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范例6篇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范文1

2009年9月24日19:04分,怒江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云南省急性传染病防制科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09-183,标本编号4397,检出甲型H1N1阳性,州、县疾控中心领导立即分别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州民族中专进行通报。20∶22分州、县疾控中心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组、卫生检验组、消毒组专业技术人员14名前往民族中专开展工作。现将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怒江州民族中专位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六库镇向阳南路67号,共有教职工161人,在校学生1580人,校医4人,病例发生班级共有学生52人。9月21日上午9∶30分左右,该校校医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该校有流感样病例,接到报告后县疾控中心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人员前往采样、流调。22日州疾控中心派专人送样省疾控中心进行检验确诊。

1.1 病例情况:确诊病例李福梅为怒江州民族中专保师七班学生,女性,15岁, 2009年9月19日发病,9月20日首诊体温39.7℃,临床表现:咽痛、畏寒、咳嗽、咳痰、头痛、鼻塞、流涕打喷涕、肌肉酸痛。经校医给予病毒唑、清开灵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1.2 三间分布

1.2.1 人群分布:病例民族白族,性别女,年龄15岁。

1.2.2 空间分布:病例发生于怒江州民族中专。

1.2.3 时间分布:2009年9月19日发病。

2 现场处置措施

2.1 接到省急传科通知后,州县疾控中心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组及消杀组前往民族中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工作。流调组调查了该生同班同学42人、7天内密切接触者24人(10名同舍,其余班级8人,3名校医,1名军训教官,班主任),同时采取体温38℃以上学生咽试子样品6份。消杀组对该校宿舍及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消杀,共计消杀面积9500平方米。

2.2 确诊病例立即由州人民医院送往州公共卫生中心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进行重点医学观察。

3 结论

传染源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4 下一步工作建议

4.1 对李福梅同学所在班级学生未出现流感临床表现的进行医学随访;所在班级学生有流感临床表现的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4.2 学校内有发热、咽痛、咳嗽等流感样病例要及时与州公共卫生中心联系,及时转诊治疗。

4.3 认真开展学校晨、午检制度,每天下午4∶00前将晨午检情况报告泸水县疾控中心,对体温≥37.5℃伴有上述流感样症状者,要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4.4 学校每天要对食堂、厕所、教室、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等区域早晚各消毒一次。

4.5 组织开展学校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卫生死角。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范文2

2008年6月3日下午10时左右,接到哲觉镇卫生院电话报告,称该镇瓦竹小学有20多例学生出现发热、头痛、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随后又接到县教育局同样报告。6月4日上午7时,立即组织人员前往调查。

1 目的

通过对哲觉镇伤寒的调查,找到可疑流行因素,为尽快扑灭疫情和今后防治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2 数据来源

2.1 人口数据:来源哲觉镇政府统计部门。

2.2 学生数据:来源教辅站、学校。

2.3 病例数据:来源医疗救治点和县医院上报。

2.4 其他数据:来源个案调查。

3 方法

3.1 调查方法:对疫区水源和学校周边环境进行现场调查、对全部病例进行个案调查(部份病例严格按1:1病例对照研究方法进行对照调查)。

3.2、统计方法:数据用epidate录入,用epiinfo进行分析。

4 结果

4.1 基本情况:哲觉镇位于南面距县城98 KM,于云南宣威、会泽两县毗邻,辖4 片区26个村,9728户,41868人,全镇共24所学校,9054名学生。1个卫生院、26个村卫生室。病例所在的海田片区辖8个村,282户,12454人,7所学校1699名学生,病例所在的瓦竹小学和海田小学相距约18KM。

4.2 临床症状及治疗情况:成立了海田、瓦竹两个救治点,累计收治1017名病人,其中49名症状较重的患者转入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累计上报66例伤寒病例。

病例主要以发烧,头痛、腹痛、恶心为主,体温在38℃持续3天以上有21例,占病例总数的31.82%,体温在37.3℃-37.9℃有45例,占发病总数的68.18%。

