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安全论文范例6篇

消费安全论文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1

(一)模型设定我国的消费信贷

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助学贷款等。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信贷可能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其贷款风险多样,主要包括系统风险、经营风险、制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本文中定义当这些因素使得总的消费信贷风险超过一定经济条件下的承受能力时,就认为消费信贷是不安全的。本文在综合考虑消费信贷风险来源的基础上,从宏观上考虑消费信贷安全问题。由于经营风险和制度风险的防范主要依靠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和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以及贷款审查制度,难以定量研究。因此,本文中在对消费信贷安全进行量化时主要考虑由于社会动荡、出现金融危机等因素引起的系统风险,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借贷人无法按时按量偿还贷款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现有研究中专门针对消费信贷安全的定量研究较少,从宏观角度研究总体的消费信贷风险的就更少。本文以商业银行信贷理论、风险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以及预期收入理论的基础上,借鉴R.GastonGelos,RatnaSahay[13]对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的度量方法,构建了一个消费信贷安全综合指数(CDS)作为衡量消费信贷风险大小的指标。消费信贷安全综合指数CDS是指用不良贷款率(LGD)、房产价格指数(REPI)以及股价指数(SPI)的加权平均计算出来的指数。与现有研究相比,CDS综合反映了与消费信贷相关的系统风险和信用风险,即股票价格和住房价格会出现大幅下跌所带来的系统风险,以及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带来的违约风险。为了度量消费信贷规模对消费信贷安全的影响,以消费信贷安全综合指数为被解释变量来进行回归分析,选择消费信贷规模(CD)作为解释变量,利率也是影响消费信贷安全的一个重要影响影响,选择利率(IR)作为另一解释变量。Williams,Beranek和Kenkel[1]的研究表明失业率是导致贷款违约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但由于失业率的季度数据无法获得故未包含在模型中。从消费信贷期限上来分,我国的消费又可分为短期消费信贷和中长期消费信贷。1999年后,个人消费贷款快速增长,个人消费贷款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2005年为11.27%,2012年为9.85%。在各项消费贷款中,以住房贷款为代表的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绝大部分。2012年二季度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例达到83.59%。实证中,为了具体分析不同期限的消费贷款对消费信贷安全的影响,本文分别采用总的消费贷款、短期消费贷款和中长期消费贷款数据构造不同的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

(二)数据说明我们选取的数据

是2007年第一季度至2012年第二季度的季度数据。分别以CD、LCD、SCD表示季度末总的消费性贷款增量、中长期消费性贷款增量和短期消费性贷款增量。其中CD由LCD和SCD加总计算得到,股价指数(SPI)采用的是上证综合指数,中长期消费性贷款增量(LCD)、短期消费性贷款增量(SCD)、利率(IR)、消费信贷不良贷款率(LGD)、房产价格指数(REPI)以及上证综指的数据都来源于中国金融和经济研究数据库。为了防止伪回归的出现,我们首先使用ADF方法对上述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在显著性水平为5%时,则消费信贷安全指数(CDS)是一阶单整(I1),在显著性水平为1%时,短期消费贷款增量(SCD)、长期消费贷款增量(LCD)、股价指数(SPI)、利率(IR)、房产价格指数(REPI)和不良贷款率(LGD)都是一阶单整(I1)。实证检验结果还表明,消费信贷安全指数的一阶差分(ΔCDS)是近似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平稳变量,根据前面对消费信贷安全综合指数的定义,可知当ΔCDS小于某个临界值时,即ΔCDS<CDS=μΔCDS-1.645σΔCDS时,就认为消费信贷是不安全的。宏观经济基本面引发的系统风险加大,消费信贷违约率上升时,消费信贷安全指数增量ΔCDS越小,引发危机的可能性也越大。对各变量进行差分处理,检验结果表明其一阶差分序列ΔIR、ΔREPI、ΔLGD、ΔSCD、ΔLCD、ΔCD及ΔSPI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若模型中变量之间具有协整性,则可在长期关系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相应的误差修正模型(ECM)来考察消费信贷安全与信贷规模、利率之间的短期关系。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利用Eviews6.0软件对模型采用OLS方法进行估计

本文首先对长期关系模型的设定是否合理进长期关系模型的估计结果行单位根检验,以保证为平稳序列。从实证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

1.模型中总的消费信贷增量变量(CD)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模型中中长期消费信贷增量(LCD)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而短期消费信贷增量(SCD)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都不显著,表明相比于短期消费信贷的波动,中长期消费信贷的波动对消费信贷安全的影响更为显著。事实上,我国目前消费信贷80%以上都是中长期贷款,虽然近年来我国以汽车贷款、旅游贷款等为代表的短期消费信贷增长迅速,但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仍然很大,且自2007年以来以平均增长率13.26%的增长率在增加。

