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查论文范例6篇

预算审查论文

预算审查论文范文1

按照预算改革的要求,部门预算编制要“细”,要“实”。所谓“细”,就是要把所有预算指标都按类、款、项、目,一直落实到具体项目;所谓“实”,就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年度所要实施的事项,测算支出的实际需求,不得瞒收虚支,真正实现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

一、部门预算监督的内容

在目前人大还不可能对所有部门预算的各项收支情况都进行详细审查的情况下,人大对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内容应该有原则,有重点。

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扬州实际,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遵循需要与可能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审查预算收支总量、平衡状态、主要支出项目。

重点是,在一般审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部门、重点方面、重点项目。

重点部门——综合部门,农业、教育、科技、社保等重点支出部门,资金收支量大的部门,预算外收入比较多的部门。其中,要关注重点部门中“三个高于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即,目前与预算审查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和中共中央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问题。如:农业法——农业投入;教育法——教育经费;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经费,都要求每年支出都要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中共中央有关精神文明、卫生发展的决定,都要求对宣传文化、卫生事业每年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人大一年可选择几个重点部门进行审查。

重点方面——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支出是否合理、透明,收支是否平衡,收支是否不均;公用经费标准、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必备的机动费是否立项;综合经济部门与专业部门安排的项目是否一致,资金安排是否到位;国家、省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中心管理,等等。

重点项目——收支数额较大的项目、重要项目和影响面大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在预算草案中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以便于人大审查。

二、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

1、提前介入。参加政府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了解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标准等情况,掌握编制进度。

2、调查研究。对政府确定提交市人代会会议审议的部门,开展调查,做到情况清楚,心中有数。

3、初步查阅。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上报人大财经工委后,财经工委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查看,并将注意力放在上述的重点方面。

4、初步审查。人大财经工委会同市人大其他相关工作委员会,听取财政部门和预算编制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的说明,对预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5、提交市人代会会议审查。财政部门在初审后,对部门预算进行修改、补充,按统一格式,在人代会会议前印发给代表,供代表审议。

三、部门预算审查意见的处理

部门预算审查的最终权力在代表大会。要特别重视代表的审议意见,落实审议意见,这是整修部门预算审查的工作的落脚点。

1、人代会会议前,财经工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初稿。

2、人代会会议上,财经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汇报的全市预算审查报告中,要吸取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3、人代会会议后,要督促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审查的意见批复部门预算。

关于部门预算的批准权问题,我认为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都不能批准,应由政府批准。这在预算法的第四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人代会审查批准了本级财政预算,也意味着包含在本级财政预算和本级财政预算一样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四、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

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变更,预算执行期间,除国家出台的政策性因素外,不得随意增减预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一是年中了解。督促部门严格执行预算。二是年底调整。调整的步骤是“部门提出,财政审核,报人大备案”。三是决算审计。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是交部门决算前,要经过审计,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签署意见。

五、对我市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评价

从2001年12月,我市对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已经开始。总体上看,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政府认真组织,部门认真编制,人大认真审查。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人大代表的参与度不高。在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分组审查和大会主席团会议上,几乎没有听到人大代表对部门预算发表意见和建议,部门预算的详细材料也很少有代表去查阅。

二是对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宣传不够。今年是人代会审查部门预算的第一年,但诸多的新闻单位对此毫无反映,基本没有什么报道。

三是人大财经工委人手少,力量不足。初审工作还是比较粗浅,对部门预算实质性的意见不多。

四是涉及部门预算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还未解决。从初审中,我们就发现实际编制预算时间太短,预算草案出台迟,给初审带来困难;定额标准不够合理,住房费、通讯费、会议费标准与实际需要相差较大;部分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部门预算管理之外,没有完全达到综合预算的要求;占部门预算较大比重的项目经费,不确定因素太多,年初无法确定。国家、省补助下达较迟,就是市政府的项目经费也要在人代会后三月中旬才能确定,人代会通过的部门预算约束力就可能打折扣。这些问题,实质上涉及到政府财政资金分配权力的调整,涉及到政府计划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过渡,涉及到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等等深层次的问题。解决非一日之功。

