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例6篇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1

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赵光辉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专干李海涛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承担责任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

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企业,做好往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xx年至XX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地方:

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开展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地方:

重点抓好本年食品经营,加工企业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率为100%,每月开展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企业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地方:

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地方:

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

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频繁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地方:

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地方: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规定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预防为主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提高人群健康水平的关键,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对保护劳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在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免疫预防工作这个重要前提下,一是要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在财力与物力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给予相应的支持,逐步列入经济发展规划,使得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有强有力的后盾保证;二是要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管理和考核监测,而有效地落实这些重要的管理内容,就需要构建一个合理规范的平台,这个平台,笔者认为应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特征及预防性卫生工作的特点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将把发展城市卫生服务工作作为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完全依靠医院卫生模式的局限与弊病已现端倪,这种只依赖于医院从事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局限也越多地被从业人士所提及或探讨。尽管从完整的意义上来说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仅是一个初级模式,甚至有些粗放,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它可作为一种医院医疗服务模式的一种延伸或补充。随着医疗服务模式的转变,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形成相对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已成必然。这样,我们就能看到一个新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个中心,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半径、需求为导向,是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具有连续性、综合性、低成本、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卫生体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是一个有利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平台。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方法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更进一步搞好社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使社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完整化,提高社区儿童整体免疫水平,更好地预防和控制乃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成长[1],应充分掌握好社区实际情况,根据社区人群分布的特点,特别是流动人员的情况,拟定好社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1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及指标要求

2.1.1常规免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一、三、五为接种时间,1.5―2岁组百白破、麻苗加强在每次接种中进行,脊灰苗、白破、麻苗7岁组加强按麻疹项目要求进行,在接种时间之前注意通知超时没来接种儿童。

2.1.2乙肝疫苗的管理及接种实施要建立乙肝疫苗、注射器的专帐登记和使用核销制度,使用的数量与接种人次数相吻合,严格执行安全注射管理制度,统一回收、处理各接种点使用过的注射器材,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转录其他单位转移来的《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的接种信息;要及时掌握社区新出生儿童信息,进行访视并动员新出生儿童家长在孩子满月就前来中心建卡建证。

2.1.3麻疹项目工作继续按项目实施要求完善相关资料,主动与教育部门协调搞好各小学完成查验接种证及补种、补证工作,首针补种、补证率≥95%;全程接种率≥95%。

2.1.4卡证管理7岁以下儿童建卡率≥95%,本地户口儿童出生后1月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完成建卡建证,卡证吻合率100%,逐月依次填写登记,卡面保持清晰,项目填写完整。

2.1.5加强流动人口儿童登记管理、上报和接种7岁以下流动儿童建卡率≥95%,五苗单苗接种率≥95%,每年开展2次流动儿童调查及查漏补种活动,开展一次流动人口集聚地儿童接种抽样调查,做好外来流动儿童的登记管理、上报和接种工作〔2〕。

2.1.6定点接种:

2.1.6.1抓好和完善定点接种,对一年来定点接种质量、接种率进行认真评估,对定点接种点的设置是否合理进行分析。

2.1.6.2对定点接种点设施的投入,配置好相应物资。

2.1.6.3加强对定点接种人员的培训,接种要严格按照《计划免疫接种技术管理规程》进行操作。

2.1.6.4进一步搞好定点接种点的建设,按定点接种点实施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接种点逐步按预防接种门诊的要求达到定点实施规范的要求。

2.1.6.5按定点接种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按时两月上报接种成果报表。

2.1.7计免资料管理:

对上级印发的文件、计划、通知及各种资料做好收发登记。

掌握如下资料:(1)以社区为单位的总人口数、性别构成、零岁组月龄构成,0-7岁年龄构成;(2)行政区划及托幼资料;(3)社区防保网络人员分布;(4)接种器材帐目登记;(5)各种生物制品的领发登记;(6)每次冷链运转的接种成果报表;(7)疫情疫点调查处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计划针对疾病的个案登记资料;(8)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计划、文件、通知、总结、检查记录等资料;(9)完成上墙资料。2.1.8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具体指标要求:

2.1.8.1建卡率、建证率、卡证吻合率100%;

2.1.8.2出生儿童月内上卡率达100%;

2.1.8.6资料上报免疫规划科在接种完成后3天内将接种针次登记;月龄组报表在每单月的5号前上报,一年级儿童数定时上报,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在年初上报,工作总结、计免档案管理资料于每年2月底上报。

