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论文范例6篇

市场秩序论文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1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2

我们把秩序理解为可预见的模式,它使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秩序包括行动的秩序和规则的秩序(柯武刚、史漫飞,2000)。计划秩序是人为设计的秩序,它依赖外在的权威,通过设计和指令“有形之手”自上而下、有目的的协调。封闭性、强制性、被动服从和层级结构是计划秩序的特点。权力秩序通常是计划秩序的表现形式。市场秩序是自发性秩序,它依赖各种主体自发遵守制度。市场秩序的特点是开放、平等、自由和自愿。

体制转轨意味着市场秩序逐步替代计划秩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有必要把转轨秩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维持旧秩序——计划经济秩序不变,“激励”和培育新市场秩序阶段。第二阶段是市场秩序与计划秩序并行、交错的时期。政(论文库)府开始有意识地打破旧的计划秩序,让市场秩序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秩序的发育和扩展期。计划秩序在总体上有所松动,但计划秩序的根基没有变化。市场秩序从计划秩序外萌发。最初从体制外的农村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对计划秩序的“反叛”,是农民自发、自愿签定契约。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从过去的指令——服从关系变成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尽管这种契约关系带有浓厚的权力治理色彩,但农民毕竟拥有土地的自和经济剩余权。随后,乡镇企业和外资的发展使内生的市场秩序与外生(引进)的市场秩序相结合,最终导致非国有经济在产值上超过国有经济。这时,市场自发秩序的扩展已是不可逆转。

值得注意的是,植根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关系”秩序开始与市场秩序一同扩展,“关系”秩序是建立在“三缘”(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它与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纠缠得非常紧密,并兼有计划秩序(纵向秩序)和市场秩序(横向秩序)的功能。

第二阶段是明确以市场秩序为导向的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开始着手对旧的计划体制进行改革。首先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用市场规则替代计划经济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让市场规则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个过程从两个方向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定规则与“自下而上”的“修改”规则,最后博弈出各方都“满意”的制度。

但是计划秩序因符合决策者的稳定偏好而具有“先天”的优势。当市场秩序要求突破旧的计划秩序时,导致两种秩序的摩擦与冲突,形成了多重秩序混合的转轨秩序。表现为:

(1)计划秩序在经济生活中还有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与旧的计划秩序连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逐步退出的,因而转轨秩序带有计划秩序的基本痕迹。

(2)“关系”秩序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转轨秩序的表征是违规,其深层机理是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折衷”和均衡,它反映两种秩序的“共同”要求。为此,我们将分析两种秩序如何博弈,“关系”秩序又是如何取得支配地位的。

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涉及两种不同的体制、行为主体和利益分配方式,从逻辑上说,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各自“安分守己”,各循自己体制的制度规则,不存在偏离原有体制的激励,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到均衡,“各就各位”是最优的秩序。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并非“安分守己”,但是政(论文库)府动态“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虽有偏离各自体制的动机、行为,但政(论文库)府严密地、无成本地监控能及时“遏制”、校正行为主体的偏离,社会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秩序。

如果两个假设任意一个成立,那么中国的改革完全可以按照中国过渡经济学家们(盛洪,樊纲等;1993,1994)所隐含的假定逻辑发展,即,随着引入新体制(或新的交易方式、新秩序),旧体制与旧秩序会相应地逐步发生变化、逐步缩小,直至最终完成过渡。

但是,我们发现,不存在对新旧体制下各行为主体“各就各位”的制度激励和制度均衡;政(论文库)府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秩序的扩展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通过政策、法律“保护”、“隔离”两种制度——秩序各自实施的范围与规模。双重规则与秩序的混合、冲突造成经济主体的行为混乱、无序。政(论文库)府对行为主体的无序状态寄希望于各体制下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在双层体制的制度规则夹缝中,“关系”秩序取得了支配地位。

在改革开放前,“关系”秩序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关系”秩序来源于传统的“礼治秩序”。经过新中国的多次洗礼和改造,仍在私人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关系”秩序得以恢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关系”秩序的扩展是同步进行的。因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资源是通过各种“关系”(从体制内、也包括体制外自我积累)获得的。正因为如此,“关系”从过去单纯的人际网络,演变为一种经济资源,即社会资本。

