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范例6篇

交通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1

关键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现场访问

1 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一般包括实地勘查、现场访问、临场分析和现场实验。[1]而现场访问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最常见的措施之一,几乎每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都要运用到访问措施。[2]它是以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当事人、道路、交通环境、车辆等基本情况、开辟线索来源为目的而进行的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活动。现场访问措施运用得如何,主要依赖于访问策略方法的掌握程度。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勘查人员依据自己的经验,自发地使用访问策略方法,但访问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引起被访问对象的抵触情绪。因此,在访问过程中必须加强事故现场访问策略方法的研究,并有步骤地对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实施指导与训练。

2 事故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交通事故现场访问的对象包括报警人、发现人、事主、肇事者、现场周围和当事人来去现场沿途可能知情的证人。通过访问具体要了解的内容通常包括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等。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人”,主要是当事人及证人的相关情况,记录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二是“事”,主要是指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现的经过,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后果以及现场变动情况等;[3]三是“物”,主要包括车辆及其损坏情况和现场遗留物的情况,如肇事车辆的品牌、车型、牌号等。

3 事故现场访问的意义

(一)现场访问能为采取紧急追捕措施提供有利条件

如果肇事者逃离现场,通过现场访问就能迅速获取肇事逃逸者的驾驶车辆特征、体貌特征、衣着、口音、携带物品、逃跑方向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紧急追捕措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现场访问能促进现场勘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场访问在现场勘验的开始阶段,能为划定勘验范围和勘验重点奠定基础。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能为甄别和印证现场勘验发现的痕迹、物证提供条件和依据。同时能弥补现场勘验过程中的疏漏和不足,引导现场勘验工作得以全面的实施。[4]

(三)现场访问内容是现场分析工作的重要依据

通过现场访问,可以获取与事故相关的诸多情况,如事故发生、发现的经过,事主、肇事者发生事故前后的活动情况,这些都是事故现场分析与重建的重要依据。

4 事故现场访问的工作原则

(一)应当坚持客观、合法的原则

为了确保被访问对象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访问时,交通事故勘查人员严禁使用暗示、威胁、引诱、欺骗、侮辱人格或其他非法方法对被访问对象进行询问。访问中,也不得打断被访问对象的陈述,不能对被访问对象施加压力,应当让其自由陈述。而且应当问清楚被访问对象提供的证言的来源和根据,以保证访问内容的准确性。

(二)应当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

坚持全面细致原则是保证现场访问质量的基础。交通事故勘查人员对访问对象要多角度进行访问,要全面掌握与事故或者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全面把握违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访问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内容。同时在访问过程中,要对事故行为每个环节的细节部分进行详细了解,准确记录,不能产生歧义。

5 事故现场访问的策略方法

(一)寻找访问对象的方法

除了对当事人的现场访问外,还应从现场周围寻找证人进行访问。一是从现场围观的人群中去寻找证人;二是在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出现场路线上寻找证人;三是从现场周围的特殊人群中寻找证人,这些特殊人群主要包括环卫工人、交通协管员等;四是利用现场周围的监控视频寻找证人。

(二)访问的准备

(1)选择访问记录方式。一般进行事故现场访问时,勘查人员采取书写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但由于访问的紧迫性,勘查人员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录音器材,对现场周围的目击证人进行调查访问,而后把录音资料转换为文字语言。[5]

(2)熟悉案情、证据情况。了解案情是问话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勘查人员在访问中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提高访问的效率。勘查人员应对已有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辨明真伪、价值,明确下一步要重点查清、重点印证的问题。

(3)了解访问对象的有关情况。应当了解访问对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平时表现、道德品质等,从而有针对性地确定访问的内容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确定访问顺序。一般情况下,当交通事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时,病危的人、知道事故重要情况的人、知道的情况有利于采取紧急措施的人是首先要访问的对象,然后再访问其他对象。

(三)访问的实施

(1)导入阶段。现场访问是勘查人员与被访问对象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思想交流。因此,事先与被访问对象进行必要的心理沟通,稳定其情绪,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和疏导工作,以消除思想障碍,是现场访问取得成果的关键。而且如果要达到访问的最佳效果,就要求勘查人员艺术地运用语言,讲究问话的方式方法,给被访问对象创造一个充分陈述的环境条件和良好的气氛,保证被访问对象能自由陈述。

