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户籍政策范例6篇

高考户籍政策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1

一、限购令取消户籍限制的优点分析

限购令取消户籍的限制,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得初步成效的情况下提出的,若该项政策能顺利实施,将会产生如下政策效应。

限购令取消户籍的限制,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得初步成效的情况下提出的,若该项政策能顺利实施,将会产生如下政策效应。

1.有利于释放外地户籍人群的刚性购房需求

1.有利于释放外地户籍人群的刚性购房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呈现不均衡发展态势,东西部经济水平差距较大。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北京、深圳等大中城市,这类地区外地户籍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非常高,当然他们也成为大城市不可或缺的建设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呈现不均衡发展态势,东西部经济水平差距较大。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北京、深圳等大中城市,这类地区外地户籍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非常高,当然他们也成为大城市不可或缺的建设者。

而以户籍作为划分限购对象的标准,会遏制外地户籍人群购房的可能性。虽然这样的限购政策会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本身的问题。一个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应该抑制合理的刚性需求,而应让真正需要购房的人买得起房;而外地非户籍人口的住房刚性需求理应受到政策支持而非遏制。因此,取消限购令中的户籍限制,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需要,有利于释放外地户籍人群的刚性购房需求。玫姆康夭骺卣卟挥Ω靡种坪侠淼母招孕枨螅θ谜嬲枰悍康娜寺虻闷鸱浚欢獾胤腔Ъ丝诘淖》扛招孕枨罄碛κ艿秸咧С侄嵌糁啤R虼耍∠薰毫钪械幕Ъ拗疲侵泄鞘谢痰男枰欣谑头磐獾鼗Ъ巳旱母招怨悍啃枨蟆

2.有利于改善对外地户籍人群住房问题的社会不公

2.有利于改善对外地户籍人群住房问题的社会不公

在一个发达的城市,持有外地户籍的人群大部分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如农民工、刚毕业的大学生、城漂族等。这部分人与户籍人群相比,整体收入偏低,也没有本地户籍,往往成为工作或生活在大城市中缺少话语权的主要群体。

在一个发达的城市,持有外地户籍的人群大部分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如农民工、刚毕业的大学生、城漂族等。这部分人与户籍人群相比,整体收入偏低,也没有本地户籍,往往成为工作或生活在大城市中缺少话语权的主要群体。

以户籍作为限购的区分对象,必然导致有一定收入能力的外地户籍人口不能购房,造成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层面对外地户籍人群购房歧视而产生社会不公问题。住房作为某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对外地户籍的限购,意味着他们难以融入到城市的社会生活之中。另一方面,从目前的宏观调控结果可以看出,房价是遏制住了,但各大城市的租金却是逆势而上,造成无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加大,而这一群体的核心人群一般是外地户籍人群,而本地居民却享受租金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因此,户籍限购不仅使得有一定收入能力的外地户籍人群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生活,也进一步导致了外地户籍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况且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城市并未将这部分群体纳入到当地的住房保障体系之中。

以户籍作为限购的区分对象,必然导致有一定收入能力的外地户籍人口不能购房,造成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层面对外地户籍人群购房歧视而产生社会不公问题。住房作为某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对外地户籍的限购,意味着他们难以融入到城市的社会生活之中。另一方面,从目前的宏观调控结果可以看出,房价是遏制住了,但各大城市的租金却是逆势而上,造成无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加大,而这一群体的核心人群一般是外地户籍人群,而本地居民却享受租金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因此,户籍限购不仅使得有一定收入能力的外地户籍人群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生活,也进一步导致了外地户籍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况且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城市并未将这部分群体纳入到当地的住房保障体系之中。

因此,住建部可适度、适时取消限购令中的户籍限制,体现政府在制定宏观政策时充分考虑了不同收入人群的户籍问题;另一方面,也使这部分人群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增强其自我认同感,避免相关社会问题的发生,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住建部可适度、适时取消限购令中的户籍限制,体现政府在制定宏观政策时充分考虑了不同收入人群的户籍问题;另一方面,也使这部分人群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增强其自我认同感,避免相关社会问题的发生,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市场交易行为

3.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市场交易行为

过分强调户籍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从目前各个地方出台的政策来看,越是发达城市的限购政策与户籍捆绑得越厉害。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逐渐加快的城市化格格不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外地优秀人才的流失等。另一方面,户籍与限购政策的捆绑,使部分刚性需求者铤而走险,去户籍黑市寻求解决办法。而户籍黑市的存在,不仅会导致相关利益群体及行政部门出现寻租设租的空间,也影响了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长期将户籍放在宏观调控政策的核心位置,不仅导致户籍黑市的繁荣,且在寻租设租可能的情况下,对外地户籍高收入人群房地产投机活动的抑制效果可能也十分有限。

过分强调户籍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从目前各个地方出台的政策来看,越是发达城市的限购政策与户籍捆绑得越厉害。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逐渐加快的城市化格格不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外地优秀人才的流失等。另一方面,户籍与限购政策的捆绑,使部分刚性需求者铤而走险,去户籍黑市寻求解决办法。而户籍黑市的存在,不仅会导致相关利益群体及行政部门出现寻租设租的空间,也影响了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长期将户籍放在宏观调控政策的核心位置,不仅导致户籍黑市的繁荣,且在寻租设租可能的情况下,对外地户籍高收入人群房地产投机活动的抑制效果可能也十分有限。