“关系”秩序虽有一定的“圈子”,但其渗透性强,它既可以通过纵向网络深入到计划秩序中;又可以通过市场横向网络,进入到市场秩序中,在计划秩序占绝对地位的时期,市场秩序的生存与发展常常借助“关系”秩序取得其“合法”身份。因此,“关系”秩序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松动”计划秩序的僵化,又可以“抵制”权力秩序的干扰。在市场不确定性条件下,“关系”秩序还是规避风险的“孤岛”。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关系”秩序才可以化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冲突。由于每类行为主体都处在一定的“关系”秩序中,所以使“关系”秩序成为两种秩序“共同”可接受的规则与秩序,因而它是二者的妥协点,即均衡点。

随着市场秩序的建立,关系秩序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那么中国市场秩序转轨是不是一直停留在“关系”秩序中不能自拔?均衡点的打破只能靠外在的压力——加入WTO。因为WTO使中国市场制度进一步“升级”和“扩张”。全球化连同市场规则与秩序的“一体化”将使“关系”秩序根据资本的逻辑重新构造。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当市场规则与秩序具有绝对优势,“关系”规则与秩序将重新改造并退到有限的领域。

二、收益、规则偏好与秩序选择

立足于宪法和政(论文库)府对市场秩序的认识这一基点,我们把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形态:计划秩序主导型、关系秩序主导型和市场秩序主导型。三种秩序其净收益、选择偏好如图1。

附图

图1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图

1.计划秩序主导型阶段

从1978年开始到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前的市场自发秩序阶段。对应于图形的OO[,1]段。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秩序扩展最快的时期。从图形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个人对规则的偏好和选择是计划规则优于关系规则,关系规则又优于市场规则。也就是说,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人们选择计划规则的净收益要大于关系规则和市场规则。原因是尽管市场制度创新的边际利润很大,但市场行为主体“名不正言不顺”。

立足于宪法制度—规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角度,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规”。违规是对计划秩序的偏离,是混乱、无序的开始。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违规”(有人称之为“良性违宪”)就没有改革。但是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背景,各类行为主体(包括政(论文库)府自身)制度创新的风险很大。

从图形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也是关系规则与秩序的扩展时期。它和市场秩序几乎是平行的。同时由于“关系”秩序植根于传统和血缘关系和人际网络中,它比市场秩序的“根基”深厚,所以其起点比市场秩序高。

此阶段由于体制背景的总体格局是计划秩序,它为各级政(论文库)府任意的行政干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政(论文库)府面对市场秩序、市场行为使用双重规则——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以计划经济的制度和秩序衡量是违法的行为,用市场秩序和规则的标准看可能是制度创新。行为主体从多次与政(论文库)府官员的博弈中发现“货币”能把计划标准化为“统一”的市场标准。“货币”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税收收入、现金等。权“钱”交易确实“激励”了政(论文库)府官员大开政策和法律的“绿灯”,市场秩序在政(论文库)府官员的“保护”下进行扩张,而这一切大多是通过“关系”规则疏通的。

2.“关系”秩序主导型阶段

关系秩序对应于图形的O[,1]O[,3]阶段。它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开始,目前我国的转轨正处于此阶段。随着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论文库)府开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市场秩序具有了合法地位。但从图形我们发现,市场规则和秩序的优势只是逐步地替代计划规则和秩序,临界点是A点。A点左边,计划秩序优于市场秩序,A点右边,市场秩序优于计划秩序。这说明在一段时期内,名义上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对于个人和组织而言,利用计划规则与秩序的权力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市场秩序和规则所带来的收益,所以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是广泛地“接近”计划秩序的行为主体。这样导致关系规则和秩序处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的上方,它在个人收益和选择上优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因为关系规则虽然不是权力规则,但可以利用权力规则;同样,关系规则可以不需要市场规则,但市场规则必需要关系规则。也就是说,关系规则可以“沟通”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它既可以利用计划规则的“方便”(垄断资源的获得),又省去市场规则的“麻烦”(高交易费用),再加上关系规则一经建立,其交易成本很低。所以它成为行为主体首要的选择。

