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论文范例6篇

农业税论文

农业税论文范文1

在法国,农业税制并没有设置成独立的税种,而是散布在各个相关的税种中,涉及农业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

1.法国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

在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即所有法国境内有偿提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相应地包括从事上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自然资源采掘企业、制造加工企业、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同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企业和部分农场主。课税对象是从事采掘业、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税率共有四种:基本税率17.6%;低税率7%;高税率33.3%和“零”税率。农产品主要按基本税率或低税率计征。免税规定包括:一是彻底免税,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的销售、特定旧物的贩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等。对于免税环节,一般都确定在商品的最后一个环节——零售环节上。课征方法有:税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简化的据实征收法;据实申报的征收方法。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但也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增值税。因为农民生产要购买机器、肥料、种子等,这些都包含增值税。农民如选择按增值税办法的缴纳就可以扣除这部分税款。城里的商人喜欢到实行增值税办法的农民那里去购买东西,这样税款可以扣除。

2.包含农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

在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一切自然人和特定的法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纳税人的净所得总额,应税所得总额包括下述各项净所得之和:工商业利润、地产收益、农业收益、工资所得、特定公司成员的报酬、自由职业所得、流动资本收益等。其中,农业收益为自耕农、分成农、佃耕农以及农场主经营所获的农业所得、山林所得以及培育树苗、蘑菇、养蜂、饲养家禽、养殖(鱼、牡蛎等)所得。农业收益应税所得的确定有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一是协商征税,即由税务部门根据每个经营种类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照每公顷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二是据实征税,即在征税年度中,就总收入减去经营上必要费用及折旧费后的实际收益征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课税所得额级距税率%

0-256100

25610-5038010.5

50380-8867024

88670-14358033

143580-23362043

233620-28810048

288100以上50

法国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其税额的计算是按家庭系数来确定的。所谓家庭系数制是法国于1954年实行的一种按总所得征税的方法,其基本内容是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全部加在一起,然后按家庭成员的系数划分为若干份,每份纳税义务乘以系数就是该家庭应纳税额。家庭系数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大人为1,小孩为0.5。但根据各人的状况不同,也有所不同。家庭系数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法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纳税两种课征方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法,比如:农业应税所得由税务检查人员决定,农业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检查官提出记载被雇人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情况等情况的申报表,检查官据此决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按期交纳税款。

3.对农业有优惠的公司所得税

在法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农业纳税人主要有:各种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公共团体、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征税对象为各公司和法人的应税毛所得减去费用后的余额。如工商业利润、经营农田、林地获得的收入等。公司所得税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33%,并实行完全估算制,不论是估算分红利润还是保留利润都适用。但对公共团体和其它各种团体的农林业收益按24%的减轻税率征税。公司所得税只对在法国国内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而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实行预交制,纳税人须按上年度税金总额的90%作为本年度预交公司所得税税额,分四次预交。

我国农业税制的借鉴

随着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正迅速地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税制改革,既要从现实出发,又不能局限于既有现实;既要考虑产业特点,又不能脱离国民经济整体。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现行农业税制改革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中,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体税,消费税、资源税与之相配套的双主体税制体系。具体说:

1.实施大范围的增值税并以消费税与之配套调节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额的税收调节。依照“区别对待,简化征管”的原则,对农业部门课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课税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全部销售额减去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纳税人为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农林特产品税中的农产品按17%的基本税率课征,对部分收入过高的土特产品先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节,比如:对人类健康有害的烟叶等;改革后税负显著下降的产品,如毛茶等;贵重或非生活必需品,如海参、鲍鱼、干贝、燕窝等等。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按低税率课征。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应对农业投入物实行免税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某些农产品的销售,年增值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在零售环节免税。实行核定征收法,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农业部门的流转额同样课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既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又便于农业生产者扣除购买农机、化肥、农药种子时已交增值税,还便于工商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并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2.开征农业所得税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开征较为规范的农业所得税。课税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即纳税人来自农业部门的全部净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把各项净所得综合计税,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以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纳税人为所有在农业部门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的确定应着重考虑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农民的负担能力、调节功能发挥等因素,对个人以一定时期内的全国农民人均收入为免征额,实行累进幅度较缓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农业企业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课税方法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两种办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办法即纳税人提供有关所得资料,由税务人员核定应税所得。该税可并入统一所得税制,作为相对独立的计征项目。

对农业部门的所得额,开征统一的所得税,既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对农村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都进行调节,减轻偷漏税现象,缓解个人收入的过分悬殊,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3.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土地使用税,归入资源税类。税制设计可遵循“农业用地的总税负低于非农用地的总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的原则进行。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利用的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全部依据土地详查的结果。纳税人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将农业用地或耕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均一次性课征土地使用税,其税率应比现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对非农业用地实行税负为重的原则,以4-5倍的幅度提高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针对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对农业用地进行课税。对从事山地、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收;对贫困地区、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绝收的应该减免税收;对达到征税条件,超过免税期限的新垦和复垦耕地,及时调整农业税收任务。

开征土地使用税,可以保护极度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滥占、滥用土地的行为;还可以调节不同土地使用者的级差收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调节土地使用行为,促使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总之,从长期来看我国农业税制体系与工商税收体系相一致,既有利于我国税收体系的完整统一,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又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还有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促进对外开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财政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农业税论文范文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科事务所联合设立了农业和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研究课题。为此,与中心国际局合作组团赴欧洲若干国家进行了考察。现将对欧盟农业和税收政策的考察及与中国有关情况比较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今年是“欧元”亮相的第一年,所到之处,均能看到欧洲一体化的强劲势头,其中农业和农村发展更是这一进程中的主旋律。

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是根据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成立的。1960年6月30日,欧洲委员会(简称欧委会)就创建共同农业政策提出议案,经过6个月的深入谈判,确定了共同农业政策结构的最初框架。1962年1月,确立了共同农业政策的总方针。

由于欧共体最初的6个成员国都是农产品净进口国,因此,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产品产量,稳定市场,提供有效供给;稳定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食物。为了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欧共体明确了遵循共同农业政策的三条原则(现欧盟依然执行这一原则),一是建立允许农产品自由流动的统一共同市场;二是享有优先权,共同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外部廉价农产品进入共同市场;三是承担共同财政责任,欧共体各成员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建立共同农业发展基金。

欧盟现行的共同农业政策既是早期欧共体建立的基石,又是欧洲有关国家整个经济结构长期变动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格局变化的结果。1993年欧共体才改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是目前欧盟诸国最重要的共同政策和经济运行中的核心。它成为单一市场的先驱者(这个市场保证在欧盟15个成员国内,商品、服务、资金和劳力的自由流动)。它是政治和经济的结合点,把共同体的不同部分聚集在一起。以1992年为界,可将共同农业政策划分为新旧两个时期的政策。

(一)旧的共同农业政策

共同农业政策产生于欧洲大部分食品生产处于财政赤字的时期。它的结构设计符合欧洲当时的发展状况。实质上,共同农业政策确实支持了内部价格和收入:诸如通过协调、边境保护,或在没有边境保护的地方采取高额支付的形式,给使用共同体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因共同体的存在而不得不支付比世界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

当时欧共体国家的这一政策给经济增长及对欧洲提供物美价廉食品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使当时的通货膨胀得以缓解,扩大了农产品出口,有利于外贸收支平衡,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场主收入有所增加。直到90年代中期,在整个预算条款当中,共同农业政策仍是欧盟经济政策中的最重要部分。欧盟那时为世界上农产品的最大进口国和第二大出口国。

在共同体存在大量过剩农产品的时候,与财政赤字相关的系统暴露出许多不足:

·通过干预和产品援助提供的价格和保证,以超出市场吸收能力的增长率刺激产量的增长。1973年至1988年间,欧共体内农业生产量增长2%,而内部消费仅增长0.5%。

·导致对市场价格有消极影响的某些部门代价昂贵的盈余有所加大。

·另外,与某些贸易伙伴之间紧张状态的加剧扰乱了欧盟在世界市场份额和对世界市场价格的影响力。

·某些地区集约生产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这个体系没有全面考虑绝大多数小型和中型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

·在日益增长的经费范围内这种状况尤其难以接受。

总之,到80年代未期,产生了改革的共识。共同体结构适应了60年代的发展,在70年代运行良好,但在80年代却显示了致命的弱点。因此设计一项适应90年展的政策是必要的。

(二)新的共同农业政策(以下简称CAP)

1992年6月,欧盟农业部长委员会正式采纳CAP改革方案。这是历史上最激进的一次改革:

·为保障本区域内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欧盟将粮食和牛肉的价格3年内降到接近国际市场水平(如谷类价格降低29%,牛肉降低15%)。

·由于价格下降,农民将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谷物及其他粮食作物,赔偿取决于土地是否不再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调控手段。

·因个人和地域区别,牛肉领域的赔偿金有不同的额度限制;根据每公顷土地的最大放养率,若每公顷土地不足1.4头牲畜,就可得到额外补偿。这是鼓励生产方式多样化的一种手段。