2.2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培训、宣传

2.2.1免疫规划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计免宣传,重点宣传乙肝疫苗接种,出墙报12期,计免宣传日(4月25日)在街头进行计免宣传咨询、下发宣传资料。

2.3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督导

按照分级督导的原则办事处督导组对社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全年督导4次以上,并作好相应的工作计划,督导后作好督导记录和总结。

2.4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监测

温度监测:在每月三次运转做好接种前后冷葳包内温度监测,每日监测两次(上午10时、下午4时),做好登记。

2.5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相关疾病的监测

2.5.1全社区卫生人员必须及时报告AFP病例(AFP病例又称为急性弛缓性麻痹,是指将所有15岁以下急性发生的肢体(或腹肌、颈肌)肌肉进行性弛缓性麻痹瘫痪病例称为AFP病例。),并协助区域疾控中心采集合格标本,收集病例资料。

2.5.2麻疹(1)疫情报告:发现疑似麻疹病例后,24小时内向区疾控中心报告传染病报告卡。(2)主动监测:每旬至少1次深入辖区进行麻疹主动监测。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实例情况

笔者的工作单位是在龙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面以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工作情况为例介绍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计划的实际工作,可以看到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完整实施细节,从而对此项工作真正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实际的认识。

2010年龙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40多位医务人员,社区管辖范围处于城郊结合部,人员流动大,居民居住地较为分散,一些社区居住人员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一些人还误认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这给开展了社区内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龙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市、区疫苗管理会议精神,做好疫苗接种各项管理工作。把好疫苗质量关,规范从南明区疾控进疫苗,加强内部专人管理,确保冷链及质量。做好计免日常散居儿童(有户籍、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包括通知、资料报表整理汇总上报。完成7岁以下儿童、周岁内儿童建卡率≥95%、“七苗”全程接种率≥95%,周岁内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率≥95%、及时率≥68%。

4.问题的探讨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一种以“预防为主”的思路作指导的,这是一种投入小,见效快,经济实用,覆盖而广大,受惠人群比例高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现今阶段下,依据国家开展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政策指导思想,对城市社区中开展卫生服务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医院为疾病的诊治更加系统化专业化时,将这种重复性、季节性的计划免疫的预防性工作从医院分离出来,放在地缘网络节点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了能够惠顾更多的人群外,还有易于控制管理的特点,更能适应于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要求〔3〕。当然,处于城市中心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有一定优势,会因居民的相对固定集中和人员素质高对医疗保健以及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理解与渴望而利于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而处于城郊结合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会因为那里的人群流动大,居住分散,以及流动人群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认识的误区而使得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开展遇到更大困难。我们的社区就经常在实际工作遇到过类似的问题。这些都是要在实际工作加以认真考虑和解决的。笔者认为,对此需不断加强宣传与引导工作,让各类人群都充分理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义,深入人心,才能做好此项工作。

另一方面,现在各大医院人满为患,除了病人对疾病治疗的需求增加外,更多是由于医院的资源配置出现了问题。笔者认为,作为医院来说,主要是应当承担起疾病的治疗、病人的康复等技术性强的关键性医疗任务,而应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此类重复性而且已成规范化程序化的工作交与相关机构完成。但是由于改革前的卫生体制模式的限制,有关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方面的工作却是由医院内的一个计划免疫科来完成。除了占据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外,一个计划免疫科来应对众多的需要计划免疫的人群,有些捉襟见肘,即使将若干医院的计划免疫科加在一起考虑,力量单薄的问题也是存在的。很显然,若干医院的计划免疫科的规模比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和的规模来说就小得多了。同时,在集约、幅射以及回访上,医院模式也不能与社区模式相比的。或许,从经济效益上来说,医院更愿意放弃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而专注于各种疾病的治疗。相比较面言,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一个由国家政策为导向的,以医疗免疫体系为后盾作技术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必就不能够胜任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笔者认为,如今我们的免疫规划工作已深入人心,方便群众,更好的服务群众。如果我们进一步地强化宣传和引导力度,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思维模式形成定式,让更多的人群在考虑儿童免疫时首先想到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而不像过去那样局限于考虑医院,以此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接纳与涵盖更多受益人群,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