但随着市场秩序取代计划秩序(在名义上的),维持旧秩序的既得利益集团开始以各种方式“剿杀”市场经济。虽然政(论文库)府对市场秩序的确立是明确的,但由于受自身偏好、认识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开始以计划秩序的方式和手段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和政(论文库)府规范相交替阶段。由于政(论文库)府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关系”秩序渗透到政(论文库)府行为中),越规范越混乱,甚至出现了以规范的名义“制造”不规范。

3.市场秩序主导型阶段

在此阶段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已基本确立,“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在个人收益的获得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尽管在第二阶段,“关系”秩序上升很快,但其趋势是递减的。相反,市场规则与秩序以递增的速率上升。过C点后,市场秩序取得支配地位。但是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政体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像西方那样,而是一种市场秩序为主导的、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仍发挥一定程度作用的秩序形式。

在转轨秩序中,市场秩序替代“关系”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后者既可以“软化”、“消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又渗透到二者之中,出现市场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勾结,造成政(论文库)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中国目前出现的“裙带资本主义”(吴敬琏,2001)就是一种典型的“关系”秩序的表现。

三、“转轨制度悖论”:失序的另一种解释

1.“转轨制度悖论”

我们避开多重混合式秩序所引起的行为主体的无序,单就市场制度在中国自身演变可能引起的混乱进行分析。“转轨制度”基本能反映中国市场演变的特征与轨迹,它体现在过渡性制度安排中。所谓过渡性制度安排指体制转轨中一种指向市场制度的“临时”制度安排,它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允许修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指向了市场制度,但实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制度,而是一种带有行政垄断的制度安排;另一种虽是市场制度,但从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过来后,由于没有实施的条件和动力,所以形同虚设,实际运行的是另一套“违规”的潜在规则,包括我们前面论及的计划规则、关系规则等。过渡性制度安排说明市场制度和秩序在中国的确立不是一次博弈可以完成,需要行为主体各方长期的博弈以达成“共识”。

“转轨制度悖论”是指体制转轨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政(论文库)府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规则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却令人吃惊地“异化”为“卡、管、要、罚”的象征。其原因之一,体制转轨中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本身说明制度规则的临时性、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规则下的行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的长期行为,也预期其他主体的行为不稳定。其原因之二,由政(论文库)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两个基本点:制定规则自上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政(论文库)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循规—违规困境”

多重规则和“转规制度悖论”引发“循规—违规困境”。

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如果行为主体是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是旧体制之规,如果政(论文库)府要求这类行为主体循市场经济之规,那么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换原则,只拥有权力、垄断资源的行为主体其钱权交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反过来,如果行为主体是新体制下的主体,该循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

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呢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代表的是某些部门、行业垄断利益,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

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他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无疑。但实际生活中,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

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它是形式上的循规,本质上的违规,能满足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双重需要。因为假装遵循能保持计划秩序所需要的稳定秩序,在形式上体现了计划秩序“自下而上”的服从偏好;假装遵循——违规又是市场秩序冲破旧体制秩序通常采取的手段,它有时能瞒过计划秩序对市场秩序的“剿杀”。

违规正是通过“关系”秩序的保护而得以扩张的。中国违规现象的普遍化趋势说明了“关系”秩序的网络化。违规构成中国体制转轨秩序的基本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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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正来.法律与立法二元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6]唐寿宁.个人选择和投资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7]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3

笔者以下仅就格雷在近几年中对哈耶克的理论挑战做一些“原汁原味”的引介,而不加任何个人评论。至于格雷对哈耶克学术观点的批判是否站得住脚,这里留给读者去评判了。

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及其认识基础均是错误的

在1984年出版的《哈耶克论自由》[1] 中,格雷对哈耶克的思想和学术观点做了较深入的理论评述,由此赢得了格雷本人在学界的学术声誉,并致使哈耶克本人在生前把格雷视作为学术知音。在这本书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赞誉之处颇多。格雷曾把哈耶克描述为一个康德主义者,还说维特根斯坦对哈耶克的影响至深。然而,从哈耶克晚年的自叙中可以断定,格雷显然主观臆断了哈耶克理论与康德哲学的关系。另外,格雷对哈耶克思想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关系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在这部著作第一版中,格雷曾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非常准确地辨析出了该理论的三个基本点:“看不见得手”(的演进机制)、默会和实际知识(tacit and practical knowledge)、以及传统的自然演进。从这部书第一版的整体论述中,可以看出,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基本上是肯定的。但是,在这部书1998年第三版的“后记”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及其整个社会理论和哲学基础则基本上进行了全面地否定与批判。