六、对加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建议

一是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层要重视部门预算审查监督。

实行部门预算后,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有了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的质的飞跃,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一场改革。人大常委会领导层要对这场改革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指导,组织力量,帮助和支持财经工委开展工作,把部门预算监督放在地方人大重点监督的位置上抓紧抓好。

实行部门预算,是政府财政资金分配权力的一次改革。首先,政府的市长们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支持改革。其次,财政部门也要转变职能。各部门的预算由人代会审查后,财政部门的职能是批复、拨付和监督执行,实行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

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最终形成的机制是:政府编制预算;人大审查、批准预算;财政部门按预算实施管理;各部门按预算执行;审计部门按预算审计决算;人大按预算监督执行并批准决算。

二是人大财经工委要加强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大财经工委是人大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主要部门,肩负的责任重大。财经工委的同志要善于学习财经知识,努力钻研预算编制业务,提高审查监督的能力;要深入实际,主动介入预算的实际工作,倾听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反映;要密切和人大其他工作委员会的关系,充分听取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审查监督的意见。要积极向领导反映实际困难,尽可能充实专业人员。财经委人手不够,可在本届人大代表中物色恰当的人选,由财经工委聘请,参加初审工作,以解决暂时的困难。最终的办法,还是人大必须配备与审查监督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预算审查论文范文2

【关键词】审批权;内容;性质;改革

【正文】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国家权利机关审批通过,方可生效。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1]《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人大尤其是市县人大,许多没有设立预算委员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只有20个人,很难审查上万亿的中央预算资金。预算审批权的行使状况并不能让人们满意,预算审批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预算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政府对于公共资金的每一分支出,都应该事先制定详尽的预算,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后方可支出。审批权作为高度政治性的议题,预算审批权的授予在不同的政府体制与政治文化传统下会有不同,但是,不论是怎样的国家制度,预算审批权总是包含着三个方面。这些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机关的收入保障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及调整有关税法、国债法及金融货币法等法律文件,行使在税收、国债和金融领域中的财政权,起到控制政府收入、稳定国家财政金融活动的作用。其次是立法机关的支出控制权,指由议会通过授权法、拨款法、委员会决议及各种非正式立法的方式,对政府的开支项目及其支出预算进行控制,为政府的活动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再次是立法机关的账目审核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其内部设立的有关组织及相对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政府的财务项目进行审计,从而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是否按授权与拨款法案的要求进行[2]。审批权的内容分为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审批权似乎仅只包含了程序方面的审议和批准,而就审议和批准程序本身也已经简化到走形式的程度。

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未明确。这其实正是对审批权内容不明确的表现。显然,审批不同于备案,也不能只是批或不批,审批的重点在于审议然后决定是否批准,而审议则不能止于程序的审查,而应该更多地关注草案的内容。审批权应该包括预算草案调整权。由干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目前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人大拥有调整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3]

各级人大在审批政府预算时一般都会确认政府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预算审批权的性质是什么呢?从现有著述的观点来看,主要有立法权说、监督权说、决定权说和独立权说。[4]预算的审批是对开支机构的事前赋权,事后确认的过程,而监督权是保障性和控制性的权力。审查批准预算案并不具有监督权这种事后性、保障性的特点。决定权具有自创性和实体规定性,而审批权一般不具有创建性,只是对既有事项的表态、宣告与确认。决定权和审批权在实体内容和运用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别。预算虽然不具有实质性法律的抽象性要求,但不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年度预算都具有款、项、目、节的法条架构,都经由一般立法程序成立,并以条例或者法案的形式公之于众。预算既然是法,立法机关是以法律的形态来通过国家预算审批的。那么应该可以得出预算审批权即立法权的结论,确立这一点对于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都赋予预算审批非常重要的地位,英美等不少国家甚至直接将立法程序适用于预算审批的过程,通过的预算即成为法案,与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既然审批权是立法权,那么上文所提到的调整权则是应有之意。而我们面临的下一个问题是,人大是否有能力对预算草案做出调整。

