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例6篇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1

【摘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年新《证券法[M]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文章梳理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立法发展,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实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动因要素,提出在实施初期应采用专业化融资模式,逐渐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构建。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早在90年代初期,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年,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正值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年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年1月27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年7月2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至此,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中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制度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并且,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二)规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规则G,规则T,规则U,规则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四、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构想

首先,在法规层面上,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参考文献】

[1]邓娟.浅析我国发展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J].经济金融观察,2006,(11).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2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应符合以下条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满1 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开户手续规范齐备;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最近6个月内交易5笔以上;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无重大违约记录。在参与过程中需注意几点细节。

融资融券标的细挑选

可供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它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其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参与。需注意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名单见表1。

证券充当保证金要打折

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会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证券股价经常波动,因此不可能与现金等同使用,若要充当保证金,将被折价。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表2。也就是说,如果用1万元市值的不同证券,将按照不同的折算率充当保证金。

两大比例细品味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非常重要,是投资者灵活操作的关键。

保证金比例50% 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维持担保比例130%投资者必须提供的保证金,以及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都要交给券商,作为对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券商会逐日计算投资者交存的担保物的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通知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当低于此值时,投资者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如果不能及时追加担保物,或者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券商将按照约定强制平仓。

两大比例的实际操作(以融券为例):

王先生有50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他选定证券A进行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王先生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 0万股(1 0077元÷10元/股=1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王先生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1 0万股证券A以完成交收,所得资金1 00万元划入王先生信用资金账户,该笔资金被冻结,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至此王先生与证券公司建立7债权债务关系,其融券负债将以数量记载,负债金额以每日收盘价逐日计算。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1 0元/股,维持担保比例为1 50%(资产1 50万元÷负债100万元=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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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宽松的政策环境、明确的政策导向以及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深入健康 发展 的客观需要,加快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筹备和发展进程。理论上,该项业务的推出或将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畅的资金联系机制。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阐述了该项新兴业务可能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以我国现行的 法律 法规和市场环境为基础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 发展 ,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 金融 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2)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4

关键词:融资融券模式;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双轨制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发育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不够成熟,亟待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国务院总理于2008年4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条例的出台也使得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冲突、运作模式等问题得以解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与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本文试图就融资融券这一新业务的交易、运作模式作更深层次的探讨。

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模型已经确立: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融资融券的一条清晰的运作、交易模式,现下就有关于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

1国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集中授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因而普遍采取的是第一种融资融券模式。而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实施全能“市场化”模式的监管风险很大,因而大多采用了“集中授信”模式,设立具有不同程度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1.1市场化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应该说是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运作模式。在美国,并没有组建专门为券商转融通而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任何机构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美国是全球最开放的金融体系,资金来去自由,法制环境完善,全世界最大的金融机构云集,资金供给充裕。

1.2集中授信模式

这种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前一种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设立了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现有3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占主导),专门负责办理券商申请的转融通业务,其它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权直接办理。如果证券金融公司需要资金支持,它可向别的金融机构提出借贷要求。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介,形成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一座桥梁。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首先,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客户不可以绕过券商直接向金融公司申请融借资券,证券公司也不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用交易中所需的证券或资金。因此,日本财务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的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如果某个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额已达到了限额,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其提供资券转融通。融资融券总额度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的。当市场过热时,额度会下调;而当市场过于低迷时,额度又会放宽。从而有利于防止市场的大起大落,稳定市场。这种模式的缺点有很突出:非市场化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双轨制”和“单轨制”十分相似,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在实行“双轨制”的国家或地区中,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

1.3两种交易模式比较

不同融资融券模式,其实质上的区别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中,隐含的关键性机构不同。