格雷对哈耶克理论的全面挑战,首先是从哈耶克理论进路的知识论层面上着手的。在理论层面上,格雷认为,在哈耶克晚年的著作中,其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是与一种秩序演进上的达尔文主义即文化进化的信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另一方面,它又在许多面相上来说实为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哲学一种“回光返照”。格雷认为,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两个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文化进化的角度来说,格雷认为,我们并不知晓与达尔文生物进化相类似的任何文化进化机制。从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来说,它之所以是错误的,首先是因为它不能界定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按照新达尔文主义的生物学,进化单元并不是生物种类,甚至也不是生物个体,而是基因,或者说基因链。那么,在社会领域中,哈耶克所说的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并不清楚。照哈耶克本人看来,文化进化的社会单元似乎是社会群体。然而,格雷认为,在社会体系中,将社会群体及其习俗和传统分割为单元个体而进行评估是极其困难的。

即使绕开这一问题,格雷又发问道,如果文化如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是进化的,那么,进化的标准与尺度又是什么?如果把社会群体的沿存及其成员数量的多寡作为文化成功的标准的话,那么,覆盖众多人口的华夏文化、印度文化和非洲文化岂不是比覆盖相对数量较少但具有高得多的生活水平的人口的欧洲文化更先进?因此,格雷认为,尽管哈耶克在其晚年的许多著作中从竞争和社会实践中的自然选择之角度对文化进化有过大量论述,使其好像有一个辉煌的文化进化理论,但在实际上,他只是提出了一种科学的隐喻,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格雷还进一步认为,由于哈耶克仅仅依赖于“群体选择”这样一个空洞的理论概念,使他忽略了在宗教、经济和政治体制出现和消亡上的历史偶然事件。在这一点上,哈耶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是有相同之处的。

哈耶克文化进化论中的这些问题,自然会影响到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自1992年在苏黎士召开的哈耶克思想国际讨论会上,格雷就开始断言,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概念并没有唯一、清楚和连贯的含义,而是许多独立论题的“杂合”(an eclectic conflation)。[2] 而这些论题,或者是问题百出,或者明显就是错误的。譬如,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自发秩序”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也存在其他生物种群、自然现象如星系、磁场、晶体等等之中。因此,在哈耶克的著作中,“秩序”除了意指某种自我复制的结构外,究竟含义是什么,并不清楚。然而,很明显,哈耶克是在“不含价值标准”(value-free)意义上用“自发秩序”来称谓和解释所有自我调节系统的。但是,如果“自发秩序”是一个“不含价值标准”的概念,在社会领域中的“自发秩序”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良益的,仅仅是非设计的、相对稳定的、并能够在一定时间里能自我复制就够了。从这一点来看,黑社会组织和市场都可以是“自发秩序”。只要有人们交往的协调现象存在,不管是在战场上、监狱中、集中营中,还是在犯罪团伙的交往和竞争企业的价格战中,只要人们的活动不是由计划和单个人的意志来协调,而是出自习俗或惯例的自发调节,就会有“自发社会秩序”。因此,“自发社会秩序”应是一个不含道德评判的概念。既然如此,它与自由社会理论就没有必然的联系。

然而,在哈耶克的著作中,“自发秩序”决非仅仅是被用作一种解释和比喻的价值中立的概念,或者说哈耶克只是在实证社会理论的意义上使用它。事实上,哈耶克的这一概念有着明显的规范意义。因为,照哈耶克看来,只要人类的经济生活是通过一种自愿交换的网络来实现的,所有成员的福利就都会得以增进。很显然,根据哈耶克从其阐释中央计划体制非可行性的知识论中,所衍生出来的自发社会秩序的理念,人们自愿交换的网络中所产生的人类活动的协调,要比任何通过人为理性设计和全面计划的社会安排更为优越。从这一点上来看,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有一个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

