价款中支付了增值税款,但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直接增大了自己的实际税负。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将商品的价格降得低一些,并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也是可行的。这仅从税收角度考虑,在实际中购买方还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产品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做出最优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购买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是划算的。这里所谓“一般情况”是指来自小规模纳税人与来自一般纳税人的“价款”相同、“税款”不同时。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其购进货物的总支付额中已包含了一般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而自己又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直接增大了自己的实际税负。但考虑到其他因素,比如一般纳税人信誉较好、货物质量有保证、供货及时、能够提供信贷支持等,则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也可考虑。

通过图1可以看出,当购进时含税价相等时,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更加有利。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无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结果是一样的。

通过图2可以看出,当购进时不含税价相等时,从资金时间价值及现金流量上看,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获取更加有利,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从小规模纳税处购买货物在含税价相等的情况下,现金流出量更少。

2、其他纳税筹划判定标准的使用

(1)现值比较法的使用。成本费用存在费用化与资本化问题,存在分配期间划分及各个期间金额划分问题。如一项固定资产在净残值一定的情况下,折旧年限的不同,折旧方法的不同都不会影响其折旧总额,但是会影响各个期间折旧数额,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折旧是企业现金流入量,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出量。判定使用何种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应该将各期折旧金额换算为现值进行比较,哪个现值更大就选择哪种方案。所以对于税前扣除总额不变,存在分期问题时,应考虑使用现值比较法。

现值比较法也要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结合使用,通过减少或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折旧年限的选择,企业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筹划。如,企业处于盈利期,在税法范围内,选择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加大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增加税前扣除金额,折旧越快,企业早期纳税就越少,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若企业处于亏损期,应尽量使固定资产前期折旧少,使其后期折旧费用扣除加大而减少纳税。

(2)税负比较法的使用。直接税比较难转嫁,对于此类税种进行税收筹划时,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税负比较法进行选择。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税负大小直接决定本期现金流出量的多少,税负越小代表本期现金流出越少,越有利于企业。

对于直接税,若各个方案中收入水平不一致,有高有低,不建议使用税负比较法。因为基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对于此种情况可以使用税后利润率法,其更能体现每份收入所带来的利润的大小,应选择税后利润率更高的方法。

三、纳税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1、纳税筹划的整体观

纳税筹划具有整体性与前瞻性,企业各项活动息息相关,企业设立组织形式选择、筹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利润分配等相互影响,因此在现实纳税筹划中不能以某个环节或者某个税种为筹划对象,而应在筹划中建立起整体观,从而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的综合使用

每个税种其性质不同,对企业影响不同,在纳税筹划中判定一项筹划方法是否合理,要考虑到各个税种之间的关联性,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其结果判定标准不能生搬硬套,而应更多地从企业价值角度、现金流量角度思考。因为会计处理方式不同会得到不同的会计利润结果,会计利润有时候并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现金流出量却是真切的资金流出,所以纳税筹划结果判定标准应该综合使用。

【参考文献】

增值税筹划方案范文3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二、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他和“征税筹划”共同构成我们今天熟知的“税务筹划”。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正是这些约束条件,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

(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

(三)适时调整原则。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企业必须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新,灵活反应,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不断补充修订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长久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四)系统性。企业的增值税并不是与其他的税收没有关系,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考虑其他的税收。系统性还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考虑企业纳税的时间因素。

四、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企业作为企业增值税筹划的主体,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筹划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不足。不少企业对增值税认识有误区,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只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企业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规律和筹划方法也缺乏重视,没有一个科学的理论指导,往往是企业知道其目的但用错了手段,滑向了“偷税”与“漏税”的深渊。

(二)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对增值税筹划认识的偏差必然会导致方法选择的失误。增值税筹划不仅是为了获得“节税收益”,但是企业目前对增值税的筹划方法很多还是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税,而没有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去综合考虑。

(三)增值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我国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自由裁量权也较大。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筹划的风险也难以避免出现。

(四)欠缺全面筹划观念。很多时候企业进行增值税筹划时,只是看到某一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节约多少税,忽视了实施该方案会对企业生产经管带来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全面考虑,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五)企业一般没有专门人员负责税收的分析与筹划。企业缺少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虽然企业有专职会计人员,但是这些会计人员往往专注财务方面的事情,不太关注税收方面的问题,也不善于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各个环节进行增值税筹划。

五、完善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1、折扣销售。会计上称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时,而给与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他是在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的如果销售和折扣额在同天一张发票上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即征增值税。

2、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会计上称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给予购买方获得一种折扣优惠。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但是,我们可以修改合同规定,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可产生节税效果。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质量、性能或规格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给予购货方得一种价格优惠。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也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但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所以在双方签订购销售合同时,应注明:允许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有购货方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装用发票申请单》。

(二)延迟交纳增值税的时间

是指在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交纳税款。税款抵扣的途径有很多。但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筹划上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普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法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事实。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具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六、结论