在“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是绝对的枢纽,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控制的责任,同时也获取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最大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直接从事再融通交易,所有的风险都独立承担。而市场上能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数量极多,整个业务的风险控制由所有证券交易经济公司共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设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的市场上,才能实现“市场化”模式。而在“集中授信”模式中尤其是采用“单轨制”,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成为绝对的枢纽。所有的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再融通实现,证券金融公司掌控了所有再融通交易,即控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关键性要素。这样,监管者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从而能控制融资融券的放大倍数,调控市场。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掌握客户资源,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模式能够最大程度的控制住风险,但在便于监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2我国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的模式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我国把融资融券纳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是,第四十九条又规定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五个条件,这说明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可以经批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这一规定又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地位。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所确立的模式是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双轨制”的基础上形成的,选择这一模式既有利于防范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薄弱等缺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又避免了像日本采用“单轨制”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弊端,有利于融资融券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徐婕.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选择分析[J].上海金融,2008(3).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5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按照规定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不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例1]甲公司2007年3月20日从二级市场购入A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股,每股面值20元,每股买入价30元,其中含有A公司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现金股利每股2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500元。甲公司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8000

应收股利 2000

投资收益 1500

贷:银行存款 31500

(二)新旧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区别 在旧会计准则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作为短期投资进行核算。短期投资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按规定应计入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只有等到该短期投资被转让时,交易费用对损益的影响才能得到确认。而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的规定使得企业对该交易费用计入损益的时间提前。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不单设反映交易费用的明细科目,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应先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在以后的持有期间内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的溢折价一并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例2]2007年1月1日,B公司从活跃市场上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面值20000元,购入价20400元,另发生交易费用437元,票面利率7%,该债券为每年付息、到期还本债券。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则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为20837元。

计算实际利率i:

20000×P/V(i,n=5)+20000×7%×P/A(i,n=5)=20837

通过插值法,计算出i=6%

(1)2007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0000

――利息调整 837

贷:银行存款 20837

(2)2007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14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50

投资收益 1250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400

贷:应收利息 1400

从例2中可以看出,债券交易费用记入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设的明细科目“利息调整”,并在以后持有期间内分期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由于将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使得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际利率下降。

若上例中不考虑交易费用,则实际利率i为:

20000×P/V(i,n=5)+20000×7%×P/A(i,n=5)=20400

i=6.52%

(二)新旧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区别 在旧准则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作为长期债权投资来进行核算的。而长期债权投资对于交易费用的处理方法是:金额较小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记入“投资收益”科目;金额较大的交易费用则在发生时记人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单设“债券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以后期间内与债券溢折价一并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从新旧准则比较来看,新准则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旧准则中金额较大的交易费用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另外,新旧准则对于交易费用的处理还有一个不同点是,旧准则中对于长期债权投资的交易费用。不包括购买债券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如咨询费用等;而新准则中的交易费用则包括前期发生的与交易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 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同,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该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债券投资,也包括股票投资,所以对于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规定,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投资,则发生的交易费用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中进行核算;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投资,则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中进行核算,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于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范文6

一、市场细分是各国券商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成熟国家证券业发展的情况来看,随着自由竞争和进入壁垒的降低,金融服务价格下降,证券行业平均利润率下降,导致券商并购和整合力度加大,行业竞争格局向寡头垄断演进,一些券商通过挖掘和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得市场超额利润,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日益明显。美国券商在业务收费完全自由化后,市场竞争加剧,并促使美国券商不得不为寻找新利润来源而重新调整发展战略,由此便产生了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目前,一些世界著名的券商同时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一方面,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十分广泛,已经拓展至投资、融资、保险以及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各个领域,同时,这些券商通过设立子公司将风险隔离,有效防范各项业务风险在公司内部扩散并危及整个公司的生存,呈现出多样化、集团化、国际化特征,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其具有的比较优势各有所长地向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方向发展,传统的三大业务也随之出现专业化和细分化趋势。

为数不多的现代化大型投资银行占据证券市场主导地位,成为行业龙头与支柱;摩根斯坦利和高盛长于包销证券,以二级市场自营业务和并购中介业务为主,偏向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私人资本投资业务;雷曼兄弟公司擅长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所罗门兄弟公司的特长是商业票据发行和债券交易;美林证券的专长则是项目融资、产权交易以及固定收入的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即使是以综合服务为主的大型投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也各有特色。同时,这种市场细分又使各券商证券研究也形成了不同领域的研究特色。例如,怡富证券、汇丰证券、巴克莱、ING霸菱证券和华宝证券对于蓝筹股的研究遥遥领先;兆富证券、怡富证券、摩根建富等精于研究小型上市公司;而里昂证券、浩威证券和霸菱证券则擅长于研究中国B股市场。他们靠自己的品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也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券商出局现象也时常发生,其关键在于其核心竞争力没有形成或者丧失。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1971-2001年,美国共有299家券商破产,平均每年7家,仅2001年就达12家。在亚洲,香港百富勤、日本三洋证券、山一证券等一大批券商也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相继被兼并。能够生存下来的券商均具有鲜明的业务特色或经营特色,它们机制灵活、业务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实力雄厚。

