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系论文范例6篇

监管体系论文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1

当会计造假成为全球性问题的时候,加强会计监管,避免和减少会计造假动机、造假行为必然成为会计界乃至全社会共同探讨和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会计造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引发会计主体对投资人、利益相关方和全社会做出不真实承诺。随之产生会计主体信用度下降,由于信用匮乏从而削弱了会计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并导致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严重时致使企业破产。如何增强会计主体的竞争力,保持市场经济体系健康、稳定运行,加强会计监管是一个具体而有效的措施。建立会计监管体系是会计界的一件大事。如何建立会计监管体系?建成什么样的会计监管体系?会计监管平台是什么样的?监管所产生的结果如何处理?作者将在本文就这些方面谈一些新的认识。

一、会计主体、中介机构及全社会要树立适时的会计监管理念。

1、会计主体要转变监管理念,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的参与监管。会计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份子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与其它会计主体进行公平交易而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经营理念,从而使会计主体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自身发展又带动全社会经济进步。自身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内在动力,即通过自身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寻找问题,解决问题;另一个是外部环境,即网络信用度高、会计信息值得信赖的经济合作伙伴,在彼此互利的情况下共同发展。外部环境与内在动力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内在动力决定外部环境,外部环境又反作用于企业内部,外部环境的形成是每一个会计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就要求所有的会计主体主动接受社会、投资人、经济合作伙伴等的监管,在提高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创造一种以信用为主基调的市场环境。

2、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介机构及全社会要树立未雨绸缪的会计监管理念,主动参与对会计主体的监管活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是一种极其自私的表现,这些“不关已”的事终究会由于无人制止而泛滥成灾,到那时“灾祸”就会降落到每个人头上。只有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介机构及全社会从思想上重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行动上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管,我们的经济生活才会建立良好秩序。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健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会计主体必须披露真实、准确会计信息的游戏规则。

每一个会计主体就好像是政府的一个孩子,对一个孩子来说父母的严加管教会使他茁壮成长;而怠于管教,甚至父母本身就是不学无术之徒,那这个孩子可惨了,也许他会成为社会的犯罪分子。所以,政府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严肃、完备、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惩罚手段和力度准确、奖励适合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会告诉会计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三、建立会计监管平台,确定会计监管主体、客体及监管方式。

1、形成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监管主体。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会计监管主体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由单一的政府监管主体转变为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主体。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会计监管。国家要通过建立会计监管制度、实施会计监管行为,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但要杜绝工商、税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等多头监管而导致无人监管的现象产生;社会要通过渗透全民信用意识、诚信理念而实现百姓关注企业会计诚信、参与企业信用管理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发挥会计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强化行业指导功能;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会计监管。

2、一切产生会计行为的经济实体均为会计监管客体。会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所不在,会计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就好比一个人不管是开汽车、骑自行车、步行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作为会计人员无论是在什么样的单位,只要该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产生会计行为均为会计监管客体。

3、通过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审计、政府的监事会监督等不同形式实现会计监管程序化、制度化。进行会计监管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研究的进程中我们的会计学者、经济学家在不断的研究、探索、试行,并且不断进行改进,先后实施过企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公共财政为目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会计审计制度;政府向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委派监事会监督企业会计行为的监事会制度等等都是在实施会计监管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形式。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呈现出更多、更广、更实用的会计监管形式,通过会计监管形式的不断优化,逐步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

四、建立会计监管的信息反馈系统,通过反馈信息实现会计监管效益最大化。

会计监管结果是监管过程的结晶,是会计监管体系的精华,有效地利用会计监管结果是实现监管效益最优化的重要一环。就好比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有工作简历,通过工作简历你会对他做出一个一般性的认识,这个认识是他经历的结晶,通过这种认识可以判断他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道德修养以及委以重任的程度。会计监管的结果也要有这样的效应。1、建立会计监管客体信息资料库,形成监管客体会计信息“历史档案馆”。一个人如果今天做了坏事,明天仍是好人,并从这件坏事中使这个人得到了经济利益,那他明天会继续做坏事,别人看到后也会模仿他做坏事。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行为产生监管结果,对监管结果如何处理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监管结果是该监管客体披露了虚假会计信息,而监管主体只采用说服教育、纠正虚假信息、适当惩处等轻描淡写的手段只能解决眼前问题。要想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为监管客体的会计行为产生的会计结果建立监管结果信息资料库,在监管主体存续期间将监管客体的会计行为记录在案并公布与众,让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大家都认为他是一个骗子,便不再会有人同他交往。建立监管客体监管结果或会计行为信息资料库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约束会计主体,真正实现会计监管目的。