总的来说,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通过不同的消费方式、延迟纳税时间、兼营销售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因此,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中开展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增值税筹划方案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 策略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方案的确立”是建立最优税收筹划的两个最重要的核心。“营改增”实行后,对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企业要细化自我分析,制定出详尽地同其特点相契合的完善度比较高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权衡全局计划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制定合理而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设置纳税筹划目标并依此执行。税务筹划的首要目标便是最大地争取多的进项税额扣除。企业实施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环节,还能够增强进项项目的抵扣效果,实现一举两得。同时,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燃料项目时,应尽可能挑选那些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从而实现增值税投入产出的配比,获得更多进项抵扣。税收利益只是企业选择筹划方案时考虑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减少企业支付的税费和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增加并不能划上等号。因此企业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应该关注的是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存在一些纳税筹划方案尽管会使物流企业某一时期的税负最低,但对企业长期发展不利,甚至还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破坏。企业在选择和评价纳税筹划方案时,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而不是仅仅关注眼前利益。

二、善加利用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推进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各地政府出台了优惠幅度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营改增企业积极响应改革。各地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收补贴,以补充企业因营改增而增高的税负负担。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不可持续,将来企业仍然会以全部税额缴纳增值税,但是税收优惠背景下,企业需要探索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成本来源,根据成本收支来对业务环节、业务流程以及税收发生的时点进行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和产业链条关系,着眼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设计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平稳过渡。

三、合理利用固定资产减税增效

在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采取融资性售后租回办法,解决现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在融资性售后租回中,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而租回业务则可享受税收抵扣以及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果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上述业务合作,则不仅能够达到融资的目的,还可以解决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有效降低经营的成本和支出。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使用,企业则可以选择融资租赁的办法来取得。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交易双方都能够获得税收的抵扣或者返还优惠,较之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要更为经济合算。对于企业分散采购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四、优选上下游合作企业

营改增税收改革完成后,服务类企业将以缴纳增值税税目为主,通过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来缴纳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而服务类型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应当在考虑到企业自身纳税时点和纳税方式的同时,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或个人来进行合作,避免因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税收成本过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业企业、运输业企业尤其应当注意甄别采购合作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动提高合作门槛,这样不仅仅可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和自律,也有利于行业上下游链条的完整性,实现更加深度的产业整合,也能够更加直接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五、借助“外脑”,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专业和经验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w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七、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应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一项新的挑战,希望广大企业在正确引导、正确使用这项经济手段的过程中,抓住“双核”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凌志刚.“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 合作经济与科,2016(2):174-175.

增值税筹划方案范文5

【关键词】 税务筹划;风险;税务内控

税务筹划是企业降低有效税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本来就是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由于其在降低企业税负方面的特殊作用而引发学术界和企业界浓厚的研究兴趣,随着对税务筹划研究的不断深入,税务筹划风险逐渐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一、税务筹划风险的界定

到目前为止,学者对税务筹划风险的界定侧重于结果的不确定性,认为“税收筹划风险是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界定只是简单套用了风险就是不确定性这一基本概念,未能明确揭示税务筹划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而且忽略了那种虽然结果确定,但仍然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筹划行为。

笔者认为,税务筹划风险是税务风险的一种,要界定税务筹划风险有必要搞清什么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一个企业所作出的税务相关决定、实施的税务活动等引致企业各种有形、无形损失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就应该是指企业的税务筹划这一特定行为给企业带来各种有形、无形损失的可能性。

二、税务筹划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税务筹划风险超出企业可接受范围就会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被判定为避税甚至逃税,那么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承担税收滞纳金、罚款这些有形的损失。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影响企业形象。若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一方面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税务形象,直接影响企业的股价;另一方面会影响企业以后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使企业卷入法律诉讼。税务筹划有可能加大企业的法律义务,增加企业卷入诉讼、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要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首先要弄清其产生原因,做到有的放矢。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理解缺陷,这又包括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全面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规定的含义和由于政策规定的模糊性企业与税务机关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例如,某企业集团内部一子公司为另一子公司提供某种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该企业集团希望在不违法税法的前提下降低服务收费,从而减少应纳营业税,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企业集团经过筹划,决定对咨询服务按照成本加成法进行定价。对加成比例采用某商业数据库中类似服务较低的加成比例,据此计算咨询服务费,从而降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结果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认为其加成比例偏低,因为税务机关采取的是当地同类企业的类似服务加成比例,该企业由于事先未与税务机关沟通,导致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对于加成比例,税务机关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由于事先不了解税务机关的认可标准,未进行充分沟通,因而筹划失败。

第二,政策变动带来风险。税务筹划方案必须在一定的政策前提下才能成立,原本成功的筹划方案在政策变动后就可能失去效果,甚至带来反效果。例如,从2001年5月起,白酒消费税由从价定率改为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法。为了降低价格提升而对销售市场的影响,很多企业纷纷采取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这一税务筹划方案。由于酒类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企业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方式,将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合理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这样企业按照卖给自己销售公司的价格作为消费税的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大大降低了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对计税价格偏低的酒核定消费税最低价格,从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规定的执行使企业很难再通过多道销售公司来实现消费税税额的降低,而且多道销售公司的设立本身也有设立成本和经营成本。在新的政策法规下,该税务筹划方案不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反而加大了经营成本。