4.3 实验室结果:省、地疾控中心共采集病例血液标本38份,大便标本14份,肛拭子14份,咽拭子14份。其中,上级部门返回血液检测结果30份(16份肥达氏结果阳性,14份阴性),14份大便标本未培养出伤寒沙门氏菌,其余标本无结果返回。

4.4 病例三间分布:

4.4.1 病例时间分布:

全镇共发病66例,5月31日出现首发病例,6月2日发病15例,出现发病的高峰,6月21日发病1例,以后无病例。

4.4.2 病例地区分布:海田小学发病12例,罹患率2.15%,四年级的罹患率较高为5.15%;瓦竹小学发病51例,罹患率12.11%,三年级较高为21.28%(详细见表1)。

4.4.3 病例年龄、性别、职业分布:年龄:发病最小年龄6岁,最大年龄30岁,高发年龄为9岁和11岁。性别:学生中男生发病34人,占发病总数的51.52%,罹患率6.37%,女生发病29例,占发病总数的48.48%,罹患率6.50%。 男女发病率性别比为1:1.02。职业:散居儿童1例,占发病总数的0.15%,成年人2例,占发病总数的0.30%,学生发病63例,占发病总数的99.55%(详见图3)。

5 现场调查结果

5.1 水源调查:对瓦竹小学和海田小学饮用水源进行调查,水源为地下泉水无被污染可能,饮用水源未进行消毒处理。

5.2 学生饮食习惯调查:

5.2.1 学生饮水习惯调查:多数学生在校饮水从家中带来,喝完后也喝学校自来水。学校周边饮用同一水源的村民有饮用生水习惯但无发病。

5.2.2 学生在校期间饮食调查:学生均在家吃饭后到校上课,部份学生带洋芋、饼干等食品到校中午食用,学校无食堂,不提供食物给学生。

5.2.3 学生在校期间饮食调查:学校门前有小摊贩出售冷饮、油炸土豆、小饼干等食品。其中销售冷饮食品中,有无任何标识的小饮料,货源来自云南宣威市。多数学生有购买这种小饮料的习惯。

5.2.4 流行因素调查:病例对照调查结果显示,食用小饮料者与不食用者有显著统计学差异,(OR=12.12X2=50.68,95%CI为5.59-27.90,P

6 讨论

伤寒是一经过消化道传播的疾病,与吃进食物的卫生情况有关,本次疫情发生经统计学分析与食用三无食品有关,病例症状较轻,实验室未培养出伤寒菌。只有肥大反应阳性而无伤寒杆菌的检出很难对此次疫情进行定性。

本次疫情的发生,政府和卫生部门反应迅速,短时间内将整过防控方案制定落实,强有力的政府主导和防控资金的投入,对控制疫情蔓延起了重要的作用。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范文3

摘 要 目的:通过调查活动,全面掌握我县各学校结核病疫情状扩散原因和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进一步开展好防控工作,切实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扩散和传播。方法:对20例学生、7例老师进行个案调查,掌握其流行病学个案详实情况,了解其在学校密切接触群体数量和接触的不同方式。针对27例师生所在学校密切接触的班级学生或同办公室的老师,开展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结果:本次调查显示,拜城县2013年1-8月各阶段散发病例数都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总病例数虽有上升趋势,但在发病状况看呈分散性,不属于聚集性扩散,从拜城县结核病整体发病状况来看属于正常散发病例。此外,6月底各学校学生陆续放假后,由于学生的流动性加大,在各种场合中有可能感染到结核杆菌,结核杆菌感染后潜伏期较长,感染者在身体状况不佳条件下发病,致使8月学生发病率稍高。7例患病老师中4例有结核病家族史,主要病原可能是在家庭中被传染。结论:通过本次调查活动,要求学校要加强领导,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学校医务室对结核病要提高警惕,在日常就诊中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应及时进行胸部X线检查;对有家庭肺结核接触史和PPD强阳性学生定期检查;对开学后的学生、老师进行体检时不能局限于简单的体格检查,应该开展规范性健康体检,争取肺结核患者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以便杜绝学校发生肺结核疫情传播和扩散。

