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工作计划范例6篇

社区工作者工作计划

社区工作者工作计划范文1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多种。社区是具有某种互动关系的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在一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人群形成的共同体及其活动区域。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村社区平安志愿者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村社区平安志愿者工作计划1

我居委会紧紧围绕办事处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中心工作,加压奋进,努力工作,在各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领导的肯定。20xx年将至,为了新一年各项工作的开展,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拓宽党建工作思路,打牢基础建设年内新建党员服务站,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以此为载体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支部,居委会网络平台,利用基层平台公开公示两委会动态,征求居民对社区的意见。

二、健全组织,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具体,任务明确。

三、继续做好社区民政、残联、老龄工作,对社区的困群体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对社区的弱势群体老年人做好政策福利的办理,全心全意做好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开展一帮一扶助活动,定期走访慰问。认真学习领会拥军爱民与拥军爱民文件和精神,关心军属,定时定期走访。

四、做好计划生育、妇联工作以宣传教育为先导,让居民们清醒地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做好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统计,准确掌握育龄妇女的底数,及时上报信息,对重点人及时入户查访孕检,送具上门、

五、根据居民的需求和社区的能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有针对性的开展特色活动。在社区内多挖掘文艺骨干,为社区文艺活动的开展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多方面地丰富社区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发挥社区志愿者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区开展宣传工作,推动移风易俗,坚决扫除各种歪风邪气,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配合办事处综合治理中心,做好社区综合治理工作1、建立健全社区各项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居委会的职能作用,深入居民,为大家解决疑难问题。2、利用条幅、板报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坚持"提高认识、教育为先、严厉打击、全员收戒、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推进"无毒社区"工作顺利完成。3、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调查、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了规范有序。4、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无赴区级及区级以上集体上访。

七、加大社区的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在社区内对不同的人群进行不同的教育,大力宣传社区内禁止乱推乱放,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提高居民爱护环境的意识,自觉维护区环境。八、劳动保障工作1、深入居民,充分了解和掌握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意向。2、积极跑企业、找岗位,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提高就业率,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

九、统计工作积极配合街统计办的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按照要求认真填表,确保数字真实有效。

十、每月向党政办提供信息,及时反映本部门工作。

村社区平安志愿者工作计划2

一、脚踏实地、但求成效。

1、继续强化班子学习氛围,提增社区工作者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继续强化班子快乐氛围;让每个社区工作者在工作成效中体验自身价值的愉悦;继续倡导弹性工作机制,使社区工作者的每天8小时发挥的能量,从而有效维系社区每天开门13个小时。

2、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完成各条线工作任务,并可能地做出特色、做出亮点,做出“示范社区”应有的示范效应。

3、认真处置社区各类矛盾,尽可能满足居民各类需求。强化接待、走访等掌握民情机制,不断关注、研究、解决社区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

4、运用“服务同盟会热线”平台,打造社区居民十分钟便民圈,努力实现居民足吧出户,一个电话就能OK诸多需求的格局。对“服务同盟会热线”进行价格、质量、满意度的跟踪监督,以此确保“热线”服务的高质量。

5、做实事是硬道理!希望能够在20_年争取到区村改造的实事工程。与此同时,我们将在完善外来人口信息采集的基础上,经常性组织人手,督查车库住人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情况,并强化社区教育功能,不拘形式地引导外来人口尽快和本地居民形成健康、快乐的和谐关系。另外,尽力解决65幢路面低洼问题,72幢、59幢墙角卫生问题,以及其它路面低洼问题,尽力解决树高叶茂等绿化问题。

6、开辟苏州商场的就业渠道。可能筹集岗位,引导社区失业人员合理就业、迁就就业,把金融危机在社区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营造社区快乐气氛、增添居民幸福指数。

1、继续做大、做实、做活“居民会客厅”,保证社区活动室大门敞开13小时;继续鼓励、支持居民到社区活动室举办生日、婚嫁等庆祝活动;继续为喜欢AA制的群体提供聚会场所和硬件设施;继续为居民的互动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继续做大、做实、做活“幸福联盟”30个团队。尽可能争取区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幸福联盟”30个团队提供硬件乃至资金的支持。合理安排社区内外活动的场所和时间,让“幸福联盟”团队每个成员的笑声充斥社区。

3、在保障社区居民经常性、多样性、规模化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型比赛、表演等活动,并通过活动,继续强化“以社区荣而荣”的公共精神,继续强化志愿者队伍的奉献功能,共同为现代化社区添砖加瓦。

