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16:40:53
2013年,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县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综治、平安创建及计生等中心工作,提升了社会管理水平,现总结如下:
一、落实措施,明确目标
由乡综治办、计生办、派出所、管理创新办及劳保所等机构齐抓共管,落实各项管理与服务措施,实现既定工作目标。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主要措施有法制宣传、计生事项、义务教育、劳动权益保障、新农合参保、养老保险、就业引导、出入人口登记等,实现了全年无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流动人口《遵纪守法责任书》签订率达90%以上,登记率95%以上,其中流入人口登记率100%,暂住人口办证率100%,育龄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率99%,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率100%。
二、管服并重,多措并举
1、以乡综治工作中心为依托,将各相关部门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职能纳入一体化,开展“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对流动人口落实义务教育、法制宣传、计生、卫生保健服务,对流出人口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属育龄人口的婚育管理服务率100%,村委会对流出人口每个人至少半年具体联系一次(电话、见面等形式)。
2、对流出人口中发生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事故提供无偿的维权服务;对流动人口家中留守老弱残幼人员,提供关怀救助服务,及时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其基本生产、生活、教育需要。
3、在夏、秋两季开展流动人口集中管理与服务活动。以村为单位,到本乡或本村流出人口相对集中流入地开展集中管理服务活动,主要内容:计生管理与服务措施上门落实,计生信息采集、合法权益维权指导服务、送法集中宣传、家乡形势宣讲、回乡创业导向服务等。
三、保障有力,不断改进
一是乡党委政府设立由副书记、政协联络主任为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组,抽调公安、司法行政、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力量,落实热情高、责任心强的同专具体办事。二是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部门职责、兑现奖惩措施,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虽然一年来我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但在实践中我们也认识到一些疑点和不足,与上级要求和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比如流动人口返乡参加孕环检,有时因乡计生服务所人员短缺难以保证双休日每天有人值班,致使返乡育龄妇女的一部分人反映要跑2次以上才能做个孕环检;又比如有少数流动人口到外地务工经商后,在家乡政府经常性联络不够,主要反映是乡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因是抽调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不能保证每天有人日常办公。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拟在今后充实有关部门力量,确保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需求得到更高程度的满足,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年度我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工作计划如下:
一、管理与服务目标
对流动人口落实法制宣传、维权服务、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义务教育等工作措施,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有序、服务全面,无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无流动人口漏管漏服的目标。(①流出人口《遵纪守法责任书》签订率达90%以上,登记率100%;②育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率100%;③流入人口登记、办证率100%以上;④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率100%)。
二、管理与服务措施
1、以乡综治工作中心为依托,将各相关部门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职能纳入一体化,开展“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对流入人口落实义务教育、法制宣传、计生、卫生保健服务,对流出人口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属育龄人口的婚育管理服务率100%,村委会对流出人口每个人至少半年具体联系一次(电话、见面等形式)。
2、对流出人口中发生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事故提供无偿的维权服务;对流出人口家中留守老弱残幼人员,提供关怀救助服务,及时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其基本生产、生活、教育需要。
3、在夏、秋两季开展流出人口集中管理与服务活动。以村为单位,到本乡或本村流出人口相对集中流入地开展集中管理服务活动,主要内容:计生管理与服务措施上门落实,计生信息采集、合法权益维权指导服务、送法集中宣传、家乡形势宣讲、回乡创业导向服务等。
4、每月开展一次流入人口排查摸底工作,把新落户企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作为重点,做到人人见面、逐一核查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明等,坚决不遗不漏、无隐患。
关键词: 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 创新思路; 经验启示。
一、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现状。
流动人口是指在大陆地区不变更常住户口的前提下进入非常住户口所在地,从事各种经济、社会活动的人口,当中绝大部分是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国的人口流动已经成为前所未有的、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流动,正在超越生育和死亡,成为主导中国人口态势的最主要的人口因素。[1]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在 2010 年 6 月的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状况报告》表明,2009 年流动人口已达到2. 11 亿,其中 78. 7% 为农业户口,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在流入地停留时间为 5. 3 年。2010 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已达 2. 61 亿,同 2000 年人口普查相比,增长81. 03% 。在这些人户不一致的人口群体中,大部分由流动人口变为事实上的城市常住人口和“纳税人”,已成为流入地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而无法获得合法的市民身份,成为不流动的 “流动人口”。由于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流动人口几乎成为除市民、农民以外的第三大人口群体[2]。
