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9 13:59:34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
关键词: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计划;时效性
1 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以及工程计划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主要是由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细节所决定的,由于在大型的工程项目中参与施工的承包单位相对较多,因此对于工程进度的控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并且受影响的因素也较多,即便指定了相应的计划也难以预期完成。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的复杂性,施工设计和施工材料供应经常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也使工程施工部门与业主之间很难达成协调,从而使施工的问题增多,这也间接地造成了施工进度控制的困难。为了减少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进度的相关因素,在施工前,就要制定出相应的工程计划,从而有效的按照施工计划来执行每个施工环节,用科学的、有效的方法来进行组织协调,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达到预期的进度控制效果,从而完成预期的施工目标。
工程计划是按照固定的施工原则来进行相应的统筹安排,同时施工的每个环节也都要按照计划来执行,这也能够减少在施工中出现盲目性的问题。通常来说,施工时要根据业主的建设工期来制定相应的工程计划,并且参照施工承包商的总体进度来制定计划。将工程的计划按照相应的层次来进行划分,大体上可分为总体工程计划、单项工程计划以及关键工程计划等三方面内容。同时以此为前提,按照不同的时间段来进行计划的划分,包括月计划、季计划以及年计划等,这是纵向上的总体计划参考,在划分的过程中,无论是那种计划安排都需要保证科学合理性,并且在进行编制的过程中,要注意计划中的关键点,并且要以此为里程碑来控制计划的具体实施。
工程计划也反映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内容,因此在对工程计划进行划分时,其划分的粗细程度也要按照不同的计划性质来决定,不同的施工阶段计划的粗细程度也要有所不同。业主通常会在一级计划中反映各个项目的控制点,因此这部分计划的划分不需要太细。而进度计划是工程项目中最为关键的总体纲要,是进行控制施工进度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还不能将承包商的计划任务排除在外,也需要对承包单位的个体计划有所认同。很多承包单位对于工程施工有着足够的熟练度和劳动力,能够更好的将个体计划有效地完成,如果进度计划的划分约束了承包单位的个体计划,那么对于整个工程计划来说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进度计划的划分包括了每个承包单位的个体计划,因此在划分的过程中要尽量保证详细,这样也能够更好的制定出月计划、周计划和日计划等。
2 提高施工进度时效性的相关措施
虽然工程施工计划对工程进度的控制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外在的影响因素,对工程计划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要控制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效性,下面简要说明加强工程施工进度时效性的几点措施。
2.1 计划制定要严谨和严肃
工程计划的指定是按照从上到下的原则来进行的,通过对基层项目计划方案的调查,交由施工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来审批后来予以实施。工程计划一旦生成那么就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计划来执行。同时,计划的制定必须要慎重,由于工程计划是工程进度控制的核心,如果计划制定完成那么在后期就很难更改。制定施工计划的基础工作是先要计算出工程量(准确的工程量),分别套取预算定额和企业定额(如不具备,可用劳动定额或根据大家的施工经验估算),计算出工日数。结合本单位施工情况,决定取上限(预算定额工日数),还是下限(企业定额工日数),还是二者中间的某个工日数。工日数确定后,结合合同工期及本单位的劳动力情况,即可排出初步的进度计划。初步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即成为正式计划。
在合同执行阶段,严格按合同的条件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有效地督促承包单位按期完成各阶段施工任务。严格执行进度款拨付签署制度,核定进度报表的完成情况,确保进度款拨付数额与实际完成相吻合,既要保证承包单位的合理收益,又要防止超报、重报。
严格执行工程合同中的进度奖罚条件,根据设定的进度目标制定奖励政策,当实现目标后及时兑现,予以鼓励,以促进工程的施工进度。在施工高峰阶段适时组织劳动竞赛,激励施工人员的劳动热情;根据工程的具体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一些的突击性活动,以保证关键线路上的各项工程正点“到达”。
2.2 计划的执行要认真和细致
计划的执行程序是这样的:从上而下。总进度计划要由公司来决定下达。根据总计划项目部排出整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季月计划,基层施工技术人员再细化致旬、周、日计划。计划目标一制定,要让相关人员都了解,特别是和其直接相关的部门,要明确其职责和任务。要让广大班组及职工都知道工程的工期是多少、什么时候要干到什么部位、每天该干什么,从而齐心协力地去完成工程任务。每月计划制定后,要据此提出当月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计划。切实可行的计划方案制定后,重在落实上。在材料方面,要想方设法满足现场的需要,提供质量好的材料。进货时间掌握得恰如其分,既保证了现场的需求,又不过早地占用现场的有限施工场地以及资金等。在人员方面是要提高劳动效率,苦干加巧干,保证提前完成工期。机械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尽可能地使用机械以代替人力,提高效率,加快工期。技术方案、措施方面要在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既能保证质量,又能省工省钱。技术指导的正确与否关系重大,要想做好,一要对图纸、图籍和规范有深入的了解;二要和现场的情况相结合。
2.3 计划总结要及时、奖惩要兑现