2.消费信贷规模与消费信贷安全之间存在正向的协整关系

信贷规模越高消费信贷越安全,这表明我国的消费信贷目前正处于规模经济阶段。通过扩大消费信贷规模,一方面消费信贷种类结构、贷款人结构、贷款期限结构等获得改善,特别是消费信贷带来的消费习惯的改变使潜在的优质贷款人被不断的培养出来,从而在利润增加的同时风险被分散和降低,另一方面通过增加银行从事消费信贷的专业人员和采用控制风险的专业手段等提高管理效能,能不断降低由管理问题产生的经营风险。这些规模经济的获得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度,当规模很大时,优质的贷款人资源挖掘殆尽,消费信贷的风险可能就会制约进一步的规模扩张,但在本文模型的实证中,我们发现把“规模的二次方”作为变量引入模型后,这个变量不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消费信贷并没有达到规模扩张的上限。

3.模型中利率变量

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利率对消费信贷安全有显著影响。长期内,消费信贷安全与利率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利率提高消费信贷就越安全,这是因为模型中的利率采用的是央行的基准利率,当宏观经济处于繁荣期,央行往往通过调高基准利率进行调控,防止经济过热,而经济处于繁荣期时,居民收入上涨,消费信贷面临的风险会降低。当然,经济如果真的过热,就会存在经济下行甚至是大的金融风险爆发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很难进行预测和度量,故本文构建的综合指数只能反映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消费信贷面临的风险,因此利率与消费信贷是正向的关系。然后,对上述模型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以期考察长期关系模型的残差序列的平稳性。由上述协整检验结果可知,以长期消费信贷增量(LCD)和利率(IR)为因变量的协整方程的残差序列在l%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含有单位根,为平稳变量;同时包含短期消费信贷增量(SCD)、长期消费信贷增量(LCD)和利率(IR)为因变量的协整方程的残差序列在l%的显著性水平下也不含有单位根,为平稳变量,但此模型短期消费信贷增量(SCD)不显著;而以总的消费信贷增量为因变量的协整方程的残差序列即使在l%的显著性水平下也不含有单位根,表明其也是平稳变量。因此,消费信贷安全(CDS)与总得到消费信贷增量(CD)、中长期消费信贷增量(LCD)、利率(IR)之间都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关系,消费信贷安全度会随着中长期消费信贷增速和利率的增加(降低)而增加(降低)。根据协整理论,如果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则一定存在一个与之等价的误差修正模型,它能够将变量的短期关系和长期关系囊括在同一方程内。误差修正模型是用来对存在协整关系的变量起调节作用的模型,它的调节作用防止长期关系的偏离在规模或数量上的扩大。任何一组相互协整的时间序列都存在误差修正机制,反映短期调节行为。由于在模型中短期消费信贷增量(SCD)不显著,故在模型和模型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误差修正方程。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本文从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入手,结合民法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权利性质的界定,加以目前民法领域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问题的分歧与反思,从权利主体出发对其权利性质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一个新的维度对消费者安全权加以解构与界定.

    一、不同法律视角下的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具体来说,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包括:a健康不受损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财产安全权。

    有关学者认为,“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二)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对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

    民商法学者因其持有的传统公法、私法两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法属性,属于民事权利。念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三)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学界,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认定消费者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将其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我们认为,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二、对主流观点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观点认为“安全权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中的一些内容与民法中的内容相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下得未免草率。

    笔者认为分析一项权利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对其内容进行表面上的一一对应,而是要从该权利的主体、该权利内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进行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要探究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对消费者这一主体性质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观点对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分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会在下面进行专门论述。

2.传统观点得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结论主要是因为二者在权利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权利内容并不像传统观点看到的那样相对应。

    首光,二者虽然都以人身、财产安全利益为内容,但民事权利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广于消费者安全权。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而消费者安全权通常只与物权有关。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并不是在民事活动的所有领域都会发生的,而是只发生在消费这一特殊领域,这一点是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同的。’

    最后,消费者安全权是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该领域中双万当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倾斜保护,这与民法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说其是民事权利,则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消费者安全权内容与民事权利在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包括范围、适用领域、甚至保护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样的。

三、从权利主体出发对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分析

    苏永钦在评价我国台湾“民法典”的修订时有这样一段论述:“民法一方面表现‘改革不落人后’的气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语上刻意的去除‘社会角色’的痕迹,如避用‘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以维持其‘普通法’风格。

    拉德布鲁赫在对商法的私法性质进行阐释时说:“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民法上的主体,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单个个体,并且这种主体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够识别、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自我负责。而社会法上的主体,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社会角色,其是一个集体概念,并且具有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钝、克私利公等特点。

    在明确了两种主体的不同之后,我们再来深入分析一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点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无差别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是一种集体上的权利,每个人在维护或者主张这种权利的时候,由于这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属性,相当于也在维护或者主张整个群体的权利。

    最后,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和经营者对等的信息,这会造成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候,盲目、冲动,并不能够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样,具有足够的智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良好的预见。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权利主体角度来说,消费者具有集体性、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笨等社会法主体特点,是一个社会法上的主体概念。也就是说,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3