流动人口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因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社会管理体制变革滞后而 “裂变”出来的一个特殊群体。面对流动人口数量急增长、流动时间长期化、流动方式家庭化的形势,流动人口管理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作风等都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提法,是近年来的成果[3],与传统单纯强调对流动人口管理不同,它更加突出了以服务为导向和人文关怀的理念。凡是涉及流动人口利益与生存状况的活动,如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生育、教育、社会治安、技能培训等,都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范畴。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如何适应社会大市场、大流动、大开放的动态环境,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公安创新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处理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不仅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且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因此,要科学把握流动人口变动与发展规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理念上存在着误区,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盗窃、抢劫等犯罪现象比户籍人口普遍,所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相对突出,于是流动人口在某些人的眼里俨然成了 “问题人口”。比如,有管理者认为,中国社会当前最容易引发动荡的三个方面中的一个就是流动人口[4]。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管理者从排斥流动人口的思维定式出发,简单地把流动人口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和 “城市病”的根源,将社会治理中出现的种种压力简单归结于流动人口过多,使流动人口在就业、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中遭到排斥,被边缘化。这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适应。这种社会管理理念的局限性,是影响现阶段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其效果的关键因素,其后果使许多基础性工作无法开展,许多源头上的问题无力研究解决,使工作缺乏协调,管理手段难以配套。
( 二) 条例、行政法规、政策滞后,与服务管理脱节。
1958 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在人口管理上进入城乡分割的管理时期,拉开了城乡二元户籍管理的序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率先启动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大量被长期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解放出来,形成了几乎无限供给的劳动力潜在资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显化及其转移问题开始成为一个热点[5]。1984 年 10 月国务院下发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有条件地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居住落户。1985 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流动人口问题采取宏观调控措施的开始,对人户不一致的流动人口管理起到了规范的作用。1995 年公安部颁布的 《暂住证申领办法》,对流动人口管理主要是针对治安防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流动人口的数量、居住时间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流动人口管理内容已由单一的治安管控逐步扩展到权利保障方面。但全国性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并没有根本性的改革,现有的一些条例、行政法规、政策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内容存在明显的欠缺和疏漏。
第一,现行户籍制度使流动人口与现有的户籍属地管理体制之间产生制度性冲突,所造成的社会福利壁垒,人为地在城市内部划分出本地人和外地人两大社会群体,由此形成新的二元社会结构,阻碍了流动人口与城市经济社会资源和发展成果的分享。第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协调性不够,许多地方和部门仍迫于各种压力,还在设置各种或明或暗的门槛限制流动人口的进入,在制度上形成了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和排斥,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居住、职业培训、计生、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在矛盾纠纷调和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方面还面临很多障碍。第三,公安机关时常面临执法难。经过多年的实践,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也积极探索出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即,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 与一些出租房东和企业主签订安全责任状,推行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分级分层管理的新举措。但这些措施都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公安执法时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比如,社区民警要求房屋出租人必须配备技防门、监控探头等技防措施,但现行法律对社区民警的职责、入户调查的权限,房东、流动人口违反相关要求行为又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流动人口管理中违规难处理的境况[6]。即便是 2007年中央政法委制定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内容也是粗疏的。因此,改进、完善、提升与流动人口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迫在眉睫。
( 三) 综合治理机制缺乏协作整合,资源难以共享。
改革开放以来,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虽然对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城乡二元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但人口流动与传统户籍属地管辖体制之间的矛盾继续存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上,对流入地要求多于流出地。在流入地,登记不犯罪,犯罪不登记,办证不违法,违法不办证的现象十分突出,公安机关能够掌握、管控的大多数是守法人员,而真正需要管理掌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反而长期游离在公安管理的视线之外。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管理脱节。如,1998 年涉及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吉思光 ( 黑龙江籍) 为逃避打击,逃至深圳等地,化名 “张国锋” ( 山东籍)在浙江金华市 “潜伏”下来,直到 2011 年 12月 7 日才抓捕归案。13 年里,曾在 《潜伏》等30 部电视剧中扮演多个角色[7]而未被及时发现,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由于不同层次的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在管理手段和管理权限方面存在着矛盾和不一致,导致许多政府职能部门,从各自工作内容考虑,逐步建立了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信息反映的只是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数据,运用上基本处在相对独立、封闭的状态,严重削弱了管理部门的综合研判能力。1997 年,在各级综治委之下成立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很多部门认为流动人口管理只属公安机关,所以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绝大多数地方由公安机关承担,使公安机关陷入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尴尬局面。
