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社区申报材料范例6篇

卫生社区申报材料

卫生社区申报材料范文1

一、需明确的几点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 [2002]101号)执行。

(二)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13]31号)执行。

(三)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执行。

(四)关于对2013年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2004]38号)精神,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

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13]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12]6号)执行。

(六)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12]9号)执行。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论文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三)关于破格的要求: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委员会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核准,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四)关于网上申报问题: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与离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10月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区县卫生局、市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月20日—月21日

直属单位:月22日—月24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交区、县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评聘分开工作试点单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委托代评函。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3、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服务的书面证明(须注明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并加盖支援医院、接受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所在区县卫生局的公章)。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表中评审委员会意见不再填写)一份。

2、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报送《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各一份(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

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上一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4、城市医生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5、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 一式二份

6、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 一式一份

7、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一份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护理专业除外)一份

9、破格审批表一份

10、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六、报送地点

卫生社区申报材料范文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一)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样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除审查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三)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四)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审查第九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审查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举办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美食节等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按照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由食品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办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听证:

(一)许可实施后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与许可有关资料的审核,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许可范围填写生产经营的方式和范围,生产经营的范围涵盖了相应种类的填写种类。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有关的要求制定。超出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应载明: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同一生产经营地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在负责相应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出具许可决定的基础上,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行发证。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粤卫食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xxxx号。1-4个x表示县级以上区域代码;第5个x表示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分别用A、B、C、D、E表示);第6-10个x为该类别发证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延续的,审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办和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对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应当审查:(一)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而未涉及生产经营种类范围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品卫生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变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改变,达不到A级,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八)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信息平台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单位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地点、被许可人联系电话。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删除该记录,并在档案中记录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监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食品卫生许可发放行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监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条件而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现场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进行逐项审查,有意隐瞒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造成审核意见等报批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五)现场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按程序逐级上报现场审查意见和建议,擅自作出审查验收结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

(六)检验机构或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卫生检验、评价报告,推诿检测工作或故意拖延检验时间的;

(七)申请人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意见的;

(八)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而批准食品卫生许可的;

(九)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后,未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的。

卫生社区申报材料范文3

我代表__卫生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首问首办责任制

办事人员到卫生部门办理涉及卫生工作事项时,接待申请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首办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设立首席代表负责制。所受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只要符合规定,必须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予以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所受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岗位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并指引。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齐全即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

2、卫生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在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卫生监督员即进行现场审查,产品监测,符合办证条件的,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城区5个工作日,农村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限期改正决定,整改合格后,卫生监督员再次审查,审查合格后按以上(来源:文秘站 )工作时限审批发证,整改时限不计入办证承诺时限。对县里重大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服务,先办证,后由机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手续。

对于举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在查处结案后,对符合案情通报条件的实名举报案件10日内向举报人通报。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零时限、零距离”结报制。

县合管中心与县内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直报协议,对参合农民在县内外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零时限、零距离”结报补偿,补偿资金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后县合管中心直接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到合管中心报销的,在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补偿到位。

三、落实“一站式”服务制

按规定由服务窗口直接办理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由窗口工作人员联系、传递相关材料,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实行医疗单位服务行为承诺制

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整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严禁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物品、收取回扣等行为,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

五、推行政务事务公开制

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有关卫生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保证群众知情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应办不办,超出限办时限等行政过错行为,严格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卫生社区申报材料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

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三十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

相关设施。

卫生社区申报材料范文5

12. [心得体会] 和谐社区之我见 [wenmiren][2008年10月21日][64] 和谐社区建设要实现目标和过程的统一。和谐社区的最终目标是美好的,为了实现这个宏伟的目标,我们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制定短、中、长期目标及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的措施。目标要根据本社区的实际,体现通过努力可以达到,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社区群众的共建性。那么,怎样的社区才是和谐社区呢?我认为: 和谐社区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社区。活力是社会进步的引擎,是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使主……

13. [爱国演讲] 高唱和谐之歌 为建设美好的社区家园添砖加瓦 [wenmiren][2008年10月21日][87]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与党同心、与民贴心,构建和谐社区,是新时期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更是社区工作永恒的主题。正如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要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 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和谐,是中华民族传……

14. [爱国演讲] 凝心聚力建社区 安居乐业铸和谐 [wenmiren][2008年10月21日][33] 各位领导们、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凝心聚力建社区 安居乐业铸和谐》。 春意盎然,轻风吹拂,社区绿地中抽新吐绿的新苗们睁开他们惺忪的睡眼迫不及待地伸展着他们腰枝,争着给社区的居民们带来春的问候;夏天来了,知了在欢快的吟唱着歌曲,大树下孩子们围坐在社区老师身边,听那一段段动人的故事。硕果累累的堇色秋天,迎来了一位位头发花白,但精神矍……

15. [工作总结1] 社区企业党建工作汇报 [佚名][2008年10月20日][30] 我区现有22个党(工)委,14000多名党员。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积极探索社区、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路子,有力地促进了社区建设和企业发展。 一、社区党建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做法 我区有4个街道党工委,60个社区党支部,市区有41万多人口,3万多名党员。今年来,我们按照做大、做优、做美、做强城市的要求,确立“抓基础……

16. [经验材料] ##社区创建平安工作纪实 [曾卫民][2008年10月16日][72] ##社区创建平安工作纪实 ##镇是“农业大镇”、“省级卫生乡镇”、列为昆明市“水资源自然保护区”。境内苍峦叠障,河流纵横,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镇地处东经102°17′~102°27′,北纬24°35′~26°46′之间,##小河河谷盆地中部,东西最宽18公里,南北最长20公里,位于滇中高原中部,距安宁城35公里,东、西分别与晋宁县、易门……

