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例6篇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1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主义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努力,不断的去尝试,不断的去探索。本文试从市场与法制的关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探究我国应当如何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2]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二)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的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我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的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是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的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8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3、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标,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4、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和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声参加者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不在损害其他竞争者,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6、保护弱者的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都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因此,保护弱者的原则是和现代经济法理论不谋而合的。

7、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等现象。

8、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做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不应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载量权。因事情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就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动作、健康发展。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和涉及五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当务之急是要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确、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我国彩民商合一原则,不制定商法典。而是主要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重要的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公司),规定交易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确立减少风险的途径,制定海上运输的规则等。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个飞跃,逐步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将现有的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的希望所在。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我们平进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也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同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行政垄断不仅保护落后形式的诸侯经济,破坏统一市场之建立,而且还会引发社会腐败,腐蚀我们的政权。为使我国经济逐步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取得较高规模效益,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注意“度”的规定。对于合理的集中一定要允许,有关限制竞争的允许条款,限制竞争的排除条款必须精心拟定,使之合乎我国国情,有利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法的另一个部分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比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民生活安定法等。这类法律我国不是多而是相当缺乏,以致必须采取措施时常常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

社会法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和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主要包含了三类法律:一类是劳动法、劳动就业法、职业法、职业培训法等;二类是社会保险法,即社会强制(义务)保险法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等;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业已颁布,但还有一些有关配套法律要草拟,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行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作为公法的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变旧的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由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之成果。

(五)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诸如严重侵吞国家资产罪、违反公司管理罪、内部交易罪、违反管理罪、违反税收管理罪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律,对这些犯罪明文规定严惩不贷。否则,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立,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再好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具有特别重要的关键性意义。

(一)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

(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经济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统一的公务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应该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法机关的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同时要严禁执法机关公司或设立与执法机关职权有关的有偿服务机构。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拒腐倡廉、勤政为民制度,使我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司法工作仍需作必要的改革。

1、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改革,既要符合国情,又要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现行的状况,大多是从前苏联学来的,既不符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地方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2、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威望。,我国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地位,这种状态对实施法律极为不利,应当予以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若干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做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判决,以提高法院的威望。

3、要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猖镢,各种干预严重。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能很好地行使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而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逐步解决:(1)法院经费要有保障。法院是代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经费必须充裕,而且直接由国家财政保障。(2)法院的人事管理要有专门办法。只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才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任何人均不能担任法官。法院院长的任免可考虑向上提一级,即不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而是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3)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有与其地位职务相称的标准。

4、要进一步创造法院公平适用法律的条件。要进一步实行好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进一步严格执行诉讼费、赃款上缴国库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与法院利益挂钩。要严禁法院办公司或创设与审判有关的诉前有偿调解服务机构。不充许法官到任何机构、兼任法律顾问等职。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切实的实施

要加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应当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鉴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地规已有与国家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鉴于我国上每次大的动乱都与违反宪法有关,因此加强宪法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4]

(五)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是市场经济动作的剂、自律器。为了维护好法律秩序,正确地执行法律,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

(六)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坚决制裁违法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实施,还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不能因时、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变化。同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制止,保障改革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

