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经验总结范例6篇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

一、涪陵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涪陵区属重庆中部,幅员面积2941平方公里,辖3个工业园区,8个街道,18个乡镇,总人口113万人。全区建立各级各类调委会607个,调解人员5374人。近年来,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思想,积极探索调解手段,落实纠纷调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突出表现在:

(一)调处了大批量的民间纠纷。近四年来,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达30394件,调处成功29786件,成功率达98.2%。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且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加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三表”的要求全面达标,全部设立了调解室,统一佩戴调解员徽章,全面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村居调委会加大了规范化建设力度,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面扩大,调委会印章全面启,各调委会建立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台帐,一般和疑难案件制作了调解文书,整理了案件档案,有力提高了调解纠纷质量。

(三)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依托村级换届选举把一些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能人选为人民调解员,普遍为村(居)主任和社长>:请记住我站域名/

(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新机制。一是建立了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与区人民法院紧密配合,在法院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实施诉前调解。去年下半年以来,共调处纠纷278件,有力地维护了稳定,减少了司法成本。李渡办事处、百胜镇等在当地派出所设置调解室,做到警民联动化解纠纷。二是建立了区域联防机制。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全区先后与武隆、南川、巴南、长寿、丰都、垫江等区县建立协作机制,同乐、增福、原聚宝乡等与相邻区县乡镇推行的区域性联防工作机制,解决了毗邻跨界纠纷调解难的问题。三是建立夕阳红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

(五)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初步建立。一是建立了表彰奖励制度。区委、区政府坚决四年一次对人民调解表彰奖励,、对全区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共表彰集体80个、个人100名,激励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热情。二是建立了调解案件补偿制度。从开始,该区运用市转移支付的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案件进行补贴,共发放资金达39万元,有效地激发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当前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都充分肯定,但少数地方真正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保障措施落实不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需要进一步恢复和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设置在国有企业的调解组织由于改制而纷纷解体,而新兴私有企业受到成本投入和认识的限制,很少主动建立解调组织,导致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近年来呈逐年下降趋势,90%的调解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企事业内部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导致企业职工群体上访事件屡有发生。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不够。区司法局派驻乡镇(街道)司法所26个,用于司法所的专项编制66个,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约2.5个。只有专项编制的2人司法所有12个,占有司法所总数的46%;3人司法所有14个,占54%。大部分司法所长被安排包村包组,负责稳定、征地拆迁等多项工作,很难从精力和效果上保证指导管理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经费落实困难,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绝大多数调委会的经费都受制于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调解经费区、乡镇经费不足,致使开展工作有一定困难,调解纠纷补贴也仅仅是市上补助且偏低,经费的窘迫影响很多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无专职调解人员。各级调解委员会主任均由村社长兼任,不能集中精力开展调解工作;二是普遍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和业务技能,遇到复杂疑难纠纷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三是调委会的基础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六)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形成合力。统计数据表明,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占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纠纷总量的比例显示了民间纠纷主体、地域、行业之间的深刻变化。这些矛盾纠纷仅仅依靠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单枪匹马作战,离开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在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本地本单位的纠纷发生类型和规律,切实加强人民调委会的建设,配齐配强调解工作专职人员,切实解决调解人员的报酬,使调解工作真正起到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不断发展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加大建设新型调解组织的力度。把巩固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基础,将重点放在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恢复和建设上。对于陷入瘫痪状态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恢复其功能,使之重新焕发生机;在民营企业,着重宣传调解理念,逐步推广建立调解组织。不断发展新型调解组织,如调解经济、消费、房地产建筑、劳动争议、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以及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委会等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把调解组织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为应调尽调打好组织基础。

(三)充实司法所人员,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力度。一是增加区司法局的编制。在专项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区县可挤一部分行政或事业编制,补充到司法所。二是积极争取政法专项编制的支持,使每个司法所达到3人以上,以保证司法所有充足的人员来完成各项职能任务,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四)切实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在乡镇、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建立夕阳红调解委员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本着分级培训的原则,区乡逐层展开。侧重于常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调解协议收制度水平,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奠定基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调解员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绩效好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范文2

一、目标任务

整改落实阶段是集中体现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阶段。围绕我院“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科学发展”实践载体,突出特色,以“集中整改、解决问题、群众满意”为目标,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医院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院服务水平,使医院得到新的发展。

