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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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监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的“三项制度”之一,其作用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建设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从业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致使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因此,总结分析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学习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壮大狠有裨益。

2.水利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因为我国在水利工程监理方面起步较晚,受传统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影响,对监理的作用没有在真正的意义上进行了解,监理工作还没有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依赖监理

在施工场地的大型机械、管理人员、施工工艺及方法与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报的数据不一致,在资源配置上出现了不合理现象,在施工中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散慢。只有在监理人员进行指示和配合时,才对施工现场做局部的调整和整顿。有时还只是对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进行应付,现场有监理人员就会按照规范施工,现场无监理人员就随意施工;无视监理人员的督促,许多工程项目无自检工作,编些工程资料向监理部门报验。

2.2计量不准确

施工单位在计量方面总是想尽办法,采用提前计量、多计量、重复计量、不能计量而计量、或者故意出错等许多方法,争取多得或者提前获得工程款。另外,在进行计算时不按合同和规范办事,使工程量扩大。

2.3随意向业主提出索赔

为了加大中标的几率,很多承包商进行投标文件设计时,提出了承担更多风险或代替业主的一些现场土地临时暂用的协商工作的条件;在履行合同时,因为业主对承包商有一些正当的要求,或者是因为承包商的一些行为导致了一些纠纷,比如堆土超出征地的范围,临时通道做了些改变等,当承包商的利益受损时,则不分析对错,直接要求索赔,并且索赔的数额较大。

3.完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3.1大力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加强自身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监理行为,是一切监理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明显暴露出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人才匾乏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加强总监队伍建设,培养综合型的、高素质的总监队伍,从而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有效落实;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力求监理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应加强监理公司和现场监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应不断总结经验,编制总监业务工作手册和监理业务考核手册。

3.2监理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

监理单位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优质的服务争取市场、占领市场,以质量求发展。同时,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认真分析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主要因素,编制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增强这些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3加强与业主方及其他参建方的沟通

监理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领导和业主的正确指导与支持,离不开承包人的充分理解与配合,离不开设计单位的大力协作。特别是业主和设计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关系到每一项合理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如不能得到支持,许多好的设想将不能得到贯彻执行,监理工作的成绩也无法取得。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通过自必身努力,扎实工作,使业主充分相信监理、依靠监理,其他参建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支持监理工作,从而达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作用。

3.4加快法制建设、规范监理市场

必须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培育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如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办法;监理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优办法(奖励办法);监理酬金新的收费指导意见(包括酬金的组成);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细则;监理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全国全系统统一的开放市场);项目法人违规追究办法。打破地区保护,严格监理市场的准人管理制度,杜绝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杜绝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杜绝分包、转包监理业务行为。

4.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监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作环境和施工难易程度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选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一支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高效、精干的现场监理部;组织监理部监理人员熟悉项目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编制具有施工指导意见的监理规划和各专业实施细则;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要有利于监理工程师施工中检查,有利于组织参建单位验收,有利于质量评定和资料整编;做好合同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查、审核工作,达到监理规范要求的,才能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2)检查落实施工单位的实验室、施工中“三检制”和贯彻执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熟悉施工、监理合同,认识风险,判断风险程度,制定防范措施,合理规避风险。处理好合同实施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树立服务业主、服务施工单位的理念,树立监理企业形象,搞好协调和沟通,建立监理的权威,促进监理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圆满完成。

5.总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和其他建设工程监理相比,除了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之外,其他都大体相同。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减少甚至避免洪水等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威胁就要有更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应变能力,并能够熟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对待工作尽职尽责才能够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能够做到质量优、成本低、工期合理、效益好。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特点;对策

一、水利监理工作的特点

水利工程监理通常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通过组织、技术、合同、经济等措施,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工期以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有效地控制,以确保水利工程项目能够按工程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水利监理工作的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水利工程监理属于智力密集型的服务,相关水利监理人员依托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计划、协调、组织、监督以及控制,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二是水利工程监理是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统一结合,水利工程监理人员既要拥有较为丰富的水利工程理论基础知识,同时还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技术经验和出色的协调能力;三是水利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需要相对独立地建立组织,站在公正立场上维护双方利益,在双方存在争执时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水利工程监理的发展情况

