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例6篇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定义的车辆。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2

第二条商务部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统一开展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以下称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第五条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审、市场认可、政府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

(三)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市场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或服务品牌;

(四)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净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之比)居本行业前列;

(五)申请的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商务部定期开展品牌评定工作,提前开展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通知,规定当次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于规定日期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参评品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九条商务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品牌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整理和综合测算,成立若干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条商务部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品牌名单,根据公示情况授予企业相应的品牌称号和品牌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商务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品牌称号等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相关品牌称号,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第十二条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并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域名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商务部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商务部评定品牌加强保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货物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

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专利、商标、版权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加强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境外保护。

第十八条商务部建设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为商务部评定品牌境外保护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办理与商务部评定品牌有关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版权登记,并采取适当措施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内被侵犯知识产权或者遭遇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向各地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或者商务部举报或投诉。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商务部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处理情况。

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外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反映,也可以向商务部或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反映。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商务部评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评定品牌发生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交易行为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签订合同后30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企业并购导致拥有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商务部申报。

第二十三条第十条所称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品牌企业可以在获得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有关材料中使用该标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假借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名义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的,由商务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遵守有关评定规定和程序的,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品牌交易未经评估或者未向商务部备案或申报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在其他产品、服务或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销售或者冒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参加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不予受理。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3

(一)区域连锁企业;

(二)品牌总、总经销企业。

二、认定标准

(一)区域连锁企业的认定标准:

1.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行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

3.在全市范围内拥有连锁直营门店达到3家(含3家)以上。

(二)品牌总、总经销企业:

1.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有关权利人授权并出具“市区范围”以上的品牌总、总经销的授权证书;

3.年销售额:销售电器类产品达到1亿元;其他产品达到3000万;

4.新认定的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税收同比增长15%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贴:

1.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区域连锁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品牌总、总经销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开办补贴。

3.对进入市场的国际一线品牌,并在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市场的国内知名品牌,并在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经认定后,根据其引进投入和纳税情况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贴。

4.支持品牌店进驻特色街区,对配合街道和相关部门入驻特色街区且符合特色街区集聚业态的品牌店,给予品牌店2000-20000元不等的奖励,并对特色街区所在街道给予10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

(二)经营用房补贴:

1.区域连锁企业在范围内(除五县市)发展新的直营门店,按经营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一年的房租补贴:经营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在省范围内(含五县市)发展新的直营门店,按经营用房面积,以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该项补贴累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

2.对品牌总、总经销企业,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一年的房租补贴:经营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该项补贴累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品牌店入驻特色街区,对于其接受转让门面时付出的转让金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不符合特色街区业态、提前解除商铺租约的,给予业主一定的补贴。

(三)金融扶持:

1.凡符合区财政再担保资金条件的,以贴息或部分贴息的方式对企业扶持一年,贴息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为准。

2.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推动区域连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区域连锁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区国资公司可以以参股方式投资区域连锁企业;相关部门负责推荐辖区优质企业参股区域连锁企业的经营;支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培育区域连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四)高管奖励:

对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因股权转让、投资分红所得而缴纳在区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工资性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五)其他扶持:

1.鼓励品牌总、总经销企业汇总纳税,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认定当年给予地方财政留存部分10%-30%的奖励。(含百强表彰)

2.人才奖励:企业高管符合《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标准的,给予为期三年1000元/月至2000元/月金额不等的资助。

企业人员符合《区高技能服务人才资助办法》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突出贡献奖励或为期二年200元/月至800元/月金额不等的资助。

3.免费培训: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等企业负责人每年享受1-2次培训,培训由上海、武汉等地著名高校老师授课,费用由区政府出资承担。

4.创新奖励: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除实体店外同时开设电子商务平台的,按企业每年支付的域名费和上网费的标准全额予以奖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交易、电子支付功能的,每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5.设立传统商贸业持续贡献奖,每年对行业企业税收及累计五年税收进行综合打分,对传统商贸业行业排名前十强在当年“区百强企业表彰”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先申报认定,经认定为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七)申报认定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的,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我区,不改变其在区的纳税义务。不满足规定年限而歇业、清算、迁出我区者,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奖励款项。

