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例6篇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1

互动网站:域名经济•中国

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修正版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0号令)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部门法规,它就是目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基本法”。在这部5年前施行的部门法规中,它由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注册、域名争议、罚则、附则共六章组成。其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了“域名”、“中文域名”、“域名根服务器”、“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顶级域名”以及本文有关两个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2.相关条款的责任界定

2004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有3条是界定域名相关机构责任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目前有两个中心:CNNIC和CONAC)。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即“注册商”)。

原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3.工信部电管局角色缺陷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出原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是划归电信管理局负责。

我们来参考一下全球互联网域名、地址资源的管理机构ICANN的职能:ICANN成立于1998年,是由来自全球范围的合作伙伴参与的非营利性机构,致力于保持互联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互操作性,该机构促进竞争并制定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的相关政策。I-CANN不会控制互联网上的内容,它无法阻止垃圾邮件,也不处理与互联网访问相关的事宜。不过,通过在互联网命名系统中进行协调,ICANN对互联网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实实在在的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到ICANN声明自己不负责什么,接着,再看一下ICANN近两年来的两个公告:

在2008年10月3日,ICANN给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15天解决域名数据库(Whois)调查工作”。这两家注册商违反了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RAA中的第3.7.8款,这个条款要求注册商“……接到任何人有关已注册的域名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通知后,相应的域名注册商要对投诉的不准确问题采取合理的步骤进行调查。如果注册商掌握了被投诉域名信息不正确后,注册商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修正。”如果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无法修正上述通知中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可能采取包括终止合同的措施。

2009年11月25日,三家注册商失去了ICANN的认证资格,ICANN公告说终止了与三家认证注册商的协议。

ICANN的CEO兼总裁在《2009年――域名界历史性的一年》一文中回顾2009年工作中两项有关本文主题:

2009年5月份ICANN董事会批准经修订的注册商资格协议(RAA),新协议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

加强了注册商合同履约监督工作。一年来处罚、解约的注册商数量是近年最多的,解约原因包括:违反Whois规范,数据代管违规,未支付ICANN费用,企业破产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违规等。

从ICANN的角色定位及近两年来它修订的注册商资格协议(RAA)、处罚、解约的注册商例子,再看一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执法(规)机构自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版)颁布以来的首份罚单,是2009年3月13日执罚的《工信电管罚字第1》。那么是不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界定的处罚事项,从2002年以来注册商就从来没有发生(或者没有人向工信部电管局举报过)呢?事实并不是如此。而且,笔者在2009年12月16日参加工信部在北京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向王安平处长询问“为何工信部电管局不学习ICANN,直接把注册商除名”这个问题时,他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没有写上这个权限。因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工信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其实都是不可操作、虚设的东西。

工信部是隔着CNNIC和CONAC两个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这就是工信部电管局角色缺陷,所谓:是可为,实难为也!

NIC角色含糊不清

CNNIC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互联网地址资源注册管理、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目录数据库服务(Whois)、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等工作。本质上CNNIC就是一个域名注册局的角色,类似美国的VeriSing公司(负责管理.com、.net两个域名及A根服务器)。回顾一下CNNIC域名的审核历史,看一下CNNIC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角色,这么多年来它都在干什么事:

前置审核,有限商制阶段(2002年9月1日之前):由用户或联网注册域名,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寄至CNNIC。CNNIC人员联机对信息进行校对,按照审核标准对域名名称进行审核。

后置抽查审核,放权注册商审核制阶段(2002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13日止):域名的注册端给注册商,用户通过这些端口联机注册并开通域名缴费、CNNIC后置审核,变更信息由注册商进行管控。

政府专用域名严格审核制(2005年11月14日至今):所有申请政府机构专用域名注册,必须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严格审核申请者身份,变更则由注册商进行管控,CNNIC不进行审核。从2009年8月开始,政府机构专用域名的注册审核开始进行网上验证代码证、通过第三方查询申请者电话号码、进行电话回访的方式确认实名制注册。