·CAP中的重要变革包括农业环境、植被,提前退休等一系列措施。这为农场主开辟了机遇,同时为欧盟提供了解决环境、体制问题的方案。

由于CAP覆盖了欧盟75%的农业生产。改革之初的3年,在根治农产品大量过剩、供过于求、耗费开支等方面的成效超出了预期:

1.恢复了谷物市场平衡。公共储备从1993年的3000万吨下降到目前不到300万吨的水平。

2.由于休耕土地措施的成功运用,尽管受到气候影响(如干旱),依旧成功控制了产量(1996年收成达到1.75亿吨)。同时改革也成功地控制了产量上升的趋势。

3.欧盟生产的谷物更具市场竞争力。专家测算,用于饲养的谷物1992/93年至1995/96年期间年增长为1200万吨(而1976-1993年期间年损失则为100-200万吨)。

4.欧盟总支出中用于农业的实际开支已由1988年的64.2%减至1996年50.5%。

欧盟委员会部长会议将继续讨论酒领域的改革方案。1996年7月会议通过水果、蔬菜的改革提议。还将于近期提议改革橄榄油领域,这将全面完成1991年启动的改革进程。疯牛病对消费行为的影响破坏了供需关系,因此欧盟现正着手解决牛肉领域的体制问题。1999年2月22日欧盟15国农业部长会议讨论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进一步改革的问题,内容包括:从2000年起减少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减幅在15%到30%之间,并在2002年取消价格补贴。与此同时,欧盟将以“直接补贴”的方式给农民一定程度的补偿,费用由欧盟与成员国共同承担。

CAP改革的深化将有利于推动欧洲农业经济朝着开放市场的方向发展,使其大部分农产品与世界市场价格接轨,并且已开始对整个欧洲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包括支持就业、环境保护,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欧盟的农场预算

CAP是一项共同政策,它的基础是欧盟总财政预算中的农场预算。原来的《罗马条约》为资助农业政策设立了共同基金。自它诞生以来,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成为共同体财政预算中最大的唯一项目(亦称农场预算)。每当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共同体预算做出决定的时候,这便成为讨论的固定焦点。欧盟的CAP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对象包括谷物、牛、羊、水产等23类主要农产品,覆盖了欧盟90%的农产品产量和70%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是通过税收(主要是关税)和财政补贴的手段,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管理,支持农业生产与结构调整。1995年,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EAGGF)吸收了欧盟总预算的约48%。1996和1997年度,共同农业发展基金预算为410亿欧元。具体由欧盟负责的干预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各成员国的农业政策机构来执行。另外,还设立了听众法庭,这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监督决议过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其具体运行和机构设置如下:

1.财政一致:共同体的基本原则

EAGGF的资金主要由成员国提供。最初,共同体预算原来由各成员国捐款筹集,1975年起,共同体预算集资来源已改为:(1)共同体内部对进口农产品征收的差价税和工业品进口征收的关税;(2)经协调后各成员国交纳1%左右的产品增值税(TVA)。至此,共同体预算资金就不再按比例分摊,也不考虑他们将从农业经费中得到的最大受益。EAGGF是共同体总预算的一部分,成员国经济状况基本上决定了其受资助的多少。富裕经济和欠富裕的成员国之间的财政一致是共同体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共同体内较高水平的经济和社会平衡的先决条件,也是农业政策将起深远作用的目标。至于共同体政策对国家财政的贡献,这可从共同体在进口时对非欧盟国家征收海关关税中体现。

总农业经费和它在不同产品及范围里的分配,是由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在总预算程序下做出决定。价格和市场政策的花费被称为“义务”费用:共同体不得不争取可能获得的必要资源以确保CAP的运行。因此,农业政策的连续性得以确保,EAGGF提供了稳定的框架结构,使长期实现CAP的目标成为可能。

2.市场和价格的金融政策:保证部

正如它的名字暗含的意思一样,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EAGGF)由两部分组成。在政策保护下的价格和市场方面,保证部给共同体提供了资金,包括CAP的改革补偿金和附加措施。EAGGF费用的绝大部分在保证部运营,1995年农业预算的90%,其中约一半花在农场主的直接支付上。

3.结构政策的资助:指导部

指导部是负责配置给结构政策的共同体资源,如拥有现代化的援助,年青农场主的任命,加工和推销的援助以及多样化经营等方面。这和欧洲地区基金、欧洲社会基金一起受到关注,它还给边远地区的发展活动提供资助。这些措施的计划和执行,在与个别成员国或地区的合作上,运用互相提供资金的原则上,都是非常独立的,1995年预算内,指导部的份额约占农业预算的10%。

4.市场的共同组织(COM)

根据产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形式。在单一市场基础上,它保证60%以上的农业产量的价格。COM的特色干预用来购买过剩产品,并提供外部保护以抵制低价进口的产品,如谷物、大米、糖、牛奶和牛奶制品、牛肉和小牛肉。COM的特色制度提供了价格支持和直接援助(如谷物、小麦、橄榄油);直接援助包括油籽、亚麻、大麻、棉花;出口援助如家禽和鸡蛋,以及进口保护如某些水果和蔬菜等。

二、欧盟农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和欧盟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不同,农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加上各国国情的区别,很多值得参照、学习的政策可能一时还难以在中国发挥作用。针对中、欧农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及我们面临的发展和改革任务,以下几点原则是值得借鉴的:

(一)运用财政补贴杠杆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和管理。财政补贴主要用于欧盟价格干预政策的实施和欧盟农产品的出口补助。欧盟部长理事会每年在3月底之前都要决定下一生产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农产品价格(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或者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当共同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下降至干预价格时,各国的干预中心(干预委员会派出机构)就有义务以干预价格收购农产品。此外,在农产品集中上市的季节,欧盟还向生产者或商人发放补贴,由他们负责把农产品储藏一段时间后再上市。80年代以后,欧盟农产品开始出现过剩,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欧盟对成员国的某些农产品如牛、羊、糖类、土豆等生产实行配额控制政策,对撤出市场的产品予以补尝。同时,欧盟对外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制度,并实行出口补贴制度,建立“补偿总额”,保证欧盟成员国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价格竞争能力,以防止共同市场之外的第三国农产品对欧盟农业生

产者的冲击。

(二)对农业生产实行直接支持。一是对硬质小麦、橄榄油、烟草等欧盟生产不足的农产品生产给予直接的财政补助。二是为了使某些农产品如亚麻等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由欧盟给予补贴,农业信贷机构提供无息贷款。

(三)运用财政补贴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一是直接补贴。主要是对成员国单独项目的资助,要求项目必须符合欧盟共同利益,资助额只占项目所需资金的25%。二是间接补贴。在欧盟提供补贴,一般是所需投资的25%,必要时也可高达65%。其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实施范围包括:农业现代化、山区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条件的改善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改善。同时,还对边远地区、山区等实行一定的补贴政策。重点是对这些地区的环境保护补贴。政府根据成本费用及供求情况,制定农产品最低目标价格。除谷物外,目标价格政策覆盖所有农畜产品,与产量挂钩。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指定的机构以目标价格收购农产品,财政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10%(蔬菜12%)连续两周不降时,政府将通过降低关税率,直到市场平衡恢复。这项支出在预算支持项目支出中占的比例很小。三是用于农村的发展项目。主要有两方面:

1.支持、鼓励农场实行多种经营,支持农村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的福利,促进农村发展。

2.支持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实践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保护农业环境,减少石油开采对农业的污染,保证动植物的健康水平,达到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农村税费本是此次考察一个重点。根据在欧洲考察的情况看,中国和欧盟国家的最大差别是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欧盟的农业人口已经降至20%以下,他们具备了实行多数人补贴少数人政策的条件。但据到过中国考察的欧盟官员讲:中国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十分相似40年前欧共体农业政策出台前的情况。制定明确统一、上下一致、能够长期坚持的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完整的农村发展政策应该是时候了。

我们经常讲发达国家是全面的以工补农,但其中在税收方面,欧盟对农产品生产没有优惠政策。而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包括水果、蔬菜、花卉、蛋、禽肉以及酒类等,约占欧盟农产品的12%。因为,欧洲的每一个农场主,虽然平均规模只有美国的1/10,但劳动生产率不低,也是独立的经营法人,依法照章纳税。政府的投资或税收、价格的优惠是建立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例如,欧盟信贷(无息)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但欧盟通过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和其他关税,就解决了欧盟农业政策经费26.5%的预算问题,因此平衡了欧盟区域内外的农产品供求关系。

CAP本身也提供了税收,表现在征收农场贸易税和糖税(也称农业税)上,这些作为内部资源也纳入共同体预算(大约绝对额只20亿欧元,比重由最初只占4.65%降至目前的2.41%)。但总体上,来自农业以外的支持占了绝对多数。欧盟总财政预算的三大来源:一是关税(含进口农产品差价税),最初占25.58%,现仍达13%;二是各国增值税按1%比例提取的额度,最初占51.16%,现仍达48.19%;三是第四资源,即各国按国民生产总值状况提取的额度,最初绝对额只60亿欧元,现已上升为270亿欧元,占32.53%。预计到本世纪末,欧盟财政预算的总收入占全部成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将从1996年的1.2%增加到1999年的1.27%。正是雄厚的财力支持了共同农业政策长期有效的保护欧盟国家农业的健康成长。