中国水利工程监理开始说始于1982年建设的鲁布革水电站,此项工程首次引进了招标承包以及业主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首次实践即获得了成功,在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均取得了较高效果。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监理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1988年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此后,我国多项大型水电工程也采取了工程监理制,均获得了成功。1996年水利部以文件的形势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指出:“所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建设监理制,对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要逐步采用建设监理制”。2007年,水利部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水利工程监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已经全面实行了建设监理制,水利工程监理制的实施在保证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升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水利工程监理依然不是十分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等待我们解决。

三、水利工程监理中依然存在的问题

1、监理的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某些施工单位对监管工作认识不清,认为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之外其他工作无权干涉。事实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监理人员拥有包括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开工审批的权、设备审查的权等多项权利,但在实践中有部分权利并未得到全面发挥。二是对业主的行为还没有充分规范。工程项目中业的重点在于进行监理管理,而不应该过多干预监理工作。业主不必要的干预是造成一些纠纷和误解的产生原因。三是某些人员错误地将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当做“监工”,将旁站监督以及检查当做了是监理的全部工作,无形中减少了工程监理的工作面和工作深度。

2、工程质量责任划分依然不够明确

在水利工程实际建设中,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水利工程监理往往是首当其冲,所有工程施工问题全部会找到监理。这是工程管理责任划分不清造成的。事实上,水利工程监理是依照业主授权,按照监理合同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质量责任更多应体现在设计阶段;在施工阶段,由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均明确规定了承包商要对质量负责,所以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商应和监理共同承担责任。

3、监理人员自身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管理、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知识。必须讲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才能取得相应资质。然而由于薪酬待遇等方面的原因,很多优秀人才难以长期留住,而监理工作有仅需人员,造成有些人员仅仅进行了一些短期培训后就投入工作,甚至没有执业资格证书,缺乏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必然对监理服务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加强水利工程监理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监理资质管理,规范监理管理工作

应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将那些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靠降低监理费率来恶意承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业主以及质监部门必须严格审验监理资质,对于那些转包监理业务的单位一旦发现查实,应不予备案。要严格遵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规,严格遵循监理规范,严重在规范的框架内开展监理工作,从根本上避免随意性的监理工作。努力建设国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康发展的市场主体。

2、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一是要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得到真正落实,严谨总监出现空挂名现象以及多项目兼任现象。应重点加强招投标后续管理,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机制,确保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一旦发现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情况,要相关部门责任。二是要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项目工程师、专业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全部要都要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的相关认证,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3、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提升队伍的监理能力

应应适时对从相关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对相关人员的从业人员强化培训,能够收到较明显的效果;相关人员也应更加主动地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技能,通过学习不断的拓宽知识面,提高技术技能和业务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步提升预见能力、洞察能力和分析问题协调问题的能力。

4、加强监理工作的廉洁自律,公正独立开展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水利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作用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tus and relevant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visions an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ndard detailed analysis, combined with anshan reservoir water supply project-the peasants led into the soup, fine dahuofang reservoir water emergency into a large water supply and eve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work experience, discus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safety control of responsibility and function, was discussed in detail at pres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right unified supervision and the conflicts, and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proposes Suggestion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responsible role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责任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笔者自2004年7月至2012年1月先后任鞍山市汤河水库扩建供水工程―引细入汤工程,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某大型供水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过几年的监理工作,认为一个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

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1国内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于1913年成立,标志着监理工程师步入工程建设领域。在国内,水利工程行业自1982年鲁布革开始,率先进行建设监理制度改革的尝试。辽宁省水利工程是从1992年富尔江引水开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试点。1996年开始“三项制度”改革,同年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文),监理工程师正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从此监理工作有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监理行为职责,确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水利部并于1999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逐渐走向正轨。