4、尽可能引导居民互动。每季度最起码组织一次远距离旅游活动,并经常性鼓励、支持居民自发的近郊旅游活动。

三、发挥示范社区的示范作用,争当全国社区发展的排头兵。以互动为先导、以管理和服务为基础、以信息传播为手段,打造全国一流社区。

2、打造网、QQ群、电子信息屏一主二辅的数字化体系,通过该体系,丰富居民e生活,也为上班族提供与居委会、与邻居之间的互动平台。

3、培育“草根”领袖和“草根”文化,将社区奇人轶事、百姓喜怒哀乐规模、形象、生动地展现在网,让全国人民都能知晓、了解、并羡慕百姓的幸福生活。

4、培养网管理人才。培育社区形象使者,以形象使者的接待,交流、发言,来提增本社区的现代化

5、重视网站和苏州新闻媒体的共振作用。继续加强与合作,使社区工作取得社区实际效应的同时也取得社会成效。

6、及时总结工作得失、提增工作理念、修正工作思路。

村社区平安志愿者工作计划3

社区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指导下,在辖单位及居民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通过全体社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社区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并完成20_年各项考核任务。在新的一年中,我社区将再接再励,力争使社区工作的各方面都更上一层楼,现将我社区20_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思路总结如下:

一、抓好社区党组织建设

1、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_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领导水平。在社区建设中,紧密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使社区居委会紧密团结在社区党组织周围,带动社区干部以坚定的信念、饱满的热情,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立足本职,一心为民,坚持每周二政治学习制度和社区例会制度。社区党支部结合当前形势,用先进的理论思想激励每一位社区干部,奋发向上,努力工作;用严格的制度约束每一位党员,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团结协作,增强凝聚力。

2、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每周二政治学习制度和社区例会制度,做好党员干部培训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各种专题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_届_中全会精神,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党的重大战略部署。对社区干部进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城市管理、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举办公文写作、计算机操作、信息报送技巧等知识竞赛。不断提高他们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素质。

二、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全面发展

1、社区环境卫生

搞好社区的环境和卫生,是一项合民心、顺民意、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也是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塑造社区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我社区把环境卫生当作社区工作的重头戏来抓。我社区将专门设立工作领导组,合理制定宣传方案,有组织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并派专人负责市容环卫工作,对违反市容环境的行为起监督作用,努力营造“人人爱护社区、个个维护环境”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环境优美、整洁的新型社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继续完善“靓丽星期五”工作机制。加强辖区日常生活垃圾、冬季积雪积冰的清扫清运工作,积极争取政府投入,加强社区卫生设施建设。

2、社区治安

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建设和谐社区以及保证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我社区将在综合治理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工夫制定有效措施,建立社区治安防火墙,组建社区巡逻队,定期对居民小区进行巡查。建立由社区干部、党员、楼栋长、居民代表、爱国宗教人士等组成的社会治安信息员队伍,形成覆盖社区全体居民的社会治安信息网络,健全社情民意定期报告制度和汇集分析制度。

3、社区文化建设

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今年我社区计划继续扩大对社区平安文化艺术团队成员的招募,将更多人才吸纳到社区文艺队伍中来,在社区建设配套文化活动中心和居民健身设施。培养一批社区文体骨干和专业文艺人才,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活动。

4、社区综合服务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居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会工作是我们社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最终目的。我社区建立和完善各种服务制度和社会体系,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以广泛服务居民为宗旨,以为老弱服务、助残帮困服务为侧重点多方位地开展工作。

搭建全方位、广覆盖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着重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社区班子建设

多年的社区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加强班子建设十分重要。我社区在本着人尽其才,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工,使每个社区干部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在工作中尽量做到分工不分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并形成互相帮助,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对社区各种制度进行不断的规范和完善,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在201_年的工作中,我们还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十_大”会议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扬“团结、奉献、争优、创新”的兴华精神,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以共创和谐为目标。努力使社区的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居民营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在新的一年里,社区全体成员一定团结一致,按照201_年工作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力足本职,做好各项工作,为广大居民多办好事、实事,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村社区平安志愿者工作计划4

根据上级精神和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平安___”建设,广泛发动广大家庭积极参与“平安家庭”活动,结合我镇实际,制度创建“平安家庭”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上级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村党员、小组长的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1、增强五个意识:增强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健康文明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

2、营造“五个环境”: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优美文明的居住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3、做到“四防”: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

