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例6篇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1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配置效率;可持续发展

一、 问题的提出

十报告中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战略建设,从此生态文明建设就提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地,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然而在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我们正在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通过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效率。让自然资源价格更充分反映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而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通过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来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如何通过合理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来缓解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粗放型发展模式所带来的资源环境矛盾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二、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

自然资源产权的有两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从自然属性来看,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有些资源能够自我再生,但若过度开采会使得超过资源本身的循环能力,也可能导致资源陷入不可逆的境况;在经济属性方面,自然资源有着很强的公共性、正负外部性都很大(开采能源能够为人们提供各种动力和热量,但同时也会造成环境的破坏,比如说土地表层塌陷等)、开发利用的经济周期比较长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特别是农业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阶段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类型为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企业分成契约关系(如:厂矿的工资加超额奖金制)、定额契约关系(如:土地承包制)。

公有制基础上的企业分成契约,刺激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但造成了只追求生产利益而不顾自然资源的承载力的后果,同时自然资源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缺乏合理的自然资源产权界定,导致在巨大利益驱动下没有行为约束,对生态平衡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典型的公有制基础上的定额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在扣除各种摊派费用之后归承包者个人所有,在很多程度上刺激了在当时压抑很久的劳动积极性,刺激了农业生产。但是这种土地产权安排存在着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界定不清的问题,国家所有权凌驾与集体所有权之上,农民从土地获得的利益常常被国家所有权所侵蚀。同时有些公共物品的自然资源在家庭承包制下,由于具有相对短期的契约合同期,承包者为追求在合同期内的利益最大化,将会肆无忌惮地截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负外部性。

在自然资源的流转方面,还缺乏正常的市场交易途径,产权关系残缺不全,自然资源的定价不合理,总的来说就是还没有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

造成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自然资源产权各权能之间界定模糊,从而使自然资源使用的权责利等问题存在着不确定性。第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本身规定就不合理,其界定的产权界限使各个利益团体的经济行为具有很大的外部性。第三,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来保证自然资源能够以比较廉价的流转方式来进行交易。

三、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建议

尽管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仍然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我们在安排合理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过程中需要兼顾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与国家发展目标,既要激励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行为,减少监督成本,但同时又要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约束负外部,让全社会能够持续发展。

(一) 产权界定需要进一步的明晰

现代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分权型政府主导下的、有限制的产权制度。由于在公有产权内部存在国家行政的强行征收,清晰界定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界限,防止集体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所侵蚀就显为重要。因此,产权要进一步明晰,首先就要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安排。清晰界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政府之间的分权明确,才能使微观经济主体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相匹配。使它们之间形成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内在约束机制,让自然资源的使用强度、自然资源增值和环境保护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点。

(二)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我们要根据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该机制中充分考虑外部性成本和生态治理成本。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存。

(三)确立合理的自然资源流转制度

产权明晰就是资源配置最优的前提,而自然资源流转制度就是资源配置的关键。确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然资源的流转制度,首先要激活转让权,通过法律形式设立相应的转让权安排,规范转让程序,加强转让管理;其次我们要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活动场所,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应该由所有权市场和使用权市场两个二级市场构成。(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王亚华.自然资源产权的制度科层理论及其应用[J].公共管理评论,2005年,Vo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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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阔,黄元.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和运行的市场经济模式[J].林业经济,1994年,(3):6-11.

[4]刘灿,吴垠.分权理论及其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应用[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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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上述各类特许制度的初步定性

通过上文的论述,本文认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特许制度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对于资源开发许可证,我们在此先初步定性为自然资源用益权,这将在下文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二类是资源利用许可证。我们知道在我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传统的用益物权是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我们将土地使用权按照传统法律的规定,定性为用益物权;在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有所发展的情况下,草原等类似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权也定性为用益物权。

第三类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这类资源交易的许可证不仅涉及到资源的生态价值、利用价值、科学研究的价值;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国家的主权问题;

而且涉及到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国家对某些方面的国际贸易是否要实行配额制、外汇管制以及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职能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中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这类许可完全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因而我们将这类特许归结为行政法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法的用益权与物权制度的比较

物权具有四个基本的本质属性:(1 )物权的保护绝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无论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因此物权乃要求民法上所有之人,就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应予尊重之权利。”(2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之意思,无须他人之意思或行为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

(3 )物权的保有时间性,指权利人可以保有其权利的时间。权利人长期保有其权利可避免权利人进行“掠夺式”的短期开发,促进权利人进行长期的资本积累和长期投资,并积极保护环境和养护资源,提高长期的经济效益。(4 )物权的流转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让与他人,让与的限制程度如何。流转性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具有分割性,即为转让为目的,转让方可将其权利分成若干部分分别转让。

通过上文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部分特许制度的分析,本文总结出下列观点:

一方面,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用益权具有物权性。(1 )具有直接支配物的性质。矿业权人在其权利期间内可以勘探、开采矿物资源;渔业权人则可以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经营特定渔业,享有在许可范围内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2 )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探矿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在其权利存续期间,禁止设立其他的探矿权;在采矿权人所支配的地域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同种性质的采矿权;台湾学者认为“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在特定水域上已存在有渔业权,此时当然不允许再设立一个在性质上妨害前者实现其内容的渔业权。另外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为了有效利用资源,要有排他权。因为如果权利不具有排他性,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拥有权利,这对已经拥有权利的人来说则产生了不安全感,达不到法律的作用之一——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另外,权利越专有,对权利人加大生产投入的刺激也就越大,也就越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3 )具有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用益性。在我国,从法律上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它的所有权无疑属于国家。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自然资源只有采捕利用后才能变成社会财富。如果存在于海域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不进行开发,生存于水中的渔业资源不进行采捕,渔业资源国家所有权中的使用、处分无法实现,更谈不上收益。而作为矿业资源、渔业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不可能直接从事具体的采捕活动,只有由具体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从事,这些企业或公民个人成为矿业权、渔业权主体。而这些主体从事这些活动,是受利益的驱使,是为了使用、收益矿产、渔业资源。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用益权又具有不同于物权的特性。不同之处在于:依据矿业法、渔业法等法律制度取得矿业权、渔业权时,权利取得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即“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或“经过主管机关核发渔业权执照而登陆于渔业册”

