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例6篇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1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2.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让企业能明确消费者所需产品、节省市场调研的成本需求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竞争与鼓励创新,使得一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并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对企业意识转变来说,从企业制定标准转而主动寻求并邀请消费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则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以上海市房地产消费者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 调查 定性定量的分析诸多影响上海市消费者购房决策制定的因素,并从把握消费者心理的角度对房地产市场 营销 提出建议。

随着我国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稳步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蓬勃发展,已成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提出建议

上海市房地产 市场 消费者 心理 呈现出以上特点,在市场 营销 过程中,把握消费者心理特征无疑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本文试从把握房地产消费者心理的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销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需全面细致地进行 调查 ,把握需求信息尤其消费者心理信息分析

这一工作要摸清消费者喜欢什么样的产品,具有哪些消费习惯,消费者有怎样的 审美 观念,对产品有哪些特别的要求等,然后根据消费心理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位。开发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建造过程中使用哪此工艺等都必须围绕消费者心理需要展开。

(二)要善于从众多消费者多样性的消费心理中提炼具有共性的心理特点,准确地进行客户定位

从目前我国房地产的发展来看,房地产营销还没有到针对个人心理需要“量身定制”的程度,而往往是针对一批消费者开发一批产品。消费者心理需求各种各样,但是在某一层次的消费者中还是存在着带有共性的消费特点,如何把这些带有共性的心理提炼出来,贯穿到房地产再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是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只有将共性心理提炼出来,营销人员才能准确地把准潜在的消费群体,实施客户定位。

(三)实施名牌战略,进行形象定位

名牌战略就是企业通过对自身的产品、 管理 、服务、商誉等进行宣传,让消费者对企业品牌产生良好的印象,并形成习惯性消费心理的过程,它不仅仅是利用某一方面信息对消费者实施影响,而是通过多种“良性”信息对消费者心理进行长期影响。

(四)通过有效的营销手段和营销技巧影响消费者惯有的消费心理,诱导其形成购买决定

房地产营销人员科学地运用一些营销技巧(如营销人员细致地服务、详尽地讲解等),同样可以与消费者形成心理共鸣,促成交易。

参考文献:

[1]尹志东,成都市主城区住房需求结构分析[d]. 电子 科技大学.2007年.

[2]张晓斌、张声东,试论我国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策划模式[j].国外建材科技.2004年02期.

[3]万浩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和行为分析[j].江西 社会 科学.2006年06期.

[4]邹高禄,成都市商业房地产市场需求敏感性因素分析[j].资源与人居 环境 . 2004年05期.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无论是老百姓、厂商,还是营销行业和机构,都不得不承认,互联网已经变得和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互联网规模稳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社区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社区应用的普及成熟,使互联网逐步跨入到社区时代。据大旗的“2009年度中国社会化媒体发展报告”表明,2009年中国网民的帖子、博客、视频等各种用户原创内容(UGC)已达到11.3亿条,比2008年增长了3.14倍,其中,2009年网民共在网上近3.7亿条有关商业类的话题,比2008年增长了2.28倍。

作为网络社区中一种新兴的媒介――网络论坛(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意为电子公告版),也在这种背景下渐渐凸现出来。如今的BBS已不再是简单的信息平台,而是集信息、信息反馈、交流互动、文件传输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其平等性、开放性、互动性的特征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多方发言讨论、交流经验的场所,对浏览者的消费选择起着重要参考作用,尤其是在一些需要亲身实践才能了解的消费领域。因此,网络论坛也成为企业产品信息,管控口碑的必争之地。

然而,目前国内对此领域的关注尚处于空白阶段,如何通过网络论坛把握消费者的宣传动机和消费心理,制订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就成为当今企业成功开展网络论坛口碑营销的重要抉择。为此,笔者以大学生群体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动机的相关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的营销策略提出相应对策。

实证分析

通过因子分析,我们找出7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主要动机,分别是寻求建议。解决问题、关心其他消费者、发泄消极情绪,帮助公司宣传以及利己性。

研究假设

国外研究人员通常将产品、自我情感、对论坛中话题的兴趣、帮助公司宣传,寻求建议等因素作为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动机所在。

考虑到国内外消费者在文化水平、消费水平和个人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本文通过查阅文献以及与在校大学生进行深度访谈的方式,发现消费者在论坛上发帖出于多方面因素,如心理倾向、兴趣和利益驱使等,结合这些影响因子,我们对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做出了如下的动机假设(见表1)。

量表设计与问卷调查

据资料显示,社区网民的学历水平远高于普通网民,而且较年轻,这很符合大学生这个群体的特征,故本研究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问卷根据8个动机假设设计了17个题项,还包括6个基本信息项目,分别是性别、年龄、学历、使用电脑年限、登陆论坛的频率以及发帖数。问卷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对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动机进行分析。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3份,最后回收有效问卷100份,有效率达到97.09%。男女生比例分别为53%和47%,年龄主要在20岁左右,其中20岁以下的占15%,21~25岁的占83%。学历方面以本科生为主(占8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也占一部分(占14%)。被调查的这些学生中使用电脑不到1年的占11%,1~3年的占45%,4~6年的占29%,6年以上的占15%。

因子分析

首先,利用SPSS软件进行KMO检验,得到KMO值为0.757,说明该组数据很适合做因子分析(>0.7)。其次,对测量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口碑宣传动机的17个项目进行主成分分析,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有5个,提取5个因子进行正交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从而获得影响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主要因素。因子1到因子5旋转后的累计解释方差比例分别为16.815%、31.854%、46.404%、59.157%和71.652%,根据5个因子所包含的题项,我们对其进行相应的动机命名(见表2)。

第一个因子包含了“把论坛中别人的意见作为自己消费时的重要参考”、“在某些产品上遇到麻烦的时候能够得到正确的回答”、“帮助我们了解事情真相,维护消费者权益”3个项目。这三个题设的载荷值都超过了0.5,分别为0.833、0.689、0.795,内部一致性达到了0.629(见表2),说明消费者想通过网络论坛来获取产品信息,寻求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故将第一个因子命名为“寻求建议,解决问题”动机。

第二个因子包含“我的消费经历和意见可以让其他人参考”和“把我的消费经验发到网上会对别人有所帮助”2个项目。这2个项目的载荷值分别达到了0.801和0.762,内部一致性为0.680。根据题项的论述,将第二个因子命名为“关心其他消费者”动机。

第三个因子包含“参与网上论坛,能让我得到一些奖励”、“希望成为网上社区的一份子,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同”、“通过发帖子能让我赚钱”、“在论坛里和其他网友聊天,会有一种归属感”4个项目,其内部一致性达到了0.817,将其命名为“利己性”动机。

第四个因子包含“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发帖可以发泄不满”和“和网友聊经历过的不满意服务,会让心情好起来”2个项目,它们的内部一致性为0.949,将其命名为“发泄消极情绪”动机。

第五个因子包含“我会为我所在的团体在网上进行宣传”和“团队需要宣传时,我会马上想到去网上发帖”2个项目,载荷值分别为0.822和0.872,内部一致性达到了0.925,将其命名为“帮助公司宣传”动机。