四、认定程序及资金兑现程序

(一)对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实行预申报制度,如要求申请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预计企业在2年内能够符合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认定标准的,先预申报为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通过预认定后,可先兑现开办补助。经营用房补助等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

(二)企业认定及申请资金扶持的申报时间按《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四季度完成兑现。

(三)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的程序进行。

(四)报送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区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纳税证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需提供);

5.区域连锁企业需提供各类性质的经营用房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需提供有关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和相关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五)初审。企业所在地的街道负责初审。街道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复审。由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和相关街道工作人员组成复审小组,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七)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区企业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八)审定。公示结束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区政府相关领导,予以审定。

(九)企业经认定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服务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

2.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营业类补贴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

3.街道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4.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兑现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五、其他

1.设立传统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安排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推动传统服务业发展的引导资金。同时,对每年下发的引导资金开展资金绩效评估。

2.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个体经营户。

3.享受本《实施细则》政策扶持的企业,经培育发展为区域总部企业及连锁总部,或达到市总部企业标准的,在享受其政策扶持时,要扣除按照本《实施细则》已享受的奖励部分。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4

标准件是传统支柱产业,经过40多年的发展,标准件产业已经占全县经济总量的20%以上,拥有标准件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千余家,产品品种14000余种,年产值80多亿元,年出口占全国同行业的10%以上。为有效推进标准件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提高标准件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和拉动率,局在标准件块状产业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助推标准件块状产业新一轮发展。

一、主要措施

1.出台振兴规划,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于标准件产业的宏观引领和政策支撑,受县政府委托,县质监局负责调研起草了《县紧固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盐政发〔〕69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深入分析了紧固件当前现状与面临的形势,确定了加快高端产品发展、提升四大配套生产技术水平、做大做强四大公共服务平台、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等四大产业调整振兴任务,拟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规划》确定汽车、高铁、核电、风电、石化、航空航天六大高端紧固件产品群为未来几年紧固件产品的重点发展方向,对各产品群的龙头骨干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与此同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局提出了《紧固件高端项目及产品目录》、《紧固件先进生产装备目录》,由政府并对目录内产品的设备投入按投资额6的%给予资金补助。规划出台后,县质监局专门组织企业召开会议,宣传相关政策,并以企业自愿申报的形式在每一产品集群中选择产生1-2家龙头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国家标准件检测中心在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设立汽车用紧固件研发小组并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技术指导。

2.搭建服务平台,强化产业发展支撑。围绕推动紧固件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标准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支撑作用,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一是检验检测平台。截止10月底,检测中心出具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近0份。在提供传统检测服务的基础上,中心不断创新服务模式,组建失效分析团队,面向企业开展失效分析服务,有效带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减少质量损失。二是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国家标准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浙江工业大学、嘉兴学院等科研院校共同创建的“浙江省标准件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获省科技厅批准,于6月13日举行了启动仪式。平台由中国紧固件专业协会、北京钢铁研究院结构所、中科院金属所、铁道科学研究院、全国紧固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多家专业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为前瞻性课题研究、技术开发方向等提供意见建议和咨询。三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省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建立“紧固件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网站,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全面的国内外标准信息查询服务。目前,网站累计收集国内外标准件相关标准3200余个,标准件相关技术资料1000余份,累计点击率达3.6万次。四是人员培训服务平台。针对企业需要,先后举办企业标准体系、企业测量管理体系、卓越绩效系列国家标准、汽车紧固件测试研讨会、紧固件检验检测知识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培训企业质量检验、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等各类人员300人次。