而不是按照民法方法;矿业权和渔业权的内容具有不完整性,矿业权人、渔业权人对核准的地域、水域,仅能在核定的矿业权、渔业权的程度、时限与范围内进行支配;这种支配权实际上并非对地域或水域的“直接支配权”,而只是水域的“利用权”。这一点则使用益权具有一定的公权利的色彩。

通过上述描述,本文对用益权这种新型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通过行政特许而来的使用自然资源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定性如下:

(1 )自然资源用益权具有物权的属性。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用益权的权利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还包括依法处分权利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行使权利的权能,这些权能,正是物权所具有的属性。

(2 )自然资源用益权具有排他性。正如前面所述,在依法设立了矿业权、渔业权的矿区或水域不能同时再设立另一种同样性质的矿业权、渔业权;即使是享有对矿区、水域的所有权的集体或国家,也不能任意在已经设立了一种矿业权、渔业权的同一块地域或水域上再重复设立另一种矿业权或渔业权。

(3 )权利的客体是特定的地域或水域,权利客体是组合体。与所有权一样,矿业权、渔业权的权利客体不是矿业权、渔业权本身,而是该项权利所指向的特定的地域或水域,应包括矿物所埋藏的土壤,水体及其底土。矿产资源是矿区的一部分,水产资源则是属于水域的一部分,因而矿业权、渔业权是以矿区、水域为标的物,而不是以矿产资源、水产资源为直接标的物。但是,权利所有人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用益权并不是绝对的,并不能象矿区、水域所有者那样可以无限制地拥有该矿区或水域的所有权,而必须受到法律的特定限制。如:权利所有人对渔业权项下的水域行使权利要受到使用年限、用途等的限制。

(4 )自然资源用益权人在权利流转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矿产资源法》第6 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渔业法》第23条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且于第43条又规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自然资源用益权人取得权利时是否支付对价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我国,通常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人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人是集体组织,而被授权、经过审批取得自然资源用益权的程序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命令性大于市场自由交易性;且虽然依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又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于该有偿取得的费用采取减缴、免缴。因而如果将这种有偿取得的费用定性为对价是不恰当的。因而在我国取得自然资源用益权并不必然需要支付对价。

但是,根据美国矿业法的规定,矿业公司在勘探之前一般都先申请矿地权,同时设计出选择权,即由卖主向买主提出的,给予买主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卖主提出条件的专有权的合同。这种选择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租赁,在选择期内,勘探者首先付购买或租赁的费用,待查明矿藏后,如果决定买下或租赁,那么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分期支付或在有相当储量的基础上贷款支付。

在土地使用制度上,美国采取完全的市场模式,承认土地的个人所有,自由流通。因此,土地或者矿地的私人所有者不可能将自己放在公共财产的管理人即政府的位置上,他有自身的独立的经济利益,根据自身的理性,他有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而他不可能行使政府的职能,仅仅为了公共的利益(使资源获得充分的利用,矿藏被合理地开采利用等)而通过特许的方式将采矿权授予他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土地或者矿地的私人所有者会处于经济人的理性思维,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因而他会运用市场的手段将采矿权出售,从而获得对价(有时价格可能会高于价值)。可见,此时的这种私人之间的许可是有对价的。并且在美国对于油气勘探开采的许可证,如果在私有土地上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则完全以契约方式决定土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勘探开发许可和它们的利益分配关系,如果有问题,则由民法调整。

这种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由民法调整的私有土地上的油气勘探开采的合同纠纷,也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关系,即对价的问题,此时法律已经消除了该种许可证的行政法特征,完全是私人之间的纠纷。

又如,在美国,国家对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油气勘探,通过土地竞租的方式进行管理。两家以上申请工作的土地,谁出价高就由谁与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签订租地协议,而不颁发许可证。但从事钻井的,要申请办理钻井许可证,油井投产后,政府按一定比例提取权利金,比例不低于12.5% ,非竞租土地缴纳定额租金。在各州土地上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由各州政府负责土地竞租和颁发许可证。

竞租的方式是一种用市场手段来调节产权、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有对价,而不可能放弃对价只收取行政手续费。由此可见,不仅仅是资源的私人所有者与权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中存在对价;而且资源的国家所有者即行政机关与权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中也存在对价,即行政合同中也有对价。

再如,俄罗斯联邦的矿产开采的许可证制度。矿产使用权许可证通过竞争和拍卖的方式获得。许可证的内容包括有关征收矿产的使用费、地皮费和水域费的条例;商定的矿物原料开采水平和分成办法。国家颁发许可证机关征收矿产使用权许可证发放费。费用标准根据鉴定矿产使用申请所需费用和颁发许可证组织费用及各项费用确定。

如上文所述,竞争和拍卖的方式本就是市场方式,并且要征收矿产的使用费以及其他的费用等条件,尤其是国家颁发许可证机关还要征收许可证发放费用,由此可见矿产的使用费和许可证发放费并不是相同的事物:矿产的使用费是申请权利人交付的使用权利的对价,而许可证发放费则是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成本以及工本费等。

由此可知,特许是有对价的这一情况不仅存在于美国,也存在于其他国家。

而且,本文认为事实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我国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在该条文中,对于养殖权的性质根据水域的所有权性质作了区分,显然,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权属于公权调控的范围,而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权则是承包经营,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上文已经阐述了从所有权性质的角度来区分其上的用益权的作法是不科学的,而且行政权力的强化容易产生权力的“寻租”现象。因此,本文认为自然资源用益权的取得从理论上将应该是有对价的。

另外,这里附带提及的是,并非所有的用益物权都是有对价的,例如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

举例而言,甲乙两地相连,甲地临街,乙地不临街,乙地所有人除了从甲地上穿过以外,没有其他办法到达街上,乙通过甲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并且乙取得这种权利时并不需要支付对价。

七、小结通过上文的论述,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特许不仅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但是特许具有浓厚的强制性色彩;

第二,特许与物权或者用益物权是不同层次的概念:特许是从权利的来源的角度而言的;物权或者用益物权则是从权利的所有或者拥有的角度而言的;

第三,本文尝试将从罗马法上延续至今的“用益权”概念借鉴到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来,将部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定性为“自然资源用益权”。这种自然资源用益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自然资源用益权定性为物权或者准物权。自然资源用益权具有排他性;从理论上讲,这种自然资源用益权的取得应该取得对价,但在我国将此仅仅规定为补偿制度;另外,由于自然资源自身的特点,以及其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因而对自然资源用益权的流转作了限制;

