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论文范例6篇

新闻伦理论文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1

过分的道德焦虑现象。现今的数字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往往集中报道热门事件。他们热衷于从一些具体的事件升华到整个社会的层面,做出一种高度抽象的引申,迅速做出道德是非的判断,并由此判断引发出对社会道德现状的反思和追问。这种行为,理论上是媒体报道信息、舆论监督等社会职责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显示出一种过分的道德焦虑。媒介为了吸引眼球集中报热门事件,并将独立事件无止境的上升到整体社会层面进行“道德默哀”,这种泛道德化现象,不但不利于社会稳定,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自由度增大、社会价值多元化条件下的伦理失序问题,而且还容易导致人们的道德茫然,甚至道德虚无。在刚刚过去的8月,因为有几位年轻女性遇害,随后又被各大数字新闻密集报道,被封为“黑色八月”。例如,新浪网就推出《如何走出少女的黑色八月》的专题,不但采用了血腥的网页封面设计,还对近期的少女遇害案进行详细地报道。对于社会治安、社会道德现状也是大加批评,看后让人毛骨悚然。这个事件中,数字新闻媒体在传播环节就表现出的过分焦虑。媒介报道事实本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导致他们的报道会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数字媒体上充斥着对女孩被害事件的报道,在对于社会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更加重了社会没必要的恐慌。一件单独事件上升为整个社会层面的普遍性事件,随后对于整个社会道德的现状进行所谓的“彻底拷问”,除了让参与新闻传播环节的受众人人自危,对于社会的治安现状和现代人的道德水平再一次失望之外,其他正面效应微乎其微。

二、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1)数字媒体的特征更易引发媒介伦理问题

数字媒体传播过程中道德问题的大量发生与数字媒体技术的独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数字媒体传播主体的匿名性导致其信息传播活动具有随意性,这样既使得数字新闻多而杂,又导致追责困难,一定程度上诱使人们采取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再加上数字媒体本身的开放性更使得很多充斥自由言论的网上社区诸如论坛、电子公告板等,成了数字新闻伦理问题的重灾区。

(2)把关人作用的削弱导致伦理问题

“把关人”作用指的是大众传播的一切信息,都要经过相关人员的过滤或筛选,才能同公众见面。不同于具有严格编程序的传统新闻,数字媒介的把关人功能十分薄弱,这也是导致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高发的原因。数字媒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再加上现在的数字新闻往往采用采编播同步的方式,及时性的需求导致数字媒介的信息,有时候来不及把关就被上传到网络上和手机平台上,严重削弱了把关人的力量。而传受合一的特性,让传播者和接受者合二为一,直接削弱了把关的力度。

(3)道德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伦理问题

数字新闻在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与数字媒介的道德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如今,数字媒体的传播网络虽然已经遍布全球,但是迄今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全球性的数字媒体网络道德规范,数字新闻传播环节急需与之配套的全新道德规范。对于不断出现的媒介伦理问题,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也十分不足。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规范数字新闻媒介从业者行为,但是为了彻底解决媒介伦理问题,需要的是一部统一系统的数字媒介法,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随着数字新闻传播环节伦理问题的层出不穷和数字媒体时代媒介伦理的新发展,加强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建设已经是当前媒介社会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从业者、行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入手。

(1)加强数字新闻从业人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指的是运用媒体和技术信息的熟练媒体技能。现今社会的媒介伦理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媒介从业人缺乏应有的媒介素养所致。作为数字新闻的从业者,不但要具备传统新闻从业者需要拥有的素养,还有掌握更多。不但要加强增强信息的选择、甄别和加工能力,还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掌握最先进的数字新闻技术,不断地自我提升,满足数字新闻的媒介要求。

(2)完善数字新闻行业自律

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伦理问题多发与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缺失有很大关系。数字新闻相比较传统新闻而言,是新产物,相应的媒体自律信条、媒体自律组织等都不健全。传统新闻的媒介组织例如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侧重于传统新闻,对于数字新闻领域的监管和约束十分有限,所以,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组建数字新闻自己的媒介组织,制定适应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条例,对于完善行业自律,解决数字新闻的媒介伦理问题是非常紧急和重要的。

(3)加强数字新闻的法治建设

数字新闻的传播环节之所以成为媒介伦理的重灾区,与其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真正解决媒介伦理问题,要制定一部数字媒介法律,这部法律应该具体规定媒介伦理的失范行为,并明确相应惩治,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数字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解决媒介伦理问题,从而净化传播环境,提高数字新闻的质量。四、结束语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归根究底是因为它的“新”,变化越大,与传统媒介的伦理规范相差也就越远,管理起来也就越困难。我们需要认真从现实社会理清问题,在理论方面寻求解答,在实践方面寻求解决,综合社会各个方面考虑,