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依靠技术进步,加快施工进度。积极为承包单位提供新技术信息、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专题技术研究,攻克技术难关;协助解决技术难题,同时检查技术培训、上岗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提高技能,以全员技术素质保证施工进度。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各级计划的执行及制定部门要不断总结、调整,提出批评、表扬,作出奖罚。计划执行后,要总结经验、教训。如果没完成,一定要找出原因,追查责任,总结教训,在下一步中改进;如提前,同样要分析原因,是采用了新工艺、新方法,还是制定计划时考虑的余地太大。
【关键词】生产过程管理;生产计划;合同评审
工业企业管理必须承担和完成三项相关的重要任务:首先是实现盈利的目的,这是每个企业的核心所在,也是保证企业长期发展的物质基础。其次是充分利用人力,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合理分配工作,以达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三是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本质与企业的存在价值的决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其价值,扩大和增加企业对于社会的影响和贡献,才能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多的财富。
工业企业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具体的管理职能来实现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组织、生产计划与控制、生产调度与统计、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现场管理、成本管理的作用的。本文着重谈谈生产计划管理。
一、企业生产计划
月度生产主计划流程是一个企业连接市场客户需求和生产供应能力的枢纽。主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在考虑材料供应、财务资源和生产能力( 技术能力) 的限制条件之下,制定最优化的生产供应计划,从而完成预期的业务目标。
1.合同评审
1.1、常规产品的合同评审与签订
①对产品质量或技术方面上无特殊要求的订单(包括零部件) , 营销部 (业务员)收到客户订单时,应及时与物供部确认产品库存量是否能够满足该订单的订货数量,如确认产品库存量能够满足其要求, 同时与生产部确认能够满货期后,即可接受订单。如确认库存量不能够满足其要求,应立即组织生产部、物供部对交货期要求进行评估后直接会签《合同评审表》,确认能够满货期要求后即可接受订单,对交货期要求需作调整的,由营销部(业务员)与客户沟通并得到客户同意后方可接受订单并核实后签订。②对电话订单、传真订单、信函订单、协议书等订单仅限于常规产品合同的签订,需要转化成《订单确认表》再次与客户签字(注明日期) 得到确认且电话核实!
1.2、非常规产品和新产品合同的评审与签订
非常规产品和新产品(不成熟产品)的订单评审与合同签订:①营销部收到客户的订货要求(包括包装要求)时,应收集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考虑产品价格和付款方式及风险等等,新产品要求登记于《合同评审表》。业务员可先与客户拟定合同草案并附在《合同评审表》后面一起评审;②由营销部召集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技术部、研发部、物供部、质量部、生产部对订单要求进行评审,确认是否有能力满足其要求,评审结果记录于《合同评审表》。对有技术异议或暂时无法满足的内容,由营销部根据评审意见及时与客户沟通协商(需要时,要求有关部门主管提供协助),尽可能使不一致的要求得到解决,协商结果记录于《合同评审表》;③确认有能力履行客户提出的要求后,总经理在《合同评审表》上确认评审最终意见并签章,表示接受订单,可与客户签订正规合同或协议;④需要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由营销部起草合同内容,合同需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2.生产主计划的制定和原则
2.1、生产作业计划的制定:全厂生产作业计划的作用:建立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是生产主计划分解为全厂的月生产作业计划的纲领,是企业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组织均衡生产的重要标志;规定了全员的奋斗目标,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用生产周期法编制各车间生产作业计划(适于订货、单件小批生产)。具体方法:①为每一批订货编制一份产品生产周期进度表;②为每一项订货编制一份订货生产说明书;③根据订货生产说明书,编制作业计划。④采用优先调度原则优先排产。
2.2、在编制生产主计划、作业计划和日常调度应遵循优先调度原则:①公司领导承诺优先原则;②距交货期所需时间最短或已加工但距完成所需时间最短优先原则;③最小工作量优先原则;④批量大考虑分批交付原则;⑤按订单签订时间最早优先原则;⑥考虑投产产品品种组合比例,使设备利用率最高,减少“瓶颈”现象。
二、生产计划有效实施的措施
1、设备台账,包括设备编号、适用加工范围及精度;车间设备布置图。
2、相似工艺的零件组确定,便于成组加工,也便于确认生产线,更便于降低进度跟踪复杂性,零件组零件可由下一级车间主任跟踪或由分版块的调度员进度跟踪,由此,减少多个调度重复工作和职责不清的可能。
3、生产工艺路线:确定生产路线(要相对固定),即零件或零件组的加工顺序和所使用的设备,注明所属车间(最好有车间设备布置图),即确认生产线,为进度跟踪指明方向。审查所确认生产线经过的各车间是否遵循工艺顺序, 还是过于杂乱。
4、根据公司各产品的生产工艺路线及占用设备情况,测定工时, 分析哪些设备的负荷最大并造成瓶颈,从而考虑工序分解或合并、新增设备或外协等办法,从而确定工序外协交付时间,确保配套性进度跟踪有效性。
5、依所有产品或零件组加工路线综合网络图,考虑现有生产设备能力与生产负荷,选择同计划期内合理的零部件品种组合,以提高生产线的设备利用率,减少瓶颈影响。
6、根据订单交货期,按反工序法,同时遵循优先调度原则,做好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必要时制定应急处理计划),注明“冻结期”和“宽松期”,便于已投产但可分期交付的插单,制造技术应考虑具有柔性(弹性)系统,以能最大限度满足市场急单或插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交期。
