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论文范例6篇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民工;失地农民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旨在服从于二元经济,其次要服务于二元经济,因此相应的我国社会保障道路走的也是城乡分割的道路。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却长期得不到重视,这就严重地阻碍了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当务之急。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变迁[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因此与此相对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两次变迁。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次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及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历史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这样的典型社会经济背景下,中国城乡开始建立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助残废军人福利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并不十分重视,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做法。又由于农村经济处于自然半自然状态,农民对于正规的社会保障并无迫切的要求。于是在农村形成了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社会保障结构。

1958年之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主要经济形式。特别是实行城乡户籍制度后,农民外出务农或经商的自由被切断,农民更强烈地依附于生产队。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村开始走向农村社队集体经济为依托、国家适当扶助的社会保障轨道。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十分低下。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次变迁

1978年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体制取代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促使在第一次制度变迁中产生的一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风险条件的急剧变化、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结构的转变、价值观念的变化都成为诱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与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的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转变相一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再一次成为必然。独立于家庭经济细胞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我国农村开始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探索,并初步建立起范围不同、标准不一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同时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保障,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其次政府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管理,且管理的透明性差,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引发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民工潮兴起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8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3亿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9000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尖锐地指出:“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6%,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2]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征地的趋势成为必然。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来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计划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万公顷,这就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将继续增大,预计有1.1亿以上的农民又要失去土地,而世代以土地为生存依据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保障。对于目前农村存在的情况,一次性给付,不能解决问题。当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失地农民中相当多处在失业状态下的人,由于制度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造成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如果处理不好,那么他们就将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金筹集机制

建立合理科学的筹集农村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机制,可以实行农户、集体、国家、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筹集社会保障金,经济发展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安排四者筹集资金的比例。这种筹资方法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又顾及到了农民经济实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农村社会保障运作[3]

首先,加速农村政府的职能转型。农村基层政府正按照中央部署,以“少取多予”为方针,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并不具备经济调控和指导能力的农村基层政府从干预微观经济发展领域退出,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社会服务工作,农村社会保障应当是其主要的工作之一。其次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运作。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司法、监察、审计等各种手段防范基金管理组织的人为风险,同时还要运用立法、行政执法来防范逆选择、道德风险、搭便车等与参保农民有关的人为风险。当然,最关键的是让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让他们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以此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养命钱。这就要求基金的运作要尽量低位,最好在村民能够完全自治的范围内进行。再次,实施有效的规范监督手段,建立规范体系,并增加透明性。

(三)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种类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所处的阶段,分阶段、分层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在全国范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以次为基础,省级及地方建立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各种基本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经济发达地区则可以选择商业保险。逐步地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接轨。

(四)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存在,农民工有一定的土地保障生活,这是城市市民所不具有的。根据农户耕地的多少,如果农民工拥有的耕地数能够满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那么他就没有权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对于那些拥有的耕地数不能满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工,应纳入相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

城市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并且要保持和城市生活保障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把农民工排斥在外,其次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起相互流转的机制,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金可以跟随农民工流动,有利于农民工更好的工作。具体来说,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个人账号,按公安部已经制定的公民社会保障号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的方案推行。农民工无论到国内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规定由雇主和自己向个人账户注入当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并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领取社会保障金。

(五)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现行的征地补偿并不能满足失地农民长远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因此把失地农民加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必须的。西方国家把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1)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3)建立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4)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也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5)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4]

五、结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发展规律,它服从于经济体制和结构,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适合的社会保障与之相适应。由于我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需要多方位的探索,以便找到适合当前我国农村情况的社会保障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国军.社会保障:从二元到三维[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5.

[2]农民进城与农村城镇化./special/cheng

zhenhua/article_6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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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化;收入差距;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许多大中城市的发展更是迅猛,城乡差别逐渐拉大。城市中高质量的生活、高水平的工资、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城市人口(特别是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中国城市化水平从1999年的13.2%上升到目前的40%左右,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时期(郑杭生,2002)。众所周知,中国属于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特别是建国以来实行的“以农养工”政策和奉行的“唯工业化”理论使中国的城乡差距逐渐拉大(见图1)。2000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之比逐渐拉大,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3.22∶1。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也逐渐拉大,据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指标》统计,1998年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已达0.403。与此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5∶1。在这些制度性的不平等中,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别最为显著。很多人认为,在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城乡居民间的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格局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城乡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公平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居民老龄化趋势较城市严重,而其养老保险覆盖率却低于城市。2000年农村老龄人口(65岁以上)已达7.36%,高于城市的6.29%。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2000年仅为7.64%,且有逐年降低之势,2003年仅为7.06%,2005年为7.3%,大大低于城市的31.1%(用2005年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市总人口)(见图2)。

2.农村居民患病率较高而享有医疗保险的程度却很低。国家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城市、农村在利用卫生服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而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2003年以来,国家加快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已接近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见图3)。但由于城镇居民还有很多其他性质的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尚需进一步推进,致使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差距仍然存在。

3.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乡村文盲人口为666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25%,是城镇文盲人口的3.62倍。国研网数据中心整理的一份《2002年各地乡村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的数据显示,中国乡村6岁及以上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3.43%,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农村总人口的12.87%,其中女性文盲率更高,占农村女性人口的18.4%(见图4)。

