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调查报告范例6篇

流行病调查报告

流行病调查报告范文1

[中图分类号]R51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6(b)-150-02

重庆市渝中区自1978年实施计划免疫工作以来,麻疹发病率已明显降低,麻疹流行也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外来务工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麻疹发病呈上升趋势,部分地方时有麻疹暴发。2006年5月4日~6月11日,大坪街道发生一起流动儿童在托幼园所麻疹暴发的疫情。为了加强对麻疹的监控,有效遏制麻疹的发生,我们将本次流行情况报道如下:

1 基本情况

1.1 发病情况

首发病例为小苗苗幼儿园的熊某,女,2岁7月龄,巴南区人,5月4日因发热出疹不适就诊于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麻疹IgM阳性。该园5月10日~5月13日又有2例病例相继出现。在小博士幼儿园5月28日开始有麻疹病例至6月11日共报告4例病例。小太阳幼儿园也于5月27日有1例报告病例。根据国家疫情网络报告系统资料,我们对未入托的3名儿童也进行了调查,经重庆医科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诊断,麻疹IgM均为阳性。

1.2 罹患率

从5月4日到6月11日共报告11例麻疹病例。小苗苗幼儿园3例,罹患率5.17%;小博士幼儿园4例,罹患率4.21%;小太阳1例,罹患率3.57%。

1.3 年龄、性别

11例中,发病最小年龄为7个月,最大年龄23岁,为一在加油站工作的男性。2~3岁发病3例;3~4岁发病4例;4~5岁2例。

1.4 麻疹IgM检测

11例中有8例系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确诊。其余3例通过临床诊断。

1.5 免疫史和户籍

11例中,有确切免疫接种的1例,占9.09%;不详的6例,占54.54%;无免疫接种史的4例;占36.36%。外地户籍9例,81.81%;本地户籍2例,18.18%(1例为7月龄儿童,1例为23岁男性工人)。

2 处理措施

2.1 隔离患者

为了不造成疫情的扩散,我们对患者实行了家庭或者医院隔离治疗。在患者出疹后7 d或凭诊治医院的疾病痊愈证明书方可重新入托。

2.2 应急接种

我们对小苗苗、小博士和小太阳的181名儿童和老师全部进行了MV应急接种。考虑到大坪地区流动儿童积聚和流动儿童免疫史不够确切等客观因素,对大坪地区的其他20个幼儿园1 351名儿童和相邻的5个小学的1 907名非辖区户口的流动儿童也开展了MV的应急接种。

2.3 其他措施

在流行期间托幼园所尽量取消公共性活动,减少各班儿童的接触,教室经常保持开窗通风,强调保育人员、儿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4 开展宣传,加强监测

为了及时发现苗头病例,我们要求该地区所有的托幼园所和小学加强晨午检,密切注视疫情,并在2周内实行每日报告。在学校和托幼园所用广播、宣传窗、黑板报的形式向学生宣传麻疹的危害和防治方法。

3 这次暴发原因分析

3.1 这次11例麻疹病例中,小苗苗幼儿园首例熊某为重庆市巴南区人,在4月下旬曾回老家。据调查该儿童家乡附近在4~5月份有麻疹报告病例。我们认为该园的另外2例麻疹的发生和熊某有直接的关系。

3.2 小博士发生的4例麻疹,均为区外儿童,免疫史不详。小太阳的1例麻疹为湖南人,也是于3月份随其父母来到大坪,我们调查该儿童在原户口所在地没有接受过麻疹疫苗的接种。

3.3 未入托的1例麻疹病例为四川人,亦无MV接种史。本区的1例病例因仅7月龄,按照国家免疫程序,不能接受MV的接种,另1例23岁本地患者,麻疹疫苗免疫史不详。

3.4 本次麻疹的流行,几乎都为没有接种麻疹疫苗者所引起。警示我们对流动儿童须加大管理力度,对没有明确接种史的对象,要及时补种,以预防麻疹的发生,遏制局部暴发。

4 讨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富余人力资源大量进入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根据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资料推算,我国流动人口共有5 349.97万人[1]。自计划免疫实施以来,麻疹发病率大为下降,且在发病年龄、流行周期、流行类型等方面都不同于疫苗使用前的流行病学典型特征。麻疹自然感染和人工免疫在GMT的阳转及免疫持久性方面存在着差距,也使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发生了改变[2]。