4、实现“四无”:无涉毒、无、无暴力、无犯罪。

5、达到“四个更加”:家庭成员更加充满活力,家庭关系更加和睦美满,社区邻里更加文明融洽,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三、工作职责

1、妇女组织在社区要为弱势群体和贫困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和公益服务;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断深化“珍爱生命,不让毒品进我家”等多项活动利用板报等多种宣传形式,面向社区、村家庭和妇女,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和村民的家庭法制观念,家庭道德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2、社区、村要加大青少年禁毒教育、青少年维权中心的建设力量,依托社区、村青少年法律学校等阵地,加强社区、村志愿者队伍建设,与分管计生工和的主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有不良行为的闲散少年、留守儿童、吸毒人员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救助和管理工作。

3、社区、村民政要做好收养登记和拥军优属工作,落实对孤寡、残疾人、精神病人和低保人群的扶贫帮困措施,切实贯彻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上。

4、计生主任要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发挥社区、村人口计生学校阵地作用,大力宣传计生法律法规,提供科学的卫生知识,促进家庭成员提高健康意识;全面深化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出生缺陷干预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等。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建立相关的婚育档案,提供生殖健康检查等各项计生服务。深入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一是以活动为载体,突出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每年“三八”妇女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等特殊纪念日进行集中宣传教育,将创建活动具体化、形象化、通俗化。

二是建立志愿者队伍,以志愿者为依托,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维权志愿者、群众自治组织等力量对广大家庭成员展法治宣传和“平安家庭”创建的教育。

三是以积极正面的舆论为导向,大力开展社区、村宣传。充分运用橱窗、板报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便家庭成员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自觉认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丰富创建内涵

一是以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质为重点,以“__”普法活动为契机,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深入开展家庭学法活动,形成“家家学”,法律进万家;“家家议”,以案释法律;“家家做”,用法维权益;“家家评”,争做守法好公民的良好局面。

二是以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为重点,不断丰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内涵,大力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地、夫妻和睦、敬老爱幼、邻里团结,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保种矛盾,拒绝黄、赌、毒、暴、邪等不良现象对家庭的侵蚀和影响,用家庭的和谐文明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三是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实施“家教知识进家庭”工程。以家长学校为依托,引导广大家长学习家庭教育新知识,进一步提高家教水平,特别是要针对问题家庭、贫困家庭、流动众人口家庭的特殊性,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帮扶和救助等工作,努力防控和杜绝家庭不安全隐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把“平安家庭”创建与“五好文明家庭”、“无毒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社区”、“零家庭暴力社区”等结合起来,与开展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不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村社区平安志愿者工作计划5

为了认真做好20__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给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心全科团队实际工作情况,现制定20__年全科团队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全科团队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0__年,中心全科团队要严格执行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意识,发扬刘毅等先进人物不怕苦不怕累,乐于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率。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深入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和“三基三严”学习,形成“爱学习、比业务、争先进、创先进”的好氛围。继续中医适宜技术的培训,使每个全科医师都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中医知识为社区居民诊治常见病多发病。

三、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继续以高血压、2型糖尿病、孕产妇、0-6岁儿童、老年人、重性精神病患者为重点,积极主动按时开展上门随访,为重点人群进行健康体检、疾病咨询、药物治疗指导、不良生活方式干预、母乳喂养宣传、计划生育指导。同时,为本责任区内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常住居民建档,及时完善和更新责任区内居民健康档案,并及时进行电子档案的建立。

四、做好基本医疗服务

在做好门诊基本医疗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康复病区的建设。并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本着合理、方便、互助、合作的原则,开展家庭病床服务,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五、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社区工作者工作计划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实现“两个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提高居民综合素质、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社会为目标,围绕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生育质量、生命质量,为家庭成员提供面向生命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提高家庭幸福指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使居住在区的群众共建、共享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目标。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转型发展为突破口,以提高家庭幸福指数和家庭发展力为重点,探索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支持、专家指导、志愿者参与”的长效服务管理机制。通过五年努力,达到“五个一”的总体目标。一是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一个运转协调、管理有序、服务有力的体系;二是树立一批诚信、互助、友爱的邻里和健康向上、安定团结的和谐社区;三是形成一个服务渠道畅通、援助内容丰富、受益人群广泛的救助保障网络;四是组建一支想服务、能服务、会服务的人口家庭志愿者服务团队;五是健全一批社区服务组织,有序发展民间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支持、参与力量。最终,使“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深入人心,在全区营造出人口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和谐、社区安定有序的良好氛围和基本完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格局。将通过点、线、面——服务、教育、宣传立体交叉三条路径和一个网络实现目标。一是咨询指导。通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咨询、互动交流,由解决个案问题入手帮助群众培养良好的身心素质。二是教育引导。在全区广泛开设“人口家庭”大讲堂,定期请专家讲授科学知识,传播先进理念,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让先进文化和理念内化为群众的自觉行为。三是宣传倡导。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氛围,让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深入人心。与之相应,宣传、计生、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共同组建的宣传、教育、服务网,涵盖全人口和生命全周期,在全区搭建起一个多维立体的工作网络,实现宣传舆论的倡导和工作格局的构架。