与欧洲相比,我们一方面受总财力限制,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还要逐步增加,目前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另一方面,如何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以及如何用好支农和扶农的资金,还是大有文章可作。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为理顺各方面关系提供了机遇,盼能够认真仔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欧盟的农业政策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农业和农村问题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不可回避的大问题,它是经济结构调整变动的核心,是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关键性环节,处理得好,我们可以乘着高速发展的航船驶抵现代化的彼岸。搞得不好,我们将过不了现代化这一关,甚至可能在可持续发展与知识经济的浪潮中触礁。

当前中国经济内需不足首要就是农民收入偏低。但一般农产品的进一步增长也遇到了市场需求的制约,以往支持农民增收的农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也遇到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冲击。目前的核心问题,农村内部确有均衡税负、调整资金投向的余地,但正如有关人士认识到的,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全面以工补农的阶段,还是要在全面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上多下功夫为好。不能总是停留在农民事农民办的阶段,企图还是靠剥夺农民来完成有史以来最为重大的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很可能是欲速则不达,陷入城乡首尾难顾的尴尬局面。目前的农业和农村问题已经是全局性问题,必须在整体思路上实现根本转变,走世界上相同农业规模的国家在相同发展阶段必然的道路,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三、新的农业发展阶段如何迎接机遇和挑战

40年前,欧共体为了应对欧洲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变化的挑战,率先在关系全局的农业领域实行了统一的农业政策,统一的实质简言之,即是一致对外的农业保护政策。其间,农产品经历了由短缺到过剩的变化过程,特别是1992年以后,为协调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系,共同农业政策又作了重大调整,但是保护的基调未变,不过是调整了保护的方面和领域。

(一)欧盟农业政策调整

1.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定义

从60年代开始,欧盟不断深化和扩展其内涵。8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越来越关注农村发展。1993年生效的欧盟条约特别提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即帮助周边、欠发达地区的发展。1994-1999年期间,欧盟共投入整个预算的1/3,约1410亿欧元(1992年价格)。

农村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农村社区。一个有竞争力的农业很关键。此外,农村经济多元化也很重要。为此,欧盟着力发展中小企业,开发适合农村的新技术、郊区旅游业等等。环保、人员培训将成为今后服务业发展的重点。1994-1999年间,欧盟发展农村的措施扩展到鼓励旅游,投资手工艺,保护乡村遗产、环境以及田园风光。

2.把握农业和农村的定位

欧盟认为,挑战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

内部而言,欧盟将继续长期致力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协调农业政策与农村政策,确保社会、经济活力,尽量简化CAP的管理程序。来自外部的挑战在于如何使欧盟更适应竞争日趋激烈、逐步向贸易自由化过渡的国际大环境。为此,欧盟需要更好地迎接第三个挑战,即欧盟东扩,吸纳中东欧的邻国,使其农业人口翻番,农地面积增加40%以上。

1992年的改革固然是为解决当时欧盟内部问题。但亦使欧盟履行了1994年签署的乌拉圭回合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义务。这一协定涵盖了所有农产品,规定6年内消减20%国内农产品补贴、36%出口补贴预算额以及21%有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出口量。

在即将开始的新一轮世贸组织的谈判中,欧盟也将挟其在环境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优势,为欧洲的农业和农村发展争得更多的利益。

3.保留农民和保护农业,就是保护环境

农业已不是过去仅涉及粮食安全,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经济是否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因此,欧盟的农业环境措施旨在为农场主提供技术援助,倡导资源、环境保护。在欧盟成员国的提议下,通过了与农业环境相关的160多个提案。其措施在于鼓励农场主将自己不仅看作食物的生产者,也看作环境的保护者。

CAP改革方案中,植被方面的资助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农业植被环境,平衡农产品市场。欧盟在林业方面的其他目标:保护环境、促进林区发展、郊区及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开发农产品销售等。

为适应新时期的挑战,欧盟开始推行提前退休措施。尽管改革方案中农业环境、农林业措施是强制性的,所有成员国必须执行,但提前退休方案并非如此。如果成员国同意或者农场主自愿提前退休,这一措施很重要,尤其考虑到欧盟约50%的农民55岁以上。至1996年春,15个欧盟成员国中已有10个实行提前退休措施,将涉及约21.2万人,交出土地430万公顷。这些土地将主要用于扶植年轻农场主,扩展已有领域以及农业生产。

(二)欧盟迎接挑战的法律基础

共同农业政策实行40年而依然富有生命力,得利于其逐步完善的法律基础——欧盟条约第38-47条。明确了欧盟机制的职责:欧洲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启动政策性计划。部长理事会(代表欧盟15个成员国政府)是决策机构,为CAP提供主要的政策性指导。在部长理事会筹备会之前,部长们会得到由来自成员国的高级农业官员组成的农业特别委员会提供的帮助。

欧洲议会必须在部长理事会做出决定之前拿出它在同类立法提案的意见。正如在前面部分提到的,听众法庭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欧盟财政部预算的合理使用。欧盟经济特别委员会(代表不同类型经济和社会经济活动)和欧盟地区委员会(代表欧盟地区),两者都有顾问责任,定期就农业问题准备意见。

除了准备和启动立法提案的责任外,委员会也负责欧共体农业政策的日常管理。它包括监控市场,并随之作出必要调整。这一任务中,委员会得到为照顾不同部门利益的管理委员会的帮助,这些部门是由来自不同国家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的,它们由委员会掌管。委员会也寻求保证,让那些在国家水平内负责政策实现的国家机构(农业部门、调停理事会等)完成他们的义务。委员会在政策的细节申请和调整方面求教于管理委员会。

结构性政策方面,委员会得到由来自成员国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星星委员会的帮助(欧盟委员会在农业上的结构)。委员会也会通过欧盟农业顾问委员会定期正式地求教于非政府部门(欧盟的生产者、合作者、加工和贸易部门、农场工人以及消费者)。

这些程序在1993年10月29日,由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通过的内部机构协议下得到加强,其目的是为履行预算原则,提高每年预算程序和机构间预算事务合作方面的效率。这个协议是由欧洲议会(领导机构)根据1988年2月的预算原则重新拟订的。1988年的预算原则给确定农业经费的最高限额提供了内部依据,与之相关的趋势是欧盟国内生产总值。农业经费的控制因此成为欧盟政策的关键性目标。从欧盟预算的比例来看,说明其正呈下降趋势——1980年占欧盟总预算的70%,而1995年约占48%。每年所有农业政策组成部分的新决定和新议案,作为他们资助的意义都要接受检验。但还是不能完全避免决议拨款和实际需要的差距,因为共同体内生产趋势、世界市场价格和汇率总是不能被精确地预言。

由此可见,行之有效的政策靠的是运行良好的组织系统和机制。当然,欧洲是由分散走向统一,而我们则在一定意义上讲是集权走向分权。但在任何情况下要有执行政策的组织和运行操作的程序与机制,则是必须的。

(三)值得思考的若干问题

1.我们的支农政策靠什么贯彻

乡镇这一级是完整的政府好呢,还是还权于民,让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决定事务;或是凡是那级政府出台的政策,就由那一级政府出钱;要赋予下级和基层政府或有关组织责、权、利,充分有效行使贯彻落实政策的职权,不能是中央与地方、县级与乡镇之间矛盾向农民转嫁,恐怕是优先要考虑的。因为,至少在村以下是农民自治,要尊重农民权益。因此,农村费改税,要想解决问题,必须理顺体制,不能就事论事。至少要有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先后顺序,要标本兼治,而且关键是要不断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各项投入。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不断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各项投入,关键是转变传统的、以往追求农产品总量增长的思维模式。特别是将原有的农业投入概念尽快转变为农村投入的理念。

2.我们是否需要重新修订完整的农村发展政策

在此,欧盟农村发展政策的原则值得参考:

在欧洲,农业在农村地区仍然是主要经济,对农村地区的风貌和社会结构都有较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新的经济活动和收入来源是十分必要的。欧盟对农村发展的承诺正是建立在认可和接受这一点的基础上。农村经济实现多样化要求采用一条多方面综合的道路。

欧盟农村发展政策有4个明确的目标:

·欧盟维持和创造工作机会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融合;

·通过鼓励多样化,增加基本建设和提供新技术来克服发展中的障碍;

·提高生活质量(通过保护环境,提供基本服务等);

·在保存其原有文化和传统的同时维持可行的社区的模式。

农村政策要想有效,还必须注意到农村地区发生的全部事件。欧共体的农业发展道路反映了这一点。

欧共体从以下几方面对农村发展提出明确的协助计划:

·结构基金计划,通过以地区为目标的援助和同类措施,以及用新的创见来帮助实行结构调整;

·CAP(常规农业政策)的相关措施,这一政策是为帮助农业社会适应市场制度的变化结果和提供新的收入来源而制定的;

·其他与林业和环境有关的政策也有助于农村的发展;