四、总结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2

[摘要]:西方现代新闻伦理观念是一个矛盾的体系,同时也在西方普适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哲学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规律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教育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法律与经济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发展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理学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参考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政治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自然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历史,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政治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现代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历史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企业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理学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政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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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 新闻传播;应对策略;伦理冲突;舆论走向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41-0005-01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市场秩序的无规范性对新闻传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媒体人,要时刻坚守社会主义思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人民提供新闻服务。本文对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以及应对策略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未来新闻传播的良性发展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1 新闻传播中伦理冲突的相关内容介绍

1.1 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与新闻真实程度的伦理冲突

以周克华新闻为例,其前任妻子、恋爱中的女朋友、母亲、孩子,甚至连曾经的同学和乡亲都因此事遭到曝光,让我们认识到舆论力量的可怕之处。目前,媒体技术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但是媒体良性思维却没有得到发展。媒体工作者有义务以及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还原最真实的新闻,但是当公民隐私与新闻的真实性呈现发生伦理冲突时,新闻工作者应该首当其冲保护以及尊重公民的隐私权。现阶段媒体方面容易把新闻传播侧重点放在吸引广大群众眼球上,不断的挖掘新闻的卖点,往往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为了构建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媒体工作者应该致力于还原新闻的公正性,从而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

1.2 新闻传播中,职业道德与隐性采访的伦理冲突

以记者暗访某男科医院为例,媒体首先接到了消费者对这家医院的举报,于是将茶水冒充尿液到此家医院进行尿检,医院的监测结果是在茶水冒充的尿液里存在炎症。从此项报道中,我们发现媒体工作人员并没有真实而又客观的去呈现事件的实际情况,而是采取主观制造新闻的办法,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针对于此次采访,记者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尿液到该医院进行检测,如果出现检测结果异常,媒体再进行相关报道才更具有客观性,也增加了报道的说服力,并合理的引起卫生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关注。由此可见,社会道德与新闻传播伦理之间的关系紧密。在新闻传播中,媒体工作者是以主体地位存在的,因此,记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这样才能为群众引导正确的新闻取向。另一方面,隐性采访是作为采访的辅助手段和工具存在的,应该把握其尺度,维护隐性采访的公共利益原则。

1.3 新闻传播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伦理冲突

目前,媒体行业通常应用的管理机制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这就将其经济效益摆在了首要位置。由于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冲击,新闻工作者往往不能够遵循新闻伦理,甚至以无中生有的态度去挖掘新闻,同时以煽情的手法来制造新闻或处理新闻。这就对新闻的分析、公正、平衡和客观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藐视。新闻传播不应该与娱乐传播混为一谈,不能只是一味的增加受众的感官刺激,还要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使新闻的品格以及格调进行提升。

1.4 新闻传播中,新闻报道为首与扶危救难的伦理冲突

以南昌市北京东路窨井无井盖新闻报道为例,在无盖的窨井旁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一名妇女摔伤。一些居民便在窨井旁边放置了一些杂物作为警示提醒。但是某网站的媒体相关工作人员为了可以拍摄到居民避让窨井的照片,将杂物挪去,该项新闻传播中,新闻报道为首与扶危救难就发生了伦理冲突。新闻照片的拍摄角度方面也许会增加一些警示说服务,但是它并没有从人性化以及安全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也缺失了最基础的职业道德精神,这样的社会良知缺失的行为在媒体行业中是不提倡的。

2 新闻传播中理论冲突应对策略分析

2.1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正义原则

针对于新闻传播活动。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在于维护最根本的社会正义,同时其道德指向坐标是正义感追求的方向。伦理学的有关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念的理论之一就是正义,作为一名合格的媒体人一定要坚持正义的职业素质,这也是其所要坚守的底线,这样才能使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得到还原。

2.2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隐匿原则

媒体相关工作者具有为消息源进行保密的权利被称为新闻隐匿权,倘若未经消息源允许,媒体绝不能将消息源透露给第三方,这也是媒体人员所要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媒体的新闻隐匿权主要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一定条件下,要以最适当的方式对消息源进行描述;其二,相关媒体工作人员要对不可求证或匿名证人的匿名消息持有警惕态度,并全面对该消息进行调查,确保消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其三,对于比较单一的匿名消息源,媒体不能够持有依赖的态度,力求多方面求证该消息其他信息源。

2.3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适度原则

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因此,媒体的发展情况能够对社会舆论导向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舆论的指向标准时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发生伦理冲突情况,媒体工作者要坚持适度的原则,对负面的新闻报道要充分考虑报道的尺度、角度和量度等方面,并从中寻找该新闻的正能量。此外,媒体工作者要在保障新闻报道真实性的情况下,还应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新闻媒体对一系列的社会现象的评论与揭示应该对其平衡点进行把握,不能一味的制造舆论压力与政治压力,并兼顾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避免发生集体失语和传递消极信息的情况发生。

2.4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避害原则

目前,由于媒体更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因导致其过度的迎合受众,使得部分受众的情感天平收到了不同程度潜移默化的影响。媒体工作者进行暴力或血腥的新闻相关报到时,要引导群众看到该新闻事件仍是存在正能量的,保证与社会源源不断的传达正能量。此外,媒体工作者进行暴力或血腥的新闻相关报到时也也要积极应对伦理失范的问题,坚持最小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和仁爱原则,使新闻传播更加符合新闻传播的法规和伦理,从而对新闻传播伦理冲突问题进行有效的改善,并加以