城乡差距拉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但如果放任城乡差距扩大,超过一定的警戒线,就会使农村劳动力(包括非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超过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城市的就业压力、社会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会使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农村生产力快速下滑。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不但要重视城市的发展,还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技术解决好三农问题。而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了城乡差距、避免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但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状况堪忧。现阶段探讨缩小城乡差距、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城市化会非常有效率地吸收农村最优良的“资产”(年轻人、身体健康的职工、好的企业、在市区买得起房的有钱人)。如何解决城市化的外部不经济,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和降低制度化的不公平;如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对农民实行“反哺”,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解决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目标群体界定模糊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明确界定受益群体,将受益群体简单地界定为农村居民,而没有注意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存在分化:即包括在城市工作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家庭、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纯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前三部分人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实际属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群体。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将前三部分人排除在外,他们应属于中间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建立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与城市化进程中居民的分化相一致的,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现行体制缺乏强制性,导致覆盖面不足、农民参保率较低

现行的农村养老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都采取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减少贫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负担。但这种做法却使农民参保率很低(特别是养老保险),它仅保障了一小部分富裕农民,大多数农民仍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这种做法对解决城乡差距收效甚微。

(三)政府职能严重缺位、地方政府负担过大从而引起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名无实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中央仅给予政策支持而无财政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仅对西部12省参保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在社会救助中(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和救灾救济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但存在保障水平过低、保障覆盖面过窄、许多该保的农民没有受益等情况。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集体负担过重,很多承诺难以兑现,使农村社会保障几乎变为个人自愿的商业保险。在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出现社会问题。而农村贫困居民作为中国社会底层的最低点,是最脆弱的环节,中央政府应对其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其最低的保障水平,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能促进城市化的发展,但现阶段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流入城市农民的自身收入水平和他们对城市化的贡献程度。笔者认为,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是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现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投入(除九年义务教育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应将农村教育扶持计划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对教育投入的制度性约束。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须遵循的原则

1.“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设刻不容缓,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提高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低水平缴费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措施推进强制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在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应增强整个农村地区的抗震能力、维系社会和平。同时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应实行低水平的原则。

3.实行“家庭账户”的原则。“家庭账户”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将养老、医疗、教育等个人所缴纳的资金合并为一个账户;二是所有家庭成员共用一个账户。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推行“家庭账户”的原因有:(1)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普遍较低、保险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差,采用“家庭账户”可以增强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2)将多个保险账户合并为一个,居民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3)降低逆向选择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实施“家庭账户”客观上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必须合并为一个,改变现在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

4.实行“多层次”的原则。所谓“多层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涵义:一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东、中、西部的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应使各地区农民的缴费水平与其收入水平相对应;二是从具体的地区来看,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有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21,1995年上升到0.34,而城市居民1999年的基尼系数仅为0.295,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大高于城市居民(曾湘泉、郑功成,2002),因此,应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实行不同的缴费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1.农村养老保险。(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长寿老年人津贴(75岁及以上)及贫困居民养老保险。按家庭人均收入是否高于地区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来看,高于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进入贫困居民养老保险。国家、地方、集体缴费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进入家庭账户,国家对贫困居民的补助也进入其家庭账户。对高龄人口提供较低水平的普遍养老金计划有助于抵抗农村的老年风险,这在国际上也是许多国家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采取每月为其发放一定金额的代用券,具体由其自己选择多少用来支付食物,多少用来支付医疗。(2)缴费年限。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较低,要抵抗农村老年风险,缴费年限应相应延长,以20年~25年为宜。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为缴费年限较长的居民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3)提高缴费水平。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缴费水平过低,以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缴费设2元~20元共10档,但在执行中很多居民都选择最低档(每月2元)。据民政部测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几乎没有什么抗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将贫困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与一般居民分开,对其实行减免政策,同时对一般居民实行特定的缴费率,不再分档。(4)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弱化土地养老的功能,允许农民自行出租、转卖自己的土地,便于农民向城市流动,加快城市化的步伐。第二,注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农村宣传孝文化。对孝顺老人的年轻人实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优先雇佣这样的年轻人。针对现阶段农民收入低、国家财政支持有限的特点,家庭养老方式仍然不能放弃,甚至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成为农村的主要养老形式,而政府主办的农村养老保险则应作为必要的补充(见图5)。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和长寿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和慢性病、地方病防治三项内容。在制度构建中,应放弃只保大病的思想,注重对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同时每次医药费超过50元就可报销,报销比例可按医药费的多少制定不同层次,药费越高,报销比例越大。基本医疗保险和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目标群体的界定和缴费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只是其缴费水平应低于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应向慢性病、地方病倾斜。农村人口的慢性病如乙肝、肺结核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乙肝主要通过母婴传染,如不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将严重影响中国居民的健康水平。所以国家应加大力度防治,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提高中国居民的整体素质。(2)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在村一级建立卫生室,乡级建立卫生所,由卫生所的医生负责培训卫生室的医疗人员。这两级卫生部门主要治疗小病、地方病和慢性病,为村民提供便利。第二,降低药品流通价格,严把药品价格关,严厉打击药品回扣问题。同时居民看病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仅收50%,这些措施对小病和慢性病人更具有吸引力。第三,鼓励非盈利组织及私人建立慢性病、地方病人救助中心,减少慢性病的发病率。第四,简化报销手续,一切以方便居民为宜。

3.社会救助。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附,所以农村社会救助应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农村的救助主要针对“五保户”、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居民。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重开发式扶贫,让农民自强自立,争取自己脱贫。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

4.农村教育扶持计划。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农村教育扶持计划包括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计划、中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三项内容。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国家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944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其全部学费;为人均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读大学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在2000元以下读大学的孩子减免全部学费。同时还应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个人缴费,地方、集体投入资金建立并维持其日常开支的方式运行。

四、结论

鉴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和农村居民的接受能力,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项目的实施应是渐进的,应根据居民对具体项目的需求程度来确定。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仅仅囿于农村的范围,还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审视,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等内在的综合制度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还要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入手,在城市应“扩需”,在农村应“减员”。“扩需”主要是指在城市里应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容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员”主要是指在农村应加大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减少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参考文献]

[1]郑功成,曾湘泉.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2]郑杭生.社会学概念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赵殿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J].社会保障制度,2005,(1).