结束语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了法律。”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摘要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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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陈孟熙、郭建青.《经济学说史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2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这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越来越不适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发展需要,也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急需要求司法审判中要用协调、调解、和解方式尽力解决各种纠纷即司法和谐。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逐渐尝试用“协调”的方式来处理各类行政案件,而且效果非常好。2009年最高法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好”,这说明最高法院也充分肯定了用协调的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我市两级法院2003—2009年的统计报表显示,三年来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501件,其中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案件745件,是结案数的49%,这些原告撤诉的案件其中有80%是经法院协调后,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撤诉的。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院协调解决行政纠纷具有很大的空间,且通过协调解决的纠纷能彻底平息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笔者现就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案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协调的类型、方式作些探讨。 一、对行政案件进行协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在理论上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有其依据。①行政诉讼也是一种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其直接目的仍是要解决纠纷,达到诉讼的定纷止争效果,而协调无疑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而且在有的情形下,协调所发挥的平息纠纷,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功效是单纯的裁判无法达到的。②行政合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本有民事诉讼规定的适用,允许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协调是法律的规定。而在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行政主体的适当让步也并不一定侵害国家利益或者违背法律。③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成立以法院依法核准为前提,可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切实得到维护。 2、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在司法审判 中,尽力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切实达到诉讼的定纷止争目的,使之全社会和谐,在行政诉讼中则要协调好“官民”纠纷,使各种“官民”纠纷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使“官民”握手言和,将纠纷彻底平息,做到官了民亦了。肖扬院长在2009年全国高级法院院会议上“强调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要化解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进一步说明了利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尽的司法职责。 3、单纯的裁判难以达到彻底平息当事人的纠纷。目前行政诉讼中上诉率高,再审率高,上访率高,无不与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协调的规定有关。无论是撤销判决还是维持判决,或是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均可能导致不利的后果。一是败诉方上诉,甚至无休止的申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在维持判决中,即使败诉方不上诉或上诉后仍维持,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被告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重作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还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甚至反复多次,由此导致的间接后果是不能及时解决纠纷,不仅造成人力物大的极大浪费,而且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发,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受到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受到挑战。因此达不到彻底平息纠纷的目的。 二、协调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行政诉讼必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协调方式协调行政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能适用协调,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协调。笔者认为能用协调处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从案件类型来分,有以下几种: 1、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裁决的行政行为。因行政裁决而提起行政诉讼是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民事双方当事人与作为裁决者的行政机关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其实质也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简单地运用裁和判的方式均很难达到行政诉讼预定的效果,判决维持对于显示公平的行政裁决显然不合适,判决撤销不能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民事纠纷,反而可能引起循环诉讼,判决变更法院对这类案件又没有直接的变更权,而通过协调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协调好,其行政 裁决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当事人的行政诉讼目的也就达到。 2、行政自由裁量案件。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发生的行政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行政主体在裁量权范围内放弃一定的“公权力”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通过人民法院主持协调,可以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变其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更加趋于或者完全符合法定职权的客观要求,不仅没有放弃法定职权之嫌,相反会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立法精神。同时可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地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化解争议,既提高了行政效率,也减轻相对人诉累,节约了司法成本。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法定职责。作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能放弃也不能违反,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必然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履行的或者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不予答复的,只能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履行,对于履行已经没有实在意义的,判决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显然这种诉讼程序对于迫切需要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获益,获得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效率太低,而行政机关又不愿意接受败诉的后果。而通过人民法院的协调,行政机关主动在诉讼中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给予赔偿,对社会、对当事人都感到皆大欢喜。 4、行政合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将行政行为的内涵作了扩大化的解释,“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这一重大修改,明确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尽管目前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案件较少,但是随着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现,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必将大幅度增强,而通过协调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更是一种趋势。 5、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能调解、协调的方式,在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本文就不再述。 (二)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分析,有下列案件必须要进行协调。 1、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始终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对于一些影响当地稳定的行政案件,党委、政府一直是非常重视的。如处理不慎,必会引起连琐反映,有的别有用心的人还会等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做些不明智之事,对政府的威望和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对这类案件必须要进行协调,要多向党委、政府汇报,制定出优质的协调方案,尽力将案件协调好。 2、涉及“三农”的行政案件。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案件,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百分之九十是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农村这一块阵地和谐,可以说达到全社会和谐,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出现的涉及到“三农”的行政案件,应尽量适用协调的方式,协调好关系,处理好案件。 3、群体性案件。群体性案件一般涉及的人数众多,主体成份复杂,社会影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基数大,就现阶段而言,宗族、派别团体等封建因素尚在起着不良的作用。一个案件稍微处理不慎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对行政相对人的诉请盲目地支持,会损害政府的形象,甚至使政府的方针政策很难落实,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经济发展。盲目的不予支持,又会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引起群体性上访。而采用协调方式妥善处理好它们的争议,无论对政府还是行政相对人都皆大欢喜,其社会效果比单纯的裁判好多了。 4、涉法上访的案件。上诉、申诉、上访多是近几年来行政案件的一个新的特点,一些当事人只要有一点不满意法院的裁判就上诉、申诉,即使申诉、上诉裁判了还要进京、上省上访,还有的先不到法院起诉,而是以上访的形式以引起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的重视,使而再法院起诉,这类案件是法院投资的司法资源最多,也是司法资源浪费最多的案件,是当地党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好关系,妥善处理好纠纷。 三、协调的方式方法 行政诉讼案件从总体来讲要比民事案件协调难度重大,由于我国传统“民不与官斗”的 思想,起诉前行政纠纷大多都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层层协调和处理,群众也经过多次的上访,往往是官民矛盾已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才提起行政诉讼。这就要求行政审判法官更具有司法为民的责任心,采取多种形式,适用高超的协调艺术,多方位来进行协调。 1、协调行政诉讼案件,要以“司法为民,案结事了”为宗旨,确立司法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和维护和谐社会的高度来重视协调,想为当事人所想,急为当事人所急,克服畏难情绪和工作马虎的不良作风。具有耐心、细心、诚信、恒心四心,穷尽一切协调方法,只要协调有一线希望,决不放弃。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自己的真情感化当事人,以促使他们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 2、吃透案情,抓焦点,找准协调的切入点,这是协调行政诉讼案件首要的前提,是重中之重,如果法官没有吃透案情抓不住焦点,怎样去做有针对性的协调工作。主审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查原告、被告诉、辩要点,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抓住产生纠纷的症结、焦点,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党的相关政策,制定出最佳的协调方案。 3、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对行政案件协调的支持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涉及到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转制、社会保障等群体性案件和政治敏感性强的重大疑难案件。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涉及而广,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处理不慎极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甚至会导致集体性上访。同时这类案件党委、人大、政府也非常重视,很希望法院能协调好,处理妥当。对这类案件法院就应当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制定出最佳的协调方案,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并尽可能由其出面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好这类案件。 4、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基层组织、族群、朋友、人等的影响,多方努力,息诉止争。在法院协调中,仅凭案件的承办法官或是合议庭的力量是有限的,法院要调动一切可能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协调工作。如在协调中案件当事人的共同上级机关和基层组织出面协调、解决矛盾;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化解,消化矛盾,还可以利用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群体,如律师、“说情人”耐心开导,缓和矛盾等等,这样可以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将案件协调好。 5、居中协调,辩理析法,及时签订协调协议。行政审判法官在协调中始终要处于中立地位,无论在言语、表情还是具体协调中都要以中立身份出现,避免当事人感到法官有偏袒之心,要认真耐心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让其将其满腹牢骚,和怨气发泄出来,让其感到法官尊重他的意见,从而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为下一步协调打下感情基础。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法官要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协调口才技能,辩理析法,对其中正确的意见和要求充分给予肯定和支持,对不正确的意见要当场指出其错误之处,对一些无理要求要给予批评。要辩析得当事人心服口服,使协调由可能变为现实,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要趁热打铁,及时签订好协调协议,以免出现反弹,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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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命题的立论