根据对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这种理解,格雷进一步指出,如果没有一套法律规则 —— 如能强制实施的产权及契约条件,市场过程作为一种自发秩序可能并不能比黑社会更有社会益处。哈耶克显然认识到了这一点。然而,格雷认为,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之谬误的核心问题在于,他从由市场秩序的法律框架所支撑的作为一种自愿交换体系的市场过程的良益之处,错误地推论到这一法律框架本身也是由一个自发过程而来的,从而也是一种自发秩序。格雷认为,如果按哈耶克的思想而相信法律规则及法律体系也有一个进化选择过程,那将是一种毫无根据的理论幻觉,而且是非常危险的。

哈耶克误解了资本主义的原生过程

在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在理论层面上进行反思性地批判之后,格雷又在社会实践层面上指出,哈耶克思想的偏激方面,部分源自他对资本主义原生过程的错误理解。

按照哈耶克的理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经由一个演进发展过程而来的,而这一过程与政府的强制力量没有任何关系。然而,照格雷看来,正如卡尔·博兰尼在其名作《伟大的转变》(1957)中所陈述的那样,自由市场体制并不是来自“自发的发展”,而是经由国家政权所人工制造出来的(artifacts of state power)[3] 。譬如,十九世纪的英国自由市场就是国会专制主义的产物,是经由一个强权政府的法令(fiat)而建构出来的。因此,格雷认为,英国市场体系并不是无数无计划渐进变迁结果,而是强势政府的设计物(resolute statecraft)。

从史实来看,格雷认为,在英国“圈地运动”时期,一些产权被创造出来,一些产权也被废除了,而在过去内生于市场交换中的习俗也被宣布无效了。在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的社会环境可能最适宜自由市场的发展。尽管如此,格雷认为,这一时期英国无约束的自由市场并没有沿存多久。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英国市场已完全在政府的管制之下了。许多非协调的立法干预(并不是完全出自整体设计,而是针对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和为促使市场运作而寻求解决办法)出现了。正是经由这种刻意的国家设计,自由市场在英国“自发地”消逝了。

格雷接着指出,哈耶克对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市场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认识上的错误观点表明,他在理解各种法律体系与国家的诸种关系上犯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错误。这就是他把独一的英国普通法实践视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范式了。特别是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他把法律视作为一种进化现象,一种经由历史积累增生的习俗与惯例体系(这里格雷显然忽略了德国、英国和美国的法学理论中历史学派如萨维尼、梅因等在法律起源问题上的理论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的拙著《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七章)[4] 。格雷认为,这种法律演进模式并不适用于许多法律体系,如欧洲大陆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甚至也不适用于苏格兰在十八世纪的罗马—荷兰法系植入过程。又如在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制度的土耳其,其法律制度完全是出自一个人的创造,那个人就是凯末尔。格雷由此认为,在土耳其这个国家,支撑其西方式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法典,并不是无数的演进增生的结果,而是出自其政治家敏捷和勇敢的领导能力。根据上述史实,格雷断言,与哈耶克的认识完全相反,英国的经由缓慢的普通法演进过程而型构出来市场制序,只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一个极其有限的特例,而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范式样板。

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转型经济各国的改革没有任何理论和实践意义

如果照格雷的上述观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无甚意义,其知识论和方法论基础也是错误的,并且哈耶克还错误地理解了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生过程。那么,哈耶克作为一个二十世纪的大思想家的理论贡献又在哪里?格雷在《哈耶克论自由》第三版的“后记”中指出,如果说哈耶克还有任何理论贡献的话,那就是,他“比二十世纪的任何思想家都懂得中央计划(体制)无能力创造出资本主义的生产率”。即使在这一点上,格雷也紧接着就对哈耶克打了很大折扣。他说:哈耶克“完全不能理解无约束的市场(unfettered markets)在自由文化(环境)中会削弱社会的凝聚力。由于他捍卫与传统有关的屈从于市场力量的自由概念,而忽略了自由市场从许多方面改变和破坏传统,他的思想也被致命地削弱了。”

在谈到哈耶克在与中央计划体制论战上的理论贡献时,格雷还对哈耶克进一步打了折扣。他认为,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中央计划体制的可行性并没有被任何理论——包括哈耶克对这一体制模式的理论挑战——所证否,而是被世界史实所证否了。