二、时间安排

整改落实阶段从2009年7月中旬开始,到2009年8月底基本结束。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1、结合我院实际,按照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医院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整改思想和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日程安排,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2、公布整改落实方案,接受群众监督,领导班子的方案制定后,整改方案和整改问题通过医院网站及全院职工大会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导党员群众集思广益,积极建言献策,并于7月20日前上报后宅街道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3、通过公示充分吸收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院长、书记参加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修改方案,形成操作性强、高质量的整改落实方案。

(二)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1、巩固前期破解难题活动成果。根据前一阶段梳理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一次破难建制工作“回头看”,总结成功经验,并对经验进行提升。

2、集中开展破难攻坚活动。在整改落实阶段集中解决一批自身能够解决、条件已经具备、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是: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农民建立健康动态档案、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等。

3、创新方法解决中长期问题。进一步加强调研、深入分析,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模式的创新、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水平等问题。

(三)做好总结测评工作。

1、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对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和经验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总结工作既要真实反映和评价学习实践活动的整体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也是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既要总结具有一定指导作用的好作法、好经验、好思路,突出我院的特色和亮点。: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范文3

实操、实作、实训是着眼点不同的新闻传播类实验类型,对于这些类型的实验教学的运行管理,可以借鉴理工科实验教学管理的方法,但也要根据专业特点,采取适合本专业特点的方式。根据教学流程,把管理细分化,分为准备管理、过程管理、结果管理。准备管理指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下发实验教学任务书到院系,院系把教学任务书下达到专业教研室,由专业教研室把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任务分配到具体教师。教师根据教学任务书制订课程大纲、教材或指导书,大纲、教材或指导书经过教研室主任同意后,开始执行。并在管理部门备案。

过程管理指实验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实验教师开课后,针对每次上课情况,填写实验教学运行记录表和学生考勤表,课程结束后将这些表格交由院系保存,以备管理部门的教学检查,样表如表1所示:实验教学运行记录表对上课过程进行记录,重点填写上课内容和教师总结。把本次课主要操作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并总结本次教学的效果,学生掌握程度,需进一步训练的内容等,用以指导下次课程内容的设置。学生考勤表是对学生到课率的统计,目的是对学生进行课堂管理。

结果管理是在课程结束后,教师要求学生提交实验课总结报告或者作品,教师根据课程评分标准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和作品进行批改,并及时把批改结果反馈给学生。课程结束后,教师将学生实验总结报告和学生成绩、评分标准等上交院系。学校管理部门定期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准备管理、过程管理、结果管理涵盖了实验教学运行的整个过程,是对教师在教学运行过程中所完成工作量的审定和规范,有效地记录整个实验教学运行过程。教师完成教学运行过程后,相关管理部门还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新闻传播类实验教学运行过程监督与检查

院校相关管理部门对教学过程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内容涉及到实验教学的准备、过程、结果三个阶段的教学工作,包含了实验大纲、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学运行记录表、学生考勤表、学生成绩表、评分标准、学生实验报告等内容,检查方式和说明如表2所示。管理部门对实验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后,要将上课结果及时反馈给实验课教师,让教师及时了解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和成效,为下次教学做准备。

3新闻传播类实验教学效果评价

在新闻传播类专业实验教学运行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督导检查人员与上课教师对教学结果和效果认定的分歧。督导检查人员经常认为报告过于简单,没有明晰的实验步骤和结果,等等。其分歧的根本点在于理工科实验与新闻传播类实验认识和观念的差异。理工科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发现实验对象间确定的因果关系或验证某一自然规律,从而证明课堂教学所讲授的知识,其实验过程很少受社会因素影响,所以,其实验结果是定量的、稳定的、可重复再现的。文科实验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其实验目的是发现人文现象规律,在社会、经济、历史、政治、艺术、文学、语言等活动中探索某一因素的作用、意义、表现方式等,其实验结果往往是定性的、不稳定的、多种多样的。所以理工科实验结果要求量化,有对错之分,但是新闻传播类实验不能量化。

因而,对新闻传播类专业实验教学结果和效果的评价就要符合其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新闻传播类实验结束后,学生向教师提交实验总结报告和作品,教师在批改过程中以作品为主,总结报告为辅。作品体现了学生整个创意过程和创意实现程度,体现了学生对专业技能的掌握及分析能力、实施能力,实验总结报告只是对本次实验课程得失的总结。新闻传播类实验作品往往体现在一个思路、一处分析、一组画面、一组采访等里面,这些内容无法直观呈现在督导检查人员面前,只有相关专业教师才能了解和体会到。所以对于新闻传播类实验效果的评判不能只看表面的数据和报告,要看的重点是作品本身的进步与优点。