7、编制配套性进度跟踪表或进度表,根据汇总生产日报表、汇总品质日报表信息对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比较,品质合格率与预计合格率对比,从而跟踪配套性进度,以及考虑是否及时补充缺件(由于报废、丢失等情况) 或更改计划等。为更有效做好计划,应测量、统计有关生产定额、生产周期、采购周期等。生产周期是指从原材料投入生产起,到最后完工为止, 制品在生产过程中所经历的日历时间。
8、分析汇总生产日报表、汇总品质日报表(建立在各车间当日报表、外协外购报表、本批历史累计,能真实综合体现生产进度、品质、生产能力等,能有助于计划调度决策、物控的资料),考虑是否会影响交货期,及时协调处理,抓紧在投产前期。真无能为力满足客户交货期时反馈营销部, 由营销部与客户进行提前沟通。
三、总结
综上所述,生产管理者应精通人事管理、设备工具管理、物料管理、加工方法及流程管理、工业企业生产组织、质量管理、统计、成本等管理常识和先进管理理念的灵活应用才能变通地执行计划、协调、控制,更重要的是努力实现过程程序化、文件化、表单化,组织具柔性制造技术和学会具柔性的管理技术、方法,并为生产一线排忧解难, 对作业流程、作业方法、作业条件加以规定并贯彻执行,努力为一线提供科学,以实现稳定、持续、高效生产。
参考文献
一、各项主要指标
截止*年计生统计年度(截止9月3*日)*区总人口155427人(其中常住人口96536人,流动人口58891人),全区已婚育龄妇女32826人(其中常住人口21837人、流入人口1*989人),占总人口的21.12%。出生1456人(其中常住人口出生1267人,政策符合率98.58%,流动人口出生279人,政策符合率96.77%),出生性别比1*:1*,育龄群众人口与计生知识知晓率95%以上。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力度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年初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年力争进入省计生工作一类先进区和通过省、市级优质服务先进区的验收”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全区计生系统和下属单位的指导,健全计生局的工作职能和决策机制,加大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力度,认真解决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规范计生行政执法、加强部门协调综合治理等。同时,积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上级的支持。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增加25*万余元经费用于解决区计生服务站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器械设备等问题,并公开招考4名卫技人员。*年1*月,我区顺利通过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的验收,目前正在申报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
2、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在不断加强计生宣传硬件建设的基础上,注重把关爱女孩的宣传教育和婚育新风紧密结合,组织各级计生部门,与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合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主题,在男性健康日、“艾滋病”宣传日、13亿人口宣传周、法制宣传日、国际志愿者日及春节、元宵、母亲节等纪念日、节假日开展上街宣传服务、演讲比赛、讲座、计生知识有奖问答、“四下乡”等大型活动,发放宣传品19万份,宣传计生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生殖保健知识,传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未来的观念,通过电视、宣传单、宣传画、小册子、简报、墙报、板报、宣传广告牌等宣传媒介积极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确实维护好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合法权益。一年来,在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稿件23篇,在区级刊物、网站发表稿件23篇,在市、区电视台发表稿件33篇,深入宣传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高我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举措,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
区计生执法队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层计生管理数据库。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执法手段,检点区域外来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和流动人口办证、验证,对不执行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已发整改通知书268份,警告决定书37*份,处罚责任单位35家、13人,罚款2595*元。对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起到很好的教育、震慑效果。
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统计年度社会抚养费应征42.94万元,已征35.47万元,已征比例82.59%。对6例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查处群众来信来访33件,结案率达1*%,全区没有发生涉及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败诉、群体上访事件和重大行政侵权案件、重特大恶性案件。
4、标本兼治,下大力气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计生、卫生、药监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规范B超购买、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管理,建立卫生—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每例5*—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先后6次对*片区内的医疗单位、个体诊所、乡村卫生所、药店等单位的B超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共查封2家无证经营药店,发现1*家违规销售国家禁止使用药品,当场予以收缴,取缔无证行医诊所3家,查扣非法购置的B超机1台,查处1例非法人流行医,罚款5*元,并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和医政管理规定的药店和个体诊所进行媒体曝光,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一定的舆论影响。查处1例涉及龙海第一医院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并将此案移交漳州市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