国际

资本市场发展经验表明,券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并持续发展,关键是要通过市场细分,扬长避短,找准自己的定位,打造核心业务,从而实行专业化、特色化经营,以突出某一项业务来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并在特定领域树立起各自公司的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券商为求得生存,以客户为导向进行市场细分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市场细分是我国券商发展的现实选择

券商发展模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粗放式经营,一种是细分化经营。我国券商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由于整体上仍处于成长期,在2001年前几乎所有证券业务都有较高的利润率,券商资金利润率在2001年以前在30%以上,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绝大部分券商均走上了以规模扩张为主的粗放式经营道路。这种模式使绝大多数券商的生存之路维系在股市的系统风险之上。券商之间也未摆脱低水平、低效率的竞争格局,加之长期以来证券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而导致券商之间的非价格竞争较少,各券商没有市场细分,经营范围类似,业务品种趋同,业务结构雷同,所服务的客户及所运用的手段也大致相同,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色,证券业务差别化的影响和作用不明显。

具体来说,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只是利用发行通道为企业发行证券。特别是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使得券商广义投行业务的细化程度和差别化程度较低。

经纪业务也是主要依靠交易所的席位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佣金收入虽然是券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靠天吃饭”,对投资者的市场细分不够,提供投资咨询的层次不够,投资咨询基本只发挥了吸引客户来营业部交易的功能。

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前几年是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没有形成个性化的投资风格和特色。在2001年下半年股市连续下跌,而市场监管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大多数券商的这块业务成了致命伤。

随着证券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证券市场化程度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也在增强,制度保护逐步被削弱,行业进入门槛降低了,新的竞争者的加入使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化。适应市场细分需要产生的网络经纪公司、金融财务公司以及合资券商、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不仅会分羹券商的传统业务,还在向传统业务的上下游业务渗透,市场的细分和投资者需求的变化,为新的竞争者加入培育了生存的土壤,传统业务的生存发展受到挑战,开拓市场的难度加大,2001年以后券商资金利润率出现大幅度下降。我国证券行业竞争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是证券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二是证券服务的竞争正在由硬件服务向软件服务转变;三是证券交易由以营业部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四是竞争方式由资产规模的竞争向高效管理、人力资本的竞争转变;五是竞争领域从传统的通道业务向非通道业务扩散。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已由粗放经营时代进入到市场细分时代,要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勇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树立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优势,争取在部分领域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三、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细分的条件已经具备

2001年以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我国券商粗放式经营的问题开始暴露并逐渐恶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证监会从去年开始首先实行了监管细分,引导券商向差异化方向发展。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将国内券商分成A、B、C、D四类,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券商不同的发展空间,为证券市场细分和实现差异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特别是中国证监会对券商引入了风险准备制度,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风险准备,即规定券商应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以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直接控制,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将净资本和风险准备挂钩以后,会鼓励券商对不同业务进行净资本配置,为券商发展自己主要业务创造空间。比如偏重投行发展的券商,就应适当收缩资产管理和经纪业务,为投行业务配置更多的净资本。在新的机制下,券商的自主性将更强,差异化的优势也会体现得更明显。

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协调解决影响证券市场细分化的路障,通过各种途径为券商差异化经营营造良好的环境。

上交所也将个股板块差异化,还将对部分板块放宽涨跌幅限制、推出T+0和权证等措施,积极推动市场细分,为券商差异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主办投行模式的兴起,有利于券商将其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研究、业务创新等方面,通过进一步细分投资银行市场,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从而确定和发展自己在某些行业和为某种类型客户提供某种投资银行服务上的优势。

经纪业务在佣金自由化、网上交易盛行、通道垄断权丧失等冲击下,一些券商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渐在经纪业务上采取特色化的竞争战略,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兴起,使券商间业务差别化程度迅速提高。