除此之外还要看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成绩。如广告摄影课,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教师组织学生举办摄影展,学生分组分配任务,自行组织实施,教师跟踪指导并进行记录,最后进行摄影展效果调查,将调查结果上交院系。类似这种实验活动不仅让学生把知识与能力结合起来,还可以锻炼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符合新闻传播类专业对人才的需求,这些活动也应该被纳入课程考核、检查范畴,并给予积极肯定。

4结语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范文4

引言:

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了福建省周宁县一少女被人强奸后,经其父母反复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该县公安局报案。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以找该少女了解案情、核实证据为由,在办公室里再次强暴了她。案发后,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福建省公安厅和宁德市委督办的重大案件,一审法院以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结果还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把关而出炉的。如此重罪而轻判,怎么不令世人发指!后虽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承办该案的原一审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但是,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职能的反思,再次让人们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再次使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存与废,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笔者虽深知该制度一时还难以取消,但其与现代司法理念有很多相悖之处,到底还能保存多久很难保证。为此,笔者再来谈点个人之见,以期与学者、同仁商榷。

一、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的原因及其作用。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裁判委员会逐步演变成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雏形。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各革命根据地学习前苏联司法制度,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中因法官独立可能形成的独断,则进一步加速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1948年1月1日颁布的《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人、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进行审判。该条例首次正式在立法上使用“审判委员会”的名称。由此可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委员会与现行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虽然在名称、议事规则、目的和任务方面相同或类似,但当时的审判委员会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掌管司法决定权的政府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 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55年3月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至此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确立起来。1983年9月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仍然肯定了这一制度。

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建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审判委员会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力,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实行集体领导,有在政府系统设立裁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传统,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司法传统和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具有极大的亲和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审判法制建设面临百业待兴的局面,司法干部极其缺乏,法官的素质整体低下,有必要对审判工作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保证审判质量。其次,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革除了国民党政府原有的法学教育,取消了法官、律师作为专业司法人员的资格;打碎了旧的司法体制,创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体系,当时的法官绝大部分由工农干部组成,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也都延用原来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的作法。

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自设立以来,曾在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确实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新中国几十年来审判活动的总结和审判经验的结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以形成决议,这既有利于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委员都积极参与案件的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又有利于集思广益,集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委员的的正确意见,形成集体的决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个人的聪明才智,又克服了个体既有的局限性,依靠集体的力量,形成正确的决定。

其次,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完全有可能不被审判委员会采纳,即使案件已经审结,相应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也有可能被审判委员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这就有力地监督、约束了法官。法官只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其意见才不会被审判委员会否定,并形成最终的判决;法官也只有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正确判案,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才能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一致。这样,审判委员会在客观上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第三,法官们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因为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他们也有自己的朋友、熟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的基层人民法院,整个市区人口就不多,法官往往又都是本地人,加上工作关系、同学关系、亲戚关系、部门关系等等,法官们认识的人就更多了,法官和社会之间并没有一个可以保障他们不受社会干扰的“隔离带”。“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更何况从确立“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我们的政治意识形态一直就要求法官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各种关系就更复杂了,法官们在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影响也就更多了。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无疑分担了法官们所面临的一些压力,甚至是大部分或者全部的压力。当法官们顶不住外部的压力时,就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定夺,自身卸了包袱。

另外,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单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下发的大量的司法解释而言,审判委员会就功不可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在总结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探索、拓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还“主动督办案件”,敦促审判人员在审限期内结案;一些地方法院还由审判委员会制定在本辖区内统一的审判规则,在一定区域内统一了执法标准,便于法官们准确及时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这些都是审判委员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给审判委员会的继续存在找到了看似十分充分的理由。

二、关于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作为法院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它担负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对审判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以及对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事宜指导的重任。自设立至今,在抵御司法干预,保障司法独立,把好案件质量关以及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合议庭作用的有效发挥,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它阻碍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格格不入等等。因此,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缺乏科学依据。