5、综合治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是充分利用外来人员春节返乡之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发放致外来人员的慰问信,广泛告知外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二是与全区419家较大型工业企业签订计生责任书,监管工业企业434家、施工企业257家,注册个体工商户48*1户,要求各企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计划生育联络员,负责本企业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明确各企业单位、法人和计生联络员的职责。今年在工业企业范围内表彰先进单位6家,先进个人19位,通报2家不合格单位。三是*年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全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帐卡,对基层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四是加大对企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拨出6万元继续扶持原市级确定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示范点,落实企业单位法人负责制,明确其职责,并对企业20年度履行计生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先进单位和优秀计生联络员,通报批评不配合的企业。五是在办证大厅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外来人员只需凭身份证及相关手续即可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针对企业务工人员多的特点,主动采取上门服务集中办理的方式,有效提高流动人口列管率,堵住了管理上的漏洞。
6、政策推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制定《*市*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海政办[*]68号),规定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人口,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区工商局为计划生育“三户”和困难户开设“绿色通道”(厦海工商[*]4号),对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计生“三户”给予优先办理营业护照,对进集贸市场经营的计生“三户”中的困难户优先给予安排摊位,并减收管理费和摊牌位费。区人劳局在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和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和扶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困难户。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厦海政办[*]20号),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目前,全区首批65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已全部领到了今年96*元的奖励扶助金。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给151户计生贫困户发放18120元生活补助费。
区、镇、村三级建立“三结合”专项基金,通过赠书、送资料、引项目、提供科技信息和技术培训等方法,扶志造血,帮助计生户发展经济。今年,全区共投入资金万元,帮扶计生贫困户人。提高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及放弃生育指标的家庭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万元。春节、母亲节、5·29共走访慰问计生困难户、计生困难干部、贫困母亲1*户,发放慰问金273*元。助学帮扶考上大学的农村独女、二女扎户人,发放帮扶资金万元。
7、以人为本,不断丰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内容
*年区政府划拨120M2作为区计生服务站的办公场所,投入经费25*万元,用于业务用房的装修和医疗器械、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目前,区计生服务站已达到一级站、*镇计生服务达到一级所、东孚镇计生服务所达到二级所的标准,均持有计生系统、卫生系统颁发的机构许可证。
积极开展以技术服务为主的“三大工程”,继续落实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服务。组织市妇幼保健院专家、区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队在各村巡回,为全区育龄妇龄妇女免费妇科病和普查普治8142人次。落实四术1112例,均做到知情选择和知情同意。认真落实免费环情孕情跟踪服务,扎实做好查环查孕服务和术后入户随访服务,查环查孕12745人次,。继续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免费优生检测171人次。
