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例6篇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1

今天,我们和市委办的汪主任、市委组织部的程部长、市纪委的赵书记一行,来参加卫生和计生系统的干部大会,主要任务是宣布昨天的市委常委会的决定,动员我市的卫生系统和计生系统的机构改革。刚才,市委组织部程部长宣布了市委的决定,市纪委的赵书记讲了改革期间的纪律要求。他们讲得很好。我再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卫生系统和计生系统的合并,不是**的一个创造,是中央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部门,省卫生、计生部门,荆州的卫生、计生部门,早已合并。市里原计划春节前到位的,但由于春节前工作较多,再加之考虑春节期间大家要有一个好的心情,所以推迟到春节后改革。这次机构改革,不仅是卫生局和计生局在改,还有文化局和广播电视局同时合并,还有药监局的职能调整,商务局和畜牧局的职能也有一些调整。这些改革都是从上往下的改革,中央对改革抓得很紧。亲自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组长,军队的改革也是担任组长。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是改革的年代。政府机构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大部制。前几天市编委开会,都确定要这么搞。同时,改革还涉及到与政府机构有关的中介机构。对主管局的中介机构,要从机构编制上撤销,与局里无关。这是从大局的需要,也是**的需要。在座的都是卫生、计生的班子成员,都是二级单位的一把手,都会清楚我们卫生系统和计生系统存在着一些服务机构重叠和服务资源分散的问题。一个妇幼保健院,一个计生服务站,都是为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但是分块管理,分散经营,有时还要竞争病人,有必要吗?实际上卫生系统和计生系统过去就是一家人,只是后来分开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也是改革的规律。所以,关于统一思想的问题,难度不大。今天终于合并了。

二、明确内容。目前是先把卫生与计生两个系统的人员、机构捏在了一块。卫生局原来有8个班子成员,计生局原来有6个班子成员。计生局的袁道斌局长这次调到了林业局任党委书记、局长。这样新成立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还有13个班子成员。现在都还没有任具体职务,都叫筹备组成员,其中周承华同志担任组长。其他人员都是组员。等你们将三定方案报市编委,领导职数确定后,再正式任职,哪个是局长,哪个是副局长,市直单位原则上不设纪委书记。起草三定方案是筹备组迅速要搞的事情,包括内部科室的设置,二级单位的合并与设置等等。在外界的职责厘清方面,与发改局有一个调整。人口规划交给了发改局,这一块比较虚,而发改局内设的市医改办交给卫生计生局,这一块涉及公立医院改革,权大一点。过去发改局管医改时,不是还为省卫生厅下拨的100万元医改奖励基金的分配问题扯过皮吗?今后就不存在这类问题了。交出来的权比较虚,交过来的权比较实,卫生与计生局的职能加强了。但事还是那些事,基本无多大变化。

三、严明纪律。刚才赵书记讲了改革期间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市纪委为机构改革的事情也下发过文件。赵书记是抓案件查处的,程部长是组织部的常务副部长,今天来的都是重量级的,说明市委很重视卫生和计生系统的机构改革。有纪律不遵守,就会出问题,打乱战。去年的“抓、改、促”活动和今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去的卫生局都有一点小问题。去年“抓、改、促”活动验收的时候,办公室报的12个不合格单位中,有卫生局。如果卫生局不合格,就要像教育局一样,继续搞下去。只是考虑到要以正面引导为主,不合格单位不要搞得太多,结果就搞了前面的10个单位。卫生局和另外一个什么局就侥幸过关了。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刚开始,抓获8个在工作时间打牌的,卫生局就有7个。虽然摊子大了不好管,但是也要管好。中国这么大,上任后不是管得有条有理吗?关键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责,还要层层分工负责。有权力必有义务,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是不行的。还要讲纪律。在卫生和计生机构改革问题上,不要再讨论该不该搞,不要说东说西。越是在改革的时候越考验人。现在特别要加强明察暗访。两边合并后不是有两个纪委书记吗?卫生的纪委书记查计生的,计生的纪委书记查卫生的。买一个微型摄像机,不要几个钱,用事实说话,就好办了。人事纪律上,改革期间筹备组不要研究人事问题,二级单位也不要研究。财经纪律上,除了保证正常运转的支出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拨款。权力上收一级。过去科长可以定的事情,要向副局长报告,过去副局长可以定的事情,要向局长报告。重大事情一定要经过13个班子成员共同研究。一定要按要求搞。发生问题后不处理不好,处理也难为情。不出问题最好。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2

「关键词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探索的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毒品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毒品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的周详性;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医学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健康[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琇.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2003年03期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3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2007〕9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特殊岗位认定和优秀人才外招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人劳公〔2008〕1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衢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赴哈尔滨招聘2018年优秀应届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根据衢州市卫生计生委下属单位工作需要,拟招聘2018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共19人(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的范围、对象