3.抓好项目建设,带动龙头企业先行。以科技术创新平台为核心,以项目为抓手,综合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标准转化等手段,带动行业内龙头企业率先实现产品转型。紧固件行业内先后通过省级标准化重点项目1项、省质量措施项目1项、采标促技改项目3项,已立项正在研发中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项达15项(其中部级5项,省级10项),新申报待批质量赶超项目1项。项目实施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检测中心为主要承担单位,邀请大专院校、龙头企业共同参与,将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快速实现技术向标准的转化,第一时间将技术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现实生产力。如省级标准化重点项目的实施,由检测中心牵头,与浙江大学、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无酸环保拉丝技术,采用交叉排列的辊轮及特制的钢丝轮去除表面氧化层,实现了以机械工艺代替传统酸洗工艺,不仅杜绝了因酸洗引起的产品氢脆质量问题,同时避免了酸洗除锈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且大大降低了企业除锈成本(据测算,每处理1吨钢材可节约18.16元)。省质量措施项目由浙江七丰五金有限公司共同参与,开发的高速铁路道钉产品质量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并迅速转化成企业标准,产品也在最短的时间内投放市场,成功应用于武广客运专线、郑西客运专线、京沪高铁等国内重点工程项目,实现了高速铁路道钉的国产化。通过实施技改采标项目,宇星螺帽有限公司、三马标准件有限公司、浙江七丰五金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实现了产品标准赶标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指导浙江新东方紧固件公司申报的省质量赶超项目《焊钉质量赶超核级先进水平》,目前已完成材料选型和模具表面改性技术研究,该项目的实施将实现核电焊钉国产化,同时提升标准件企业配套核电产业的能力。

4.县质监局多举措助推标准件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第2页

培育区域名牌,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打造紧固件区域名牌,是提升紧固件知名度、美誉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县质监局在紧固件行业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一是抓好企业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工作。年初,县质监局联合紧固件行业协会确定紧固件行业名牌培育对象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专门召开会会议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名牌申报工作开展后,多次上门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紧固件行业名牌创建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成绩。二是积极培育省级区域名牌。将区域名牌培育创建工作纳入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实力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62号),确定紧固件协会为区域名牌申报主体。对照《浙江省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自查,锁定薄弱环节,草拟了《县紧固件区域名牌培育创建工作方案》,有针对性的确定主要工作目标及各阶段工作任务。指导、协助行业协会与县经贸、科技等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各项工作。虽因“紧固件”商标未能成功注册而使区域名牌申报工作搁浅,但围绕区域名牌创建而开展的企业名牌创建、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联盟标准推广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技术中心创建、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都达到了预定目标,在提升产业整体水平的同时,为明年区域名牌创建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5.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引导浙江省紧固件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性自律活动。一是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试点。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信用,县质监局联合县经贸局、发改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和人行支行五部门,共同印发了《县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盐质技监〔〕99号),并确定率先在紧固件行业年产值1000万以上企业中试点。通过对企业标准、计量、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abcd四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以此作为企业分类监管、推优评优的依据。二是推广实施《外螺纹紧固件用标准丝》联盟标准。标准丝是紧固件的原料,从钢材到标准丝,中间涉及材料退火、拉拔等工艺,材料改制方式不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丝质量标准,因此标准丝质量稳定性较差,并且在发生质量纠纷时难以评判。联盟标准规定了以30mm为分界采取不同加工工艺,明确了标准丝的规格尺寸及硬度要求,对于稳定紧固件产品质量、预防和减少标准丝质量纠纷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已有32家拉丝企业签订实施联盟标准的自律诚信公约,并办理了标准备案手续。三是指导行会开展“浙江紧固件行业十大品牌企业、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双十”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励紧固件知名品牌企业与行业领军人物,带领企业、行业向更高、更强、更深的领域发展。

二、取得的成效

1.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我县标准件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从的64.3%上升到了的92.5%,产品质量明显提高。连续三年技改采标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执行国际或国外先进产品标准,行业内产品采标率达90%以上。标准化重点项目、质量赶超项目的实施,高速铁路道钉、核级焊钉、风电用紧固件等新产品的开发,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紧固件的区域品牌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新增浙江名牌产品1个,嘉兴市名牌产品3个,名牌产品数量及产值率逐年提高。

