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例6篇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1

一、切实落实对离休干部的管理责任。

企事业单位无论是否改制,管理离休干部的单位和责任都必须得到切实落实。

1、已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镇(园)集中管理。因我市企事业单位改制起步较早,资产剥离较少,对离休干部的管理责任又不十分明确,所以在离休干部的管理上差距较大。目前有国有、集体股份的股份制企业且效益较好,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基本能到位;没有国有、集体股的民营企业且效益较好,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时有时无、需行政督促;生产经营较差的民营企业,由于效益低,根本顾及不到离休干部的管理;实施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有托管中心代管的还比较好,没有代管的基本都出现了失管现象。鉴于以上种种情况,为了加强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和待遇落实的一致性,对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原则上都应有主管部门和镇(园)集中统一管理,对有条件的改制企事业单位,也可由主管部门和镇(园)与原单位签订专项协议,继续由原单位承担有关管理责任,并严格做好督促、检查执行、落实工作。

2、企事业单位改制后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其所属离休干部的关系应随同划归有关主管部门和镇,接收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镇,应同时接收所属的离休干部,并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

二、切实落实好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

企事业单位无论是否改制,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都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1、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对离休干部的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交通费、特需费、参观休养经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含地方生活补贴),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其负责解决的,由主管部门和镇(园)负责年初、年中分二次收缴,按时兑付给离休干部;企事业改制时,对离休干部相关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由其承担的,且企事业单位有收益上缴的,可在收益中列支;对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相关费用,由主管部门和镇(园)自行解决,老干部局将提供离休干部相关费用的清单。

2、拟改制或正在进一步深化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提取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费和相关费用的要求是,按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医药统筹费1.3万元,相关费用1.5万元,共提10年,即28万元的标准,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单位净资产不足提取的缺额部分应由其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收入中统筹解决。提取的离休干部统筹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划拨至劳动保障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3、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费仍有地税局向企事业单位收缴,交劳动保障局统一使用,在以后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如已一次性统筹解决,地税局就不再向该企事业单位收缴医药统筹费。

三、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2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__年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__年36号令),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各有关单位的资产,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抓紧建立“区财政局—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新体系。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受区财政局委托,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者,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变更和处置管理

1、加强国有资产购置管理。各有关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批,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再通过政府采购或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增强产权意识。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时建立资产账目,单位资产管理专管员要加强与区会计核算中心的账务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2、加强国有资产变更管理。各有关单位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以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为依据,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后再办理资产划转、注销登记及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3、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处置的资产,须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需要资产评估的,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基价,并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需要报区政府决定处置的资产,由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报经区政府审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要在1个月内,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审批。各单位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各有关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报区财政局审批,并将经营项目、合作对象及预期经营收入等主要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1、收益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全区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和处置收益等。具体包括通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变卖、报损、报废、公管房拆迁补偿、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2、收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系统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在收款之日起5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3、收益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单位履行职能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除国家已有政策规定或具有专项用途的外,各有关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由区政府确定调控比例。

4、收益监督。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收缴,凡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法律监督

1、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专管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财政局定期对各单位专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管人员国有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档案。全区各单位要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时准确反映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特别是固定资产卡片,要详细记录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如科室或使用人,做到账、卡、物一致。区财政局也要建立一套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库,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凡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到区财政局办理增加或减少手续后方可到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最终达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信息库、区会计核算中心

财务账、各单位台账卡片三方数据一致。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3

一. 奖惩的原则和目的

1. 奖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管理者在运用时要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要规范奖惩制度,减少随意性、随机性,凡无奖惩制度可操作的要建立健全制度,确需临时动用奖惩的需上报意见后再宣布。

2. 奖励要注重与工作导向相结合,要区分本职工作、创造性完成工作、是否有先进性、是否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为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努力,奖励主要作为对精神表彰的一种辅助手段。

3. 处罚是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管理及组织系统有效运行的一种不得已而又不能没有的管理手段,要谨慎使用,尽量少用。

二. 职能管理部门对工作实施单位的奖惩程序

1. 行政人事部为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各车间为奖惩工作的具体申报单位。

2. 技术品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技术文件、工艺纪律、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3. 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生产计划、生产节拍、产品交货期、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制品管理、工时利用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4. 配套采购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材料利用、物资管理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5.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并负责凭行政人事部开具的奖罚通知单办理财务手续。

6.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单位和员工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生产生活设施、办公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劳动纪律、电脑网络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执行等综合性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7. 以上各职能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奖惩理由、额度和方式,当与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联时,需关联职能部门会签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查批准。

8.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但奖惩额度超过200元时,需征得总经理同意,由行政人事部直接办理奖惩手续。

二. 各部门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程序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惩,但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下的要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备查台帐。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上的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4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1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有关文件具体包括: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领取“用地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持国土部门审批的正式用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到*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原批准资料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文件具体如下: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

(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审批施工图。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后到*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放线定位、建筑面积复核、上定位红线图,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

(3)放线回单;

(4)*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2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并签审所有报建资料、图纸,拟定审批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上述资料,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发或上报局长签发(工作时限2天);

(4)局长审查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批返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2天);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资料后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签章审批的图纸,对案卷“许可证”编号,核发工作联系单,经审定的设计图1套,定位红线图1张。同时对并需存档图纸(1套)用于批后管理图纸(1套)(工作时限2天)。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批结果时应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填写依法建设保证书;持工作联系单到*市收费局缴清费用后,到*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及验收表。审批完毕一年仍未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须先报请复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按工程分类要求分别报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或执法队进行现场验收(工作时限5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完成审批的总工作时限为28天。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第二十七条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1.5天,分管局长1.5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第三十七条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单位管理工作意见范文6

