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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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范文1

(1)三类医疗器械的含义: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2)二类医疗器械的含义: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都属于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3)一类医疗器械的含义: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将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2、三者的风险程度不同:

(1)三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

(2)二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

(3)一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一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

3、三者的经营规定不同:

(1)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体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②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③质量管理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等其他相关申请条件。

(2)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3)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①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②对予以备案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开展备案工作。备案人应当将备案号标注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医疗器械 市场 问题 监管

一、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器械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2000年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来,我国过加食药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部分与之相关的配套规制文件,我国在整体上已经基本走入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十多年一来,我国在医疗器械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极大成就,有力的保障了社会大众在医疗器械使用上的安全性。但仍然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器械市场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不断产生,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本文对此进行归纳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难度大

对于市场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处罚上过度依赖行政法规,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

2.监管标准不完善

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大多数医疗器械并没有一套统一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从而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造成了巨大阻力。

3.市场、监管力量弱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没有设置专人专岗展开工作,监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给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4.市场准入门槛低

医疗企业进入市场可以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经营企业等众多途径,甚至商店药店都可以进行销售,在市场竞争上还很不规范,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监管不力

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例,它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法规,并没有严密的法律逻辑结构、立法条文少之又少,并不能够发挥出法律法规所能体现的作用,甚至对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其次,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很难界定与处理,普遍存在着管理规范不健全、监测评价不完善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医疗器械监管浮于形式。

2.监管技术力量不足

医疗器械技术含量较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涉及到了大量学科、如光学、生物学、声学、材料学、工程学等。加上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其中不乏大量的高科技产品。而当前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人才的培养上还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专业人才缺乏、人才培训机制未建立等。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影响下,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具体的监管工作当中很难落实,给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

3.信息化建设与时展不符

众所周知,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加上各地不同风俗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医疗器械的信息化建设上各地发展不均衡。在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高,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仍然停留在基础设置建设与简单应用的初步缓解。信息化建设与时代步伐不同步,因此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协调,这也给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我国医疗器械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1.考虑本国国情

要想有效解决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广泛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监管模式与当地国情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应该统筹考虑,切忌生搬硬套,而应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加以落实。

2.完善监管体制与模式

具体来讲,监管体制与模式的完善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条件与监管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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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规监管队伍与监管信息化体系

1.建立起医疗器械监管的队伍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要要充分意识到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性与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出台相应举措不断完善。其次,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批市场监管知识过硬、专业素质水平过高的医疗器械监管队伍,从根本上提升医疗器械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医疗器械监管也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在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区中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这对于大幅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完善医疗器械市场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医疗器械企业进入市场门槛

众所周知,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销、提高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无疑是强化监管的重要途径。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善。但鉴于当前的市场环境,改革现行医疗器械管理体系迫在眉睫。这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相关主管单位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建立健全完善的规制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与执法力度使医疗器械市场与监管走入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的道路,让社会大众更加放心、安全的使用各类医疗器械。

参考文献:

[1]韦高.新医改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带来的机遇[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s].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200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进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190

当前,国内进口医疗器械的种类诸多,且数量大,涉及的领域广泛,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但是,因为检验的标准尚未统一,同时,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进口医疗器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国产器械冒充进口医疗器械,还有更多次等器械冒充优质器械,使得进口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最终引发医疗器械事故。另外,进口医疗器械对于国内生产相同功能产品的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其难以占据销售市场份额。综合考量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在长时间内,我国将始终处于进口医疗器械的状态。因而,针对进口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势在必行。

1 进口医疗器械监管问题解构

1.1 法律问题

第一,在相关管理条例当中,并没有对假冒伪劣与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明确地定义,而且在条例内容当中仅对审批与产品注册进行了严格规范,所以,导致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将注册作为重点。而目前我国进口医疗器械的种类可以划分成两个种类,即注册产品与未注册产品[1]。因此,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器械的医疗机构具备产品的注册证就代表其使用的产品都是合法的,而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始终游离于法律责任以外。