第四,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特许制度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对于这类资源的使用权,本文定性为自然资源用益权;第二类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在我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传统的用益物权是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本文将土地使用权按照传统法律的规定,定性为用益物权;在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有所发展的情况下,草原等类似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权也定性为用益物权;第三类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这类资源交易的许可证不仅涉及到资源的生态价值、利用价值、科学研究的价值;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国家的主权问题;而且涉及到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国家对某些方面的国际贸易是否要实行配额制、外汇管制以及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职能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中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这类许可完全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因而将这类特许归结为行政法的概念。

参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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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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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4.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注释:

1 参见曾陈明汝著:《两岸及欧美专利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4 页。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34-1235 页。

3 黎国智主编:《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4 参见黎国智主编:《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5 参见江必新、周卫平:《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版,第109 页。

6 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2 页。

7 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正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 月第1 版,第3 页。

8 马怀德著:《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 月第1 版,第75页。

9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 月第1 版,第101 页。

10曾陈明汝著:《两岸及欧美专利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6 页。

11曾陈明汝著:《两岸及欧美专利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12朱遂斌、林伟明著:《我国BOT 特许权协议法律性质分析》,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4 月刊,第114 页。

1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 页。

14王桂元、陆娟著:《特许专营及相关法律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5 月刊,第116 页。

15美国商业部、国际贸易协会:“经济中的特许专营,1985-1987 ”,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所,1987年1 月,第2 页。转引自:王桂、陆娟著:《特许专营及相关法律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5 月刊,第117 页。

16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17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 页。

18〔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 页。

19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60 页。

20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81 页。

21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 页。

22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 页。

23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 页。

24参见崔建远、晓坤著:《论矿业权的客体》,载《法学》1998年第2 期,第40-41 页。

25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 页。

26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 页。

27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 页。

28参见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8-409页。

29参见陈锦辉、黄硕琳、倪雪朋著:《我国实施渔业权制度可行性初探》,载《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3年第3 期。

30参见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31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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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泰瑞•安德森,堂纳德•利尔(美).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4

开 题 报 告

学 号: xxxx

姓 名: xxxxx

类 别: 在 职

导 师: xxxxx

选题类型:

选题方向: 政府治理与领导

拟定题目:

入学时间: 20xx年7月

开题时间: 20xxx年11月

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制表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封面“类别”一栏,填写“在职”。

二、本表封面“选题类型”一栏,分别填写“专题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者“案例研究”。

三、本表封面“选题方向”一栏,分别填写“政府治理与领导”、“公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交通行政管理”、“海事管理”。

四、开题报告中由学生填写的内容部分必须用计算机输入和打印。输入一律用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

五、开题报告格式可在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网站下载,网址:zyxw.dlmu.edu.cn。

六、开题报告一律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七、开题报告一式两份,通过后由学生、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各存档一份。

学位论文选题 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研究(以此论文为例)

开题报告内容(以下八项分别在题目下填写,总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一、选题形式和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一)选题形式

专题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案例研究(三者选其一)

(二)选题目的

本文将在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之上,选取伊春地区国有林权改革为研究对象,运用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大量的数据分析,对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对职工在改革前后收入结构,生活水平,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变化,以量化的方法对改革的有效性进行客观的评价。

2.认真的分析林权改革对林业生产的影响,包括林木砍伐,造林情况,及土地状况的变化是否合理,并为以后的深入改革提供方向。

3.对政府的政策实施进行分析,并对改革的目标,内容,范围,方式,任务等进行重新回顾,对政策的制定提出演进行科学性的要求。

4.在森林资源领域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生态的和谐,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企业、职工的互赢互利。

(三)选题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如下:

(1)在我国国有林业这个特定的领域,研究现代产权理论体系的新发展以及林业产权改革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从而丰富现代产权理论。

(2)尝试性地探索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框架下实现林业的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林区职工致富有效结合的新模式,从而丰富和发展林业产权理论、生态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

(3)积极探索国有林业资源如何实现保值与增值、改革与发展,从而丰富国有资产改革理论。

(4)尝试从林权制度改革的层面推动国有林区作为资源型地区实现经济的转型和转轨,从而丰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理论。

(5)积极的对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实施过程以及事后评估提出建议,并提出了规范性和程序性及监督性到位的建议 ,从而丰富了公共政策分析理论。

2.实践意义

总结我国国有林权改革的经验,对伊春市林权改革进行重点研究,并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运用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对这次改革的成果与不足进行分析,明确了改革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改革中的寻租问题,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落实责任;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四有林的比重,并对其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对中国的国有林权改革发展战略进行创新,有利于政府制定更加有效的林权改革政策。

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个人的新见解

(一)国外研究综述

(此部分主要介绍:此类研究目前在国内外形成了哪些成果?包括著作、文章等,这些成果各自提出了什么观点?以及还存在哪些研究欠缺?而“欠缺部分”正是你所撰写论文将要完成的重点部分。)

1.国外产权理论

1960年10月,科斯在美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这表明产权经济理论已从一种思想或观点,发展为一门新的经济学科—产权经济学。

西方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

(1)科斯的观点:产权主要指财产的使用权,即实际营运和操作的财产权利。在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人们在怎样的产权组织制度下交易,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有重要影响。

(2)德姆塞茨的观点:德姆塞茨说:“所谓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不仅是通常理解的是主体对物的所有权,它还包括一系列与物或劳务相关的权利。支配资源重新配置的根本原则是产权所有制,一是产权公共所有制,二是产权私人所有制;三是产权国家所有制。

(3)阿坎纳和张五常的观点:阿坎纳把产权定义为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资源或产品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愈多愈高,价格也就愈高。

张五常认为产权界定的具体形式选择(公有或私有),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大小,进而决定了整个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的运行机理。而且产权界定过程中也产生交易成本,这样他将狭义的交易成本概念推广到广义的制度成本概念。

(4)布坎南的观点:最初的财产权是一种自然的分配。对各自财产权的认可被国家以法规形式加以确定,形成社会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激励达成交换协议; 经济学的任务是研究产权制度和规则的变化,即探索从交易中确保相互受益的规则变化。对无效率的规则制度就要审查修改,寻找最优的产权结构。