笔者太太王秀玉从1999年进入CNNIC工作以来,主要从事域名审核工作,曾有不少海内外关注.CN域名审核工作朋友问她:何为域名审核工作?为什么不良网站还是可以通过审核?她的解释就是:CNNIC审核域名,仅对域名的名字本身进行审核,对其用途、网站内容不进行审核和监控。但不理解的人太多了,因为只有CNNIC他们自己知道职责是什么,外界根本不知道,以为CNNIC的域名审核工作既是“法官”又是“警察”。

每年花很多费用做域名推广的CNNIC一直没有公布它的审核标准或申明,它是遵循ICANN基本原则工作的,它未能让公众明白它的审核工作能做什么,审核什么?也未通过大众媒体将自己严谨的审核流程公开介绍给公众,使公众对它的域名审核工作一无所知、外人由此会产生CNNIC的审核工作是“不作为”或者“乱审核”的猜测和臆断。这就是CNNIC域名注册服务体系对外宣传深度不够造成的结果。

全部前置审核,有限注册商制阶段(2009年12月14日起):从这个阶段起,所有中国域名注册商都依一系列公告被剥夺了域名审核权及Whois更改权。

可以见到,这时的CNNIC已经承担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尽的责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部分责任;工信部电管局(备案审核)部分责任。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CNNIC已经有了一个新的历史角色,在这个阶段,它已经忘记了自己应该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赋予的法律责任去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工作,而不应该含糊不清“越俎代庖”,这将在法律上出现行政违规的危险阶段。

5.注册商法律责任不作为

正如上面所描述,由于CNNIC从2009年12月14日起的一连串由域名审核制度变更而剥夺了注册商在中国域名申请、审核中的权限,造成了注册商法律责任不作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包括:

无法给用户解释申请的域名为何审核不通过。

不鼓励用户申请中国域名,甚至人为制造由CNNIC审核不通过的假象。

以审核成本上升为借口,任意涨价,打击用户申请中国域名购买、续费欲望。

鼓动域名商、域名终端用户直接向CNNIC投诉审核不通过现象。

凡此种种问题,其实都是由于CNNIC近期角色含糊不清、在理解工信部电管局〔2009〕672号文件而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上,缺乏依法办事这个关键原因造成的。再加上在实施全部域名申请注册前置审核阶段,标准解释不清,缺乏调动公众力量及注册商资源及人力优势积极性,造成恶性循环。

6.现法规设计上的缺陷

综合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存在下列设计上的缺陷:

第一,工信部电管局的行政作为权限不足。例如,没有赋予可以把注册商直接解约的权限。

第二,工信部电管局存在过度授权。例如,把域名备案问题加进CNNIC及注册商工作中,这是属于IDC同注册商合同条款的监管责任,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经验看,让CNNIC做此前置审核工作,既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赋予CNNIC的法规责任,也不符合网站建设的流程,更不符合域名的应用不仅仅是建立网站(难道开通邮箱专用域名也必须申请ICP备案吗?)的事实。

第三,注册商一直存在有疏于职责现象。从媒体已经公开的近几年钓鱼、诈骗、传播病毒、手机作案及破案过程披露案情看,域名注册商在遵守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RAA)》中的第3.7.8款及CNNIC一直要求的域名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原则方面存在不足。这也是2009年12月9日CCTV“焦点访谈”《失控的域名》节目标题基本属实,而责任主要来自注册商疏于监管的原因。如何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框架下,让注册商遵守ICANN的《注册商认证协议(RAA)》及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协议》条款,是值得各方面探讨的。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2

影响注册增量的关键原因一是单价提高(新注册、续费)增加注册申请人成本、特别是二手市场投资者成本,二是注册审核政策由后置审核变前置严格验证,影响了成功申请的几率和数以万计小商的积极性。三是网站繁琐的备案政策,严重地影响了用户的多用途应用。笔者曾经咨询过一些业内人士,仅有不足20%的业内人士预测2010年末.CN域名注册数保存量可以达到2009年11月1368万个的一半以上。由此看来,战斗在域名注册服务第一线的同志对2010年中国cn域名年末库存数预测十分不乐观,有人认为,“2010年是CN域名的调整年,不是增长年”看来是有道理的。