调查结论分析

结合上述因子分析的结果,我们找出了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几个动机。其中,“寻求建议,解决问题”、“关心其他消费者”、“发泄消极情绪”、“帮助公司宣传”等“社会性”动机成为大学生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主要动机。与此同时,一些经济诱惑和获取自我肯定等“利己性”动机也占有一定比例。与国外的网络口碑营销相比,国内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关注还很少。因此,结合这些调查结论,深入挖掘消费者的行为动机,对企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恰当的网络论坛口碑营销策略有重大意义。

营销启示

为了充分迎合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动机,国内企业在开展相应的网络论坛口碑营销时司以参考文中分析的几个动机。有针对性地实施营销策略。满足“信息采集”需要的营销策略

所谓“信息采集”需要,指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讨论的目的,是想从中获得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寻求一些

购买产品的建议和对策。例如,不少顾客在购买品牌手机之前会进入专门的手机论坛(如“手机之家”)对自己青睐的手机进行信息搜集,帮助自己决策。如果企业能够通过网络论坛这个传播载体对消费者的疑问给予及时准确的解答,满足其采集信息的需要,依靠论坛建立起一定的人脉关系,那么,此时企业如果想推广自己的产品就变得异常容易了。

经常泡论坛的人会发现,不是所有的帖子都能给予消费者帮助,有些帖子纯粹就是灌水的(例如发一个图,或支持、顶、沙发),根本不是消费者想要看到的东西。为了更好地帮助消费者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意见领袖这个群体,发挥他们的巨大作用。如三星公司对U608手机的社区推广活动就瞄准了日常生活中的意见领袖,这些人往往也是热门手机社区的泡坛高手。三星在意见领袖密集的热门手机类论坛中投放了精心策划的营销文案,收效颇佳。

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在营销部门中增设网络论坛管理专员。如重庆力帆汽车销售公司就有网络论坛管理专员一职,这些管理专员主要对论坛上消费者反映的信息进行及时关注和监督,实时监控网络口碑和舆论的走向,主动解答消费者疑问,并将重要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以便企业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做出决策,从而更好地开展论坛口碑营销工作。当然,此策略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这些员工要深刻了解每个论坛的特点且深谙网络语言(如拍砖、打酱油等),懂得如何运用网络语言与网友交流。

满足“情感交流”需要的营销策略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我们的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某些消费者就是出于“关心其他消费者”和“发泄消极情绪”的目的而参与到网络论坛宣传中来。例如,某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惠普的某系列笔记本出现了硬件问题,他就会把自身的这个经历在相关笔记本论坛(如“ZOL中关村在线”)上通过发帖的形式传达给其他消费者,同时发泄心中的一些不满。此时,企业如果能够较好地甄别出消费者的这些情感因素,予以区别对待的话,将有利于企业获得显著的口碑效应。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设计一种专门交流消费经验的论坛或是意见平台,让那些出于“关心其他消费者”和“发泄消极情绪”的人们参与其中,以满足其“情感交流”的需要。完成设计后,企业对这个细分平台上的帖子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对于那些有过愉悦消费经历的消费者,企业可以鼓励他们进行相应的宣传,即在论坛上多发帖,供其他消费者浏览,帮助企业在顾客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而对于那些有过不快消费经历的消费者,企业可以通过他们在注册论坛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一般为电子邮件)进行跟踪,主动联系这些消费者,对其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使其不满降到最低,从而提升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美誉度。

满足“利益获取”需要的营销策略

消费者在作出某项决定时,肯定会掺杂一些“私心”。所以,他们参与网络论坛讨论,除“关心其他消费者”、“发泄消极情绪”等社会性动机外,还包含着一些利己性因素,可能是出于某种经济诱惑,也可能是想通过参与论坛获得自我肯定。对于这些消费者,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满足他们的需要,发挥其宣传的积极性。

国内企业和平台经营者要充分抓住那些想获取经济诱惑的消费者,通过一些经济手段吸引他们参与到网络论坛宣传中来。例如,可以对网上每次参与产品和服务评论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积分,尤其是那些高质量评论,应当将其定为精华帖多加分。当消费者积分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用这种手段来增强论坛的凝聚力和活跃性,可以提高消费者的参与热情。而对于那些希望获得自我肯定的消费者,企业可以定期策划并开展一些评选和表彰活动。像“手机之家”论坛上就有论坛名人榜这个版块,包括优秀版主、热心会员、技术达人和灌水达人等。对那些积极参与讨论并取得一定成绩的消费者进行表彰或公开宣传,可以让他们获得精神上的鼓励和认同,进一步提升其参与论坛口碑宣传的积极性。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4

【关键词】实践教学法 思想政治 应用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3B-0029-02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句话体现了教育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传统的应试教育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采用实践教学法能使学生深入学习理论的同时,还提供足够宽松的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实践教学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优点

社会实践教学是理论讲授的延伸与拓展。社会实践教学需要与理论讲授相结合,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增加课外实践,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

(一)有利于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教材中的文本只是抽象的概念,只有在实践运用中,学生才能真正理解概念的意义。在素质教育课堂中,教师要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要给学生犯错的空间,学生只有实践了,才知道自己在哪方面可以提升。

例如在讲解《文化与生活》内容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到当地乡镇上去“考察”,感受当地过节的文化。学生在走访后惊奇的发现:同一个城镇,庆祝同一个节日时居然有不同的习俗。而不同的习俗,也就体现了不同文化与生活方式,通过走访活动,学生更深刻地感受到文化差异。

(二)有利于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局限于电视、报纸和收音机,人们可以从网络中获取各类信息。但网络对学生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学习知识,但网络也让学生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一些负面信息。高中生尚未形成稳定、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教师需教导学生在复杂的网络世界中“出淤泥而不染”,提升高中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学的应用

(一)明确教学目标,设计实践方案

课堂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渠道。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所学的思想政治知识,可利用实践教学法辅助课堂教学,例如课堂讨论、学生辩论赛等实践教学方式。在开展实践活动时,教师首先明确教学目标与活动主题,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教师需在课前收集相关资料,精心设计好活动流程,一个好的实践方案往往能够让活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展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紧扣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的认知水平与特征,从学生的兴趣出发,制定适宜的实践活动方案。

例如教师在讲解“纸币的含义”一节内容时,教学的目标是让学生了解纸币对经济市场的作用及存在的风险。教师可以这样引导学生:一个国家中,若每位公民都突然获得了 500 万当地的流通货币,会对整个经济带来怎样的后果?学生可以通过分组讨论的方式讨论纸币的问题。教师还可以这样创设现实问题情境:既然中国的人民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通,那加印人民币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教师可以将持不同观点的学生分为两个小组,举行一次小小的辩论赛,学生在辩论的过程中巩固了知识点,也提升了思维活跃度。

(二)组织实践活动,鼓励实践体验

明确了教学目标,接下来就是组织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活动中提升自主探究能力。对此,教师可设计多元化的实践活动。例如社会调查,模拟操作,实地访谈等。学生在以上这些活动中学会观察社会、思考社会、积攒社会生存经验。