国内水利建设监理工作的错位与现状

1.2.1对监理的定位与重要性认识有误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有二十余年历史,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仍有一部同志对工程监理的任务及业务范围认识错误,委托监理是迫不得已,以应付现存的国家规定。受此影响,工程建设管理业主依言是“大佬”,监理人员就是项目法人聘请的质检员,只要替业主把好质量关就行了。在某些工程建设中,业主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无视在工程量计量、工程量单价及工程变更等方面单位规定,随意“拍脑袋”决定,造成监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概算突破较大或者工程无法实现预期效益,最终把监理推出来顶罪了事。更有的业主认为监理是我雇来的民工,让你做什么就得做什么,让你怎样做就要怎样做,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责任者,出了问题方便推卸责任而已。

1.2.2对监理责任定义的不规范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事故时,很多人认为监理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就是监理工程师具有签字权,且不知按国际惯例监理的签字只是监理程序的需要,代表业主对施工方案的认可,仅作为以后索赔的依据,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法律规定监理责任的前提是“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才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1.2.3对监理工作的不支持

我国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但是由于运行的不规范,中标承包人多为人情标,出现分包和转包现象,导致承包人素质低、能力差,对监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从而造成工程管理工作严重脱节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清,或者承包人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配备相关人员,致使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生产管理混乱。此时个别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量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也有个别业主认为监理就是“监工” ,随意要求监理死盯现场,把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责任压给监理,变相减免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制度,大大增加了监理的工作量,也造成事故发生后合理界定责任单位困难。

1.2.4监理人员素质低

水利行业现有监理从业人员60余万,注册监理工程师10万多人,其余人员大多是临时凑合的。监理人员的来源五花八门,有的来源于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设计单位,有的来源于基建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等。总的来说,监理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甚至监理缺位、有名无实,更有缺乏诚信、失职失责等不良行为,距离我国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相距甚远。主要是因为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把关不严,部分较低学历的人员进入这一行业,加之缺乏淘汰机制,造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2.5监理单位发展机制与行业动态

现有的项目法人制执行得不完全,招标投标办法执行中缺少监管机制,没有科学、公正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必要的工程保险业和担保未开展起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成效,致使监理单位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科学创新水平,努力树立行业声誉,以谋求推动企业和行业稳步快速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水利监理规范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知: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驻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监理单位所负责的责任。监理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是监理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时应当检查的项目不作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对监理工程师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况:“(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10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可见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作用是其他监理人员无法替代的。监理的职责是监督和检查,控制手段是抽检,所能采取的措施是要求承包人整改、停工及报告。一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使建设工程按合同完成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

4 水利工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责任的对应关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范围是“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管理的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就是对这五个方面进行控制,把握业主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理顺权利与责任的对应关系,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5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建议

5.1 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

水利工程监理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断是否保障“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总监理工程师更应注重本监理部人员的培训,使其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吸收一批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监理队伍,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从大环境上,要在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水利工程监理的正规教育。监理企业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杜绝监理人员的腐败行为。

5.2 加强监理责任的界定

a.统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界定条款,取消分歧;

b.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的责任边界;

c.成立专门的建设工程责任鉴定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进行监理责任界定。但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体制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被监理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监理业绩的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技术规范,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 TU717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1-033-03

Hydrautic hydroelectric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information manages

【Abstract】 It is importance to pass to manage to the information that an important contents that hydrautic & hydroelectric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makes the inside, is a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reason decision according to of expatiate, and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 category, management method that hydrautic & hydroelectric project developments engineering insid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manage the information, joining together to manage the introduction that information manage the system to current and a few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from but look for to suit with the development at that time, native marine hydraulic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reason of calculator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come to high speed and proceed accurately thenformation handles, making waterconservancy water electrician the distanc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kes the norm turns, scientific.

【Key words】 Hydrautic hydroelectric project; Project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manages;System

1概述

人们常说:“监理的方法是控制,控制的基础是信息”,信息也是监理工程师协调工程项目建设各有关参与方的重要媒介和决策的依据。所以,如果信息管理工作跟不上,则监理人员就难以进行目标跟踪和控制工作,对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也会带来影响,而要使信息准确、及时、实用,信息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水利水电工程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工程,在这样一个宏伟的基础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工作的地位非同寻常。

实践证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和宝贵的经验,但信息管理与国际相关最新动态尚有差距,而高质量的信息管理方能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依据,并制约着工程方案、投资和效益。