关键词:质量安全;政府责任;实证分析

一、引言

在目前的社会化大生产体系当中,质量安全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即这种责任体系的构成和平衡需要政府监管、企业、消费者及其社会组织三方的共同参与(程虹,2010)。这就意味着,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生产者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同时,消费者责任、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责任也要发挥作用。

但是,从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各种媒体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消费者对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履行和效果体现出更为强烈的关注,而且多是对监管部门的履责效果大加抨击,认为这些机构“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然而,以上也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感性判断,没有统计数据的支撑。消费者到底对监管部门的责任履行是一个怎么样的评价呢?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于2012年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8个地区进行了基于消费者评价的质量观测,从观测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到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数据。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在对国内和国外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的认识上,有明显的反差。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这一比重甚至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比重,前者的比例达到了68.12%,而后者为61.49%。也就是说,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重要的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要比认为企业不诚信是重要原因的高出约7个百分点。而对于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虽然也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认为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但是更多的消费者认为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比重分别是43.27%和51.57%。从理论上说,政府当然不是质量安全问题的制造者,所以不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而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和市场交易经营的主体,是理所当然的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主要来源;而从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发生了逆转,或者说消费者对于中国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认识并不符合科学规律,不是理性的。那么,什么原因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导致中国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做出这样的判断和评价呢?这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除引言之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文献综述;其次是消费者性质特征与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之间关系的统计描述;第三部分是对影响消费者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相关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与本文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有三类。第一类文献从理论上证明了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类文献不仅为消费者或者居民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构建了理论基础和评价体系,还采用不同的样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三类文献分析了消费者属性因素对于消费者评价结果的影响。

在经典经济学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文献并不认为政府监管是解决这一市场运行障碍的可供选择的手段,而是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救济回复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Viscusi & Moore,1993)。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学者们认识到,质量安全是一个典型的由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问题,不对称的质量安全信息对各个主体会带来外部性影响,因而质量安全领域需要政府规制。Shavell(1984)最早指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控制过程中,企业所面对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政府监管必须保持平衡。然后,Rose-Ackerman(1991)界定了政府规制的适用范围,而Robert Innes(2004)和Sebastien Rouillon(2008)等学者都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规制与法律责任体系如何共同作用,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路径。在国内学者方面,程虹、李丹丹(2009),程虹(2010)从宏观质量管理的角度对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政府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科学划分,限定了政府监管的范围和履责的方式。而其他国内学者,则强调了政府在农产品或食品安全中实施监管的具体方式,从而给出的政策建议也是加强质量安全责任领域中的政府规制(周德翼、杨海娟,2002;徐柏园,2007;张朝华,2009)。

第二类文献研究了政府职能或者政府治理的消费者评价。其中,一些学者分析了对政府职能及其履责的绩效进行公民评价的理论基础和评价的体系。周志忍(2008)对中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并为政府绩效评价的公民参与构建了一个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徐友浩、吴延兵(2004)通过对政府管理部门绩效评估的案例分析,说明了用顾客满意度评估政府绩效的特点和可行性。蔡立辉(2003)总结评议了西方国家政府评估的理念和方法。另外一些学者对政府履责的效率或者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Tony Saich(2006)研究了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对政府绩效的总体评价,他的研究表明,这种评价会随着政府级别的降低而下降,另外,他还研究了政府供给特定公共品(如道路建设、医疗保险等)的居民满意度。而Tang & Parrish(2000)则具体研究了公民的文化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评价之间的关系。

第三类文献研究了影响消费者的评价结果的相关因素,包括消费者主观因素和消费者的内在属性因素。Flynn J.,Slovic P.& Mertz C.K(1994)认为性别和人种可能影响消费者对于风险的判断。另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消费者行为和选择偏好可能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职业性质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何小洲等,2007)。Biliana J.& Anthony Worsley(1998)、冯忠泽和李庆江(2008)的实证研究证明,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与消费者的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家庭规模有关。而马骥、秦富(2009)利用对北京市城镇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消费行为的抽样调查,检验了消费者的购买经历、消费者的学历、家庭中是否有儿童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性担心程度等因素对于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评价的影响。

以上这些文献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政府职能的居民或消费者评价,也检验了消费者属性因素对政府绩效评价的不同影响。进一步地,具体到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虽然国内外学者已经论述了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还没有从消费者评价的角度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效果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统计描述和计量检验,并运用计量方法探讨影响中国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履责效果评价的因素。

三、消费者属性与其对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描述性统计

从本文所做的文献分析来看,消费者行为和选择偏好可能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职业性质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何小洲等,2007),从而消费者个人的内在属性,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效果的评价。再有,消费者的家庭结构、家庭收入或者家庭支出等家庭背景因素,也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偏好函数,进而影响消费者对这一问题的选择和评价。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的调查问卷,通过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基本信息两栏收集了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类型、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性质、工作职位、家庭结构、家庭月收入和家庭月支出等有关信息,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消费者属性的信息,对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因素做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首先,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是否受地域差异的影响呢?为了分析这一问题,我们按照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区域划分方法,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不同的区域。