[4]李宏.21世纪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5,(4).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哈萨克族 传统养老文化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新疆

    论文摘要:在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养老文化特别是哈萨克族养老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哈萨克族人长期以来形成了敬老爱老、社区互助、邻里帮助、家族保障、牲畜保障和以孝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文化。但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对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积极引导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符合新疆区情的现代养老文化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由习俗、传统、道德、信仰、仪式、礼节、礼貌、惯例、制度、理想与价值观相关联而构成的网络。在这样一个概念中理解养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物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资源方面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和制度规范。其中民族养老文化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节、惯例、价值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养老问题的基本的看法、道德规范等文化积淀。笔者认为,所谓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是指哈萨克族人长期受草原文化、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熏陶而产生并代代相传的关于养老观念、养老思想、养老理想、养老习惯和养老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和总称。

    哈萨克族文化得以吸收各种古老文化的精华,融东西方文化于一体,形成以家庭养老、家族互助、邻里帮助为主,社区互助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特殊的养老文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从内涵上看,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既有养老方面的认识,又有关于老年人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养老传统和养老习俗,主要包括关于家庭、经济和宗教方面的理念。其养老体系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自我养老等三个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具有民族性、继承性、多样性、连续性、独立性及融通性等特点。其中,以孝顺父母和敬老爱老为基础的孝文化是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核心和支柱。如果说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可以说是哈萨克族人的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则。家庭养老、家族保障和社区互助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的必然选择,家庭和谐和代际传递是这种养老文化的直接体现。

二、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基本内容

    (一)家庭养老

    1.强调自力更生,以孝为核心。家庭养老目前是哈萨克族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也是传统的自然经济、封建伦理思想、宗教理念和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结果。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家庭养老的运行,主要靠的不是现实行为,而是源于文化的动力。哈萨克族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思想和草原文化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首先,哈萨克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一望无际的草原中,人烟稀少,交通很不方便,基本上过着自给自足的原始游牧生活。由于生活相对原始、封闭,经济不发达,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阿吾勒之间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拾。其次,、哈萨克族人彼此相处很密切,同一阿吾勒、阿塔内的人经常在邻近的地方放牧,对方的脾气、好恶、生活状况,甚至其祖宗三代都了如指掌,虐待老人或对父母不孝者必然遭到周围人的谴责和唾骂。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上下、尊卑的关系,子女有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哈萨克族人生活环境造就了哈萨克族人深沉、勤劳、坚韧、独立自主和自食其力的性格。哈萨克族老人一般健康长寿,自理能力很强,经常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不是干家务,就是照顾小孩或养育后代,满足自己继续付出情感和享受尊敬的需要。哈萨克族家庭非常尊敬老人,家中大事由老人当家做主,这种敬老、爱老的传统对子女的养老行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还子”防老。哈萨克族传统家庭是以父亲或丈夫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家庭。哈萨克族家庭一般规模较大,平均家庭人口为5. 94人,以两代人为核心的主干家庭居多。多子女的家庭,在儿子长大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多在父母毡房旁边设一新毡房居住),父母身边通常要留下一个最年幼的儿子,作为养老送终的依靠。独生子一般不分家,尽赡养之职。哈萨克族传统家庭中普遍存在“还子”习俗。所谓“还子”是指每对新婚夫妇,要把婚后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亲生父母。祖父母把孙儿当作自己亲生的最小儿女看待并加以宠爱。祖父母和孙儿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哈萨克族人的还子习俗增加了婴儿的存活率,减轻了年轻父母的生活负担,让孤独老人在孙辈的身上重温自己的童年梦,找到新的生活乐趣,驱散年老所带来的忧郁,真正享受天伦之乐;在抚育过程中,老人与孙辈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还子作为促进代际关系的重要纽带,为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提供了潜在的文化支持和社会基础。

    3.知足意识强,老人养老需求不高,家庭养老成本低。在哈萨克族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畜牧经济和自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经商意识不强烈。自然灾害、战争比较频繁,物质资料不丰富,家庭经济收人微薄,养老能力十分有限,自足意识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不知足是人最大的耻辱,知足的人是人中豪杰,人只有学会知足,其品行才能完善,不懂得知足就是一切灾难的罪魁祸首。对现状不满,也被视为是一种贪婪的表现。哈萨克族人相信“荣华富贵和人生磨难”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也不能怨声载道,只能容忍,满足现状。因此,哈萨克族牧民生活非常朴素,养老保障水平低,老人养老需求非常简单,只求吃饱吃好,心情舒畅,健康长寿,别无他求。

    4.土地保障。草场和牲畜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养老的可靠保障,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般来说哈萨克族家庭都有植树造林和种草的传统。青草和树木不仅是一种防沙固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家庭经济和养老的基本收人来源,这为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支持。