第二,相关管理条例当中对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任何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全部设置成5000元,但是,这种规定并不是基于违法程度与后果所制定。也就是说,针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要给予超过5000元罚款,而实际追究法律责任相同。由此可见,在现实当中明显缺乏公正性,使得惩罚和监管实际情况相互脱离,同样对于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第三,对于经营与使用单位的资质规定相对较多,而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少。在相关管理条例当中,绝大多数条款都是针对经营企业的申办条件与申办程序等进行规定,但是,进口医疗器械质量规定的内容却不多。虽然在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质量方面却缺少明确的要求,所以,只是将重点放在了审批方面,而对于监管工作并未给予过多关注。

1.2 监管力度问题

第一,监管工作人员严重缺乏且专业素质偏低,自身专业能力有限。目前,大部分监管单位在培训对口专业工作人员方面的力度不够,而且基层专职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人员数量过少。与此同时,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不理想,调动的随意性比较明显。在这种情况之下,使得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管人员不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也不了解医疗器械常识,所以,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二,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因为医疗器械行业的科技性特点明显,且具有一定的难度与危险性,所以,要想确保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一定要重视质量检验工作的开展。经过检测环节保证产品与质量技术指标相吻合,并且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依据。在我国出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认可相关办法以后,各地区开始建设省级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但是,只有国家级的检测中心才能够对进口医疗器械进行检验。而检验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及检验设备也同样会对监管技术力量产生不利的影响[2]。对于检验机构而言,大部分检验工作人员都属于非医疗器械专业的人员,虽然接受了专业培训且具备检验水平,但是并不具备系统性理论知识,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基于此,受资金问题的影响,大部分检验机构都难以实现检验场所的扩建,也无法对新的检验设备购买,最终使得检验项目和进口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问题。

1.3 质量控制问题

第一,进口医疗器械附加指标不健全。安全保护、环保以及卫生等多种附加指标会对患者以及操作人员身体健康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是进口检验工作中的重点商品。在国际标准中明确规定,对于Ⅰ类电器设备而言,必须要具备电机防护,不应当仅仅依靠基本绝缘,同样要采取接地保护的措施。另外,环境温度与湿度的变化也会影响基本绝缘的效果,进而引发漏电现象,对操作人员和患者生命安全带来危害。与此同时,我国并未明确指出对于进口医疗器械环境洁净程度的要求。在国外,医疗器械完全可以直接放入到检验室当中,但是,针对国内PM2.5相对较高的区域,若不能够将医疗器械隔离使用,很容易对检测的数值产生影响,最终使得诊断失误,延误病情。

第二,中文操作手册与使用说明书不完整。现阶段,大部分进口设备并不具备中文操作手册以及说明书,所以,使用者必须要自行翻译。但是,在实际翻译的过程中,受个人能力与文化差异的影响,也同样会使得译文和原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最终形成歧义或者是误解。这样一来,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操作的失误,或者是维护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对诊断与治疗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三,产品标识内容规范性较差。针对这一问题,主要可以划分成两个方面:其一,大部分产品外包装中并未详细地标注产品的注册证号以及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也并没有使用中文来明确地标注出提示与警告,只是使用生产企业国家文字或者是英文;其二,进口设备表面存在诸多图形与符号,甚至是缩写,但是,在说明书当中并未进行详细地解释与说明。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范文4

为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及时适应机构改革新的工作职能,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强化行政审批效能,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公众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先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职责

(一)省局负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审查批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审查批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查批准;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审查批准;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批准。

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报国家局审查批准。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审查批准;省局委托的零售第二类单一品种或第三类单一品种专卖店(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助听器、第二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等)的审查批准。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局负责全省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州(地、市)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编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或督办、承办大案要案的查处等工作。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抽验、依法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从年月1日起实施。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以及行政审批程序(省局网站下载),认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办受理和审批工作。

(三)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产品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面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组织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职责。

第二章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一)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二)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三)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书,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助、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需要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作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当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性指标。

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1年。

第十条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委托采购协议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并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冷库(柜)、阴凉库。非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冷库(柜)、阴凉库,并尽可能缩短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期限。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医疗器械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药品、医疗器械储存专柜。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三章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第十八条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

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就诊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用药处方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儿童用药处方进行专门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可以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处方人员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配发儿童使用药品的,应当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已经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使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列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登记使用者情况,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试验用药物、医疗器械的接收、储存、养护、分发、使用以及退回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情况、分析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估、处理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就诊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询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宣传和推荐。