2、建立会计人员工作信用资料库,在监管会计主体的同时监管会计人员。监管客体的会计信息出自监管客体的会计人员。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如果为一家企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受到处罚,因此辞职(或被开除),但他换一身衣服到另一家企业又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因为他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历史行为”新企业并不知晓。为会计人员建立工作信息资料库并公布于众,有助于使有能力、有工作水平、有道德水准的会计人员提高知名度,体现自身价值,而对有过会计违规经历的会计人员要让他为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中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通过有效监管会计人员,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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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面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加强基拙建设和管理是提高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措施。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 市场监管 从业人员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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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就是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健全证券交易规则,加强证券市场的自治能力,理顺两者关系,进行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其良性发展的基础。证券监管越有力,越到位则证券市场的风险越小。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证券监管机构定位不明确,政府和市场不分。这就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完善公司结构和监管体制,减轻监管风险。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风险自治能力风险转移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概述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一是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前,证券市场由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管理;二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后.由他们和有关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管理;三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阶段。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总体而言是国家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复合体。随着证券业的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愈加明显,表现为:

第一,证券监管主体定位不明确。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临时议事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属于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宪法并没有把相应权力授予非部委机构和事业机构。证券委和证监会存在的法律依据和作为政府部门设置的依据不足。

第二,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讲,证券市场出现许多问题,如公司造假案、上市公司高管失踪案或携款潜逃案、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案、非法操纵挪用客户资金案等无一不与监管不利有关,其主要症结是证券监管机构不积极作为造成的,原因是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本该是积极作为的职责变为一种消极职责。

第三,我国缺乏集中、统一、权威的证券监管主体。国务院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关,但是他没有专职人员,很难履行管理职责;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关,其他有关部委如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地方政府等虽各有分工,但很难协调,出现政出多门现象。没有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主体则会出现互相制肘而又互相推诿的情况,使证券参与主体:j己所适从,证券规则之间互相矛盾,造成证券市场混乱。

第四,证券自律组织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程度极为软弱。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形同虚设,上交所和深交所作为同一层次的交易场所,为争夺上市公司,互相之间展开恶性竞争,无法对会员公司实行自律管理。这是因为自律规则不完善。证券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而最主要的原因是证券监管机构的过多干预抑制了自律组织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没有把本该他们自己解决的问题放开手,使他们自身产生了依赖性和惰性,当然同时也抹杀了他们自身的创造性。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变革的具体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现有证券监管体制的最大症结是政府和市场不分,证券监管机构职能和自律组织的本职不分,证券监管机构管的过多、过宽。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英美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界定自律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凡是能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解决的问题就由自律组织解决,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风险防范中的一线缓冲作用,避免证券监管机构始终站在风头浪尖,承受过大的社会压力,逐步建立以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就是这一思路的极好体现。

第一,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公司实现自治的基础。(1)修订后的《公司法》突出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不仅增加了董事会的决策范围,而且《公司法》根本改变了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公司的董事会再也不是董事长一人说了算,而是集体决策,既防止公司个人专断,又导致公司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从另一方面说,也强化了对董事长的权力制约,保护了其他董事的利益和决策权。(2)修订后的《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的作用。《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还明确规定监事会有对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的权力。这样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合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形成了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使公司的法人机制更加健全,为公司自治奠定了基础。

第二,增加公司自治内容,这是开启公司自治的开端和尝试。(1)改变原有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这不仅活跃资本市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也给予公司更大的活动空间,无疑对公司的自治能力提出更高要求。(2)修改后的《公司法》把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提高到70%,这一改变既保护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也便利了公司的投融资活动,赋予其更大程度的自治,政府及监管机构不再过多的加以干预。(3)公司的上市、暂停和停止不再由公司法规定,而把决定权交给了证券交易所,这是一个极大的转变,这也就是说中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要以更加超脱的地位来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不再干预。