关键词 老师 学生 活动性肺结核 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2013年1-4月拜城县发生11例学校师生肺结核病患者,其中老师4例,学生7例(涂阳3例),县疾控中心意识到学校疫情扩散情况的严重性,立即报告县卫生局、教育局,随即由两局联合印发拜卫疾控发[3013]13号《关于印发(拜城县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各学校依照《方案》要求加强防控工作,但到8月末学校师生患病数上升到27例,其中学生20例,老师7例(阳性6例)。学生患者中在本地学校上学11例、外地学校上学9例,7例老师均属本地学校在职老师。鉴于学校结核病上升趋势明显,县疾控中心立即成立专项调查工作小组,开展了一次相关学校结核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活动。

一般情况

2013年1-8月,全县在校教师、学生发生活动性肺结核27例,其中教师7例,痰涂片阳性2例;学生20例,痰涂片阳性4例。学生年龄10~22岁,老师年龄26~36岁,27例患者曾经接种过卡介苗6例(22.22%),有家族肺结核病史9例(33.33%)。

调查结果

发病时间分布:1月份学生4例,占师生发病总数的14.81%;2月份学生2例、老师1例,共3例,占师生发病总数的11.11%;3月份老师2例,占师生发病总数的7.41%;4月份学生2例,占师生总发病数的7.41%;5月份学生4例,占师生总发病数的14.81%;6月份学生发病2例、老师发病1例,占师生发病总数的11.11%;7月份学生发病1例、老师发病2例,占师生总发病数的11.11%;8月份学生5例,老师1例,占师生总发病数的22.22%。27例师生患者占全县同期总发病数的7.26%。

患者地区分布:根据我国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DOTS)规定和肺结核病人属地化管理原则,27例患者居住地分布在全县10个乡(镇)的16个自然村及城区的4个社区,患病师生就学和工作学校分布在24个不同的大、中、小学校,其中本地学校15所,外地学校9所,患者所在本地学校患病例均未超过2例。20例学生患者中居住地在农村12例(60%),居住地在城镇8例(40%)。20例学生患者中就读于城镇学校12例(60%);就读于农村学校8例(40%)。7例老师均属城镇居住人口,所工作学校在农村。

患者年龄分布:20例学生患者平均年龄16岁,其中≤10岁2例,占总病例的10%;11~15岁8例,占总病例的40%;16以上10例,占总病例的50%。7例老师患者年龄26~43岁,平均33岁。

患者性别分布:20例学生患者中男10例,女10例,各占学生患者的50%;7例老师患者中男4例,女3例,分别占老师总病例的57%和43%。

患者职业分布:27例患者中20例为学生,占总病例的74%,7例为老师,占总病例的26%。学生患者中,4例患者为小学生,占学生总病例的20%;11例患者为中学生,占学生总病例数的55%;5例患者为大学生,占学生总病例的25%。7例老师均为农村小学教师。

患者临床症状:参照2010年全国肺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工作症状调查。①咳嗽;②咳痰;③胸闷及气短;④血痰;⑤低热;⑥盗汗;⑦乏力;⑧食欲减退;⑨其他。27例患者中具有≥6个症状4例,占总病例的14.81%;具有5个症状3例,占总病例的11.11%;具有4个症状7例,占总病例的25.93%;具有3个症状9例,占总病例的33.33%;具有2个症状4例,占总病例的14.81%。

实验室检查:27例患者经X线胸部拍片检查均属Ⅲ型活动性肺结核,其中16例为两肺结核,占总病例的59.26%,11例单肺结核,占总病例的40.74%,肺部有空洞病灶1例(3.70%)。肺结核抗酸杆菌痰涂片染色检查6例阳性,其中学生4例、老师2例,占总病例的22.22%;21例阴性,学生16例、老师5例,占总病例的77.78%。见表1~表6。