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后,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了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等内涵相同的命题。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于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问题,强调理论研究要符合中国国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法理学和比较法学家沈宗灵先生在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中也曾提出:“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或法制,还是以这种法或法制为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都应具有中国的特色。”法理学家孙国华先生也明确提出我国法学工作者必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四个现代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而奋斗。”[1]他们并就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了精彩的论述。与此同时,一些中青年学者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题之下,就如何理解“有中国特色”,“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如何构建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观点[2].后来,有些学者在强调法学应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的前提下,针对“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命题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不同意见。于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就成为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我们认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命题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的简单类推或套用,更不是为了追求时髦而给中国法学涂上的一层流行色,而是基于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理性思考,对其丰富的思想内容、伟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向的把握,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而提出来的。这一命题应当说是成立的。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这一伟大实践的基本特征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其他方面,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理论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内在地包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的理论表现,我国法学必然具有中国特色。也许有的同志认为,用“中国特色”去标识或主张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或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可以的,但用“中国特色”去标识或主张法学理论,则说不通。我们认为,实践与理论是统一的,制度与观念本质上也一致的。如果我们的法学理论不具有中国特色,那就意味着:或者作为法学理论之基础的实践没有中国特色(果真如此,那就要用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代替之);或者实践是有中国特色的,而法学理论却远离或脱离了这种实践(果真如此,那就要放弃这种理论,而用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代替之)。

第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一个严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它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立和不断发展的。这个理论体系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角度,第一次比较系统地科学地回答了包括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以及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战略构想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最可珍贵的精神财富,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理论指导,是我们的事业能够经受风雨考验,顺利达到目标的最可靠的保证。这个体系中含有丰富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法学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整个理论体系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形成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那么,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学不可能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三,在逻辑上,中国法学是以古今中外一切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否则,它的结论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或民族的偏狭性。但是,如同任何国家的法学都是以本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为主要对象一样,我国的法学也是以研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为主,回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各个分段遇到的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其立足点、重心和归宿必须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这种研究对象和研究重心的差别决定了各国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不同,并使各国法学从内容到形式必然有自己的特色。实际上,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比较,我国法学的中国特色是非常明显的。