2.产业结构得到优化。通过实施《县紧固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大力引进和开发汽车、高速铁路、航空航天、核电、石化及风电六大产品项目,实现产品多样化,提高高端产品比重,产品结构日趋合理。目前县内标准件规模企业中从当初的8家发展到近40%转产或部分转产高强度标准件。同时,在县质监局技术帮扶下,部分企业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向高端应用领域进军,如帮助企业开发的高速铁路螺纹道钉已成功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京沪高铁项目上业务订单达到近八千万元。浙江七丰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和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获取上海铁路局铁路物资市场采购准入证,并与上海铁路局签订了《物资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目前标准件企业有汽配类33家,铁路类10家,风电类5家,核电类1家,石化类7家,航空类1家,其它通用件60余家。高强度产品、汽配件等高附加值产品渐成产业支柱。

3.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标准件产业现有紧固件及其上下游企业15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400多家,产品1万4千多种,去年产量达到85万吨,销售收入近60亿元,出口量约占70%,其中长螺杆产量和出口量列全国首位,螺母出口量占浙江省出口量的67%。1-10月份,规模以上紧固件企业产值达35.2 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2.3%。标准件块状产业已成为以各类高档紧固件为主导产品的标准件生产、销售、包装集聚中心和出口基地。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5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行四个结合,打开注册商标工作新局面

我国加入WTO后,注册商标这一知识产权,已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商标注册与产品名牌化已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特别是特色农产品一旦进入市场,经营企业所有努力的全部价值都落在自身的产品商标上,没有注册商标,产品就无名气,产品质量再好,也卖不出好价钱。如乌衣、黄圩苗木种植已发展万亩规模,由于无品牌在地头销售,产品价格要与一河之隔江浦汤泉苗木价格低三分之一;如沙的紫玉米种植,前几年,因市场种植少、价格高,农民大量地扩大种植面积,由于没注册使用商标形成品牌效应,超市进不去,农户大多是东奔西跑摆地摊,结果形成价格上不去、农户卖货难问题,种植面积也大大减少。这充分说明,商标是产品走向市场的通行证,是企业产品推向市场的纽带,是企业参于竞争的有力工具。

当前,我区各类市场主体商标意识还比较薄弱,商标注册总量与我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数相比极不相符,特别是农产品商标,还远远落后与其他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农产品经营企业缺乏商标意识,只顾生产不顾商标注册,这就需要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集中培训与座谈相结合;二是街头法规咨询与多媒体宣传相结合;三是深入企业宣传与重点帮扶相结合;四是法律法规的讲解与印制书面宣传材料相结合。通过商标知识宣传和商标法规的培训,引导农产品经营企业从开拓市场需要出发,认识商标注册的特殊作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认识商标的巨大价值,从企业发展的需要出发,认识商标在树立企业形象中的综合作用,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增强农产品经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区农村特色经济在“品牌农业”的带动下快速发展。如南谯绿园蔬菜经济合作社,从前几年起步种植普菜发展到种植深加工精菜,从几个农户试探性种植发展到大户带小户的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组织,企业规模日益扩大,蔬菜产品也远销南京、上海等地并有较高市场信誉,但是,由于企业商标意识不强,蔬菜产品没有使用商标,附加值较高的超市市场进不去,只是将统货蔬菜在当地农贸市场销售,企业蔬菜产品销量和效益受限,去年七月,通过宣传动员,该企业认识到注册使用商标的意义,申请注册了“美中之玉”、“尔兵”牌两个蔬菜商标,企业使用商标后,不仅产品进入南京、常州等地超市,企业效益也明显增加,不到一年的时间,为合作社社员增加近千元的收入。

近年来,通过大力开展商标注册宣与动员工作,辖区各类企业商标意识大大提高,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性也日益高涨,我局商标注册工作被动局面也得到初步扭转,**年发展商标注册**件,其中农产品商标*件;**年发展商标注册**个,其中农产品商标*个;今年新发展商标注册**件,其中农产品商标*件。

