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例6篇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给予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标准起步,努力搭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及标准

1、救助对象。凡患有以下十一种病的农村五保户及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大病救助对象,十一种病为: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精神分裂症;严重的意外创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血液病;重度股骨头坏死;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经县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2、救助标准。农村五保户的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5%救助;一年累计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用的10%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含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的一次性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或者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以上对象救助金额上限为3000元/年,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病人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要经过以下程序审批。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乡(镇)政府写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由村委会初审后盖章签署意见,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七天,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2、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3、申请对象要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原始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农村五保对象或农村特困救助对象还需提供五保户证明或救助证(卡)复印件一式二份),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乡(镇)民政所在每月5日前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在七日内作出审查批复,符合条件的,立即下拨资金;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款的发放

1、救助款坚持一次性发放,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救助款由乡(镇)民政所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坚持“戴帽”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六、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途径:(1)中央、省、市民政部门下拨资金;(2)县级财政投入;(3)每年从福利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4)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5)每年4月11日“慈善助医”捐赠活动日全县干部职工所捐出的工资。县设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以上各种资金全部划入专户,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切实加强资金专户管理。

七、工作要求

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各乡镇政府要把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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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

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

4、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县属国有企业下岗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

6、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

7、因遭受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严重伤残的;

8、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

2、因工伤残的;

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4、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6、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的。

救助方法

第六条事前救助。为让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首付住院入院费的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治疗,每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符合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凭五保证、特困证、城市低保常补证和医院的诊断书等,每年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事前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事后救助。农村五保对象每年(以公历年为计算区间)医疗费用达到500元以上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达到1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达到4000元以上的,其他对象达到10000元以上的,凭由当地医院、卫生院或经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卫生院转院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的病历,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八条基本救助。为保证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非大病的基本医疗,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救助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凭医疗救助卡到指定的医疗部门(居住城镇的到县红十字医院,居住农村的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医院)就医。

救助标准

第九条农村五保户,一次性医疗费达到5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30%救助。

第十条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1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5%救助。

第十一条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4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20%救助。

第十二条其它对象,一次性医疗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0%救助。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除按上述原则进行医疗救助外,可按在院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的标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统一掌握使用。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3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规范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人、特困户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根据《阿坝州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在农村开展的一项旨在对广大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人、特困户在患大病或危急重症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给予的医疗费用救助的专项救助行为。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原则

㈠属地管理原则;

㈡救助急需原则;

㈢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㈣专款专用原则;

㈤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x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㈠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㈡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㈢负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㈣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㈤负责基金预算、决算的审定;

㈥负责监督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医疗救助、医疗质量和服务情况,组织工作调研、经验交流和检查考核等。

第六条 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其主要职责:制定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基金的筹集以及汇总编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 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是我县农村户籍人口。

救助对象,是指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设立x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是通过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公益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一次性农村医疗救助费用和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支付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发、支付和发放。

第十一条 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程序: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确定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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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要做到“三公开”,即:公开评定条件、对象和救助内容。村民委员会要将评定对象张榜公示7天,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深入调查核实,然后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四条 每年由县民政局编制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⑾夭普?帧⑾孛裾?趾椭菖逡搅凭戎?旃?腋鞔嬉环荩?磕瓿跎蠛艘淮巍?

第六章 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分为每年一次性农村医疗救助和患大病住院救助两种救助方式。

㈠每年一次性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交纳的费用,其救助标准为:

1.五保户:每人每年救助10元;

2.因病、因残致贫家庭:每人每年救助10元;

3.其他原因致贫家庭:每人每年救助6元。

㈡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按下列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1.五保户住院治疗,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XX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2.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的最高救助限额为1600元。住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医药费在150元内的,一次性救助医药费的70%;医药费在150元(含15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应负担医药费用的50%。住二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药费在300元内的,一次性救助医药费的70%;医药费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医疗费的65%。

第七章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㈠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本年度所患大病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资料、医疗费用发票、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经村民评议小组评议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㈢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成员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批手续和医疗救助资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由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月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统计月报表报县民政局。

第八章 农村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诊治,由县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在规定的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做到医疗服务内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八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到县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除保障其生活外,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指派专人照料。

第十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张榜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

第二十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监察、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可根据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对本暂行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4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5

现妻子精神和身体方面有缺陷,不能参加工作。由于家庭出入甚微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低保申请书:残疾人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申请书一

xx省xx市xx镇村委

我叫xx,男,汉族,x年x月xx日出生,家住x市x镇x村,身体残疾,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不退所导致的小儿麻痹症,右半个身体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生活特别艰苦。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党能救我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党申请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的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二

xx省xx市xx镇村委:

您好!我叫xxx,是xxx村的农民,家中有三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老房子里,房屋是xxx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48.3平方米。家庭收入只有300—500元,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妻子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姓名xxx,xxx年生,由于xxx年自家建房发生意外导致xx脚残疾,现在幸得xxx公司领导帮助,现为xxx公司的门卫,每月收入300元。妻子,姓名xxx,xxx年生,由于xxx年车祸导致xx手残疾,肇事司机逃逸为救治妻子花尽多年积蓄并欠下大笔债务,现妻子精神和身体方面有缺陷,不能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女儿,姓名xxx,xxx年生,就读于xxxx学校,品学兼优.由于我妻子不能从事工作本人又是残疾之身,由于家庭出入甚微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我相信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敬礼 !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县***镇***村第*组人。****年*月出生,现年**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册,1950年10月在广州军区46军当兵,52年九月入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参加了多次著名的大型战役,在一次攻坚战中,被炮火埋在战壕里,死里逃生,大腿光荣负伤,荣立三等功,回国后,又于54年入团,56年2月复员回家,60年代,受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影响因家庭出身原因一直不能解决组织关系,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 妻子早丧。

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年x月x日

申请书四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xx,现年 62岁,家住xx乡xx村xx组。本人于1985年至1987年任xx村村长,1988年至1992年任xx村支部书记,在任期间,我领导组织全体村民修筑了进村公路;领导组织全体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村进寨;组织全体村民扩建池塘,解决了当时头等“三大难”的交通问题?x通电问题?x农田灌溉问题,为集体事业忘我工作,鞠躬尽瘁,深得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拥戴。

然而,我不幸在1992年患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于当年年底主动辞职,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控制病情;而已年过六旬的妻子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不孝独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生活过得风餐露宿,对我二老生老病痛不管不问也无能力照顾。我两个老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158号)、《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云民保〔〕2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贫困家庭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相适应。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市常住农村户籍的农村贫困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救助对象:

(一)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

(三)因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常年生病导致贫困的农村家庭成员;

(四)在校突发重病、大病的农村户籍学生;

(五)因患大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户;

(六)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但对方无偿还能力导致自身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困难户;

(七)市民政局认定应救助的其他贫困村民。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二)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产生医疗费用的;

(三)主观故意自我伤害造成医疗费用的;

(四)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偿而相关部门还未作出处理的。

第三章救助内容

第六条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一年内住院救助一次后救助金额未满封顶线的,如继续发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再次申请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

第七条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总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

第八条资助参合。根据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标准,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封顶线为5000元。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二级残疾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4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4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5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农村五保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内,按核定医药费的85%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按核定医药费的90%救助,正常情况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3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3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4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标准:封顶线为1000元。

(一)门诊救助对于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农村困难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20%救助,1001—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25%救助,2001—3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30%救助。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如住不起医院的癌症患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门诊费用过高,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参照住院费的比例救助。

(二)非农村低保、五保户和困难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外的困难群众,门诊救助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救助。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门诊费用过高,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参照住院费的比例救助。

第十一条个别特殊特困群众(五保户、艾滋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可在医疗救助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倾斜。

第十二条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标准按照最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开办的医疗机构、市各乡镇卫生院及农垦系统场级医院。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救助对象出具符合规定的病情证明、费用结算清单及发票等。

第十五条救助对象在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确需转到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救助对象或其亲属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方式为医后救助。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户或五保户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应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复印件及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账号复印件。低保户或五保户填表后交到乡镇民政办核实(可不需村、乡镇两级盖章认可);然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造花名册;市财政局复核、拨款;最后由市民政局将救助资金拨入农村信用社存进申请人个人帐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非低保户、非五保户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应向其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相关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及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账号复印件;村委会和乡政府要核实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明确患病人员种类,并提出意见或出具相关证明;然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造花名册;市财政局复核、拨款;最后由市民政局将救助资金拨入农村信用社存进申请人个人账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因人身损害事故中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救助对象,除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外,还应提供处理事故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资助参合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救助对象,直接为救助对象办理参合手续;财政部门将困难群众参合所需缴费部分的资金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个人不再缴纳参合费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救助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月底为截止收表时间(各部门要在此时间前上报到市民政局),截止收表后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造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拨款。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申请,市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如下:

(一)中央财政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以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结余资金要结转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相关工作支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基本经费为每年2万元,每年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增加。

第八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章立制,综合协调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市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医疗救助实施监管。

(三)市卫生及物价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统一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市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其它借口吃、拿、卡、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发票、假证明等挪用、套用、占用医疗救助金。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