解决。

3 结论

综上所述,对新闻传播伦理冲突进行解决的关键是媒体工作者,其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原则。媒体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组成的重要部分存在的,同时对于媒体工作者也赋予了更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媒体工作者进行相关新闻信息播报时,要从人们群众的利益出发,引导其正确而理性的新闻舆论走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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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范文4

这种隐患反映在新闻伦理领域,一方面就是,新闻伦理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只会“遵纪守德,照章办事”的新闻人才,教材则偏重于学理的论述和道德原则规范的阐释,以致新闻伦理教学成了一种道德说教,成了一种对新闻宣传理念的灌输;另一方面就是,我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观念与行为的反悖”———与职业行为中大量的问题性现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事实上并不缺乏明晰而正确的判断。

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表明,尽管新闻工作者自身在职业道德认知上具有明确的正确态度,但是,由于新闻伦理教育不重视个体的主体地位,不重视发展个体的道德理性、道德情感及解决伦理问题的道德判断力,以致于新闻工作者不能形成完整的道德人格。简而言之,在我国新闻人才培养目标日趋注重“人文化”、开始关注在“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大形势下,新闻伦理教育目标与教学内容需要进行重构。新闻伦理教育目标的重构:充分发展批判性思维和积极行动精神选择是新闻工作者永恒的课题。选择的内在机制就是选择者对一定选择对象的比较、分析和评价,选择意味着在一定价值标准下的取舍和排序。新闻传播行为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选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道德行为选择。可以说,新闻工作者依据什么道德标准选择新闻,这是新闻道德实践中的核心问题,同样也是新闻伦理学中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的道德善恶取舍并不总是一目了然的,因为新闻工作者经常要面对一些新闻伦理问题———引起伦理争议或产生道德冲突而需要进行伦理抉择的问题,尤其是道德准则在特定情境下相冲突时产生的道德两难问题,比如救人与采访孰先孰后、披露细节与保护隐私孰轻孰重这类问题。新闻工作者经常独自面对这些问题并需要当机立断作出决定,却没有现成详细的行规索引。“新闻伦理是新闻工作者在其专业领域内对是非或适当与否下判断的良心尺度。”

新闻伦理教育教学,必须学习如何正确处理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伦理问题,必须学习在合乎道德的正当新闻行为与不合乎道德的不正当新闻行为之间作出理性的抉择,或在若干可能一定程度上都合乎道德的新闻行为中挑选出更加合乎道德的一个或几个,必须重视学生个体的主体地位并设法让学生学会自主进行道德判断。进而言之,新闻伦理教育教学内在地具有批判性思维,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批判性思维是反思性的,即批判性思维不同于有充分理由的思考,需要考虑思考者的想法;批判性思维需要根据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思维,必须作出满足理性标准的判断;批判性思维在本质上是考虑真实的问题;批判性思维需要有理智,即批判性思维需要仔细思考方针和准则,运用它们时需要对现实有敏感性。

新闻伦理学本身是一门批判性、反思性、行动性的学科,新闻伦理教育教学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般性的批判性思维,而是需要充分发展的批判性思维。充分发展的批判性思维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批判性思维必须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批判性思维需要努力用推理来回答问题,而不是理所当然地给出答案,或凭印象回答问题,或根据我们的教养方式简单地回答问题;第三,批判性思维需要相信我们推理的结果,即:当我们批判性地思考在某一情境中该做什么决定时,跟随推理的不仅仅是信念,而是行动。

新闻伦理教育教学进行这种批判性思维训练,有利于学生树立“问题意识”,培育一种能产生负责性结论和积极行动精神的道德推理能力,进而发展个体的道德判断力和道德理性、道德情感。概而言之,新闻伦理教育既是批判思维的养成教育,也是积极行动的促成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民主的教育。新闻伦理教育应建构起的目标价值是:通过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分析和道德推理解决新闻实践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充分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积极行动精神,致力于培养对传媒和传媒内容具有批判力、选择力和影响力的积极行动者。新闻伦理教学内容的重构:以新闻伦理问题和典型案例为主体美国新闻学家赫尔顿曾经指出,“在新闻领域里面,没有哪个问题比新闻伦理问题更重要,更难以捉摸,更带有普遍性了。”

充分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积极行动精神,要求新闻伦理教育教学是“问题陈显”教育和“对话式”教学,学生的学习就是源自于创造性地解决一个个新闻伦理问题。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首先,教师或学生要提出新闻实践中的真实的伦理道德问题,供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进行讨论,且呈现问题情景的方式应尽量与现实中的一样;之后,师生之间展开自由的平等的批判性合作对话,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投身于具体行动中去。但是,“道德伦理问题不总是不证自明的,因此实际存在的和假设的案例是激发想象力的基本工具。”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5