那么,这三个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有什么差异呢?首先,从消费者对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中作用的认知来看,各个区域的消费者的评价与全国样本基本一致,即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重要原因的选择比例,都超过了50%,同样也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重要因素的比例。但是,在这三个区域,这些比例在数值上还是有所差别。中部地区的消费者更多地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原因,也即在质量安全监管中没有承担好相应责任,这一比重超过了70%;东部地区消费者中持这种认识的,相对中部,也相对西部消费者要少,比例分别是64.01%、76.94%和66.26%。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消费者所处的地域差异会对消费者对于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使这种认识发生根本的转变。与之相对照,消费者多认为正是由于国外的企业更为诚信而且政府监管得力,才使得国外的产品更加安全。同时,东部和西部地区的消费者中,选择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原因的比例要显著高于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其原因的消费者的比例。但是,面对这一问题,中部地区的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得力的比重还是高于选择企业更诚信的比重。

从文献中可以看出,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性别差异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评价和判断。那么,这一因素会不会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呢?从图4看,将样本数据按照性别分组,男性消费者相对于女性消费者,更少将政府视为质量安全风险的来源,而女性消费者在认为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产生的原因,以及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更安全原因的选择比例上,要高于男性。但是,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消费者,都更多地选择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大大超过他们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

户口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评价。Tony Saich(2006)在他的文章中将研究对象分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户口差异会带来居民对于政府绩效评价的差异。同样的,户口因素会不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政府和企业责任的评价呢?从图5的数据来看,拥有城市户口的消费者更多地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企业更诚信,要比农村消费者选择该项的比重高出近8个百分点。但是,这一差异对于消费者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政府监管得力的选择上几乎没有影响,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消费者选择这一项的比例分别是43.35%和43.22%。此外,城市户口的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风险因素是政府监管不力和企业不诚信的比例都略为高于农村户口的消费者。

Tang & Parrish(2000)等学者的观察表明,那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常常对政府的评价较低。在不同教育水平下,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比例有较为显著的差异,从图6可以看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持这一观点的比重为73.6%,明显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如高中以下和高中文化水平的消费者选择这种评价的比例分别为67.85%和64.19%。但是,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做这样选择的比例则是最低的,仅为62.50%。

最后,消费者的支出水平与消费者认为政府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有什么样的联系呢?在对支出数据取对数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之后,那些支出水平较高的消费者更为密集地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也即做出这一选择的比例也较高。

以上,我们根据消费者的属性特征,如地域、性别、户口、文化程度和家庭支出,对样本涉及的消费者进行了分类,再看每一个具体的组别中,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从上面的这些描述性统计的结果来看,分类样本中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与全样本中消费者的评价和判断大致相同。但是,在不同的分组中,组内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还是有差异的。

四、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依据反映消费者属性的不同变量对消费者进行分组,在不同组别中,消费者选择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比例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这些属性变量是否显著地影响了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要想判断到底哪些消费者属性变量会对消费者的这一评价产生系统性影响,我们必须做进一步的计量检验。

由于要分析消费者的内在属性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影响的显著性和影响方向,而且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消费者对政府责任的评价是二元选择变量(Binary Choice Variable),所以我们选用Probit模型进行计量检验。根据上面的分析,本文所使用的计量模型为

Y=BXi+εi

(1)

其中Y为被解释变量,有三种情形:

1.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之一;

2.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且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国外政府监管得力;

3.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但不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

上式(1)中,εi为随机扰动项,Xi是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判断的可能因素,根据数据集的特点和上一节的分析,这些因素包括消费者所在的区域、性别、年龄、户口类型、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性质和家庭支出等变量。

(二)变量及描述性统计

表1给出了本文实证分析所需全部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变量名称、变量符号和定义。由于实证分析的数据来自抽样问卷调查,在做进一步的实证分析之前,需要对数据先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利用SPSS18.0软件对以上变量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数据的效度通过了KMO和Bartlett检验。Cronbach信度系数α为0.5496,尽管没有达到非常可信的0.8及以上,但仍然在可信范围之内。所以,选取的数据适合进行下一步的实证检验。

(三)实证检验

方程1中的被解释变量表示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重要因素的概率,对消费者支出取对数以无量纲化处理,对该方程的检验结果见表2。

虽然本文第二部分的描述性统计表明,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对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选择比例在数量上有所不同,但是从表2的回归结果来看,区域因素对于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并没有显著的影响。此外,消费者的年龄、户口、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性质这些消费者的属性特征,对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也没有显著的影响。但是,性别、文化程度和家庭支出水平对消费者的这一判断的影响是正显著的。也就是说,在这些消费者属性因素影响之下,消费者会更多地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因素。通过OLS方法(Ordinary Least square,最小二乘法)检验该方程,计量结果是稳健的。