·农业、林业和农村发展研究;

·农业传统资源的保护、认定、收集和开发。

结构基金的总体预算在1994—1999年有大辐度增长,从600亿欧元(1989-1993年)增至1994-1999年的1461.47亿欧元。关于结构基金任务的内容,提出6个目标,其中有4个是促进农村的整体发展:

·目标1:重在加快落后地区(国民生产总值低于欧盟平均国民生产总值75%)的发展;

·目标5(a)重在改造整个共同体的农业结构;

·目标5(b)明确包括了一些地理位置上农村的发展;

·目标6帮助芬兰和瑞典的一些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

农业税论文范文3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现状症结税收管理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

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农业税论文范文4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收入。(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50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地”。(3)税率偏低。因计税产量低于实际产量,导致实际税负偏低,且税收负担不平衡。如原来为了调节地区间农业收入而采用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于40年来各地区情况的巨大变化,现在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畸重畸轻。(4)征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罚措施单调、疲软。如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队发展到现在多种类型并存的纳税人,结算单位扩大数十倍,征管难度大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业税只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导致对农业税的欠、漏、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弱化。

《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而且还是我国仅有的少数几个税收法律之一,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其效力高于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

从80年代初直至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完善农业税法和改革农业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许多理论研究者或实际工作者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和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1]第一类是农用耕地税(或称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产品税并行,简称“两税型”;第二类是实行农业所得税,简称“单税型”;第三类则认为,由现行农业税制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产品税)转变,最终将两税型与单税型作为我国农业税制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与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简称“过渡型”。我们赞同“过渡型”,但不同的是:其一,不论是“两税型”还是“过渡型”,仍然主张有“产品税”税种。鉴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已取消了产品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张以“农业增值税”代替前述“两税型”和“过渡型”中的“农业产品税”。其二,依第三类观点,将来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即除了农业所得税的主体税种以外,还有其他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类中的其他非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税制”。而我们所探讨的是“农业税制”,仅包括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规定,在目前就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两税型”下,就是指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增值税;在“单税型”下,就是指农业所得税。因此,我们主张,农业税制应当向以“所得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向发展,而不再包括农业土地使用税或农业增值税。至于某些未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各司其责”。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文论及。

我们之所以提出“过渡型”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1)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状况和农业税制实行40年来给广大农业已经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采用由现行农业税制向“两税型”转变的方式显得更为自然、平缓,不致于给农民的纳税观念造成过分的冲击,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前后衔接。同时,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加上农业税的纳税人在数量上将会多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陡然转变为“单税型”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也会给本来已困难重重的农业税的征管增加更大的难度。应该有俟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走向完善和成熟时,农业税制再向所得税的方向发展。目前,以“两税型”作为过渡性的安排是较为稳妥的,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2)在我国整体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中,农业税制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如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因此,将所得税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长远发展目标也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中,存在着农业税的税种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关系,农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乃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等。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基本实行的是一套独立的税制体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是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依法将农业税或其部分征税对象与其他税种合并征收,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有的学者就建议“开征农业产品税把农业特产税和一部分农村工商税合并征收,解决了农民长期反映强烈的一个产品征两道税的误解。”[2]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提出从“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入手来现行农业税赋问题,并认为:“在税赋之课征上,以职业为区分之标准,理论上即有其缺陷。在税赋稽征之立场而言,农民与非农民并无不同,

农业税赋与非农业税赋之差别,仅在于针对产业之特性而异。因此,不论农民或非农民均一律须申报综合所得税,并订定合理的最低基本所得下限,不论农民或非农民之所得未达此基本所得时,即毋须缴纳综合所得税,但超过此下限者,即须按其所得之多少缴纳特定之税赋。”[3]

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亦应采取区分阶段性目标与最终发展方向二者关系的态度。换言之,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应当保持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今后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结构趋于稳定,农业的商品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且征管体制网络化、成熟化时,应当逐步减弱并最终消灭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即“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当然,“在我国要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农业与其它纳税对象实行同样的税制,恐怕还不是短期内能办到的事情。”[4]

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并不能够对现在的农业税的征管状况带来根本上的改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税费”现象。实践中,农业税已经无法保持其独立性,而是与众多的“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所说的“农民的负担”主要指的也就是“农业税费”,[5]而且实际上其中“费的负担”要远重于“税的负担”。同时,农村税收征管“难”中,“收费难”亦占据了相当的地位。

当然,“税费不分”并不是农业税收中独有的现象。“在中国,目前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偏低”,“税收占比偏低的同时,便是各种收费和债务收入占比的偏高。由税收‘缺位’和各种收费、债务收入‘越位’可能引发的诸方面风险,不容忽视”。[6]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所以这一现象在农业税收中反映极为突出,“有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7]以至于法理学家们在探讨“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时,都把“农民负担合理与否”作为展开论证的引例。[8]

农业税收处于农村税收乃至整个财政税收的大环境中,仅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是“孤掌难鸣”的,必须实施一项系统工程。

其一,税费不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部门,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级地方政府那里,又加上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约束这一条,更是大开了收费之门。于是,形成了一股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基金性收费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收费在内的全国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浪潮。税外收费趋势的蔓延和收费规模的日渐增大,既冲击了税基,又在相当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税收的注意力。”[9]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立法形式“改费为税”,这“可能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收费项目泛滥问题的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法”。[10]同时不止于此,还要通过对国家整体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进一步改进税收立法体制,即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在若干限定条件下赋予地方开征新税种的权力,可以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因无开征新税种的权力而变相地开征一些具有税收性质与作用的费用和基金的做法;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11]

其二,在改进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其征管力度方面,也不单单是靠农业税制自身的改革所能实现的。固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确定农业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要明确对各种违反农业税法的行为,如偷、漏、欠、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秩序的确立和运行,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共同努力。比如,没有公安、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再完备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也要打折扣。没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既很难到位,亦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12]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一方面,尽管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发现和分析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之,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税制及其立法的“圈子”中。“就事论事”,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把农业税制及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放到国家整体税制,甚至国家整个财政体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并从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实现途径。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虽然本文看似重在探讨“农业税制”,好像与“农业税制立法”之题不太相称,但法制本就是法律与制度的总称。[13]制度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法制的核心问题是依法办事,[14]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又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15]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

[1]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国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2]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3]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第33页。

[4]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第38页。

[5]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6]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7]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8]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9]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0]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1]参见戴海先:《略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问题》,《税收经济研究》1996年第7期,第28页。

[12]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

务报》1997年4月25日。

[13]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农业税论文范文5

中国农业发展与环境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和冲突,突出问题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1]。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引起了广大学者和政府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首次将生态文明提高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高度上。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是建设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尤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制度创新,主动激励和引导人们改变传统的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思维和行为习惯,从而达到政府和社会所期望的生态政策目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环境税在治理点源污染方面具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但对于环境税应用于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将对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评述,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经济政策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概况

(一)相关概念界定

面源污染,在比较正式的文献中称为非点源污染(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或分散源污染(dispersive pollution),是与点源污染(point pollution)相对的一个概念。点源污染,主要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与部分城市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具有排污点集中、排污途径明确等特征。面源污染则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指各种没有固定排污口的环境污染,狭义通常限定于水环境的非点源污染[2]。Ennis[3]指出,在全球范围内,30%~50%的地球表面已受到面源污染的影响,并且很大一部分面源污染属于农业面源污染。所谓农业面源污染(ANPSP),实际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面源污染包括与农业生产生活相关的各种形式的面源污染,狭义的农业面源污染一般限于农业生产生活过程导致的水源污染

具体而言,广义的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由农业生产活动和农村生活活动造成的有别于点源污染的系列污染问题,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性污染等问题。狭义的农业面源污染,指在农业生产生活活动中,农田中的泥沙、营养盐、农药及其他污染物,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壤中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进入水体而形成的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化肥污染、农药污染、集约化养殖场污染,这些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农田施肥、?r药、畜禽及水产养殖和农村居民,主要包括重金属、硝酸盐、铵盐、有机磷、六六六、COD、DDT、病毒、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塑料增塑剂等。,[4-7]。

(二)环境经济政策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概况

面源污染的控制不同于点源污染,国际上通常对点源污染采取终端控制手段,从最终排放环节入手进行管控,而面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面源污染则主要按照源头防控的原则加以管控[8-9]。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政策,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手段、行政命令手段、农业生产标准手段、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环境经济政策手段主要分为“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两类[10]。庇古手段是一种侧重于政府纵向干预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税收或收费、补贴、押金―退款、罚款等政策工具;科斯手段则是一种侧重于市场机制的横向调节经济手段[11],主要包括自愿协商、排污权交易等政策工具。目前,一些环境经济政策手段,如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使用者收费、产品收费、信贷补贴和价格、污染赔款和罚款等,已经普遍应用于点源污染控制中,适用于面源污染控制的经济手段主要有环境税、排污权交易、成本分摊或使用者收费、信贷、补贴和价格工具。