17. [模板范例] 文明礼仪教育案例-文明礼仪进社区 [佚名][2008年10月15日][450] 创意单位:##市东湖青少年宫

活动范围:##市东湖区

中华民族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讲文明,懂礼貌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对小学生进行文明礼仪的养成教育至关重要. 我校按照小学部德育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学德育常规管理与检查的意见》,通过向社区派驻社区“文明礼仪”之星,让“文明礼仪”之星走进大社区,使未成年人在道德实践中体验,在体验中成长,推动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200……

18. [规则方案] xxx社区居委会关于开展消防工作进社区 [曾卫民][2008年10月14日][21] 社区居委会关于消防工作进社区实施方案 驻镇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xxx社区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要求,落实好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消防工作进社区的通知”(安政办通[2008]2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xxx社区居委会的实际,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安全防控体系,经xxx人民政……

19. [申报材料] 社区居委会申报科普文明示范社区的报告 [曾卫民][2008年10月13日][51] 关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昆明市“科普文明示范社区”的报告 昆明市科协办: ##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成立,现有人口2539人,882户,社区辖19个企事业单位,社区占地面积0.62平方公里,形成3米至30米不等的12条街道网,总长达5248米;拥有绿地11600平方米,绿地覆盖率达18%。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服务部门齐全。近年来,为丰富居民文化活动及普及科普教育,在社……

20. [申报材料] 申报科普文明示范社区的申报材料 [曾卫民][2008年10月11日][70] ##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科普文明示范社区”的报告 昆明市科协办: ##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成立,现有人口2539人,882户,社区辖19个企事业单位,社区占地面积0.62平方公里,形成3米至30米不等的12条街道网,总长达5248米;拥有绿地11600平方米,绿地覆盖率达18%。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服务部门齐全。近年来,为丰富居民文化活动及普及科普教育,在社区成立了“万册图书进……21. [工作汇报] 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曾卫民][2008年10月11日][71] 抓住机遇 开拓进取 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步伐 (xx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我代表xx镇人民政府向各位领导汇报xx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请各位给予提出意见和建议。 xx社区总面积1.5平方公里,常住居民人口2539人,882户,社区常驻企事业单位30个,企业退休人员达1000余人,涉及30多个企事业单位。 ……

22. [经验材料] 村官讲法--记#市学习社区居委会主任民调主任### [曾卫民][2008年10月11日][8] 村官讲法—记安宁市学习社区居委会主任、民调主任曾卫民 我今年32岁,是安宁市八街镇八街社区居委会主任、民调主任,有九年民调工作经历,1995年以来,我先后调处各类纠纷144起,防止19起民转刑恶性事件的发生,调解结案率为100%,成功率95%以上,为八街社区的稳定发挥了一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受到了社区群众的真心拥戴。 八街社区居委会现有居民882户2539人,驻社区企事业单……

23. [申报材料] 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材料 [佚名][2008年10月11日][82] ##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材料 ##山庄小区,始建于1996年,东临和燕路,南近邻纬一路,西与南京农专接壤,北以水吉路为界。是新港开发区征地拆迁配套兴建的复建房住宅小区,也是目前南京市最大的农民小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建有住宅70余幢,居住3000多户近万人,主要安置原燕子矶杨梅塘、新胜、兴武、笆斗、晓庄等村的拆迁农民。经过几年的建设,目前社区内已有幼儿园……

24. [调研报告1] 对全县社区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六的云][2008年10月5日][106] 对全县社区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1〕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社区建设,最近,由县委政研室、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桃花江镇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县社……

25. [计划规划] 甘棠街道“星级社区”打造计划 [veldwind][2008年9月30日][30] 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甘棠街道二 00 五年将对七个社区进行星级打造,经过街道与社区共同讨论,初步形成以下计划: 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将打造计划分为两个阶段完成,上半年完成 4 个社区的星级打造任务,分别为南司社区、赵家花园社区、考棚社区、新公园社区,下半年完成 3 个社区的星级打造任务,分别为双峰社区、滨……

26. [规则方案] 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 [veldwind][2008年9月30日][113] 根据区委《关于全面铺开党风廉政建设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将在原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全面铺开党风廉政建设进社区工作,现就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27. [经验材料] 社区党建经验材料 党旗在社区飘扬 [veldwind][2008年9月30日][72] 甘棠街道六角石社区是一个典型的居民区,社区党支部是在2001年整合社区的基础上产生的。辖区面积0.05平方公里,下辖21个居民小组,有居民1544户,总人口3992人,辖区党员147人。近几年来,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指导和帮助下,在实施社区党建“三三四”模式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多方联动,激发出社区党员、居民群众、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夯实了社区党建的基础,社区党……

28. [企业管理三] 知识管理在构建学习型社区中的实际应用 [企业人][2008年9月22日][1] 什么是学习型社区

社区实际上是一个小社会,社会学家常把它作为研究大社会的起点,实地调查也往往以社区为单位来进行。因此,社区研究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学习型社区建设是以人为本,以社区教育为手段,以学习为动力,以学习型家庭建设和学习型单位建设为重点,以社区居民需求满足和不断提高居民素质为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学思想、学文化、学科学,有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

卫生社区申报材料范文6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