按照免疫程序接种MV疫苗是控制麻疹流行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未及时初种、漏种、原发性免疫失败和未接受复种等因素,易感人群的积聚,造成麻疹发生和流行成为必然。

流动儿童MV疫苗的接种率基于各种原因,往往低于常住儿童[3]。如何强化对流动儿童的有效管理,实为免疫规划工作进一步开展落实的关键。对新入托、入学的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和补种,消除免疫空白尤为必要。同时,可以适时开展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以形成免疫屏障,控制疾病,保护儿童。

本次麻疹流行,历时较长。没有在最短的时间里采取应急接种,这是以后工作中应该吸取的教训。控制麻疹需要建立完整、准确、有效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报告病例,制订相应的防治策略,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有关基层预防保健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CDC的应急处置能力,都显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张为民,李希如,叶礼,等.中国流动人口状况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1998,51(1):2-18.

[2]刁连东,徐爱强,冯子健,等.麻疹[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203-205.

流行病调查报告范文2

文章编号:1003-1383(2010)04-0476-02 中图分类号:R 512.91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0.04.055

百色市自1996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以来,HIV感染者及艾滋病 (AIDS) 患者呈逐年增长趋势[1],且有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HIV感染者已进入临床期,到医院就诊的一般人群中HIV检出率不断增加。我们对2009年百色市15家医疗机构一般就诊病人和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者中筛查HIV阳性报告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现将资料统计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统计分析资料来自2009年百色市15家医疗机构一般就诊病人和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者中初筛HIV阳性者共240例,其中男性155例,女性85例;年龄1~70岁;已婚169例,未婚27例,离丧7例,不明37例;壮族128例,汉族44例,其他少数民族68例。文化程度:初中以下67例,高中以上17例,不明156例。

2.方法 由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艾滋病慢性病科医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从病例记录中获取检测者的基本信息,记录到专用的艾滋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然后将自愿咨询名片留给住院医师,请其转介初筛阳性者在约定时间到CDC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室进一步咨询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生取初筛阳性血清回中心检验室进行复核,阳性再用免疫印迹法(WB)进行确认。

3.统计学方法 资料采用Excel软件录入统计分析。

结果

2009年医疗机构一般就诊病人和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者初筛报告HIV阳性240例,抗体确认阳性221例,阳性符合率92.08%。男性155例中抗体确认阳性146例,阳性符合率94.19%;女性85例中抗体确认阳性75例,阳性符合率88.24%,男、女HIV抗体确认阳性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67,P>0.05)。报告确认情况、人口学特征、检测原因、感染途经、临床症状等的检测阳性率和构成比等见表1~4。

讨论

1.统计结果显示,在医疗机构HIV初筛阳性报告中,百色市人民医院和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报告确认阳性构成比分别是54.75%和33.48%,确认符合率分别为100%和93.67%。各县级医院和市中心血站报告确认阳性构成比分别是5.88%和4.07%,确认符合率分别为68.42%和52.94%,确认符合率偏低,不利于临床用血安全,提醒我们必须加强措施,提高初筛水平,不能漏过任何一位可疑感染者。同时对于HIV初筛阳性病人,在告知结果时要谨慎,坚持转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确认阳性后告知。按照艾滋病检测程序完成检测前后咨询、确认、免疫细胞检测、转介抗病毒治疗等一系列“四免一关怀”政策支持。

2.在人口学特征统计中,确认阳性构成比主要是已婚占71.95%;壮族占56.11%;文化程度不明占64.71%;21~60岁年龄组占82.81%;职业分布广泛但农民比例达48.42%;地区分布以右江区比例较高占32.13%,市各县都有确认病例,以右江区为中心向周边县蔓延扩散的趋势。