2.国外林业产权研究

国外林业产权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对森林资源所有制的研究及评价上。所有制是要解决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问题,回答谁将拥有对森林资源的实际控制能力。讨论所有制问题的目的在于研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利弊,寻求最佳的制度安排。各国对所有制形式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私人产权、国家产权、共同产权、。

西方学者总体上对私人产权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根据完全竞争理论,私人产权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和充分条件。由于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所有者不受任何干扰和限制,他可以任意处置其资产,受利益机制驱动,所有者总是将资源用于最高、最有价值的用途,从而对社会利益做出最大贡献。但也有个别人对林业这个特定领域的私人产权安排的效率产生异议。Bromley 专门撰文指出,在私人产权形式下,存在着能否保障足够的公共物品和无价格产品供应问题;此外,林业投资的长期性对私人投资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私人在造林、护林方面的积极性不足,存在利用过度和投资不足倾向。

专家们对共同产权制度也褒贬不一。共同产权悲剧理论、乡村林地谬误理论认为,集体劳动有着致命的缺陷,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绩效衡量,在共同产权安排下的成员有偷闲、搭便车的倾向。同时,在这种产权形式下的森林不可避免地会退化,会遭到破坏。解决的办法是向私人产权形式转移。但赞成共同产权安排的学者认为,共同产权可将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经营,以消除为数众多的个人经营战略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形成集体力量与外界对抗,排除团体以外他人的干扰等等。

总之,西方产权理论对森林资源的国有化和集中统一控制多持怀疑和批评态度。普遍认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部门并不受利润最大化激励机制驱动,计划并不根据收益状况来制定,因而不会追求从资源中创造最大价值,往往忽略资源发展的投资机会;大量的森林资源国有化常常超出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能力,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现实中并不存在一种能尽善尽美地解决所有问题的产权制度安排,那种认为只有某种产权制度是最理想状态的看法正在被抛弃。Peter 认为,现实只能是包括一切产权形式的共存或混合状态。

目前,各国实行森林资源多种所有制,而且林权稳定,私有林所占比重大都在50%以上。德国规定,国家建设占用私有林,从国有林划给林份质量相近的同等面积的国有林,或作价补偿。日本为鼓励私人造林,其造林、育林费用由国家补助70%,地方政府补助20%,森林法明确规定法律保障法定的私有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其他国家也都对类似情况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认识到所有权的稳定与转换是影响森林资源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内在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主要林业国家开始重新考虑改革森林所有权政策。Andy White等对占世界森林总面积93%的主要林业国家的森林所有权进行了回顾后指出: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是与权属安全和获取森林经济潜力的收益权紧密相连的,政府今后将逐步把经营公有林的责任和权利下放给当地社区。

联合国粮农组织最新的《世界森林状况(2019)》对森林公共管理的权利下放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截止到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有成效的努力已经加强了当地的参与,提高了当地分享森林收入的比例,从而促使更好地提供森林产品与服务以及提高森林的可持续性。然而,也带来了一些风险与新的问题:(1)部分地方政府缺乏责任心以及机构能力不足可能导致滥用职权;(2)财政资源的紧迫需求可能加快毁林的速度;(3)外部性成本可能落在某个特定区域或社区群体上,而不是落在作为整体的社会上;(4)新法律可能阻碍资源管理的习惯做法和当地模式;(5)决策可能没有有效地传达到地方层面;(6)有些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可能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二)国内研究综述

1.国内产权理论

我国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产权理论:

(1)产权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之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产权的法律含义是指所有权权能与经营权权能重叠部分之外的那部分权能。即完全的收益权和部分(受限制)的处分权。

(2)产权涵盖所有权、经营权和管辖权,及其三者相互组合后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产权概念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时,它指的是所有权;当产权概念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财产实际控制范围时,它指的是经营权。由于公有制国家的财产采取了全民,即国有的形式,所有权必须借助委托管辖才能实现。又由于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概念及其主体在法律上都已界定的前提下,委托管辖权就成为产权界定的重点。

(3)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及其组合。认为产权是指私有财产基础上派生的各种权能。每一项权都可以带来了一定收益的经济权利,如果每个财产所有者都毫无限制地行使宪法赋予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则会造成属于不同所有者的产权重叠,致使不同所有者之间在行使自己的产权时发生冲突或摩擦,从而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

此外,魏杰、韩小名、杨瑞龙等认为,产权就是对物品和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后,从中得到一定的收益权。产权是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产权的行使并非是无限制的,产权使行为人在交换中形成明确的预期,有助于外部效应内部化。

肖耿建立一个产权分析法的简单框架,并从中发展出转轨经济的产权残缺理论,他指出,转轨经济中的许多产权是残缺的(truncated),即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并分配给不同群体。残缺的产权结构导致了转轨经济中的许多次优行为(second-best behaviors)。他认为,产权应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对资源的收益权,另一个是对资源的控制权。如果两种权力相互分离,那么无论何时、何地、何人,由于自利行为的出现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

中国的产权理论强调资产拥有者对他的资产拥有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自由的转让权。由于其在中国的重要性,所有权对其他诸权的限制深刻地影响了产权管理的实践。西方产权理论对所有权的关注因“分离”而淡化,并迫使所有权超脱产权管理的实践而成为一种“法定”的形态。

2.国内林业产权问题的研究

国有林业产权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国有林权的研究:

国有林权制度存在着如下问题:对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的界定缺乏激励机制;国有林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未建立起有效的国有林产权交易市场。

(2)关于林业集体所有制的研究

福建林学院张春霞认为,集体林业的所有权主体模糊,权能不清;经营主体缺位,权利受限;集体林业产权的各权能主体之间缺乏制度的联系和机制的约束。由于这些缺陷,林业的所有者、人及经营者对林业财产运营和林业发展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冲击。这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正是集体林业发展与改革滞后的深层次原因,也是乡村林业乱砍滥伐之风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

(3)关于林业股份合作制的研究

据曹遗生等人的研究,股份合作制是属于行政区域性的封闭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行政区域为界,要素流动滞缓甚至不流动,严重制约了资产的变现与升值;其产生的过程不是经济发展的合理结果,而是行政命令与意愿的产物,缺乏群众的主动参与,缺乏经济要素的积极介入;各当事人的所拥有的原始股份更多地属于无偿分配,因而缺乏对利润与效益的强烈冲动。他们认为,突破这种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进行林业产权重组,并在重组过程中强化各要素的流动性。