既然中央计划体制的可行性像格雷所认为的那样已被二十世纪的世界历史实践所证否了,那么,现在处于“转型时期”各国所面临的(就如哈耶克的友人迈克尔·博兰尼早在1951就指出的那样)就不再是在市场制序和中央计划模式上的选择,而是在好的还是坏的市场制序上的选择。在后一种选择上,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又有多少参考或“指导”意义?格雷直言回答道:“(the)hayekian theory spawns a host of disabling illusions!”(哈耶克的理论孕生了大量衰萎的幻象!)。

首先,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认为,市场秩序是出自人类行动的非计划的结果。格雷说,这只适应于原初市场(rudimentary markets)的情形。在现代经济中,市场制序决非是这样出现的,而是法律和政府设计的人造物(artifacts)。照格雷看来,非原始形式的市场秩序均是法律(如产权法、合同自由的条件与限制)的创造物,而非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格雷认为,哈耶克在市场制序的理论分析上的错误归纳(即把伴随着数百年普通法非计划发展的英国市场型构的经验,看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样板——这里格雷似乎自我否定了他认为英国市场是议会专制主义刻意建构之结果的观点),只会“坑害”(betrays)后计划经济各国的市场改革。

格雷接着指出,即使承认英国的经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也没有数百年法律进化的历史自由空间。甚至即使这些国家有数百年法律进化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空间,谁也不能预计这些国家就一定会型构出英国式与普通法内生在一起的市场秩序框架来。因此,格雷认为,在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普遍缺失市场运行的法律框架的条件下,只有通过建构主义的立法,才能创造出这一框架(曾任教牛津、巴黎等大学的老资格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anthony de jasay曾讽喻格雷的这一改革思路为“无马先置鞍”)[5] 。否则的话,如果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均采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的改革思路,即采用俄罗斯“粗野的”、“自发的”、“哈耶克式”的私有化路径,只会导致改革的“作俑获利者”(nomenklatura[6] )的“寻租”,结果产生出一种“黑社会势力”(mafia)控制经济的“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

因此,格雷的结论是,非常清楚,哈耶克的市场制序自发型构模型,只是对一个西方国家(英国)市场发展特例的“堂而皇之”的理论归纳。它对解决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今天所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只有很少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参考意义。

注释:

[1]john gray, 1984. hayek on liber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3rd ed., 1998, london: routledge.

[2]john gray, 1994. “hayek, spontaneous order and the post-communist societies in transition”, in c. frei & r. nef (eds.), contending with hayek. bern: petelang.

[3] karl polanyi, 1957,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new york: rineholt.

[4]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年出版。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4

[关键词] 政府诚信 市场经济秩序 作用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经济中用以约束和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市场顺利运行的基础。市场秩序主要体现为信用秩序和法律秩序。不论是信用秩序还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都以诚信为基础。在所有的诚信中,政府诚信是最关键的。本文就政府诚信在市场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做一简要论述。

一、政府诚信在社会信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政府的诚信则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在一个政府信用失范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不可能实现政府的有效职能。因为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作用。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既包括社会内部各公民之间的契约,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按照在民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并承诺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有条件的――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守信。如果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带头失信,不遵守承诺,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更为严重的是,还会进一步导致人们彼此之间,以及人们对政府和国家的失信,比如相互欺骗,违法乱纪。如果出现大规模的政府官员的、失信于民的现象,而人们对此又无可奈何的话,那就会使政府陷入严重的信用危机,而且,人们会学习、模仿政府,导致整个社会信用崩溃,诚信全无,最终危及到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信用秩序的建立。

政府在市场中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是市场主体,也就是人们说的“运动员”,另一方面它更是社会经济运行的管理者,也就是人们说的“裁判员”。政府的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正由于此,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诚信就是关键的一环了。源于它在市场中的双重身份,政府诚信也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以身作则,遵循市场规则,树立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观念;二是作为管理者,制定和执行游戏规则时必须讲信用,不能朝令夕改,随意行政。这是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主导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规范的市场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关键。

政府诚信还具有公权效益,这会极大地促进市场秩序的形成。由于政府的特殊位置,它的诚信得到认可和尊重的话,公共政策的诚信就顺利和成功。相反如果它的诚信受到质疑和挑战,那么公共政策的贯彻就大打折扣,公权的合法性就受到威胁。这就是政府公信力。在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政府要求公民遵守一定的规范,通过倡导良好的社会风俗和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使公民行为自觉遵从一定的社会约束。作为倡导者,政府应该是实践这些规范的榜样。一个本身假、大、空的政府,人们是不会遵从其倡导的文明守信的规范的。