例如在教授《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一节内容时,为了让学生理解“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教师可用好本地的活动案例,如“九江动车票价听证会”,采用模拟会议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实践体验活动。首先将学生分成五个不同的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任务:小组 A 扮演铁路运营商,小组 B 扮演经济专家,小组 C 扮演物价部人员,小组 D 扮演市民代表,小组 E 扮演记者、主持人等角色,让全部学生都参与到活动中。在活动前期准备阶段,让学生明确每一个角色的任务(例如:铁路运营商要增加自己的利益,提高票价。市民要求降低票价、提升服务质量等);学生还要熟悉会议流程、规则。各部门的代表人物针对此次会议事件说出自己的看法,阐明自身的观点,并由记录员进行记录,最终完成会议。在活动中,学生会根据自己的身份发表观点,每一位代表都需要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后,会议将在各方可接受的条件中达成协议,也就是让学生明白民众是如何参与政策制定的。学生对所学知识也将会有新理解,该类活动的形式活跃了课堂夥眨激发了学生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

(三)总结评价反思,强化体验效果。实践活动后,要让学生对活动进行及时总结与反思。让学生反思实践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谈谈学生自己在此次实践活动中的感悟。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可以采用学生自评与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总结,让学生进行自我剖析,评价自己的表现。教师也要对学生进行中肯的评价,肯定学生的进步,提升学生自信与成就感,教师的肯定是学生的一大动力。教师在平时可以多表扬学生:“你真棒!老师相信你!你完成的很好!”等。

例如在教授《多彩的消费》一内容时,教师就可以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查,让学生调查身边亲朋好友的消费情况,并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学生通过统计表格,可尝试分析出当前中国消费者的消费现状与消费心理。并让学生对当下消费热点进行评价,如“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和海外产品代购火爆等消费现象。

在活动结束之后,教师须要求学生及时进行总结与反思。可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首先由小组代表来总结小组观点,也可以点评其他小组的表现;接着,可以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某些学生存在过度消费的原因……最后由教师对同学的发言进行总结。要注意的是,活动目的是培养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过度消费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做到适度消费、理性消费、绿色消费。

实践教学法能够趣化课堂过程,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与创新能力。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实践教学法花费较多的教学时间,教师在运用实践教学法时要注意掌控时间。在新课改背景下,教师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教学方法,以人为本,从学生的兴趣出发,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晓杰.高中思想政治实践性活动开展路径[J].教育,2016(12)

[2]王 莉.新课改下高中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方法研究[J].新课程学习・上旬,2014(7)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5

    一、建议零售价法律规制的认识误区

    在反垄断法领域,尽管各国执法机构在不同时期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时常发生变化,但总体而言,由于转售价格维持会产生限制零售价格的问题,因此各国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向来都较为严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例,该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从法律条文的结构和逻辑来看,《反垄断法》对于转售价格维持采用的是类似美国反垄断法中当然违法原则的严格规制方式,即只要构成了固定转售价格维持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本身,除非符合特别豁免的情况,就可以直接认定其违法,而不需要对行为的经济效果进行进一步的证明。

    与转售价格维持不同,建议零售价尽管包含了生产商控制价格的意愿,但却以非强制的方式表现出来,生产商并不能强行要求零售商执行自己的价格——该价格仅仅是“建议”。也就是说,对于零售商而言,是否采纳建议零售价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判断。由于零售商仍然保留了零售价格的决定权,这使得在表现形式上建议零售价完全不同于转售价格维持。正是基于这一因素的考虑,很多学者认为,真正的建议零售价并不违法。①现实中的问题只是在于,生产商在提出建议零售价的同时,配合其他手段强迫零售商接受这一价格,使得此时所谓的建议零售价已不再是单纯的价格宣示,而与通常的转售价格维持无异。②也就是说,此时的建议零售价已经发生了“变异”。而在一些实证调查中,当研究者发现建议零售价可能存在限制竞争的问题时,学者们的解读仍然遵循了上述思路,认为其原因在于:表面上建议零售价没有拘束力,但上游的生产商或批发商仍然能够实际配合取消销售资格、停止供货等手段,迫使零售商遵守这一价格。③

    与这一理论观点相对应,很多国家在立法上并不禁止建议零售价。例如,《加拿大竞争法》第61条第3款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建议人明确宣布被建议人没有义务接受该建议,且不会因为被建议人不接受建议而使其与建议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关系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生产者或供应者提出的关于该产品的零售价或最低零售价的建议本身,就是他以该建议影响被建议人的证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条规定:“企业在转售其品牌商品时,如果该商品与其他制造人的同类商品处于价格竞争之中,则对该企业提出的无拘束性的价格建议不适用22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建议需要满足的条件是:1.明确标明是无拘束力的,而仅包含某项价格标示,并且没有使用经济上、社会上或者其他方面的压力来实施;2.出于下列期待所为,即所建议的价格将符合大多数建议对象预期所要求的价格为限。”④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立法关注的同样是建议的价格是否“实际上”包含了强迫的因素。如果“建议零售价”的确仅仅如字面意思一样是生产商的“建议”,并没有以其他措施确保零售价格按照这一建议予以实施,则不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司法实务中,对于判断涉案公司的行为是否转售价格维持而应当受到严厉的反垄断处罚时,其标准同样是广泛采用建议零售价是否被生产商强制执行。例如,在非常著名的“孟山都公司诉斯普利瑞特公司(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案”⑤中,法院的判决指出,商品的生产商在提出价格一览表的建议时,如果零售商能够独立决定是否遵守该建议零售价,就应该容许生产商提出建议零售价,生产商的行为并不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⑥在“伊萨克森诉沃蒙特卡斯廷斯(Isaksen v. Vermont Castings,Inc.)案”⑦中,被告沃蒙特卡斯廷斯公司是提供火炉给原告销售的生产商。被告提供火炉时,还提供建议零售价表给各零售商,并同时表明该价格表仅供参考,而各零售商可以自行决定其销售价格。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何强迫其不得降价销售的行为,而不能仅以其他零售商向被告抱怨原告降价销售的情形,就认定被告与其他零售商有转售价格限制的合意。与这些案件的判决理由类似,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处理“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⑧时,关注的也是实际执行的建议零售价是否已经变异。“公平交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京原公司在未遵守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制订的“建议售价”销售时,即遭断绝供货、终止合约。而在此之前,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提供“炎夏大活动加量再回馈特价元”的小圆标签,要求零售商贴在瓶上,并派员调查零售店是否配合促销。如果查到有未依约定价格出售者,会予纠正,并作为是否续约的参考,还会取消零售商优惠,甚至处罚。“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建议售价”是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掩饰实质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托词, 因而对丰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综上可见,对于通常建议零售价的规制,贯穿于其中的逻辑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建议零售价本身并不违法。因为建议零售价与转售价格维持不一样,前者仅仅是参考性意见,并非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协议,不能直接根据建议零售价来强制实施,从而造成限制竞争的效果。(2)在涉及建议零售价的具体案件中,唯一的问题在于确认建议零售价是否仅仅是建议。因为违法的建议零售价在实质上已经有其他强制手段予以配合,因而转变为转售价格维持从而构成违法。这一逻辑无疑深受传统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理论的影响,但遗憾的是,这一逻辑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在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中,转售价格维持被视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之一。而之所以要对其进行较为严厉的规制,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会便利生产商或零售商层面的卡特尔,⑨让本质上并不稳固并面临成员秘密背叛而削价的限制竞争形式更容易成立。⑩具体来说,在生产商层面,如果转售价格维持固定了价格并使得背叛更容易被发现,那么卡特尔成员会缺乏激励或机会去进行欺骗;(11)在零售商层面,单一生产商或者批发商对零售商卡特尔成员强加统一的价格条件,使得零售商更容易发现其他人的欺骗行为。(2)生产商还可能将转售价格维持作为其他纵向限制协议的交换条件,如搭售或者独家交易,从而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排斥。在缺乏由转售价格维持所提供的额外利润时,零售商可能不愿意接受后者这种高成本的协议。(12)在以上对转售价格维持进行规制的理由中,由于将转售价格维持视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来进行研究和规制,则协议本身的特性深刻地影响了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识。协议具有显著的相对性,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受协议思维的影响,学者们几乎都关注于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并隐含性地认为,不管是建立价格卡特尔还是进行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二者只能通过自己或者与其他生产商、零售商的关联来进行。如果相互之间缺乏协议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的约束,不管是生产商还是零售商,都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产生不利于其他生产商或者其他零售商的结果如欺骗导致共谋瓦解。这些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理论深刻地影响了对建议零售价的认识。因此,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出发,强制手段所形成的约束力事实上被视为将建议零售价转变为转售价格维持的唯一方式。

