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奖申报材料范例6篇

服务奖申报材料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1

1、建立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其中,审核确认具备基本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可行的企业,准予纳入,可以申请享受宁政发[]73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条件尚未成熟的企业,暂不纳入储备库管理、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2、完善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为入库企业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问题,加快企业融资进程。入库企业要按季度及时上报、补充相关资料,及时报告融资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分析,于首月十日内上报)。

3、形成多层次联动推进机制。各区县、部级开发区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计划。认真初审推荐入库企业,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区域内入库企业提供各项政策服务与支持。

二、申请各项融资政策扶持的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关于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

1、我市拟开展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资本市场融资活动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区县、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申请,初审确认具备相关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基本可行后,由所在区县、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入库。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审核确认后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企业。

2、各区县、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报企业入库申请时的主要报送材料有: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拟融资方案、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初审意见)

(2)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拟融资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

(4)拟上市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

(5)拟发行企业债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债券融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部级开发区职能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上报拟纳入储备库企业相关资料。

(二)关于申请融资补贴和融资奖励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1、申请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补贴

(1)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入库企业,可分三个阶段给予中介费用补贴共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阶段(上市辅导阶段)补贴7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江苏证监局出具的上市辅导受理文件(复印件)

④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融资服务合同和已付费用收据(复印件)

第二阶段(报会受理阶段)补贴10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的相关受理文件(复印件)

第三阶段(发行上市阶段)补贴3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发行上市批文(复印件)

③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其中,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若转为股票首发上市,则获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给予一次性中介费用补贴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③上市相关批文(复印件)

④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3)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给予中介费用补贴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券商(预)内核报告(复印件)

完成挂牌后再给予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③主办报价券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企业挂牌公告(复印件)

(4)完成发行额度1亿元以上,且期限在2年以上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的企业补贴5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国家发改委同意发行企业债相关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相关批文(复印件)

③债券发行公告(复印件)

(5)企业完成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根据融资额度和期限,最高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接受注册批文(复印件)

2、完成本地投资申请融资奖励

(1)上市公司再融资后在本地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部融资额1亿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2)入库企业完成期限2年或以上的企业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后在本地投资达到全部融资额的50%或1亿元以上,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6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融资给予奖励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完成股权融资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3、资金申领流程

入库企业应通过所在区县、部级开发区职能提出上述各项融资补贴与融资奖励申请。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三、申请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新增税收的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入库企业在融资工作过程中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融资企业所在区县、部级开发区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办理各50%的配套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税收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证监会受理批文(复印件)

3、上市发行批文(复印件)

4、融资公告(复印件)

5、资金到帐证明(复印件)

6、相关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调账相关内容)

7、因资本市场融资原因审计调账新增纳税缴税表)及纳入凭据(复印件)等

四、申请用地与行政费用减免支持等

1、企业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租金评估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已租赁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并提供: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引进和培养人才智力的重点领域认定。

《规定》中引进和培养人才智力的重点领域:特色产业是指竹业和椅业;优势产业是指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新型纺织等产业;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生物技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农业主要是指白茶、生态禽畜、优质蚕桑、高档花木等精品农业和特色休闲农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主要是指休闲旅游、现代传媒、创意设计、商贸物流等服务企业。

第二条引进和培养人才智力的资格认定。

(一)《规定》所指的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专业人才是指未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资格,但在某行业和专业领域有特殊专长的人才。此类人才需由引进单位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人事部门认定。

(二)《规定》所指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是指具有国外工作经历的留学归国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领军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5年以上,硕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3年以上,博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

(三)《规定》所指的知名艺术家等是指在省级或以上权威机构组织的专业比赛中曾获得过前三名,现业内综合评价认可且有一定影响力的艺术家。

(四)《规定》中刚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内知名高级专家和柔性引进的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刚性引进的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年龄须在65周岁以下,企业引进人才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教育和卫生系统引进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及以上人才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

(五)实行引进人才备案制。用人单位须将单位引进人才基本情况报送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每季报送一次。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与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合同。

第三条人才个人补助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县人事局每年10月接受认定申请。由人才个人填写《县引进和培养人才个人补助申请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具体报送材料(原件并附复印件1份):

1.《县引进和培养人才个人补助申请表》(一式3份);

2.身份证和3张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

3.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和3个月工资发放清单;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院士、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相关荣誉证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能证明其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7.申请租房补贴需提供租房合同或其他相关材料;