预算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人大不仅没有充分的时间也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的辅助,人大的各项活动很可能陷入表面化。而无论是在实行一院制议会国家,还是实行两院制议会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审核都是由议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其属下的各种小组委员会负责进行,最后才由议会大会审议表决。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局负责在经济形势预测和财政收入估计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预算草案的审核。除此之外,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预算审核权。[6]这给我们以很大的启发。预算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各预算部门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还可以建立专门小组,与预算支出的各个部门相对应,负责对该部门收支预算的专门审查。预算委员会一方面对预算编制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建议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审批机关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但预算编制部门拒绝修改的内容予以否决。这就避免了因为缺乏信息和专业知识技能而做出不科学的调整。这样,不仅对部门也对审批机关有着双重的制约。

另外,目前预算草案粗略的风格,对人大代表而言都只能是“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人大审查中不可能对预算方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客观上形成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提交人大的政府预算编制应从粗略到细致,这样人大才有可能真正行使审批权。这样人大在预算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审批权才具有实际意义。

以上是从权力机关的角度来讨论的,而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免费派发政府预算报告给公众,民意机构可以对政府预算安排和实施过程跟踪、问责,甚至可以要求听证。这不仅是保证政府预算支出的合理性、公共性的要求,也是杜绝以官员意志代替公众意志,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的根本措施,更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义所在。[7]

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首先应正确认识审批权的内容和性质,为审批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不仅从认识上明确审批制度的实质和核心,也从客观条件上提供了审批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也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阳光预算”,从而更好地保证预算审批制度的完善。

【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2]参见王永礼:“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若干问题”,

[3]参见刘剑文、熊伟:“中国预算法的发展与完善刍议”,

[4]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4页。

[5]参见刘剑文、熊伟:“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2004-1-10。

预算审查论文范文3

开展预算初步审查是预算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重点需要在改善预算初步审查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然而现行预算法关于预算初步审查的规定只有第三十七条一条,过于简略。修改中的预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1]增加了关于预算初步审查的规定,包括增加三个条文,修改一个条文,但有关规定仍不够具体。为从法律上实现预算初步审查制度的完善,并在实践中有力促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进步,建议新预算法进一步细化对预算初步审查的规定。

 

一、准确把握预算初步审查的功能定位

按照预算法规定和实践做法,财政部门将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后,人大要先后进行大会前的预算初步审查[2]与大会期间的预算审查。预算初步审查与大会预算审查,二者统归于预算审查阶段,同时又是相对分离的两个工作环节,内容上有所不同。一是审查的时间不同。初步审查发生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预算审查则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二是审查的主体可能有所不同。大会设立财经专门委员会的,则财经委既是初步审查的主体,也是审查的主体之一[3];大会未设立财经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一般由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负责,大会期间则另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三是审查的对象有所不同。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预算初步审查的对象是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4];大会审查的对象则是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四是审查的结果载体不同。初步审查的结果要形成初步审查报告(或意见),内容一般较为细致;预算审查的结果则形成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内容一般更为原则。五是审查的目的有所不同。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审查都属于审查的一种方式,二者最终都为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提供服务,不过细分起来,预算审查是直接为大会批准预算提供依据和参考;预算初步审查则是为预算审查提供准备和参考。总之,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审查存在明显的不同,理论上、实践中都应当承认并重视预算初步审查的独特地位。

 