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中,信息量极大,而且要求高速、准确地处理项目监理所需和所掌握的信息,这就要求使用先进的办公设备和软件进行信息处理,以便更好的发现问题、编制规划、帮助决策和跟踪检查等。

2建立流畅的工程监理信息网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信息是指可以用语音文字、数据、图表或其他能够让使用者识别的形式来表达,并可以进行传递、处理及应用的对象。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所指的信息不仅仅是在文字、报表、声音、图像和数字上的反映,更重要的是对这些反映材料进行分析、对比、审核,找出差距和纠正的办法,进而做好控制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按预定的目标进行。所以,贯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事情都可以当作信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委托和赋予监理工程师对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管理过程即为信息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要获得信息,就必须建立流畅的信息网。一般应在监理部门内部专门配备一名工程师代表,专门负责本工程(标)的信息管理工作,这就要求建立监理部门与参建单位的信息网络(局域网),以便准确、快捷、可靠、容量大、动态效果好、便于存档,特别适合于工程数据、图表信息的传递。同时,为使信息网系统化、规范化,还应有如下规定:

2.1规定工程参建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路径。业主、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关于工程建设的信息应通过监理传递到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的所有信息也应通过监理单位传递到该信息接受者。这样就能保证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的时效性。

2.2规定项目监理部内部的信息传递路径。所有外来信息经过筛选后传递到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处理方式并传递到专职管理责任人,处理完毕后再反馈给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并分类入卷。

3信息资料的收集

3.1工程监理信息资料类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信息资料收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3.1.1设计信息。设计信息是信息流的一条主渠道,它对正确理解设计意图,保证施工质量至关重要。除正式颁发的设计图纸、设计修改通知以及设计变更等重要资料外,设计参数及计算方法也在信息资料收集之列。同时,监理工程师应经常与设计人员交流和沟通,以便得到更多的信息。

3.1.2业主提供的信息。监理工程师应了解业主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以及投资等方面的指示和安排,并进一步了解业主在当地材料供应和设备采购等方面的信息,了解施工区的水文、气象和地质资料等,以便合理地进行监理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这也是业主提供给监理工程师的最重要的技术信息。

3.1.3来自承包商的信息。包括承包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说明”,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等,这些都是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的重要依据。

3.1.4监理工程师的信息。包括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程开工令,对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质量的安全方面的指示,现场监理月报、施工监理日志、监理负责人的施工记录以及反映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工程照片、录像、检验周报等。

3.1.5其它信息。除了以上几种主要的信息来源外,地方政府的环保、公安、交通和税务等部门也有一定的信息产生。总之,所有对工程有关的信息都在收集之列。

3.2工程监理信息资料的特点。从前述信息资料内容可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3.2.1信息量大:这是因为建设监理涉及的单位多、专业多、渠道多、环节多和形式多的缘故。

3.2.2信息系统性强:大量信息都集中于所监理的项目对象中,故容易系统化,为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3.2.3信息传递和输出的障碍多:这往往是由于传递者对信息的理解、经验和知识的限制或传递手段落后造成的。

3.2.4信息产生的滞后现象:信息是在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产生,信息反馈一般要经过加工整理、传递输出过程,就容易造成滞后。

4信息资料处理系统

基于水利水电建设监理信息量大、面广、复杂等特点,对其管理更适合于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4.1信息资料加工整理。收集到的资料往往是不连贯的,甚至是支离破碎的。而这些支离破碎的信息却不能利用与输出,必须经过整理与加工,使其变为直观、易懂的信息才能输出应用。常做的信息资料的整理与加工工作主要有:

4.1.1文函实录与管理。

4.1.1.1文函是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以及设计部门等各有关部门的相互指令、提交资料、请示和协商的主要手段。一件工程中,来往文函的数量巨大,必须采用计算机管理文函,才能很快查到有关的文件,既快捷又准确。同时,为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软件进行相关文函和技术规范的管理。

4.1.1.2图纸登录。图纸是承包商进行施工的基础,也是监理工程师最主要的监理依据。施工图纸量大,修改次数多,最容易造成混淆或错乱。因此,应使用计算机对图纸进行管理,对来往图纸的发放以及目前图纸所在的中间环节都能够一清二楚。