面向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

(二)报考的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用按单位按岗位的办法,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程序进行招聘。

(一)招聘信息

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通过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qzrls.com)、衢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网址:qzwsj.gov.cn)、衢州人才网(网址:qzrcw.com)、学校就业网向社会招聘信息。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和地点:2018年3月9日上午(8:30-12:00),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阳光大厅(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

2.报名者需带材料:身份证、2018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学校盖章核发的成绩表。

(三)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按岗位招聘计划按不低于1:3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紧缺岗位(如放射、超声医生岗位)按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招考计划与报名人数不足开考比例的岗位,招考计划将相应核减。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复核。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材料不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四)笔试

符合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进编条件的对象及紧缺岗位(如放射、超声医生岗位)报考对象不参加笔试外,其他报考对象均须笔试,笔试内容为医学知识,满分为100分。

笔试的命题、考务工作由衢州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

(五)面试

笔试结束后,参加笔试的人员,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衢州市卫生计生委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招聘岗位入围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对象;不参加笔试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考生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按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形式按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的命题和面试组织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六)体检

1.面试结束后,参加笔试人员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国家人社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岗位有特殊要求,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2.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3.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体检工作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七)考察

按衢委办〔2007〕90号文件和参照公务员招考考察办法,以及事业单位招聘的基本条件和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进行。

考察不合格可依次递补。

(八)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择优确定的录用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与拟录用对象签订协议书,录用对象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如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取消录用资格。录用前放弃、取消录用者可依次递补,整个招聘过程中递补只限一次。招聘岗位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4

为了提高我镇辖区群众的健康水平,按照《韶关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合规划建设,加大卫生投入,加大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健康教育,强化卫生管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改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确保我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健全,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各有关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定期开展检查评比,资料档案齐全。

3、卫生镇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二)健康教育方面

1、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机制,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村(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基本形成。

2、学校贯彻执行《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课,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75%以上。

3、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健康教育,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创建卫生镇进行积极宣传指导。

4、主要街道、窗口单位、广场等公众场所和各村(居)委会设有爱国卫生宣传栏;积极开展控烟工作。

(三)镇容环境卫生方面

1、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工作落实到位。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农村自来水、卫生户厕、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实施。

2、镇容整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张贴、乱摆卖、乱挂、乱停放现象。镇区河道、水体等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违规饲养牲畜和放养家禽。

3、垃圾日产日清,按照村收、镇运、县处理模式,全过程密闭管理,垃圾处理符合相关要求。镇区实行门前卫生责任制,有落实措施。镇区清扫、保洁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4、镇区所辖范围路面硬底化率达80%以上,路面完好、平整;下水道密闭通畅,管网覆盖;公共场所设置有果皮箱。

5、镇区公厕规划布局合理,公厕均为水冲式厕所,管理符合卫生标准。

6、建筑工地管理规范,施工场地秩序良好,无垃圾堆积。闲置地及待建地保持整洁,无垃圾堆放或乱搭乱建现象。

(四)环境保护方面

1、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设置专(兼)职环保人员。

2、镇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

2、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效证件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整洁,设施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0%以上,"五病"患者调查率达100%.

3、旅业有杯具、拖鞋、布草等公共用具的消毒、保洁设施,并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5、村自来水普及率≥75%,镇区自来水普及率≥100%,近三年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爆发疫情。

(六)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卫生监督人员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2、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有效证件经营;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0%以上,个人卫生符合要求,"五病"患者调查率达100%;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场地、设施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落实到位,"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完善。废弃物密封存放,垃圾日产日清。

3、食品卫生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要求。无注水肉和病、死畜肉上市。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工作程序规范,传染病隔离消毒落实;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儿童"四苗"全程接种率达95%以上。

4、疫情报告制度健全,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近三年无重大传染病爆发疫情。

(八)镇区除"四害"

1、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除"四害"人员、经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计划明确、总结及时、检查到位、技术措施合理、防治效果明显。

2、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灭鼠工作等一项实现达标,其余有经常性防治措施,密度监控在省标准3倍以内;防鼠、防蝇设施符合标准。

3、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除"四害"药物,按规定开展"四害"密度监测,资料齐全可靠。

(九)单位、居民区和镇辖村卫生

1、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发动群众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2、居民区道路硬底化,路面平整,下水道排水通畅。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除"四害"措施落实。