强调预算初步审查的独特性,更重要的在于预算初步审查具有自己独特的职能作用。从各地实践看,预算初步审查的结果运用一般有两种,一是将初步审查意见提供给财政等部门,以促进预算草案编制的进一步规范、合理;二是将初步审查意见通报(报告)大会负责预算审查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以便为大会审查批准预算提供参考。也就是说,预算初步审查除了为大会预算审查提供参考依据外,还具有修正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特殊作用。个人认为,预算初步审查的后一作用更值得给予关注和强调。理论上,能否对政府提交审批的预算草案实施修正,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否具有实效性的一个重要体现[5],但现实中,人大否决或修正政府预算草案的案例却鲜有发生[6]。究其原因,代表大会的会期较短、议题较多及其影响力大、敏感度高,这些都是极为现实而又很难克服的因素。而对预算初步审查而言,由于会前时间较为充裕,而且审查对象还仅是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7],因此,在预算初步审查阶段对预算收支初步安排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是有条件的,也是可行的。实践中,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在开展预算初步审查时,都对各部门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特别是项目支出安排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财政等部门研究处理,也都得到了财政等部门的重视和落实,真正体现出人大对政府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意味。

 

因此,建议新预算法中进一步加大预算初步审查的条文分量。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明确预算初步审查的职能定位,即明确预算初步审查是对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安排建议进行的一种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就预算具体安排提出是否妥当、如何修改的意见。建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预算草案确定之前,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2)财经委应当就政府预算安排特别是部门预算的各项收支安排,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3)财经委应当就审查内容提出具体的初步审查意见;(4)初步审查意见涉及需要对预算初步安排作出调整、修改的,交财政等部门研究处理。

 

二、科学界定预算初步审查的实施主体

从发展时间较长、制度较为成熟的外国议会看,由于具有专业上的优势,所属委员会在议会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8]。如美国国会在审查批准政府预算草案中,国会预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大量实质性的审查活动其实是在委员会中运作并作出决定的。

 

关于预算初步审查的主体,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同级次人大,分别作了规定。现行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全国人大,由财经委负责初步审查;对于省级、设区市级人大,人大设有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委初步审查,人大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相关工作机构(通常是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对于县级人大,由常委会负责初步审查。预算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预算初步审查主体,全国人大仍为财经委;省级人大为“有关专门委员会”;设区市级人大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由财政部门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人大仍为常委会。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全国各地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设置情况存在很大差异[9],预算法的上述规定不能很好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实施起来会给一些地方带来不便。一是对于县级人大,规定由常委会负责预算初步审查,排除了财经委的审查资格。虽然现实中,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人数都偏少,力量不够强,但是财经工委毕竟是长年从事预算审查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有必要充分发挥财经工委的专业优势;而且常委会本身是个议事机构,人员集中起来开展具体工作并不容易,规定由常委会负责预算初步审查,可能不利于初步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设区市人大,规定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则工作机构只能就财政部门的征求行为,提出相关意见,而不是名正言顺主动作出预算初步审查。这种情况下,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今后是否可以开展预算初步审查就存在疑问,如果开展,似乎于法无据;如果不能开展,又显然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对省级人大,一方面有的省人大仍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10],则是否意味着预算草案将由法制专门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法制委各省人大普遍设立);另一方面现在大多数省份已设立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协助常委会及财经委专门从事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的机构,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预算法中理应对其作出适当规定。

预算法的修改应当适应并服务于当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为充分发挥各地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作用,建议新预算法明确规定:(1)人大设有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委负责预算初步审查;(2)人大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工委或预算工委负责预算初步审查;(3)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预算审查咨询机构,协助开展预算初步审查。

预算审查论文范文4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算;审核

1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内容概述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主要是对工程量的准确性、单价套用的合理性、费用计取的准确性三个方面实施重点的审核,在结合施工图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施工合同、工程协议、投招标文件、会议纪要、地质勘查资料、工程的变更签证、隐蔽性工程的验收资料、材料设备等的价格签证等工程项目的重点资料,实施工程造价预结算的计算审核。

工程量准确性的审核。工程量计算中存在的误差主要是正误差及负误差,其中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中的土方施工中,土方的实际开挖高度比设计室外的高度低,计算时依旧按照图纸进行计算等,实际工程量小于图纸上的工程量时按照图纸进行计算,存在重复性的计算等;负误差主要的表现是完全按照理论尺寸实施工程量的计算,存在计量项目的遗漏等。在施工图的工程量的审核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准确掌握与科学应用。就签证凭据中涉及到的工程量的审核,其主要的内容是依据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修改通知书等依据实际状况实施核实,做到计量合理、实事求是。