4.1.2施工报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填写的报表多达数十种,这些都是施工过程中实实在在发生的真实记录,无论进行监理控制还是进行工程问题的处理,对今后工程质量的评定还是处理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及索赔问题都是重要的依据。因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报表、材料与设备情况、现场记录、检验周报、质量安全报告和各种文字报告进行分类整理,并由专人保管。

4.1.3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主要工作,目前使用较普遍的土建工程控制程序为“Primavera Project Planner”(简称P3)。监理工程师运用“P3”对承包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并对承包商的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可以提前发现承包商在工期、资源配置以及投资等方面的问题,并给出定量、定性的分析。监理工程师一般每周将“P3”中的数据进行更新,以便随时掌握施工进度情况,帮助承包商发现和解决问题。

4.1.4信息加工。信息资料经过整理,已经具有利用价值。但是,整理出来的原始资料往往非常繁多,不便于传递。为了方便传递,通常应进行编辑加工,录入专用“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并以图表形式或报表形式输出。

4.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监理常用信息管理系统简介。但我国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信息管理工作尚属起步阶段,各种管理系统和模式参差不齐,现就对以下两种常见的管理系统简介如下:

4.2.1基于C/S和B/S模式的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该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大型的数据库信息系统,其总体目标是:建立既有操作、管理和控制功能,又有辅助决策功能的先进、有效、完整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全面、准确、及时地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监理提供现代化的信息服务及辅助宏观决策。

为使该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开放易扩充性、可伸缩性等优越性,工程监理部门与各承包商采用由高性能微机和数据库服务器构成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简称C/S)体系结构,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之间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rowser/Server,简称B/S)体系结构,通过C/S和B/S两种体系结构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整个监理信息管理系统。C/S体系结构是目前盛行的信息系统结构,在该体系结构下,应用系统分为客户(前端)和服务器(后端),客户端实现用户接口、表示逻辑,服务器端完成事物逻辑和数据存取。B/S体系结构是一种基于Hyperlink,HTML,Java的三级或多级Client/server结构,使用浏览器可以方便的实现对服务器的访问。

4.2.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信息管理计算机辅助系统。该系统的设计是应我国现行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法规、条例为依据,并结合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考虑水利枢纽、水电站、引水提水、农田水利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区别于一般工程项目管理的“三控制”“两管理”监理业务的特点。以合同管理为核心,贯穿了监理法规条例、合同和招投标管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文档管理和系统维护等8个模块,覆盖了招投标和施工阶段建设监理的全部内容,且具有信息收集、处理、查询、检索阅读、打印的功能和统计分析计算、网络计划技术、全面质量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手段。

系统主要内容包括:①收集日常监理工作中大量的信息,用数理统计分析、控制图、网络计划技术、回归分析、盈亏分析、系统综合评价等现代化管理方法,进行工程质量的分析统计;工程进度的调整;进度、费用的优化;工程造价、工程成本的分析等工作。②以规范化格式输出有关工程的各种文件、表报等。③文书档案管理,为工程索赔、验收提供依据和资料。

5信息输出管理

信息资料经过整理和加工,需要向各有关部门和领导传递。而有些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及时传递极其重要。对于信息反馈和输出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5.1《施工监理月报》。这是代表一个月工程监理情况的全面报告。其内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为“进度报告”,又细分为“工程监理概述”、“施工监理”和“合同情况”。“概述”主要概括本月份监理情况,监理重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努力的方向等。二、以本月工程进度为依据,以图表的输出“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计划进度实际进度比较曲线”,“工程量签认表”、“内、外资投资累计曲线”以及“工程大事记”等。三为工程附照,包括主要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照片以及有关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照片。

5.2《施工周报》。根据周进度编制的《施工周报》,主要为了让关心工程进度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各施工作业面的进度情况,计划与实际进度的比较以及本周完成的主要工程量。《施工周报》是各级领导及时、准确了解工程信息的途径。

5.3专题监理信息。对工程中出现的较为重要的信息,或者根据业主及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某一重要事情需要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有关各方送报。比如 “工程进展情况”、“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重要的“变更令”等,所有这些都应及时向有关各方传递。