二、限购令取消户籍限制的缺点分析

二、限购令取消户籍限制的缺点分析

1.部分投机客会再度入市购房炒房

1.部分投机客会再度入市购房炒房

限购令作为一种行政调控手段,短暂性地冻

限购令作为一种行政调控手段,短暂性地冻 结了住房市场的投资投机需求,一旦行政调控手段放松,必然导致压制的投机需求报复性反弹。尤其是2011年以来,股市的低迷和国家发改委对大宗商品炒作的严厉打击等,使得投机客手上握有充足的现金而没有合适的投机渠道。而户籍的放松,可能导致部分投机客卷土重来,一定程度上影响目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成果。结了住房市场的投资投机需求,一旦行政调控手段放松,必然导致压制的投机需求报复性反弹。尤其是2011年以来,股市的低迷和国家发改委对大宗商品炒作的严厉打击等,使得投机客手上握有充足的现金而没有合适的投机渠道。而户籍的放松,可能导致部分投机客卷土重来,一定程度上影响目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成果。

2.形成国家放松调控的政策预期

2.形成国家放松调控的政策预期

从目前宏观调控政策结果来看,我国政府已经成功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但房价预期的改变将会直接导致前期调控成果化为乌有。显然,放松限购令中的户籍限制,具有改变预期的可能。

从目前宏观调控政策结果来看,我国政府已经成功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但房价预期的改变将会直接导致前期调控成果化为乌有。显然,放松限购令中的户籍限制,具有改变预期的可能。

对限购令的作用,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住建部部长直言,限购政策是行政办法,“是我们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是房价高速上涨,其他手段都用了以后,都起了作用,但还差那么点火候才能把房价抑制住,至少是过高过快上涨的势头给抑制住,最后不得已出了这样一个限购的措施”。也就是说,从2010年开始的调控政策具有抑制房价的作用,但并未改变房价趋势的预期;2011年,限购令政策的出台则是让民众看到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从而改变了住房市场的整体预期,才真正达到遏制房价的效果。因此,限购令正是“压断骆驼背的那根稻草”。此时,扔掉这根“稻草”或减轻这根“稻草”重量,显然改变市场预期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住建部的相关部门表态,对首次置业的首付和利率有望更优惠等。若房价再度反弹,政府将面临更多责难,政府信誉将会严重受损。

对限购令的作用,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住建部部长直言,限购政策是行政办法,“是我们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是房价高速上涨,其他手段都用了以后,都起了作用,但还差那么点火候才能把房价抑制住,至少是过高过快上涨的势头给抑制住,最后不得已出了这样一个限购的措施”。也就是说,从2010年开始的调控政策具有抑制房价的作用,但并未改变房价趋势的预期;2011年,限购令政策的出台则是让民众看到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从而改变了住房市场的整体预期,才真正达到遏制房价的效果。因此,限购令正是“压断骆驼背的那根稻草”。此时,扔掉这根“稻草”或减轻这根“稻草”重量,显然改变市场预期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住建部的相关部门表态,对首次置业的首付和利率有望更优惠等。若房价再度反弹,政府将面临更多责难,政府信誉将会严重受损。

三、政策思考

三、政策思考

限购令中户籍制度的松绑,尽管存在政策出台利好的基本判断,但政府可能面临着政府信誉危机的风险,使得限购令中户籍制度松绑必须审时度势。

限购令中户籍制度的松绑,尽管存在政策出台利好的基本判断,但政府可能面临着政府信誉危机的风险,使得限购令中户籍制度松绑必须审时度势。

1.住房市场的分类松绑

1.住房市场的分类松绑

已实施的限购令政策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忽视了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和高档商品住房市场的差异性,在打击市场投机的同时,误伤了住房刚性需求人群,并不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在限购令政策可能松绑之前,一定要基于不同市场、不同定位,进行分类松绑,这将可能更有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已实施的限购令政策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忽视了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和高档商品住房市场的差异性,在打击市场投机的同时,误伤了住房刚性需求人群,并不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在限购令政策可能松绑之前,一定要基于不同市场、不同定位,进行分类松绑,这将可能更有利于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高档商品住宅市场应定位于住房消费属性与投资属性并重。在高档商品住房市场,政府应鼓励和合理引导居民的住房投资而非投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即该类市场重点是利用利率、首付、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在这一定位下,住房市场限购令的户籍限制松绑应首先从高档商品住房市场松绑开始,但必须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合理调节,防止高档住房市场出现金融风险。

高档商品住宅市场应定位于住房消费属性与投资属性并重。在高档商品住房市场,政府应鼓励和合理引导居民的住房投资而非投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即该类市场重点是利用利率、首付、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在这一定位下,住房市场限购令的户籍限制松绑应首先从高档商品住房市场松绑开始,但必须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合理调节,防止高档住房市场出现金融风险。

2.普通住房市场松绑的优先性

2.普通住房市场松绑的优先性

可以将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的基本政策取向界定为满足居民家庭一户一套住房的基本消费需求,这一基本取向应不考虑户籍问题。然而,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住房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住房应优先满足为该城市做出贡献人群的住房基本需求。一般来讲,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常住户籍人群对城市的贡献最大,但生活在城市中的非户籍人群也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可依据非户籍人群在城市居住年限、是否有稳定职业(也出于住房贷款金融安全的考虑),来判断非户籍人群对城市做出的贡献以及未来可能做出的贡献,并依次分层松绑限购令中的户籍限制。巳旱淖》炕拘枨蟆R话憷唇玻谄渌跫嗤那榭鱿拢WЪ巳憾猿鞘械墓毕鬃畲螅钤诔鞘兄械姆腔Ъ巳阂参鞘械姆⒄棺龀隽酥匾毕住R虼耍梢谰莘腔Ъ巳涸诔鞘芯幼∧晗蕖⑹欠裼形榷ㄖ耙担ㄒ渤鲇谧》看罱鹑诎踩目悸牵磁卸戏腔Ъ巳憾猿鞘凶龀龅墓毕滓约拔蠢纯赡茏龀龅墓毕祝⒁来畏植闼砂笙薰毫钪械幕Ъ拗啤