(三)研究综述分析

1.现有研究对本文的借鉴

现有的研究对本文的借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有林业如何突破封闭、单一的产权机制,形成市场调节为主、多元主体并存的新型产权制度提供了积极的借鉴。

(2)从现有研究中可以看出,林业经济开始出现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经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这对本研究进行制度设计提供了直接借鉴。在国有林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只要有利于提高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完全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个体经营(个体工商业主投身林业、独资经营)、家庭经营(兼营户、专业户、重点户以及经营家庭林场)、农户联合经营、股份制合作经营以及外商投资经营等都是可以借鉴的。

(3)对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和办法。比如非公有制林业宜尽早进行法律地位确定,经营业主合法权益要得到有效保护,现行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要给予改进,林业税费政策要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等等。

2.现有研究的局限

既有的研究存在的局限性如下:

(1)对非公有制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或者是非公有制林业对整个林业产业及生态建设的作用和影响,研究不够深入。

(2)研究对象的局限性,对于政府、企业、林业职工等林区中的重要组成要素,缺乏必要的研究。政府在林业发展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森工企业如何转型,林业职工如何脱困,这些问题都对林业的发展与改革有相当程度的制约作用。

(3)缺少量化的研究,以前的研究往往只注重理论,缺乏比较分析,对于改革前后职工收入的变化,林地产品改良很少有数据对比。

(4)运用的理论知识也很狭窄,缺少产权经济学、公共政策分析、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框架结合下的分析。

三、论文的结构和基本框架

1 绪论(此章为固定模式,不需修改)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2.1.1

2.1.3

2.2 理论基础

2.2.1

2.2.2

3 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3.1 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3.1.1

3.1.2

3.1.3

3.1.4

3.2 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3.2.1存在的不足

3.2.2 造成不足的原因

4 国内外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

(如果论文的议题是涉及全国层面的,此部分标题应为“国外发达国家某某议题的经验借鉴”)

4.1国内外林权制度改革的概况

4.1.1国内其他地区林权制度改革的状况

4.1.2国外发达国家林权制度改革的状况

4.2国内外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启示

4.2.1

4.2.2

4.2.3

5 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对策建议

(此部分要结合“3.2 不足与成因”及“4国内外经验借鉴”来写)

5. 1

5.1.1

5.1.2

5.1.3

5. 2

5.2.1

5.2.2

5.2.3

5. 3

5.3.1

5.3.2

5.3.3

……

6 结语(总结全文,对研究议题的发展作展望)

四、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1)注重实地调查,进行定量分析和比较研究,根据林地产权改革的实际和制度形成的特点,运用相关经济学和数学的方法进行定量的研究,对改革前后的林地收入,职工收入的变化等进行定量的分析,并加以比较研究,为科学的决策提供更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尤其是产权残缺理论,对在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最终影响产权安排的因素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价,研究不同的产权制度对林区各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3)加强对改革中参与者角色的研究,包括政府、企业、职工等,分析他们在产权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各方的博弈行为,并运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知识,对不同主体选择制度的驱动因素加以重点分析;对特有的政府失灵现象进行研究,解释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

(4)一般和个别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林权改革的相关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中国产权改革的经济、文化和政治背景之下,最终提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林权改革方案。

2.本文的技术路线

本文采取以下的技术路线:

五、研究目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将在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之上,选取伊春地区国有林权改革为研究对象,运用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大量的数据分析,对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对职工在改革前后收入结构,生活水平,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变化,以量化的方法对改革的有效性进行客观的评价。

2.认真的分析林权改革对林业生产的影响,包括林木砍伐,造林情况,及土地状况的变化是否合理,并为以后的深入改革提供方向。

3.对政府的政策实施进行分析,并对改革的目标,内容,范围,方式,任务等进行重新回顾,对政策的制定提出演进行科学性的要求。

4.在森林资源领域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生态的和谐,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企业、职工的互赢互利。

六、需要特别向开题专家组请教或说明的问题

研究过程中,预计将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措施如下:

1.指导我国国有林权改革的理论成果比较鲜见,现有研究中对于产业经济学理论的运用很少。而且,目前关于林地产权的制度并不健全,实证研究也较少,导致本文借鉴经验上也存在困难。因此,我将阅读大量书籍和期刊来弥补研究过程中的缺漏,并进行实地调研加以补充。

2.在探讨伊春地区林权改革成效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层面的、深度的研究,在这方面,我的研究能力尚浅,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多读文献,深入研究,虚心的学习并与同学认真讨论。尤其是大量数据的收集整理,最后的分析需要我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因此我要端正态度,认真负责地完成论文。

3.本文需要运用产权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公共政策分析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其中的产权制度中的林权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专业,对我的个人能力和知识面的扩展也是一种挑战。

虽然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但是我相信,在老师的指导、同学的帮助和我个人的努力下,一定能够按期、高质量地完成论文。

七、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参考文献不等于注释,注释需标注到具体页码,而参考文献不必到具体页码,从数量来看,参考文献不但包含注释所标注的文献,而且还要包含所参考的但不体现在注释中的文献。)

1、期刊论文格式: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期).

[1]李树山.“林下经济”的法律规范探究[J].中国林业,2019(7).

[2]李周.关于国与林业改革的几点思考[J].林业经济,1999(5).

[3]Heider, E.R.& D.C.Oliver.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2、著作格式: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序号]原著作者.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

[1]孙英威,呼涛.国有林权改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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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1]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

4、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1]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2]French•W.Between Silences:A Voice from China[N].Atlantic Weekly,1987-8-15(33).