单价套用的合理性的审核。工程造价的定额具有着权威性、科学性与法令性,造价定额的形式、内容、计算单位、数量标准等必须执行严格的标准,不能将其进行随意的提高或者是降低,在预算单价的套用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审核直接套用的单价;审核换算的定额单价;审核补充定额等内容。费用计取的准确性的审核。取费要严格的依据工程项目所属地的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文件以及制定的规定,综合工程合同及投招标文件等来准确的订立费率。在费用计取的准确性的审核中要注意计费文件的实效性;费率计算的准确性;所执行的取费表与工程性质的相符性;存在差价调整的材料与相关文件的相符性等。

2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的预结算文件的编制是项非常系统和繁琐的工作,需要编制及审核人员认真细致的去对待,对编制及审核人员有非常高的要求,需要相关人员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包括建筑工程专业性的设计知识、专业性的施工技术、较高的预结算业务能力等,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原理知识、法律知识及政策敏感性等,另外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等,但在工程造价预结算的编制及审核工作中,具体的人员素质难免存在无法完美的符合以上诸多要求的地方,使预结算的审核存在不细致、不到位的地方。无论预结算审核人员水平的高低,在具体的预结算编制及审核工作的开展中,因工作的复杂性、易变性等原因,难免存在一些差错;工程造价的构成项目相对复杂,变动相对频繁,增加了预算及结算的计算难度,计算基础所存在的不一致等都容易造成预结算中存在错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技术、材料及结构的不断涌现,使具体的预结算中存在需补充的项目、内容及定额缺项现象增加,致使产生定额核算不合理;预结算编制及审核人员因缺少施工现场的实地调查及可靠的数据资料,导致补充定额及计算定额中存在某些不合理的地方;高估冒算现象在施工企业中其实并不少

见,施工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不是立足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以及提升企业社会信誉等,而是以多计算工程量、巧立名目、高额套用定额单价等不正规的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等,提高建设工程造价而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3.1 对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 , 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因此,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众所周知,工程预决算的准确度取决于工程量的准确度,只有熟悉精通定额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才能准确无误地计算工程量。例如在土建工程结构图中,梁与柱交接时,梁算至柱的侧面,主梁与次梁交接时,次梁算至主梁的侧面。但多数施工企业的预算员都是按照梁柱的结构尺寸统算,交接重复部分没有扣减,加大了工程量,提高了工程造价,若建设单位的预算审核人员,不熟悉计算规则,就难以去伪存真核实工程量。

3.2熟悉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子目

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子目中,要熟悉每个定额项目包括的工作内容, 特别是对一些综合定额项目,更应该注意定额综合的内容,如果对一些综合的内容都不熟悉,就会造成重复立项,重复套用定额子目的错误,促使工程造价提高。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套用哪一个分部、子目,差异很大,特别是对一些模棱两可的项目,例如土石方类别更为明显。所以我们在审核决算中,要熟悉定额中同类工程量的子目套用界限,实事求是,逐项加以核定。

3.3对材料价格的核实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体制已相对完善, 市场上建筑材料的变动浮动增大。当前仍有一些材料或设备为建设单位采购供货,若委托施工单位代办,所发生的价差由建设单位负担,因此,对材料价格的核定不容忽视,应引起建设单位预算审核人员的高度重视。再加上社会上对票据管理比较混乱,实价虚报经常发生,因此,审核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价格。

3.4对建设费用的审核

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各地不一,具体计算时应按当地的现行规定执行,主要注意审查费用定额是否区分工程性质土建、装饰、安装、修缮等,再重点审查所使用费率与工程类别、造价部门有关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是否相符,最后审查计费基数和工程造价计算程序是否正确。