在表2中,我们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消费者进行分组,然后对这些属性因素设置虚拟变量进行回归,以反映组内其它类型的消费者相对于作为参照项的消费者对这一问题进行选择的差异性。回归结果表明,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相比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消费者,更有可能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因素,这一结果是显著的,这也证实了前面描述性统计中,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会更多做出这一选择的经验判断。此外,在外资或者合资企业任职的消费者做出这一选择的概率,要显著小于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消费者,因为变量前面的系数为负数。

进一步地,如果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且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国外政府监管得力,这不但表明消费者错误判断了质量安全风险的真正来源,而且对政府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履责效果的评价更为负面,我们以此作为方程2的被解释变量,表3给出了该方程计量检验的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全国样本的回归中,消费者的这些属性因素并不会显著地影响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更为安全的原因,以及同时做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判断。换言之,这些消费者的这种对于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更为负面的评价不受消费者属性因素的影响。通过用OLS方法检验该方程,计量结果是稳健的。

不过,如果同样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该样本中的消费者分组,再进行虚拟变量回归,会发现,36―50岁的消费者相对于更年轻的消费者,做出这样评价的概率要显著低一些。同样,来自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的消费者相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消费者,更少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就是说,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消费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相对更不符合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规律。

如果选择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已经表明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的真正原因没有科学的认识;那么,不选择企业不诚信,而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则说明做出这样选择的消费者,对于这一责任承担问题的看法更为不理性和极端。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数据中,有多达452位消费者做出了这样的选择,那么影响这些消费者做出如此极端判断的原因是什么呢?方程3中的被解释变量表示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原因,但不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计量回归的结果见表4。

从上表4的检验结果来看,首先,只有性别因素会显著地影响消费者的这一判断,而且使得消费者更多地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这种极端负面的评价。OLS回归的结果表明这一结果是稳健的。其次,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该样本中的消费者分组,再进行虚拟变量回归,会看出这一样本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消费者会更多地对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如此评价。另外,来自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消费者,相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消费者做出这种选择和判断的概率更高。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理论研究和本文的文献分析表明,政府在质量安全体系中对于企业的监管,是建立均衡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同时,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终极目标是对消费者负责,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产品,消费者评价是判断责任体系健全与否以及这一体系的绩效的唯一标准。那么,这种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履行的效果评价应该由消费者来进行。从本文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对目前监管部门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存在较大的非议,甚至很多消费者完全错判了质量安全风险的真实来源及真正的责任主体。此外,从对这一判断可能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消费者属性的因素来看,不管是性别、文化程度还是家庭的消费支出,这些消费者属性因素的变化都无助于他们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科学的判断。不过,从按照不同属性将消费者进行分组的检验结果来看,在各个组别的内部,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随着消费者的组内差异的变化会产生显著的变化,某些类别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相对于本组中的“参照项”有着较为科学和理性的评价。

本文首先对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调查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分析。在全样本中,消费者群体对于中国政府在质量安全风险中的作用,即其监管责任的承担有总体性的负面和非理性的评价。所以,需要从整体上加强对消费者群体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扭转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不科学认知,以便改善中国质量安全治理的舆论环境,最终促进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的好转。

同时,本文中按照消费者的属性因素进行分组检验的计量结果,有助于我们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手段应对这种困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计量结果表明,文化程度会对消费者的这种非科学判断和评价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本科学历的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概率高于较低学历者,而研究生学历的消费者是所有这些消费者当中,对这一问题看法最为科学和理性的,所以,我们需要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尤其是在本科层次的教育中,加强有关质量安全责任方面的消费者教育。此外,女性消费者相对男性而言,做出这样判断的概率更高,所以更需要针对女性消费者群体进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教育。再次,在合资、外资和私营企业中从业的消费者对中国政府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履责问题的看法相对符合质量安全风险的科学规律,而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责任的看法更为不理性,也需要对这类消费者加强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

虽然,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消费者的一些属性因素会显著影响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认识和判断,从而混淆了政府和企业在质量安全体系中的责任和地位,但是,本文并没有分析这些消费者的属性因素是通过哪些可能的路径影响其做出这一判断的,这将是作者下一步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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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徐柏园,2007:《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宏观经济研究》第3期。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4

摘 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成为各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鉴于此,我国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监管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顺利实现金融转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一、金融消费者

(一)定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理论基础

(1)消费者与经营者理论。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消费者”的思想,指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市场上购买所需的产品。随着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生产者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以一种有组织的形式出现,有能力采取多种方式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品种、价格、质量来购买商品,形成了经营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只有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实现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然而,在现代经济金融环境下,垄断造成的卖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无实质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严重的损害了市场充分、有效的发展。

(2)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拥有信息的一方可能会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拥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为处于信息的弱势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显著,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费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护理论弱者保护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弱者享有特权,使之与前者交易中拥有同等的条件,维护自身的权益,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按照弱者保护理念,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显而易见:第一,结构弱。金融消费者是分散的,势单力薄。第二,实力弱。单个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金融机构相匹敌的,即使是金融消费者团结起来也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费者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