首先,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独立的要求相悖。司法权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它应当是独立的、超然的,应当交给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组成的法庭,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的实践表明,它一直按行政方式管理审判组织、管理案件,尽管审判委员会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但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审判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院长的司法职权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审判委员会本身的功能大为走样,法院院长往往在遇到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以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为由,主动把案件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拿意见,然后把他们的意见强加给审判委员会。显然,审判委员会并不能发挥帮助法官抵制外界干扰的作用,反而成为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影响司法权最便捷、最隐蔽的通道。同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也使得合议庭制度、独任审判制度流于形式,法官独立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悖。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则又是程序公正的体现。而审判委员会制度恰恰在断案程序上严重违了程序法。一方面,它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除休庭评议外,应当把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公诸于众,还要将审理案件的人员予以公开,以利于社会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专横。然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讨论时除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汇报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更不用说旁听、报道;同时,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也是不公开的,研究某一具体案件时具体由哪些委员组成,一般不予公开,当事人也无权参与,是典型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它严重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也称直接审判原则,指“凡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投身于该案的庭审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言词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然而审判委员会审断案件,往往不去亲自阅卷,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也不是从法庭上直接获得,没有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而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间接了解案情,在法庭审理外进行认证,显然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另外,审判委员会制度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特别关系的司法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案件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作为生活在社会之中活生生的人,司法人员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从脱离各种人际关系。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司法人员在当事人间的争讼中,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塑造司法独立、公正、公平、民主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且不定期进行,有哪些人参加讨论、何时讨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并不知道,而且我国法律对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没有任何规定,因而当事人无法对审判委员会申请回避。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组合议庭审理,这是对再审和重审案件规定的一项特殊回避制度。但是,如果该案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审或再审时,同一法院不可能再另行组成审判委员会去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目的无法达到。

第三,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碍于司法效率。市场经济要求通过社会对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追求效率是其本质。司法也存在是否快速有效的问题,存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一种比例关系,这就是司法效率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实行错案追究制的鼓噪下,由于各级法院对错案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且有扩大范围、层层加重的倾向,从而给法官造成相当的压力,使得改革以来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本来已逐渐减少的趋势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点疑问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就请示主管副院长乃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着性、任意性强,合议庭、独任庭往往对案件不能作出独立的、最终的裁判,造成所谓“审”与“判”的分割,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又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方式、程序在法律上存有巨大的缺陷,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随意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只有当需要讨论的案件积压到一定数量,并在各委员有充分的时间后才予启动,法院的年终“突击”、“会战”并不鲜见,这样不仅司法程序遭到破坏,无法保障司法公正,而且也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第四,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确认不尽合理。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而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们基本上是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如负责纪检的、党务的等人组成。即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很少考虑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委员成了一种政治待遇;而取得了资格的又是终身“享用”,除非是退休或调出;并没有去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而选用现有法官中的优秀者,而是依职权论资排辈,甚至为平衡而将委员资格作为一种荣誉授予一些老同志,这些委员往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接受新知识慢,法学理论水平较低,仅靠老经验办事,难以胜任飞速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如某基层法院现有委员9人,真正具有法律本科学历或具有法律知识的其他本科学历的仅为1人;50岁以上或接近50岁的却为8人,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低下。

另外,由于长期以来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没有一个相应的考核约束机制,一方面,有的案件汇报人不能及时提交案件审理报告,也有的委员事前根本没有看案件审理报告,往往是临阵磨枪,打无准备之仗。另一方面,疑难案件大多由于事实难以认定,证据难以取舍,适用法律难以确定,裁判难以作出。而现在的委员们往往只注重精通或熟悉某一方面的法律业务知识,对其他门类非常陌生,讨论到自己熟悉、关心一块的案件时,尚能积极发言,可讨论到其他门类的案件时,冷眼相观,人云吾云,没有主见,出了问题,往往是由审判委员会这个集体来承担责任,而实际上谁也不负任何责任。有的承办人汇报本身就没有抓住案件的重点、焦点和难点,委员们听汇报自然也就成了“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以全面了解案情;也有的承办人汇报时故意带有主观片面性, 往往将委员们引入“歧途”,难免使委员们的表态出现误差,福建省周宁县法院所办理的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强暴少女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第五,审判委员会没有真正当担起总结审判经验的责任。总结审判经验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委员们在很大程度上忙于应酬待人接物,忙于对个案的讨论,没有真正静下心来,认真地总结一下以往审判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应该吸取的教训。有的审判委员会年初虽然也确定了总结经验的计划,但是到了具体的工作中,委员们没有去留心观察,去深入收集审判实践中的好做法。一年下来,两手空空,但他们却以长年累月忙于行政事务为借口而感到未完成总结经验计划是理所当然,心安理得。有的委员虽然有总结审判经验的这种想法,却因自己的年龄偏大,素质偏低,难当此任。也有的委员虽有这份能力,也有这份热情,但他们既怕落个好出风头、好显露自己的“坏名声”,又怕一次提交了总结经验材料,下次还得“能者多劳”,不得不也缩起头来。长期以往,大家也都习惯于只讲个案指导,很少搞审判经验总结了。