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现状看,现有的组织结构及工作职能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职能部门职责分离,相互脱节,缺乏内在协调配合机制,部门联动和信息整合、资源共享十分有限,实有人口管理要求难以落实。第二,部门职能交汇、缺乏合力。教育、人事、民政、劳动保障、公安、计划等部门的日常工作都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容密切相关,但目前各部门间仍处于 “块”、“条”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现有规定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意见不统一,不具体、不明确,各职能管理部门出台的措施都局限于各自的业务内容,导致部门间要么互相抵触,或互不相关,无法整合力量进行流动人口社会管理,造成协调上的困难和管理漏洞。典型的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目前仍是公共秩序、社会状况最复杂的区域,并衍生出相对封闭的亚健康的社会生态系统,成为各类犯罪的温床。
[8]( 四) 管理与服务严重失衡,落后于社会需求流动人口管理是国家人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管理内容涉及商、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房产、计生、交通等政府部门,由于重点仍放在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因此,流动人口管理基本上沿袭了传统的人口管理方式、手段及单一性,即主要依赖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来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1980 年代以来,许多流入地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大城市和东南部沿海地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占的比例一直在 50% 以上,个别地方高达 80%[9]的执法现实。使得以公安机关为管理主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其重点则放在以治安管理为主的控制和防范措施,并经常伴有清理整顿行动。这样一来,严重忽略了流动人口群体不仅是经济、能力的弱势,更表现在权利和社会资源弱势的事实。所以,当这个群体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被强迫劳动、被强迫卖淫、妇女儿童被拐卖。当财产权益被侵害,如被敲诈勒索、被抢夺时,往往缺乏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和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助。
由于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制度性缺失,对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维护的忽略,及某种程度普遍存在的某些公共部门的不作为情形,导致流动人口从政府管理部门获取的社会支持不够充分、全面,远远不适应其对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加之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对社会发展的认知判断能力有限,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作风存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专政机关自居,将管理目的与手段混淆,为管而管。厦门市在 2008 年建立了 150 个 “一站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在实际运行中更多只是停留在 “管理”的层级,而很难给流动人口提供更为实在的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管理表现为 “一站式”管理[11]。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现实需求重视不够,服务为先的意识不强,认为服务只是发证,与公安部 “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12]不相符。“多管理,少服务”的管理取向客观上淡化了管理的实际效果,造成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关之间的紧张对立,不断滋生出因 “权利的贫困受损”而导致社会对抗事件。
随着流动人口举家迁居城镇或在流入地长期定居的发展形势,户籍人口、流动人口 “分立并行”、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整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及日益显现出 “条”、 “块”分割、多头管理、权责分散的弊端,很难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需求,以公安机关为主的防范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已无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三、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思路及经验启示。
( 一) 创新思路。
借鉴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论,转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思路。目前,中国的人口大规模地从中、西部往东部沿海地区流迁,从农村向城镇流动,其根本原因是城乡和中、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大规模流动人口的产生、存在,不仅作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且还引发了最为深刻的社会变迁。随着个体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开放度的增强,基于现行户籍制度框架的流动人口管理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型管理方式已日渐捉襟见肘,仅靠政府部门单一提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对动态社会有效管理的需要。因此,应借鉴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论,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第三条道路”