当然,在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运作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模式也会有一些不足。比如:在疫苗的冷链接转运上、在疾病的监测上以及在受疫人群的数理统计分析工作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将有待于提高,这些都需要相关的计划免疫部门以及疾控给予相关的技术培训与支持,只是这些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不至于影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模式的建立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方志伟,陆超娣,武桂英等.健康信息系统对儿童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作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8(22).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3

为了能将今年的宣传工作深入实际,xx市采取了发放宣传单、横幅、宣传板面、设立咨询台、开展讲座、利用村医宣传等多种形式,并及时讲解传单的内容,大力宣传卫生政策及预防接种的好处,着重讲解传染病给日常生活带来的危害。

元宝区疾控中心在活动期间通过电子屏幕滚动字幕宣传了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程序和今年宣传主题,广泛宣传接种疫苗对于预防疾病的重要意义,并组织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走乡入户,深入人口密集地区、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预防接种工作相对薄弱的地方,加强对村级重点人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及时和全程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认识。各医疗接种单位采用在单位门口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板报、分发免疫规划宣传手册,并设立预防接种咨询台等形式,向儿童家长讲解有关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情况和疫苗相关知识,使家长对计划免疫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医务人员还深入辖区内的社区街道、托幼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将预防接种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关注预防接种工作,普及了免疫规划知识,营造了全社会参与支持的氛围。

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xx市办公室,创建国家卫生城市xx市办公室,xx市卫生局,xx市疾控中心,xx市卫生监督所,xx市中医院,xx市中心医院,大东卫生院,xx市妇幼保健院为主办单位分别在中医院大厅、中心医院大厅、新华街等地点开展以“接种疫苗,保障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共出动参与人员20人,设咨询台4处,出展板6块,标语4幅,现场咨询50人次,免费测量血压80人次,共发放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宣传单、小折页、小册子、小读本、健康教育处方等2000余份,多个大型电子屏幕反复播放宣传主题和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在现场采访并进行了新闻报道,受教育人数达2万余人次。

凤城市于3月26日在凤城市疾控中心会议室召开了由各镇预防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上,计划免疫科于风艳科长对计免宣传日宣传活动工作也做了详细安排,市疾控中心王庆忠主任作了总结发言,并对计划免疫宣传日宣传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得计划免疫宣传活动的开展得到了有力保障。宣传活动期间各镇预防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贴宣传标语48张,宣传板(墙)276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300余份,设立咨询台24处。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4

在这一个月当中,13亿中国人民经历了太多的悲怆和泪水、痛苦和感动。

大地震,摧毁了我们的家园,灾难过后,我们要在废墟上升起明天的希望。党中央、国务院在带领13亿同胞全力抗震救灾的同时,已经铺开了灾区重建的蓝图。

6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国家全面启动灾区重建规划工作,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决定,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已经成立。

6月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总指挥部第十六次会议,部署灾区恢复生产工作,讨论《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这次会议就抓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业生产、加快基础设施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等问题作了周密部署,会议要求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在深入论证、科学规划的同时,尽可能加快工作进度。

6月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规定:灾后恢复重建要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能力。

在此之前的5月15日,卫生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方案从疫情监测、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消毒处理、化学中毒预防和处理、尸体处理、心理危机干预等9方面指导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同时卫生部还组织制定了《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抗震救灾卫生监督工作指南》、《关于加强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等一系列工作预案和方案。

6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会上宣布:目前,大规模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绝大多数伤员得到妥善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全面展开,灾区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同时,毛群安还宣布,卫生部门在千方百计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继续做好灾区群众特别是重症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已经在科学规划灾区医疗卫生系统的重建工作。

毛群安说,灾区卫生系统的重建工作,将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优先安排灾区过渡期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尽快恢复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功能;安排卫生建筑规划专家,参与指导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工作。二是以县医院为基地开展技术指导和医疗服务,以巡回方式支持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形成地方医务人员为主、外援医务人员为辅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对县级防疫工作负责人开展培训,制定灾区卫生防疫中长期工作规划和部署。三是协商有关部门尽快规划安排做好灾区伤员的康复工作,安置需要长期住院护理的伤残人员。四是调整现有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布局,制定医疗卫生“省包县”对口支援分工方案,并作好医疗、防疫、卫生监督队伍同中央制定的恢复重建“对口支援”计划的衔接。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6