3.筛查原因的统计中,住院病人筛查报告确认构成比例为76.92%,反映了艾滋病病毒感染从病毒携带者开始进入艾滋病病人阶段,与叶晟报道一致[2]。艾滋病病人的临床表现复杂多变,临床症状排在前三位的为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神经血管系统方面的症状,比例分别为20.81%、20.36%、9.85%,与郜桂菊道相似[3]。在医疗机构HIV筛查报告的感染者和病人中,以性途径感染比例最高达80.09%,与陈清报道结果相似[1]。

4.本统计指标中如婚姻、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传播途经等信息“不明”构成比依次为14.03%、25.34%、64.71%、21.72%、12.22%。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个案调查和随访追踪非常困难[4],现实很难对“不明”的病例信息进行进一步确认和补充,如果数据缺失严重将影响对流行情况的准确判断。

参考文献

[1]陈 清.65例AIDS患者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分析[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9,20(3):90.

[2]叶 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施“一对一”帮扶救助模式探讨[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9,20(6):53-54.

[3]郜桂菊,毛 羽,赵红心,等.257例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情况分析[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0,16(2):134-137.

流行病调查报告范文3

【摘要】有手足口病发生的村屯、乡镇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报告、早隔离”。防止出现重症病例。疾控中心定期编辑手足口病疫情信息简报,报送至市卫生局。将手足口病疫情信息向当地卫生院及时反馈。对患病儿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责任包保,由当地村医负责跟踪随访和卫生指导措施。村委会负责对患儿看管及落实患家家居环境消毒工作。

【关键词】手足口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010年4月27日,接到市医院网络直报,我市康大营镇出现1例手足口病病例。接到报告后,市疾控中心立即派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到市医院及康大营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康大营镇座落于我市北部,与磐石市接壤。该镇共有自然村17个,全镇人口14638人,7岁以下儿童930人。有三个幼儿园。此次疫情波及该乡5个村,当地两所幼儿园。

1流行病学调查

1.1首发病例情况:首例郭晶亮,男,3岁。住址: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北赵村1组。家长姓名:郭玉清 。发病日期:2010年4月24日。初诊日期:2010年4月25日。入院日期:2010年4月25日。所住医院:梅河口市医院。该患于4月30日痊愈出院。

该患者于2010年4月24日开始无明显诱因口腔颊粘膜、足背、手掌处出现红色斑疹,无发热。随即到市医院就诊。实验室检查:WBC:13.54×109;N:50.14%;L:41.24%。经市医院皮肤科、儿科、传染病科会诊诊断为手足口病。

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该患者于患病前10日内未与患手足口病患儿接触过,也未与其他幼儿近距离接触过,平时常到当地小卖店玩。该村与磐石市接壤,距离该市朝阳山镇仅7公里,村民常到该镇购买农用物资,该村儿童有10余名乘坐班车到该镇就学,据村民介绍,朝阳山镇手足口病疫情较严重。北赵村有一名学生在朝阳山镇上学曾患手足口病。很可能为在朝阳山镇就学的患病学生及隐性感染者将病毒传入康大营镇并经公共场所(幼儿园、小卖店)传播引起此次疫情。

在首发病例郭晶亮发病后一周该镇手足口病出现发病的高峰。从4月27日至5月18日,该镇陆续出现21例病例。北赵村二组、二道河村幼儿园7天内发病达5例以上,已构成聚集病例。市疾控中心对出现聚集病例的患儿采集便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1.2三种分布情况: 1、年龄分布;发病年龄集中在2-6岁。2、职业分布:散居儿童12例,幼托儿童9例。

男性发病14例,女性发病8例。3、地区分布:疫情波及全镇5个村,北赵村8例,前赵村4例,二道河村6例,康大营村2例,孟家沟村1例。

1.3康大营镇手足口病疫情传播链

1.4病原学检测情况:共采集4份便样送往通化市疾控中心,经检测3份为C0XA16阳性病例,阳性病例占75%。

2预防控制措施

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卫生局、疾控中心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 先后组织督导组多次到康大营镇对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直接将存在问题发聩到乡政府、市政府。疾控中心业务人员对当地村支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28人进行了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培训。