2、中文域名“.中国”注册量有望突破100万个

2010年下半年,ICANN将在根服务器中登记ccTLD IDN(国家顶级域多语种域名),中文域名“.中国”有望在首批启用名单中。2009年12月25日工信部公布,截至2009年11月30日,我国互联网域名为:CN域名1368万个,中文域名46万个,11月CN域名数新增58.9万个,中文域名新增3.6万个。此数据说明:中文域名在去年11月平均每天新增注册量1200个。但是,由于去年12月14日起中文域名也采用了严格前置审核政策,预计从2010年起每天注册量将减少一半以上,因此,中文域名“.中国”年末注册量将可能在100万个左右。

有业内人士认为笔者的预测“太乐观了”,如果CNNIC一定要将“中文.中国”与“中文.中国.CN”二个后缀分开,即将46万乘以2,中文域名突破100万个这个数据才靠谱。预测就是一种猜测,这个说法告诉我们:CNNIC的销售政策决定了2010年末中文域名的注册量。

3、gTLD域名今年末注册量可能比2009年增20%

主要原因是数以万计的.cn域名小失去了注册.cn域名权限,转而申请注册gTLD域名给客户用,而且工信部的“黑名单”连带责任政策给这些小商以极大的压力,同时,全球的gTLD域名注册局、注册商将以更多的市场手段,在中国市场上推动gTLD域名市场应用,加上终端用户在数以万计gTLD域名小商的诱导下,首选gTLD域名,以2009年395万个为基数,预测2010年末注册量可能增幅20%达到474万个,平均每月净增6.583万个。

4、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年底启用

2004年11月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根据2009年12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域名注册管理暨落实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业务资源处”(原信息产业部“发展规划处”)负责制订中国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政策的王安平处长,已经提出了要出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计划,并把这个时间表定在10月份。换句话说,2010年年底将启用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据王安平处长在工作会上透露,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将加入管理gTLD的政策,而且他认为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没有像ICANN那样授权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一经查实注册商存在违约事实,就可以依条约将注册商直接从授权注册商列表中除名的权限,王处长透露将向ICANN学习管理注册商政策,可能会加进去这一条款。

5、上市公司成中国域名注册商主要经营方

从2008年~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域名服务商案例到福建厦门三五互联公司将在2010年内在中国创业板主市,都显示出上市公司认同域名服务的深度竞争力价值,并把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作为向公众提供在线服务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中、最重要的竞争力标准配套之一。可以预料:在2010年中国市场上,一个以上市公司为背景参与的中国域名注册商市场,将呈现出中国域名注册市场近十年来最为丰富多彩的竞争格局。

6、首个中国域名注册服务同业协会将成立

全球有域名业同业协会,例如亚太区APTLD,它们的代表就是ICANN的ccNSO和GNSO两个董事的来源。多个域名大国也都有域名同业协会,例如日本、德国。但是,唯独我国迄今没有一个合法的全国性同业协会,能为这些每天为社会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每年创造了数十亿元人民币价值的机构和从业者代言。其实,几年前网上就已经流传有一份《中国域名协会(筹)领导名单》,但是却因为缺乏有力的组织者与平台支持而一直未见有什么结果,令公众一直认为他们都是一些“玉米虫”式的乌合之众。

2010年是中国域名注册服务同业机会与挑战并存的一年,相信将有一个中国域名注册服务同业协会诞生,去代表业内从业机构和从业者,向包括工信部修订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重大行业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见,因为这些行业政策关系到中国域名注册服务的前途与命运。这将是中国域名注册服务从业者真正参政的元年。

7、中国域名及关联服务产值将达到近76亿元

其中纯粹域名销售收入约18.888亿元,细分如下:.cn按1000万个计算,单价100元/年,销售价值为10亿元;中文域名按100万个计算,单价320元/年,销售价值为3.2亿元;gTLD按474万个计算,单价120元/年,销售价值为5.688亿元。