5.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

[1]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

6.研究报告

[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

[1]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7.条例

[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8.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2]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八、论文进度安排、步骤方式

时间安排

(调整时间) 工作内容

2019.6-2019.7 (1)广泛阅读资料,寻找研究课题。

(2)认真听取导师意见,确定题目。

(3)确定研究范围,形成写作大纲。

2019.7 完成开题报告

2019.8-2019.11 撰写论文,深入的调查研究

2019.12 中期报告及论文初稿的提交

2019.1-2019.2 论文的修改及定稿、预答辩

2019.3 论文的修改、提交及答辩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开题专家组对学位论文选题提出的主要建议或意见

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论文选题评价结果(请评审专家在相应等级后的“( )”内打“√”,并给出评语)

评价结果: 通过( ); 修改后通过( ); 不通过( )

评审专家小组签名:组长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字】产权会计;产权价值;矿产资源;成本补偿

一、引言

我国是稀有战略资源蕴藏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在世界稀有矿产资源市场占据较大份额。由于国外的需求不断扩大以及近年来国家对采矿权的下放,我国大量的战略稀有矿产资源面临过度开采、定价权旁落和国内市场混乱等问题,战略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保护国家战略矿产资源的呼声日益高涨。市场是交换产权的财产所有者的集合,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由于产权价值运动客观上促使市场经济中三大机制,即价值决定机制(成本―权益机制)、供求机制(成本―价格―权益机制)与竞争机制(产权价值消长机制)的形成(郭道扬,2004)[1]。本文所讨论的矿产资源并不是泛指埋藏于地下或赋存于地表的所有矿产资源的总和, 而是指已经探明储量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开采利用的、以固体形态存在于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一)产权会计研究

迄今为止,产权会计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权会计理论体系和产权会计理论学派”。国外,当推Watts & Zimmerman以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对会计信息管制、会计与政治程序、会计政策选择的后果、契约理论等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国内会计学者刘峰、田昆儒、谢德仁、伍中信、杜兴强、吴联生等人,运用产权经济学理论研究了会计准则变迁、剩余计量、会计职能、财务关系、会计信息产权等一些现实的会计问题。

有学者认为“产权会计的研究对象是产权价值运动过程、结果及其所体现的产权经济关系”。由此可见,产权会计研究有两大特点:一是产权理论是其研究基础;二是产权价值运动及其由此产生的产权关系是研究核心。

(二)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构成研究

资源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资源过程中所投入的人类劳动决定的,并由其效用、稀缺性和所有权状况及生态因素约定的。资源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投入产生了资源的劳动价值;效用性构成了资源的使用价值,稀缺性决定了资源随着人类的开采强度的加大而相应减少,人类理应对日益减少的资源进行价值补偿,这两者组成了资源的自身价值;同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资源所有权的垄断性,构成了资源的所有权价值;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费用形成了资源的环境破坏的补偿价值,即环境价值。因此,能源矿产资源产权价值是由劳动因素决定的劳动价值、效用和稀缺因素组成的自身价值、所有权因素形成的所有权价值、生态因素产生的环境价值四个层次构成的复合价值。

(三)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确定方法研究

近年来, 在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下,国内许多学者已开始投入到矿产资源价值的研究中,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多种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如收益现值法、净价法、边际机会成本核算法、市场价格法、影子价格法等。

Hotelling(1931)[2]在《政治经济杂志》上发表了“可耗竭资源经济学“一文,提出了完全竞争条件下矿产资源在开采成本不变时,租随时间变动的方程”霍特林规则“,奠定了可耗竭资源价值定量化模型研究的基础;章铮(1996)[3]提出了用边际机会成本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的理论模型,指出自然资源的价格应该相当于其边际机会成本,即相当于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之和;张敦富等(1994)[4]提出了资源价值计算的影子价格法,即通过资源给生产或劳务所带来收益的边际贡献来确定其影子价格,然后参照影子价格或将其乘以某一价格系数来确定资源的实际价格;刘金平等(1996)[5]认为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人类生产活动、科技进步及价值观念等的函数,并指出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主要表现为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两个方面。

以上有关矿产资源价值的确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这些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模型中可以看出,在矿产资源价值的组成上,不同的模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同时在各模型所涉及变量的确定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使得模型实际只有理论上的意义,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但以上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模型的建立无疑为我们继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方法奠定了基础。

(四)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补偿机制研究

矿产资源产权价值成本如何补偿?中心观点是:用成本法来实现产权价值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补偿。胡魁(2007)[6]认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矿区所在地地方政府与居民。建立在资源折补理论基础上的、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表征的资源价值补偿是我国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实施手段。这一手段的实质就是对开发中的矿产资源的稀缺价值、时间价值、空间价值进行价值补偿,保证其价值得到正常的体现 [7]。

国外大多数学者从可持续发展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理论、资源开发地贫困问题及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问题等角度来研究矿产资源开发补偿。近年来西方研究不仅仅局限于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破坏补偿,而更注重生态使用价值补偿 [8]。在对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中,外生态补偿的研究更加侧重补偿意愿和补偿时空配置的研究 [9]。Peralta(2007) [10]在其博士论文对矿山环境修复变量建立回归模型分析,以复垦成本为依据核算补偿标准。

三、结论与启示

总体上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研究,均没有直接和系统地从产权价值运动的角度研究我国战略资源的定价权问题。上述研究虽有指导作用,但存在以下这些有待研究的问题:(1)如何从理论上系统研究矿产资源产权价值低估与产权界定不清的关系?(2)如何详细分析矿产资源的不同主体权益内容与产权价值运动?(3)如何深入研究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成本补偿和计量方法?

通过进一步地分析与探讨,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进行研究:

1、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构成研究,着力找出主要是哪些主体产权价值缺失(外部性问题)造成了矿产资源价值低估。主要研究:(1)矿产资源的产权价值构成;(2)外部成本(环境成本和生态成本等)确认和计量。鉴于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方面费用的处理还很粗糙,有必要对其进一步分析梳理,并找到尽量科学的计量方法;(3)矿产资源的价值应体现资源的稀缺性,随稀缺性增加而增加,需对稀缺性的成本还原进行研究。

2、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计量与成本补偿研究。主要解决衡量不同产权主体的产权价值实现程度的方法。主要研究:(1)产权价值计量方法的选择及不同成本补偿包含的内容;(2)矿产资源不同主体实现产权价值的成本补偿(或收益实现)方式;(3)用方法衡量价值实现不足程度,找出主要因素。

3、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缺失的弥补途径研究。主要解决上述方法判定的产权价值未充分实现的弥补途径。主要研究:(1)产权价值弥补途径的国际比较;(2)根据不同产权主体,合理选择产权价值的弥补途径。

参考文献

[1] 李松青,刘异玲. 矿产资源价值成因及其产权效应分析[J]. 矿冶,2010(03).