第四,历史上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每一代新人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价值标准、法律行为模式的起点。中国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沉积、遗传、传播,渗透到了我们民族的法律神经和血脉之中,构成了特有的民族法律文化。它既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这个民族对法律的态度、情感和期待,也在很大程度上以其超稳定的认知结构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法学思维。在这种文化传统中从事法学研究,我们的法学不可能不具有、也不能不具有自己的民族品格或民族性。即使近代法律思想史上那些鼓吹“全盘西化”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也难以摆脱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他们的骨子里流淌着的还是中华血。

第五,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只有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理论构架、基本观点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的独创,才能在世界法学中独树一帜,占有一席之地,也才谈得上对世界法学有所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面向世界、面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我们的法学仍象以往那样仿效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照搬其他国家的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则中国的法学永远不能成为在世界法学中平等对话的主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提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命题和建构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其目的还在于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传统法学”的束缚,推动中国法学的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初衷是提出一个与僵化的、没有出路的“社会主义”相对立的社会主义,根本的目的在于否定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促进全党全国人民思想大解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过程的这一特点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今天我们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怀有同样的目的论。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从7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以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对当代中国和世界的许多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思路,并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经验、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用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全面的长期的指导作用。在法学界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的理论为根本指导,并要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每个方面。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法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

(一)方法论层面。这里的方法着重指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在这个意义上,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就是要求: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精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所有基本观点和原则,都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学研究中,只有不断解放思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勇于探索,敢于冲破陈旧传统观念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改变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才能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当然,解放思想不是蛮干和胡来,更不是对既有的法学理论采取虚无主义,轻易否定,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用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得出新结论。当前法学界解放思想的重点,仍然是破除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观点的教条主义理解;抛弃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破除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上某些不科学的甚至完全扭曲的认识;排除姓“资”姓“社”、“马”与“非马”之类抽象争论的困扰;以此实现从“怕”字当头的精神状态到“敢”字当头的精神状态的转变。

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势必继续妨碍解放思想。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也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在法学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首先就是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次要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并把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观点作为建构我国法学的理论基础。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要倡导大力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最先进、最科学、最富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在于一方面它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和未来,另一方面它能够随着时代变化不断地总结历史经验,吸收和凝聚人类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不断地完善、丰富和发展,从不固步自封、僵化不变。我们要善于结合我国和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特别是科学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中积累起来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经验,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任何情况下,发展都是硬道理。这个思想不仅适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适用于思想和理论建设。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一种社会理论只有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发展,才能坚持得住。

第二,一切从实践出发,为社会实践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的,实践性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征。从邓小平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尊重实践,尊重群众,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善于概括群众的经验和创造,锐敏地把握时展的脉搏和契机。”[3]从事法学研究,应当象邓小平同志那样,从中国国情出发,关注法制建设的实践,概括实践经验,为实践服务。法学(包括其法理学在内)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其价值以至其生命力直接存在于与实际相结合、为实践服务之中。当代中国社会实践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其他领域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例如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法律实践,以及传统法制观念的变革,科学的、现代法制观念的培植等;思想理论战线和意识形态领域破除僵化、清除极“左”思潮的影响,警惕右的社会思潮的干扰。当前尤其要联系改革中出现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提出运用法律机制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实践需要法学,实践是法学的“本”和“源”。只有贴近社会生活,一切从实际出发,忠实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服务,对社会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并注意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法学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赢得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也才能够不断地从实际生活中汲取营养,保持勃勃生机。