二、抓好已有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效应。

商标一但注册后,要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制订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实施商标战略计划,注重产品质量,提高商标信誉,扩大防御性商标注册,增强企业品牌保护和防御能力,帮助企业在调整实施商标战略中,以商标为工具,塑造企业形象;以商标为商战利器,求生存,求发展,开拓市场,占领市场。

近年来,我局结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行动和辖区商标监管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一是结合专项整治、企业年检、市场巡查等,对辖区所有注册商标使用进行检查规范,查看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否桉核定的商品正确使用,是否自行转让商标,是否扩大保护范围,是否改变注册人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指导企业制定实施商标使用与管理制度,加大企业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和防御能力;三是及时规范商标用行为,正确处理地产名牌商标使用争议问题,为“品牌农业”健康发展铺平道路。施集茶叶在皖东享有较高的信誉,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年,南谯区政府在对原国有施集茶场进行改制的同时,又新发展了永太、金鹰、云峰三家茶叶加工企业,使当地茶叶加工能力增加了近两倍,新成立的制茶企业,在产品包装上纷纷使用或者挂靠使用“施集”品牌,由于施集茶场****年就注册了“施集”牌商标,当时已获得市知名商标,新成立的几家制茶企业商标使用问题,严重损害和影响了“施集”这一品牌的健康发展,施集茶场因此也与周围几家新成立的制茶企业发生了较大矛盾,并强烈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我局针对既要保护“施集”牌注册商标权益,又要扶持发展几家新兴茶叶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多次组织几家企业进行磋商调解,又组织几家企业的负责人,到市局商标科、省局商标局进行咨询和说服教育,几家新兴茶叶加工企业,观念得到转变,商标意识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改正了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去年八月,我局会同施集乡政府,及时规范、协调了施集茶场与永太茶厂商标使用问题,规范了永太茶厂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又协调两家因商标使用发生的不和解问题。“施集”牌注册商标,在我局大力帮扶下,****年荣获安徽省著名商标,施集茶叶也在这一名牌产品的带动下,茶叶种植加工总量和产品效益日益扩大,也为当地茶农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

三、前移服务方位,实施跟踪帮扶,推进企业品牌战略

注册商标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崛起的基础性条件,引导帮助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实施品牌战略,就是引导企业站在市场经济的制高点,以科学的方法,严谨的态度,创新的精神,推进企业品牌战略。

一是前移服务方位。在腰铺工业园、南谯绿园蔬菜种植区、黄圩苗木种植水产养殖区、沙河西瓜嫁接育苗等重点乡镇设立“红盾咨询服务站”、“红盾进村走近三农服务站”,接受法律法规咨询,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指导、帮助企业申办商标注册,由坐等服务方式变为主动上门提供服务。

二是对商标注册重点帮扶对象实施跟踪帮扶,对有能力申办商标注册但商标意识不高的企业,实施上门宣传、动员,一次不行就两次,直至做通工作获得成效为止。如乌衣、黄圩安江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国友苗圃场等苗木种植大户,其经营规模及信誉度较高,但商标意识不强,乌衣工商所多次宣传动员他们注册商标,提高苗木的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一开始几家苗木种植大户也同意申办,但等到乌衣所带着商标事务人员上门为他们办理申办手续时,几家苗木种植户又变卦了,乌衣工商所的王忠所长和分局王玉东分管局长又多次上门动员做工作,终于注册了“安江”、“国友”、“养心”牌三个商标;春洲木业、朝友木业、杨天汽车、施集茶场等企业,通过宣传动员,在原有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又申报注册多个商标,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各种表格及商标注册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去年以来,上门指导、帮助商标申请企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各种表格及申请材料***余份,帮助商标注册申请企业设计商标图样**件,组织商标注册机构上门为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多件,只要商标申请企业要求工商所人员培同去商标单位办理商标注册的,工商所均能及时无条件的派人培同办理,为商标注册申请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实现辖区商标注册及农产品商标的新突破。