从现有文献看,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的研究,工程技术、农学等领域的文献比较丰富,主流的研究比较主张按照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农业面源污染采用不同的管控手段,通过开发成本低廉的替代性生产技术手段,让农业生产者主动选择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生产方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和危害[12]。相对而言,关于环境经济政策手段领域的相关研究还不够多,可能的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在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的背景下,政府更加倾向于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农业生产技术,从而在技术层面实现农业面源污染的减排,理论界从工程技术和农业栽培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比较多。二是基于政治稳定、社会可接受性方面的考量,在未能证实环境税比其他工程技术手段更加有效的前提下,各国政府一般不轻易采取税收手段防控农业面源污染,这方面的研究自然不会太多。三是鉴于面源污染的复杂特征,开征环境税可能遭遇管理技术方面的困难,同时由于面源污染的情形比点源污染复杂得多,分析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机制和效应,建立理论模型和分析作用机理都存在相当的难度,也是造成相关研究较少的原因之一。

二、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机理研究

(一)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研究的发凡

环境税最初被广泛应用于点源污染的防控,相关的研究也大多局限于点源污染领域。经济学家们普遍承认,诸如环境税(排污税)、可转让排污交易许可等环境政策工具,通过价格机制促进点源污染减排的能力很强并且十分有效[13-14]。在环境经济政策工具的共同作用下,点源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源污染问题却愈发突出,并逐渐成为污染损害的主要来源。Camacho-Cuena和Requate[14]指出,许多环境问题,尤其是由农业引起的环境问题,都可以归入面源污染问题;农业面源污染作为面源污染的主要形式,逐渐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特别是由于农业导致的湖泊、流域的面源污染问题,让一些学者开始思考将环境税(补贴)、罚款等在点源污染控制方面运行良好的环境经济制度移植到农业面源污染的管控实践中。

一般情况下,环境税的有效实施要求对每一个污染排放者的排污水平具有完全信息,但农业面源污染不同于点源污染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无法有效观测农业生产者个体的污染行为,污染管制机构只能获得关于周围环境污染排放水平的信息,而不能获知个体污染排放水平[14-17]。环境管制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可能源于观测每个单一个体的排放水平在技术上有困难,另一方面则可能由于观测和掌握这些污染排放的信息成本非常高[18]。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税等政策工具在面源污染防控方面的应用[19-20],但有关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最早也是从信息不对称方面取得突破的。

自1970年代开始,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污染防控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并开始研究将环境税用于面源污染的控制[21-23]。特别是1990年代初前后,很多学者开始关注在单个主体污染排放不可观测、总体污染排放可观测的情境下,如何通过环境税规制面源污染的问题[24-25]。Griffin和Bromley[26]认为,鉴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业面源污染必须从源头加以管控。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设计了一种投入税(input tax)制度,从源头上对农药、化肥等造成面源污染的生产资料征税,结果表明用税收手段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是可行的。他们是研究环境税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先驱,但鉴于当时西方国家农业税收负担较重,他们的研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Meran和Schwalbe[27]、Segerson[28]首次明确提出用环境税控制面源污染问题,他们分别率先提出建立一种包括固定罚款和总体税收(补贴)的机制,这种机制类似于“两部收费制”,罚款是企业的固定环境支出,即便实际排放量低于目标排放量,仍然要支付罚款;税收(补贴)则是可变环境支出(收入),总体税收(补贴)与实际环境水平和目标环境水平之间的差距成比例,当实际排放水平超过(低于)环境规制者设定的环境污染水平,就对污染者征税(或进行补贴)。学术界通常将他们提出的这种罚款+税收(补贴)的机制称之为Segerson机制,但也有文献将他们提出的税收―补贴机制称为Segerson机制[29]。Segerson机制奠定了环境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基本分析框架,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关环境经济政策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研究都围绕Segerson机制的完善和延伸展开,并且大多对环境税机制和罚款机制的效应进行比较分析。

(二)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和机制研究

Xepapadeas[30]沿着Segerson[28]、Meran和Schwalbe[27]等学者的思路,更进一步地提出两种非常有名的规制面源污染的政策工具,即集体罚款机制(collective fining)和随机罚款机制(random fining或stochastic fining)。如果环境污染水平超过环境规制目标,在集体罚款机制下,所有潜在的污染者作为一个整体接受集体罚款;在随机罚款机制下,某一个潜在的污染者被随机地挑选出来接受罚款处罚。Xepapadeas原本打算设计一种预算平衡的政策机制,但从Holmstrm[31]、Xepapadeas[32-33]、Rasmusen[34]、Kritikos[35]的后续研究结果看,当污染主体是风险中性的并且面?R被罚款的概率相同时,这种机制是非预算平衡的,随机罚款机制会由于激励不相容问题失效;只有在污染主体足够厌恶风险的情况下,才可能在纳什均衡中实现遵从,让污染主体按照政策工具预设目标行为决策。

Hansen[13]则在Xepapadeas[30]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指出了Segerson机制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每个污染者都根据周围环境污染浓度变化对环境造成的总体边际损害支付边际税收,这种机制将对最优产出和减排水平产生最优激励,并且当环境损害函数是线性的,Segerson机制只要求规制者了解损害函数,即污染者风险中性且生产和效用函数标准凸。在环境损害函数为线性的前提下,对信息的要求越不严格,Segerson机制在实际中应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当环境损害函数在相关范围内是非线性的,对于每个污染者的最优环境税税率就各不相同,并且如果规制者计算针对每个污染者的税率,就必须知道每个污染者的减排成本和排放函数,因为最优税率依赖于最优减排和最优产出水平。在这种机制的许多实际运用中,比对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污染问题,环境损害函数一般都是非线性的,当污染排放高于某一个水平,环境污染集中度对环境的边际损害就会急剧上升。并且,每一个污染者支付与环境污染总体边际损害相等的边际税率,每个污染者支付的税收都受到其他污染者减排努力程度的影响,这就保证了当污染者之间不合作时存在合作的潜在收益,从而形成合作减排的正向激励。但这种机制也鼓励污染者合谋,从而使税收机制失效。基于以上考虑,Hansen[13]在Segerson税收机制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建立了一种基于环境损害的环境税机制,这种机制在本质上与Holmstrm[31]、Miceli和Segerson[36]提出的机制是相似的。这种改良的环境税机制的优点在于:当环境损害函数非线性时,减少了对于污染者生产函数信息的需求,环境规制者不必获知污染者减排成本和污染排放函数,并且这种机制降低了污染者之间合谋的可能性,维持了短期的最优状态。在Segerson环境税机制下,规制者解决了所有的筹划问题,而在Hansen[13]建立的基于损害的环境税机制下,筹划问题的解决则通过“分权”(decentralization)由污染者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合作[37]。不过,这种“分权”在减少了规制者面临的信息问题的同时,也造成最优纳什均衡可能不稳定的后果。总体而言,Hansen[13]的分析表明,环境税用于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制是可行且有效的。

受这些理论分析的启发,一些学者近年来对农业面源污染规制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验证罚款机制、税收―补贴机制规制面源污染问题的作用机制和实际效应。Spraggon[38-39]发现环境税(实际上是一种包含税式支出的税收―补贴机制)在实现环境目标方面十分有效,而集体罚款机制在这方面的效率相对环境税更低。相反,Cochard等[9]建立了一个模型,研究污染主体间相互产生内生性的负外部效应的情况下,环境税和罚款机制在规制面源污染方面的效应。研究表明,集体罚款机制十分有效,但环境税却导致了过度减排问题,即污染主体将污染排放降低到远低于社会最优的水平,虽然对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但却由于过度减排造成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无谓损失。Vossler等[29]将污染主体销售收入的不确定性引入研究,并分析了固定罚款、环境税(税收―补贴机制)及这两种工具组合的效应。考虑到污染主体之间无约束的沟通对话,污染主体发现这种成本低廉的对话机制有助于提高固定罚款机制和组合政策工具的效率,而在税收―补贴机制下则会鼓励污染主体之间共谋(collusion),导致环境税控污减排失效。

三、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的新进展

一些学者发现,相关研究十分注重数理模型的逻辑推导,存在过度理论化的问题,并开始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环境税和罚款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相关问题[40-42],使相关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Alpízar等[43]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模拟面源污染主体的行为模式,比较研究了Xepapadeas提出的非预算平衡的集体罚款和随机罚款机制。他们发现,两种罚款机制在实现最优排污水平方面运行相对良好,被试群体对研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Reichhuber 等[44]对埃塞俄比亚农民实施了一个类似于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一般受众现场实验(common-pool framed eld experiment),结果表明,热带雨林地区农民的个人耕作行为无法观测,必然导致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他们比较分析了总体税收(高税率税收和低税率税收)及税收―补贴两种不同类型的环境税机制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结果表明:高税率税收机制在达成预期最优耕种水平方面最有效率,而税收―补贴机制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合谋串通问题。