(2)实质阶段。事故现场勘查人员通过与被访问对象简短的接触,与其建立了一定的信任感之后,就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出问题,使其理解访问人员的意图,把所知道的情况,毫不隐瞒地如实说出来。由于现场被访问对象的自身状况不同,其心态也各不相同,勘查人员提出问题的方法也应有不同,主要的方法包括开门见山式提问与委婉含蓄式提问、命题式提问与迂回式提问、探询式提问与质证式提问等。

(3)终结阶段。勘查人员提出访问问题后,要认真提取被访问对象的陈述,然后针对其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情节是否有矛盾,问题是否有遗漏等情况,再向其提出问题,进一步引导和追询,以核实、补充其陈述的情况,使访问内容更加完整。引导主要适用于被访问对象不愿陈述或不能陈述的情况,而追询一般是在被访问对象陈述中出现模糊、零乱或漏洞等情形时使用的方法,在具体访问过程中应灵活运用这两种方法。

(四)结束访问

结束访问是现场访问中最后一个环节。在应当访问的问题都问完后,勘查人员就应当及时结束访问。具体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核实被访问对象是否还有补充内容,其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二是如果被访问对象在访问时,请求自行书写证词,访问人员应当准许;三是如果被访问对象还提供了其他证据,勘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笔录中记录并收取,以备使用。四是结束访问时,勘查人员应对整个访问活动进行简单的总结和评价,例如,勘查人员对如实陈述的被访问对象应表示鼓励,为再次访问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牛学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7.

[2] 汤三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13(3):69-13.

[3] 蒋健.犯罪现场勘查[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4 :113.

[4] 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M].2006.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6 :57-58.

[5] 刘进,倪春明.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几个问题[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2):78-80.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2

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可分为开放性辗轧伤和钝性挫伤两类。肢体有毁损、破裂、出血等等,属于开放性辗轧伤,这是比较容易判断发现的;而由于撞击或挤压造成的钝性挫伤,皮肤可无破损、出血,从身体外表有时不易立即发现异常,但并不等于问题不严重,有的甚至有很危险的重度内伤或内出血等等,其后果是严重的。此外,还有上面两类伤都兼而有之的复杂情况。所以,首先应该了解伤员有无威胁生命的征象存在。

1,如果伤员的神志已经昏迷不清,对外界刺激反应消失,或瞳孔两侧大小不等,对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呼吸不规则,脉搏摸不清,均说明情况严重。对神志昏迷的伤员,应注意其呼吸道是否通畅。如口腔中有呕吐的食物、痰、血块等异物,应予清除,并使伤员的头后仰,以防堵塞呼吸道,造成窒息而死亡。

2,如果伤员的心跳停止,可采用胸外心脏按摩法(即用手掌紧贴左胸心脏部,有节奏地上下挤压胸部,每分钟60~80次)抢救。如呼吸停止,应立即给予人工呼吸(一般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法)。

3,如果伤员出现烦躁不安,脉搏变弱而快,呼吸急促等情况,说明伤员进入休克状况(如伤员无外出血,则可能存在内出血),此时应抓紧时间转送医院。

伤口的止血和处理

1,对于有出血的伤口要及时给予止血。最稳妥的方法是用绷带加压包扎止血,即用干净的布块覆盖伤口,然后用绷带或皮条加压包扎。应用这种止血方法,可以使肢体的远端仍存在血液循环,有利于肢体的保存,比较安全而方便。如有喷射状大出血,加压包扎无效,可运用止血带,或用止血钳夹住出血处,或给予结扎止血。在使用止血带时,应记录使用止血带的时间,一般上肢不得超过1小时,下肢不超过1.5小时;如时间过久,可造成肢体坏死。若转送病员时间较长,应定时放松止血带让血液循环恢复;如已停止出血,不应再上止血带;如又发生出血,可重新上止血带。