    5.祖先崇拜。由于哈萨克族是古代许多氏族、部落融合而成的,所以部落意识与祖先崇拜等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祖先崇拜意识远远超出对创世主迎萨甘的崇拜。哈萨克族人认为牢记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是每个哈萨克人的历史责任,给子女传授前辈的系谱,是哈萨克族父母应尽的义务。景教特别是佛教对哈萨克族养老文化都有深刻的影响,信奉佛教时期古代哈萨克人有这样一个习俗:如果老人去世,那么他的儿子、女儿或兄弟就会做一个与他相似的偶像,加以崇拜。伊斯兰教在9世纪初开始传人新疆,16一17世纪成为哈萨克族官方信仰的宗教。此后,哈萨克族传统养老观念就具有了浓厚的伊斯兰色彩。哈萨克人一般对自己祖先的灵魂和墓地特别崇敬,普遍认为祖先会把生命的力量赐予自己的后代。有些地区的人们在天旱时或灾年时,到祖先坟地求雨,祈求神灵保佑。这种宗教理念有利于孝顺父母、关心老人、尊重老人等养老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互助

    1.强调团结,热情好客。哈萨克族人主要生活在天山北部草原,地广人稀,自然环境恶劣,灾害频繁。因此,哈萨克人特别强调团结合作,认为团结是福,没有团结就不能生存。哈萨克族人作为热情好客的民族,把客人看成是真主的恩赐。哈萨克族民间有这样的话:“父母留下的财产一半是客人的”,“只要沿途有哈萨克,那怕你走一年的路,也用不着带一粒粮、一分钱,也不会挨饿”,“好客人来到,羊要下双羔”。哈萨克族人过去常常以登门客人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受人欢迎、爱戴的尺度。吝音或小气者是最为人们所鄙视的。

    2.互助。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谐,一贯以帮助别人、热爱公共事业、团结乡亲、遵行礼仪、不侵占他人财务、珍惜友情,不做乡里乡亲所厌恶的事等为每一个哈萨克族人应具备的美好品质。在草原上老人一旦遭受水灾、火灾、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部落的人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尽力给以资助。如某出现拒绝资助的人,则会被全部落的人歧视或侮骂。如果老人欠了债务无力偿还,得了疾病无力医疗,全部落均会协助帮忙,有人出人,有物出物。互相帮助被哈萨克人看作是美德,如果谁拒绝帮助有困难的,那么他就失去了被别人帮助的权利,同时还会被同部落的人看作是破坏礼俗的人。哈萨克族人的互助思想还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兰教教义普遍认为孝顺父母是子女的天职、虐待父母罪孽深重,人与人之间不应互相仇视、互相伤害,而应当相互同情、相互怜悯、相亲相爱,帮助老人功德无量,人应多多行善,尊老爱幼的人是最高尚的人等等。伊斯兰教教义还规定天课是每个富人的义务,富有者必须把纯收人的一部分拿出来帮助那些老人和穷人。民间关于互助的思想代代相传,这种思想至今在民间影响颇深。哈萨克族人的这种互助思想不仅增强了本民族内部的亲和力,而且也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道义力量、生活照料及物质保障。

   (三)精神保障

    敬老是新疆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哈萨克族青少年从小就接受过尊老敬老教育。哈萨克族人认为不论你年纪多大,地位多高,如果你不尊重老人,便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而威信扫地。“不论在什么场所见到老人,都要边祝福边握手,吃饭、喝茶、开会、娱乐,都让老年人坐上席,请老年人先吃,然后其他人才能吃喝。进毡房门和行路,都必须请年长者先行。老年人骑马到别人家作客,年轻人必须出迎并扶老人下马,然后牵马、饮马、卸鞍、喂马,老人临行时必须把老人扶上马。晚辈不能当着自家老人的面抽烟,更不能喝酒。如果对老人不尊敬,则会受到人们耻笑和处罚。”对长辈的尊重还表现在:青年人不得直呼长者的名字,妇女不能从长辈面前走过,要从身后绕行;在过节的这一天,要把羊头奉献给老人。在宰杀羊只招待客人进餐时,主人将羊头献给客人。客人要用小刀割下一块面额肉捧献给在席的长者。哈萨克族传统伦理道德规定年轻人必须怜悯老人,对身体虚弱和年老多病的老人应严加关怀和帮助,裹读老人普遍认为是最不可饶恕的罪孽;无论老人有天大的罪过,都不能顶嘴,也不能还手,必须忍耐、礼让。这种尊老美德普遍存在,使老人心情舒畅、能够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

三、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对新疆农村养老保障的影响

    (一)在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坚持家庭养老模式的主导地位

    首先,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是哈萨克族家庭养老文化的宗旨,敬老、侍老、助老、娱老是其精髓,是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石。哈萨克族人代际关系相对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保障主体,也是老年人的精神乐园。如今,北疆牧民总体收人比较低,个人养老能力较差,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正在显著增加,哈萨克族老人在物质上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吃饱穿暖就行,但精神需求甚高。在现实中,如果忽视精神赡养,只重物质供养,往往适得其反。哈萨克族牧区普遍存在的敬老爱老、祖先崇拜和还子传统为牧区的家庭养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因此,家庭养老的精神养老职能是任何养老模式不能替代的。其次,北疆地区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国家养老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牧民参保能力有限,对于经济极不发达的北疆农村地区来说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有效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弥补了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缺陷,又为政府的养老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比较符合新疆的区情。