一、前言

对新闻伦理的研究中,在人们眼里,伦理与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于是很多人列出了一些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种种事例,重点研究造成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或者规范策略,较多地关注那些和新闻行业规范直接碰撞的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及有偿不新闻等等。

二、我国现阶段新闻工作者职业职责与职业伦理之间的冲突

(一)冲突的表现

1、新闻活动中的受益相应地对其他群体造成伤害

新闻可能对报道对象产生某种利益,如果新闻报道者明知某些不符合道德标准和要求甚至有害他人及社会而铤而走险进行报道,那就是最为职业伦理所不容的。

2、抓取轰动效应时置职业伦理于不顾

这是一种新闻的轰动效应和和新闻伦理规范之间的角逐。最为经典的例子之一是摄影记者凯文卡特的一张极具争议的照片。照片中是一个跪倒在地的女童,即将饿死,女孩后方不远处是一只鹰,等候猎食女孩。人们争论的焦点是:作为一个记者,你的使命是否仅仅是按下快门,完成任务,然后离开,不管那个小孩的死活。

由这个经典事例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如何处理新闻职业责任和社会道德责任(新闻职业伦理所要求的)的冲突。这种情况下新闻职业责任和职业伦理造成的冲突处理起来是最为棘手的。

3、在外部压力前放弃社会责任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记者,肩负着惩恶扬善和舆论监督的重大职责。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权力的压力和利益的引诱都会形成新闻工作者的外部压力。此时,新闻工作者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是避免和减少这种冲突的重要权衡标准。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1、新闻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伦理的碰撞与摩擦直接导致新闻工作者陷入冲突。新闻的本质要求――“用事实说话”强调新闻要追求客观性。新闻工作者履行自己责任的最好方式应该是,用职业化的方式取得新闻事件社会效应的最大化,而且这种效应是迎合大多数受众的客观需要。可是,当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道德两者产生矛盾时,人们首先视新闻工作者为社会的一分子,首先用社会伦理来规范、评价他们的职业行为。 2、新闻工作者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造成了新闻职业伦理的死角。新闻工作者的权力是对公众的告知权,以及要完成其工作而取得“必要信息”的那些特许权力。由此可见新闻工作者的权力是天生而不可剥夺的。

三、我国新闻工作者如何在职业职责与职业伦理较量中寻求平衡点

(一)采取适当的新闻写作处理方法以及报道尺度

适当的新闻写作处理方法及报道尺度包括很多种,比如在报道未成年犯罪的时候隐匿未成年人的姓名或者容貌,对一些暴力血腥的过程或画面轻描淡写等等。通过这些方法或手段,可以体现媒体的人文关怀及减少不良画面带来的社会影响。新闻工作者如果处理得当,便能较好地将职责与伦理地冲突降到最低,一旦处理不当,各种社会批评将会“纷至沓来”,给媒体及新闻工作者造成不小的压力。

(二)在能产生轰动效应的紧急事件前,施救当前,正义当先

新闻工作者在收集新闻素材时,有防止报道对象受到身体伤害和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不能因为抓取新闻事实而对他人身体带来伤害。在紧急事件中,在避免危害和抓取新闻素材发生冲突不可兼得时,新闻工作者首先是一个有正义感的公民,然后才是一个记者。

(三)加强自身伦理修养,提升个人道德水平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新闻伦理;职业道德;新闻自律;职业精神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2007是新闻界“黑色的一年”,纸馅包子、杨丽娟追星、香蕉致癌、茶水发炎等事件把新闻媒体推上了道德审判席。2007是广电总局重拳出击的一年,连发10多项规定,禁播一大批低俗涉 性的广播电视节目,整顿不良涉性广告,严格管理“选秀”节目。2007年6月,中国广播电视协 会制订并颁布了《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由此,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研究成为一大 热点,大部分专业期刊都为其开辟专栏或组织笔谈。本文以新闻传播学核心期刊为研究对象,兼 顾CSSCI期刊,从现实问题和理论思考两方面对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研究展开梳理和评价。

一、传媒乱象引发媒介批评

由于有违新闻伦理的事件不断出现,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对具体事例和媒体公害的批评上。

1.虚假新闻

“纸馅包子”是这年最轰动的新闻造假事件,学界就此对虚假新闻的成因进行了思考。童兵 认为“纸馅包子”事件表明,进入中国新闻传媒机构的职业门槛太低,新闻生态恶化事件要求我 们严肃地考察和反思近年来新闻改革思路与举措的失当。郑保卫认为“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的 发生,说明我们在制度、管理和对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上还存在很多漏洞。有人认为假新闻 生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传者本身没有把好新闻真实关。有人认为事件反映出新闻事业发展与人事制 度的失衡。有人认为,“纸馅包子”暴露出来的媒体经营管理链条中重要的经济效益环节,是促 使失实、造假新闻出台的重要原因。有研究认为假新闻屡禁不止,直接原因在于传媒记者职业道 德弱化,以及新闻制作与管理体制的缺陷,深层原因在于市场化背景下传媒的生存焦虑。[1]