2,由于交通事故常发生于户外,伤口外形较可怕,同时砂粒、尘埃沾染伤口,所以在现场处理时应格外小心,对伤口表面的异物可以取掉。外露的骨折端不应复位,以免将污染的脏物带入深部。由于皮肤或肌肉辗轧后均已有损害,对于这类伤口应该用干净布类加以包扎,待送入医院后再给处理。而不应该随意一拖了事,这样可再度污染伤口,加重已损伤组织的损害,这点应特别注意。

搬运

伤员经过初步处理后,需根据情况组织转运,在转运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有骨折存在的伤员,应给予肢体固定。这样可减轻疼痛,减少骨折端的活动,以免加重血管、神经、组织的损伤,使休克发生率大为减少。对于有肢体严重畸形、扭转现象的,可用手作牵引肢体来矫正畸形,然后固定。对开放伤口则不应复位。肢体固定用的夹板,可就地取材,树枝、木条、硬纸都是很好的夹板代用品。如一时无法找到这些东西,对受伤的上肢,可将整个胳膊紧贴胸、腹部的侧壁,然后进行包扎;对受伤的下肢则可将伤肢和健肢放在一起包扎,同样可起到周定的作用。

2,对于疑有脊柱骨折的伤员,搬运时应特别注意保持脊柱的平直,以免加重脊髓的损伤,造成瘫痪。在搬运时可用三人将伤员平托于木板上,或滚动身体移到木板上,绝对禁止使伤员弯腰;用担架时要伏卧。特别要注意不要一人将伤员背起,或一人托肩、一人托腿等方法进行搬运。

3。对于神志不正常的伤员,搬运途中要特别注意,严密观察呼吸道是否通畅,神志和颜面的变化如何,陪送人员应在伤员头部一侧,以便经常观察。

4,对创伤严重的伤员,应就近送医院进行抢救,不要一味强调到大医院而延误时间,失去抢救机会。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3

周先生的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第一现场被破坏为由拒绝赔付。周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修车款等费用3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开审理了此案。

事故发生时驾车司机不是周先生,而是一位李女士。今年4月6日零时30分,李女士驾驶现代在日坛北街路口撞到了路边广告牌。交警认定李女士负全责。由于没有出第一现场,交警在责任处理书上写道“李女士来队自称爆胎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在庭上称,“没有第一现场给保险的责任认定造成困难。”另外,李女士的驾驶证有效期2004年4月底,但审验合格日期却截至2003年4月,也就是说事发当时该证近一年未审验。保险公司方当场提出该证属于无效证件,请求法院鉴定。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郭晓明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4

关键词:事故模拟;虚拟现实;交通事故;系统设计;人机交互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26-0224-02

在昌九一体化大发展思潮下,九江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市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好大家庭都购买了自用车,为九江市交通运输业带来了发展机遇和重大挑战。若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处理应变不及时,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话,不仅会造成理赔困难,也会影响监管机构在市民心中的满意度,从而影响本市的平稳有序发展。对此亟待提升本市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能够集合信息化管理、保险理赔程序、交通违法处理方式,利用快速发展的虚拟现实技术,优化设计交通事故模拟系统来处理相关交通事故,以便快速准确定责理赔,疏通交通线路,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产生积极影响。

1 虚拟现实技术概念及其应用意义

虚拟现实,也就是Virtual Reality,简称VR,是由20世纪美国VPL公司Jaron Lanier提出的【1】。虚拟现实技术,综合虚拟技术、三维建模技术、计算机图像技术及网络技术的优势,并且能够通过整合应用这些技术,有效模拟创建出一个虚拟的现实世界,并可以为技术使用者提供一个在“视觉、听觉、触觉、导航”多方面的虚拟世界,使其可以漫游在这个世界中,获得身临其境的体验【2】,感同身受。

在交通事故模拟系统设计中,应用虚拟现实技术,输入交警现场勘测及目击者观测到的部分数据,可以将交通事故现场通过虚拟现实模拟出来【3】,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快速理赔处理发挥积极应用意义。