    然而,协议的理念和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或许具有可行性,而处理建议零售价可能带来的限制竞争问题则存在较为明显的遗漏——忽视了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完全有可能影响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因为消费者最终接受的价格才具有实际意义。即便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订立了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但如果消费者并不接受这一价格,则二者之间的协议其实也无从真正地实现。因此,从可能性上讲,在建议零售价的实施中,并不能完全排除消费者“自愿地”、“主动地”接受建议零售价的可能。而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对建议零售价的接受会反过来制约零售层面上零售商对价格的决定权,使得商品的零售价格不得不“在事实上”按照生产商的建议零售价来制订。如果这一可能性在理论上具有成立的基础,那么,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上仅仅关注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来理解建议零售价的方式就有修正的必要。而事实上,对于消费者决策方式的研究表明,真实生活中消费者的决策完全可能受到生产商所制订的没有约束力的建议零售价的影响。

    二、消费者的价格决策模式

    消费者的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这个复杂过程的认知和分析,是我们理解建议零售价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实际影响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对决策行为的认识,构建在源于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之上。按照这一假设,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尽力以自身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一基本假设经过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等学者所发展,最终形成了科学化、精美的理论体系。在当代反垄断法的理论中,理性经济人假设也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并成为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及后芝加哥学派等理论流派中最为根本的基点。在探讨个体如何决策方面,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理性决策理论一度是认识决策方式的基础。

    按照理性决策理论,决策者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首先,他从纯粹功利主义出发来做决策。也就是说,人的目标就是求得个人的最大利益,经济活动的目标就是唯一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使得决策目标是单一的、明确的、绝对的。其次,他是个绝对理性人,在决策前具有可供选择的全部备选措施和方案;他能考察出每一可供抉择的方案所导致的全部复杂后果,至少是确切知道每一方案所带来的后果的概率分布;他具有一套“完全一贯”的偏好体系,因而总能做出最优的选择。再次,他在决策时不考虑时间和其他耗费的限制,即交易费用为零。(13)这三大特点进而被转换为三条公理:一是偏好完整性公理,即对任意的两种商品A和B,理性人具有明确的偏好,或者A好于B,或者B好于A,或者两者没有差异。二是偏好传递性公理,即对任意的三种商品A、B、C,如果理性人认为A好于B,同时B好于C,那么他一定认为A好于C。三是效用最大化公理,即理性人总是选择对他来说效用最大的商品。(14)古典决策理论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发展成一套丰富而优雅的理论体系:对决策者完全理性的假定加上对决策者所处环境的了解,就能准确地推断出决策者的行为。似乎掌握了此套理论体系,就能实际地做出建议或决策,或者至少在宏观水平上能对管理者的行为做出正确的预测。(15)

    在现实生活中,理性决策的三条公理却被认为是不成立的。决策者的偏好既不完整,同时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不稳定性。例如,在著名的“亚洲疾病”实验(16)中,学者们告诉一个实验群体,让他们设想美国准备帮助亚洲应对一种不寻常的疾病,该病可能导致600人死亡。两种备选方案被提出。实验群体被分成两组,每组进行相应的选择。假设对方案实施结果的科学估算如下:实验群体1选择:“若方案A被采纳,能拯救200人;若方案B被采纳,有1/3的可能性拯救600人,2/3的 可能性一个也救不了”。实验群体2选择:“若方案C被采纳,400人将死亡;若方案D被采纳,有1/3的可能性把人全部救活,2/3的可能性600人全部死亡”。对两个实验群体来说,方案A和C是等价的,方案B和D是等价的,差异仅仅在于表述的方式不同。如果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偏好完整性的公理是正确的,那么两组人的选择结果应该类似。但是,实验结果却表明,在实验群体1中,72%的人更偏好方案A;而在实验群体2中,68%的人更偏好方案D。这里并无证据表明两个群体的人有明显影响其选择的差异特征,剩下的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对选择的描述不同确实影响了人们的选择。(17)因此,理性决策的模式尽管在理论上显得精致而完备,但却无法与现实生活很好地契合。

    事实上,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行为常常会系统性地偏离传统理性假设。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并不完全具备运用经济学知识进行全面分析问题和做出判断的能力,而是常常依赖某些捷径、以往经验和直觉进行信息处理,做出判断和最终决策。这样势必产生某些系统性偏差。(18)个体决策行为是受利益、个体灵活偏好和个性心理特征等影响的。决策者是有感情、认知偏好和价值取向的现实人,存在着最大期望效用值,也存在着其他价值期望。在风险决策的信息收集过程中,价值观决定着某些信息的取舍。决策者有选择性地接收相关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会选择重视某些信息和忽视某些信息。决策者对自认为重要的信息赋予了较高的权重,并依此进行权衡和最终决策。(19)美国心理学家卡尼曼和特沃斯基等发现,传统理性假设与真实行为的偏离是如此的广泛而不能被忽视,是如此的系统性而不能将其视为随机误差,是如此的基础而不能通过放松标准模型的条件而容纳进去,(20)因而需要新的理论模型。按照他们的研究,“人们对结果的评价,根据的是相关信息和初始参考点相比的变化,而不是根据结果的性质本身。并且,从初始参考点发生的损失比收益要得到更多的权重”。(21)也就是说,发生同样数量的损失和收益时,损失会更容易影响决策。