第三,税务筹划方案本身缺乏灵活适应性,当经营活动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时就无法再适用。企业要获取某项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往往制约着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一旦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企业就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和税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条件,导致筹划结果与企业主观预期存在偏差。

在税务筹划技术中,有一种是利用临界点来进行筹划的,以临界点为分界线会有相反的选择。例如,因企业增值率的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会出现差异,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适用17%税率的货物,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重。对于适用13%税率的货物,当增值率高于23.08%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当增值率低于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重。如果企业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初始增值率为20%,则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低,但如果出现原材料成本上涨等经济因素变动,企业的增值率很容易会下降;低于17.65%,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会高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时如果不能考虑到这一点,筹划方案的灵活适用性会降低很多,风险相应就增加。再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项很大的税收负担,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稍微超过税负临界点(如50%、100%、200%的增值率,特别是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率是否超过20%)时,企业通常会适当加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实现税负的降低。在进行这类筹划时就必须注意提前考虑各种成本、费用的影响因素,避免出现在实际增值率低于税负临界点时,还在加大开发成本和费用。

第四,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缺陷。这包括税务筹划人员在专业素养、风险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税务筹划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认识不足或失误以及筹划的度没有把握好从而造成筹划方案自身的缺陷。例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据此,企业税务人员提出筹划方案,建议企业招聘残疾人员,即使为了企业形象等原因要求残疾人员实际不参加工作,只是领取一定量工资,从而获得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该方案就违反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来意图,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而不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可以认定企业行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五,由于企业内控不够严密,管理水平的缺陷导致税务筹划的执行过程出问题,不能正确实现筹划方案意图。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经济合同,载有两个适用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税务筹划人员提出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合同中分别注明每个经济事项的金额,这样就可以分别按照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结果企业的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省事,只注明了总金额而未分别注明各个事项的金额,企业必须就总金额按照两个项目中适用较高的那个税率来计算印花税税额,使企业承担了较高的税负。这就是由于执行过程出问题,导致筹划目的未达到。

四、控制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建议

税务筹划风险由多种原因引发,要降低风险也需多方面考虑。有效控制税务筹划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人员和资源方面全面进行。

第一,要强化税务内控。税务筹划风险属于企业税务风险的一部分,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就是要求企业有比较完备的税务内控制度。税务内控长期以来都被企业忽略,或者以财务内控替代税务内控,在政府、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日益重视税务风险的氛围下,税务内控也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企业应该强化税务内控,形成书面的企业税务管理规章,明确税务职责分工和授权,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流程,实行合理的报告监督制度。提升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水平,对于任何一个采用的方案,都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做出流程图,明确每个环境由谁负责、责任人是谁。保持对税务筹划方案执行过程的监督,发现执行变形、走样的情况及时处理、矫正。用概率、期望、离散度等常用的风险测量指标强化对税务筹划风险的量化,随时识别出那些风险超过企业接受范围的备选筹划方案,消除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的高风险。

第二,随时关注税收政策法规变化。企业可以考虑建立税务法律法规更新定期报告制度。既可以向专业中介订购此项服务,也可以由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负责密切留意税收法律法规变化,每个星期在税务相关人员内进行通报,特别是确保税务筹划人员随时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对于特别重大或者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税收法律法规变化尽量做到及时通报。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建立税务筹划方案的跟踪监管制度,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动态化管理。每当税收法律法规或经营环境变化时,都对企业现行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审阅,看是否改变了筹划方案的有效前提,如果改变就应及时修改方案或者放弃计划,尽量减少或消除筹划方案给企业带来风险的可能。

第三,确定税务筹划方案时,一定考虑非税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国际、国内形势和企业经营策略的影响,制定出在一定变化区间内可以灵活应对的筹划方案。

第四,在决策时采用风险决策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所谓风险税务筹划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把风险降到最小程度去获取超过一般筹划所节俭税额的谋划。进行风险税务筹划要求在筹划方案选择时就考虑各种风险及风险概率,从而达到企业控制税务筹划风险的目的。具体说来,在对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可以采用期望收益法、期望效用法和概率最大化等风险决策常用的方法,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的精确程度和自身的管理决策水平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就笔者看来,期望效用法最精准但最难运用于实践,概率最大化方法决策最简单但忽视了小概率情形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期望收益法既能体现各种概率情形对决策的影响又在操作上有可行性,应是企业进行风险决策的有效方法。

第五,提升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包括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招聘时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对在岗税务筹划人员定期培训,确保其知识及时更新和深化,减少由于税务筹划人员对政策理解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难度较大的税务筹划进行指导、把关,甚至将一些高难度的筹划直接外包给专业机构,来降低由于筹划方案自身缺陷导致的风险。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加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积极维权。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若想获得税局的认同、减少风险,就必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尤其是事前沟通。在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就要考虑税务机关的立场、办事特点,提前咨询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接受企业的看法等。在碰到个别和严重的某些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企业也应树立维权意识,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增值税筹划方案范文6

【摘要】增值税是价外税,应纳税款与负担税款含义不同。本文从一教材案例出发,分析其正确的决策方法,从中引出税务筹划的各种决策方法。在税务筹划中,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应纳税额。

【关键词】税务筹划增值税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