2 需求分析

本文将会应用虚拟现实技术,优化设计交通事故模拟系统,模拟出虚拟的通用交通事故场景模块与危害场景模块,从而可以确保对现实事故现场进行虚拟仿真,还可以对现实世界中那些原本并不存在的事件进行仿真虚构,有助于优化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流程的优势,也可以检验一个方案是否可行【4-6】,在模拟的实际应用场景中验证应急预案,并根据反馈进行优化,提升实际中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在实际应用方面发挥积极的影响。并且,设计在虚拟现实技术下的交通事故模拟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能够提供精确的事故模拟数据,能够提升虚拟情景的真实感,使人犹如身临其境,使系统设计好之后达到“亦如人意”的效果,满足系统实际操作用户需求。

3 模拟系统设计

3.1总体结构设计

在虚拟现实技术下,设计开发交通事故模拟系统,系统可分为三层结构。如下图所示:

对于本次设计的交通事故模拟系统中,系统中三层结构的内容各不相同。

用户层:主要就是用户实际操作应用方面的内容,要有良好的人机交互性,可以通过操作系统、Web浏览器 、APP交互,实现用户对虚拟物体的操作性。

场景构建层:收集相关的文字、地图、数据、图片、声音、视频、照片等,能够基于几何模型以及图像的建模技术,预定义出各种不同的虚拟场景模型,构建系统内部资源配置环境。

虚拟世界层:调用场景模型,依据现场勘测和目击者提供的有效数据对模型进行修正,虚拟出交通事故现场场景。

3.2虚拟环境模型建立

在交通事故模拟系统设计中,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基于交通事故常见场景构建三维模型,应用纹理贴图方式,渲染仿真模拟出真实感高的虚拟现实立体境像模块资源,存入系统场景构建层,供使用者后期构建事故现场场景时直接调用,为快速还原事故现场场景提供有力帮助。

3.3事故模型建立

系统开发编程技术人员利用相关程序,设定出关于交通事故中“碰撞、翻滚、燃烧、爆炸及热浪气流”的特技效果,并可应用编程函数VegaAPI控制事故的发生时间、碰撞强度、翻滚高度距离、飞出的方向等。

3.4软件设计

在交通事故模拟系统设计中,能够根据现场监测视频、目击者汇报以及监测仪器的数据,将其转化成虚拟现实场景中交通事故产生的数据,从而划分出灾害的等级,制定出事故处理责任认定方案。系统软件开发流程如下图所示:

4 应用效益分析

4.1案例应用测试

利用以往交通事故案例,就可以应用设计模拟系统,进行事故模拟,能够有效结合虚拟现实中的动态纹理技术,真实模式表现出在事故中爆燃、冲击流、以及碰撞过程、油箱爆炸过程,从而可以有效监控模拟事故发生过程,从模拟系统中找出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快速生成准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与已经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比照,从而完善系统之不足,对系统进一步优化。

4.2效益分析

实践应用证实,可以应用虚拟现实技术,优化设计出针对交通事故的模拟系统,不仅能够通过虚拟现实再现出事故的发生过程,也有助于交通监管层通过应用这个系统去查找、分析发生事故的环境原因,从而进一步优化交通设施设置。该系统还具有人机交互方便、效果显示逼真的优点。基于虚拟现实技术,优化设计交通事故模拟系统,可以模拟事故的发生过程,为交通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提供参考。同时也可实现对道路交通枢纽立体化呈现, 能够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交通路口优化提供更加精确的数据依据,发挥巨大的应用效益。

5 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虚拟现实技术,优化设计交通事故模拟系统,可以缩短对于事故的处理时间,可以保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更准确,可以作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交通路口优化方案提供境像依据,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灾害产生积极效应。

参考文献:

[1] 赵国梁,余学义,满松,等.基于OpenGL的井下开采虚拟现实系统关键技术研究[J].煤炭工程,2010(8):114-116

[2] 张怡青.煤矿生产安全培训中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J].煤炭技术,2013(6):206-207.

[3] 洪玉玲.基于虚拟现实的煤矿事故仿真和安全培训系统[J].煤矿安全,2013,44(8):96-98.