《新闻记者》在年初推出了《2006年十大假新闻》盘点,与往届相比,这届假新闻有了新变 化:一是假新闻的媒体及时更正并勇于向读者道歉,二是完全凭空捏造的假新闻大为减少,三是新闻图片造假现象日益严重,在连续6年的假新闻评选中假照片第一次入围,四是新闻打假 在网络上开辟第二战场。[2]针对十大假新闻,有研究认为新闻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缺失的原因 是:利益的驱动使新闻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彰显让位于受众的心理需要的满足;新闻工作者求真求实精神的缺失;职业构成和行业管理制度的缺陷,新闻记者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的监督和惩戒机制缺失。[3]

2.低俗化

抵制广播电视节目低俗化是这年广电总局核心的工作。8月起,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禁 播令”,却难禁低俗节目,有研究分析其原因一是广电总局对广电媒体没有垂直管理权,却动用 了“垂直打击”的整治手法,明显缺乏问责的效力支撑;二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太小,没有足够的 威慑力。为什么低俗化会越反越变本加厉?时统宇认为必须反思中国广电过分商业化进而淡化社 会责任的深刻教训。有文章认为,媒体低俗之风屡禁不止,既有媒体和从业人员的问题,也有受 社会庸俗化思潮不良影响,受众文化消费亟待引导等方面的问题。在如何抵制广播电视低俗之风 的问题上,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者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如要结合选题管理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收听收看制度、分级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等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形成 综合的抵制低俗之风的长效机制;改变节目收听率调查机制现状,加强对电话、短信、嘉宾的管 理,完善强化节目审稿机制与听评机制;加强管理和教育,建立一套科学管理体系;借鉴国际经 验,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构成立不同层级的广播电视节目审议委员会等。[4]

3.新闻暗访

“茶水发炎”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记者职业道德及新闻暗访的争论。就事件而言,有人认为记 者假扮患者、伪造病史的“游戏”,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也干扰了医学诊断和治疗的严肃 性。也有人认为虽然媒体也许存在一些监督技术上的疏忽,但是不要动辄就给媒体扣上“没有职 业道德、误导公众、恶化医患关系”的大帽子。还有人认为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讲,追求新闻事件 本质的真实和信息的平衡是基本的职业道德,媒体并没有误导受众。[5]

新闻暗访又称隐性采访,它是一种在伦理道德和操作尺度上备受争议的采访方式。在隐性采 访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上,陈力丹指出,国际公认的职业规范是不得进行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 偷录,我们不能因为目的正当,就可以不考虑手段是否合理合法。[6]有些学者围绕暗访,对其性 质、使用条件、记者选择、行业规范等展开了研究:暗访是一类性质模糊的做法,介于“合法” 与“不合法”之间,需要伦理和法规来引导和制约。在使用暗访的条件上,只有那些各界反映强 烈的、迫切需要解决、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才是暗访的首选,而且只有在正常采访 无法进行或达不到预期目标、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记者在选择暗访时,为规避和 化解道德风险,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在道义上选择利益最大而损失最小的合理行为。另外,业界 不能滥用和盲目崇拜隐性采访,因为隐性采访在使采访变得容易和简便的同时,其本身“胎带” 的欺骗性质大大增加了整个记者队伍采访活动的难度。[7]

4.新闻图片伦理

新闻图片的伦理研究主要集中在血腥画面在媒体频频出现和数码照片的修改上。2007年4月 云南《生活新报》在头版以巨幅电脑合成的图片再现杀人的血腥场面。学者指出,该图片在真实 性原则、避免误导原则、必要性原则上违反了用模拟图片再现新闻现场的新闻工作规则,以电脑 合成图的方式大肆渲染血腥场景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8]针对近来我国的传媒常常刊登各种畸 形病态人员的照片问题,陈力丹等指出,传媒图像的伦理问题,即如何按照职业规范处理新闻中 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已经十分迫切,要尽快形成媒体的图像伦理规范,防止类似血腥、灾 难、痛苦的画面再出现。[9]2007年美国《托莱多刀锋报》摄影记者因修改数码照片受到调查。根 据美国新闻摄影记者协会的“数码处理的伦理道德规范”,修改新闻摄影内容,即使是“无关紧 要”的修改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欺骗大众的行为,违背了真实这一新闻摄影的基本伦理原 则。[10]关于数码技术能否用于作品修改的问题,国外新闻伦理学界已讨论了多年,它不仅是一个 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美国新闻工作的伦理规范对新闻照片或录像的修改有细致明确的 规定。[11]国内图片伦理问题以及国外案例的研究,对我国传媒图像伦理规范的制定将起到积极的 推进作用。