理论的领军人物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导致管理效益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仍然强调依靠政府的管理力量和行政控制,使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针对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他倡导政府要少一些管理,多一些治理,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社会关系,使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参与到社会之中,培养共同体精神[13]。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也强调政府和非政府部门 ( 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的共同合作,是搞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效手段。为此,可以社区为载体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体制改革,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建立由政府、社会、企业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科学合理的长效服务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管理有效运行相衔接,融服务与管理为一体多元治理、共建共享的人口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模式,即最终形成一种政府和公民对社会生活进行合作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
( 二) 经验启示。
1. 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200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增设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农民工工作司,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统筹协调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得到加强。第一,“底数清,情况明”是切实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困难的关键。2009 年 7 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启动了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监测试点调查。作为全国流动人口监测网络的前期研究,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流动人口生产生活的基本状况,及时发现目前流动人口生存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求流动人口发展规律和趋势,并据此提出相应政策建议。第二,全国 29 个省 ( 市、自治区) 建立了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口数据库,完善了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 “六普”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开展了 106 个城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为各地“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了支持。第三,2010 年 6 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国际移民组织等机构,在北京第一次举办 “人口流动迁移与城镇化国际研讨会”,就是借鉴不同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人口城镇化道路的尝试。[14]。
2. 设立新居民事务局,践行统筹理念。根据 2006 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江提出将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精神,嘉兴市委、市政府在 2007 年出台的《关于嘉兴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试行) 》,就充分体现了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统筹理念。表现在: 第一,将来嘉兴务工、经商、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并有固定住所的人口统一称为嘉兴新居民。第二,新居民政策包括以下内容。逐步实行新居民与嘉兴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 逐步拓宽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建设小型经济适用房,定向出售给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居民。第三,设立独立的机构———嘉兴市新居民事务局,具体负责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第四,嘉兴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的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各县( 市、区) 年终考核内容。
乡村人口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时期。人口流迁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跨地域的迁移流动,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 2011 年 12 月 19 日的 2012 社会蓝皮书《2012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表明,近三成农业户籍人口已居住在城镇,城镇化过程对农业人口具有巨大吸引力[15]。流动人口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公共管理能力的不足,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的研讨,不仅关系到流动人口群体的利益,而且将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甚至将深刻影响其迁居城市的社会稳定及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尤其在欧洲,社会政策对社会排斥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贫困、剥削的关注。按照欧盟2003 年在社会融合联合报告中的精神,社会融合就是确保具有风险和社会排斥的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积极参与,人人享有广泛的机会平等和生活机会,全部公民都有基本的社会福利[16]。因此,要树立统一的国民待遇理念,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由原来的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双轨制管理模式向社会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转变,由政府管理为主向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转变。通过提供绿色通道、法律宣传、维权援助三项服务,让流动人口和流入地居民一样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的权利,拥有同等的机会,避免社会排斥的恶化,这才是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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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朝格图。 撞向越狱者: 效果是绝顶的 [J]。 南方周末,2009. 10. 22.
[5] 王桂新主编,城市化进程中的户籍迁移制度及其改革,中国人口迁移与城市化研究 [M]。 北京: 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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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潜伏》一名演员被发现是袭警抢枪逃犯 [N]。 广州日报, baidu. com,2011 年12 月14 日07:22.