3.户籍松绑的时机选择

3.户籍松绑的时机选择

限购令政策的出台,是在政府难以掌握居民住房基本信息,同时还要严厉控制住房市场投机行为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行政性调控措施,其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投机行为,抑制不断上涨的房价。

限购令政策的出台,是在政府难以掌握居民住房基本信息,同时还要严厉控制住房市场投机行为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行政性调控措施,其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投机行为,抑制不断上涨的房价。

显然,限购令政策是一种既冻结住房投机性需求、也冻结有效性需求的政策行为,在控制投机的同时,也对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若要松绑户籍限制,甚至取消限购令,关键在于对居民住房市场购房行为的基本判断;而居民住房信息的收集统计成为判断住房购买行为属性的基本依据。因此,松绑户籍限制,甚至取消限购令的时机选择,在于城市住房信息系统以及各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的建成。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2

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自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转户居民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以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的第一阶段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实践证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保持改革政策的延续性,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要求,我市将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认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措施,也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建立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转户进城,可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促进缩小城乡差距。农民工向“一圈”转移,“两翼”人均资源占有量将相应增加,推动缩小区域差距。农民工进城落户,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自愿退出闲置废弃宅基地,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源头上推动缩小贫富差距。

(二)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推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步伐,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户籍藩篱,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劳动就业、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三)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的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增加城市长周期持续发展拉动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大量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将给城市带来人口红利,有利于稳定企业用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有利于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等享受城市居民就业、社保、医疗、住房、教育等公共服务,使他们在城市更加体面地劳动,更有尊严地生活,既保障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土地、社保、就业、教育、住房常态化机制,固化保留农村“三件衣服”待遇和享受城市“五件衣服”待遇的农民工户籍改革政策,逐步建立农民工户籍改革制度性转移通道,形成科学有序的转户常态化机制,促进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农民工户籍制度体系。

(二)推动形成合理的城市人口布局。以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新生代为主体,引导转户居民向主城区、区县城、开发区集聚,实现转户人口30%到主城、30%到区县城、40%到乡镇的科学分布。

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自愿。在转户、退地等各个环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办理,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二)综合配套,统筹协调。坚持总体设计,强调政策配套,丰富改革手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并实现各项配套政策的有效衔接。

(三)稳定政策,科学延续。坚持实事求是,有效固化改革实践中的合理规定,并及时修正影响改革推进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政策的总体稳定和延续。

(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兼顾政府承受力、群众接受度和城镇资源承载力,科学规划改革进度,依法分解、合理分担改革成本,使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强化执行,重在落实。着力推动政策落地,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政策、法律框架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进一步明确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一)建立农村居民转户常态机制。

1.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5年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满3年的,可以在务工、经商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一并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先后在市外和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总计达到第1项规定年限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相互投靠、年老人员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为农村居民,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4.本市户籍农村学生,在本市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自愿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或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5.本市户籍农村成年居民,投靠无子女同住的年老父母,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6.服兵役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及其农村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现役军人原户籍地具有城镇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所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7.获得本市各级政府颁发证书的优秀农民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8.市外户籍农村居民,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及其配套零部件生产厂务工,务工地为主城区的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满3年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妥善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

1.建立转户居民农村待遇保留常态机制。

(1)维护农村财产自由处置权。农村居民转户后,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并保留其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2)落实有关惠农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沼气项目政策待遇、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等各项惠农政策。

(3)保障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4)保留农村身份附加权益。农村居民转户后,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180号)有关规定,维护好转户居民与身份有关的农村待遇。

(5)保障转户学生权益。农村少数民族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民族考生录取照顾政策;三峡库区搬迁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录取照顾政策;农村独生女转户后,5年内仍为独生女,可享受高考当年农村独生女录取照顾政策;符合规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现有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2.建立宅基地处置与利用常态机制。

(1)自愿选择宅基地处置方式。转户与退地不挂钩,转户居民可自愿选择保留、按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退出等三种方式处置其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2)足额计算宅基地退出面积。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以及属于建设用地的院坝、牲畜圈舍、林盘等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

(3)严格执行价款规定。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能复垦产生地票的,按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且交易后以实测面积结算价款;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的,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以每亩9.6万元标准一次性结清价款。

(4)确保退出宅基地及时复垦利用。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复垦,并及时提请地票交易,确保价款拨付到位,确保复垦土地有效利用。

(5)强化宅基地退出的工作机制。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乡镇国土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并组织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应高效服务,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做好审核与审批工作,确保退地价款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3.建立承包地利用与管理常态机制。

(1)依法自愿处置农村承包地。转户居民承包土地退出与否不与转户及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挂钩,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继续拥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2)坚持承包地的有效利用。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土地,其性质和用途不改变,必须依法有效利用,可自耕自种、代耕代种,或向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流转,不得闲置、撂荒。

(三)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城市待遇落实到位。

1.建立户改社会保障常态机制。

(1)转户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权益。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转户后与城镇职工同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

(3)落实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一年的待遇等待期,参保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保障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待遇。做好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前后的待遇衔接,确保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当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待遇。

(5)落实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待遇。多渠道落实转户退役士兵政策性安排就业,对自主就业的,保证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及时兑现;在退出现役两年内,可自愿免费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6)落实农转城生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应在转户后3个月内,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在其审核审批期间,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确保平稳过渡。农转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按学校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2.建立户改就业保障常态机制。

(1)促进转户居民在城镇稳定就业。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鼓励支持转户居民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创办微型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鼓励转户居民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

3.建立户改住房保障常态机制。

(1)促进转户居民“住有所居”。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2)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继续执行转户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4.建立户改教育保障常态机制。

(1)落实平等教育权。完善全市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转户居民子女享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划片就近入学安排,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增加教育资源配置。根据转户居民的地域分布和年龄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批幼儿园、中小学和中职学校。

5.建立户改卫生保障常态机制。

(1)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转户居民的分布和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一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