    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提出的是行为经济学的奠基性理论。(22)按照他们的观点,人们在风险条件下的决策存在着参考依赖和损失厌恶等特征。简单来说,人们进行选择时会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构建并形成参考的基点,即参考点。参考点的形成使得比较得以可能。例如,对于同样的商品价格,有些消费者认为很贵,而另一些消费者则认为不贵,这是由于不同的消费者有着不同的价格参考点。(23)而在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时,消费者同样会先构建可以比较的基准。价格参考点的形成遵循以下的过程:消费者的期望和购买目标决定了消费者的起始参考点,之后消费者会受到销售等额外信息的影响而调整起始参考点,从而形成最终的价格参考点。(24)价格参考点的形成既可以来自于消费者的以往经验,也可以通过获取外部的价格信息而形成。以往经验包括过去的购买经验,以及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的常识积累等;而通过外部的价格信息所形成的价格参考点则可以来自于生产商或零售商所标注的“建议零售价”或“原价”、“市场价”、“常规价”、“价格折扣”等。(25)其次,将需要决策的行为与参考点进行比较。当价值判断高于参考点时人们就会感知获得,当价值判断低于参考点时人们将会感知损失。参考点不同,会影响个人对利得情境还是损失情境的判断,进而影响个人对风险的态度。(26)同样以上述“亚洲疾病”实验为例,接受实验的人在正面的描述下,所选择的参照点是600人面临死亡,因此“有人获救”是一种获得;而在负面的描述下,无人死亡是参照点,因此有人死亡是一种损失。不同的参考点下人们对于风险有不一样的态度。但是,一个事件是被“解读”为损失还是获得,并不只是依赖于事实,还要依赖于一系列的语境因素,包括事件在什么样的框架下发生。相比理性决策理论,新的理论无疑能够更好地与现实相契合。

    而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就在于,它可能在实质上确定消费者对价格的参考基点。消费者将其与商品实际售价进行比较,形成消费者“损失”或“收益”的判断,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并最终使得生产商所希望的价格得以执行——尽管没有采用强制性的手段。美国管理学家尔巴尼等曾以广告价格参考点为例提出了价格参考点的处理模式:消费者在接受广告价格刺激之前,对于促销商品就存在着价格期望,并会以价格期望与广告价格相比较以判别广告价格作为价格参考点是否可信。对于价格参考点的评估会产生三种反应——相信、怀疑、完全不相信。消费者如果相信并以其作为价格参考点,则会以广告价格来代替初始价格信念;如果对广告价格怀疑,则会将广告价格打折至可接受的价格,并以折扣后价格替代初始的价格来作为价格参考点;若消费者觉得广告价格完全不可信,其内在价格信念将不受广告价格的影响。调整后的内部价格参考点与售价之差距为交易效用,而消费者的交易效用与所获得的效用会影响其对广告促销品的价格认知,降低搜寻利益,激发其购买意图。(27)

    因此,从前述理论出发,在现实中,消费者对于价格的接受受到“比较”信息的影响,其形成的价格基准对于最终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消费者的价格决策方式可以用下图(28)进行说明:

    

    有学者认为,生产商设定建议零售价是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充分进行弥补的方式。因为现实生活中,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拥有的信息往往并不对称,通常消费者并不掌握关于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并不能进行完全理性的购买决策,而只能凭借自己对商品的主观感知来进行判断。此时,顾客对于价格的主观感知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29)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如果零售商向消费者收取高于建议零售价的价钱时,消费者可能会推断能在别处得到更便宜的价钱,而可能拒绝支付较高的价钱或威胁到他处购买,如此将造成零售商更大的压力来遵守建议零售价。(30)但是,通过上述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可以发现,消费者在决策中所体现的特性往往并不在于信息本身是否充分,而在于对其所拥有的、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有关的那些信息没有充分的能 力进行准确加工。“例如,人们对吸烟的风险,可能有足够充足的信息,但这根本不意味着,他们对其自己吸烟面临的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即使人们可以获得精确的统计知识,统计知识还是可能不足以对实际选择提供信息。这并不是说信息是无用的;这只是说明,拥有信息本身并不自动意味着会执行最优化的行为。”(31)人类的决策方式本身需要更深层次的解释力。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建议零售价的认识需要有更新的角度。

    三、消费者价格决策的验证及其法律意义

    从消费者决策方式的角度来分析建议零售价,为我们理解建议零售价的实际效果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但是,严格说来这仅仅是一种对“可能性”的描述,是对决策方式内在逻辑的体系化,而这一过程实际是否会发生、如何发生,以及可能存在的偏差,则需要进一步验证。也就是说,对于建议零售价,上述理论是否成立仍然需要检验。

    为了提供可靠的结论,我们设计了四种情形以探求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

    情形一:假定你作为消费者到一家超市购买香皂。当你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好一块售价4.9元的香皂并准备到收银处付款时,突然发现香皂外包装一角上印有“厂商建议销售价格为4.8元”的字样。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香皂?

    情形二:在翻阅杂志时,你看到有一款手表非常漂亮,同时该广告页上说明“厂商建议价格为1 500元”。当你按照广告页上标明的销售地址前去购买时,发现该款手表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 000元。在与表店店员确认该价格没有标错而为实际价格后,请问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手表?

    情形三:你到书店购买图书时发现一本标价18元的《行为经济学》非常有价值并准备购买,同时你看到书上印有“定价:20元”的字样。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图书?

    情形四:你到百货商店购买衬衣。通过对衬衣的款式、颜色、价格等进行比较之后,你选中了一件售价168元的衬衣。在付款时,你发现衬衣的小标签上标明“建议销售价格1880元”。请问,此时你是否仍然会购买该衬衣?

    在以上所设计的问题中,出于简化验证的考虑,都假定消费者已经对商品产生了购买意向,而不是处于不断比较类似商品的过程之中(参考点不断发生变化)。情形一、情形二是希望了解建议零售价在低于实际售价时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程度。其中,情形一重点关注建议零售价对原来已经形成的内在期望价格的改变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影响。通常来讲,如果建议零售价能够实质性地改变消费者已经形成的期望价格,则说明在最初消费者进行较为广泛的商品比较以形成初步的期望价格时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同时,情形一中建议零售价稍微低于实际销售价,而情形二中建议零售价已经成为消费者内在期望价格,关注的重点是当建议零售价较大幅度地高于实际销售价时对消费者最终决策的影响。情形三和情形四则是测试的另一部分,是从反面来验证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决策的影响。情形三中建议零售价稍微高出实际销售价,而情形四中则是建议零售价较大幅度地高于实际销售价。如果前述对消费者决策方式的分析是可行的,那么,建议零售价高出实际销售价将不会实质性地改变消费者的购买。

    从调查的70份问卷中,消费者的选择如下:(32)

    

    从这一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建议零售价低于实际销售价时(情形一和情形二),消费者受到建议零售价影响明显,有相当部分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情形一中,在消费者已经决定购买商品时,由于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建议零售价的出现,使得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的比例达到了40%。尽管实际销售价相比建议零售价的差额不论是从绝对数(0.1元)还是相对数(2.08%)来看都较小,但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的仍然有40%的比例。这就说明建议零售价实质性地改变了消费者的价格参考点,并影响到他们的最终决策。同时,情形二还表明,消费者受建议零售价的影响还表现出实际销售价高出建议零售价的绝对值和相对值越高则消费者受到影响越明显的倾向。