3.5努力提高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这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审查工程预决算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绳,采取公正的立场和科学的态度,不能有偏见,更不能感情用事,应具有耐心、细致的态度。

3.6稳定政府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审核环境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定额多次做出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频率不应过快,尽量给预结算的审核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方便审核的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预算审查论文范文5

关键词:预决算,审核,工程造价,工程量

 

额工程预算是国家进行建设投资、工程拨款、甲乙双方决算的主要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工程结算是调整工程投资计划,考核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成本分析和转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依据。简要介绍了预决算审核的准备工作,重点阐述了审查的基本方法,强调了预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揭示出搞好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对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意义。

1.预决算审查的基本方法

由于工程规模、特点及要求的繁简程度不同,施工企业的情况也不同,因此需选择适当的审查方法,确保审查的准确与高效。

(1)全面审查法,这是逐一地全部进行审查的方法。此法优点是全面、细致,经审查的工程预结算差错小、质量较高,缺点是工作量大,对于一些工程量较小、工艺比较简单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编制预结算的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可采用此法。

(2)重点审查法, 这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查的方法。选择工程量较大、单价较高和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如一般土建中的基础、墙、柱、门窗、钢筋混凝土梁板等; 补充单位估价子目, 计取的各项费用及其计算基数和标准。

(3)分解对比审查法,这是把一个单位工程按直接费与间接费进行分解, 然后再把直接费按分部分项进行分解或把材料消耗量进行分解,分别与审查的标准预结算或综合指标进行对比的方法。如发现某一分部工程价格相差较大,再进一步对比其分项详细子目,对该工程量和单价进行重点审查。免费论文参考网。此法的特点是一般不需翻阅图纸和重新计算工程量,审查时可选用1~2 种指标即可,既快又准确。免费论文参考网。

(4)用标准预算审查法。对于全部采用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以事先编制标准预算为参考审查预算的一种方法。采用标准设计图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在结构和做法上一般相同,只是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不同有局部的改变。这样的工程预算就不需逐项详细审查,可事先集中力量编制或全面详细审查标准图纸的预算,作为标准预算,以后凡采用该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的工程,皆以该标准预算为准,对照审查。局部修改的部分单独审查即可。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审查时间短,效果好。缺点是适用范围小,只能针对采用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的工程。免费论文参考网。

(5)筛选法。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同类建筑工程虽然面积、高度等项指标不同,但是它们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各项数据变化却不大因此可以把建筑分部分项工程的数据加以汇集、优选。归纳出其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及人工等基本数值,作为此类建筑的预算标准。以这类基本数值来筛选拟建工程预算的分部分项工程数据, 如数值在基本数值范围以内则可以不审,否则就要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详细审查。如果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数值”所适用的建筑标准不同,则须进行调整。筛选法的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适用于住宅工程或不具备全面审查条件的工程。

(6)分组计算法。这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就是把预算中有关项目划分为若干组, 在同一组中采用同一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按照标准对分项工程进行编组,审查其中一个分项工程,就能判断同组中其它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例如,一般建筑工程中的底层建筑面积、地面、面层、地面垫层、楼面面积、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抹灰、天棚刷浆及屋面层可编为一组。首先计算出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楼面找平层、天棚抹灰,刷白的面积与楼(地)面面积相同。用地面面积乘以垫层厚度就是垫层工作量,用楼面面积乘以楼板折算厚度就是楼板工程量。此法特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7)预算手册审查法。即在日常工作中把工程中常用的标准构配件等,根据标准图计算整理成预算手册,按照手册对照审查,可以大大减少简单的重复计算量,提高审查效率。另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采用预算软件进行预算审查也是一种简便有效的方法。

2.预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预决算审核经验来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施工单位提高的工程决算一般都会超出实际造价的15 %左右,因此,在审核预决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工程量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 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精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工程量的准确度是决定工程决算质量的前提,因此,必须熟悉和了解定额中的各项说明和计算规则的含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往往通过障眼法等手段在构造交接部位重复计算,在审核中如不熟悉计算规则,多算冒算的工程量就难以察觉。