无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基于何种理论,金融消费者遭受侵害的现象已成为共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刻不容缓。

2.现实意义

(1)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体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血液,普通群众越来越多的参与金融交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共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2)保护金融消费者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加深,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极大的影响着金融产品的设计。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金融消费者群体

(一)普通金融消费者

根据个人参与金融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普通金融消费者简单的划分为: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或者说自然人投资者包含于“金融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纳入到金融消费保护的范围之内。人投资者无论是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购买股票、期货等具有明显投资色彩的金融产品,其交易行为本身都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性质。

(三)不包括机构投资者

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身是为了保护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的道理。关于金融消费者界定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机构投资者有能力捍卫自己的利益,甚至获得垄断利益,不处于绝对的劣势,机构投资者理应将其高额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保护自身权益、防范侵害、弥补信息与专业劣势的成本。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基础性权益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指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知识;有权获得政府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有权明晰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与途径。无论是现实的金融消费者还是潜在的金融消费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金融行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依法享有姓名、名誉、肖像、人格尊严、风俗习惯等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金融消费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费者的人格。

3.隐私权。隐私权指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过度收集、不当储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谋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费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权益,金融机构未经金融消费者允许,不得私自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其推销其它金融产品。

4.监督权。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类型、服务态度等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不恰当的保护工作做出批评。

(二)发展性权益

1.安全权。安全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首要发展性权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其中财产安全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时本身财产安全;实际财产利益安全;可预期财产利益安全等。

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其能否顺利行使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前提条件。指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全部、真实、准确信息。金融机构有义务披露所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帮助金融消费者作出理性的选择。

3.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自主鉴别金融产品或服务;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种类。金融机构不得实施强买强卖、捆绑销售等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包括公平的交易条件,如准确的计量、合理的价格;对金融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金融消费者或用不同的标准将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推脱自己的义务。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本论文是下面校级项目的阶段性论文

校级项目:《中小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项目编号:2015FSSK06

参考文献:

[1] 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2] 高佳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5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权利性质 民事权利 社会法属性

一、不同法律视角下的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具体来说,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包括:a健康不受损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财产安全权。

有关学者认为,“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二)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对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

民商法学者因其持有的传统公法、私法两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法属性,属于民事权利。念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三)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学界,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认定消费者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将其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我们认为,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二、对主流观点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观点认为“安全权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中的一些内容与民法中的内容相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下得未免草率。

笔者认为分析一项权利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对其内容进行表面上的一一对应,而是要从该权利的主体、该权利内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进行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要探究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对消费者这一主体性质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观点对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分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会在下面进行专门论述。

2.传统观点得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结论主要是因为二者在权利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权利内容并不像传统观点看到的那样相对应。

首光,二者虽然都以人身、财产安全利益为内容,但民事权利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广于消费者安全权。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而消费者安全权通常只与物权有关。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并不是在民事活动的所有领域都会发生的,而是只发生在消费这一特殊领域,这一点是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同的。’

最后,消费者安全权是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该领域中双万当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倾斜保护,这与民法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说其是民事权利,则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消费者安全权内容与民事权利在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包括范围、适用领域、甚至保护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样的。

三、从权利主体出发对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分析

苏永钦在评价我国台湾“民法典”的修订时有这样一段论述:“民

法一方面表现‘改革不落人后’的气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语上刻意的去除‘社会角色’的痕迹,如避用‘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以维持其‘普通法’风格。

拉德布鲁赫在对商法的私法性质进行阐释时说:“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民法上的主体,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单个个体,并且这种主体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够识别、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自我负责。而社会法上的主体,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社会角色,其是一个集体概念,并且具有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钝、克私利公等特点。

在明确了两种主体的不同之后,我们再来深入分析一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点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无差别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是一种集体上的权利,每个人在维护或者主张这种权利的时候,由于这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属性,相当于也在维护或者主张整个群体的权利。

最后,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和经营者对等的信息,这会造成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候,盲目、冲动,并不能够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样,具有足够的智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良好的预见。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权利主体角度来说,消费者具有集体性、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笨等社会法主体特点,是一个社会法上的主体概念。也就是说,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