第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三不主义”,切实贯彻“双百”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身就是在破除“以阶级斗争为纲”、“两个凡是”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基础上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两个凡是”的错误路线在学术领域的突出表现,就是滥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本来不属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把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作为“封资修”扫除,把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不同风格的争论,一概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把与经典作家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不同的观点或看法当作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毒草。这些作法完全违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极其严重地摧残了科学文化事业,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对此,邓小平同志给予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他反复强调要实行“双百”方针,保障学术自由。实行“双百”方针是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必由之路。我国法学以往取得的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自由、平等的讨论和争鸣分不开。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了邓小平同志的结论: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没有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没有活跃的学术和理论研究氛围,就不会产生出有生命力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与不同的法学思潮和学术观点的论战中,才能得到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既是真理,就不怕争鸣。如果一个观点、一种学说,一争就倒,那不可能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而是冒牌的、唬人的或借助权力因素支撑的“马克思主义”。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难免有错误的观点、理论出现,这并不可怕。只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说理争辩,错误观点、理论终会被克服,被战胜,马克思主义的优势一定会经过斗争而保持和发展。可怕的倒是禁止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让错误的或者似是而非的理论观点冒充正确的东西而垄断思想领域。我们要认真总结在实行“双百”方针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更加坚定不移地、不折不扣地实行“双百”方针,以推动法学进一步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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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三代领导人/政治文明思想/特征/意义

一、三代领导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发展过程

所谓文明,通常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活动中所创造的各种有益成果的总称,标志着人类的进步开化程度和社会历史的发展状态。政治文明,则通常是指与政治愚昧、政治野蛮相对立的政治进步状态,即人类社会自国家形成以来所创造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的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人类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所创造和形成的积极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其核心是人民在社会政治生活、政治活动中当家作主或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至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和理论就正式提了出来。但是,我国三代领导人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却有着一个比较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先后继承关系。

1.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

毛泽东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但是,他却有着十分丰富的相关论述。他的政治文明思想可以分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两个部分。这是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一大特点。他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1940年1月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作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的讲演,这就是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当时,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历史任务是建国问题,即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和怎样建立这样的国家的问题。在这样重大的历史关头,毛泽东提出要建立一个新中国,“在这个新社会和新国家中,不但有新政治、新经济,而且有新文化”[1]。并且就“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作了精辟的阐述。他明确指出:“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也就是真正革命的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共和国。”[1](362)在这里他明确提 出了这个共和国的领导者、革命的对象与任务、革命的性质等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他 还论述了国体和政体及其相互关系。他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 —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1](365)毛 泽东对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思考和论述,可视为他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的思考。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主要体现在他于1957年2月27日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即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及其他相关著作中。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时期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665)。(2)指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是“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的革命知识分子”[1](665)。(3)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即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而“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1](760)。即是说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4)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存在着人民内部非对抗性的矛盾和敌我之间对抗性的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因而,应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即民主和专政的办法。(5)分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之 间的辩证关系及存在的某些局限性。他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 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社会 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 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又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 。”[1](768—769)

2.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

邓小平也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他的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相应论述主要有:(1)论述了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他多次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政治上发展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2)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人民民主,不仅包括政治民主而且包括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等范畴。(3)论述了民主和法制的辩证关系。他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2]他同时指出:“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2](2·189)(4)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2](358)(5)提出了评价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主要标准,即“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 能否得到持续发展”[2](3·213)。(6)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内容和目标。他指 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革的内 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 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 。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 :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而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要向着三个目标进 行。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主要是指领导层干部的年轻化。……第二 个目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 识分子的积极性。”[2](3·177-180)(7)指出了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他说:“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 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 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2](2·168)可见,邓小平关于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从其丰富的内容来看,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 和依法治国的相互结合和辩证统一,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或社会主 义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

转贴于  3.江泽民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

江泽民在毛泽东、邓小平两代领导人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并进行了创造性的论述。他的主要论述有:(1)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概念和构想。其中最重要、最明确的有两次:第一次是在1991年举行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削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搞西方那种多党制。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这些基本要求,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国家长治久安。”第二次是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一次更加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民主政治”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在这两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论述中 他第一次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问题,明确界 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科学涵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并精辟 地论证了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如果说经济发展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文 化发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那么与政治发展相对应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建设也就呼之欲出了。(2)总结了建党80年来的奋斗业绩和基本经验,把它归结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别见于2000年初江泽民在广东高州的讲话、2001年在庆祝建党8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他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等文献资料。(3)提出了 衡量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四条标准。200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 :“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经济文化水平和社会制度不同,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也必然不同。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制度。衡量中 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 践的效果着眼,一是看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是看能否实 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三 是看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四是看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 本利益。”在这里,江泽民是把生产力、人民民主、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等四个方面作 为判断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优劣的四个标准。(4)率先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并对 其内容作了简单划分。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使 用“政治文明”的概念。他说:“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 设、属于精神文明。”(5)率先使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并把其作为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主要内容。2002年5月31日,他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 业典礼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他指出:“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他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他说: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至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就正式地相对完整地提了出来。