    相比之下,当建议零售价高于实际销售价时,情况有一些变化。在情形三中,94.3%的消费者都接受了低于建议零售价的实际价格。由于建议零售价成为参考点,实际销售价低于建议零售价使得消费者感觉是“获益”,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决定不会改变。这基本说明前述对消费者决策心理的分析是成立的。而比较特殊的是情形四。在这一场景中,实际销售价远低于建议零售价,但有相当部分的消费者(22.9%)却放弃了购买。其中的原因或许在于,商品价格本身还包含了商品质量的信息。例如,有学者发现,进口的伏特加在广告中强调其独特和著名后,每瓶500元可能会比每瓶100元更好卖,因为较低的价格会让消费者怀疑该酒是不是真的有说的那么好。(33)尽管多年来市场专家和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批评者都将这一反常的经济现象归结于信息的不对称,(34)但在本质上,却是人们本能地经常将高价格与高品质、低价格与低品质相联系的结果。(35)这是人们在面对现实中接近无限的选择信息(而非信息不充分、不对称)时所具有的本能性的反映,并最终对商品在市场中是否被接受构成了影响。也正因如此,在情形四中,当实际销售价仅为建议零售价的8.94%时,或许引发了对商品到底价值几何的怀疑。

    综合调查所得出的结果来看,总体上而言,建议零售价的确能够实质性地影响消费者决策,从而将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确定在一个范围之中。

    实际上,除了本调查中所涉及的结果,现实中也有不少案例可以证明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心理的直接影响。例如,据《北京日报》报道,“从2011年起,北京市销售的C、D级共七类烟花爆竹产品都将标注‘建议零售价’,这是北京市首次将所有种类的花炮全部标明‘身价’……”(36)“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武经理介绍,今年在所有烟花爆竹的外包装上都新增了建议零售价。‘这是为防止销售人员漫天要价。’他指着一箱建议零售价为680元的‘幸福连年福’花炮说:‘像这种烟花,往年要卖到一千多块钱一箱,有了建议零售价后,销售端要价就只能就低不能攀高。’”(37)在这一案例中,与调查中的情形二非常类似,而结果也类似。可见,在建议零售价的约束下,消费者在选择商品进行购买时普遍将建议零售价作 为“价格比较”的基准点。如果高于这一基准点时,消费者心理上会形成“损失”,进而避免购买行为。

    综上,从理论和实证上都表明,建议零售价能够对消费者决策造成影响,并在实际上形成类似固定转售价格维持和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效果。(38)那么,在法律规制上,就应当将建议零售价的制订行为与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在法律上做同等看待,而不应当以建议零售价是否被强制执行为标准来认定其是否为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反垄断法理论中,对固定转售价格维持有较为严厉的规制,而对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则通常较为温和,会充分评估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按照美国反垄断法学者赫伯特·霍温坎普教授的观点,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有两个角度:(1)如果是生产商之间发生横向安排,约定对他们的零售商施加最高价格,那么仍然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横向价格协议来处理,即适用本身违法原则。(2)依据合理原则规制时,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并证明当事人具有必要的市场力量,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则取决于指控的性质。例如,如果指控的是采用最高转售价格维持来进行掠夺性定价,则相关市场应当是受该限制所约束的产品。(39)因此,对于建议零售价最终采用何种方式予以规制,则依赖于其形成的具体的限制效果。而如果对于建议零售价采用较为严格的规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强度的作用。例如,日本国内6大轮胎制造商从1996年4月开始全面废止对轮胎的建议零售价,全面放开该商品的价格。研究者发现,价格放开后,1996年轮胎销售量较前年增加了8.8%,达到有史以来最高的4 748万条。而这正是轮胎零售价格放开后,价格竞争激烈进而导致价格下降从而促使销售量上升的结果。(40)这不失为将建议零售价视为转售价格维持,进而通过对其禁止而实现更充分竞争的例证。

    四、结语

    既有反垄断法理论中忽略消费者因素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现代反垄断法的内在逻辑是构建在经济学的理论之上的,而经济学理论则由一些基本的假定作为基础。如果作为理论前提的基本假定本身存在局限性,那么整个理论大厦也就遑论完整了。由此可见,受经济学理论深刻影响的反垄断法理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系统性的缺失,并进一步导致在一些具体制度中规制失当。因此,对于建议零售价的认识,也需要回到理论之中,通过对其基本理论的修正来完善反垄断法对建议零售价的规制。

    注释:

    ①See Richard A. Givens, Antitrust: an Economic Approach, Law Journal Seminars Press, 2005, pp. 8—26; Michael F. Brockmeyer, Vertical Price Restrains, American Law Institute—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ALI—ABA Course of Study, Product Distribution and Marketing 59—66(2002).还有学者从便利生产商和零售商的横向卡特尔的角度来研究建议零售价的作用以及法律规制态度。See F. Matthewson & R. Winter,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13 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57—84(1998); B. Douglas Bernheim & Michael D. Whinston, Common Marketing Agency As a Device For Facilitating Collusion, 16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69-281(1985).

    ②参见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台湾1993年自版,第308页。

    ③1995年,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实证调查。对制造商和经销商进行的调查问卷中可以发现,有72%的制造商和20%的经销商认为“建议零售价会降低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有52%的制造商和15%的经销商认为“建议零售价可以控制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有52%的制造商认为“建议零售价有利于制造商之间的价格协议”。参见江坤正:《限制价格竞争之台湾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台湾中兴大学经济学研究所,1995年7月,第43页。

    ④《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以通过同一形式的行为规避本法规定的禁令或规避卡特尔当局依据本法做出的处分为目的的建议,或通过同一形式的行为使本法规定的禁令或卡特尔当局依据本法作出的处分遭到规避的建议,是禁止的。前句规定,也适用于一个企业向其商品的购买人提出的,在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时索要或提出一定的价格、使用一定的定价方式在定价时遵循一定的上限或下限的建议。”

    ⑤See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 , 104 S. Ct. 1464(1984).

    ⑥See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 465 U. S. 752, 761(1984).

    ⑦See Isaksen v. Vermont Castings, Inc. , 825 F. 2d 1158(7th Cir. 1987), cert. denied, 486 U. S. 1005(1988).

    ⑧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书(1996年)公处字第013号。

    ⑨See William Comanor, Vertical Price Fixing, Vertical Market Restrictions, and the New Antitrust Policy, 98 Harvard Law Review. 983(1985);Warren S. Grimes, Brand Marketing, Intrabrand Competition, and the Multibrand Retailer: The Antitrust Law of Vertical Restraints, 64 Antitrust Law Journal 83(1995).

    ⑩See Frank H. Easterbrook, Vertical Arrangements and the Rule of Reason, 53 Antitrust Law Journal 135—141(1984).