说明:部分ccTLD(例如:.TW、.HK、.TV、.CC)销售收入很少,这里忽略不计。

按照域名销售收入一般占域名服务企业关联服务销售总值25%计算,预计2010年的中国域名及关联服务产值将达到75.55亿元。

8、域名二级交易市场管理将步入规范阶段

全球的gTLD域名二级交易市场在2000年前后就已经步入比较规范的管理阶段,200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曾经在网上公布了CN域名交易流程和规则,后来又从网上撤下来。而在2005年起,包括CN域名、中文域名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平台,全国由域名注册商提供支持、比较有影响力的域名交易平台已经有近10个,其他大大小小域名交易平台不下100个,整体而言,国内域名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良莠不齐,各种交易纠纷个案也常常在域名社区中流传。

规范域名二级交易市场,可能会写入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进行规范管理,这是工信部的职责与权限,也是政府有必要正视域名二级交易市场存在的一种姿态。

9、域名争议仲裁诉讼案将更加成媒体热点

过去10年,在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程序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受理了1.6万个争议,判决1万个(占62.5%)域名转移给投诉方。

2009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了一个数据称,近年总计受理了“.CN”及中文域名纠纷1383件,其中1191件仲裁结果为“转移域名”,换言之,恶意抢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域名的败诉率接近90%。而这还不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接受并审理.cn及中文域名争议案件,更不包括类似.COM的“开心网”诉讼案(未审结)、.com对.net的“19楼”诉讼案(列为浙江省当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之一)等法院受理案件。

可以预测,2010年域名争议仲裁诉讼案,由于有可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案例数将有所增加,媒体也会更热心地将有关案情披露,成为大众媒体的一个热点话题。

10、国际组织IETF和ICANN走近中国公众

成立于1985年年底的互联网工程任务组(The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是一个松散的、自律的、志愿的民间性质的互联网技术工程师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负责互联网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研发和制定。IETF是一个由为互联网技术工程及发展作出贡献的专家自发参与和管理的国际民间机构。它会集了与互联网架构演化和互联网稳定运作等业务相关的网络设计者、运营者及研究人员,并向所有对该行业感兴趣的人士开放。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参加IETF的会议。IETF大会每年举行三次,规模均在千人以上。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3

客座主持:沈阳

互动网站:域名经济 中国

1、域名注册服务商加强管理

2009年12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失控的域名――聚焦手机网络色情(六)》曝光了两家域名注册机构(名富网、大煌网)在注册过程中对注册信息审核不严,导致注册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给非法信息传播活动罪犯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二天CNNIC连发三个公示:《关于开展域名注册信息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对违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机构的处理公告》、《关于加强域名注册服务管理规范的公告》,第三天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信息审核工作的公告》。2009年12月16日我国互联网域名主管政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域名注册管理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工信部电管局刘杰副局长对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管理规范整治行动进行了全面部署。他指出,一段时期来,有的网站经营者采取域名变换、跳转,利用境外域名注册的便利性、隐蔽性等各种手段,违规开展非法信息传播活动,规避政府部门监管。有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对违法活动警惕性不高,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域名管理规定,放松管理要求,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网上不良信息难以有效遏制,严重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工信部特别提出了5项要求,要求建立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严格审核域名申请者真实身份信息,对网站未备案域名不予解析和跳转,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嫌违规网站域名调查工作,此外还提出要重点清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业务推广、渠道合作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醒域名持有者尽快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2、上市公司并购域名服务商

下面两个并购案是相隔一年最引起业界和媒体关注:

2008年9月,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对外宣布加入东南融通集团,作为其旗下在线服务单元运营。东南融通是国内优秀的金融IT综合服务提供商,也是首家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软件企业。

2009年9月28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宣布,支付人民币5.40亿元的现金,分两期获得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中国万网在中国营运的股权。

3、上市公司积极申请成为域名服务商

到2009年5月止,在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备案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有70家,其中CNNIC的CN域名认证注册服务机构55家,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有:百度公司、阿里巴巴、新浪、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

上市公司并购域名服务商同他们积极申请成为域名服务商的情况,证明域名注册服务是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正成为提供互联网在线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最重要的标准配套部门。