分析讨论

拜城县2002年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以来,患者化疗药品是国家统一免费提供的板式组合药,均为成人药品,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牛肉汤;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12010年8月12日晚11时30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卫生局通知,称有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正在某医院急诊室治疗。接报后,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和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事发经过

患者孙某某,男,45岁;患者仵某某,男,40岁左右。2人于2010年8月12日下午一同乘车到南阳,约20时左右,2人一同在车站路杏树庄前街刘记牛肉汤菜馆喝牛肉汤,后先后出现呼吸困难、头晕、恶心等症状,当时饭店老板建议打120急救电话,但2人认为可能是中暑,就到附近诊所诊治,在诊所内服用几粒霍香正气胶囊,但诊所医生觉得2人病情不像是中暑,建议到医院诊治,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某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但当时2人不愿去,后来大约在21时15分左右,2人又自行到该院急诊室治疗。

2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2.1患者调查情况。

2.1.1就餐情况:患者孙某某和仵某某2人当晚就餐食物均为10元熟牛肉(大约150g)和一碗牛肉汤(500g左右),并共同喝不到2瓶果啤。其中仵某某吃的比较快,没过几分钟,就说感觉不舒服,头晕,身体站不起来;等到孙某某把自己的牛肉汤喝完后,大概有10分钟左右,也感觉不舒服,头晕,恶心,并在饭店外吐了2次。食用当餐牛肉汤者还有多位(店主提供不出人数),没有类似病例报告。

2.1.2患者临床症状和潜伏期:孙某某伴有恶心、呕吐、头晕、呼吸困难、口唇青紫、腹痛等症状。仵某某伴有头晕、腹痛、胸闷、呼吸困难、口唇青紫等症状,并晕厥一次。两人首发症状均为食用牛肉汤后10分钟左右。

2.1.3治疗及用药情况:医生对2名患者的初步临床诊断为:“呼吸困难、青紫待查,亚硝酸盐?”。对患者仵某某首先进行了洗胃处理,随后用药物亚甲蓝和维C进行治疗;对患者孙某某进行导泻,并用药物亚甲蓝和维C进行治疗。经治疗,2名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严重后果。

2.2样品采集情况:我中心受区卫生监督所委托,采集到该牛肉汤菜馆当餐熟牛肉、牛肉汤各1份;医院医生提供2名患者的呕吐物各1份,其中仵某某采集的是洗胃洗出的内容物。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和特效治疗效果,报验亚硝酸盐项目。

3实验室检验结果

采集的2份样品中,熟牛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下同)检测结果为10mg/kg;牛肉汤中亚硝酸盐检测结果为300mg/kg;仵某某的呕吐物中亚硝酸盐检测结果为1mg/kg;由于孙某某的呕吐物太少,无法进行检验。

4初步分析

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物质,是广泛用于食品加工业中的发色剂和防腐剂,可使腌制肉、鱼呈肉红色。如亚硝酸盐加入数量过多,或硝酸盐还原为亚硝酸盐,可引起中毒[1]。大剂量的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氧化血液中的血红蛋白为高铁血红蛋白,导致组织缺氧,引起肠原性青紫症,人体摄入0.2~0.5g即可引起中毒,3g即可致死[2]。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患者的临床症状、治疗用药和治疗效果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倾向于认为这是一起由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规定,亚硝酸钠或亚硝酸钾做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加工酱卤肉制品,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本次采集患者食用的熟牛肉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0mg/kg,不超标;牛肉汤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300 mg/kg,虽无明确卫生标准,但作为直接入口卤制肉汤类食品,认为可以参照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残留量卫生标准判定,属于严重超标。

根据资料显示,亚硝酸盐中毒剂量为0.2 g ~0.5g。患者食用牛肉汤约500 g,则食入亚硝酸盐约150 mg;食用熟牛肉约150 g,则食入亚硝酸盐约1.5mg。患者总共食入亚硝酸盐量约为151.5mg,尚达不到中毒剂量。