(2)落实平等医疗保健权。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防疫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6.建立户改计划生育工作常态机制。

农村居民转户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后,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对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地农村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常态化推进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日常工作的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专职从事户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专职协调机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坚持自愿原则,贯彻“五个不许”。各区县(自治县)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不许将转户与各项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凡违背农村居民意愿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坚持“三为主”,完善转户结构。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以开发区为主、以主城区和区县城为主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三为主”方针,确保转户结构科学合理。

(四)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人。同时,切实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前一阶段转户居民政策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确保每一个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3

关键词:高职院校;户籍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高职院校学生户籍管理的现状

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学生入学报到的同时,户口一并迁移至学校,农村户口由此实现农转非。在当年的大环境下,农转非受到追捧,此制度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99年大学扩招开始后,原有毕业分配制度被取消,原户籍管理制度受到挑战,其随迁做法是否合理与必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原来的农转非也已不再是香馍馍了。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0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别规定:学生可按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职院校。此项规定打破了原来户籍关系和是否就业之间必然联系。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本该享受的拆迁补偿等补助金反而受到了户籍关系的很大制约,学生迁移户口的由积极主动变为消极抵制。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问题,03年公安部公布了《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目前,很多城市已经将原有的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户籍管理制度取消,户籍政策也变得越来越宽松。

二、目前高职院校学生户籍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1.双向迁移导致信息易出错。高职院校具有人口基数大、密度大、流动性强等特点。如今各大高职院校均使用公安部门下发的学生户籍管理系统进行学生户籍信息录入。入学报到后和毕业离校时,保卫户籍管理部门将录入完毕的信息上报给公安机关。无论是从生源将户口迁至学校,还是从学校迁出户口,全部由管理人员人工操作完成。这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进行大量户口数据变更的时候,容易因人为失误导致核对户口原件以及输入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时的出错。

2.学生认识不足导致拖延办理户口迁移。很多学生对于户口迁移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入学和毕业找工作后才用的上,没有足够的重视,造成了出现户口迁移手续不及时办理的现象。以我校为例,部分入学一年多的新生居然还将户口迁移证保留在身边。还有部分毕业多年的毕业生在结婚买房生子等情况下才发现户口还没迁出。这类问题出现后,人为地造成了双方人财物和时间上的浪费。

3.政策因素影响造成户籍管理难度加大。02年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虽然缓解了部分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但是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户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大了管理的难度。此项政策造成了许多学生退学或毕业时,对户口漠不关心,不及时迁转、托管协议期满不及时迁户。校方不可能将其户口弃之不管,日积月累,闲置的户口信息和迁移证数量越累越大,且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学校和公安机关不断地增加人力,物力等成本对此进行维护,此项工作相对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低效的。且学校无法掌握此类学生毕业后动向,导致学校治安管理、社会流动人口管理困难,长此以往,其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可忽视。

三、完整高职院校户籍管理的对策

1.管理人员要加强政策学习、学生户籍知识宣传、提高业务水平。学校管理人员不仅要吃透相关的户籍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外,还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关于户籍政策的最新变化情况。加强对于学生户口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对户口迁移工作的认识。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讲座、问卷调查、宣传栏、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相关户籍政策规定进行宣传。特别是新生入学教育时,加大户籍知识的教育力度,使学生从入学开始就能认识到户籍对于自己以后工作生活的重要性,只有学生了解了重视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高职院校户籍制度所造成的毕业生户口长期不迁转的现状。

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户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熟练使用电脑等相关辅助设备,还要经常通过外派进修、与专家同行交流等方式,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以此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成效。

2.灵活把握户口迁移政策,积极推行暂住制度。如今,很多城市针对本市范围内考入本市学校的考生采取了可以不用迁移户口的做法。这样不但免去了此类考生迁移户口的繁琐手续,也可以缓解当地公安部门的压力。笔者建议此项政策应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既可减少学生户籍迁移的次数,又可走出学生户籍长期挂靠学校的管理窘境。

而无论是否迁入户口,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共同暂住制度来作为学生户籍管理的补充手段。根据新生入学信息,为每位学生办理高职院校暂住证,期限与本人学制相对应。当学生就业迁移户口时,通过毕业证、报到证等作为证明,从生源地将常住户口直接迁往单位所在地,这样可相应减少多次户口迁移所带来的麻烦。

3.憧憬运用科技手段体现二代身份证便捷性。笔者对未来户籍管理的憧憬:通过科技手段,大学生直接将个人的户口等电子信息存放于二代身份证之中,省去户口迁出、迁入等环节,避免人为环节产生错误的可能性,实现手拿一个身份证就可走遍天下。

参考文献:

[1]王变香.浅析我国户口制度的改革与高校户籍管理工作的关系[J].中国科技

信息,2010(18):303-304.

[2]韩莉.高职院校户籍档案管理模式初探[J].兰台世界,2007(08):27-28.

[3]陈凌云.高校学生户籍管理改革刍议[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04).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4

【关键词】异地高考;利益主体;原因;对策

一、我国高考制度的现状

我国自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已有35年,高考成为考取大学的唯一途径,所谓“一考定终身”。 而我国的教育制度与户籍制度仅仅挂钩,学生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家着重发展沿海地区和城市,区域差异逐步扩大并不断加剧,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不断涌向发达地区,由此产生了大量流动人口。据统计,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达到2.36亿,随着他们在城市的扎根落地,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不容忽视。以北京、上海为例,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08-200年度,30073名非北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中,最多只有24685名学生在北京继续读初中;12599名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中,最多只有5484名在北京继续读普通高中。而在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已有4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子弟,他们很快就面临中考问题,如果中高考问题不解决,这些孩子将有很大部分回原籍所在地求学,产生新的留守儿童问题。另外,由于各大高校实行自主招生,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各地的高考招录比率相差悬殊。以北京大学为例,2012年总共招收3441名学生,其中北京人就达到700人,而北京的总人口才1260万人。因为这个原因,有条件的人开始高考移民。