3、各村环境卫生整洁干净,道路硬底化、改水改厕、垃圾收集等基本实现或已规划与镇同步。

三、实施步骤

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7月底),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召开动员大会,按照韶关市卫生镇标准,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样宣传形式,广泛发动,以引导广大群众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在行动上步调一致,自觉参与。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8月至2016年8月底),各责任单位、部门根据标准要求,针对薄弱环节,逐项抓好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迎检阶段(2016年9月至2016年9月中旬),继续抓好整改、巩固和提高,迎接市爱卫会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各责任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目标任务,定领导、定工作、定时间、定责任,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镇爱卫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面上指导,协调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积极营造氛围,确保我镇创建市级卫生镇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九峰镇创韶关市卫生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马建民(党委书记)

副组长:

沈家和(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献栋(人大主席)

吕晓华(党委副书记)

谭云能(党委副书记)

成 员:

邓鸿平(副镇长)

钟高义(副镇长)

梁应珠(副镇长)

沈翠琼(党委委员)

周小云(党委委员)

雷林亮(党委委员)

扶国军(党委委员)

邓有红(爱卫办)

黄小军(城建办)

廖 宇(企业站)

扶健灵(安监站)

欧雪芬(党政办)

谭桂茂(国土所)

邓扬辉(水务所)

许先养(党政办)

蒋国顺(镇卫生院)

伍世和(镇中学)

柏翠娟(镇小学)

钟志明(畜牧站)

廖会雄(茶料村委会)

谢世强(联安村委会)

张建强(三联村委会)

薛功勇(坪石村委会)

白志平(横坑村委会)

薛明山(上廊村委会)

黄招金(小廊村委会)

丘寿强(大廊村委会)

陈福连(浆源村委会)

彭永强(文洞村委会)

罗建云(遑洞村委会)

钟心良(溪下村委会)

黄新华(居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人员安排如下:

一、爱卫组织管理组:

组 长:谭云能

部门成员:

党政办、爱卫办

职责:对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做好与上级的沟通联系,负责创卫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创卫文件的起草、撰写及验收时的会务工作。

二、健康教育组:

组 长:扶国军

部门成员:

计生办、卫生院、爱卫办、中小学校。

职责:负责协调卫生院、中小学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全方位营造创建氛围。

三、环境卫生组:

组 长:邓鸿平

部门成员:环卫队、城建办、安监站、水务所、居委会

职责:落实"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负责场镇内的清洁卫生,整治占道经营,实施镇容环境管理整治,清理镇区卫生死角

四、环境保护组:

组 长:谭云能

部门成员:安监站

职责:与市环保局联系,收集我镇环保的相关数据。

五、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组:

组 长:梁应珠

部门成员:水务所

职责:与卫生院及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协调,负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

六、食品卫生组:

组 长:钟高义

部门成员:卫生院

职责: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做好食品卫生和协助除四害工作

七、传染病防治组:

组 长:钟高义

部门成员:卫生院

职责:协调市疾控中心做好辖区传染病防治的监管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镇除"四害"组

组 长:谭云能

部门成员:环卫队、爱卫办

职责:开展对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的监测工作。

九、单位、居民区和镇辖区村卫生组:

组 长:沈翠琼

部门成员:爱卫办、公路站、城建办、横坑村委会、联安村委会、居委会。

职责:发动群众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确保镇区各村、居民区路面硬化,平整,下水道通畅,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无卫生死角

十、民意测验:

组 长:雷林亮

部门成员:宣传办

职责:做好群众满意率民意调查、统计。

十一、宣传组:

组长:雷林亮

成员:宣传办

职责:9月12日前完成创卫工作的立体宣传:

1.镇区显眼位置设置1-2块大型创卫宣传牌;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5

依据中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389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的对每一项在建项目进行排查,结合文件精神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一项,“××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规模为5385.6㎡计划总投资1610万元。现对该项目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局申请立项,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研,书写可研报告,聘请专家进行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地止勘探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出现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及未批先建等现象。

二、县医院新业务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无偿划拨县城拓展区用地内划拨16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该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已办理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出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经省卫生厅、州建设局专家对××县人民医院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及住院综合楼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一次性通过,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州建设局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对该建设项目招标请示,为防治出现评标不公,县卫生局组建××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招标领导小组,并积极参加州招标办组织的资格预审,评标、(来源:文秘站 )开标等活动,并聘请州公证处和纪委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

五、为严把工程质量关,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工程监理单位公开招标、在公开、公平、公证的评标后,决定中标单位,“昆明艺江监理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乙级,目前住扎工地监理有三人。到位人员全部持有监理资格证。建设单位派专人到工地管理,严把质量关。委托县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量5386.6㎡,施工图设计及实际建筑面积5385.6㎡,落实各项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所用材料进行一一验收,需送检的及时送相关部门检验,得到检验结果才许施用,基本作到监管到位。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户、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6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