三、关于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及其废除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司法环境下的产物,在职业法官素质较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曾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动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变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发展,以及司法现代化要求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科学、公正、公开,更加规范和完备,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这些要求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了。因此,我们应该要把握好契机,积极稳妥地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切实当担起实现人民法院世纪主题的重任。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目前要彻底废除还很困难,需要经历一个缓冲阶段,但是废除是一个必然趋势,不可避免。那么,现在如何做好这里面的衔接工作及废除审判委员会后的审判工作呢?

首先是要进一步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只有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抗诉的案件以及新类型的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才可予以讨论,其他案件一律不得入内。

其次是要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的规程。凡提交讨论的案件应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把关,否则不予讨论。委员们收到审理报告后,应认真阅读,设立专门笔记,理出发言提纲。讨论案件时,应让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补充承办人汇报中的不足。或有意不汇报的内容;必要时还可特邀检察长或一些审判骨干列席会议,允许他们发言,认真听取他们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意见,但不赋予他们最后对案件处理的表决权。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仅让案件所在庭庭长列席会议现象,因为原来的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概念和界线。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范文5

关键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油气战略;财务管理;合同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179-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90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确定了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飞机研制、大型核电站等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这些科技重大专项是我国2020年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

“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油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作为16个科技重大专项之一,共设置43个项目、22个示范工程,包括陆上勘探开发、海洋勘探开发、海外勘探开发、煤层气勘探开发及综合板块。油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三部委统一组织实施,由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以及煤炭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组成实施工作组。

“十一五”期间,中海油研究总院承担了油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7个项目中的23个课题,2011年6月所有课题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十二五”中海油研究总院继续延续“十一五”攻关项目与课题,并在研究内容和深度均有扩大与延伸,共牵头承担5个项目,独自承担其中26个课题。作为油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本文通过梳理“十一五”与“十二五”8年技术攻关与管理经验,并结合作者所在项目管理团队多年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研究与实践,总结形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相关经验做法。

中海油研究总院(以下简称“研究总院”)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的唯一直属综合性研究院,是总公司和有限公司技术参谋部、战略规划部和科技人才培养中心,主要为公司业务提供常规性和纵深性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油气勘探、开发、钻采、工程、经济评价及新能源研究等各个领域,同时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中国海油科技攻关等重大项目的研究任务。截至2015年12月,共有1200余人,年均承担科研生产任务超过300项。通过十余年不断发展,研究总院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科研生产项目能够合规正常运行。

1 特点及管理难点分析

从2008年接到任务到2010年“十一五”重大专项研究周期结束,短短三年时间里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研究任务,时间紧,任务重,研究总院面临着“重、大、众、多”四大难题。

研究任务重:研究总院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研究对象全部是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钻完井等专业领域的重大技术难题。

经费数额大:承担的23个课题涉及国拨资金近8亿元人民币,国家给科研工作提供了费用保障的同时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经费管理要求。

参与单位众:重大专项课题需要产、学、研共同参与,仅23个重大专项课题,就涉及联合研究单位57家之多,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等。

管理层级多:重大专项的任务涉及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专项牵头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以及联合研究单位。

为有效解决研究总院在重大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难题,必须在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的重大专项各项政策和制度基础上,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实施过程中各类管理问题的管理方法。

2 主要做法

任务繁重、经费数额高、专业涉及面广是国家科技重大技术攻关与管理的难点。根据重大专项特点及管理难点,并结合现有科研管理规定,研究总院制定了以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三位一体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管理模式。