5.媒体越权或失当

媒体越权有多种表现,如媒体审判、媒体逼视、舆论绑架、策划新闻、侵犯隐私等。媒体 报道失当则表现为新闻炒作、媒体歧视等。媒体审判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 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新闻职业 道德自律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陈力丹、刘宁洁认为,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应该遵循国际公 认的新闻职业规范,客观报道,谨慎评论,尊重独立的司法权,推动司法公正的发展。[12]媒体逼 视指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报道,使得处于媒体创造的新信息情境下的被曝光者只能接受社会舆论 无形压迫式的关注和期待。有学者认为媒体对杨丽娟追星事件的连续性介入性报道形成了对刘德 华的“媒介逼视”。[13]舆论绑架意味着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后的舆论压力,对被点名者进行道德 胁迫。针对2006年媒体点名向公众人物募捐一事,有研究认为该事件反映了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和对权力的滥用,媒体公开名人姓名和收入的报道甚至侵犯了公众人物的财产自由处分权、隐私 权、名誉权。[14]媒体歧视指媒体“不能够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地位维度上的人群,歧视弱 势群体即处于阶层低端和社会边缘位置的人群。”针对新闻报道中农民工的社会形象错位问题,有文章认为媒介的城市视角是使得农民工的社会形象发生错位的重要原因。[15]在如何消除媒体歧 视方面,有研究指出要破除传统观念的束缚,要处理好媒体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关系,要加强记者 的职业操守和人文关怀意识,并且增强记者的法制观念。[16]

这年的“杨丽娟事件”是研究媒体越权和失当的典型案例。“杨丽娟事件”是一个“传媒假 事件”,反映出在市场化、娱乐化潮流下媒介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偏差,这是传媒市场化过程 中职业道德与利益冲突造成的困境。[17]有学者指出,媒体不仅将杨丽娟及其家人的真实姓名和肖 像公之于众,还向社会公开了杨家的详细住址甚至杨父弟弟的名字,这使他们遭受了巨大的心理 压力和痛苦。[18]在该事件中,某些媒体忘记责任、丧失操守,使本可避免的悲剧变成不可避免,某些媒体背离公共利益进行新闻策划,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等等,违反了新闻的职业道德。[19]“杨丽娟事件”是媒体过度商业化运作的典型例证,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商业利益驱动,它反映 了媒体新闻专业精神的缺失,而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意识的缺乏是新闻专业精神缺失的最重要的原因。[20]

6.网络新闻伦理

网络新闻的迅猛发展给新闻伦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研究指出,网络新闻在内容上存在着虚假夸大、色情暴力、新闻侵权等问题。在信息传播方面,有研究指出,传播者传播能力的 显著增强对国家安全和公众的隐私权带来极大的威胁;受众地位的提高要求最大范围内获取信息 与信息保密、信息安全之间存在着矛盾;传播者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求相关产权更加明晰,同 时也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网络新闻伦理问题,有人提出应该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加强新闻伦理教育,增强新闻自律意识;规范网站管理机 制,净化新闻传播环境;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力度,实现伦理多方维护;健全网络新闻法规,确保伦理道德实行。[21]

二、伦理困境的探究和思考

在大量事例分析的基础上,学界的研究聚焦于分析伦理问题的整体性原因,并在学理层次对 新闻伦理进行了多面相的思考,力图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1.原因分析――利益驱动、制度缺失、道德弱化

导致新闻伦理问题的原因很复杂,学者看法比较集中的是商业利益驱动、制度缺失、社会 及个人道德弱化。有研究指出,市场经济带有道德上的“原罪”,这种“原罪”会随着该经济形 式推进的程度和波及的范围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这是中国媒体走向市场后出现空前问题的原 因。[22]有学者指出,新闻道德失范源于传媒之间的恶性竞争对新闻职业道德的侵蚀,良好制度的缺失和体制重构的滞后导致新闻职业道德陷入困境,而意志薄弱的新闻工作者会背离新闻职业道德。[23]针对“假新闻、低俗化、新闻炒作”的公害,李良荣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认识误区,二 是传媒体制上的问题,三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就是传媒业内部人控制。他认为单纯的政治教育、道德规劝,不足以扭转传媒业忽视公众利益的取向,必须制订一系列具体举措,迫使传媒业服务 公众利益。[24]陈力丹认为传媒职业道德意识缺失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有体制转型、商业利益以及记 者岗位聘任制度不健全传媒人员流动律过高。[25]有研究深入分析伦理问题的社会根源,认为社会 公共道德“盲区”形成新闻职业道德沦丧“重灾区”,制度的缺失导致新闻职业道德陷入困境,媒体社会角色的转换导致新闻职业道德失范。[26]

2、理论思考――内容丰富、视角多元

在学理层面,这年的研究内容丰富,视角多元,研究涉及了相关概念、关系、历史发展、理 论模式、价值体系构成等多个方面。

有研究在理论上对隐性采访的内涵、特征进行了梳理,认为隐性采访是个中性概念,就一般 意义而言,用“隐性”手法进行采访并没有什么有违道德之处。为了更好地规范隐性采访行为,需要理论工作者对隐性采访理论,特别是核心概念进行严肃深入的探讨。[27]