二、政府诚信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立市场游戏规则,用这些规则惩恶扬善,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基础。因此,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也是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所以不仅要求市场主体要讲信用,恪守诚信原则,而且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政府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自,使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除了通过倡导良好的社会风俗和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之外,还要通过制定法律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作为正式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定者的政府来说,诚信与否就关系到正式规范――法律法规的公平与公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秩序当然也包括市场秩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一个本身违法乱纪、目无章法的政府,当然不能胜任法律法规制定者的角色,完成市场秩序的构建。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5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6

关键词 诚实信用 成本 收益 交易

最初“诚信”原本是伦理范畴,比如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即作为一个人就要做到老实忠厚,言而有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唯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上站住脚。“诚”、“信”二字古义相通,可以互训。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诚实信用一开始即与经济相联系,是在商品社会、契约制度下产生的一个词汇,其主要内容是信赖,这种信赖主要建立在被评价人经济能力、履约水平上,并包含一定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在经济运行中的突出体现就是维护市场秩序和降低交易成本。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维护秩序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实现最优经济目标。本文作者主要就是要从交易主体心理、交易秩序维系、交易行为三个方面阐述诚实信用原则所内涵的经济学原理。

一、交易主体心理与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主体,在市场上大致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本文主要以自然人为主要对象对交易主体的心理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行为经济学是在西蒙的大力倡导下发展起来的,试验经济学是从20世纪4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另一个新兴经济学科。但是他们研究的问题和工具基本相同,试验是他们共同的研究方法。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经济学的基本经济理论是否正确,比如“一般均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与否、市场能否出清等等。行为经济学特别强调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这些心理因素的存在使决策并不像理性选择理论界定的那样,存在众多与理性选择理论不一致的“反常现象”。

二、交易秩序与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是交易活动的天然牧场,无论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市场还是国家计划调控下的市场,对秩序的追求都是相当重要的。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市场主体对利润的追求也呈现逐渐膨胀的趋势。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张力,就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在这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以下两个作用:

第一,降低交易秩序的维系成本。交易秩序维系或秩序失衡后的矫正需要多方面的成本支出。如果诚实信用原则真正发挥其作用,那么无形中一定会减少秩序维系成本的投入。我们甚至可以说,交易秩序的维系需要外力和内力两方面的共同作用。毫无疑问,内力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力。毋庸置言,在秩序维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发挥对于减少外力的成本投入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诚信秩序下交易成本的减少。在一个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下,交易环节的减少成为可能,相应的交易周期的缩短也就成为了必然。同等条件下,交易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秩序,同样是合同法的重要追求,制定有效的合同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市场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诚实信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要求、法律原则,而是代表了企业的市场形象,它既是一种无形资产,同时又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潜在力量。因此,弘扬诚实信用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市场主体形象,建立正常有效的交易秩序仍然是法律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共同追求。

三、交易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的运转离不开交易行为,而城市信用原则规制的对象归根结底也仍然是行为。通过对合同行为阶段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行为中的作用划分为两个阶段来阐述。

第一,合同缔结行为。依照通行的合同法理论,合同缔结又可分为先合同行为和合同订立行为。所谓的先合同行为,无非是为合同的签订所做的准备活动,比如初步了解情况、初步接触、简单磋商等等。而这些行为的实施,不可避免的被量化为成本的支出。如果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的话,比如恶意磋商,不尽注意义务等,其结果可能导致合同订立行为难以开始,而此时已经支付的成本意味着浪费,更进一步还可能给交易主体带来其他损失。

第二,合同履行行为。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多方面发挥自己作用,而这些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实现经济效益,降低履行成本都有积极的效果,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适当、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即“依约履行、守信不欺”,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交易目的。

(二)合同主体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去变更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以减少履行成本支出。

(三)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对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确定,外延的扩张,以及功效的发挥,离开经济效益、成本支出这方面的分析将是不完全的。笔者对此论证的目的并非是鼓吹诚实信用万能,也没有使“帝王条款”“霸王化”的意图,只是鉴于该原则地位的不断提升,功效的递进发挥作一些“另类”思考,科学与否还有待于以后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中继续加以论证。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