[8][10] [11]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课题组,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对策探析 [J]。 公安研究,20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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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流动人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中图分类号]R16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4-0025-02
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及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造成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加快了经济发展步伐,为促进城乡劳动力结构调整以及城乡之间的资金、文化、信息交流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人口的大量流动对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十分严峻的问题和困难。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
流动人口的权益包括就业权、迁徙权、居住权、社会保障权、教育和培训权等等,如果这些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则会有利于增加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归属感及认同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条件;反之,则会诱发影响社会治安及稳定的诸多问题。然而当前全国个相关单位在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效果欠佳,因此如何建立健全与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条例是当前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面临的首要问题。
1.2现有的户籍制度限制着人口的流动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各项制度(包括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子女教育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着人口的合理及有序有效流动,好似一到“社会屏障”阻碍着流动人口与城市的融合,使其成为城市中的边缘及弱势群体。
1.3政策法规的建设进程不满足流动人口的管理需要
政策法规的建设进程不满足流动人口的管理需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保障流动人口权益及合理流动的政策性措施。二是缺乏系统的、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法规,有关部门因此出现监管盲区或者重复管理等情况,现有的法规也因此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三是现有的法规缺乏明确的管理服务目标,部分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情况。
1.4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形式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劳动力市场缺乏针对流动人口的相关服务功能;二是政府对各种劳动就业中介的监管及指导力度不足;三是缺乏科学的、有效的同计划生育服务相关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此造成了部分地区流动人口生活成本高、就业压力大等问题。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2.1计划外超生问题的管理难度较大
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常年居住在户籍地以外的地区,且长期处于迁徙的状态,加之部分流动人有意识的逃避计生部门的监管,通过在多个地区流动进行违法生育,这些都对计生干部获取人口去向及计生信息带来了相当大困难。
2.2基层计生干部的工作压力较大
国家对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是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服务。对街道或乡镇等基层计生干部来讲,看展计生工作本身的工作任务就已十分繁重,加之前述的对计划外超生问题的管理存在较大困难与国家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计生干部大多有着较大的工作和思想压力。这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强化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相关对策
3.1构建专门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组织机构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专门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威、统一、全面的综合管理服务组织机构。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能:一是作为联系人口流出地同人口流入地的计生部门之间的纽带,通过建立有关机制,降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困难;二是统筹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同社会经济发展,通过鼓励人口流动、宣传人口流动对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等手段,消除某些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排斥心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
3.2实施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
现行的户籍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人口的流动,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对现有户籍制度实行改革的具体策略如下:其一,通过颁布有关政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及合理分布。对于在某地居住年限超过一定时间的流动人口,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允许其转为本地市民。通过及时更新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其二,建立健全各类证件的人口登记制度。对于流动人口,进行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的办理,借此充分掌握对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相关信息,降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难度,提升工作效率。
3.3依法管理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强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出台相应政策,如颁布《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法》,确定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服务的法律基础,并为其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之外各项权益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卫生、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
【关键词】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措施
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从现实情况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 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文化的多样性增加了服务与管理的难度。
1.2 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农民工除了普遍存在的-工资拖欠、劳动安全无保障、居住条件差等问题外,在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也享受不到应有的公正平等待遇。