医疗机构、广告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者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形成联合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对非医院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类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应当包括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复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假借赞助、捐赠、技术开发等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等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医师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就诊者财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就诊者向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广告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广告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书面告知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对本辖区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和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抽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布和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查处、移送以及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进行综合评估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进货查验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出验收记录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使用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以及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进行登记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者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第四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续使用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继续使用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根据情节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行退货、换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医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就诊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对医疗机构使用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疫苗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范文6

1深入调研,摸清市场现状

郊区区域面积284.77平方公里,9个乡镇办事处,142个行政村,人口29.5万。20__年6月,郊区分局组建后,首先对辖区内医药市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

1.1制定方案,确定重点调研对象

为确保调研结果能反映出市场的真实情况,分局制定了周密的调研方案。对参加人员、时间安排、方式方法以及组织分工等均作了详细的部署,并制作了涵盖药械管理主要内容的《郊区涉药单位药械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根据“基本情况全面调研,突出问题重点调研”的方案要求,选择了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类别代表性的涉药单位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其中包括50的区直及企业医院,60的乡镇卫生院、40的农村卫生所、30的个体诊所和20的药品零售药店。

1.2细致调查,摸清涉药机构底数

全区共有涉药机构275个。其中药品生产企业1个,药品经营企业71个(批发企业1个、零售药店70个),医疗机构203个(区直及较大企业医院12个、乡镇卫生院14个、农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177家)。

1.3辖区药械管理的总体现状

区直及较大企业医疗机构的药械管理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管理相对规范;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的药械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2认真总结,找准存在问题

通过汇总调查表,归纳出基层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主要问题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现象较为普遍;使用假劣药械情况时有发生;对“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的规定执行不到位;部分药品的储存条件(冷藏)不符合规定要求;几乎不做储存药品的养护(中药材尤为突出);个体诊所不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调配药品,变相销售药品的问题较为普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多数未按规定要求毁形、无毒无害化处理,销毁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从业人员对药械购进、验收、使用、养护等具体法律法规知识普遍缺乏。

3积极探索,推出“二图一簿”

3.1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涉药机构的总体状况,综合分析研究后认为: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是乡镇卫生院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而这些医疗机构的数量却占辖区涉药单位总数的69,服务人口占全区人口的74。因此,基层医疗机构药械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全区三分之二以上药械使用者的安全。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的药械管理是当务之急,也是我们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3.2目前尚无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具体规定,尤其对基层医疗机构药械管理还存在着“监管难,难监管”的实际情况。在调研中,受医疗机构治疗室的《注射药物配伍禁忌表》和药品经营企业GSP管理制度的启发,我们认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养护和使用各环节中,可以参照医务人员执行《注射药物配伍禁忌表》的工作方法和药品经营企业GSP管理经验管理药械。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基本要求,制作了《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毁形记录登记簿》。

4注重实用,解析图簿特点

4.1《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主要由药品的购进、验收、使用三部分组成。药品购进,首先强调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审验。罗列内容有加盖企业公章(红)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及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其次,药品验收,提示凭购进票据及清单验收。重点查对供货单位、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及外包装情况;第三是药品使用,标示出对不同处方的保存时限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应及时报告药监部门。并注明冷藏、阴凉、常温等药品储藏温度。

4.2《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内容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使用管理示意图》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4.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毁形记录登记簿》,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使用时间、品种、数量、回收、消毒、毁形、经手人和负责人均有记录。并对毁形方式有“剪断”、“焚烧”等提示,以杜绝重复使用。该登记簿内容详细,要求明确,责任分明。

5全面推行,试用成效明显

5.1“二图一簿”,在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后,通过对6个乡镇卫生院、20个村卫生所和39个体诊所回访调查显示:从业人员重视药械质量管理的意识普遍提高,认识到药品的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和适时养护对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性;纠正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问题,95的医疗机构都有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作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毁形并记录。使用后乱丢乱放,不消毒、不毁形问题得到扭转,杜绝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重复使

用;严格执行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防止了变相销售药品现象;乡镇卫生院都建立了医疗器械供货方档案,确保医疗器械购进渠道合法。5.2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反映:示意图贴到墙上,一看便知,可操作性强。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易懂易记,非常实用,使法律法规条文变得直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