4.三代领导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理论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三代领导人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条件是要始终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目标是要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内容或者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要加强、完善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第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五,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克服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反对“左”倾冒进和右的危险,从当代世界、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二、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重要意义

1.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首先,丰富和发展了“两个文明”的理论。长期以来,我们只有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两个文明的提法和理论。而对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密切联系但又相对独立的社会政治制度范畴,一直缺少一个科学、准确的概括,江泽民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恰恰是对社会政治制度范畴的文明成果非常准确、科学的理论概括,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文明的论述和邓小平理论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为这一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和理论的提出,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为今后理论的发展做出了榜样。早在1844年,马克思就曾经使用过“政治文明”的概念。但他并没有对“政治文明”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述,也没有来得及发表这方面的论著,更没有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来。此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虽然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述过社会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等相关问题,但都没有将其概括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和理论。因此,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提出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史上还是第一次,是重要的理论创新,必将推动社会科学领域更加全面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蒸蒸日上,摆脱了后社会主义陷入低谷的被动局面。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和良好机遇。与此同时,由于我们认识不足,相关的具体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程序化、法制化建设没有跟上,一些好传统、好经验、好做法,没有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具体制度,从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进一步发挥,这无疑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来解决。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3.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一次被提到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等重要、相互并列的高度,必将实现我国制度建设等领域的历史性突破,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其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崭新生动的丰富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用了“六个更加”作为目标和要求。其中在“民主更加健全”的具体目标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加以论述,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的顺利实现,必将对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到那时,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必将更加充分地体现和发挥出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力量对比和较量也将发生很大的改观。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将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48.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5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系;继承与创新

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关系,应从指导思想和主题两个层级来考察和认识。指导思想是最高的宏观层级,主题是次高的中观层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这就是说,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与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样,是党的最高的宏观层级的指导思想。作为最高的宏观层级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完全可以涵盖十六大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次高的中观层级的主题,即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题。事物之间的关系讲究对等性,理论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与科学发展观对等的关系,应该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等的关系,应该是科学发展观的主题,而不是科学发展观。那么试问,科学发展观的主题是什么?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的主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所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等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笔者认为,要搞清楚作为指导思想的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系,首先必须搞清楚作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理论的关系。作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理论的关系,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和创新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创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变革现实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制度继承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制度继承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继承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变革现实目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变革现实目标的继承与创新

十六大以来的改革开放新阶段,在继承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变革现实目标问题上,继承发展了、邓小平、的思维方法,即根据本国所处历史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状况去继承和创新。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基本国情及其发展变化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国家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2004年9月,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创造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变革现实目标,这一崭新现实目标的提出,明确向世人宣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历史起点上,要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创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要创立与已经和正在发展变化着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从而为国家的又好又快发展和共建共享共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文化支持。2005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目标定位为“人类和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同时,明确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具备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六大基本特征。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阐述了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有关新规则以及反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政治的新的观念形态文化。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二大新要求,并明确阐述了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辨证统一关系,重申并进一步设计构建了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有关新规则以及反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政治的新的观念形态文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变革现实目标的提出,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变革现实目标的继承和创新。其中,社会主义是继承,和谐是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是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基本国情及其发展变化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国家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对中国社会变革现实目标赋予的新的时代内涵。社会变革现实目标冠以社会主义,首先说明在该社会占主体的社会形态是社会主义。社会变革现实目标冠以和谐,首先说明该社会的社会生产力以及物质技术基础发展的基本状况,是多层次的多种多样的复杂的,而非单一的简单的。这是和谐的客观性前提条件。由此决定,其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结构也应是多层次兼容性复合性的,而非单一的简单的。譬如,大陆的经济制度之所有制结构,既有作为主体的公有制,也有作为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中国的经济制度结构,除大陆“一主多元”的所有制外,还有港澳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和谐的制度性前提条件。如果都是单一的简单的,就不存在合奏和谐的问题,而只存在单一独奏的问题。与此相适应的文化,也应是多彩多姿的、博大包容的。其次说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领导核心和总指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指挥下,中国社会遵循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在新世纪新阶段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将演奏气势恢弘又好又快发展和共建共享共富的和谐交响乐。