[2] Hotelling H. The Economics of exhaustible resourc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 1931(39):137-175.

[3] 章铮. 边际机会成本定价──自然资源定价的理论框架[J]. 自然资源学报, 1996,(02)

[4] 张敦富,魏金周,曹利军等. 环境经济[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5] 刘金平,李秉顺,杨永国. 矿产资源价值论及其模型[J].煤炭学报, 1996(21) .

[6] 胡魁. 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与矿业权评估制度改革[J]. 资源与产业, 2007(01).

[7] 喻建良. 矿产资源价值组成与矿产资源开发战略.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7.

[8] Kosoy N, Martinez-Tuna M, Muradian R, Martinez-Alier J. 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in watersheds: Insights from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ree cases in Central America[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7(61): 446-455.

[9] 赖力,黄贤金,刘伟良. 生态补偿理论、方法研究进展[J]. 生态学报, 2008(28).

[10] Peralta, A. Development of a cost estimation model for mine losure[D]. United States: Colorado School of Mines, 2007.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水权;概念界定;经济学;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分析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此为近两年来我国政府推动水权改革提供了顶层设计。2014年7月,我国水利部内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宁夏等7个省区开展水权试点。①2015年3月,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会上表示,水权交易市场建设正从水权制度建设、水权试点、水权交易市场监督和交易平台建设三个层面大力推进,中国水权交易所的构建正按照程序进行上报、审批。②

尽管水权实践正逐步展开,水权交易制度建设背后的理论框架,特别是法律框架的构建,仍停留于起步阶段。现行法律法规方面,我国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称为“《水法》”)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水资源使用的管制,并未充分考虑水权市场化的情形;而在具体水权交易规则方面,现行规则主要包括《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以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制度建设框架的通知》等部门规章,效力位阶较低,且其中并没有对于“水权”的概念加以厘定;而在学术理论方面,法学学者与经济学者存在较多的论述,但是由于理论争议的分歧而未产生通说。基于水权交易建设的推进以及《民法典》的制定进入讨论,水权制度、水权交易规则的法律构建再度被学界关注,而作为制度建设、理论发展根基的“水权”概念需要加以界定,才能为后续规则制定、实践开展提供合理指引。

二、经济学与法学二维视角下的“水权”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水权”

在经济学语境下对于“水权”概念进行研究,主要依赖于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

首先,部分学者肯定产权语境下水权的事实存在。王亚华在《水权解释》一书中首先回顾了西方产权发展的历史,对于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的产权学说加以释明概括,认为产权是作为主体的人围绕财产客体做出选择的权利,强调产权的让渡性与排他性,可以将产权划分为“事实产权”与“法权”;而我国当下讨论的“水权”概念正是需要厘定的特定种类的产权,由于立法滞后使得“事实水权”③无法在“法权”中得以体现,但“事实水权”现实存在于各方面,例如政府水资源的宏观配置权,社团持有水资源提取权以及供水范围内的配置权,用户持有使用权等,而从法权加以界定“水权”内涵与外延,有利于水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④

其次,学者提出了“水权束”的概念,认为水权本身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或者束集。水权在客体直观上体现为具体的水资源,实质上是围绕一定数量水资源的用途而产生的财产权利束,即“水权束”;“水权束”可以是单一或复数的水权,同时也可指包含所有权利的完整水权,其具有可分割性。⑤而正是因为此性质,可以分别实现经济学意义上产权的所有、使用、收益、转让等权能,同样解释了我国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家所有而其他权能由多种主体行使的现实情形。⑥

(二)法学视角下的“水权”

1、法教义学的路径

通常认为,法教义学源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其追求对于事实问题的法学体系化。法教义学处理问题的标准在于,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之内寻找运用某种规范解决问题的最优答案。⑦因此,法学学者所研究的水权问题首先基于法教义学的传统。

一方面,诸多学者沿袭传统民法路径对于“水权”在民法等私法框架内加以厘定。以崔建远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第一,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受益的权利,其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属于准物权,并对于水权与水所有权、水权与水合同债权的差异进行了说明,阐释了其与物权在法律效果方面的同与异;第二,由于水权属于集合概念,代表着权利束,可以根据行使形态、目的、取得原则等不同标准,对于水权进行类型化划分;第三,由于水以不同形态存在于地表或地下、与土地相结合,对于水权与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根据物理属性加以推论,则土地所有权将吸收水权,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现行法目前水权、水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分立的模式,并认为在当时物权法制定的背景下,物权法可以承认水权属于物权,但因为水权具有诸多与其他物权相异的特性,具体水权规则应通过单行法加以规制。⑧虽然都是从民法理论出发,民法学者内部对于“水权”同样存在认知区别,从而产生了“一权说”⑨、“二权说”⑩、“多权说或权利束说”B11;同时,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于水权的划分见解与多种多样,且认为水商品交易与水权交易存在不同B12。

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水权”概念的界定需要参考公法上的相关规定。首先,张梓太、陶蕾认为在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国际河流水权”需要在属权利“水权”的语境下进行探讨,国际水法是有关国际河流划界和管理规则的国际河流法,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与理论体系;而国际河流水权在水权定义与水权配置方面存在达成共识与制度建设的困难,在现有国际法理论适用“有限”理论而不是“沿岸共同体论”理论的前提下,期望达成国际河流水权的共识讨论值得商榷。B13其次,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国家所有,对于水权初始配置方式的问题,崔建远认为取得初始水权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用水人无须经过特定程序当然取得水权,二是基于行政授权或者行政许可取得水权,除却以上两种,其未来立法中可以纳入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水权。B14此外,王瑜从功能视角审视水权法律制度下“水权”内容应包括水资源利益分配规则和风险负担规则:第一,我国目前水资源利益的分配构建于“国家―行政区域―用水户”的结构,实行行政主导下的初始水权分配,但取水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缺乏制度保障,生活基本用水的法律保护位阶较低;第二,风险负担主要按比例共同承担,由政府进行管理,必要时可限制用水,但区域水权缺少排他性,取水权优先效力没有得到充足保障,取水权征收制度下并未配套相应的财产权补偿机制。B15