8、优化队伍,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出台《*区村级计生队伍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厦海委办[*]73号),按户籍人口“千人一员”标准配备计生管理员(流动人口5*人以上的村超出部分按每“*人1员”增配计生管理员),负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计生管理员的工资全部由区财政负担,每人每月基本工资6*元,并根据流动人口数每月补贴5*元——20元,年终考核合格给予120元——24*元的奖励,不合格者则处以扣发数月工资直到解除聘用协议等处罚,进一步巩固“区管、镇聘、村用”的管理机制,提高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强化各级各类业务培训。投入培训经费3万余元,开展区、镇、村三级行政执法、计生统计、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管理等培训,举办1*场512人次的企业计生联络员培训班,培训各级协会组织174场5千多人次。鼓励技术服务人员积极参加医学专业成人教育学习,选派区、镇计生技术服务人员11名到市各大医院进修B超、检验等专业,每月还请市级医院专家到*为卫生技术人员授课1次。规范计生例会,每月初的村(居)和镇(街)计生例会,区计生局领导都亲自带队下基层参加,并对计生例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帮助寻找解决办法,不护短,坚决抓好整改,以推动基层计生工作实现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
三是积极发挥协会作用。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协会组织建设年”活动的精神,拨出8.92万元专款作为全区村(居)协会“双创”活动经费,有力地保证“双创”活动的顺利开展。至今,全区村(居)达到一流标准的有11个,占36.7%;达到合格标准以上的有26个,占86.7%。各级计生协会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积极开展计生宣传和服务、慰问贫困母亲、农村养老保险、生产帮扶、扶贫助学等服务,投入专项资金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三十条 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四十九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第五十一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五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六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吉安一计生干部5年挪用社会抚养费20余万获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会抚养费,结果触犯刑法。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匡某,原系吉安县一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20xx年以来,匡某负责全镇社会抚养费收缴、开票、保管及上缴财政等工作。20xx年,被告人匡某以个人名义在其工作所在的镇农村信用社办理了社会抚养费专用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及密码均由被告人匡某掌握。期间,被告人匡某挪用社会抚养费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另挪用社会抚养费2.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
关键词:大准铁路;信息化;业务优化
0 引言
神华准能大准铁路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6日,它的前身经历了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铁路筹备处、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部、神华西部铁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个阶段。自2014年11月起,负责准池铁路的生产运营管理工作。所辖管的大准、准池两条铁路连接东西、南北相向,正线里程为448公里,运营里程为502公里。通过大秦铁路和朔黄铁路两大运输通道直达沿海的港口码头,形成了强劲的运输能力,对保障神华集团乃至国家能源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运输组织模式优化
1.1 采取计划主导型运输组织模式
基于国内外先进数字铁路建设实践,结合大准铁路编组方式固定、运输需求稳定且以直达为主等运输组织模式特点,建议采取计划主导型运输组织模式,以运输组织计划为主导,严格按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组织列车运行,日班计划由集团总部集中编制,消除部门之间的壁垒,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统筹规划装卸设备、线路、机车、车辆等运力资源,实现资源运用的最优化。
计划主导型运输组织模式以货源、货流、车流、运能和运输统计数据为依据,运用系统规划的原理,编制流、线结合的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
列车运行图是列车运行组织的核心,各运输生产部门必须围绕列车运行图开展生产活动,完成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生产任务。调度指挥的职责主要在于协调好各个运输生产部门之间的配合,维护列车运行秩序,保证实现按图行车。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列车调度人员干预列车运行秩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事故、自然灾害、线路损坏、列车严重晚点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发生时),才根据事先约定,按照规定调整列车运行秩序。在这种运输组织模式下,货车定点集结,列车按图行车,结点站之间的车流有良好的接续关系,列车编组顺序表记载了列车中货车及装载货物的相关内容。
大准铁路以服务内部产品运输为主,具有货源稳定、计划性强等特点,建议进一步推动资源运用和运输组织的职能分离,实现神华铁路运输组织的统一规划和指挥。
1.2 计划主导型组织模式可行性分析
1.2.1 社会可行性分析。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符合经济总量增长的需要。神华集团的经济持续保持稳定增长,集团货物运输需求继续保持增长,货运总量不断提高,这就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满足运输总量的增加。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能够有效协调铁路运输内部各环节的生产组织,提高运力资源效率,在硬件设施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运输能力和运输质量。