第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证券市场自律性的基础。所以,《证券法》的修订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1)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的实质就是证券发行担保制度,其目的在于减少证券发行风险。(2)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以防其通过各种手段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小证券市场风险。(3)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资格。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变革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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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银行业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监管执行机关根据金融法规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经营机构的安全和盈利。

对这个定义,我们可以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

1.监管主体

狭义的监管主体是指中央银行官方机构;广义的监管主体则把银行放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看。包括两个部分:内部监管主体和外部监管主体。内部监管主体也是最基本的监管主体即银行机构本身,这一部分的监管也称为内部控制。与之对应的是外部监管主体,包括官方监管机构、社会监管机构和行业公会等。

2.监管客体

它包括商业银行和经营存、贷、汇业务及名称同银行有异的金融机构。

3.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即监管的法律权限,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检查监督权。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针对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可以及时索取及查阅银行机构的各种凭证和报表;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活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对银行机构进行项目评级和综合评级,并根据不同级别的银行机构施以不同的监督和管理。

(2)管理权。包括预防性风险管理,例如银行开业登记、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等;援救性管理,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倒闭事件的发生s事后补救管理,如存款保险制度,即银行倒闭后由政府、中央银行等组织赔付全部或部分存款。

(3)制裁权。包括对经营上不符合要求的银行给与警告;对存在较大问题的银行勒令其暂停营业;针对问题严重,已无存在必要的银行,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关闭。

对银行业严格监管就是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重大风险。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1年我国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近年来,该体系在组织、立法、监管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进步,特别是1995年在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除此以外还有《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及《担保法》等的颁布和实施。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目前的银行监

管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监管目标不明确

如前所述,银行监管体系的目标是为了维持一个稳定,高效,健全的银行制度,然而在我国银行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为货币政策服务的,换言之是为了稳定币值来服务的。通货膨胀率高时,限制银行贷款范围及银行发展规模;反之,则放宽银行贷款及对银行新增业务的限制。银行监管的重点不是放在增加信息透明度以保障投资人利益或者对银行机构的安全性进行经常考核与评估,而是放在限制银行经营范围和整体规模上下

2.监管主体单一

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长期以来是中国人民银行独家监管的局面,而这样的监管体系无疑会产生以下问题:(1)监管力量薄弱。人民银行要监管全国所有的银行机构,无论在财力上还是在物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2)人民银行本身由谁监管。人民银行也是银行业的一部分,银行监管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对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监管主体很难保证监管的客观性。(3)人民银行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机构两大职能,由人民银行独家监管很可能导致人行向某一职能的倾斜,以其中一种职能为主导。(4)监管主体的单一为设租寻租创造了条件。在单一管制主体的条件下,被管制者更容易通过疏通的办法让管制为他们增加福利,从而使管制最终保护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

3、监管内容方面的缺陷

各国监管内容侧重点各不相同,这一点可以在管理当局对银行检查评级的考核指标清楚的反映出来。下面,我们把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与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作个比较。

(1)对资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表示资产安全性的两个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性和资产质量。在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中,资产安全性的的权数达20%,而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其权数仅为5%,由此可见,我国对资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不如美国。

(2)对盈利状况的重视程度。“骆驼评级体系”中,盈利性指标权数达20%,而我国的权数仅为10%,由此可见,我国对盈利状况的重视程度也不如美国。

(3)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重视程度。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经营业务合法性的权数为20%,信贷规模适度的权数为10%。虽然经营业务合法性与信贷规模适度也是对银行经营安全性的一种考察,但是他们的着眼点不是经营水平上的安全,而是对经营范围的限制。

4.监管程序轻重安排不合理。

我国现有的监管程序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这种不合理可能带来两个结果:(1)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除开一些备用信用证和承诺担保等业务以外,很少直接参与金融市场交易。(2)便利了腐败的滋生。过分繁琐的审批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规范和防范的名义下设租和寻租。监管越严,租金越高,寻租越风行,腐败也就越严重。

三、加入WTO后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1997年12月12日,世界贸易组织近100个成员共同通过了《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协议》,内容包括:(1)取消对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2)提高外国公司在东道国银行和金融服务业中可以拥有的股权份额,允许其超过50%。(3)居民能够使用以外国为基地的银行业、投资和保险服务。