2013年我国有二十多个省份实施异地高考,目前10个省份官方披露数据显示,约有4500名考生参加“异地高考”,其中重庆、湖南和浙江等少数省份达到千人左右,江苏、安徽、湖北等多数省份为二三百人。这一数字与912万的高考人数相比,仅占千分之五的比重。在湖北、湖南、安徽、河南等地,参加异地高考的考生报名并不踊跃。作为高考大户的河南,今年有75.8万人参加高考,实际报名的异地户籍考生只有49人,仅占招生总数的0.6%。湖北全省共有43.8万人,符合异地户籍高考的考生约有2000人,其中219人报名参加高考。而在黑龙江、吉林、河北等地,异地高考报名人数甚至不足10人。江苏是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异地户籍考生不足总数的0.1%。浙江作为劳务输入大省,同时也是随迁子女输入大省,符合在浙江异地高考条件的异地户籍考生,大概有一万一千人,但真正在浙江就地报名参加高考的只有984人。

二、各地的异地高考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2013年,我国有二十多个省份陆续推出并实施异地高考政策,但政策并不是在每个地区都具有典型意义,这部分内容主要分析有异地高考需求的省市和地区的政策方案,以此探讨这些省市的异地高考政策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聚集区:以北京为例

北京的异地高考具体实施方案大致是以下几点:

(1)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学生2013年开始可以参加中职考试录取,2014年开始可以参加高职考试录取。

(2)大学本科部分的录取则尚未公布放开的时间表。

(3)必须具有以下“五证”才有参加异地高考的资格:北京市居住证明、父母在京稳定住所证明、合法稳定职业证明、父母在京缴纳社保并已满相关年限证明、子女在京就读学籍证明。

从北京异地高考的政策方案来看,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公民而言,这有点形同虚设。首先最受关注的大学本科录取部分,放开的时间表仍是个未知数,这相当于外籍生依然不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的层面并没有出台真正的政策。其次,条件比较严格。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强,真正能满足第三点的所有要求并不简单。以“子女在京就读学籍证明”为例,流动人口可能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北京就学就已经相当困难,由此将形成一个悖论,政策是没有效果的。

(二)流动人口较少地区,以中部省市为例

至于异地高考能否全面突破,从各省市颁布的具体实施方案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山东、湖南和湖北等中部省市,异地高考政策相对宽松,异地高考政策可实际实施。但是这些地区参加人口众多,考生数量庞大,录取率相对偏低,竞争压力大;另外这些地区高考题目难,相对流动人口原籍地,顺利通过高考的难度可能更大。因此,这些地区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实施方案对流动人口没有吸引力。

(三)流动人口极少地区,以西部省市为例

宁夏、青海等地出台了较宽松的具体实施方案,而由于这些地区人口稀少,高考难度不大,录取率相对较高,这可能造成对权力所有者的寻租行为,加剧高考移民。例如,一个湖南考生移民至青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考上大学的可能性更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公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异地高考政策在争议多年后,在中央政府的压力下,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从政策自身的有效、可行性以及实际享受政策的人口来看,异地高考政策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它没有真正解决异地高考问题。

三、异地高考举步维艰的原因探析

(一)从理论层面分析

资源具有稀缺性,并且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在消费方面存在外部性,这必然存在对其的争夺。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竞争性,个人对某物品的消费可能会减少其它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质量和数量)。高考之所以竞争激烈,是因为高等教育招生数量有限,不能保证所有人都能消费,所以才会出现“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状;其次消费具有排斥性,即只有那些按价付款的人才能享受该物品。类推于高考,考生只有高考分数达到一定值才有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因此,作为准公共物品的高等教育牵涉各方利益,做到兼顾并不容易。

(二)从实际情况层面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存在诸多障碍。首先,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教育资源分布存在很大的差距,这是影响异地高考提上政策议程的原因,同时也是阻碍异地高考政策实施的因素。为避免“公地的悲剧”发生,政府并不敢完全放开异地高考。其次,我国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严重影响了异地高考政策的顺利实施。户籍制度与教育联系紧密,我国普通高考以及高效招生仍然使用户籍标准。各地出台的政策方案也大多对户籍提出了限制,而对于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而言,获得当地的户籍并不容易。

(三)从各利益主体层面分析

异地高考之所以提上议程,是因为我国高等教育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和地方保护主义,有违公平;加之流动人口庞大,客观存在异地高考的需求。但是各利益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部分内容将分析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影响。

1. 从整个国家的视角来看,完全放开异地高考可能影响稳定。大量人口会涌进资源丰富的发达地区,造成“公地的悲剧”,最终将与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希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流动人口为该区域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理应享受公共产品。但是地方政府从本区域出发,具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为了使本区域居民的利益最大化,不可避免的会损害流动人口的利益。从各地出台的政策实施方案中也可以得出,凡是严重威胁本区域居民利益的,限制条件都十分严格。

2. 从流动人口聚集地本地居民的角度来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主动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显然会影响他们现有的利益。流动人口与他们共享区域有

3. 从流动人口的角度来看,他们为区域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应该享受自己劳动的成果。另外,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教育问题,他们是积极支持异地高考政策的。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可以让他们的子女享受更好的教育,同时也能加强自身对子女的教育,减少异地居住给子女可能造成的伤害。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各利益主体都有自己强烈的利益诉求,怎样平衡他们的利益并在不影响社会有序有效运行的情况下提出切实可行的异地高考政策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异地高考的可能性对策

关于异地高考这个问题,专家学者们已经给出了许多建议和方案。有学者提出依据户籍考生和非户籍考生的比例分配。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应打破高校分省分配招生名额的常规做法,各高校以高考报名人数为基本依据分配招生名额。也有学者认为应以省为单位,全国按统一比例分配招生名额。可见学者们都是基于目前我国现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这一事实上提出的解决对策,从理论上来讲,这是切实可行的措施。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异地高考政策目前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依据各省市地区的人口平均划分录取名额,但这是否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方案,也有待斟酌,虽然人人平等,但各地的基础教育的确存在较大的差距,单凭高考分数并不能区分人才。从现实情况来看,首先,应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逐步减少流动人口数量,缩小各地区教育资源的差距,从根本上消解异地高考问题。其次,高等教育本身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供不应求。应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让更多人的人有更多的机会进入高等院校深造;最后,减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将招生权力真正交给各个高校,使其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招生和教学工作,杜绝寻租行为,实现公平。

参考文献

[1] 徐建春.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3(4).