在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上,有研究认为道德评价方式有缺陷,制止媒介不合乎职业道德的 行为,要靠新闻职业团体的共同道德自觉,这种自觉必须以法律和法治意识为基础来判断是非,而不能单纯以道德为依据。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制是辨证的关系,而现代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制建 设,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条件。[28]

在建立研究的理论参照时,学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了国外,对世界传媒的历史、经验、现状进 行了定性和定量的考察。有研究从世界传媒发展史的角度考察传媒伦理道德,认为在不同社会、同一社会的不同阶段,传媒伦理道德问题亦不相同,以西方媒体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伦理道德问 题为参照,中国媒体在体制转型中,应该注意强化媒介产品生产的道德考量,警惕改革中资本逻 辑对传媒业的过度操纵,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定位。[29]有研究用开阔的视野和实证的方法,对84 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统计分析。[30]有研究指出,在国际传媒研究中,传媒社会 责任和传媒问责是两大关键词,其既反映了当代西方传媒制度和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态势及其困 境,又深刻折射出欧美在传媒制度、新闻伦理、传媒理论等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别。传媒社会责 任概念必须发展出传媒问责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阐释学与政治学意义上的互文性。[31]

在分析媒介对他者的负面建构模式时,有研究运用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指出社会反抗和社会 叛乱的动机形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又源于内心期望的承认遭到破坏,而他者被蔑视的 背后,隐藏着社会不和谐的音符。从“信息决定”理论切入,有研究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流动使社 会弱势群体的“公平发展权”不时遭受破坏,中国传媒负有关注上的偏向、不公正评价、渠道过 少、监督乏力的责任。有学者指出,传媒伦理道德失范,是传媒在选择平衡点时因诸种原因而出 现的不同的标准和价值取向,美国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了道德推理模式――波特 图式,为新闻从业者在面对上述困境时如何做出抉择,提供了一种重要思路。有文章指出,新闻 伦理是“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点,当新闻、受众、社会三者所包含的三层关系 发生失衡造成矛盾时,新闻伦理道德便开始发挥作用。[32]

3.应对之道――多方参与、三管齐下

解决伦理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多数研究都指出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强调社会责任意识,增强新闻自律。有研究强调媒介伦理自觉的作用,认为媒介伦理自觉指对媒体活动的道德判断与道德困惑的适度把握,是媒体用自律塑造公信度、美誉度与社会公 众形象的明确意识,是媒体对其社会活动所应当遵从的伦理取向与道德要求的认知,是媒体责任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是媒体在回应各种现实道德追问中的责任担当。[33]陈力丹指出,面对 传媒职业道德问题,需要传媒的有效自律机制,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现 在少数传媒在内部已经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按内部自律检查工作,但多数传媒还没有健全这样的机制。[34]新闻理想是树立是新闻自律的重要条件。郑保卫认为树立远大新闻职业理想,坚持科学新闻专业理念,遵循基本新闻职业规范,善于理性把握自己,是新闻工作者确立正确荣辱观,恪守 职业道德的重要条件。[35]结合时代要求,有人提出知荣明耻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核心,必须把“八荣八耻”的基本精神引入到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建设中来。[36]有人认为新闻“德治”在向我 们召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进一步学习、饯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新闻职 业道德建设,在当前显得特别重要。[37]有研究对建立完善的新闻自律监督机制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建立个人职业道德自律档案;二是建立和完善新闻事业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三是设立新闻道 德自律评价制度;四是实行奖惩制度,加大奖惩力度;五是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六是建立新闻从 业人员淘汰机制。[38]

二是构建社会监管系统,强化他律约束。有研究者认为,新闻道德的弱化,仅靠传媒界的自 律效果并不理想,在媒介的道德拯救中政府和社团组织大有可为。首先,政府可将媒介产品生产 中的道德共识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应资助研究与传媒道德有关的课题,并以研究结论为 依据完善相关立法;其次,针对市场化以后传媒业的“注意力经济”的特点,政府应扶持在民间 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对媒介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和“注意”施压,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能有合乎道德 的媒介活动。[39]在政府的具体措施上,传媒的健康发展,取决于政府的规则、社会对媒体的评价 体系和标准,以及各种评估监督机制的建立等。[40]在法律和制度约束上,有学者指出,新闻道德 的法律化也是解决自律规则局限性、遏制低俗化现象的一条出路。[41]另外,有研究指出,通过制 定措施提高“造假成本”,如建立假新闻举报制度,建立新闻造假者“黑名单”,建立利益倒追 机制,可以遏制虚假新闻。[42]

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业精神。多年来,我国新闻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很大 的缺失,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新闻从业人员角色意识差,职业道德严重缺失。有研究强调,我们 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除了在课程体系中切实加入新闻道德和新闻伦理的课程,还要要求各专 业课老师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讲课当中,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43]新闻教育创办的动因和宗 旨,一开始就包括了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职业精神 与职业道德。[44]在新闻理想和伦理教育上,要切实落实教育理念,融理念于新闻教学的各个环节 之中;设置新闻伦理课程,在其他专业课程中加入新闻职业理想和新闻伦理的教学内容;重视师 资的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的言传身教作用。[45]