由于实验室的回报通常很低,多数基于实验经济学的相关研究通常简单地假设污染主体是风险中性的。但Goeree、Holt 和Laury[45],Harrison和List[46]等人的研究则表明,即便实验室的回报很低(通常只有几美元),结果却表明绝大部分受试对象都是风险规避型的,仅有少数受试主体是风险偏好型的。在运用实验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文献中,Camacho-Cuena和Requate[14]的研究弥补了这一缺陷,并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比较研究了由Segerson[28]提出的税收―补贴及Xepapadeas[30]提出的集体罚款和随机罚款等三种政策工具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尤其是在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方面的效应,这是首次在同一个经济框架内分析以上三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具的效应。同时,他们受Herriges等学者的启发,单独研究了不同政策机制下污染主体的风险态度与不同表现之间是否存在系统性关联,分析风险偏好如何影响面源污染者的决策行为和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研究发现以下几个结论:一是税收―补贴机制倾向于导致过度减排,罚款机制则倾向于导致减排不足。尽管在税收―补贴机制下,由于污染主体希望环境规制者多支付补贴而引发了过度减排问题,但这种机制的效果都明显好于集体罚款和随机罚款机制,因为在罚款机制下污染主体的减排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而且这种效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博弈者(污染排放者)经验的积累而被放大。二是罚款对污染主体的劝导作用取决于罚款的方式:集体罚款起正面的劝导作用,而随机罚款机制不利于劝导。三是集体罚款的效果不受经济主体的风险偏好影响;在随机罚款机制下,污染排放主体越偏好风险,对污染排放的影响越小,对环境的损害越大;在税收―补贴机制下,如果经济主体是风险规避型的,过度减排的效应可以得到有效减轻。Camacho-Cuena和Requate最后指出:在总体污染水平上,集体罚款和随机罚款机制作用并没有太大区别,而税收―补贴机制的效率比罚款机制的效率高;尽管存在其他多种理论框架和政策工具,Segerson机制仍然是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此外,一些研究开始关注一些更为现实的实际经济运行问题,逐步放松经典模型的理论假设。例如,Braden和Segerson[47]提出,面源污染的空间异质性决定了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存在很大的空间变化,导致经济激励型措施在灵活性、有效性和减少排放的技术选择的成本方面有很大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采取统一措施规制面源污染问题。Helfand 等[48]以投入税(input tax)与限制投入量两种措施进行了对比实验,结果表明,限量措施的行政成本较低,课税较具弹性与成本有效性,实际上也肯定了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可行性。但也有一些研究对环境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表示质疑。如Dubgaard[49]认为,实行从价征收的农药税(环境税的一种形式)会导致环境危害性越高、农药价格越便宜的问题,从而使得高危农药的用量不减反增。因此,Dubgaard建议依据农药的环境影响权重,通过使用合理的指标来对涉及农业的环境税制进行修正。Marian等[50]指出,氮税、磷税等可能引起农业生产者用氮磷需求量小的作物替代氮磷需求量较高的作物,甚至使一些原有作物退出生产。但实际上,环境税(氮税、磷税)对作物生产的影响可能被过度地夸大了。

四、国内外研究对比及文献述评

(一)国内外研究对比

实际上,国外有关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在分析框架上一般都以Segerson机制、Xepapadeas机制为基准模型,对环境税、罚款等政策工具进行完善和引申,并且很大一部分都是比较研究环境税(补贴)、集体罚款、随机罚款等政策工具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在方法上逐渐体现多元性特征,从主要沿用点源污染控制领域的CGE、最优化等方法,到关注农业面源污染主体微观行为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再到基于实验经济学的污染个体行为分析,使研究结论更符合实际经济运行情况[51]。

国内有关农业面源污染规制问题的研究大多从工程技术、农林科学的角度展开[52-58],探讨如何利用具体的工程技术、生物技术手段解决某一区域或某一特定条件下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其研究结果的运用往往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对于国家管理决策的参考价值相对较少。近年来,有关环境经济政策特别是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快速发展,虽然文献总量仍然不多,但已经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相关的研究已经引起了政府决策层的关注,近几年来政府官方文件多次提及推进环保税改革,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部也在2012年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但是,国内关于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相关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研究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对农业面源污染本身的认知、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政策取向等方面,而对如何科学地设计环境税制度以有效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内容涉及不多,研究深度也不够。例如,梁流涛、冯淑怡、曲福田[59]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形成机理、特征、类型、核算方法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其研究的重点内容在于如何界定农业面源污染。李正升[60-61]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六大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分别针对其不同的特征提出了不同的环境经济对策,认为农业面源污染的过程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污染源具有分散性,环境税手段对这两大特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还利用外部性理论对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机制和效应进行了简单的数学推导。但是,有关环境税对农业面源污染尤其是对某一类型的面源污染的效应和机制缺乏更为深入的研究,对如何通过改进优化税制设计使环境税更好地发挥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作用少有涉及。二是从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看,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对该问题进行规范分析和定性分析[62-63],从经济伦理上论证利用环境税工具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可行性,主要解?Q环境税改革“应该怎么样”的问题,缺乏基于一定的经济学方法对环境税作用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效应和机制进行定量分析和实证检验的研究,环境税改革对于农业面源污染“会怎么样”的问题解决得不够好。司言武 [64]是为数不多的对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效应进行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在分析中国现有的农业面源污染规制政策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用征收污染产品税的方案来解决目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并对农药和化肥等主要污染物质设计了污染产品税税率,力求以最小的征管成本、高效率地达到科学合理的环境目标。三是从研究的结论看,普遍认为环境税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甚至可能获得“双重红利”效应所谓“双重红利”效应,是指环境税在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获得“第一重红利”的同时,还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水平、增进社会福利、激励技术创新等,获得“第二重红利”。,但结论一般都比较笼统,缺乏比较精确的推理论证。如张巨勇[10]指出,环境税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同时,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技术革新、增加社会福利,实际上认可了环境税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方面获得“双重红利”效应的可能,但这一结论仅仅是基于一种逻辑推理过程,也不够具体。王慧[65]指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环境补贴与环境税具有同等的环保功效,但对于“同等的环保功效”并未明确予以界定。

(二)相关研究评述

目前,有关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已经取得一些成果,并且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这些研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简要地分析了环境税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理论机制,并普遍认为环境税具有积极的生态环境效应,从理论上认可了环境税应用于农业面源污染规制的可行性,为建立更为完善的理论分析框架提供了逻辑起点和新的思路。相关研究大胆地对农业面源污染主体进行了抽象假设,并建立了一些数理模型,用数学逻辑推理推导了环境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作用机理。同时,新近研究将农业面源污染主体风险偏好等因素引入分析框架,将相关研究引向深入,结论可信度更高。

但是,现有研究也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一是多数理论研究对于农业面源污染主体的抽象假设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与现实的经济运行情况有较大差距,削弱了研究结论的可信度。例如,多数研究将农业面源污染主体(农民)视为与企业类似的污染主体,认为其目标函数是实现生产利润的最大化,但这种假设对于中国的农业生产者可能过于简单化;同时,很多研究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农业面源污染主体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问题,而假设各个主体之间具有相同的风险偏好类型。二是几乎所有的相关研究都将不同类型的农业面源污染视为“同质的”,即简单假设所有污染对环境的边际损害都相同。但实际上,多数农业面源污染物质对环境的边际损害相差很大。例如,同是农药,一瓶“杀虫双”的损害比一瓶“敌敌畏”的损害小得多。同时,多数研究假设农业面源污染物对环境的损害是线性的,即边际损害为常数,很少有研究考虑污染物对环境的边际损害递增的问题。三是相关研究都假设所有的农业面源污染都可以通过环境税实现减排,但在现实经济中,不同面源污染物的使用弹性是不相同的,有的污染要素投入具有较强的刚性特征。同时,很多研究忽视了一些农业面源污染物对于环境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没有充分考虑补充性政策措施对这类面源污染物的防控作用。四是在考虑信息不对称问题时,一般只考虑农业面源污染主体与环境规制者之间的纵向信息不对称,很少有研究将农业面源污染者之间的横向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入分析框架。五是现有研究尤其是数理模型的研究主要关注环境税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环境效应,而很少关注经济增长、就业提高、福利改善、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附加效应,几乎没有直接分析环境税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是否存在“双重红利”效应的理论文献。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有关环境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尚不成熟,相关的理论基础相对欠缺;另一方面,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有其复杂性,建立数理模型分析框架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相关研究的推进。

农业税论文范文6

关键词:城乡二元财政;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税收对比度;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工业化;资本积累;农业税;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工业反哺农业

中图分类号:F291.3;F8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1000910

一、引言

目前,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结构转换问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城乡经济为基础并反作用于城乡经济的财政也应实现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的转变。毋庸置疑,城乡二元财政的一元化必将极大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的实施,国内学术界对城乡二元财政一元化转变的研究逐步深入,成果颇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城乡二元结构的财税致因研究。一些学者从城乡财政收支两个方面阐述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产生的原因。傅道忠(2004)认为,城乡收入差距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推行的城乡二元财税政策有关,财政收支对城市倾斜,对农村歧视。汤玉权等(2007)认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城乡二元财政致使我国城乡断裂。有的学者着重从财政支出方面来论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存在的原因。官永彬等(2008)的研究表明,政府支出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具有二元结构特征。刘明慧(2008)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财政的投入规模和结构决定的。牟发兵(2005)从城乡公共品的成本分摊、享用的制度等视角分析后认为,我国城乡收入、消费和储蓄差距是由城乡二元财政结构造成的:城市公共品的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居民免费或低价享用;农村公共品主要是以农村税收以外的非税方式提供,财政适当补贴。庞绍堂(2008)从财政与经济的关系角度分析,认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表现并实现于二元财政结构,二元财政结构又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