[2] 袁小鹏.高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N].光明日报, 2007-06-06.

[3] 蒋红池,梁燕,彭元珍.我国实现“异地高考”的阻力分析与消解策略[J].高教探索,2013(1):16-29.

[4] 翟月玲.“异地高考”的根源、理念探究与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12(7):25-29.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5

按“人头”推进与按权利推进

放宽城镇落户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的立意虽然都是推动农民工市民化,但二者的作用方式不同。放宽城镇入户将使一些农民工取得流入地的城市户口,从而获得城市居民享有的经济社会权利。这里,农民工向市民转变是一次到位的,这种市民化的标识即为身份的转变,从户籍意义上获得市民身份。但是,每次落户的只能是少数人,大多数农民工要长期等待。因此,这是按“人头”推进的农民工市民化。与之不同的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按照权利推进的市民化:如果某项公共服务实行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的无差异政策,就本项公共服务而言,农民工获得了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着眼点不是将农民工个体一次性的完成市民化,而是将2.5亿农民工的权利地位向城市居民逐渐靠拢。

放宽落户和公共服务均等化都与户籍制度有关,但这两个关系有很大不同。放宽城镇入户的各类试验常常被冠以户籍制度改革之名,但是这类措施并不触动现行户籍制度的核心――户籍身份与公共福利的联系,而是在城市落户的门槛和操作环节上做文章。放宽城镇入户的一些做法,如积分落户制,是以城市户籍的现有福利价值为基础。仅仅属于“新瓶装旧酒”,本质上来讲,与原来的二元户籍制度并无太大区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户籍制度无关,因为这并不改变外来人口的户籍身份。但是,均等化措施无疑是广义的户籍制度改革:把依附在城市户籍身份上的基本保障和福利逐渐剥离,使其走向社会化,这也是城市户籍身份“贬值”的过程。放宽城镇入户影响户籍管理的技术层面,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成了对现行户籍福利制度框架的实质性冲击。

在以往,放松城镇户籍的改革以地方为主,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由中央政府主导。中央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曾一度主导全国户籍改革,开了一些“农转非”的政策口子。自90年代起,放松城镇户籍的重心转向地方,一些城市出现“蓝印户口”,作为一条满足部分农民实现农转非的路径。“蓝印户口”于1992年开始出现,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蓝印户口”发展得并不平衡。在实践层面,“蓝印户口”持有者更像是临时居民或预备居民,从制度层面并未真正实现农转非。“蓝印户口”持有者享受不到城市户口持有者所享受的权利,因此会带来新的身份差别和歧视的问题。中央主管部门牵头的改革,例如小城镇户改,推进过程实际上也为地方所左右。与放宽城镇入户的地方改革不同,2000年以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都是中央政府发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例如,废除歧视农民工的部门和地方法规、政策,《劳动合同法》立法等。

积分落户常常成了“精英落户”

以放松城镇入户为主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首先要考虑的是地方政府自主还是中央政府主导。放宽入户工作有很强的地域性。由于各地的流动人口比重和结构、承载能力等有很大差别,很难为农民工落户制订统一的规范性政策。地方的户籍管理涉及各个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公安部门缺少实际操控权,改革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从以上两点来看,应该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因地制宜地设计农民工入户办法。但是,地方政府注重优化本地人口结构,缺乏对外来农民工全部落户的积极性,流动人口聚集的城市尤为如此。由于资源约束、本地居民抵制等原因,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有选择地放宽落户:一是“择优”,吸引当地需要的高学历、高技能人员;二是“重本地”,先考虑本地农业人口的城市化。这样,外来农民工这个最需要市民化的社会群体只能成为城市落户政策的最后考虑对象。在有些试行积分入户制的地方,外来农民工落户的比例极低。据调查显示,2010年深圳通过积分入户的人数为3227,其中,原始户籍为城镇户籍的比例占86%,而原始户籍为农业户籍的仅占14%;但农民工在外来人口中所占比例高达80%。这是地方政府的择优和本地偏好的有力证据。例如作为最大农民工输入地的广东的积分入户制度,看似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破冰”之举,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实则是倾向于“精英落户”的政策,带有强烈的学历和金钱导向。较高的准入制度影响了农民工自由迁徙的权利,城乡二元结构也进一步拉大。因为门槛高,在最先实行积分入户的中山市甚至出现了指标连续两年有空缺率的情况。

放宽落户由中央政府统筹,从理论上说,有利于克服地方偏好,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整体进程。但是,最大的困难仍在实施环节。由于这项工作的地域性和非规范性,中央政府的调控手段非常有限,主要是落户的“指标控制”(类似于在全国推进保障房建设),再就是如何按落户“人头”与地方分摊改革成本。中央政府无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更不能干预落户审批过程,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这样,地方政府偏好虽然受到挤压,但还会保留相当大的空间。