4、中国频道通过创业板审核

2009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开会审核“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公司”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获得通过。该公司并由此成为福建首家创业板上市企业。三五互联科技股份公司前身是1996年2月成立的厦门精通科技有限公司,是第二家通过ICANN开展域名注册资格的中国人创办中国大陆企业,并于2000年起以国内为主要市场展开.com等域名注册服务,当年4月购并了厦门风云网团队,但是一年后厦门精通科技有限公司因股东及管理团队意见不合,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了诉讼,后来分裂出了商务中国(即厦门华商盛世前身公司)等同类竞争企业。2009年6月12日ICANN注册商名单上出现了另一家叫35Technology的公司,它是由原厦门精通公司创始股东之一龚少晖及家族成员持有约68%股份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公司”,龚少晖是即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9日。作为国内最大企业邮箱供应商,是一家软件业务服务商,其主要业务有企业邮箱、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网络域名、办公自动化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软件产品及服务。用“十年磨一剑”形容龚少晖及其去世兄长龚少峰先生为中国域名产业做大做强终成正果,也许并不足够。

5、首届域名及交易大会召开

2009年6月4日“中国首届域名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是自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产业大会,受到了国内、国际互联网业界的普遍重视。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互联网协会等政府和团体的领导,ICANN、VeriSign、Neustar、Dotasia等海内外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的专家,互联网、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以及业界代表等1000多人出席了会议。此次大会从多个角度探讨了我国域名产业发展的现状、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会上的《中国域名产业报告(2009)》,也是第一份系统研究我国域名产业状况的报告。有多家CNNIC授权注册服务机构在会上获得了CNNIC颁发的信誉度评级“五星级注册商”称号。

作为中国域名产业领域的第一次高端峰会,将有助于促进中国域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大会还举办了一系列分论坛,参会专家们从企业域名应用、域名法律规范、技术保障和域名服务、国际互联网政策研究高峰研讨会等多个角度对我国域名产业进行深入广泛的讨论探析。每一位参会者都可以感觉到,此次中国域名大会不论从广度、深度上,都是我国互联网基础应用(域名)业界的一件空前盛事,将对我国域名产业未来的健康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次日首届交易大会在国内外域名交易平台商企业支持下也顺利召开,参会代表围绕域名产业二手交易市场规范、市场走势、交易规则、域名定价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

6、域名产业规模空前兴旺

CNNIC在“中国首届域名大会”上的《中国域名产业报告(2009)》报告称:我国域名相关产业规模超过42亿元,从业人数超过了10万人。报告披露:截至2008年底我国的域名总量达到1680多万个,较2007年增长了41%,其中CN域名注册量就达1357万,位居国家域名世界第一,较2007年同比增长61%,基于域名的建站、虚机、邮箱等各项互联网应用发展迅猛。国内从事域名服务的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2008年域名的直接消费规模超过8.4亿元,带动建站、虚拟主机托管等信息化基础服务超过33亿元的产值。

这是笔者从事域名服务报道10年(1999年起)见到的第二份有关“中国域名产业报告”。上一份报告是赛迪顾问公司在2001年的,当时的数据为:从业人员超过5万人、域名的直接消费带动建站、虚拟主机托管等信息化基础服务超过10亿元的产值。

总体而言,我国域名产业从业者众、关联服务产品形成了上下游产业链,全球服务体系与中国本土技术、政策法规逐步走向完善,中国域名产业及关联服务产值正向百亿元人民币这个级别迈进。域名经济产业体系引起了政府的正面引导与支持。

7、.CN冠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注册量之首

2009年11月2日,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局长韩夏在“2009中国互联网大会”发言时披露,我国互联网行业保持了用户和市场规模的双增长,互联网用户达到3.6亿,普及率达到27.1%,互联网IP地址达到2.05亿个,CN域名注册量达1300万个。韩夏说,“我国互联网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今年前三季度,我国互联网用户预计达到3.6亿,普及率达到27.1%。互联网基础资源规模不断扩大,IP地址达到2.05亿个,达到全球第二,CN域名注册量达到1300万,是全球第一。”