1.3 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难形成。一是各区域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规定生育以女方户籍管理为主的原则。"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的生育管理存有冲突,致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服务证办理两地推诿、互相扯皮。二是现居住地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或不想管到位的情况。迫于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压力,有的地区在统计工作中,对外来人员生育、政策外生育信息故意隐瞒不报或是虚假上报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户籍地片面强调"现居住地为主",忽视共同负责协助管理的职责。有的只知开具证明,人走后则不再过问;有的甚至对流人地提交的信息有来无回。
1.4 违法生育难处罚。一是流动人口流动性大,违法生育查证属实难、送达难。二是流动人口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境贫困,即使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也因征收对象无偿付能力而难以执行到位。三是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征收标准差异悬殊,一些违法生育行为人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恶意规避处罚。四是对不按时参加孕检、不及时终止意外妊娠、不按时寄回有关证件者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和法律支持,基层在日常工作中有时陷于两难的境地。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难的原因。
形成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2.1 认识上有偏差,制度上有缺陷。一是在全社会尚未真正树立理解、尊重、善待的意识,没有体现"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就人口计生工作而言,流动人口没能与常住人口一样获得服务、参与管理、实行救助的市民化待遇,致使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得不到满足,违法生育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流入地片面强调管理,忽视以人为本,便民维权。三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体制的缺陷,使得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更容易获得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机会。
2.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不够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涉及面非常广泛,仅靠人口计生部门难以服务与管理到位。在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方面,一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下发前,政府缺乏统一的牵头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决策难、协调难、落实难"等现象,未真正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二是在深化国企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些部门推出的政策措施,没有充分考虑对人口计'生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治理的力度;三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流动人口"一证先行、无证不办"的规定难以落实。
2.3 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流动人口变动性大,信息交换量重,数据的收集、录入及上报需要从村居、街道到县各级的密切配合,投入足够的精力。现有的按户籍人口数量配置机构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现状,远不能适应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的需要。
3 对策与措施。
3.1 以宣传开路,促进婚育观念转变 婚育观念的转变是计划生育工作治本的根本途径。一是书写永久性计划生育标语,办宣传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二是印制流动人口宣传资料发放到每家每户,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逐渐把群众婚育观念从“养儿防老”、“无儿难养老”的落后婚育观念中解脱出来,逐步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
3.2 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水平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共享与反馈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形成稳定可靠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整合规范区域际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工作制度、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网上信函联系制度,提高信息交流、查询、联系、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
3.3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三个服务 (1)流出前的服务:一是向流动人口发放一本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手册,让流动人口学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外出期综合服务。一是帮助外出人员解决好生产、生活、子女入学入托等困难,让外出人员在外安心工作。(3)返乡后的综合服务。一是积极与乡镇企业联系,把流出人员在外所获的技术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充实到企业管理经营中去,增进资源互补,促进个人与企业双丰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河南省的总人口已经达到9869万人,其中常住人口9360万人,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河南省的劳动力输出规模位居国内前列。正因如此,随着大量人口外流内涌,河南省有关部门也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上面的情况,河南省人大在2001年8月24日的常务会议中还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6年过去了,这个办法究竟执行得怎样?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减轻全省人口压力的作用?
据了解,自2002年《办法》实施以来,河南省各地各级计生部门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提高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水平、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作为河南省的一个劳务输出大市,周口市每年有200多万的农民兄弟要到外地务工,其中已婚育龄人数超过了总数的四分之一。为了提升管理质量,更好地服务周口的外出流动人口,当地各级计生部门在工作保障、制度建设和服务质量上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了有效地加强与创新。
在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工矿、企业、市场里,周口市计生协在这些地方建立了网络健全的协会分会,对流动人口进行点对点的针对性管理。他们通过协会的网络建设,依托流动人口中的协会会员开展工作,及时解决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些难题,拉近了社区同流动人口的距离,减轻了管理的难度,实现了双向互通的动态交流。
有了好的管理网络,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更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作为保障。对此,周口市计生协通过加强外出办证制度、坚持“六个一”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创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构建了一套流动人口协会规范的新模式,效果显著。
作为周口市远赴浙江台州市务工群众最多的村庄葛岗村,很多群众的子女在家乡都是由老人照看。得知情况后,计生协会会员专门成立了“留守儿童之家”,并协调村小学教师义务为这些孩子进行学习辅导,这些积极主动的服务赢得了当地百姓的认同。