2.1 财务管理

研究总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重大专项管理要求,完善了包括会计核算、计划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差旅费管理、出国人员费用管理、财务报告编制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实行预算控制管理,以批准的预算为基础,以有效的合同、发票为支持文件,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课题经费使用的控制责任人是课题所在部门负责人,经费的执行责任人是课题负责人、所有费用支出均需由部门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所有对外资金支付必须由经办人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付款申请书并附上完整、合法、有效的支持材料。

课题经费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预算及范围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国家禁止的其他支出。课题会计科目设置要求规范,财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合规、完备,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研究总院承担的重大专项课题经费分专项资金与配套资金两个WBS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政府补助进行核算,支出标准参照国家与总公司执行。会计核算人员在具体会计核算中依据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等原则,对于每一笔业务把关,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在经费实际使用过程中,一方面财务人员协助课题进行预算编制,做好事前控制。从预算编制开始,积极参与到联合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中,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使之预算更具操作性。在预算书上报国家之前,严格地组织预算审查会,参会人员包含研究总院各专业总师、主管预算副院长、各技术人员、财务预算管理人员,就课题预算与课题内容相关性、预算内容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加强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严格科研经费管理,定期对联合研究单位进行制度宣贯,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管及对联合研究单位的管理力度。及时了解经费支出进度,总结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跟踪分析支出情况,实行预算预警制度,及时纠正偏差。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分析整改的管理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杜绝了不按预算规定的内容和用途支付资金,有效确保了国家资金安全、高效执行。

2.2 合同管理

研究总院作为课题承担单位需与联合研究单位签订子课题合同,且需要将研究总院自身因人力不足、没有相应的实验设备而无法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故而需与之签订外委合同。由于子课题合同,测试、化验、加工、设备购置等外委合同相对于其他的采办合同有其管理上、经费上、时间上的特殊要求,研究总院针对其自身特点进行工作创新,保质、按时地完成了相关工作。由于两类合同使用的是重大专项课题经费,其在合同签署、履行、验收等方面均需遵守国家对重大专项的要求,同时这两类合同又属于采办合同,其签署、履行等方面也需要遵守国家规范平等主体交易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总公司、总院对采办活动的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于使用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等费用的外委,在进行外委前就技术必要性、可行性,工作量与费用的匹配性进行论证,并邀请财务人员协同审查,保证费用使用的合理,同时对此类外委的采办方式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根据统计,此类外委的招标率达到64.7%,通过招标提高了费用使用的效率。

由于研究总院与国家的“十一五”重大专项任务合同书于2010年初才完成签订,导致子课题合同及外委合同的签署时间紧迫。在面临合同数量多、任务重、责任大的情况下,合同管理团队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在有限时间内完成了大批量的合同签署工作。对于达到总公司限上审批要求的子课题合同,集中统一报批,并与总公司集团采办部密切沟通,既保证了程序上的合规性,又保证了子课题合同签署的时间进度。由于子课题合同本身已通过了国家的审查,在报批资料上也进行了合理的简化。为提高子课题合同签署的效率及合理性,以课题、专业为基础进行分类,将子课题合同的预算审查会、谈判会、签约会结合在一起,三会合一。

为保证质量,在会议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团队内部明确分工,确定标准操作流程,在会议中,团结协作,紧密协调,通过此种方式,提高了效率,节省了时间,实现了又好又快。

2.3 项目管理

2010年初,研究总院按照课题及其所属专业进行划分,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逐一与57家联合承担单位就其承担的200余项子课题任务进行审查及澄清,分别就进度、费用、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内容逐条明确并落实,随后与联合单位签订合同。

2010年9月下旬,研究总院对七家重点合作高校进行走访,检查、交流重大专项课题进度和管理情况,双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中,明确要求联合单位要在重大专项的人员配置、项目组织、财务监督等方面加大协调和管理力度,把好重大专项的质量关、进度关、经费关。

在重大专项课题的组织实施中,为规范管理,保证重大专项研究工作的高效运行,保证重大专项成果质量,制定了《中海油研究总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明确了研究总院重大专项管理实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双重负责制度,研究总院及课题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实施的责任单位,项目长、课题长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长、课题长对所属子课题的进度、质量、费用等负有监督与控制责任。该细则从组织管理与职责、立项管理、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外委合同管理、检查与验收管理、归档与成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化,重点明确了涉及重大专项管理的各类管理操作流程。

2010年11月,研究总院启动对联合单位承担的任务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研究总院各专业总师担任专家组长,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及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先后组织30余场检查验收会议,通过对联合单位承担任务的验收,切实保证了课题层面全面完成考核指标。