(二)工作重点。利用五年时间在全区62个社区全面落实“家佳推进计划”。将“家佳推进计划”这一载体功能放大,在健康指导、心理援助等方面形成具有区特色的优势项目和亮点工作。以社区为阵地,以建设专业志愿者队伍为基础,以家庭建设为切入点,以人口和家庭的身心健康促进为突破口,以婚姻家庭心理调适、青少年教育、空巢老人身心保健等相关内容为专题,以“美家佳园”为阵地,落实好我区“家佳推进计划”系列活动的年度工作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组织、调研宣传(2011年)。

1.区政府成立“家佳推进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人口与计生委牵头,宣传、卫生、教育、民政、人事、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个项目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办。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形成合力。

2.成立由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组成的专家团队,负责对项目计划进行论证,确定实施方案。

3.组建心理咨询师督导团队,负责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督导方案及心理干预评估计划和实施办法。

4.拟组建心理援助志愿者队伍,志愿者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开展服务。

具体实施:一是确定人选。通过推荐、筛选,每个社区至少配备2至3名心理志愿者人选。二是组织培训。按照专家团制订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对志愿者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三是成立团队。每一阶段培训任务完成之后,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居民情况,组建适合于服务本辖区居民群众的心理援助服务团队。团队在专家指导下开展咨询服务。各街定期组织各团队进行“案例”分析,区计生委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案例”督导。

通过以上组织的建立,努力形成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人口计生委协调、相关部门合作、专家指导、志愿者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5.摸清底数,分类登记。在全区范围内对“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单亲家庭”、“重组家庭”、“新婚家庭”、“空巢家庭”、“新市民家庭”七大类型进行调查核实,摸清底数,分类登记,为分类服务指导奠定基础。

6.创新宣传形式,发挥宣传先导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围绕婚育文明、性别平等、生殖健康、家庭幸福等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采取大课堂与小课堂相结合、全面普及与专题深入相结合、专家讲座与咨询服务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7.“家佳推进计划”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交融。将传统的家庭随访内容增添新内涵,范围扩大至单亲家庭和空巢家庭等。尝试在社区建立“美家佳园”人口家庭社区服务宣传阵地,形成“全区建设,一街一品,一社一特”的发展格局。

(二)试点启动,凸显特色(2012年)。

1.各街确定试点社区。社区对目标人群进行分类、分组。设置婴幼儿、青少年、新婚、计划怀孕、怀孕、新出生、更年期、老年8个服务模块,根据社区不同需求,将心理干预目标人群分为老年组、中年组、更年期妇女组、青年组、少年儿童家长组、青年家长组等。

2.将人口心理援助作为特色工作加以强化。在试点社区进行目标人群心理援助实践,总结、编写适合社区心理工作的教材。

制定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计划。根据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针对性的制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的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将心理援助和“美家佳园”阵地建设的试点经验推广到30%的社区,打造一批示范社区。

3.围绕主题开展服务。以“健康宝宝与家庭发展”为主题,开展准妈妈、孕期和婴幼儿早期教育心理卫生干预工作。开展生殖健康保健和心理咨询服务,使其掌握必要的生理、心理卫生知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方法,缓解精神、心理等方面的压力,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三)巩固成果、拓展服务(2013年)。

1.巩固项目成果,扩大咨询服务、心理援助受益面。各街将试点经验扩大,以前期成功的经验模式在新开展咨询服务和心理援助工作的社区进行推广应用,60%至70%社区建有“美家佳园”人口计生阵地。