    (11)See Herbert Hovenkamp, Vertical Restrictions and Monopoly Power, 64 Boston Universtiy Law Review 521—534(1984);Oliver E. Williamson, Assessing Vertical Market Restrictions:Antitrust Ramifications of the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 127 University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953—967(1979).

    (12)See Alan J. Meese, Raising Rivals' Costs: Can the Agencies Do More Good than Harm?, 12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241—264(2003).

    (13)参见张义祯:《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8期。

    (14)参见边慎、蔡志杰:《期望效用理论与前景理论的一致性》,《经济学(季刊)》2005年第1期。

    (15)See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6, pp. 30—43.

    (16)See A. Tversky & D. Kahneman, 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And the Psychology of Choice, 211 Science 453—458(1981).

    (17)这一现象在理论上被称为“框架效应”,即选择行为依赖于所给的方案的描述本身。See Starmer C., Developments in Non—Expected Utility Theory: The Hunt for a Descriptive Theory of Choice under Risk, 38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332—382(2000).

    (18)参见朱莉琪、皇甫刚:《不确定情境中的决策心理——适应与认知》,《心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11期。

    (19)参见何飞:《基于Kahneman前景理论的风险规避与风险寻求决策的脑机制研究—从认知神经机制探究风险决策》,博士学位论文,第四军医大学航空航天医学系,2009年5月,第23页。

    (20)See A. Tversky & D. Kahneman,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59 Journal of Business 5251—5278(1986).

    (21)D. Kahneman & A. Tversky,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47 Econometrica 277—279(1979).

    (22)See D. Kahneman & A. Tversky,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47 Econometrica 277—279(1979); D. Kahneman & A. Tversky, Choices, Values, and Frames, 39 American Psychologist 341—350(1984).

    (23)研究者发现,在一家时装精品店,每款1 500元和1 000元的衣服之间,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后者;而在另一家店中,大部分的衣服都在500元以下,那么1 000元的衣服可能在消费者眼里就成了奢侈品,而不考虑购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中,消费者把参考点确定在1 500元的衣服上,而在后一种情况中则将参考点确定在500元。于是人们的偏好发生了变化。参见董志勇:《行为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24)See Puto,the Framing of Buying Decision,14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301—315(1987).

    (25)(29)参见崔海霞、刘素霞:《建议零售价的经济学分析》,《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2期。

    (26)参见施海燕、施放:《期望效用理论与前景理论之比较理论》,《理论新探》2007年第6期。

    (27)参见常雪:《基于参考价格的消费者价格评估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管理学院,2008年4月,第78页。

    (28)本图是笔者在尔巴尼等人提出的价格参考点处理模式上稍作改进而制作的。See Joel E. Urbany, William O. Bearden, Dan C. Weilbacker, The Effect of Plausible and Exaggerated Reference Price on Consumer Perception and Price Research,15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9—110(1988).

    (30)See James M. Fesmire, Maximum Vertical Price Fixing from Albrecht through Brunswick to Khan: An Antitrust Odyssey, 24 Seattle University Law Review 721—733(2001).

    (31)[美]凯斯·R.桑斯坦主编:《行为法律经济学》,涂永前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32)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清源同学在制作数据样本和数据采集中所作的贡献。

    (33)See George R. Ackert, An Argument for Exempting Prestige Goods from the Per Se Ban on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73 Texas Law Review 1185(1995).

    (34)See N. Conover, Consumer Behavior Foundations for Pricing, 93 The Pricing Decision 103(1989).

    (35)See Mark I. Alpert, Pricing Decisions, Scott & Foresman Publishing, 1971, p. 115.

    (36)《北京:2011年花炮将全部标注“建议零售价”》,WWW.gov.cn/fwxx/sh/2010-10/25/content_1729645.htm,2010-11-14。

    (37)《北京规定烟花爆竹售价不能高于“建议零售价”》,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10-12/17/content_21670593.htm,2010-11-14。

    (38)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议零售价实际上是为零售商确立了一个不能超过的零售价格,零售商往往只能在其之下进行定价,从而构成最高转售价格维持;但与此同时,由于零售商往往都希望尽可能地提高零售价格,进而获得更多的零售利润,因此,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零售价格与建议零售价完全一致,从而也会构成固定转售价格维持。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消费者社会化理论

文化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精神需求而在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方面进行的消费,主要囊括教育、社交娱乐、旅游观光等领域。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尤其对于正在汲取知识、储备能量的高校大学生而言,切实把握他们在文化消费方面的现状,明晰他们的文化消费观念、掌握影响他们消费行为的因素,对更好地引导其开展文化消费具有深刻的实际意义。

一、研究框架与研究假设

根据消费者社会化理论中的家庭、同伴、大众媒体等外在变量因素对消费者进行的消费行为起着重要作用,结合大学生消费者自身性别、年级、价值观念等内在变量,笔者提出本文研究模型(图1)。

目前我国大学生文化消费的主要特点在于浅层化、消遣化、娱乐化,因此本研究中提出的一系列假设均围绕影响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行为进行展开。

H1: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浅层化、娱乐化倾向明显

H2:男性大学生会更倾向于进行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

图1:本文研究模型

H3:高年级大学生更倾向于进行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

H4:理工科学生更倾向于进行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

H5:211高校学生更倾向于进行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

H6a:与父母的沟通频率越高,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比例越高。

H6b:大学生在从事文化消费时受父母影响程度越高,他们从事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的比例越高。

H7a:大学生接触媒体的时间与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呈负相关关系。

H7b:大学生对媒体的认可程度与与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呈负相关关系。

H8:同伴的信息作用越明显,“90后”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比例越高。

二、研究方案设计

此次研究在于分析当前我国大学生在文化消费过程中是否呈现出浅层化、消遣化倾向,同时探索主要的影响因素。对于大学生文化消费现状,研究采用了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 ELES 模型)进行研究。

关于家庭影响变量的设置,我们采用了Viswanathan,Childers&Moore等人使用的调查问卷,选取其中部分题目,每个题目均以李克特五分法为基础,但为了避免中国人中庸思想的作祟,选项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设置了6项,分别赋值为1-6。

对同伴影响的调查,研究则借鉴了Bearden 等人(1989)设计的“同龄人影响”问卷,从信息作用方面选取部分题目,每个题目也均以六分法衡量。

关于媒体使用时间的测量,由于当代大学生主要接触网络等新媒体,甚少接触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所以在调查中仅调查每天使用网络时间,每天使用时间分为6级,即0-0.5个小时,0.5-1个小时,1-2个小时,2-3个小时,3-4.5个小时,4.5个小时以上,分别赋值1-6。

对媒体的接受程度,借鉴了刘晖(2008)在消费社会化研究中所使用的变量,并结合文化消费的特殊性,对这些题项予以情景化,精选部分题目,以六分法来衡量。

在问卷设计完成后, 笔者以江苏省南京市某高校的学生为对象开展了一次预调查。随后,对此次预调查进行了初步的信度、效度及一致性的检验,剔除了Cronbach α值小于0.6的部分题项,并根据试调研的结果对问卷中最终题项的表达、题项排列顺序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最终的问卷调查于2013 年9月至2014年6月。我们选取了江苏省五所不同类型高校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简单随机抽样和分层抽样相结合的办法,发放了调查问卷。此次的问卷调查过程中,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56份,回收率达95.6%。剔除因选项难以识别及审题问题造成的废卷,实际有效问卷876份,实际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7.6%。运用SPSS统计软件和EXCEL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统计分析。