3 创新点

3.1 领导重视,齐抓共管

2008年8月,研究总院在接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第一时间成立领导小组、技术委员会和实施管理办公室等组织机构。由研究总院院长、主管总师及研究总院副院长分别担任负责人,主要任务就是审定重大专项课题总体实施方案、任务合同书、预算方案及实施计划,对课题实施过程中关键点进行技术把关和评价,监管项目运行进度、费用及质量的控制。

3.2 完善制度,注重细节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促使研究总院科研工作量激增,在保证科研和生产两不误的前提下,根据“十一五”重大专项课题的具体特点,即启动立项晚、研究期限紧、研究任务重、经费数额大、参与单位多、经费要求严、管理经验少、管理依据缺等客观情况,研究总院着力创建配套的管理体系,坚持合规管理、细化管理的全过程。

针对正在运行的14项科研管理规定进行了系统修订,根据重大专项课题管理的特殊要求,制定了《中海油研究总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对研究进度、研究质量、子课题管理、结题验收与归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并通过月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课题运行管理,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人推动,每一项任务都有人负责。

3.3 合规运营,严控风险

在课题立项阶段,研究总院充分进行立项论证,重点对课题内容设置及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向联合研究单位人员进行制度和流程宣讲,确保合规合矩。从课题立项到中期检查,从联合单位的推荐到研究成果的验收,从每一笔费用控制到研究设备的采办都制定了全面、细化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

仅以承担测试化验加工类外协课题的单位申请进入研究总院供应商数据库为例,其资质、业绩、研究能力及创新水平等需经业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主管总师、采办委员会、研究总院院长五级审查,有超过15%的申请供应商由于资金规模、资质、业绩不足等原因而未获批准。

4 结语

通过近八年探索与实践,研究总院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较为完整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研管理模式,通过明确各级人员职责、梳理重大专项管理流程,形成了全过程控制和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工作模式,保证了项目高质、高效、合规运行。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攻关,研究总院所承担的项目、课题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十三五”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胡宝民,王婷,李子彪,等.重大科技专项的特征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7,(9).

[2] 杨海滨,陈艺,丁华,等.油田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实践与认识[J].石油科技论坛,2013,32(3).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范文6

*年以来,jg区人民法院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法院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围绕审判搞调研,搞好调研促审判”的原则,努力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合调研工作进入了有史以来的最好时期。2003年,在全市法院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中,我院调研工作的位次由上年的全市第9名跃居第2名,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强化领导,在决策定位上高层次

xx市jg区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过去曾经有过很辉煌的时期,但由于各种原因所致,近年来却每况愈下,法院调研工作已经在大多数干警心目中失去了应有的重要地位。2003年3月,我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为切实扭转调研工作不断滑坡的势头,对调研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摆正了调研工作的角度和位置,将调研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坚持“一半审判,一半调研”的指导思想,使这项工作有了可靠的组织保证和领导保证。(1)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院领导本身具有较强的调研意识,自觉把开展调研工作当成实施科学领导的重要手段,做为搞好法院各项工作的基础,看成是衡量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进而始终把调研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布置、检查、总结工作都不忘调研工作,对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课题,院领导亲自出题目,亲自动手撰写调研。另外,院里有关例会都尽量吸收研究室人(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员参加,积极为调研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去年至今,全院中层以上领导带头撰写调研30篇,占全院发表调研总数的30%。(2)组织上明确分工。为了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院长、庭科室长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人人身上有指标,千斤重担大家挑的局面。(3)物质上保障有力。调研工作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否则,必然影响调研工作的开展。对此,院党组在全院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舍得投入,凡有利于开展调研工作的,千方百计满足调研人员的需要。如2003年末,为研究室购置了理想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传真机、喷墨打印机、微机各一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公自动化水平。为及时掌握每个时期的调研动态,我院为调研员订足订好报刊和资料。今年,我院研究室人均报刊资料拥有量为其他庭科室的6.3倍。