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符合神华产运销一体化的要求。计划型组织模式的实行,将进一步提高运输计划的兑现率,有利于提高运销能力,有助于煤矿、铁路、港口间的生产协调,对产运销一体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符合建设国际一流重载铁路的要求。为实现国际一流重载铁路的目标,必需实现国际一流的铁路运输管理。国际一流的铁路运输管理,必须要有一流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其核心是科学合理周密的计划。计划性组织模式的核心,也是提供科学合理周密的计划,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1.2.2 技术可行性分析。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通过优化运能资源的配置,使进一步缩短机车车辆的周转时间成为可能。大准铁路科学发展,要求全面调整运输生产力布局,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的进一步推进,优化了运力资源配置,提高了机车车辆使用效率,改革了维修体制;通过合理布置车站、机务、车辆等运能资源,可以减少机车、车辆换挂等技术作业,进一步缩短机车车辆的周转时间。
利用计算机编制编组计划和运行图,为计划型运输计划的优化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准铁路运输比较简单,装车地集中在准格尔的几个矿区附近,卸车、转运地集中在几个码头、国铁的几个交界口、几个电厂附近,编组内容基本固定,编组计划非常简单,运能计划主要是运行图。在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下,列车运行图以详尽的货源、货流调查资料和准确的运输统计分析数据、车流调查数据为依据,运用系统规划的原理来编制确定,具有流线紧密结合的特点,质量良好的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的系统设计,达到了可直接执行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车站在日常工作中可直接组织按图行车。因此,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的编制要求大大提高,不仅需要大量详尽的数据资料,也需要精密的系统规划分析。计算机编制列车编组计划和运行图技术的发展运用,为运输计划的优化和调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手段支持。
1.2.3 经济可行性分析。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可以有效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采用计划型运输组织方式,可减少货车技术作业时间和集结时间,加快货车周转,压缩货车周转时间。“实现按图行车”,有利于机车的规律运用,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可以大大节约运输成本。为推进货运组织的集中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实现铁路货运的集约化经营,为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创造条件。
符合运销部门快速运输的要求,对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煤炭市场占有份额,对增加集团总体收益有着重要作用。采用计划运输组织方式,实现按图行车,可提高货物运输正点率,加快货物送达速度,大大提高铁路货运质量,更好地为运销公司、用户服务,提高销售的信誉度,提升神华集团的形象。
1.3 计划主导型组织模式经济效益分析。铁路运输能力是神华有别于其他煤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神华集团最主要的基础板块之一,维系着集团产销渠道的畅通。铁路运输业的性质决定了运输业本身经济效益的重要性远远小于其所创造的整体效益。因此在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效益分析中要特别注重整体效益的分析。
1.3.1 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经济效益的特点。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具有多种速度组合、大负荷、远辐射、高效益的运输特性,拥有其他运输组织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相应地,其经济效益也有许多与技术特性相联系而区别于其他运输组织模式的鲜明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宏观性: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应用于全公司路网,因而对其分析应着眼于全局,考察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注重效益宏观性。
区域性: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经济效益按点―轴扩散规律对沿线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实现了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加强区域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
间接性: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是通过它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和交互作用来实现的,这其中有直接效益,也有间接效益,更多的是通过波及效应产生的间接效益。
长期性: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前期投资额巨大,要求配套设施多,因此其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通常有一个较长的滞后期,具有长期性特点。
1.3.2 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经济效益分析。相关运输线路因多运货物增加的正效益。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实施后,同一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相关运输线路(如既有调度组织型铁路、公路甚至民航)上的大量货流将转移到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线路上。因此其余的运输方式可以腾出能力增加货物运输,从而将增加整体经济效益。