这意味着如果加入WTO,我国将批准成立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允许他们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境内的企业提供一定的银行服务。这对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1.监督客体的多样化。监管客体将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并存。

2.监管内容的扩大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推陈出新;银行的业务范围开始涉足保险、证券等行业,监管内容也随之扩大。

3.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监管主体应该从中央银行独家监督扩展到中央银行社会有关机构、行业公会和银行机构本身的全方位立体监管。

同时,当银行从事国际业务能轻而易举的将其业务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时,一国的银行监管者没有能力和知识去密切监督其在其他国家的业务,这就要求各国的银行监管主体能够互相合作,实现银行监管的全球化。

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如何改革银行监管体系以维持银行业高效,安全的运行呢?

首先是建立全方位立体型监管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主导,银行机构本身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共同参与审核银行机构的报表和凭证,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这里要强调两点:(1)加强财政部对中央银行的监督。财政部可以通过预算监督,审核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等手段实现对央行的监督。(2)加强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

除此以外,由于银行也开始涉足保险及证券等领域,银行的监管主体也应该与保险和政权的监管当局协调行动。

不仅如此,我国也要与其他国际监管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努力实现跨国银行业务的全球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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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而在我国,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较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1.金融监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

3.金融监管目标不同。虽然两者都把保证本国金融业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最高目标,但存在着监管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以保持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是要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中国在这方面与德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德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首先是保证德国整个金融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由此派生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和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其监管目标存在差别,因此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于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具有统一、清晰的重点,比如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入、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1.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应实行混业监管。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来看,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监管的条件。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立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监管目标上也各有差异,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的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另外,统一的监管机构规模庞大,内部分工不当,可能会滋生等现象。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分业监管基本适合中国国情。但也不能忽视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分设多个监管主体行政成本大,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弊端。另外,德国的混业监管也是从分业监管经过较长的时期发展而来的。因此,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

2.中央银行即使不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应该广泛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一致性。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行使对金融业三个领域的管理,这确实在客观上强化了金融监管,主观上避免了某种道德风险。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二者目标密不可分。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拥有监管信息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优势,还有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优势等。另外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这些对于及时交流执行金融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对于金融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笔者认为中央银行即使不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应该广泛参与金融监管过程。可以通过参加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具体的监督任务;以及与监管机构共享资源参与金融监管过程。制定货币政策,真正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统一金融监管目标。

3.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要减少诸如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等金融行政监管的成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调整监管方式和程序,扩大间接监管制约功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和利用媒体的曝光功能,进行监督和揭露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发挥投资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约束作用;二是要在金融机构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建立内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系统;三是要建立“阳光工程”,提高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四是要建立良好的金融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披露制度及奖惩制度,处理好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关系。

4.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发挥良性作用,实现其体系构建的初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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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ohannesEngels.TheSupervisionofRuralCo-operativeBankinGermany[J].AssaysofMPCBI,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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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洪艳蓉。银行监管的海外经验概述与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3,(10):24-30.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6

一、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完善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指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

2005年8月,建设部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围绕着信用体系建设“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二、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2004年9月,水利部了《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决定建立水利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开展了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信用的信息管理、评价等缺乏统一的标准

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时间不长,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管理以及水利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程序等均缺乏行业性的规范。建设部于2007年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水利部正在起草水利行业相关的办法和标准,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实施,造成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收集、整理、评价等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给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和积极推进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目前,全国水利行业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档案无法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也无法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

(三)信用奖惩措施缺乏法规依据

从监管方面来看,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企业如何处罚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场不能有效发挥对市场各方信用状况的约束作用,使得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初衷无法实现。

(四)市场各方对信用的认知度较低

由于信用奖惩措施未有效落实,市场各方普遍忽视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和重视,部分市场主体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不清楚,没有形成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建立水利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尽快制定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的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记录行业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

(二)加快构建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市场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科学划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定期经过认证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方便全社会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

(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级评优及企业资质认定等工作中,按照规定使用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

(四)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制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相关规定,切实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惩戒方式,限制其市场准入,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并对失信者特别是进行商业贿赂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大力鼓励守信行为,在招标投标、评级评优等活动中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给守信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