8.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其他相关材料(婚后购房者需提供结婚登记证)。

(二)认定。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受申请材料并初审后,交由县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意见,再提交县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公示。经审定享受各类补助的人才,由县人事局在人才人事网等宣传媒体上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补助和奖励发放。

1.经公示后,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从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资金从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年12月由县人事局核拨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人才本人。

2.企业聘请专家教授,由县人事局牵头,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经贸委参与,通过考核认定后,直接将生活补助发放给专家教授个人。

3.县级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补助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后,发放给县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五)教育系统引进担任高中段教师的“211高校”本科毕业生或以上人员,由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经考核后负责发放生活补助。

(六)各类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向县科技局申请立项,由县科技局负责落实。

(七)《规定》中所指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申报评审及资金补助程序按照我县“南太湖精英计划”相关政策执行,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落实。

第四条企业奖励和补助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奖励由用人单位每年10月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县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智力奖励审批表》(一式3份),并需附相关人员基本情况,证书复印件和原件等材料。

(二)申请平台建设补助。新建平台申请奖励和补助需提供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及单位设立平台的情况说明。

(三)申请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助。企业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需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企业自行聘请的国外专家项目需报县人事局备案认定。

(四)企业的各种奖励或补助申请,经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从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年12月核拔给企业。

(五)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引进人才参与技术研发,报县人事局备案,由县经贸委、县科技局认定并落实补助。

第五条引进人才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申请程序。

(一)引进人才的配偶、成年子女就业由用人单位排或负责联系。确有困难无法排的,由用人单位向县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委人才办协调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根据申请人特长联系推荐就业。

(二)引进人才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就读,由用人单位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引进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报县委人才办审核,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三)引进人才配偶、子女需解决就业,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原工作情况材料;子女入学的还需提供原就学情况材料。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县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各类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中,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种待遇的,经查实,必须及时追回相关费用,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组织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限额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日期内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推荐材料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第十四条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参加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对申请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拟获奖成果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向教育部报告评奖结果,由教育部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实,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参评资格。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县政发〔〕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县专利奖;

(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三章专利申请补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含经开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县;

(二)申请专利补助资金应自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另追加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另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年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的各种专利资助,对于因国家、省、市专利资助标准低于县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县再追加资助。

第十条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县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

(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四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

(六)专利说明书全文;

(七)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县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批准。每年专利实施资助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县专利奖

第十五条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县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六条专利奖设县专利金奖和县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专利金奖20万元,专利优秀奖5万元。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一般专利金奖设1名、专利优秀奖设2名(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将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章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专利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工作方面相应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同时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资助、县专利奖、配套奖励均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补助(奖励)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县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办理各项补助、资助、奖励。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其他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宣传、培训、交流等,以及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申报补助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5

根据*年市财政预算,现就申报*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支持陶瓷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人才和创业培训中介机构发展,推动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突出重点。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支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的企业。重点支持陶瓷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现代流通业的改造提升、人才和创业培训项目,重点奖励我市*、*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称号的企业。

(三)不重复支持。不重复支持*年以来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扶持专题及内容

(一)陶瓷产业调整提升

支持方式另行通知。

(二)现代流通业技改项目:重点支持物流、连锁经营、批发市场等现代流通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扶持人才和创业培训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属于宏观经济政策、现代化管理、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投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安全生产管理、通用劳动技能和创业等专题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主要为创业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家及职业经理人。

(四)名牌带动战略奖励

对我市*、*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称号的企业,按照《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及其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类

重点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连锁企业做大做强、中高级批发市场的改造提升。支持的具体项目由各区提出,并须将每个项目的责任承诺书由项目单位、区经贸局、财政局加盖公章后报市经贸局、财政局备案。

申报文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1)。

2、项目申请报告。

3、*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

4、申报企业纳税情况表(附件3,免税企业由企业提供免税证明文件)。

5、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和创业培训项目)

申报文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1)。

(2)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描述,项目实施时间、范围、内容、效果,费用收支情况和申请补助金额。

(3)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4)、费用实际收支情况表(附件5)、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等内容)、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的有效支出凭证复印件(支出凭证须分别列支场租费、资料费、授课费、学员住宿费等)。

(三)名牌带动战略奖励部分

由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开户行、帐号汇总后上报。

四、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数量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经济效益情况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请专项资金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2)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从事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5)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市级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上报),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推荐标准,项目由各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并推荐报市经贸局、财政局,由市经贸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数量

1、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每个区报1个项目。

2、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区报1个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填写、报送要求

1、项目由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统一行文上报,并按项目类型分别进行汇总(汇总确认表按项目重要性顺序排列),分别归总项目材料,分别集中制作Excel文件。项目材料须按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每个申报项目的资料一式四份与电子版于12月18日前送市经贸局。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应保存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备查。