2.形成三级心理援助网络。区计划生育分中心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完善心理咨询室面向社会服务的功能;街服务中心计生干部接受专业心理咨询培训,能够完成心理咨询的接待、转介工作;在成熟社区的“美家佳园”设立心理咨询室,社区主任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3.以“快乐青春与家庭未来”为主题,巩固区“青春健康教育”成果,继续面向学校、社区,发挥区青年网络作用和同伴教育的优势,积极开展青少年生理、心理、性与生殖健康相关知识普及活动,促进青少年“青春快乐,健康成长”。

(四)全面推进,形成氛围(2014年)。

1.“家佳推进计划”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交融的服务管理格局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占主导地位,80%以上社区建成“美家佳园”阵地。

2.拥有一批具有专业技术服务水平的“生殖健康技术指导者”、“心理援助志愿者”、“家庭幸福关怀使者”队伍,为健康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提供支持和帮助。

3.依托社区开展心理咨询形成规范。经过专业培训的社区志愿者能够为有心理疾患的人提供明确方便的康复渠道,能够进行一般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

4.围绕“尊老敬老与家庭教育”的主题,针对弱势群体开展关怀行动。对社区中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家庭和家庭成员开展关怀活动,重点在经济困难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中开展心理上的援助和经济上的结对帮扶活动,使这些家庭感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五)总结经验,形成体系(2015年)。

2015年“家佳推进计划”与“区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同时终结,“家佳推进计划”作为区“十二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将完成区、街、社区三级为社区家庭成员提供面向生命全程指导服务的网络体系建设,居民不出门或不出社区就能得到家庭及家庭成员所需要的生理、心理、等咨询指导,不出社区就能了解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制度。一个互相关心、互相信任、真诚友好的人际关系环境;一个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一个安定有序,舒适和谐的社区环境将在区展现。

以“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为主题,做好区“家佳推进计划”五年发展成果的总结工作,适时以动静结合的形式进行创建成果的展示,完成一部电视片,出版一部案例集,推出一批和谐幸福家庭的好典型,表彰一批在“家佳推进计划”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典型。实现“美家佳园”阵地在各社区的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加强经费保障,合力推进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建立工作机制。区人口和计生委作为“家佳推进计划”的牵头单位,要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产品,逐步扩大“家佳推进计划”覆盖范围,使广大家庭普遍受益。要在实行科学管理上下功夫,合理安排服务流程,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和服务信息反馈制度。各社区要在摸底分类的基础上,建立家庭服务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了解和掌握服务即时信息,用信息引导服务,将服务绩效纳入工作业绩的考核。

社区工作者工作计划范文3

开展社区工作,社区工作者需要和工作社区各类成员进行直接接触,建立初步关系。在大学生宿舍文化的建设过程的当中,教育管理工作者要做到“服务育人”,就必须深入到学生宿舍的实际。大学生宿舍一般比较集中,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条例,作息时间比较一致。而“90后”大学生也更愿意争取包括宿舍权益在内的自身权益,因此也有与教育管理工作者交流的迫切性。这些都有利于教育管理工作者建立专业关系。

(二)收集相关资料。

社区工作的目标是协助社区居民解决问题。这要求社区工作者能够全面地、多渠道地进行社会调查。大学教育管理工作者具有许多与学生群体亲近的优势。比如,他们对大学生宿舍的物质、制度情况比较了解,能够掌握大学生的家庭状况与学生分布的第一手资料,可以利用学生干部、社团等人员机构等来开展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当然,这些优势的体现,也需要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

(三)制定行动计划。

为了使大学生宿舍文化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建设,可制定整体计划与具体计划。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整体计划,应该是设计宿舍文化建设全局发展的计划。而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具体计划,则是针对宿舍文化建设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的局部方案。二者是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偏废。

(四)开展社区行动。

成功的开展社区行动,这要求社区工作者从事方方面面的社区行动。大学教育管理工作者在开展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时,同样需要重视方方面面的工作,才能够使得宿舍文化建设按照之前既定的计划顺利的实施。由于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特殊性,大学教育管理工作者可以依据宿舍文化建设的各个层面,同时结合“90后”大学生宿舍文化现状,来决定如何采取恰当的措施。