陈颂东: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与一元化演变

二是关于城乡二元财政度量指标的研究。秦海林(2007)从财政支出的角度设计了度量二元财政的指标体系,包括财政支出结构系数、财政农业投入力度、财政非农业投入力度和二元财政对比度,并实证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财政二元结构的变化及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田柳等(2011)对城乡差距、农村消费和二元财政的实证分析,只是借用了二元财政对比度的概念。张桂文等(2013)把二元财政对比系数分解为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和二元财政综合对比系数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是财政农业支出与农业产值比率和财政非农业支出与非农业部门产值比率之比,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是财政农业支出与农业就业人数的比率和财政非农业支出与非农就业人数的比率之比,二元财政综合对比系数是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与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的平均值。 ,并根据实证分析得出了我国农业就业结构转换滞后于产值结构转换的结论。

陈颂东: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与一元化演变

三是关于城乡二元财政结构转变的研究。一些学者主张应把二元财政转型为公共财政。庞绍堂(2008)认为,改革二元财政体制是要实现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在财政体制转型的过渡期,应逐步终止二元财政体制的行为惯性,使财政逐步向“三农”倾斜。傅道忠(2004)认为,必须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开征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资源税。傅道忠(2004)、秦林海(2007)均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牟发兵(2005)认为,纯公共品和基本公共品的税收分摊应按能力准则确定,城乡居民免费享用;准公共品的非税分摊则应按受益准则确定,有偿享用或政府补贴。汤玉权等(2007)认为,统筹城乡发展需要重新制定财政收入方案,也需要实现财政对城乡均衡的投入,即财政收入和投入的均等化。另一些学者主张应调整财政体制。田柳等(2011)认为,消除二元财政结构,中央、省级财政必须增加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改变“重城轻乡”的支出结构。

上述对我国二元财政与二元经济关系的研究体现了财政与经济关系的辩证法,对城乡财政二元性度量指标的设计和实证分析增强了研究结论的可信度和财政政策的可操作性,提出的政策建议明确了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内容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然而,已有成果没有从经济发展战略层面深入阐述二元财政形成的根本原因;二元财政度量指标的设计强调了财政支出的二元性而忽略了财政收入的二元性,缺乏对二元财政内容的完整反映;政策建议虽比较全面,但并不系统。有鉴于此,本文从经济发展战略层面探讨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税收制度的形成和一元化转变及其对我国城乡关系的影响,并采用二元税收对比度和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考察了我国不同时期城乡财政二元化程度,以深化和拓展有关研究,并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二、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

1.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选择

经济发展战略是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所选择的发展目标和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实行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战略目标,政府就无法协调各个部门的政策,并推动社会制度朝一定的方向变革;如果没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目标就无法实现。当然,一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会随着经济发展阶段、要素禀赋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没有一个国家始终执行同一个经济发展战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了民族独立,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在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业化道路,因为工业化被认为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标志。反观此前的工业化道路,富有成效的有三条:一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从发展轻工业开始,逐步提高资本等要素积累,在资金等要素提升后,再发展重工业;同时,不同程度地进行殖民掠夺和对外投资。二是德、日等后起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外进行争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战争,对内扩大税收征收,快速积累资金,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三是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道路,通过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实现高积累、高投入,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也面临着发展道路的选择问题。鉴于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和实现强国富民的理想,我国政府选择了苏联实行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一方面,朝鲜战争爆发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加严峻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地位倍感忧虑。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中国政治上孤立和经济上封锁,切断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正常的交往和贸易。这种政治经济环境迫使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来保障国家的安全。另一方面,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从发展轻工业开始,实现工业化大约花了50~100年的时间;而苏联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迅速实现了工业化。苏联经济发展的示范效应更坚定了我国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的信心。另外,苏联的全面援助,使我国有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建立完整的、独立的工业体系,极大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这也诱使我国选择苏联式的工业化道路。

2.工业化的资本来源

新中国成立初期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经济绩效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工业体系的形成、国防实力的增强和大工业建设经验的积累。1953―1956年,我国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9.6%,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8%;苏联援助的156个项目的建成,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两弹一星”的研制成功,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维护了民族尊严和国家安全。但是,这样的发展道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可持续性。重工业的资本密集型属性衍生出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建设周期长,建设期内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二是在发展的早期,大部分技术设备需要从国外引进,外汇资金需求量大;三是初始的投资规模巨大,前期投入多。而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与资源禀赋相关,也有三个特征:一是资金极其短缺,资金的价格或利率高;二是可供出口的产品少,外汇短缺,由市场决定的汇率水平高;三是经济剩余少,资源动员能力弱。发展重工业的特点与当时的经济状况相冲突,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下的资源禀赋特点和资源动员能力产生了直接的矛盾。于是,能否筹集到足够的建设资金就成为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成败的关键。

众所周知,工业化资本积累不外乎国内来源和国外来源。国外来源表现为对外掠夺、对外借款、对外贸易等境外资金的流入,国内来源有工业内部的自身积累、非农业人口储蓄和政府储蓄、农业剩余农业剩余是指农业产出在扣除农业内部消费以后所剩余的部分。 等。由于各国开始工业化时的国情差异、国家性质和所面临国际环境等不同,各国工业化资本积累来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性质决定了对外掠夺不是发展对外关系的选项,发展互惠互利的经济贸易关系才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方针。但是,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经济制裁制约了我国通过对外借款、对外贸易的路径来解决重工业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并且,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可供出口的产品也少,换汇能力弱。这样,建设资金的筹集自然就转向了国内。而当时我国工业化刚刚起步,新政权也成立不久,人民的生活水平低下,自然也无法通过工业内部的自身积累以及非农业人口储蓄和政府储蓄来获得发展重工业的原始资本积累。因此,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就成为我国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

3.农业税的选择

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的方式有价格、赋税农业赋税有土地税、销售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储蓄和财产剥夺等方式。由于各国的经济背景差异,其选择的农业剩余的转化方式也有所不同。英国采用的是“财产剥夺―贸易条件恶化”模式,美国采用的是“穆勒―马歇尔”模式,法国采用的是“高税收―高利贷”模式,日本采用的是“贸易条件改善―高税收”模式,苏联采用的是“剪刀差”模式,中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土地资本工业资本化―政府控制下的价格关系”模式,而印度等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农业税”模式。

发达国家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对农业单独设置税种,农业和工商业适用同一套税制体系并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生产销售农产品,缴纳流转税;有了农业所得,缴纳所得税;拥有农业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缴纳财产税。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单独开征了农业税。在工业化前期,发展中国家农业还比较落后,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农民收入也比较低。此时,如果实行现代的工商税制,对农产品流转征流转税,对农民所得和财产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由于税源的限制,运用税收筹集工业化资本的目的恐怕难以达到。相比之下,对农业收入、农业土地、农村人口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前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按人头分摊就是一个明显的表现。 征税,农业税的税源要比工商税的税源丰富得多,征管也相对便利。因而,少数发展中国家就直接选择了对农业征税,比如印度印度对农业开征了土地税、农业土地持有税和农业收入税。土地税是重要的农业税,以农民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税收占印度税收总额的比重较低,1989―1990年土地税占全部税收的1.7%。农业土地持有税是以平均价格计算的农作物总收益扣除土地持有成本后的净收益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并根据各地土地生产率的高低实行累进税率。农业收入税的税率很低,1989―1990年为0.2%。印度的农业三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并不高,1989―1990年不足3%,而当年的农业产值比重为35%;农业税的征收范围也很窄,仅涉及10%的富裕农民。 、巴西巴西对农业开征了农业土地税。土地税的征收范围为农庄占有的土地,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征税单位,以土地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0.2%~3.5%不等的累进税率。1990年后的土地税占税收总额的4%左右,1991年农民的税费约为农业产值的0.95%,农民负担较轻。 、中国。我国对农业的征税是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形式实现的,农业税以农业土地总收入为计税基础,税率为15.5%。印度农业税是以土地的纯收入为计税依据,巴西土地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因此,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农业税负比印度、巴西要重得多。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决定财政,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财政收入规模,也表现为经济结构决定财政收入结构和税收结构。在工业化前期,发展中国家工商业大都不发达,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较大,政府把对农业征税作为筹集工业化资本的手段,使农业承担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任,因而农业的财政收入功能特别显著。例如,1949年,我国农业总产值为466亿元,农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为70%,重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9%,全国89.4%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从事落后的农业生产,属于典型的农业大国。面对农业占主体的经济结构,要在贫穷落后的基础上实现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重工业建设的资本积累只能通过剥夺农业剩余来完成,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因此,中国等国家单独对农业开征农业税,尽最大可能获取农业剩余以满足工业化的资金需求。不过,我国的农业税是对农业总收入的征税,与其他国家对农业纯收入或农业土地的征税相比,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更多。