一、基本情况

__镇(中医院管辖)有5个社区、8个村委会,150个自然村,总户数9176户,总人口31742人,农业人口18478人;农村人均收入1257元,人均吃粮400公斤,15—49岁育龄妇女8554人,占总人口的26.95%;18—35岁育龄妇女数3939人,孕产妇463人,产妇333人,出生334人,活产332人,死胎死产2人。7岁以下儿童2247人(5岁以儿童1760人,3岁以儿童936人),占总人口的7.08%;0—15岁儿童4313人。预防保健人员26人,其中乡级3人,村级23人,共设有13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覆盖率为100%,全部为甲级村卫生室。

二、组织管理

年初,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20__年度防保工作计划,并召开了20__年度村医工作安排会议。会上,镇领导做了重要讲话,对村医工作做了一些要求和强调,防保科将各村的任务、指标下达到各村卫生室,连同百分计考评标准与村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合同书,并订有奖惩标准。半年对各村进行检查督导,并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年底严格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合同书的考评标准对所辖卫生室进行考评,并兑现奖惩。从行政上、业务上加强了村医的管理,提高了村医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一)培训、督导

一年来,围绕乡村一体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及预防、保健工作对在职卫生人员、村医进行培训,自办培训班4期,共培训232人次,其中中医院148人次,村医84人次;召开例会4期,参会人员共108人次。在镇政府、中医院领导的带领下,坚持每月1人次的下乡监督活动,全年共下乡监督96人次,318天。

(二)健康教育

围绕预防、保健、康复等,采取多渠道方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设立宣教室和咨询室,播放录象,在门诊、住院部走道显眼地方及病房粘贴宣传画、标语,门诊大厅有两块宣传板,每月定期出版报,各种卫生节日在街头人口集中地方设点宣传,制作展版,印发宣传材料,口头宣传及设有咨询电话。另外,辖区13所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课,村医上门宣传,育龄妇女轮换式学习科普连环画知识。一年来,共设点宣传11次,每次医务人员3人,共33人次,168期,粘贴标语60条,粘贴宣传画245张,制作展版11块,发放宣传材料20多种、26500份,医务人员宣传9928人次,接受咨询4372人次;会议培训4期,共培训120人次。18—35岁育龄妇女受教3373人次,孕产妇受教463人。新婚登记人员受教840人。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群众的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有所提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三)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

巩固乡村一体化管理取得的成果,辖区内13个村卫生室全部严格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三制、四有、七统一”开展工作,严格村卫生室值班、考勤制度,制定健全了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加强了赧场社区卫生室、白家寨村卫生室、香柏河村卫生室、横山村卫生室、杨梅山村卫生室、大坪子村卫生室、新寨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夯实村级卫生保健网,逐年解决村卫生室无业务用房、业务用房简陋的问题。继续实行防保人员对各村卫生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增强了防保人员和村医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巩固了“围产期保健保偿制”,建立了动员孕妇住院分娩奖惩制和费用包干制,有效提高了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了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消除了新生儿破伤风。今年对孕产妇管理突出的村卫生室给予了表彰奖励,共奖励金额4529元。

(四)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严格执行《龙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管理规定,设置了合管办并保证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了新农合的顺利运行;制订了《__镇新农合管理制度》,加强了新农合用药行为的监管。13个村卫生室均按时、按质进行报账制度,并分散、分批张榜公布报销比例及金额。补偿情况:20__年1至11月份,参合者总得到补偿14530人次,总补偿医疗基金1019141.49元,占可用医疗基金(1597482元)的63.80%。其中:门诊统筹补偿6173人次,补偿医疗基金36278.51元,占可用门诊统筹补偿基金(399370.50)的9.08%;门诊家庭账户补偿5625人次,补偿医疗基金44286.44元,占可用门诊补偿基金(399370.50)的11.09%【其中,慢性病门诊补偿1855人次,补偿慢性病基

金92355.79元,占可用慢性病补偿基金(79874.10元)的115.63%;】;住院补偿834人次,补偿住院基金829020.75元,占可用住院补偿基金(1118237.40)的74.14%;住院顺产分娩43人次,总住院医疗费用25800元,补偿住院医疗基金17200元,占可用住院基金1118237.40)的1.54%。可用医疗基金结余578340.56元。20__年度__镇参合率为93.11%(17201/18474),比去年下降2.84%(居民人口不得参与合作医疗)。