被誉为毛尖之乡、地处淮河之滨的信阳市,其总人口共计786万人,拥有协会组织3499个,会员90多万人。
谈到当地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时,一位计生协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信阳的流出人口为190多万人,占到了全市总人数的24.1%,流入的人口也有近9000人。据统计,这190多万人中,绝大多数都涌向了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从事加工、建筑和服务等行业。
为了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当地计生协深入开展了对流动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关爱;对流动人口务工介绍关爱;对流动人口维权服务关爱;对流动人口回归创业关爱;对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关爱的“五关爱”活动。另外,当地还在上海、杭州、深圳等地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155个。
比如,罗山县计生部门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如龙马集团、医药公司、粮食局建立起了企业协会;商城县计生部门同县教育局、县妇联组织及各乡镇一起,为当地的留守儿童进行了帮扶关爱活动;新县计生协先后帮助解决农民工工伤纠纷32起,理赔资金185万元,追讨工资案65起,金额达3200万元。
在商丘永城市,当地的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创新建立了“六个一”制度。即在流动人口外出前对其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与其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为其办理一份《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外出后要求其提供一份详细流入地址和联系方式,每季度寄回一次合格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1研究现场和对象
本研究在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成都市开展,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工厂、建筑工地和服务娱乐场所招募符合条件的研究对象,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干预活动,并进行干预前后的2次问卷调查,评估干预的效果。研究对象的入选条件为:人户分离、年龄18~49周岁、在所选地区居住≥3个月并自愿参加本课题。
1.2研究方法
采用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对象。首先在3个城市各自抽取一个区/县,分别列出该区/县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工作场所,包括工厂、建筑工地和服务娱乐场所,然后从上述各工作场所中随机抽取4个作为研究现场(2个为干预组,2个为对照组),将所抽取的工作场所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作为研究对象。在干预组开展以工作场所为基础的干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倡导和动员,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培训、宣教、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时间分别为2007年8~12月(基线)和2008年8~12月(终末),并于2013年3月对部分研究对象进行了定性访谈。调查内容包括流动人口的人口学特征、流动特征、避孕知识、接受服务的情况等。
1.3统计分析
采用EpiData3.1建立数据库,双人双遍录入数据。采用SAS9.1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主要方法包括χ2检验和GEE模型。
2结果
2.1一般人口学特征和流动特征
本研究基线调查流动人口6304人,其中北京现场2106人(对照组986人,干预组1120人);上海现场2001人(对照组989人,干预组1012人);成都现场2197人(对照组999人,干预组1198人)。在所有的研究对象中,有2393人在工厂工作(37.96%),在建筑工地工作有1247人(19.78%),在服务/娱乐场所工作有2664人(42.26%);男性2843人(45.10%),女性3461人(54.90%);平均年龄为30.14±8.09岁,其中以20~40岁占77.09%。未婚2254人(35.76%)。不同研究现场干预组和对照组流动人口的基本人口学特征见表1。北京现场两组对象的年龄分布、婚姻状况和学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01);上海现场两组对象的年龄、性别和婚姻状况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01);成都现场两组对象的婚姻状况、学历和户口性质的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01)。
2.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
干预一年后,研究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比例有所上升。北京现场对照组婚育证明办理率从51.52%提高到55.18%,干预组从55.26%提高到69.30%;上海现场对照组的办理率从57.32%提高到60.32%,干预组从71.68%提高到80.24%;成都现场对照组办理率从55.36%提高到59.34%,干预组从53.17%提高到68.83%。三个地区的干预组评估调查时的比例均显著高于对照组。见表2。
2.3流动人口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检查的情况
基线调查时,本研究3地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过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查环、查孕、查生殖道感染、孕前检查等)的比例不高,北京现场的比例在28.19%,上海现场为15.44%。评估调查时,两地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过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的比例均有所提高,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干预组也不到50%。成都地区流动人口干预后接受免费孕前检查的比例提高较多。3个地区的干预组评估调查时的比例均显著高于基线调查时(P均<0.05)。见表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的机构主要是计划生育指导站/所(45.05%),其次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7.95%)和医院(8.35%),在妇幼保健机构和单位医务室接受免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的比例分别为13.74%和4.92%。
2.4干预效果评估
2.4.1综合干预对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影响
将研究对象是否办理婚育证明作为应变量(否=0,是=1),将时间点(基线/评估)作为重复测量因素,组别(对照组/干预组)作为分组因素拟合加权最小二乘估计模型,调整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学历后的结果显示,组别和时间的交互作用项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干预能促使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表4)。
2.4.2综合干预对流动人口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检查的影响
将研究对象是否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检查(查环、查孕、查生殖道感染、孕前检查等)作为应变量(否=0,是=1),将时间点(基线/评估)作为重复测量因素,组别(对照组/干预组)作为分组因素拟合加权最小二乘估计模型,调整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学历后的结果显示,组别和时间的交互作用项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干预能促使流动人口接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检查服务。
2.5定性访谈
本研究定性访谈的结果显示,各工作场所的流动人口相对比较稳定,他们愿意并且希望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知识宣教、查环查孕等技术服务;人口计生服务系统开展的综合干预能够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在工作场所集中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服务能够减少他们外出就医的时间,提高服务的可及行。
3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