2.2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

①对全部个案进行流调,全面追踪密切接触者,并实施居家隔离措施。并对患家及当地小卖店进行终末消毒。立即对发生手足口病疫情的二道河幼儿园、红阳幼儿园停园两周。

②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包保、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对患病儿童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责任包保,由当地村医负责跟踪随访和卫生指导措施。村委会负责对患儿看管及落实患家家居环境消毒工作。

③加强宣传工作,以家庭为单位入户宣传,并通过当地广播进行宣传。将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宣传单发放到每户居民,告诫有手足口病疫情发生的村屯居民要减少聚集,特别是儿童要少到公共场所。

④加强对康大营镇及手足口病疫情发生村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垃圾、粪便用生石灰覆盖。

⑤控制疫情传播关口,对接送朝阳山小学及中学班车进行消毒,停运接送朝阳山幼托儿童。

流行病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牛肉汤;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12010年8月12日晚11时30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卫生局通知,称有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正在某医院急诊室治疗。接报后,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和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事发经过

        患者孙某某,男,45岁;患者仵某某,男,40岁左右。2人于2010年8月12日下午一同乘车到南阳,约20时左右,2人一同在车站路杏树庄前街刘记牛肉汤菜馆喝牛肉汤,后先后出现呼吸困难、头晕、恶心等症状,当时饭店老板建议打120急救电话,但2人认为可能是中暑,就到附近诊所诊治,在诊所内服用几粒霍香正气胶囊,但诊所医生觉得2人病情不像是中暑,建议到医院诊治,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某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但当时2人不愿去,后来大约在21时15分左右,2人又自行到该院急诊室治疗。

        2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2.1患者调查情况。

        2.1.1就餐情况:患者孙某某和仵某某2人当晚就餐食物均为10元熟牛肉(大约150g)和一碗牛肉汤(500g左右),并共同喝不到2瓶果啤。其中仵某某吃的比较快,没过几分钟,就说感觉不舒服,头晕,身体站不起来;等到孙某某把自己的牛肉汤喝完后,大概有10分钟左右,也感觉不舒服,头晕,恶心,并在饭店外吐了2次。食用当餐牛肉汤者还有多位(店主提供不出人数),没有类似病例报告。

        2.1.2患者临床症状和潜伏期:孙某某伴有恶心、呕吐、头晕、呼吸困难、口唇青紫、腹痛等症状。仵某某伴有头晕、腹痛、胸闷、呼吸困难、口唇青紫等症状,并晕厥一次。两人首发症状均为食用牛肉汤后10分钟左右。

        2.1.3治疗及用药情况:医生对2名患者的初步临床诊断为:“呼吸困难、青紫待查,亚硝酸盐?”。对患者仵某某首先进行了洗胃处理,随后用药物亚甲蓝和维c进行治疗;对患者孙某某进行导泻,并用药物亚甲蓝和维c进行治疗。经治疗,2名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严重后果。

        2.2样品采集情况:我中心受区卫生监督所委托,采集到该牛肉汤菜馆当餐熟牛肉、牛肉汤各1份;医院医生提供2名患者的呕吐物各1份,其中仵某某采集的是洗胃洗出的内容物。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和特效治疗效果,报验亚硝酸盐项目。

       3实验室检验结果

        采集的2份样品中,熟牛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下同)检测结果为10mg/kg;牛肉汤中亚硝酸盐检测结果为300mg/kg;仵某某的呕吐物中亚硝酸盐检测结果为1mg/kg;由于孙某某的呕吐物太少,无法进行检验。

        4初步分析

        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物质,是广泛用于食品加工业中的发色剂和防腐剂,可使腌制肉、鱼呈肉红色。如亚硝酸盐加入数量过多,或硝酸盐还原为亚硝酸盐,可引起中毒[1]。大剂量的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氧化血液中的血红蛋白为高铁血红蛋白,导致组织缺氧,引起肠原性青紫症,人体摄入0.2~0.5g即可引起中毒,3g即可致死[2]。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患者的临床症状、治疗用药和治疗效果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倾向于认为这是一起由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规定,亚硝酸钠或亚硝酸钾做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加工酱卤肉制品,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本次采集患者食用的熟牛肉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0mg/kg,不超标;牛肉汤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300 mg/kg,虽无明确卫生标准,但作为直接入口卤制肉汤类食品,认为可以参照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残留量卫生标准判定,属于严重超标。