晚年率先提出“二次结合”思想时,中国社会“一穷二白”。邓小平和从理论到实践继续“二次结合”,先后明确提出和创立与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变革现实目标时,中国社会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普遍偏低、物质技术基础仍然普遍薄弱、经济文化仍然普遍落后。这样的基本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客观上要求党的社会变革现实目标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同时,必须鲜明表述“中国特色”四个字,其指导下的实践必须首先突出“中国特色”,即必须首先解决兼容非社会主义精华问题。譬如,社会经济制度之主体公有制和主导国有制,必须首先重点解决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的分离问题;整个社会经济制度之所有制结构,必须首先重点解决兼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中的地位问题;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方式,必须首先重点解决确立市场的基础地位问题;民富问题,必须首先重点解决确立让有条件的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先富规则问题;分配问题,必须首先重点解决确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刚性分配规则问题;效率和公平问题,必须首先重点解决效率优先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即做大蛋糕的问题等等。

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变革现实目标时,“一穷二白”或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普遍偏低、物质技术基础仍然普遍薄弱、经济文化仍然普遍落后的基本国情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譬如,财政税收已经以几万亿计了,这表明国家财力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这就使党和政府开始有了发展创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以及文化的财力了。所以,十六大以来的改革开放新阶段,在发展创新党的社会变革现实目标时,及时而又准确地提出了“和谐”这个新概念新范畴,并在诸多讲话中一再反复重申“和谐”这个新概念新范畴。这就是说,新世纪新阶段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再不能仅仅只从表象和形式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要着重从运行状态上去观察进而从本质属性上去发展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即要在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科学发展的思想方法指导下,从大社会着眼小社会着手,发展创新有关制度性规则和文化,并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民生建设力度,以期在建党100周年乃至建国100周年时,使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且各方面深刻变革的中国社会,在富民强国问题上总体呈现出和谐的良好状态。

内容决定名称,名称反映内容。从本质属性上发展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其名称应该冠之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是占主体的社会形态,和谐是整个中国社会有机体运行的良好状态。是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兼容型复合型的社会形态与多层次多样化运行的社会状态有机统一的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制度和文化上的三大基本特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变革现实目标后,经过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发展创新丰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以及文化的基本内容已经和正在随着其实践的发展逐步形成。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继承与创新

(一)在所有制结构上,继承体现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新主要体现在,明确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二)在国有企业改革上,继承体现在,坚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创新主要体现在,提出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方式上,继承体现在,重申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创新体现在,提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四)宏观调控突出体现在创新上,提出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五)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继承体现在,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创新体现在,明确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强调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主张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六)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继承体现在,提出坚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创新体现在,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提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老龄工作。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继承与创新

(一)在国体上,继承体现在坚持人民民主,创新体现在首次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著名论断。重点强调人民主体和民主,而不是。

(二)在政体上,继承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港澳特别行政区制度,并继续努力采用“一国两制”模式谋求解决。继承还体现在坚持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院制、人大代表兼职、党领导人大、人大领导一府两院、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分工不分权、党指挥枪等诸原则。发展体现在,首次明确提出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直接民主形式纳入政体作为组成部分,这一全新设计是对政体基本框架结构的发展创新。发展还体现在,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的著名论断,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要求必须把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三)在治国方略上,继承体现在,坚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新体现在,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四)在统一战线上,政党关系,继承体现在坚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派合作共事,支持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创新体现在,提出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民族关系,继承体现在坚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创新体现在提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继承体现在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创新体现在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阶层关系,继承体现在确认存在新的社会阶层;创新体现在提出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海内外同胞关系,继承体现在坚持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创新体现在提出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五)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继承体现在,坚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提出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创新体现在,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求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六)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继承体现在,坚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创新体现在,提出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继承与创新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继承

提出意识形态领域坚持巩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即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坚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创新

1、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求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求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号召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要求加快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养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特别是中青年理论家。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要求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要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

2、提出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指出“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要求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要求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要求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提出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号召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3、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求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要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4、提出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指出“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要求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提出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要求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1至3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年10月

[2]《文选》1至3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6年8月

[3]《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下,文献出版社出版,2005年2月,

2006年4月,2008年5月

[4]《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学习出版社,2006年6月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6

【关键词】:基本矛盾、主要矛盾。

TOTHEOURCOUNTRYSTAGEINENTRY-LEVELINSOCIALISMBASICSELF-CONTRADICT,MAINSELF-CONTRADICTKNOWAGAIN

Abstract:Underthenewhistoryterm,accordingtoarequestof16greatestreports,socialbasicantinomyrequestinstageinentry-levelinsocialism,democracylegalsystemdevelopmentandpoliticaldevelopmentswiththerequestthatpoliticalsetupreform,therequestthatpoliticalcivilizationdevelopmehavethenecessityfromdeveloptheself-contradicttheoryinstageinentry-levelinperfectsocialismtheoretically,deepturntotheourcountrystageinentry-levelinsocialismbasicself-contradict,mainself-contradictcognition.