电信管理局在12月25日公告称:截止到2009年11月30日,我国互联网域名统计情况为:CN域名数为1368万个,中文域名数为46万个,2009年11月CN域名数新增58.9万个,中文域名新增3.6万个。这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第一次公布中文域名注册数量。

8、争议仲裁法院审判域名多

2009年是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出台10周年,十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受理了1.6万个争议,判决1万个域名转移给投诉方。这是全球的gTLD域名争议仲裁特点。

《中国域名产业报告(2009)》关于我国的域名“争议解决的现状”介绍,报告认为:2002年8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域名管理办法》中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为此,CNNIC于2002年9月30日实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同时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作为.CN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至此,我国CN域名的争议解决体制基本形成。

自从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以来,域名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域名争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8年底,CIATAC共受理各类CN域名案件1053件,HKIAC共受理各类CN域名案件302件,两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共受理案件1355件。这一机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大大减少了法院的负担。2008年CN域名2008年争议案例达到311例,CEITAC和HKIAC分别受理域名争议为198例和113例。

12月7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了解到,近年来,两机构总计受理了1383件“.CN”及中文域名纠纷,1191件案件的仲裁结果为“转移域名”。换言之,恶意抢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域名的败诉率接近90%。

9、启动预注册.中国域名申请

2009年10月30日在韩国首尔召开的ICANN会议理事会讨论了国家和地区多语种域名(IDNccTLD)快速通道申请流程启动日期为2009年11月16日。ICANN首席执行官罗德•贝克斯特罗姆对媒体说,如果一切顺利,互联网包括中文域名在内多语种域名最早将于2010年中期投入使用,自从ICANN宣布受理多语种域名申请后,已经接到了来自6个国家的申请,共涉及3种语言。据了解,CNNIC已代表中国的.CN向ICANN申请了“.中国”后缀的中文域名。

10、北龙中网承接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业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申请和认证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将域名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域名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向CNNIC提交《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的从业经验;

(三)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域名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域名和网站,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CNNIC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十)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CNNIC自收到《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的格式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向CNNIC缴纳资格审查费人民币5,000元。必要的情况下CNNIC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CNNIC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CNNIC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CNNIC域名注册服务认证资格。获得认证资格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每年应当向CNNIC缴纳年费人民币20,000元。该年费将用于CNNIC为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服务机构获得CNNIC认证资格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CNNIC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

(三)在域名申请人申请域名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域名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NNIC将终止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二)注册服务机构未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5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范文6

答:从注册用户角度来看:

1、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品牌声誉,企业不得不注册各种寻址服务,这额外地增添了企业负担。

2、对于同一品牌名称,不同寻址服务提供商的寻址结果可能指向不同公司的网站,这往往引起网民的误会、误解,间接损害了品牌形象。

3、更为重要的是:中文关键词寻址非惟一性使得在用户注册、争议解决方面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甚至已经开始引发了一些商业纠纷。

2 中文关键词寻址不具有惟一性的原因是什么?

答: 原因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完全独立的中央寻址数据库。这是一个新兴起的寻址技术,在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有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在市场上推广这类产品。

3 您认为解决中文关键词寻址惟一性的问题需要哪些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参与?

答:可以借鉴域名系统惟一性的模式。中文关键词应该只有一个中央数据库,这个由非营利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面向用户的注册服务由多家相互竞争的商业公司承担。这样,既可以保证系统解析的惟一性,又可以保证服务的竞争性,从而最终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4 有没有必要达成一些协议?或者某种规范或者标准?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一直在努力带动行业内的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制订有关技术协议规范。目前,国内重量级厂商新浪、搜狐、百度、腾讯、中国搜索(原慧聪搜索)等都将加入这个行业自律的规范。这个规范将本着“尊重用户体验,规范行业秩序”的精神,规范将重点解决软件之间的兼容和共存问题,通过协调统一有关技术参数,最终达到软件之间的彼此共存,同时充分保证用户对软件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这是我国互联网行业首次以行业自律的方式,共同制定互联网技术规范,一旦这个规范成熟起来,也会考虑向国际互联网相关机构提交,这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而言,也颇具意义。

5 CNNIC希望在这个标准或者规范的过程中担任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担任这种角色的优 势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