二、完善措施,在目标定位上高起点

众所周知,措施是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只有强化措施并落实到位才能保障工作目标实现。为此,我院注重在实际工作中创新,重点采取了“三个到位”的工作措施,使调研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1)任务上计划到位。我院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要点和有关调研工作的要求,充分考虑各部门的特点和调研能力,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综合平衡,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帮助确定各庭的调研题目,由研究室统一汇总后,制定《调研工作规划》和《重点调研题目》,详尽确定一个时期的工作要点,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庭室。(2)管理上责任到位。自2003年3月以来,我院把调研工作纳入全院《岗位目标管理考评责任制》之中,作为一项硬指标来抓,明确了院领导、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任务指标,定期进行考评,年底按规定兑现奖惩,对未完成任务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对于超额完成调研任务的干警给予奖励,广大干警尤其是青年审判骨干调研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3)协调上配合到位。我院率先在全市法院建立调研网络,形成“左右开弓”、人人参与的局面。如我院规定,各业务庭必须建立由庭长和或副庭长参加并任小组的有1—2名业务水平较高的审判人员组成的调研小组,建立了以研究室为主体,以调研小组为骨干,全体审判人员参加的立体调研网络,开展与本部门审判业务有关的调研活动。去年以来,我院研究室与各业务庭、审判人员共同合作,联合攻关,完成6个重点调研课题,实现了单项突破、优势互补。版权所有

三、提高质量,在职能定位上高效能

在实践中,我院努力克服调研工作表面化、一般化倾向,积极选准为领导决策和法院工作服务的对接点,注意掌握工作全貌,正确分析形势,抓住关键问题,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提高了调研工作的服务质量。

一是围绕法院工作重点开展调研工作,突出全局性和指导性。按照法院工作重点抓好调研是提高调研质量的重要突破口。去年以来,我院围绕法院审判工作,侧重在反映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工作成果上确定调研题目;围绕法院队伍建设,侧重在干部制度改革和弘扬典型上确定调研题目;围绕法院管理,侧重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上确定调研题目,努力提高调研成果的转化率和应用率。2003年,我院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作为工作重点,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出了审判中的重点环节及方法,对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撰写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若干问题初探》,在“2003年全国全方位早期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术研讨会”交流。我院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这一重点工作深入调研,在对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近三年来讨论案件情况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客观地总结出当前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改革与完(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善的对策。我院与市中级法院共同撰写《关于xx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分析》,被《黑龙江审判》刊载,同时荣获“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二是围绕法院工作的难点开展调研工作,突出典型性和针对性。2003年3月,我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之初,面对薄弱的工作基础和队伍建设的压力,院党组提出: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抓调研,通过大兴调研之风,努力造就一批有思想、善观察、勤思考的有心人。变经验决策为科学决策,凭借跨世纪和前瞻性眼光,努力开拓各项工作新局面。为了在短时间内使我院管理、案件质量、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我院充分发挥了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参谋、助手的作用,选好角度,找准方位,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大量素材的基础上,抓住了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时代精神的新经验,从中发现、总结带有典型性、针对性的调研材料,对于突破难点,推进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着“源于管理实践,指导管理实践”的原则,我院于今年4月制定了《jg区法院强制措施适用办法》,规范了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程序及审批权限,防止了错用、滥用强制措施现象的发生。针对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挑战,我院紧紧围绕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中层干部管理和干警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调研,客观地总结了我院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撰写了《以人为本、求实创新,jg区法院全力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jg区法院创新中层干部管理机制》等10篇论文,先后在《龙法政工》刊载,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是瞄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工作,突出及时性和超前性。调研工作有着很强的时效性,为此,调研人员不仅要有敏捷、快速的工作作风,还要有超前预测意识。我院在工作中,做到有事早报、早调研,确保调研的及时性。如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违规操作导致商品房买卖纠纷频增的社会热点问题,我院研究室与民一庭审判员一起,专门对此类案件进行综合性研究、分析,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总结出了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特点及其一般规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我院审理好此类案件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撰写的《论当前审判实践中如何审理房屋产权案件》,在“2003年度全省法学论文研讨会”获一等奖。又如,民告官案件一直是社会各届普遍关注的敏感话题,如何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又一个热点问题。我院选准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这一新课题,抓住难点,多层次、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经过长时间的跟踪调查,形成10篇有观点、有分析、有实例、有方法、有效果的深层次的调研材料,其中8篇在xx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研讨会上交流。

去年至今,我院共撰写各类调研材料117篇,被市级采用27篇,省级采用60篇,部级采用3篇。2003年6月,我院成功地召开了有史以来人数最多、层次最高、震动最大的一次“调研成果交流会”有22篇调研在会上交流,其中16篇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转发,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