    (二)坚持弘扬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取长补短

    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影响着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把个人的养老、尊老行为上升到道德和宗教的层面,对个人养老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及家庭美德的建设。哈萨克族绿色文化、社会互助、氏族保障、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理念为社会化养老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行善,邻里互助、天课等风俗习惯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潜在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有利于向土地换保障、牲畜换保障等现代养老模式的过渡。哈萨克族人自古以来产生的草场公有制和团结合作、互利、互助传统以及部落、氏族意识向以合作经济为载体的农村养老模式的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另一方面,哈萨克族居住比较分散,家庭养老意识很强,这种家庭养老文化的强化不利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普及和发展。哈萨克族人的知足思想始终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心,最终会导致牧民收人的减少、家庭养老能力的弱化和牧民参保能力的下降。哈萨克族人因受封闭的游牧文化的影响,经常与世隔绝,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对社会养老保障认识不足,对于外来文化,新文化特别是现代养老文化产生一种由来已久的敌对心理,少数民族牧民普遍存在“四怕”思想,即怕政策变,怕不兑现,怕钱贬值,怕干部换,尤其害怕国家政策的大起大落,因而投保积极性不高。这种封闭保守思想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顺利普及。因认识方面的误区,部分牧民总是把农村养老保障与乱收费混为一谈,甚至有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参加农村养老保障是自己不孝顺和软弱无能的表现,感到屈辱,怕别人说闲话,从而反对父母参加养老保障。哈萨克族人的大家庭、大家族观念严重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现代生育文化的普及,导致人口快速增长,牧民收入的急剧下降,牧民自保能力、投保能力的减弱和国家负担的加重,从而妨碍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

    (三)保证社会主义先进养老文化在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促进传统养老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4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过程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从萌芽起步到不断发展完善的半个多世纪历程,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改革相关的规定,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并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萌芽起步期—20世纪30年代至“二战”结束前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医疗保险,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为解决当时农村医疗设施不足及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等问题,首先建立了让农民参加的“普通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在城市建立“特别国民健康保险互助会”),但当时的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1938年7月首次制定的以面向农村居民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40年代初农村医疗保险得到较快普及与推进,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这一时期,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尚未实施。

(二)农村社会保障的重建时期——“二战”结束至60年代

“二战”结束初期,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国民陷入极度困难中,几乎有约1/3的日本国民需要救济,否则难以生存下去。为此,1946年政府颁布了“生活保护法”。“生活保护法”指出,“国家对于生活贫困的所有国民,根据其贫困的程度,给予必要的保护、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以达到促进其生活自立的目的”。1950年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出发,对“生活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与此同时,为了扭转因严重通货膨胀与财政困难导致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面临严重困难的局面,1948年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由市町村公营国民健康保险,50年代中期开始相继实施开征国民健康保险费、建立保险准备金贷款及安排国库经费专项补助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使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得以重新恢复并建立起来。1959年政府再次修订并颁布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决定从1961年4月在全国所有市町村全面开始实施,并要求全国的农产、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均必须强制加入这一医疗保险。至此,日本面向农村居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全面实施。

从50年代中期起,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的利益,日本政府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并从1961年4月开始全面实施。因此,到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从而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均享有养老金”的时代。

(三)农村社会保障的补充、完善时期——70年代至90年代

从70年代开始至9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1971年制定了“儿童津贴法”并于次年开始实施,农村困难家庭的儿童津贴也被纳入其中。1973年制定了“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规定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卧床不起的65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医疗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为减轻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1982年颁布了“老人保健法”,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的有关制度共同负担。1985年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规定从1986年4月开始,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全体国民共同的“基础养老保险”。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医疗费的制度。为应对21世纪的高龄化社会,解决卧床不起、痴呆等老人的照顾、看护问题,1989年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井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市町村制定了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全国地方政府在21世纪到来之前应积极建设与完善供高龄者使用的各种设施。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至此,到20世纪末,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点

从广义上看,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址(如老人保健)、儿童津贴、农业灾害保险等主要方面,其基本内容与特点如下:

(一)农村社会保险

1、“国民健康保险”

一是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以内的抚养家属等,亦即主要是以没有固定职业与稳定收入的群体。它适用于日本全国所有地区此类身份的市町村居民,通常又将其称为“地区保险”。

二是承担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运营主体为全国各市町村的地方政府,即以区域为单位,由地方自治体负责此类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由于农户、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收入,因此他们须每月定期到当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国民健康保险费,其征缴办法不同于“受雇者保险”(第二、三类参保者)可事先强制性地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的做法。

三是国民健康保险费的财源构成。

(1)主要来自于参保者缴纳的保险费,其保险费率根据各家庭的收入水平进行调整,按每户不同定额收取,各市町村对此类保险费的赋课方式、征缴数额有一定的差异;

(2)国库补助保险费的50%(远远高于其他各类的医疗保险);

(3)被保险者个人及其被抚养的家属负担实际医疗费的30%。

四是退休人员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从1984年起,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增加了高龄退休人员(包括从其他保险制度中退休下来的高龄者)。由于大量加入了60岁的退休者,使得国民健康保险的医疗费负担比过去加重,国民健康保险的经费收支面临新的问题。

2、国民养老保险

(1)基础养老金制度。日本的国民养老金制度,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1985年国家对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了重要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将国民养老金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具有参保资格的人员分为三类: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第一号被保险者);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第二号被保险者)和第二号参保者的配偶(第三号被保险者)。这种一元化的养老金制度,目的在于缓解各种养老金保险者之间原来事实上存在的负担不平等、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截至2002年3月底,日本全国加入“国民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累计2154万人。