三、数据分析

表1是此次调查中的样本人口统计变量分布情况。从这张表中,我们不难发现样本具有以下特征:(1)男女比例、年级比例均基本持平,便于验证相关因素对文化消费的影响;(2)从高校类型及专业类型的比例分布来看,与此次调查中总体选取的高校实际情况基本相似。

表1:样本人口统计变量分布表

(一)大学生文化消费结构分析。根据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的相关计算公式,我们使用SPSS统计软件求得模型参数α、β,及各类消费项目的基本需求支出PiXi和总需求支出Ei(见表2)。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当前江苏省大学生的文化消费边际倾向为0.394。而在三大类文化消费项目的边际倾向中,娱乐消遣型消费最高(0.216),实用发展型消费最低(0.063);在八种具体分类中,文化耐用品消费(0.115)、旅游观光消费(0.092)、娱乐衍生品消费(0.053)等居于前列,都基本验证了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呈现浅层化、娱乐化的状态。

表2:江苏省大学生文化消费ELES模型参数估计值

当然,尽管培训班消费及实用类书报的基本需求支出指数以41.19元和10.18元排在各类文化消费的第一与第三位,但这两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却呈现出较低水平,也从另一个方面让我们了解,当前“是否实用发展”虽然已成为大学生选择文化消费时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学生对于实用发展型消费却更多地存在着“必需品”的不当观点,认为只要自身能达到一般水平就会心满意足,不会因自身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去主动增多此类型文化消费的数量。换言之,假设H1成立。

(二)大学生个人因素的相关性检验。为更好地检验上文中提出的各项假设,此次研究将“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文化消费总额”作为被解释变量反映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情况。同时,对各项因素包含的变量取均值后进行相关性分析。

经检验分析,性别变量在当前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中影响效果并不显著,因此H2不成立。

年级变量在当前大学生文化消费的过程中对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影响效果也不显著,H3也不成立。可能的原因在于受访对象大多出生于90~94年间,基本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很少受到年级不同造成的影响;同时,年级变量与其他影响变量可能存在较强相关性,从而导致年级与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间的相关性变得不是十分显著。

另外,专业类型及高校类型与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间均存在显著相关性,因此假设H4和H5成立。

(三)家庭因素的相关性检验。经分析发现,与父母沟通频率、受父母影响程度均和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存在显著正相关性。结合访谈调查数据,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1)与父母进行适度沟通会使大学生消费者感到被关注、被重视,这样会使他们自身更为关注自己的未来与发展,从而会更多地选择进行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2)当代大学生的父母大多为60后,思想较为开明,在与子女沟通时较为注重方法,所以,大学生更为愿意接受来自父母的一些指导意见。因此,假设H6a、H6b成立。

(四)媒体因素的相关性检验。在0.05水平下进行双侧检

验,媒体接触时间变量的Pearson系数为-0.440,并呈显著水平。因此,该变量与因变量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假设H7a成立。但根据表4.7的数据,我们也发现媒体认可程度变量与因变量间不存在显著负关系,假设H7b不成立,甚至与原有假设相反。结合与相关受访者的交谈,原因可总结如下:(1)目前,大学生一般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娱乐活动或休闲游戏,所以媒体接触时间越长,越易占用大学生进行其他文化消费的时间,尤其是从事课外培训、或阅读课外专业书籍的时间,从而导致他们在实用发展型消费上减少投入;(2)在提出这部分模型假设时,我们预想网络上投放的广告大多为浅层化、娱乐化的广告,而据部分调查者反映这一理论基础本身就有错误,因此造成假设和实际检验出现偏差。

(五)媒体因素的相关性检验。经检验,同伴的信息效应与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见表3),即大学生越倾向于接受所在群体提供的与文化消费相关的信息, 其从事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的可能性就越高。

表3:同伴及环境因素变量与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的相关性

注:*表示相关系数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四、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主要结论。当代大学生在进行文化消费时,尽管会将“实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但在实际消费时,浅层化、娱乐化的文化消费依然占据主流。尤其在生活费充裕的情形下,“90后”大学生更加倾向于娱乐休闲型的文化消费。

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问题,研究针对影响“90后”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的因素变得极为有意义。通过相关性检验,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经检验,性别、年级变量在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中影响效果并不显著,主要原因在于样本年龄分布过于集中在90至94年之间,样本间年级差异本身不是特别明显,或可能有其他强相关性变量。

专业类型、高校类型变量在大学生文化消费的过程中对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影响较为显著,为帮助大学生形成更为理性与务实的消费观念,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参考意见。

家庭因素与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存在显著正相关性。父母与子女适度的沟通会使大学生消费者感到被关注、被重视,并且现代的父母思想较为开明,在与子女沟通时极为注重方法,使得大学生在选择文化消费行为时更愿意接受来自父母的一些指导意见。

媒体接触时间越长,越易占用大学生进行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的时间。因此,媒体接触时间与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存在显著负相关性。但媒体认可程度变量与因变量间则不存在显著负关系,甚至与原有假设相反。这主要是因为,在提出这部分模型假设时,我们预想网络上投放的广告大多为浅层化、娱乐化的广告,而据部分调查者反映这一理论基础本身可能存在一定错误,从而造成偏差。

在与同伴的交往过程中,观察模仿、从众心理不断发生,并对消费行为产生深刻影响。同伴的信息效应与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大学生越倾向于接受所在群体提供的与文化消费相关的信息,其从事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的可能性就越高。

(二)对策与建议。目前,受到外来文化冲击,很多“90后”大学生形成了享乐、攀比的文化消费观念,将追求享受、从事无聊庸俗的低层次文化消费作为自己主要的文化消费行为。据此,对于当代大学生自身而言,我们建议其需要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培养勤俭节约、艰苦务实的消费习惯。同时,建议当今大学生能减少使用网络进行游戏、娱乐的时间,而是将这些时间更多地花在与身边同伴的交流活动中来。在这样的交流互动中,大学生会得到足够多的信息。

父母在子女的消费行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适度的家庭交流与合理的引导方法,将会引导大学生选择更为务实有益的文化消费行为。我们建议父母要积极与自己的大学生子女进行交流,对他们在文化消费中存在的困惑进行答疑解难。

对于社会方面,我们建议媒体在广告中多进行一些实用发展型文化消费的宣传。尽管在本次研究中,没有直接证明媒体态度与“90后大学生实用发展型消费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但我们亦不能忽视目前各类广告还是以娱乐休闲型文化消费及文化耐用品消费的宣传为主。所以,媒体应注重广告的播放内容,肩负起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永胜.大学生精神文化消费现状及对策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39-240.

[2] 朱伟.大学生文化消费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2(17):11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