        根据资料显示,亚硝酸盐中毒剂量为0.2 g ~0.5g。患者食用牛肉汤约500 g,则食入亚硝酸盐约150 mg;食用熟牛肉约150 g,则食入亚硝酸盐约1.5mg。患者总共食入亚硝酸盐量约为151.5mg,尚达不到中毒剂量。

        二是患者在医院诊治期间,均未做血液高铁血红蛋白测定,缺乏实验室诊断依据。

        但笔者认为,任何食物中毒都存在个体差异,即使达到中毒剂量也未必同食者都会发病。因此,无论是根据中毒症状,还是临床治疗,倾向认定为亚硝酸盐中毒不无道理。提示我们,在食物中毒判定实践中,不能仅靠有无共餐者群体发病而妄下结论,必须结合中毒者个体差异、临床特点、治疗效果、实验室检验等做出综合判定。  

        参考文献

        [1] 杨本兴,张玉超,梅振华.食品营养卫生与管理.郑州: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140-141

流行病调查报告范文5

一、传染病防治

(一)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要有专人分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处置霍乱、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腹泻病门诊(专桌)分布、人员构成等情况的调查,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专业人员,特别是腹泻门诊(专桌)的医务人员、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流行季节到来前,开展以“三管一灭”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对各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专桌)进行督导检查,做好人员、技术和物资的储备,进行疫情控制和救治应急演练。

1.霍乱防治工作

(1)严格疫情报告和管理制度,规范调查处理疫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4月20日至10月31日,实行霍乱疫情零病例周报告制度。对报告的霍乱疫情要按《霍乱防治手册》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疫情处理,迅速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彻底治疗病人和带菌者,开展环境消毒、杀虫和饮水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和疫区内的腹泻病人采便检验,落实疫区内预防性服药措施。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霍乱感染者个案调查表、暴发调查报告等资料并存档。

(2)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对霍乱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要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工作,区疾控中心在5-10月份,每月对可能污染的外环境及物品采样进行霍乱弧菌监测,阳性标本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

①水源监测:主要指海水、污水、河水等,每月不少于3个水点,每个水点每月采样一次,每次6份。

②食品监测:对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进行监测,如市售小海货、淡水鱼、凉拌菜、熟食品等,每月采样20份。

在6-9月份,选择2所酒店,每月监测两次,监测内容包括食物容器、食品、凉拌菜、海产品、制作加工场所及排污口污水等。发生霍乱疫情时,要采集10份可疑食品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3)加强对腹泻病门诊(专桌)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年全区腹泻病门诊(专桌)于4月20日-10月31日实行24小时开诊。在腹泻病门诊开诊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腹泻病门诊进行技术指导,使其完善急性肠道传染病应急机动队建设,应急队伍成员名单报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配备抢救治疗病人必要的药械及个人防护用品,区级医院腹泻门诊必须实行独立区域。各医院、卫生院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诊,各门诊医务、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腹泻病诊断、治疗、抢救、检验、疫情报告等相关业务知识,对就诊的腹泻病人用全省统一的腹泻病人登记薄进行登记,不得有任何漏项。各腹泻病门诊应备有检验所需快诊筛检试剂、细菌培养试剂,要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细菌培养分离数不低于腹泻病人的10%,霍乱快诊率必须达到100%,快诊阳性标本必须由检验人员或腹泻病门诊医务人员按要求封存,详细登记患者姓名、年龄、地址(详细现住址)后,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鉴定。

(4)重点地开展疫源检索

区疾病控制中心要按照省制订的“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范”,做好辖区内腹泻病门诊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特别要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的粪检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抽样检查。流行季节期间,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加强卫生检疫。