(2)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办法与财源构成。基础养老金保险的加入者,按不同参保对象实行分类缴纳保险费。其中,第一号被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保险费(每月为1.33万日元),凡是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对象者,个人提出并经审查后,可免予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间的养老金仅有原水平的1/3.凡加入期间在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加入该养老金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6.7万日元(最高金额)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财源构成,国库负担1/3,其余2/3来自第一号和第二号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

(3)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它作为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产物,目的是缓解参加基础养老金的第一号参保者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即向不满足于第一层(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其主要特点是: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加入。凡自愿加入者,每月需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此类养老金的支付分为无期与有期两种,标准金额可自主选择,同时享受税制的优惠。截至2002年底,全国47个都道府县都建立了“地区型”国民养老金基金,目前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的人员有76万人。

(4)实行“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制度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自愿性,农民除了必须强制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外,是否加入农民养老基金,完全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二是申请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未满60岁,属国民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不含保险费豁免者),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达60天以上者。三是根据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其缴纳的保险费,该保险基金的保险费又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凡未满足必要条件者,个人自愿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年满65岁后每月除了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可再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凡满足加入上述保险基金20年、年农业所得在900万日元以下以及1947年1月2日以后出生等3个条件,还可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财政补助的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凡符合条件缴纳特殊保险费者,其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

(5)建立三类特殊群体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为了解决老有所养及残疾人、保险者遗属的老年生活困难问题,经过多年的补充完善,日本政府为上述三类特殊群体分别设立了“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及“遗属基础养老金”。上述三类特殊群体除了必须是“国民养老金”的被保险者身份外,对于他们是否享受上述具有补充性的基础养老金,对有关加入条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等均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3、护理保险

作为整个社会保险新的组成部分,护理保险也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主要特点:一是接受护理者为卧床不起或患有痴呆症等疾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其中第一号被保险者限于65岁以上需要保护者。二是实施主体为各市町村地方自治体,负责征收护理保险费并具体管理护理事务。护理保险费的缴纳,第一号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依收入多少而异,凡每月养老金在18万日元以上第一号被参保者从其养老金中自动扣除。三是患者是否接受护理服务,需经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专家严格审查。四是护理保险的财源,国家负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自12.5%,其余50%来自护理保险费。护理服务的费用标准按服务的类型及患者的身体病患程度,划分为5种不同类型,其中患者接受护理服务时,个人只负担所需服务费用的10%,缺口部分的50%由公费负担,17%由65岁以上的第一号被保险者负担,剩下的33%由40岁至64岁的第二号被保险者共同负担。这一新型的社会保险,将老龄人口的生活护理负担由过去的单一政府行为转变为包括40周岁以上绝大部分参保者的社会行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为包括广大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年老之后可能出现的护理服务需求提供了更可靠的社会保障。

(二)农村公共援助(生活保护)

经过多年的补充完善,迄今为止,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而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体系。凡是家庭劳动所得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最低支出标准而收不抵支者,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构成、所在地区类别等有关因素,核定被资助者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具体涉及的补助种类包括生活、住宅、教育、医疗、分娩、生产、丧葬等8种。生活保护的实施主体为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业务实施机构为当地的“福祉(保健)事务所”,其所需的经费来源,国库补助3/4,都道府县与市町村分别负担其余的1/4.据统计,2000年度日本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护的家庭有75万户,受保护人口达107.2万人,其中享受最低生活费补助的人口94.3万人。以2002年度3口之家、1级地区的生活保护家庭为例,其每月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平均为16.4万日元。

(三)农村福祉(老人保健)

农村福祉是广义的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卫生与健康保健、农村居民的其他公共福利设施等。与城市大体一样,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农村老人福祉特别是老人的医疗保健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占有特殊地位。涉及老人保健的政策最突出的有两大方面:一是“老人在家保健对策”,包括老人在家服务、老人短期进入养老院以及老人日常服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二是“老人保健设施对策”,包括建设特别养老院、一般养老院及廉价养老院等不同类型的老人保健设施。老人保健的实施主体是各都道府县、市(必须设置)及町村(任意设置)的福祉(保健)事务所。80年代以来,日本农村老人的社会保健设施建设得到普遍重视,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基本普及有设施完备、条件优越的养老院等保健设施,边远农村的养老保健设施也有较大改善。截至2002年底,日本全国拥有老人保健设施2.86万所,当年利用人数48.2万人,其中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75岁以上老人保健者为1.18万人。从2001年开始,70岁以上高龄者看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方式由原来的定额制(每天530日元)改为定率制,即个人负担医疗费总额的10%,上限为每月3000日元。除患者个人负担以外,目前老人医疗费的财源构成(按2002年的标准计算):6种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共同负担66%,国家财政负担约23%,都道府县与市町村分别负担5.5%左右。

(四)儿童津贴

该社会保障制度从70年代初期的社会救济功能逐步转向目前应对低生育率的主要对策之一。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现行的儿童津贴制度规定:凡经所在市町村认定后,家庭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生育第1、第2个孩子者,在儿童未满6岁之前,每月每个儿童给予生活津贴5000日元;若再生育第3孩子者,则每月每个儿童可获得津贴1万日元。若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以上,则不享受此项津贴。除此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母子单亲家庭的儿童抚养津贴,凡此类家庭的儿童直至18岁之前可领取政府的儿童抚养津贴。上述儿童津贴的经费负担,根据不同的保险者对象而不同,属于第一类被保险者的儿童津贴,国家负担4/6,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分别负担1/6.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起步晚、标准低、期限短(从2000年6月起从原来仅限于补助3岁以下调整为6岁以下),且还受家庭收入水平的规定限制,因此在发达国家中仍属较低水平。