二是患者在医院诊治期间,均未做血液高铁血红蛋白测定,缺乏实验室诊断依据。

但笔者认为,任何食物中毒都存在个体差异,即使达到中毒剂量也未必同食者都会发病。因此,无论是根据中毒症状,还是临床治疗,倾向认定为亚硝酸盐中毒不无道理。提示我们,在食物中毒判定实践中,不能仅靠有无共餐者群体发病而妄下结论,必须结合中毒者个体差异、临床特点、治疗效果、实验室检验等做出综合判定。

参考文献

[1] 杨本兴,张玉超,梅振华.食品营养卫生与管理.郑州: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140-141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范文5

一、目的

1、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疫情处置的规范管理;

2、及时发现SARS、人禽流感病例;

3、及时发现其它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

二、病例定义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2006版“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详见附件2),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2、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两周内发生的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2例或2例以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有流行病学相关性是指病例发病前曾经共同居住、生活、工作、暴露于同一环境,或有过密切接触,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其它情况,具体判断需由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详细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或由疾病控制专业人员经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后予以判断。

三、工作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一)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要将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情况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

各级疾控机构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对病例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详见附件3),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调查时重点了解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主要包括:周围有无聚集性发病现象,有无相应的高危职业史(例如从事SARS-CoV检测、科研相关工作或可能暴露于动物和人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室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家禽人员及从事禽病防治的人员;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处置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人员;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诊治、护理人禽流感或SARS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医护人员等)、以及其他接触禽类或野生动物或暴露于这些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环境的情况等内容。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组织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追踪和医学观察。

县级疾控机构应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三)病例的会诊与排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应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并报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市(地)级专家组进行审核。县级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病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

市(地)级专家组会诊后,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应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并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最终审核。市(地)级专家组无法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专家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禽流感和SARS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在各级专家组会诊的基础上,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在发病后1个月内订正报告。

(四)病例管理

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病例收治入院,按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治疗。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立即将病人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

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诊治时,要采取基本个人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等)。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SARS、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者,须按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县级专家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后,仍不能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时,县级疾控机构和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尽快送至有条件的实验室,进行SARS和人禽流感病原检测。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集相关标本进行SARS、人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和血清标本等。如病人死亡,应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对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相关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应事先进行危害评估。若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要求,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进行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必要时,省级疾控机构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专家组会诊后已做出明确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

四、相关单位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辖区内的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组织督导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将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的调查资料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进行审核。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医疗机构

1、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治、排查工作。医务人员在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及其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现象;

2、医务人员在做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报告;医院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

3、对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应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4、负责对聚集性病例所在医院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医学观察及资料上报;

5、为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级专家组会诊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或院内感染控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及后续的订正报告;

7、协助疾控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8、负责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临床标本,并妥善保存,以备送检;

9、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疾控机构配合进行标本转运。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县(区)级疾控机构

(1)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

(3)指导医疗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采取隔离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指导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标本采集;

(5)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及时运送到有条件的市(地)级或省级实验室;

(6)及时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至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

(7)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

(8)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2、市(地)级疾控机构

(1)定期分析、汇总、上报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反馈监测结果;

(2)指导县级疾控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SARS、禽流感病毒(H5N1)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病原的相关检测;

(4)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3、省级疾控机构

(1)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并报告、反馈实验检测结果;

(2)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监测结果;

(3)定期对市(地)级和县级疾控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4)对全省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对省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

(2)指导、参与各省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调查和处理;

(3)对各省运送的标本或分离物进行相关检测或复核、鉴定;

(4)组织对全国监测系统的督导、检查和评价;

(5)对实验室网络进行考核和质量控制;

(6)建立、管理、维护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数据库;

(7)定期分析、汇总、反馈全国监测结果。

(四)卫生监督机构

按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对医疗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五、信息收集、分析与反馈

(一)信息收集内容

监测系统收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卡、个案调查表、会诊记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表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等。

(二)定期报告、反馈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应由医疗机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存档,根据需要将复印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及调查处理报告应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医院组织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记录的复印件应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病例标本送检表应由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