四、结论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6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本文在假想价值评估法的基础上,利用全国20个省市实地的调研数据,运用Heckman备择模型,实证分析影响城乡居民对于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及意愿值的因素。结果显示,在支付意愿方面,家人中是否有人患有“三高” 等疾病、是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对营养标签内容的了解程度以及被调查消费者对健康与摄取食物相关性的看法等因素对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具有正向影响,而地区、年龄、家庭人数、认为酱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度等因素与其具有负相关关系;在支付意愿值方面,对安全酱油内容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健康与摄取食物相关性的看法等对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值具有正向影响,而地区的作用则正好相反;测算得到消费者平均支付意愿值为5?533元,溢价11?06%。基于上述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安全酱油;支付意愿;假想价值评估法;Heckman备择模型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 (2015)04-0065-07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2008年,约86%的国内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在其生活的城市已经非常严重[1]。为确保食品供给安全,各级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食品营养标签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推广有助于监管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也为明确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酱油是中国传统调味品,自宋展至今,已经成为家庭日常必备的生活用品之一。酱油的需求量大,市场流通速度快,以前市面销售的大部分酱油都是以简单勾兑的方式进行生产,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随着人们饮食习惯的改善和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以普通勾兑方式生产的酱油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生活需要,安全酱油应运而生。而食品营养标签作为区分安全酱油与普通酱油的重要标志,实际上并未得到有效推广。其中,成本问题是重要的制约因素。那么,哪些因素影响了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消费者愿意为安全酱油支付的意愿值是多少?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鉴于此,本文基于全国二十个省市城乡居民的问卷调查,利用Heckman备择模型对消费者关于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及其意愿值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一、文献综述

(一)支付意愿的测算方法研究

目前,学者对支付意愿的测算方法不断进行

拓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 (1) 市场价格比较法(PricesPaidinMarket);(2)联合分析法(ConjointAnalysis); (3) 疾病成本法(CostofIllness); (4) 贸易分析法(TradeAnalysis);(5) 假想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ValuingMeth?od,CVM)。其中,假想价值评估法将重点考察的特性与商品的其他特性区分开来,被认为是最合适的研究方法,近年来得到广泛的应用[2]。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两个角度:一是,为享受效用提高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本文中消费者为了享受安全酱油支付的额外价格);二是,在效用降低的情况下,愿意接受的最低补偿价格(WillingnesstoAccept)。

(二)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消费者对于安全食品如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根据学者已有的研究,可以这些因素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口统计学因素,主要围绕性别、年龄、接受教育水平、职业背景等方面的影响[3-5];第二,认知因素,主要围绕对安全产品的感知以及对产品质量安的信任程度的影响[6-8];第三,经济学因素,主要是从收入和价格等方面来研究影响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因素[9-11]。

目前,国外学者关于支付意愿的研究较为成熟,主要涉及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认知以及支付意愿等方面。国内文献则主要集中在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其中,定性的理论分析主要集中于政策制度、成本收益、主体行为等方面[12-13],定量的实证研究则主要围绕消费者的认知和购买意愿的实证分析[14-15],在研究领域上有一定的局限性[16-17]。本文充分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立足于我国丰富而独特的社会现实,研究影响城乡居民对于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和意愿值的因素。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居民日常使用的酱油为调查对象,通过对山东,河南等全国20个省市城乡居民的随机抽样调查,获取其关于安全酱油支付意愿的信息。共回收问卷873份,其中有效问卷为693份,问卷有效率为79?38%。问卷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消费者个体及其家庭的基本信息;二是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认知水平;三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四是消费者对支付意愿的评价。

(二)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受访者的统计学特征如表1所示。在性别方面,男性和女性各占约一半,基本保持平衡。本次调查样本群体年龄跨度从15~80岁,分布较广。被调查者的平均年龄为33?44岁,40岁以下的被调查者超过七成,样本主要集中在20~55岁的青年人和中年人。当问及健康状况时,44?73%的被调查者表示身体状况较好,占比最大,另有将近四成(36?51%) 的被调查者表示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在本次调查的样本中,普遍都有初中及以上的教育经历,其中,占比最多的是接受过大学本科教育的群体(26?12%)。在家庭收入方面,有225户的家庭年收入在40000元以上,占到调查总数的32?47%,占比最高。在家庭规模方面,家庭人口中有18岁以下人口的共占41?99%,有521户家庭中没有60岁以上人口,占总体的75?18%。在问及家中是否有“三高”、肥胖、食物过敏等病症时,有243户家庭选择有上述情况,占比35?06%。在职业背景方面,有589位被调查者表示没有相关职业,将近九成。在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度方面,超过五成的被调查者表示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关注。在食品满意度方面,仅有不到三成的被调查者对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表示满意。总体来看,样本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消费者的支付意愿

从表2可知,在全部693名被调查者中,愿意额外支付的被调查者占数量优势。在愿意为安全酱油支付的额度的被调查者中,愿意多支付超过单价10%以上者占优势。

三、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一)模型设定

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只有在实际发生支付时才能被观察到。若直接以“愿意为安全酱油支付的意愿值”作为因变量并对其进行OLS回归,会产生选择性偏误(Selection?Bias)。因此,本文选用Heckman备择模型来处理这个问题。

假定我们想要估计的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的意愿值模型为:

yi =x1iβ1 +ε1i其中,被解释变量yi表示消费者为安全酱油支付的意愿值,其是否可以被观测到取决于二值选择变量zi(取值为0或1),即只有当zi=1时,yi才可以被观测到。x1i表示影响消费者支付意愿值的因素,在本文中主要包括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认知行为。二值选择变量zi的决定方程为:

其中,z?i 是潜变量,且有z?i =x2iβ2+ε2i其中,x2i表示影响消费者是否愿意支付的因素,在本文主要从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以及认知行为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但与上述x1i略有不同。此外,假设ε1i~N(0,σ2)并且ε2i ~N(0,1)两者的相关系数corrε1i,ε2 ( ) i =ρ。因为假设ε2i服从正态分布,故zi服从probit模型。从而,pzi( =1x2i) =Φ(x2iβ2)这样,可以写出可观测样本的条件期望:

其中,m为支付额度分类,bi为支付的额度,fi为不同支付额度bi下的条件支付的频数。

(二)变量说明

结合相关理论与实地调查,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入手: (1)人口特征,包括被调查消费者的城乡分布状况、年龄、性别、接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 (2)家庭特征,包括被调查消费者家庭每年总收入、家庭人口数量、家庭18岁以下人口数量、家庭60岁以上人口数量; (3)认知行为,包括被调查消费者对自己健康状况的评价,是否具有相关知识,家人中是否有人患有“三高”、肥胖、对食物过敏等疾病,是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对安全酱油了解程度,对酱油存在多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的认识,对健康与摄取食物相关性的看法。见表3。

四、计量结果

本文使用STATA12?0计量软件对Heckman备择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估计的整体效果也较好。

首先,在人口特征的因素中,地区因素在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中影响显著负相关,城市消费者相对于农村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安全系数更高的安全酱油,这是因为地区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经济因素的差异,城市消费者收入水平更高,对安全食品的需求更强烈。地区因素在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值中影响依然显著,作用方向为负,这表明城市和农村的地区差别同样影响消费者对安全酱油支付意愿值的选择。该结论与之前文献[15]中“居住在城市的消费者相对非城市居民支付意愿更高” 的结论相一致。年龄因素在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中影响显著,作用方向为负,但是在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值中影响并不显著。前者在决策过程中更多的是影响消费者的经济水平,因而年长而富有生活经验的消费者更愿意在安全酱油上增加投入。性别、教育情况、婚姻状况、对城乡消费者对安全酱油支付意愿和支付意愿值的影响不显著。

其次,在家庭情况的因素中,家庭人数在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中影响显著,呈负相关。家庭规模越小、人数越少,消费者更愿意支付额外的成本以购买安全酱油;而家庭规模越大、人数越多,消费者越不愿意增加成本购买安全酱油。家庭规模越小,平均经济水平越好,越有精力去关注健康方面的问题。收入水平、18岁以下人数和60岁以上人数对城乡消费者对安全酱油支付意愿和支付意愿值的影响不显著。

最后,从认知行为来看,家中是否有人患有“三高”、肥胖、对食物过敏等疾病在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中影响显著,相关系数为0?24,呈正相关。即患疾病使人们意识到健康问题的重要性,作为消费者进行食品方面消费的时候,会更多考虑食品安全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因而愿意支付额外的成本购买安全酱油。被调查消费者是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在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中影响显著,作用方向为正。消费者越关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对该问题产生的危害了解也就越全面,因而更愿意衡量额外支付食品安全成本和健康方面的得失,更愿意支付额外的成本购买安全酱油。被调查消费者认为酱油存在多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被调查消费者对健康与摄取食物相关性的看法同样在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中影响显著,作用方向为正。说明越重视健康且认为食品与健康关系密切的消费者,越愿意为健康而支付额外的成本购买安全酱油。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到城乡居民对安全酱油的平均支付意愿为5?553元。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采用Heckman备择模型两阶段法分析了城乡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结果发现,不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地区、年龄、家庭人数、家人中是否有人患有“三高”、肥胖、对食物过敏等疾病、是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对安全酱油的了解程度、对酱油存在多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的认识和被调查消费者对健康与摄取食物相关性的看法等变量对城乡消费者对安全酱油支付意愿的影响显著。其次,地区、对安全酱油内容的了解程度与对健康与摄取食物相关性的看法等因素,对城乡消费者对安全酱油支付额度的影响显著,最后通过WTP测算获得城乡消费者平均支付意愿值为5?553元,对比单价10元/kg,城乡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支付意愿溢价11?06%。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五点政策建议: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健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和重构当前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定位,提高服务效率。特别是在安全风险较高的酱油行业,加强监管,尽快做到监管部门和政策实施部门的分离。其次,加强媒体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与教育活动。上述结论显示,消费者对安全酱油的了解程度越高,愿意支付的倾向越高。因此,应到加强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其宣传力度,普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再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加大相关投入。特别是应加大对食品营养标签制度推广和应用的投入,建立专项资金,充分发挥食品营养标签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第四,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抽查力度,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安全食品的发展需要规范的制度约束和广泛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大抽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对于安全食品的抽检,保障安全食品名符其实。最后,选取先进企业作为典型,发挥榜样带头作用。以地区为单位,选取生产安全食品的先进企业作为典型代表,对企业进行表彰、媒体宣传以及提供政策优惠、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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