四是鼓励支持重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企业商标一但注册后,我局就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当企业产品有一定信誉和知名度时,我局就鼓励支持特色农产品和效益好信用高的企业树品牌创名牌,争创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目前,江淮杨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杨天”牌、施集茶场“施集”牌注册商标已获得省著名商标,快乐防水有限公司“喜旺”牌、春州木业有限公司“春洲奥德”牌、格锐矿业有限公司“格锐”牌注册商标已获得市知名商标;当企业注册商标受到他人侵权时,我局积极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和合法利益,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保驾护航。如上海新超门业有限公司滁州公司“百乐门”牌注册商标,被浙江永康一家企业侵权,企业因顾虑省外侵权,怕地方保护难以维权,于去年十一前夕,向我局投诉,并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浙江永康协助其进行投诉,分局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向市局、省局进行汇报,得到省、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分局分管局长和商标监管人员随市局商标科张科长,前往浙江金华、永康市工商局投诉维权,当地工商部门迅速行动,当场查扣侵权非标门**档,商标标识*****多套,并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处,有效地维护商标专用权人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步伐,该企业“百乐门”牌注册商标今年已申报市知名商标,企业产品信誉和经营规模也在日益提高。

四、建立有效地商标监管机制,促进“品牌农业”和农村特色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转变服务观念,提高认识,把品牌兴农、富农作为工商部门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积极引导、支持辖区各类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品牌农业”和农村特色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商标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两小两少”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实施了商标监管机制:

一是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机制。在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中,分局采取每年对各类企业集中培训一次,统一编制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工商所每年举办*期辖区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农产品经营、种植企业商标使用管理座谈会,并利用庙会、乡镇集市、乡镇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宣传。

二是商标注册跟踪帮扶机制。各工商所要结合商标普查、验证等情况,于每年*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无商标产品企业,进行深刻细致的调查,科学地确定商标注册帮扶对象和创名牌商标帮扶对象;在重点乡镇设立“红盾咨询服务站”或“红盾进村走近三农服务站”;对商标注册、创名牌重点帮扶对象实施跟踪帮扶,全年不少于*次以上的上门跟踪帮扶;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各种表格及申报材料,帮助商标注册申请企业联系商标注册单位;工商所今后发展商标注册每年递增百分之十五以上;按照年初商标重点帮扶对象和事项,积极开展名牌商标的培育和帮扶工作。

三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机制。根据市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文件精神,结合辖区监管实际,每年开展一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指导企业正确使用、保护注册商标,制订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实施品牌战略计划;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从源头上切断商标侵权行为;每两年开展一次商标验证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执法,坚决遏制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崛起保驾护航。

四是考核与奖惩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度,考评良好以上单位才有参加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实行季汇报、通报制度,每季度未,各工商所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季度商标监管任务完成情况,分局根据各工商所当季度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实行商标注册帮扶奖惩制度,根据帮扶工作成效,年终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或处罚。

服务名牌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名牌产品的评价,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名牌产品是指由本市企业组织生产、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负责,在*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由市质监局、市经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商业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消费者委员会、市质量管理协会、市质量检验协会、市标准化协会、市计量学会等市直部门和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负责拟订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评价实施细则(包括工业类、农业类等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负责对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负责*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市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每年依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市名牌产品评价方案,报*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类别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由本市企业生产,申报产品正式批量生产时间不少于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内企业经济发展稳定;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内未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质量、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无知识产权的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三年内,有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质量问题、出口产品有检验不合格记录或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六)近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群众投诉污染扰民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资产损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不同产品评价方案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公布开展*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市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按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

第十七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统一报送*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的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产品评价方案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后,提交*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市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以*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从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安全等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企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市名牌产品称号。对暂停该称号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复审合格,企业可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称号;若复审不合格,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撤销该产品的*市名牌产品称号,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市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参与*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名牌产品称号者,一律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