从整体经济角度分析,该部分效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其他组织模式直接获得的效益,二是所运各种货物为整体经济增长所作的贡献。
从调度型组织模式转变到计划型组织模式货运时间的节省。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实施,会使既有铁路上的很大一部分货流转移到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线路上来。相对而言,这部分货流量在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线路上的旅行时间应少于在既有铁路上的旅行时间,由此运输时间的节省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这部分效益可以根据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列车与既有线调度型组织模式的列车全程运行时间的差值和转移的货运周转量计算。
2 基于计划主导型组织模式的核心业务优化
大准铁路运输核心业务框架定义基于计划主导型运输组织模式和大准铁路自身特点,综合国内外铁路行业的先进业务分析模型,制定大准铁路目标业务框架。本框架在打破铁路行业“车、机、工、电、辆、供电”传统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将大准铁路业务进行了整合,并对大准铁路运输板块在“战略规划、货运营销、运输组织、经营管理”等核心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将数字铁路运输业务领域进行了划分。
2.1 运输生产计划。货物运输计划是铁路运输主要内容之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基础,是集团整体生产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编制列车运行图的基础,是计划型运输组织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确定货运设备、货运机车车辆修造计划及货运运营支出计划的重要依据。编制货物运输计划是为了更好地挖掘运输潜力、组织货物均衡运输、提高货运服务质量、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运行。
2.1.1 计划主导模式下运输组织过程。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的组织过程分为四大部分:货源调查与预测,编制技术计划,编制日常计划和调整计划。大准铁路的货源调查和预测工作,主要由运销公司承担,而且相对比较准确。未来编制技术计划、日班计划及计划调整将逐步由集团总部集中负责。
2.1.2 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大准铁路的运输特点,在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下,月度运输计划应该作为产运销协同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月度货运计划中,建议突破国铁现有模式,加入销售对运输期限的要求,同时在技术计划中考虑这一因素。
针对大准铁路目前的技术计划编制现状以及大准铁路的路网建设情况,对于技术计划的编制工作建议增加车流径路调整计划,定义各分界站交接列车的调整方案,同时,增加货车备用车计划,在技术计划完成后,自动生成运输方案。
2.1.3 日班计划编制。运输日常计划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证年、月度计划任务的完成,依据运行图等基础技术文件编制。在计划型运输组织模式下,日常计划是指导日常运输工作、保证合理运用技术设备的具体行动计划。
2.2 运输生产作业。铁路运输生产作业管理是执行层面的内容,包括日常运输管理、车站作业、机车作业、列车运行等和运输直接相关的具体业务活动。本规划将重点从行车自动化、施工管理、调度命令管理、车站作业流程等方面对运输生产作业过程进行优化。
2.2.1 行车自动化能力提升。随着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CTC)在国内外的广泛应用和日趋成熟,建议未来在大准铁路进行推广和建设,以提升大准铁路行车自动化水平。
CTC系统目前已在我国铁路干线尤其是高铁线路,如武广高铁、京津城际、大秦线和胶济铁路上得到了应用。朔黄铁路目前也已建成CTC系统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了CTC在无人值守及减员增效等方面的优势。
2.2.2 施工管理流程优化。大准铁路干线为货运重载铁路,具有列车轴重大、运输密度大和行车速度不高的特点。铁路施工需要比较充分的天窗封锁时间,需要限制列车行驶速度,对运输效率和行车秩序有所影响。大准铁路目前主要采取固定天窗、集中施工的方式,部分铁路子分公司已经实现了施工计划和其他应用系统的数据交换。
通过对施工计划内容的优化,使运输生产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现场劳动强度有所降低,施工管理更加精细化、准确化。
2.2.3 调度命令管理优化。铁路行车工作遵照集中指挥、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调度员下达的调度命令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减少操作人员的工作量,系统采用了数据字典选项方式来解决大部分的字段输入,在命令正文方面也提供了可分级的命令内容以及常用词汇的选填功能。但在调度命令信息化程度还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
2.2.4 车站作业流程优化
2.2.4.1 优化车站作业流程,提高车站作业效率,实现减员增效
车站是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最基本的执行单元,负责运输生产计划的执行落实,是资源、人员高度密集的区域,同时,也是影响运输效率和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神华的车站作业包括计划、接车、取送、装卸、摘挂、发车等活动,基本是传统信息条件下手工作业的模式,具有较大的优化空间。
2.2.4.2 优化车站数据采集和作业卡控,保障车站作业安全
车站是运输组织过程中重要的信息采集源点,采集内容包括列车到发时间、编组内容、机车、车辆、调车作业及货票等。通过数据的及时采集和综合运用,各级运输组织人员可实时监控现场作业状态和进度,通过预设阈值和标准作业时间对现场作业进度进行分析和卡控,在作业进度可能影响计划时给予分级预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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