(五)评估工作成效。

社区工作者工作计划范文4

我们*社区现有常住人口人,育龄妇女人,已婚育龄妇女人,现有常住流入人口54人,流出人口7人。20*年来,全社区共出生人,一孩人,其中女孩人,二孩人,其中女孩人,符合政策生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晚婚晚育率、流动人口办证、验证率都保持在98%以上。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现将社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使*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在20*年2月份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社区计划生文体骨干,在“三.八”妇女节、男性健康日来临之际开展登山、婚育新风进万家文艺演出、婚育新风进万家游艺等活动,用丰富多彩的文娱演出和游艺活动来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生育文化建设的热情,用浓厚的社区文化氛围感染人、引导人、教育人,用小品戏曲来宣传计生政策,倡导文明生育方式,进一步做活婚育文化载体。二是社区利用“5.29、7.11、9.25”、在社区广场开展计划生育广场有奖知识竞答、计生一条龙宣传服务活动,社区干部和协会志愿者共同参与服务内容:免费量血压、计生咨询、缝纫、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发放“五期常识”宣传资料,每次服务达200多人次。三是计生协会为弱势、残疾育龄群众服务。社区计生协会利用母亲节、老年节之际上门慰问、送上慰问金和物品,四是利用人口学校阵地,举办各种培训班:社区人口学校针对社区不同的对象举办不同内容培训班,如在寒暑假期间组织青少年学生进行青春期保健培训,为社区的已婚育龄群众有针对性地举办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教育培训。

三、工作贴近育龄群众、宣传与服务一体化:一是抓住春节期间探亲访友的有利时机,继续开展“走千家、交百友、送温暖、办实事”的活动,重点走访弱势群体,给他们提供有关服务。春节前夕社区计生协与社区干部对独生子女困难户、残疾人家庭、病残儿、单亲、等28户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了走访慰问,我们将政府的温暖送到需要帮助的群体之中,使他们感到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工作方法在不断改进,变得更加贴进群众、贴进生活了。同时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也给予了慰问;二是为宣传工作贴近育龄群众,使计生工作要求和生殖健康知识在群众中真正入耳入脑,我们开展了十进十送活动(即:进新婚家庭,送婚育知识;进孕妇家庭,送优生知识;进产妇家庭,送优育知识;进避孕家庭,送知情选择知识;进更年期家庭,送健康知识;进久婚未育家庭,送科学生育知识和医疗信息;进独生子女家庭,送科学育儿知识;进未婚家庭,送生殖健康知识;进无业家庭,送再就业信息;进再婚家庭,送政策法规知识);三是做到计生政务公开、计生政策、为方便育龄妇女我们还专门把计生热线电话和指导员宅电打印成卡片,在上门走访的同时发放到育龄妇女手中,小小一张卡,拉近了计生干部与群众的距离。四是利用计生服务室及悄悄话室,平时由社区计生指导员和计生干部为育龄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指导、谈心服务,真正与育龄群众心贴心,心连心。五是根据不同育龄妇女身体状况和各种避孕方法优缺点积极为育龄妇女做参谋,对开始怀孕领取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我们将开展跟踪服务,产后随访,指导落实节育措施,送药具上门及术后随访及等优质服务。20*年走访育龄妇女1438人次,发放计生宣传资料1876份,发放药具152份。

四、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动态管理,在摸清育龄妇女底数,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台帐的基础上、每季度还对辖区的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清理清查工作。对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时上门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时开出催办单,发放临时《婚育证明》,并要求其尽快办理好《婚育证明》。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做到来有登记、走有记录。

社区工作者工作计划范文5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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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工作计划范文6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本自治区户籍在外省、市居住的公民,以及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开展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

第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

第八条各级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九条已婚的育龄妇女生育一孩的,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按法定的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

《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三)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第十二条因婚姻关系未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已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持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生育手续。

第十三条农业人口、流动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非农业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五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二)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三)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进入城镇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施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查验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孕情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之日起15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未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限其在30日内提供合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查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验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发出信息通报单。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信息通报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寄回信息通报单回执。

第二十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章技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服务手册》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和档案,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统一结算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必须是未满18周岁的病残儿,申请的程序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刊登、播发、张贴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必须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内容应当限于单位名称、地点、产品目录或者技术操作方法和联系电话。严禁刊播、迷信、贬低他人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严禁篡改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的广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应当检查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五条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提供《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二)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l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县、乡和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三条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生育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生育时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核对计征社会抚养费,每提前一年每年分别按计征基数的25%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征。

第三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手续费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违法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奖励与优惠规定的;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办理代缴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二)、、的;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罚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五)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依法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原来的奖励或者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离婚或者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的,应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

(二)违法生育,属夫妻离婚的,各自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的数额应自行协商解决;属丧偶的,按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部分减半交付或者征收;

(三)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保健费,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违法生育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

第四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违法生育子女的。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给批准其生育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退回给原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单位;违法生育子女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