6结论

工程领域信息管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意义的新领域。一条信息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为国家、为业主节约投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信息管理工作为监理工作的基础,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信息管理工作在我国水电建设中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它需要更多的人来关心、支持,为祖国水利水电建设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多样性,选择和开发适合各自工程特性的管理系统和方法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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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建军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计算机辅助系统设计及应用.山西水利科技,1998(4):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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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钱建春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研究与开发.长沙交通学院学报,15(2)

5张淑霞.施工监理中的信息管理.中国石化,2003(2):34~35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内涵的不断扩展,现已形成由工程施工监理、结构设备监理、水土保持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共同组成的多专业监理体系。但就传统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而言,存在职能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使很多水利工程在后期存在很多质量问题。随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就对监理工作的开展状况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今后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监理工作的重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一、水利工程监理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监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

(1)由于我国开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较晚,根本没有认识到监理工作的职责和双方的利益关系。只是认为这是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即使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在实际监理工作中业主也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有些业主经常用不成文的“地方惯例”来决定工程上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常常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导致工程建设进度滞后,工程效益下降,而监理单位则成为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替罪羊”。

(2)承包商是建设工程的直接生产者,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也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对象之一。有些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在质量检查控制方面依赖监理,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尚未进行自查自检,就叫监理去验收,导致自身的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有些承包商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组建工程项目部及配备相关人员;或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本应投入的生产设备,导致工程建设管理混乱,许多施工方案无法实施,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也有的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和替业主作主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不予以应有的配合,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程建设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

(3)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媒介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这一合同建立了双方的合作关系,显然,这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关系到每一项合理的施工方案的调整。监理工作要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保证施工企业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在监理工作中需要业主和设计单位的支持与配合,才能做到客观、无私、公正的评价施工质量。

2、监理单位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应根据监理合同中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总体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监理总体布置和科学管理,是一种高智力的劳动,因此该机构要求各类技术人员在数量、业务能力、专业搭配上合理,特别是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现实中,目前仍有部分监理公司不能独立于原单位,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拼凑人员,而被拼凑的人员往往缺乏必要的经济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能力较低,同时离退休人员多,监理人员构成难以稳定;而拥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较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难以引进,致使公司及其人员的素质总体水平较难提高,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监理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在加强管理工作的同时,重视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以增强自身实力,从而达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的。

3、工程建设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监理合同得不到认真履行

目前,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不能完全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施工,仍然存在“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是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属一家单位的现象,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监理人员的决定和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中互相推卸责任。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时有出现,以致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20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二、针对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监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针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等情况,监理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文件以及监理合同构建科学的监理人员监督管理体系。将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相关联,提高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力度,有效保障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企业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监理人员责任心为目的,明确其职责。以强化监理工作监督与管理为目的,开展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绩效考核工作,以此确保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工程监理过程中人员管理与绩效考核等方式强化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2、完善法律体系,认真落实招投标制度

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而言,应认真贯彻落实《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承担起自身责任。在此过程中,还应建立起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打破区域保护,认真落实建立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无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揽业务与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同时还应杜绝分包、转包监理业务的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立市场的良好运营。

3、加大水利工程监理执法检查力度

我国实施以法治国的国策,在水利建设工程监理事业也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用法律的手段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与行政法规,按照国家及水利工程验收的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 

4、加强监理单位与业主以及其他参建方的沟通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业主与其他参建方的支持、协作与沟通。特别是与业主、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情况,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每个施工方案的调整。为此,监理单位应通过自身的努力与扎实的工作经验基础,使业主充分信赖监理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参建方的协调配合,以让监理工作真正发挥出其“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积极作用。

5、大力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加强自身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监理行为,是一切监理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明显暴露出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人才匾乏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加强总监队伍建设,培养综合型的、高素质的总监队伍,从而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有效落实;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力求监理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应加强监理公司和现场监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应不断总结经验,编制总监业务工作手册和监理业务考核手册。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安全。在今后的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明确自身职责,对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同时监理人员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与业务水平,并对监管措施进行不断的完善与创新,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