中央政府以农民工市民化为目标,推行“有计划”落户,另一难题是流动人口数量的变动性。城市存在外来流动人口,根源就是本地户籍与福利和服务挂钩、排斥非本地户口的制度。不彻底打破这样的制度安排,流动人口就会源源不断地生长出来。每年“新生”的流动人口包括:数百万到城市初次就业的农村青年,在非户籍地就业的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海归),跨城市流动的就业人员及其家属,为特定目标或利益流动的群体(如“高考移民”)。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变动大、构成复杂,中央政府难以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包容性;另一方面,面对不断变化的落户需求,地方也可以寻找各种理由,从本地利益出发选择入户门槛和落户对象,从而导致在农民工市民化计划的执行上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如果忽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农民工市民化的希望完全依托于放宽落户,那么最终可能形成三个后果:第一,部分农民工得以在城市落户,但相当多的人无法实现落户愿望。这样,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就落空了。第二,户籍“含金量”偏高的城市政府倾向于给放宽落户贴上“户改试验”的标签,以此理由拖延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性改革。第三,由于户籍(福利)制度在全国维系,即使在没有外来流动人口压力的地方,户籍管理继续运行,常住人口管理遥遥无期,入户审批依然是人口迁移流动的人为障碍。最终形成这些后果,不但农民工市民化的目标难以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方向也将受到干扰和制约。

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消解户籍“含金量”才是根本之道

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把依附在本地户口上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一项一项地剥离下来,使其逐步与户籍身份脱钩。即“去利益化”,去除捆绑在户籍上的利益分配制度,实现无差别化和社会化。这一进程促进城乡权利平等和城市间权利平等,最终使户籍管理还原为居住地管理。到那时,从权利平等和迁移自由的意义上说,就是实现了完全的农民工市民化,不论他们是落户大中城市,定居小城镇,还是最终返回原来的农村家乡。这也是完善各类社会群体的公民资格与权利的过程。

从当前来看,城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差别的主要根源已不再是城乡户口的差别,而是本地户口与非本地户口划分。在流动人口聚集城市,还有一些社会保障或公共服务局限于本地户口居民,外来流动人口(包括外来农民工和城市间流动人口)都受到这样那样的排斥。这主要表现在,非正规就业流动人口难以在流入地享受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还有种种实际困难,流动人口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已经把过去的全国性城乡分割压缩到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城市的地域性政策,权利待遇的差别种类也大大减少了。在这个由限权转向平权的过程中,公共服务由排斥转向均等化。

总结历史经验,就其操作性上来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更加强调中央主导,继续按照社会权利推进。要巩固和扩大现有成果,寻找新的权利均等突破口。改革要有统一规划,重点地区或城市的改革要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制定路线图,不再依赖地方试点。与放宽城镇落户相比,中央政府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拥有强有力、多层次的手段。例如,把规范的均等化政策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直接和间接调控;通过自上而下的责任部门和实施系统(例如人保部、教育部、城建部)来落实各项目标。推进均等化需要中央、地方分摊改革成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按比例分担”或者“按类型分摊”等方法来共同承担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但这时不再是“按落户名额补贴”一类低效率的办法,而是中央政府“花钱买服务均等”,例如开放流动人口的子女入学、低保申请资格等,每一次财政开支都对应着切实的权利均等成效。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提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来保障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和城市居民均等的权利。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需要有其他改革措施的密切配合。放宽城镇落户的工作还要推进,但这是辅助办法,主要解决一些流动人口特殊群体的城市户籍问题。其中,两项最重要的相关改革是:第一,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常住人口管理系统,为户籍管理向常住人口管理转轨准备条件。建立全新的、不依托户籍制度的人口管理,是进一步推进均等化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立即着手。第二,中央政府要下决心下力气,通过打破资源垄断、改善城市布局、缩小区域差别等措施,解决少数城市流动人口过于集中的问题。区域发展差异过大,少数城市形成行政性垄断,是全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也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户籍改革步伐缓慢的重要原因。改革攻坚不可绕道而行。

如果不改变户籍和福利捆绑的现状,单纯以放开城镇入户的改革往往达不到实际效果。首先,城市政府和居民因为担心福利流失而对外来迁移人口采取排斥态度,视为“洪水猛兽”。城市对外来劳动力的抵制使得放宽入户的户籍改革举步维艰。其次,完全放开城市入户会大大加重城市的管理难度,教育、医疗等有限资源难以承受人口大量涌入所带来的压力。例如,河南省郑州市在2003年实行降低入户门槛的户籍改革制度,大量外来人口涌入,转户人口中学龄儿童占了很大比例。大量新增学生使得入学难、师资紧缺、学生超员等问题尤为突出,给财政带来很大压力,放宽入户的户籍改革政策因为城市承受的各种压力而终止,外来人口给城市带来的压力使得城市政府和居民更加抵制放开落户的户籍改革。最后,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所附带的福利差别较大,往往会吸引一部分人为了落户城市而煞费苦心,出现无序的人口流动。

高考户籍政策范文6

张强是郑州市的一位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工作5年有余,他最近才突然发现了居住证的好处。“主要是为了考驾照”,张强告诉记者,“现在在郑州,就业、子女入学等都要求凭居住证,居住证变得越来越‘有用’了。”

在如今的郑州,凭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享受子女上小学就近分配入学;居住郑州半年以上的外地人员,可在郑州办理驾照和车辆上牌;在郑州购房;子女接受计划免疫接种;办理银行贷款以及享受劳动就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记者调查发现,模仿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绿卡”制度,2002年发端于上海的居住证制度正呈现燎原之势:上海、北京、广东、河南、浙江、山东……全国多个省市地区都在大踏步地推进这一制度。

不久前的全国两会上,中国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公安部正在起草全国性的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草案,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将于年内报国务院审定。

据接近决策层人士透露,以居住证制度的快速推进、深化为标志,沉寂多年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酝酿破局。