(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计划免疫:在计划免疫中,全镇以“计划免疫工作计划”为目标,着重建立完善计划免疫十本贻账,完成各项指标率,提高afp病例监测报告,做好脊灰强化免疫工作及计划外疫苗的接种工作。重点加强贫困边远山区及免疫空白地区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做好“乙肝疫苗”的接种工作。20__年共出生儿童321人,0—7岁儿童2302人,建卡2302人,建卡率100%;乙肝疫苗接种321人,接种率100%,及时接种309人,及时接种率为96.26%。20__年afp、麻疹病例、新生儿破伤风实行“旬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共监测上报36期。20__年共运转疫苗9次,其基础免疫接种率为:卡介苗99.43%,麻疹疫苗100%,百白破99.81%,脊灰疫苗99.81%,乙肝疫苗100%。五苗全程接种率99.43%。为巩固脊灰强化免疫,20__年1月进行了一轮强化免疫,应种1330人,0剂次儿童58人,实种1320人,服苗率99.25%.外地儿童应种79人,实种79人,0剂次儿童应种6人,0次剂儿童实种6人,服苗率100%,并进行了查漏补种工作。20__年6月至12月,积极做好二类疫苗“乙肝疫苗”的接种工作,通过中医院全体医务人及村医的共同努力,共接种乙肝疫苗(含村级)共2512人。为实现全国消灭麻疹承诺,于20__年11月对8月龄至14岁适龄儿童进行了麻疹强化免疫接种,应种数5284人,实种数5256人,接种率为99.47%。

2、疫情监测

在疫情监测上,继续坚持“重点地区、重点预防,重点疾病、重点防治,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的原则,严格监测“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流感样病例、禽流感零报告及日报告”。主动搜索afp病例。20__年3月18日云山小学学生发生一起水痘爆发,发病19人,疾控中心、中医院防保科及村卫生室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通过几天努力,疫情最终得到控制。20__年5月至6月进行“手足口病”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工作,共上报37期,未发现手足口病;20__年10月25日至今进行“登革热”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工作,共上报49期,未发现登革热疫情。20__年,__镇共发乙类传染病322例,发病率1014.43/十万,发病居首位的为肠道传染病,其次为性传播疾病,疫情报告率为100%,报告及时率为 98.1%。

在疫情监测上,严格按上级要求做到:有疫情报告各项制度,每季度有疫情分析,疫情自查总结,半年、年度疫情分析。20__年共进行疫情分析季度4期,半年分析1期,年度分析1期。按《龙陵县中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要求,积极做好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如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20__年共上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起。(包含一般食物中毒、药物中毒、菌子中毒) 3、疟疾防治

疟疾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全球基金疟疾项目》要求完成。20__年本地居民发热血检702人,血检完成率117%,流动人口涂片治疗 670人,完成率111.67%,血检村寨148个组,村寨覆盖率100%,预防服药630人,预防服药率210%,疟疾现症病人治疗15人,治疗率100%,休止期根治63人,根治率100%,病灶点处理63个,疟史访问 270人,访问率100%,病灶点处理270个,处理率100%。均为外源性病灶点。20__年,第五轮疟疾项目“氯伯喹”免费治疗间日疟共368人;act治疗pf 108人,浸泡蚊帐1037笼。20__年疟疾防治做到年头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过程有记录。且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季度也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数据资料做到一月一收一报,并按时上报县项目办各种报表及资料。20__年共上报疟疾报表21期,季报表7期,(分别为第五轮、第六轮)。严格“疟疾基金财务帐”管理,及时兑现疟疾项目款。

4、结核病防治

按照《结核病项目》要求,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转诊工作。20__年共转诊病人36例,规范、足量、全程对结核病病人实施治疗,共治疗肺结核病人11例,加强督导管理,共督导结核病病人11例,督导45次(其中有1人为自费服药),做到“三见面、三落实、五要求”。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做好结核病病人的督导及归口管理工作。

5、鼠疫防治工作

鼠疫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鼠疫控制应急方案》和“省、市、县鼠疫防治联防方案”,强化鼠疫“疫情三报”,坚持“零报告”制度,严防鼠间鼠疫的流行,杜绝人间鼠疫的发生。20__年度统一灭鼠2次,经费投入10500多元,受益人口20__0人。