Keywords:Basicantinomy,primarilyself-contradict

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基本矛盾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只提供了一些认识的原则和方法,而没有作出具体的阐述;同志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总的来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他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得也有失的;邓小平同志则在总结社会主义事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提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虽然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由于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无疑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的,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政治文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认为现在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应该有新提法,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一、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

十六大报告中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呼吁:“同志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地在党的报告中出现是第一次,反映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全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应该包括政治文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认识显然是与十六大报告以前的形势相适应的,即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没有提及政治文明,很显然这与现在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新的历史条件下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即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促进作和阻碍作用。如果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则会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进步、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范畴的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跃居世界第六位,成绩的取得大部分来自于经济本身的发展潜力,政治文明对于经济的发展作用表现得很有限,甚至现在成了阻碍生产力、经济基础进步、发展的障碍。所以,为了更好地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势在必行,而且还要处理好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类文明系统的各个部分及其发展从来就不是孤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真正得到发展。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或影响着其他两个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两个文明的发展水平。就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政治文明的发展要以物质文明的发展为基础,另一方面,物质文明的发展需要政治文明提供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需要政治文明为其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就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看,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政治文明为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基本的政治方向和必要的政治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则需要精神文明提供思想引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是互相依赖的,如果脱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去抓政治文明建设,就会使政治文明建设失去基础和依托,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想真正开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并使政治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有序地发展。

三、是民主法制发展以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说过没有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善的民主也不是社会主义。完善的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政治体制改革要想完成上述任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认识不全面、不站在时展的高度看、不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方法论是不行得,有必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四、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明的政治,不能自立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大道之外,而应当与人类政治发展的总趋势一致起来。倘若没有这样的进程,中国现在不可能是一个“共和国”,而仍然会是一个封建皇权国家。但也正如许多文章所说,“由于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或者由于“用封建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的一些做法,以致封建主义的遗风仍然可谓举目皆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因子,和有违人类政治文明大潮的蒙昧、野蛮因子,区分起来未必能够一步到位。

人类有着丰富的政治文明成果。近代以来,世界政治文明从观念和制度层面得到全面的刷新。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文明理念的传播,在观念层面,民主、平等、自由、人权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确立,而特权观念、等级观念、人治观念则在一般意义上成为政治落后腐朽的标志。在制度层面,规范、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与之相应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被越来越多的民族和国家所采用,而专制、独裁、极权则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至少在观念上被否定。

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如此迅猛,以至于不同的政治状态被赋予了不同的褒贬属性。众所周知的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词,无论在哪里都被认为是好的,而专制、独裁、极权、特权等词则如同一种罪名,没有人乐于认领。这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成果,是世界政治文明在一般观念上走上了近代化道路的一个证明。中国也在这一进程之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写入中共十六大报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好,并非与当代世界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全然不同的凭空创造,而是建立在对人类全部政治成果充分吸收的基础之上,继承人类文明的所有优秀成果,才能创造出人类文明的更高形态。就目前状态而言,“初级阶段”的定位,不仅适用于判断中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也适用于判断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这意味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有着相当长远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政治文明”的中国出现,可以理解为在经济和文化迅速发展的态势下,启动政治更新进程已是众望所归。为了人的实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美好前景,为了更好的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促进中国经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全面提升中国综合国力的,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的认识上很有必要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六大报告原文。

2、《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

3、《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1987年2月-7月)。

4、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

5、《列宁全集》第33卷。

6、《斯大林选集》上卷。

7、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的贡献。

8、十六大报告重点内容摘录。

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的现实价值。

10、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

1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规律(南方网)。

12、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文)。

13、从的“矛盾动力论”到邓小平的“改革动力论”。

14、:成就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石仲泉。

15、论封建残余政治文明建设的障碍及其肃清对策--学习十六大报告的思考。

16、邓小平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梁栋,《邓小平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