综上所述,2007年的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研究尽管精彩纷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现 实导向的媒介批评居多,理论导向的学术研究较少,真正具有理论深度和学术创新的研究凤毛麟 角。其次,在原因分析和问题的解决之道上,多数研究停留在思辨、呼吁、理想建构层面,研究 较缺乏实证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在国外经验、伦理哲学、政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虽已经 展开了一定的研究,但还有待新的突破。

注释:

[1]童兵,《万万不可忘记的职业祖训》,《青年记者》2007年11月;郑保卫,《加强道德修养 担负职业责任 维护新闻真实――从“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谈起》,《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杨进亮,《假新闻为何屡屡破“关”而出》,《青年记者》2007年9月;陈洪波,《从“纸馅包子”看虚假新闻的防范》,《青年记者》2007年9月;彭伟步,《问题在“馅里”,当从“馅”入 手》,《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10期;孙肖波,《如何为市场化中的新闻道德疗伤――掰开“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青年记者》2007年11月。

[2]贾亦凡等,《2006年十大假新闻》,《新闻记者》2007年第1期。

[3]康来成,《从“06年十大假新闻”谈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的缺失原因》,《新闻知识》2007年第2期。

[4]《广电总局的“禁播令”》,《青年记者》2007年10月;时统宇,《坚守社会责任是中国电视的第一要务》,《视听界》2007年第5 期;张波,《媒体"低俗风"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新闻界》2007年第4期;王太华,《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抓紧抓好抵 制低俗之风工作》,《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5期;强毅等,《树立媒体社会责任感 抵制广播节目低俗化》,《新闻战线》2007 年第7期;胡占凡,《明确要求 努力做好2007年抵制低俗之风各项工作》,《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5期;郭镇之,《让低俗无 处容身》,《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12期。

[5]白剑峰,《“茶水发炎”与媒体责任》,《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尹之,《如果李毅中来回应“茶水发炎”事件》,《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肖畅,《“茶水发炎”事件并不存在媒体误导》,《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

[6][34]陈力丹,《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歪理》,《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6期。

[7]郭镇之,《假暗访引出的真教训――简析“纸馅包子”案》,《新闻战线》2007年第10期;杨军,《隐性采访应遵守新闻职业道 德》,《新闻实践》2007年第5期;邹军,《新闻暗访:道德困境中的两难选择――“茶水发炎”事件引发的思考》,《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杜志红,《论“隐性采访崇拜”――关于“纸箱馅包子”事件的一个考察视角》,《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9期。

[8]汪凯,《脸面何存?――对〈生活新报〉一则头版图片报道的探讨》,《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9]陈力丹等,《如何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传媒图像伦理规范初探》,《新闻记者》2007年第2期。

[10]陈俊妮,《“一个基本原则:新闻照片必须讲述真实”――美国《托莱多刀锋报》摄影记者造假事件的思考》,《新闻记者》2007 年第8期。

[11]程德安,《作品修改权和新闻真实性的冲突》,《新闻爱好者》2007年1月。

[12]陈力丹等,《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当代传播》2007年第2期。

[13]杜永利,《“迷路”的媒体――介入式报道的负面效应和正确使用方法》,《声屏世界》2007年第9期。

[14]唐远清,《“慈善”名义下的“舆论绑架”――2006年媒体点名向公众人物募捐报道的反思》,《新闻记者》2007年第3期。

[15]谭诚训,《农民工社会形象错位与媒介的城市视角问题》,《新闻爱好者》2007年3月。

[16]曾庆江等,《新闻报道歧视现象分析》,《新闻界》2007年第3期

[17]陈力丹等,《一桩典型的“传媒假事件”――论“杨丽娟追星事件”报道中传媒的道德责任》,《新闻界》2007年第2期。

[18]田瑾,《杨丽娟的悲剧与媒体的不良报道》,《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

[19]丁柏铨等,《新闻传媒应从“杨丽娟事件”中反思什么?》,《新闻实践》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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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刘志顺,《网络媒体道德操行的考量》,《网络传播》2007年第8期;胡磊,《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伦理探析》,《当代传播》2007 年第4期;海伟池,《论网络新闻伦理的失衡与构建》,《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6期。

[22]芮必峰,《媒体,究竟该如何面对市场?》,《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23]李新丽,《中国新闻道德自律现状与前瞻》,《新闻知识》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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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郑涵等,《论当代国际传媒研究中的两大关键词:社会责任与问责》,《现代传播》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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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彦,《和谐文化与媒体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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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芮必峰,《媒体,究竟该如何面对市场?》,《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41]光纬,《低俗新闻:游走在道德和法律边缘》,《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9期。

[42]刘飞锋,《提高“造假成本”遏制虚假新闻》,《新闻知识》2007年第4期。

[43]李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完整人格――媒体商业化形势下新闻人才培养目标的探讨》,《新闻知识》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