4.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体系的形成

在我国,农业剩余由农业部门传导给工业部门主要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实现的,政府直接征收农业税是农业剩余转移的基本方式之一。农民向政府缴税,把农业剩余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政府手中,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再把农业剩余以财政支出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注入工业部门,形成工业化的发展资本。为了最有效地把农业剩余导入工业,加速工业化所需的资本积累,我国政府设计了一套城乡有别的二元财税制度,通过在城乡征收差别性的税收和对城乡公共品差别性的供给来实现。

(1)城乡二元税制

20世纪50 年代,我国政府为了从农业抽取工业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设置了一个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按征税主体分类的税收分类法。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税务部门征收工商税,海关征收关税。直到2006年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为止,我国一直实行传统农业税和现代工商税并存的二元税制,对农业单独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城市工商业统一征收工商税。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总收入,没有扣除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无论生产的农产品是销售还是自身消费,都必须缴税。从表面上看,农业税的税率并不高,全国平均为15.5%,但相对于农业的投入产出比来说,相对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来说,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经营处于保本甚至亏损状态,农民根本不具备纳税能力和纳税资格。农业特产税是以农业特产品的销售收入在收购环节按5%~20%的税率征税的,并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也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而非农产业的所得税,是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只有净所得额大于零时才缴税。可见,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所得税,也不是商品税;农业特产税是商品税,而非所得税。

城镇居民的工薪阶层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对生计费用等是免税的,并且个人所得额位于较低级次时税率并不高。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时,生产费用等也是可以扣除的,所得额位于低档时税率也不高。由此可见,在城乡二元税制并存的条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按农业和非农产业设计的二元税制,明显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是造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至今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

(2)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03年国家实施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之前,我国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是二元的。城市公共品由财政提供,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城市居民免费使用,如教育、道路、照明、排水、环境、卫生、秩序等。而农村的公共品却由农民“埋单”,有偿使用。在集体化时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完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落在了农民身上。比如,义务教育本应由国家财政来提供资金义务教育是具有外溢性的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并非限于农民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理应由国家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但农村义务教育长期由乡镇管理,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农业税以外的税外收费。而城市义务教育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这就是城乡的“一品两制”。当然,政府为了确保农业为工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剩余,也对农村、农业进行财政支持。不过,财政对农村和农业的支出远远小于对城市和工业的支出。

在以城乡二元税制、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体系下,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而农村居民享有的公共品比城市居民少,必将产生城乡差异,即城乡收入的差异和城乡公共服务的差异,进而加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加剧;而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又将使财政结构的二元化更加显著。因此,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是二元经济结构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和演进又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了二元财政结构。

三、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一元化转型

根据发展经济学理论,一国工业化进程划分为工业化前期、工业化中期和工业化后期三个不同时期,相应的,工农关系依次经历以农补工、工农自补和以工补农三个阶段。然而,工农自补只是理论上的概括,相当于生产者补贴等值为零的阶段。在工业化过程中,很难找到既不剥夺农业又不反哺农业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工业化进入中期就是工业反哺农业的开始。

纵观美国、日本等工农关系处理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工业化过程第一阶段结束、第二阶段开始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一是国民经济结构已经以工业为主体,工农业产值结构份额大致为6∶4,其中农业份额不低于40%,不高于50%;二是农业部门的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重不超过55%;三是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35%;四是人均GDP按1980年美元计算在700美元以上。

综观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现价和官方汇率计算,2003年人均GDP为1 090美元,农业劳动力比重为49.1%,非农产业取代农业成为就业的主体;2000年以来城镇化率已经超过35%,且有加速提高之势。根据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及时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工业化进程做出了新的判断: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总体上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同时,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20 000亿元,表明我国已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农业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4.4%,表明我国农业税的税收贡献已降到很低。

注:(1)人均GDP是按当年价格GDP和当年汇率均价计算,(2)农业产值比重=农业GDP/GDP,(3)工业化率=工业GDP/GDP,(4)城镇化率=城镇人口/总人口,(5)农业就业比率=农业就业人口/社会总就业人口。

顺应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需要,2006年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结束了长达2600年的农民缴纳国税皇粮的历史,城乡二元税制不复存在。同时,伴随着“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财政提供等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的改革,公共财政的阳光全面覆盖了农村。农民不再是公共品的提供主体,农村公共品由财政提供、农民免费享用,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体制也不复存在。但是,尽管国家自2003年起改变了经济发展战略,开始执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大幅度增加了对“三农”的财政投入,但对非农部门的财政支持还是大于农业部门,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

农业税的废除和农村公共品的财政提供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财政制度的结束。但是,二元财政制度的一元化,并不意味着长期的二元财政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财政结果可以立即得到消除,更不会立即带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土崩瓦解。这是因为虽然农民负担减轻了,但长期负担过重带来的低生活水平不可能很快就提高到城市居民的水平,城乡收入差距、消费差距依然显著;虽然公共财政覆盖了农村,但农村公共品的长期欠账不可能马上补上,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状况也会长期存在。

四、我国城乡二元财政演进的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财政对比度来分析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结构的演进。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设计了二元税收对比度和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两个指标,并实证度量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强度及其动态演变,同时,对城乡二元财政强度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求寻找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难题的治本之策。

1.度量城乡二元财政的指标

财政分配由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阶段构成,因而,衡量城乡二元财政强度的指标既要体现财政分配的两个过程,又要反映农业、非农业产值结构的变化以及财政分配与产业结构转换的关系。

(1)二元税收对比度

二元税收对比度为农业税吸取力度与非农业税吸取力度之比,农业税吸取力度是农业税与农业产值之比,非农业税吸取力度是非农业税与非农产值之比。用公式表示为:

4.分析结果与讨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相对于1984年之前,1984年之后我国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税收对比度的波动幅度较小。这是因为,1984年之前的财政支出结构系数、税收结构系数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而1984年之后的产业结构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1984年之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第二、三产业产值的增长较快,非农产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逐渐上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而产业结构变动是由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其变动比较稳定,财政对比度自然波动较小。

我国城乡二元税收对比度、财政支出对比度都经历了恶化、好转的循环过程。从总体上看,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呈现改善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二元财政制度一元化的成效。但二元税收对比度却呈现恶化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本文的计算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入农业税中从理论上讲,我国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应列入农业税类,因为这两个税的纳税人并非农民,而是农地变更为非农地用途后的使用者和土地、房产权属的承受者。 ,导致二元税收结构系数被高估。而且由于近年来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和土地价格快速增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也大幅度增长,显然二元税收对比度被大大高估了。

城乡二元财政对比度是产业结构、税收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随着经济增长,农业产值占 GDP的比重下降,非农产值占GDP的比重上升,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率就上升,这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经济规律。在财政支出结构和税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城乡财政结构会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而改善。相比之下,财政支出结构、税收结构是政府可以操作的政策变量,因此,政府可通过优化税收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来促进城乡财政结构的优化。

五、结论与启示

城乡二元财政服务于以城市为中心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并作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并通过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来实现工业化的资本积累,进而建立了以农业税和工商税并存的二元税制和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二元财政制度体系,导致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而农村居民享有的公共品比城市居民少,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当二元财政强度增加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恶化;反之,城乡关系好转。进入21世纪,我国也进入工业化中期,总体上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并及时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积极支持“三农”发展。2006年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城乡二元税制不复存在;同时,伴随着“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财政提供等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的改革,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体制也不复存在,但对非农部门的财政支持还是大于农业部门,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

但是,城乡二元财政制度的一元化,并不意味着长期二元财政制度的结果可以立即得到消除,城乡收入差距、消费差距、公共服务差距等依然会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显著;而且,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同时。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也只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城乡二元金融制度、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等也是造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工业剥夺农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城乡二元结构根深蒂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鉴于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不复存在,要加速城乡一体化,政府就应该加大财政对农民、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提高城乡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

参考文献:

陈颂东.2013.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性判断[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129135.

傅道忠.2004.城乡差距及其二元财政成因探析[J].财贸研究(2):5963.

官永彬,张应良.2008.转轨时期政府支出与居民消费关系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12):1525.

胡书东.2001.经济发展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国财政制度变迁研究[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金辉,等.1985.苏联经济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李.1993.农业剩余与工业化资本积累[M].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

林毅夫.2005.论经济发展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林毅夫,蔡,李周.2004.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刘明慧.2008.城乡二元结构的财政视角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牟发兵.2005.二元财政结构改革的路径选择[J].红旗文稿(4):1719.

庞绍堂.2008.三农问题渊源考――兼论其解决之道[J].江海学刊(4):102107.

秦海林.2007.二元财政演化与经济增长[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田柳,姚卫坤,师博.2011.收入差距、农村居民消费与二元财政[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4):2328.

汤玉权,韩轶春.2007.以财政均等化统筹城乡发展[J].贵州社会科学(8):125129.

王朝才,傅志华.2003.“三农”问题:财税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上一篇艾灸法论文

下一篇财税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