2、法社会学的路径

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而民俗规约正是非正式制度的重要内容。“水权”概念的讨论不仅仅涉及国家层面的立法设计,同样会受到民间习惯法的影响。张佩国、王扬通过田野调查以择塘村水务工程的具体案例切入研究我国的水权与林权,认为我国基层水权的确立,需要建立于“整体生存伦理”概念,从基层民众的习惯与观念出发进行整体解释,摆脱西方个体产权理论的约束,是一种具有民间法秩序意义上的地方性制度,核心内容是以村产意识、村界观念为根本要素,构建于当地民众对水资源的共有习俗基础上的制度。B16易军根据对于云南省永善县水资源利用的田野,认为我国水资源的使用除却国家法律规制与行政调控分配外,在农村地区水的利用更多地依赖于水权习惯,形成了水权二元法律制度机构;而水权习惯属于物权习惯的一种,根据农村用水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饮水权、灌溉水权、储水权、汲水权、引水权、排水权、河岸权和水利权等诸多内容。B17

3、比较法学的路径

部分学者对于域外水权制度加以阐释,通过域外水权制度开展的经验以期对于国内现代水权概念与制度建设提供经验。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裴丽萍认为水权都有其独到的确立规则。从大陆法系的体系来看,水资源独立法律地位是罗马法以及传统民法确立水法制度出发点,并根据传统民法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依据,分别形成以民事权利为中心与以行政授权为中心的不同水法调整方式;而现代国家对于水法的构建基于对于现代水权的理解,其确立了与土地相分离的水资源配置模式;而可交易水权的兴起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综合管理的一种法律证明,与完全自由水市场的可交易水权性质不尽相同,其构建需要对水资源的财产权性质进行确认,同时需要注意设立紧急情况下的水资源行政干预措施。B18而从英美法的渊源分析,裴丽萍通过结合水资源的构成以及在英美法权属的演变,论述了水权私有性与整体性、水资源生存价值、水资源产权多重结构要求的对立,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是符合水资源的公益性与可持续发展要求,具有必要性,但具体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途径应当在目前单一所有行使的前提下进一步思考水资源的财产权属性效用的挖掘。B19

4、历史法学的路径

水权之争是我国古代农村纠纷产生的重要事项之一,从历史的角度加以分析我国“水权”概念与制度的内生影响因素具有重要意义。田东奎以中国古代水权纠纷为研究起点,认为中国古代水权纠纷审判分为水权纠纷民事审判和附属刑案的水权纠纷审判,其处理过程中习惯法是重要的审理依据,并且在对于水权纠纷判决的执行方面采取的是非实体执行,往往是恢复至纠纷产生前的状态。B20李麒则通过对于明清时期山西河东水利石刻加以研读,分析出民间水规背后的法文化价值与习惯法价值,认为在明清时期以乡约民规为基础的水权制度是当时民间水规的核心内容,并且民间水规构建于村落之间水权界定的基础上,其权利义务的行使体现出由村落统一实现的整体性,具有自发性、内控性的地方秩序特点。B21

三、总结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围绕“水权”这一概念,在经济学与法学不同语境下,我国学者对于其内涵、外延的内容分析与梳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语境下的“水权”概念参考了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经济学“水权束”与法学“权利束说”二者相似最为体现。经济学与法学视野下的“水权”都具有可分离性,无论从产权学说还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角度来看,水资源具有可分性,其权能可分别行使;而从民法理论的规范分析出发,根据“水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结合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构建“水权”在法律制度中应有之义,可以使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各项事实权能在现存法律体系中找到对应的具体规则。

2、“水权”的法律定义需要确定的界定。目前,各种学说对于“水权”都有相应体系构建,缺少的并不是理论探讨,而是一个确定的概念。尽管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当下对于“水权”概念的厘定存在出现不适性而在操作中模糊的可能性;但是,无论是“一权说”、“二权说”、“权利束说”,一旦被立法者接纳纳入未来《水法》或者《民法典》等基本法律,确定的概念能为将来潜在的模糊问题提供探讨的边界与思考的方向,而不会出现当下各种学说相互交叉而彼此难以说服的情形。

3、“水权”概念的界定需要更多考虑当下现实的情形。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国家,而根据财产权的不同位阶,对于水权的使用权可根据主体、客体的不同加以区分;另一方面,现实中灌溉权、排污权、航运权、饮水权等已经出现的权能,在当下现有规则找到依据的情形下,成为学者持有相异意见的重要现实支撑,需要进行整合。同时,对于“水权”概念的厘定可能出现突破传统民法理论的边界,例如中国水权交易所中的水权交易会涉及商事规则,这也是“水权”概念现实需要界定的重要现实原因,而不能使“水权”制度的发展丧失本源的基础。

4、传统民规会对“水权”概念界定产生影响。在关注正式制度立法中“水权”概念的同时,需要考虑到我国自古以来,现已形成的民规乡俗等非正式制度进行基层水权纠纷处理方面已有的相关规则,其在“水权”概念厘定下可能出现的不适性。(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注解:

① 参见曲一歌:《我国将在七省区启动水权试点》,载《中国经济导报》2014年7月26日第A04版。

② 李先明、刘文杰、杨飞:《国务院新闻办新闻会聚焦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载《中国水利报》2015年4月2日第002版。

③ 事实水权是指水权在产权上的事实客观体现。

④ 参见王亚华:《水权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5页。

⑤ 沈满洪:《水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的案例分析》,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

⑥ 林关征:《水资源的管制放松与水权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⑦ 参见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40页;许德凤:《法教义学的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38页。

⑧ 参见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37―62页;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第29―38页。

⑨ “一权说”认为水权是依照法律或者合同享有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以裴丽萍、崔建远为代表。参见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90―101页;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37―62页。

⑩ “二权说”认为水权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关涛为代表。参见关涛:《民法中的水权制度》,载《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386―396页。

B11 “权利束说”认为水权是由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处分权等组成的权利束,以曹明德为代表。参见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77―86页。

B12 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84页。

B13 参见张梓太、陶蕾:《“国际河流水权”国际水法理论的构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第13-18页。

B14 参见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第29―38页。

B15 参见王瑜:《功能分析视角下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路径》,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3期,第119―126页。

B16 张佩国、王扬:《“山有多高,水有多高”择塘村水务工程中的水权与林权》,载《社会》2011年第2期,第170―193页。

B17 易军:《论水权习惯》,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36―44页。

B18 裴丽萍:《论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第100―108页。

B19 裴丽萍:《论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必要性》,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103页―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