2.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版)》、《年省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年市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重点开展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危险因素分析、重症病例调查和聚集性疫情处置等工作,早部署、早行动,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1)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和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诊断标准,及时、规范、准确的报告疫情,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及时率和准确率要达到100%;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报告的审核、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区疾控中心、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普通病例和重症病例的流调、监测工作。建立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适时科学研判辖区的疫情形势,根据本辖区的疫情情况和预警分级,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2)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录入和常规标本采集工作。各监督疾控工作站接到病例报告或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报告病例后,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住院病例个案调查率应达到100%。聚集性病例调查处置率达100%;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信息上报达100%。在病例个案调查时,要详细了解一般情况、流行病学接触史、发病就诊过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因素等情况;对临床表现、临床检验项目及重症病例合并症等内容的结果,要及时与有关医院联系,从病历中提取,及时补充订正。流调时应逐一问卷调查,表格填写要工整、仔细,不得有漏项、缺项。所有个案调查表等要有专人负责,每天录入EPIDATA数据库,对录入过程中发现的信息缺失等问题,录入人员要及时反馈给调查人员进行修订和完善,每周二前汇总、上报前一周的个案调查数据库至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区疾控中心周三汇总上报市疾控中心。手足口病标本采集种类及要求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3)要及时、规范开展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规范标本采集,及时录入数据库,撰写调查报告。标本采集工作由各接诊医院负责,规范保存标本并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区疾控中心取样送市疾控中心。

(4)强化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防治技术水平。各单位要强化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网络直报等防控技术人员的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小学的教师和校医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一线岗位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控的能力。

(5)普及健康教育,提高防病知识。健康教育是手足口病防控的基础。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明白手足口病可知、可防、可治、可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病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加强督导检查,做好重点环节的防控工作。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小学、社区和农村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督导和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建立晨检、缺勤缺课登记等制度,落实消毒措施;督导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家长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教制度、晨检制度、手足口病转诊治疗登记制度;区疾控疾控中心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巡回指导。

3.其他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菌痢、伤寒(副伤寒)、轮状病毒腹泻及其他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和诊治,轻症病例以门诊对症治疗为主。对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症状或心血管症状等)应收住院,重点救治。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的监测工作,尤其是学校食堂、街头大排挡、乡镇管网自来水等的监测。

(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1.继续加强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密切注视呼吸发热病人的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呼吸发热病人监测报表。每年至少对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督导2次,记录完整。

2.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做好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发现和报告的疫情,及时进行核实,规范开展暴发调查处置和样本采集工作,分析流行特点和发生原因。

储备人禽流感应急检测的技术和物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人禽流感事件。开展人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现场调查和技术演练,为人禽流感疫情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3.继续做好重点呼吸道传染病和季节性流感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及时排查和管理人禽流感和SARS相关病例。

继续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的诊断、统计、报告、标本采集和保存、运送工作。区医院作为市级哨点医院,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工作,提高流感样病例监测的报告准确性和及时率。哨点医院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所需的物品和试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区疾控中心承担标本运送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4.做好人禽流感职业暴露人群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和环境标本采集工作。按照《市职业暴露人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区作为全市监测点之一,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5.主动和教育部门联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水痘、猩红热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监测系统,落实晨检和缺课登记制度。一旦学校出现发热、咳嗽、皮疹等相关症状聚集性发病现象,校内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人或兼职教师应主动向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报告。

区疾病控制中心接到学校报告后,立即会同辖区监督疾控工作站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确诊疫情后指导学校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同时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事件的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三)共患病防治工作

1.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

(1)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把出血热的主要危害和防治知识教给群众教育群众。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以免延误治疗。

(2)加强业务培训,区疾控中心和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作好基层疾病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充发挥基层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宣传等工作中的作用。

(3)强化疫情报告,防止漏报和迟报,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发现疫情,要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按时上报流行病学调查表。发现爆发和出现死亡病例,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2.狂犬病防治工作