决策层的改革思路正在逐渐厘清、明朗。户籍制度改革可期的方向,是建立城乡一体,以居住地为依据的人口登记制度。

这将是一个综合性的改革,逐步实现户籍与城镇福利体系的脱钩、分类制定落户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居住证制度几个方面都将纳入其中。

“半市民化”

张强说,2007年郑州全面废止暂住证、推行居住证制度时,自认为二者没有太大区别,也没有主动办理。2010年,随着政府有关部门相继推出一系列的住房、入学政策等便民服务,居住证变成了大家“争着办”。

“郑州很快要推出一种新版IC卡居住证,代替现在的纸质居住证。居民个人信息会全部存储在一张芯片里。”张强发现,没有户口,居住证原来是打工者融入城市的新途径。

户籍制度改革是中国城镇化的重点,而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地区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

中国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人口城镇化严重不足。相对于2011年中国51.3%的城镇化率,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只有35%,两者相差16个百分点,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2010年中国举家迁徙的农民工总量已达3071万,这些农民工大多是跨区域落户,处于“半市民化状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徐小青认为,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的主体,在城市中无法落户的关键在于“两头堵”的体制局限。

一方面城市在廉价享有农民工社会劳动贡献的同时,不愿承担提供社会保障的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资产的处置不清,农民工无法彻底“离土离乡”。

“如果户籍等城乡差异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模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进行根本调整,流动人口仍将大量存在。”徐小青说。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户籍人口与外地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阶段性成果,只能说是一个过渡。”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赵树凯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福利博弈

中国户籍制度的问题不在于户籍本身,而在于其背后的福利“含金量”。

以郑州市为例,在其现行居住证制度里,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异地参加中招、高考以及住房保障、社保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都只字未提。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的等级越高,即所谓的一线城市,无疑也是公共福利最好的城市,都提出了限制外来人口进入的政策,或者是把户籍准入门槛条件定得相当高。

以在全国率先实行居住证制度的上海市为例,2009年2月,上海市政府《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按照规定,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依法纳税,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无违法记录者,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此外,为吸引优秀人才落户,办法规定,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上海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时间及参保年限限制。

据记者了解,上海于2002年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当年申领人数约3000人左右,除去中途没有续办居住证的,缴纳社保不正常的,能够满足居转户持证7年、社保缴纳正常两项要求的,也就千人左右。

“这些城市的户籍人口已经享受到了高福利,如果还有更多的人来享受同等的福利,必然要在原有的福利蛋糕中切出一块,结果是减少了原有户籍人口的福利供给。”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中心主任李铁一针见血地指出。

户籍改革本质上是福利的再分配,是政府公共支出结构的再调整,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由上级支付,按其户籍人口核定。

因此,地方政府如果要扩大城镇福利制度覆盖的范围,首先会考虑本地户籍农业人口。

事实上各地也是这样做的,比如早在2009年年初,北京市就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缴费、待遇等五个标准上的城乡一致,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2010年8月以来重庆市300万转户居民也以本地户籍农民为主。

在李铁看来,过去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关系,现在演变为外来人口和本区域人口的关系。户籍制度从简单的二元化的城市关系演变成多元化被行政区域分割的公共服务体制。这是现在面临最大的难点。

赵树凯认为,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社会管理等需求考虑适当照顾本地户籍人口可以理解,但是要有个底线,“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附着于户籍上的各种福利,如果地方政府人为强化这种差别,从长远来说,必然会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

赵树凯的观点立足于中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及其将释放的巨大内需。

2000年-2010年这10年间,中国城镇化率从36.22%提高到49.68%,年均提高了1.35个百分点,城镇人口由4.8亿增长到6.7亿,平均每年约有2千万农村人口进城。

据中国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心分析预测,未来中国城镇化水平继续快速提升。2020年全国城镇常住人口约为8.4亿,城市化率59%。

如果逐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把流动型消费转化为定居型消费,可带动住房消费,进而带动工业制成品消费和其他基础设施消费,可释放的消费潜力巨大。

终极目标

今年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这是2001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在全国推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以来,10年之后的又一个通知。

在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23号文件中,放开县级区以下农村户口,农村人口可以自由向城市迁徙,只要有稳定的住宅和就业即可。此次放开了地级市以下农村人口迁徙的限制。

“国务院这一通知的意义不同寻常,可以说是指明了下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赵树凯说,“明确了政策导向,接下来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操作。”

让外来人口与本地市民享有同样的福利,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要达到的终极目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目前决策层逐步形成了两大改革思路:将户籍与依附于其上的公共福利相剥离,成为仅行使人口管理功能的手段;或者进行彻底的综合配套改革,分步将农村人口城镇化。

就第一个思路而言,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取消城乡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实行户口登记与实际居住地相一致的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的自由迁徙。

而如果进行综合配套户籍改革,则可以考虑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制度人群锁定为举家迁徙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为了逐步缩小居住证和城镇户籍之间的福利差距,可以考虑以居住证代替暂住证,逐步放开长期外来居住人口的落户限制。

中国政府寄希望于在中小城市率先取得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但是过去几十年的经验表明,现行等级化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高等级城镇有权力决定其下级城镇政府的相互关系,有能力从低等级城镇“获取”资源,有机会“截流”上级政府配置给地方的资源。

中小城市在资源分配和财税体制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改革要取得实质性进展,自然要涉及宏观经济体制,特别是有关中央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政策,也要根据城镇化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在细化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人口转移方面的财政支出责任基础上,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改革成本分摊机制。

李铁曾经撰文指出,“如果在就业的开放度和社保的缴纳率以及转移接续服务等方面再有较大改进,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差距可以缩到很小,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阻力也就会小很多。一旦公共服务差距等于零,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赵树凯则认为,在改革方向既定的情况下,不论中小城市,还是大城市,只要能够打破既定利益群体的阻挠,户籍制度改革不分先后,都可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