[4] 张红岩.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煤矿安全培训系统[J].工矿自动化,2014,40(2):88-92.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5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年1月的一天,自治区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市。年2月,广源货栈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年3月,广源货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年5月作出()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年2月在101国道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6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鉴定意见;立法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定位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属于哪一类证据,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其证据属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申请重新认定,导致当事人或者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缺乏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认定者若出庭作证,其法律身份会出现到底是作为证人还是鉴定人的尴尬;司法机关常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成权威性的证据使用,而其本身却缺乏权威的身份认证和重新认定程序;法院若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又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等等。这些困惑根源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的证据定位不明确,下面笔者试着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给其一个证据定位。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定位

(一)学界观点

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理论界大致存在三种观点:

(1)书证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认文书,它是以其载明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无论从文书形式、行为性质或救济途径来看,均符合书证的特点。

(2)现场勘查笔录说。持该说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属于法定笔录之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也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而勘验、检查笔录就交通事故而言应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勘验或检查后,对勘验过程、勘验方法、勘验结果或检查结果作的文字记录。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种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说。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运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各方责任的大小做出的分析判断,完全符合鉴定结论的特点。

(二)以上观点辨析及笔者之浅见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书证,也不是现场勘查笔录,其实质上属于鉴定意见,但形式上不够完备,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书证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从书证的形成时间来看,书证是在案发时或者案发前就已经存在的,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是在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后及时制作的文书,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书证。其次,从书证制作的主体和目的来看,书证一般主体制作的文书,其主要目的是通常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目的就是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当事人的责任等作出判断和法律评价。故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别于书证。再者,从客观性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亦不是书证。书证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其内容是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只能去发现、收集、认识或判断,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同时也会受办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办案能力的影响。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包括了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内容,但这些只是办案人员运用相关科学常识、专门知识技能及法律法规来分析事故成因和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只是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众多根据之一,这是它与勘验笔录的根本区别。其次,交通事故认定过程是办案人员主观意志的体现,而现场勘查笔录仅仅是办案人员对案发现场的客观记录和检查,不涉及对专门性问题的主观判断和分析,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现场勘验笔录。

(3)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应归类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与鉴定意见的特征内合: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法定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案件事故成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了专门的鉴定,最终得出的结论性意见。这符合鉴定结论由专门鉴定部门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这一特点。第二,交通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运用了科学仪器以及专门知识的分析来确定事故成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其结论具有科学性,这与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凭借科学仪器和设备,分析研究案内有关专门性问题的结果具有相同之处。故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意见。

有学者反对鉴定意见说,认为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在主体上不适格,鉴定意见是由司法部门内设的科学技术鉴定人员,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当事人可重新选择鉴定人,故其主体是不特定的,鉴定人还得具有解决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而公安交通部门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行政机关,是其依职权做出的鉴定,其主体是特定的,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我们暂且不论这种救济方式是否合理,但对认定书存疑的,仍然可以选择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就这一方面来说,其主体也是不特定的,具有可替代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第4条和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认定必须由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作出,这表面交通事故的认定者也需要具备专门的资质。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资质的工作,整个认定过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包括对交通规则的适用和解释,各种检验技术、侦查技术的运用,以及对事故现场的测量和勘查,还经常会涉及到道路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等专业问题。这与鉴定的专业性也相当吻合。

鉴定意见说反对者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主动行为,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意志;而鉴定行为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人一般不主动进行鉴定,而是被动地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并仅对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笔者认为是否依职权主动进行鉴定,只是启动程序的不同,属形式上差异,不能因此否认事故认定书在本质上仍属鉴定意见的性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各种方面都体现出了其具备鉴定结论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因此,应当其将在本质上属于鉴定意见,归于七种证据形式之内。

二、立法建议

(一)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质性特点和便于司法实践的延续性,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意见。通过上述比较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证据属性上与鉴定意见一致,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确实发挥了鉴定意见的作用,笔者建议立法及司法机关直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鉴定意见,以定纷止争,消除法律适用的尴尬局面,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2、从形式上补正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的要件:一是成立交通事故认定专门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并赋予其机构和人员相应鉴定的资质;二是将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的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分开;侦查人员由一般交通警察担任,鉴定人员则由具有专业职称资质的专门人员组成。

(二)完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和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