2、各区申报材料请于12月18日下午前报市经贸局,由于时间紧迫,逾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咨询

名牌带动奖励、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进步科*、流通服务科*,电子邮箱:*

服务奖申报材料范文6

一、奖补原则

(一)重点扶持原则。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作社的发展。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和《农民专业*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发展,使其达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正常的要求,鼓励各类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协会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向农民专业*作社转变,促进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典型示范原则。继续创建一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扶持培育一批起步规范,能够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活动的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型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

(三)鼓励发展原则。重点围绕区域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优势农产品的产业链延伸,引导其不断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二、奖补范围、标准和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奖补范围

列入市级年度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20**年度经过一定程序评选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奖励;

2、对20**年度内新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和专业协会补助;

3、对20**年度内市、县(区)开展*作知识集中培训活动补助;

20**—20**年度已获得农业部、省农委和市级奖补的和已扶持过因*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作组织,原则上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二)奖补标准

扶持资金重点奖补以下三个方面:

1、奖励一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组织。全市奖励10家左右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培育20家左右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协会,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2、补助一批规范起步的*作经济组织。对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以及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重新规范登记的农民专业*作社,每家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20**-20**年度内新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协会,每家补助不超过0.5万元。规范起步补助的*作组织实行总额控制和不定数量。

3、培训补助。市本级以及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开展*作社法、*作知识集中培训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组织奖励与新设立的农民专业*作组织补助不得重复。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向

奖补资金要集中使用、保证重点,主要用于补助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有关费用和向成员提供服务:

1、设立登记及规范发展费用。

2、宣传、教育费用。主要包括编写宣传材料、印制内部简报、制作专题节目,参加学习和开展政策宣传等。

3、各类培训费用。主要包括开展*作知识、科技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推广应用等公益性事业的培训、服务等。

4、信息化建设费用。主要包括扶持示范点购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及信息网络设备,建立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等。

5、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费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分级、包装、储运和保鲜等的质量标准制定、基地建设、设备购置、农业生产资料批量采购等补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须符*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作社须按照《农民专业*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万以上。成员数2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条件,能带动周边农民并形成区域产业带,对当地农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带动作用,得到成员的充分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作社,入股须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200亩以上,保底收益每亩500元以上。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协会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具有一定产业优势,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得到成员的广泛认可。

2、运行机制*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制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单独会计核算,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作社要建立成员帐户,有成员入股资金,股权相对平均,股本结构和分配方式比较*理,能实行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组织机构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

3、服务体系健全。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方面为成员提供稳定的服务,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开展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农资产品购买或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方面成效显著。

4、产业特色突出。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发展,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申报新设立登记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须符*以下条件。

1、设立登记较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员数2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80%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得到成员的认可。新成立的农民专业*作社须有成员入股资金。

2、运行机制较为*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较规范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能为成员在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产品营销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服务。

3、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服务。能组织和带动周边农民围绕优势产品或主导产业发展,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实施“一村一品”、开展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培训补助。培训补助须由县区提供有关培训的具体工作情况资料,由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开展培训情况和效果确定。

四、申报程序

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组织申报评审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本地区符*条件的*作经济组织自下而上申报。拟申报市级扶持资金项目的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市20**年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类别,并在申报书封面上予以注明。

(二)逐级审核。县(区)农委、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供销社等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推荐申报、审查把关等工作。各县(区)农委、财政局要根据当地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类型,对照标准,择优推荐,差额申报。申报推荐材料经县(区)农委、财政局初审后,报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申报,市本级项目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申报。多部门申报、单独或越级申报的不予受理。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申报工作全面客观公正。

(三)专家评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集中进行核查和评审,对弄虚作假、申报内容严重不实的,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审核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20**年拟奖补的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数量和具体标准。

(四)公示确认。各县(区)农民专业*作经济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在20**年6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受理。市组织核查评审工作在20**年10月底前结束,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发文公布,并对获得市级示范*作组织称号的予以授牌。

五、材料上报

奖补申报材料一式4份(附WORD格式电子文档),经*作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名后,留存1份,将其余3份报送当地县(区)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初审,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留存1份,将其余2份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申报时,应与申报书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订成册:

(一)有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内容规范的*作经济组织章程;

(二)*作经济组织审核批复和注册登记证书,申报示范农民专业*作社的应附营业执照;

(三)*作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四)*作经济组织2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五)*作经济组织近年来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获得县(区)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