除以上外,农业灾害保险也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该保险主要以农作物保险为主,即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予其损失补偿。由于农作物保险的特殊性,投保农户一般可获得85%左右的灾害损失赔偿。农业保险基金由农民投保保费和政府补贴各占50%组成,即政府根据农民投保保费总额为基础,投入相同规模的资金,共同形成农业保险基金。农业保险基金由农协组织的关联部门——“农业保险合作社”负责运营管理,其最高机构是“全国农业保险合作总社”(下设各级农业保险合作社)。农户直接与当地的基层农业保险合作社联系,办理投保、索赔等事项。

综上所述,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而相应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并在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全体国民相近的待遇。随着日本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社会的到来(2000年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达17.4%,被抚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达32%),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保障经费迅速增长、医疗与养老保险负担日益沉重、各类公共保险机构赤字增加等严峻问题。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一是国民健康保险收不抵支。由于持续多年的经济不景气,加上加入该保险的人口中低所得和高龄者的比例较高,致使2001年度全国国民健康保险费平均缴费率仅90.8%,为有史以来的最低水平;当年该种类保险收支赤字余额达4147亿日元,为1997年开始出现赤字以来的最高赤字额。

二是国民养老保险欠缴率较高,养老金资金缺口较大。2001年度国民养老金保险费欠缴率达29.1%,为1961年开始建立国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最高水平,当年未缴纳的国民养老保险金额大约相当于487万人的养老保险费,加上由于经济持续低迷,收入减少,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约530万人,累计大约近1000万人未缴纳保险费,因而导致国民养老金面临巨额资金缺口。

三是地区间、各保险制度间保险费率负担及享受的保险程度仍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以国民健康保险费的负担情况为例,在一些人口稀疏和高龄化人口比较突出的地区,保险费、医疗费的负担较沉重,相反在城市或城郊的同类型保险人口的负担较轻;又如农民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加入40年且年满65岁时可领取的养老金人均最高限额仅每月6.7万日元,而工薪阶层加入的其他5种养老金制度的月平均水平为18.6万日元。

四是农村低收入家庭的高龄者无法承受家庭护理服务费用、一些偏远农村老人保健或医疗保健设施不足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三、对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几点启示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起步晚、标准低,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通过考察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内容,从中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主要限于城镇为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以及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抓紧建立健全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显得日益迫切。对于有条件而又自愿率先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地区,应当允许开展包括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试点,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避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刀切”

与日本的国情不同,我国入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很大,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意识较弱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做法,坚持自愿原则,在沿海等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健康进行。

(三)保持已有政策的相对稳定

通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在一些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诸如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积累保险资金的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等等,这些政策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的原则性意见或大政方针,要基本统一并保持基本稳定,这是稳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

(四)协调好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既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要认真研究如何协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诸如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统筹、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如何转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如何衔接等问题,都值得认真研究。

(五)理顺体制、明确职责,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5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近10年的篇名含有“农村社会保障”的文章,达1000篇有余。通过对上述文章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整体制度研究;二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研究;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研究。本文着重讨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1.整体研究状况

1.1农村社会保障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分析讨论农村社保制度。其观点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总体上对健全或完善农村社保制度进行思考,二是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构想,三是关注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保制度的构建,四是分析了社会转型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下的农村社保制度建设问题,五是从具体角度分析了立法、财政支持、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社保制度的影响和作用,六是讨论了农村社保制度的责任主体及其框架建设和现实选择问题。其他论文还涉及到农村医疗保障,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以及农村生育保障问题。此外,还有几篇是基于上海浦东、贵州贵阳以及福建的实证研究,不仅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对供求关系进行了研究。

1.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保障的热点、焦点话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观点:一是从总体上对农民工的社保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要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保问题;二是具体分析在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特别是建立农民工社保制度时遇到的障碍和挑战;三是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对策,如“以土地换社保”、“以实物换保障”等;四是强调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建立要有法律作保证,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权益缺失问题的研究。www.133229.CoM

1.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因经济发展、城镇建设或公共事业需要被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土地改变使用权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目前还停留在呼吁阶段,即从总体上进行思考,强调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保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由于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因此,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生活、医疗、养老等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保的载体”和“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进而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而且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卢海元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保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进行了可操作性构想。此外,也有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原则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设立与管理问题。

2.简要评述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

2.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研究

2.1.1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重点的讨论

第一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保机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农村原有的集体保障机制和土地保障制度受到冲击,农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被大大削弱,这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非常重要和迫切。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保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重点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第三种观点认为,现阶段中国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重点应当集中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家庭保障,同时, 还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讨论

对于现阶段怎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当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佳路径的选择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分类分层。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分层,制度设计因分层化后对象的性质、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二种是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李迎生认为目前要做到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实现统一是不可能的, 他设计了一个“ 有差别的统一”的城乡整合模式。第三种观点,建立弹性、创新制度。

2.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2.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

农民工的社保问题作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一定时期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 理论界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异常的激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农民工社保的“统”与“独”。

“独”派基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提出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

2.2.2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

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卢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徐赛嫦(2003)认为,应该建立“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3农民工的其他社会保障及保障权益问题