(3)熟悉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内容

审核人员首先要熟悉定额每个项目中注明的基价中包括和不包括的项目内容, 特别是一些综合定额项目。但有些施工企业在编制决算中对前列项目中已包括的内容重复立项,审核人员如果不熟悉定额内容,就会使其蒙混过关,增加工程造价。

(4)审核定额子目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套用哪一个子目,有时可能产生很大争议,特别是对一些模棱两可的子目单价,施工单位常用的办法是就高不就低地选套子目单价。所以要明确分清定额中的同类工程量的子目套用界限。

(5)材料价格的审核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建材市场上材料价格差别较大,如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办采购,却忽视了对市场价格的调研,必将为施工单位进行实价虚报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审核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进行市场调研,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6)经济鉴证的审查

经济鉴证是在施工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调整的工程量和材料差价, 一般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时往往多计取调增项目的内容,少计或不计取调减项目的内容。例如, 原设计某一项目为砖砌墙体,后因需要,结构修改为混凝土墙体,但施工单位在编制决算时只计取增加混凝土工程量, 不扣除原设计而实际未做的砖砌部分工程量。因此,对鉴证项目的审查也不可忽视。

(7)取费标准和其它费用的审查

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定额及当地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 其它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如工期奖、抢工费、措施费、优良奖等),各种计算方法和标准都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多支多付。综上所述,预决算审核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和提高自己的学术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做好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以达到合理使用基建经费,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预算审查论文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土建预算,审查技巧

 

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工、料消耗的文件,是考核工程投资经济合理的依据。所以做好工程预算的审查工作,将有利于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自己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浅谈建筑工程土建预算的审查技巧。

1.重视搜集完备的依据性文件

审查人员必须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搜集完备的编制预算的依据文件、材料,包括:

1、建筑和结构专业提交的全套土建施工图;

2、总图专业提交的土石方工程和道路、挡土墙、围墙等构筑物的平立剖图;

3、工程所在地区的综合预算定额、建筑材料预算价格、间接费用和计取费用的有关规定文件;

4、工程所在地的类似工程预算文件及技术经济指标(供参考)。

2.抓住审查重点

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和间接费的计取是审查工作的重点,应认真对待,一丝不苟。

2.1工程量和单价的审查

审查时应注意:A、编制预算时所使用的综合预算定额是否适用于本工程;B、预算书中不得重列综合定额中已包含的工程量范围;C、是否按定额规定的规则计算工程量;D、防止出现张冠李戴,错套单价的现象。各分部审核的重点不同,现按分部分述如下:

2.1.1土石方分部

应注意、本分部仅适用于土石方、满堂基础及基础定额中未综合的土石方项目。

运土数量中,是否已扣除了回填土数量。如有地下室土石方工程时,在计算承台或砼基础时应扣减挖、填、运土的含量。计算挖土高度时,不得把底板(或承台)的底标高作为挖土高度,应扣除原泥皮线标高。地下室土方量要计入工作面的土方量。要辨明挖土的土壤类别,以防止套错单价。对高地下水位地区应注意增列地下水排水费用。

2.1.2基础分部:

打桩分部的定额仅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陆上桩基工程,不适用打试桩及在室内或支架上打桩。审查时应注意有否忘列各类桩基所对应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及组装、拆卸费用。对于冲(钻)孔桩、灌注桩、人工挖孔桩等1米内的砍桩头费用,定额已包括,不得重列。超过1米砍桩头及吊运机械费用,不得漏计。人工挖孔桩定额已包含扩孔5cm砼工程量,预算中不得重计,人工挖孔桩的弃土工程量不得漏列。