资产管理业务将会更多地从客户交易行为的特点、投资偏好、期望的投资目标等角度出发来对客户进行细分,进行针对性的服务。

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将促进券商采取差别化发展战略。风险投资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无论是在组织设立方式、产品设计、介入风险企业的程度、开展服务的方式等方面都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各券商的个性差异。

随着证券行业内并购重组的加速,近年来,我国券商在市场细分和差异化经营方面做了大量尝试。目前,招商、国泰君安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处于领先地位。中金公司除了发行短期债券集合理财产品之外,还开始介入外汇集合理财产品,中金公司和广发证券迈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创新的第一步。中小型券商则力争在网上交易、证券自营、企业债承销等方面做出特色。目前,网上交易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华泰证券等少数优势券商。在巩固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大部分券商也加快了业务差异化竞争的脚步。中信、国泰君安、国信、招商证券等创新类券商基本将业务定位于全面服务型券商。通过便捷的交易通道,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覆盖面较广的业务布局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中金公司则将自身业务定位于为高端机构客户服务。中信、国泰君安等老牌券商在债券发行承销业务中巩固了自己的优势,还有一些中小券商在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做出了特色,有的券商甚至利用其信托平台开展产业投资。据报道,国海证券、华西证券等券商针对特定地区提供特色服务、形成了地域优势,东吴证券则凭借自己在苏州当地经纪业务的垄断优势,使企业债市场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可以说,经过前期监管部门对券商的综合治理,大部分券商通过整改使风险得到释放,一些券商在解决生存问题的同时,在证券市场细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经验,为推进证券市场细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大力推进市场细分,提高我国券商核心竞争力

券商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券商的资金能力、研究能力、销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其中核心是创新能力。如何通过细分市场,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券商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细分还处在萌芽状态,要大力推进市场细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需要在认识上对推行市场细分给予更高的重视,在政策制度上提供更大的空间,在人才培养和储备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市场细分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超前的研究。目前,可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证券市场细分:

一是券商定位细分。根据我国券商分化重组的具体情况,目前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定位为全面服务型券商,在突出某项业务特色,发挥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与国内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组建成金融控股集团或证券服务零售商,以便捷的交易通道,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覆盖面广泛的业务布局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另一类可定位为专业服务型券商。这些券商可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特定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如有的券商可以专门从事收购兼并业务,有的可以专门发展企业债券业务,有的则可以向专业型的做市商、经纪商方向发展;有的可重点进行股票投资服务,有的则可以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服务,从而确立自己的市场根据地,形成有专业特色的券商。一些中小型券商还可通过市场分割,定位在一个或几个地区、一个或几个行业,在某些特定业务领域,为特定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在某一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和特色化经营,树立竞争优势。

二是证券客户细分。目前大多数券商80%的利润来自其20%的客户群,券商就是要通过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特点、投资偏好、期望的投资目标等角度出发来对客户进行细分,找准核心客户群,从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形成核心竞争力。有的券商通过致力于服务高端机构客户,有的券商则可重点发展个人投资者等,有的可以专门发展

电子商务,为网上交易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从而形成自己专门的客户群。如中金公司就将客户群定位在大型机构客户。这种客户细分和定位选择,看似放弃了部分市场,但通过有针对性的特色化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相同偏好的人群转换门户,实则因其不可替代性真正在市场中占据了难被取代的一席之地,从而夯实了市场根基,锁定了相应的市场。

三是证券业务细分。证券市场客户的需求丰富多样,不同的客户对于证券业务的需求也不尽一样。因此,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而相应进行业务细分就成为一种必然。目前,需要通过研究细分推动证券业务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细分:(1)拓宽传统的业务领域。如,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仅限于证券承销,国内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大都来自于发行承销收入,而现代化的投资银行业务除了证券承销业务外、还可大力发展财务顾问、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项目融资、公司理财等广义投资银行业务;(2)用新的技术手段提升传统业务。如,引入网络、强化研究咨询实现服务增值等;(3)开辟全新的业务领域,发掘潜在市场。目前在财富管理,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与交易,资产证券化,国有股、法人股的全流通,金融混业经营等方面券商都有较大的业务开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