依照《劳动法》以及现有的各项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与其他类型的职工一样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即现有制度并未排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2.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卢海元(2007)提出以被征地农民为突破口,建立城乡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以土地换就业”、“以土地换长期收入”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李扬、陈文辉(2005)认为,现阶段在农村适宜推广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考虑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将政府行政手段和商业保险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党国英(2004)提出,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6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 政府 主导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的逐步老化,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而政府却迟迟未能提供一套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供求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隐患,并严重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因此探究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发展的主要障碍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现状及主要原因分析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

由于政府长期不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城乡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严重失衡,农村社保几近空白。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7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总人口的3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集中表现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匮乏,缺口极大;法制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基金运作失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与滞后,不仅恶化了农村的生存条件,也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进程,甚至进而危及到了社会稳定。

2、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现状的主要原因分析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其中政府责任缺位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政府方面。首先是政府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作为与不作为,取决于一定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政府目标体系结构中优先次序的选择。我国政府的当前目标是发展,社会稳定是从属于社会发展的。因此有着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之称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引起政府足够的重视,也就没有被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其次是政府认识上的误区造成的必然结果。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具有家庭保障的传统为借口,认为农民暂时无需享受社会保障;极端化、片面化“经济发展决定论”,认为现阶段我国财力没有达到在全社会实现社会保障的程度。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键是发展理念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不能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单纯地看作是一种负担。

(2)农民组织缺失,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中国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力度的欠缺,直接导致政府决策未将农村社会保障很慎重地纳入决策议程中,从而在政策输出上也就表现为城乡社会保障的严重失衡。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发展目前还处于低水平状态。这不仅表现在中国农民组织在数量上的稀少,更表现在严格来讲中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社会组织。目前中国农村人口仍然占总人口的70%左右,但是参加各类农民经济组织的农户仅占总人口的5.27%(见表1)。

表1农民参加经济合作组织的国际比较

农民组织化低水平直接导致利益表达机制亦处于低水平状态,它不能充分全面的聚集农民的利益要求,在利益表达上也存在着“失真”、“失效”,在表达方式上亦存在非制度化等问题,因此其意见表达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压力,进而也就难以转化为公共政策。

二、政府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体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1、理论依据

(1)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马克思早就指出:“在社会总产品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这主要体现了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卫生保健以及其他公共福利等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马克思关于收入扣除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保障的实质和内容的高度概括,也是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的最重要理论基础。

(2)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性质。不能提供或不能有效提供公共品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缺陷之一,为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社会保障应主要由政府财政供应。

(3)政府要切实尊重农民受宪法保护的社会保障权利,履行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的公民应该是全体居民或全体社会成员,既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

2、现实依据

(1)从我国社会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政府也具备承担责任主体的条件。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测算,中央财政如果每年转移支付200亿元,8亿农民就可以普遍地“老有所养”。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财政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全国财政收入从1万亿到2万亿,用了5年时间;从2万亿到3万亿,仅用了2年时间。2005年1至11月,全国财政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8.5%,其中,中央财政收入1556098亿元,增长17.5%;地方财政收入1338092亿元,增长19.8%。这说明现在开始大幅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国家财力也是可以承担的。

(2)政府在制度创新和模式选择方面具有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然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及其内部具体机制的制约,同时又要考虑社会公平和社会因素,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制度创新和模式选择就显得尤为关键。这一艰难而复杂的问题,只有政府才能解决,其他市场力量是无能为力的。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依靠集体、家庭或土地的不可靠性。以乡镇企业的萎缩、沉重的乡村债务负担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缓慢发展为特征的农村集体经济弱化和基层组织运行困难使集体资助成为奢望;农村社会经济及家庭结构、传统文化、社会需求等方面的变化导致家庭保障面临严重挑战,其功能渐趋弱化;由于农业人口不断增加,土地非农化趋势严重,人均耕地从1952年的2.82亩下降到1995年的1.17亩,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实际承担的经济保障功能弱化。

三、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承担的基本责任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是增强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的首要途径。继续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仍然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在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从而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培育农民组织,畅通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视而被长期搁置,同广大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作为坚强的后盾,不无关系。因此应该培育农民组织(利益集团),使农民利益诉求的声音能够进人社会保障政策领域。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应该是为农村利益集团的生成和存在创造宽松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从政治上允许乃至支持农民组成利益集团。

3、舆论引导,提高农民的社保意识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收益效应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规模性示范之前,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往往具有滞后性,政府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加大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社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的共同响应。

4、具体的制度建设责任

政府担负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和推进策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方面面的重要职责。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该根据我国工业化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实际进程,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为最终目标,并循序渐进地实现这一目标。

(2)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一直是个薄弱环节,至今没有一部由立法机构出台的《社会保障法》,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上问题更加突出,政府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及其他专门性社会保障法律,使政府制定的法令法规建立在科学的法理基础上。

(3)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与政府的财政支持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政府还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以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按照国际经验,政府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与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需要由比较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推动,政府担负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职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长期存在着体制不合理的问题,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设。

(5)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等负有关键性的监管责任。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实现对农村社会保障具体业务的监管职责。鼓励并推动媒体和其他舆论机关实施舆论监督,以弥补政府主导的监管机制的不足。

四、结束语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是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因此,应正视自己的责任,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除了要做好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立法建设、财政支持、完善管理和监督体制等工作,还应该承担发展农村经济、培育农民组织、舆论引导等责任。与此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并充分利用好非营利组织这些民间社会资源。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从而真正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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