2.1.3墙体分部

砧石墙定额仅适用于平墙,非平墙每m3应增加1.4工日。。

墙基与墙身的分界线划分应符合规定。内墙、外墙、框架间墙与非框架间墙应分别计算。。墙体工程量不应包括门、窗洞口及0.3m3以上的孔洞数量。计算墙身长度中,属于框架间墙应扣柱位。墙体高度计算,墙顶是梁应扣梁高,墙顶是板应扣板厚;设有构造柱的砧砌体应计算拉接筋的工程量,一层砌体檐高在3.6M以下者,均应扣除定额内的垂直运输机械费。墙体计算中不得把门连窗、异形门窗按矩形门窗扣除。

2.1.4脚手架分部

审查时应注意满堂脚手架的计算有否漏计增加层;住宅底层层高低于2.2M的柴火间不能计算脚手架;六层以上或檐高达20M以上应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临街房屋应增加防护措施增加费;天棚高度超过3.6m时应计算满堂脚手架;有装饰墙面(天棚)之一为装饰、刷浆或勾缝时满堂脚手架应计算50%;墙面和(天棚)均为勾缝或刷浆时应计算20%的满堂脚手架。砧砌女儿墙高度超过1.2M者应计算双排脚手架。在高层建筑中,裙房和主楼由于标高不一,应分别套用相应脚手架定额。

2.1.5柱、梁、板分部

2.1.6门、窗分部

门、窗工程量庆与砧墙中所扣除的门、窗面积相符;不同种类的门、窗(如门连窗)应分别套价。审查门、窗数量时要注意门窗表中数量与各层平面图的门、窗数之和是否相符。门、窗数量计算还要注意配套玻璃种类、厚度是否与定额相同,否则必须换算。

2.1.7楼地面分部

审查时要注意各层地面面积总和应与相应建筑面积相符。地面是水磨石,防滑地砧面层时,计算面层工程量后还需另计水泥砂找平层工程量,整体面层设计图纸与定额规定含量不同时要按比例进行换算。块料面层设计所采用材料与定额不符时应进行换算。当设墙裙时,应在相应的地面项目中扣除所含踢脚线含量。

2.1..8屋面分部

定额中屋面防水及檐沟防水已包括防水粉用量,如与定额不同时应予换算。定额中规定屋面隔热层垫砖高为3皮砖(12×12×18厘米),如设计不同时应予换算。

屋面找坡:用砂浆防水层,找坡套用细石砼找平层,不用砂浆防水层,找坡就直接套细石砼面层。

屋面面积之和应和一层相应建筑面积相符。

2.1.9装修分部

审查时应注意勒脚装修有否漏计,檐口高度在3.6M以内的单层建筑外墙粉刷应扣卷扬机费;严格区分普通、中等、高级抹灰,按类套价;刷“106”(或水泥漆)等涂料时,应扣除室内抹灰定额内的石灰浆含量;外墙面喷塑应增列打底子项;主梁净高超过50cm或每个井面积在5M2内的井字架梁天棚和梁净距在0.7M内的有梁板天棚,其抹灰工程量应乘1.4系数;块料面层按实铺面积计算。。

2.1.10构配件分部

应注意:不得把阳台台板及墙合并套用栏杆单价,以引起造价增加。

审查构配件项目时要注意不得漏计面层装饰工程量。

2.2各项费用审查:各项费用计取基数应按一般工程项目、打桩项目、装修项目分别计算。

打桩:制作兼打桩按一般土建取费率的80%计算间接费;单独打桩(不施工上部工程)按土建取费率的40%计算间接费。无论是“单打”和“制打”都以桩的制作和打桩的直接费合计数为计费基数。打桩不计取塔吊费用。高级装饰:按规定其取费率为土建工程取费率的40%计算间接费。

对无定额可套而用市场造价套价的特殊材料项目不能计取间接费只能计取税金。

3.做好复核工作

完成预算审查之后,为了检验审核成果的可行性,必须采用类比法。即利用工程所在地的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比较,进行可行性判断。如差距过大,应寻找原因,如设计错误,应予纠正。预算审核是一项细致的技术经济工作,虽有技巧,但应在正确的工作方法和丰富的业务知识指导下,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