关键词:民主沟通会;创新;民主管理;作用

民主沟通会是指高校工会组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为教职工代表与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搭建的零距离沟通平台,是教职工代表与职能部门面对面就学校事务进行相互沟通、协商,以主人翁的身份行使民主参政、议政、督政权力,广泛参与学校事务民主决策,监查、督促学校政治权利执政主体的活动和行为,使之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的学校民主管理活动。

一、民主沟通会要在推进高校民主管理发挥更大作用

高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有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1、工作作风评价

工作作风是一个单位的形象。教职工对单位、干部的不满之处往往就是工作作风。民主沟通会通过教职工与单位面对面的交流,并就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疑难、热点问题接受教职工的提问、质询,进行沟通、解答,能起到化解矛盾、增进理解,改善工作作风的积极作用。

2、服务质量评价

一方面,与会代表通过会前收集信息,对沟通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沟通会的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同时也是专家参政、议政。这对促进沟通单位集思广益、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工作效能评价

民主沟通会是检验、评价单位工作效能的有效机制。沟通会选取的单位和讨论的问题往往是群众中反映比较好或问题突出、群众意见比较大的单位。沟通单位借助沟通会平台对部门工作进行介绍,阐述工作中的难点和取得的成绩,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迅速作出回应、制定整改方案和反馈意见,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能。

4、职工维权评价

维权职能是高校工会最基本的职能,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高校工会从事一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民主沟通会是教职工的话语权平台,通过调动教职工代表的主人翁积极性,代表行使民主议政、督政权利,使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形成高校尊重知识、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民主氛围,是高校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5、干部班子评价

随着高校改革发展的深入,高校自主办学权利的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工会组织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监督缺少平台和手段,参与面和参与度都不够。赋于民主沟通会民主评干权力,适时适度议政、评干,对改善高校干群关系、改变干部工作作风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学校党委要在制度上提高民主沟通会层次与规格

首先,党委支持工会独立召开民主沟通会。高校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先导基地,学校党委要保证和支持民主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充分认识民主沟通会对推动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形成学校党委领导,工会组织、部门支持、教职工参与的工作模式。使之能有效激励和约束组织和个人行为,具有权威性,形成稳定的机制,能够有效的开展。其次,制定《高校民主沟通会工作规程》。明确民主沟通会的职责范围、组织程序和开展方式,明确教职工代表参与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使民主沟通会成为高校推进民主管理,由学校党委、工会齐抓共管的一项具有权威性、相对独立性和常规性的一项工作。

三、确立沟通单位要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

一是民主沟通会的发起。民主沟通会的召开和沟通单位的确定,可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职工代表向工会提出开会建议,也可以由工会向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提出开会建议,经校工会与相关领导、部门协商一致后,由校工会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提出开会的意见,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后,工会组织召开。二是议题的确定。民主沟通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工作,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初步决策,决策方案的讨论和改进,以及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三是参会代表的确定。对于仅限于部门工作的沟通,增进单位和教职工之间理解和支持有着重要意义的民主沟通会,参与者必须包括沟通单位的分管校领导、部门的所有科、处级领导和职工代表;对于需要讨论、解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参与者可以扩大到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学校职能部门领导、熟悉这一工作领域的教代会代表、分工会主席。有些沟通会可以请学校主要领导参加。四是民主沟通会的反馈。会后,沟通单位要对教职工在民主沟通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了解和调研,做出处理意见,并与教职工进行及时的沟通。学校工会组织要将民主沟通会形成材料,存档并上呈学校党委行政。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将民主沟通会的评价情况作为沟通单位的单位考核、干部及领导班子考察、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

四、抓好召开民主沟通会的三个重要环节

一是抓好会前准备环节

一方面要与沟通单位共同确定好征求意见的范围与内容;一方面要了解掌握教职工对沟通单位普遍存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沟通单位,在条件成熟后,召开民主沟通会;一方面要与职能部门就民主沟通会议的时间、程序、内容、参会人数等进行协调、沟通;最后,做好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网上,电话通知,落实参会人员,请他们按通知要求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是抓好会议主持环节

由于是沟通单位与教职工面对面的“短兵相接”,民主沟通会的主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主持领导要做到掌握会前情况、洞悉教职工代表心理、熟悉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灵活把握沟通会的时间、主题和局面。其次,沟通会的重点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督政,要把重点放在听政、议政。

三是抓好会议后续环节

为确保沟通会的实效性和完整性,会议结束后,沟通单位首先要根据会议中代表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民主沟通会整改方案》,公示并送达工会;其次,工会要认真梳理沟通会中教职工提出的各种问题和意见,结合沟通单位的整改方案,如实写好《民主沟通会意见综述》,并将综述材料报学校党委行政,送达沟通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作为年底考核单位绩效的参考材料;再次,工会要积极跟踪沟通单位的整改工作;要将《民主沟通会意见综述》和沟通单位制定的《民主沟通会整改方案》在工会网站上及时向广大教职工公布;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介对民主沟通会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重点宣传代表参与、民主评价以及沟通会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扩大民主沟通会在推进高校民主管理工作中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