由于我市近年来连续出现疫情,可疑狂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发病上升的危险加大。因此,必须加强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1)进一步扩大卫生宣传,要用多种形式,把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到居民,特别是农村群众。被咬伤或抓伤后要尽快到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发病。

(2)进一步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加露人群的登记、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及时掌握暴露数量,并按月上报。

(3)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大。

3.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

(1)继续贯彻执行《市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与街道畜牧部门的联系,摸清辖区牛、羊养殖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当地畜间疫情状况,加强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区今年将分别在重点牛、羊养殖单位抽取从事饲养、实验检测等重点人群50人,各采集血清2毫升,进行布病病原学监测。该项工作于9月上旬前完成。

(2)发现有牛羊或人感染情况,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对疫源地进行处理。各种调查资料要立即上报。

二、疫情管理

年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以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强化督导与技术指导为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规范,增强法制意识,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信息报告规范、及时、高效。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

1.严格执行信息审核制度,提高报告质量。

(1)认真审核,提高传染病疫情信息质量。

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审核制度,保证每天(工作日不少于4次,公休节假日不少于2次)对网络直报信息按照报告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监测,及时做好报告信息的核实和确认工作。每天上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必须各上网审核一次,除了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审核卡片之外,还要求每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每月、每年最后一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24:00之前的报告卡24:00之前必须审核。杜绝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不及时和审核不及时现象并尽量缩短从医生诊断到网络报告的时间间隔。

发现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白喉、黑热病、登革热、血吸虫病、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电话报告。

(2)继续规范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报告等工作。

传染病报告卡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对于报告信息不完整、有逻辑错误的传染病报告卡要随时进行核实、补充、订正。每日进行,删除重卡时保留首次就诊卡片,并将删除卡片的内容订正到保留卡片上,对发现外地报至本地的传染病报告卡为重卡时应当待卡片审核后再删除。及时对疑似病例进行确诊订正。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病例分类与分型报告要求报告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每日查看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公告栏,对相关工作要求做出安排部署和落实,并做好工作记录。

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报单位的门诊登记、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对、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等工作,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使相关科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衔接,以保证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和减少漏报。

(3)加强管理,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每月法定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率低于0.4%,未及时审核率低于0.2%,无重卡和县区零缺报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指数低于0.2%。各网络直报单位每月不得有零缺报情况。

2.加强信息分析利用,提高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预测水平。

(1)继续执行以周、月报和出现疫情暴发以日报的形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分析制度,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为决策服务。

(2)要充分利用网络直报系统信息,加强信息分析利用,通过浏览报告卡片,主动搜索报告病例的聚集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传染病暴发,特别是出现时间、空间等病例聚集时,要实时做出预警。市的传染病疫情应对处置阈值: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输入性病例单病种应对;一般传染病疫情同一单位一周内2例应对,区疾控中心在监测本辖区疫情动态的基础上,要结合市疾控提供的全市聚集病例信息,随时传送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以文字报告形式通过传真和电子文档(上传至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信息反馈中专题分析栏目)反馈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将对反馈信息进行评价,以提高处置水平。

(3)区疾控中心接到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发出的单病种预警信号后的2小时内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其他预警信号要于当日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对于确定为疑似事件的预警信号要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填报现场调查表。

3.稳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针对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新要求和新规定,要及时组织对责任报告人的培训,以保证我区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质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质量。区疾控中心将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人员业务例会,至少每季度1次。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检查。

根据卫监控字号“转发《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和《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日常督导记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月一督导,半年一考核制度。尤其对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率统计规则范围中的医疗机构如1个月内没有病例报告,则必须进行现场督导,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及时报卫生局,建议卫生局定期进行通报,以有效推动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

5.继续做好网络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加强报告系统的管理,直报网络系统管理员要加强与相关专病系统管理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用户权限管理,疫情数据保证实时备份,使用审批,保证数据安全,做好用户权限分配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所有用户的权限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要认真对每起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规范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撰写报告力求规范完整。事件信息的动态报告、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详细、全面、准确、严谨、及时,调查翔实全面,判定依据充分,级别划分准确,风险估计恰当。有关报告在上报区卫生局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市疾控中心。

流行病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