6、死因监测工作

死因监测工作是20__年一项新开展的工作,主要进行辖区内的死亡信息收集,所有死亡个案必须全部上报,并建立各项工作制度,中医院做好培训及督导工作。做好质量控制。中医院各科室、全镇5个社区及8个村卫生室共监测上报死亡病例169人,死因报告率100%.网络直报169人,直报符合率92.22%;报告卡完整率93.41%,报告卡规范率90%,卡片与病史符合率91.21%;报告及时率90.80%,培训村医2期,积极做好下乡监督工作,共计下乡监督36次,撰写督导报告4期。

(六)妇幼卫生工作

1、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法规,搞好“围产期保健保偿”服务,巩固保健保偿服务取得的成果,20__年围产期应入保232人,实入保232人,入保率为100%。

2、“降消项目”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龙陵县“降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好“降消项目”工作,利用项目活动,加强了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巩固了三级防保网底建设,搞好怀孕妇女的摸底排查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危急孕产妇和危急儿童的转诊、急救运行机制,为“两个危急”转诊抢救疏通绿色通道,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收费政策,主动为贫困孕产妇办理救助资金,提高了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两个”死亡率。20__年度,__镇共办理贫困孕产妇救助卡128人,享受救助金86人,补助金额46720.84元;实行限价收费的40人。在中医院住院分娩的贫困孕产妇224人,补助金额151568元;实行限价收费的有91人,补助金额28758.18元。危急

孕产妇抢救1人,抢救成功1人,成功率为100%。

3、爱婴医院工作

继续巩固创建爱婴医院来取得的成果,大力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产妇母乳喂养,提高纯母乳喂养率。20__年度指导产妇母乳喂养332人,纯母乳喂养300人,纯母乳喂养率为90.36%。

4、“三监测、六管理”工作

全年共有孕产妇463人,产妇333人,活产332人,建卡322人,产检322人,有早孕检查277人,住院分娩300人,新法接生334人,产后访视322人,系统管理277人;高危孕产妇94人,管理94人,高危产妇68人,住院分娩68人,危急孕产妇抢救1人,抢救成功1人,无孕产妇死亡。7岁以下儿童2247人,保健管理1697人;3岁以下儿童936人,保健管理705人;5岁以下高危儿童113人,管理113人;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人数16人。新生儿死亡1人,婴儿死亡3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3人,无新生儿破伤风病例。

5、十三项妇幼卫生指标

20__年度无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率为3.01/00,婴儿死亡率为9.04/0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9.04/00,无新生儿破伤风死亡。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为96.99%,产前检查率为96.99%,新法接生率为10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0.36%,产后访视率96.9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83.43%,高危孕产妇管理率为10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100%。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为75.52%,3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为75.32%,5岁以下高危儿童管理率为100%, 儿童计划免疫(五苗)全程覆盖率为100%;4个月以下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为90.36%(300/332);低体重出生率为1.20%(4/332),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4.82%(16/332)。培训合格率为100%;妇女健康教育率为85.63%(3373/3939)。

6、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妇幼卫生的痕迹资料的归类整理,建立健全了乡村两级信息资料档案,准确及时上报和反馈妇幼卫生院信息。今年上报妇幼卫生信息12期,健全乡级3本8种台帐、村级2本5种台帐,确保县、乡、三级数据上一致,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达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七)艾滋病防治工作

按照县对乡镇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要求,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标本兼治,并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并进行监测。20__年,__镇共监测1362人,其中孕产妇监测522人,完成任务400的130.5%;新婚保健人员婚前保健监测840人,完成任务数550人的152.73%,共随访hiv/aids 6人,筛查出hiv感染者3例。实施母婴阻断0人,发放安全套200盒,20__年镇村两级共出艾滋病宣传栏期84期,发放防治艾滋病宣传资料 6000多份,受益人口5000多人。20__年__镇对防治艾滋病家庭贫困人员及艾滋病孤儿共计17人,救助金补助14700元。

(八)其它工作

积极完成上级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及参加各种会议。20__年到上级培训 8次,培训村级14次,接受上级督导 8次;驾驶员体检524人次。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健康教育范围不广,力度不够,群众文化素质偏低,影响妇幼卫生工作的开展。

2、个别村医业务素质偏低,积极性不强,村卫生室发展不平衡。

3、防保经费严重短缺,村医不能得到及时的强化培训,卫生室设备、器材陈旧老化。

4、预防艾滋病母婴阻断经费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足。

(二)建议

1、加强村医的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村医责任心及业务水平。

2、加强健教宣传,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