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考核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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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考核制度范文1

关键词 教师绩效考核;基本现状;制度创新

我国教师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教师绩效工资以来,教师绩效考核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对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也有很大争议。

教育部指导意见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教师的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目前教师绩效考核的基本现状:

一是比较重视考核教师的工作数量和量化评比,而比较忽视教师的工作质量和定性描述。如考核细则对教师实绩的考核只占20分(比重为20%),而与工作数量密切相关的“履行职责”和“出勤”则占了64分(比重为64%)。

二是比较重视对教师常规工作的检测而比较忽视对教师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尊重。教师的工作,是一种个体创造性的劳动,很难区分八小时内外,只能引发教师的反感情绪。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让教师人在学校心也在学校,甚至人不在学校心却还在挂念学校和学生,这是学校管理和执行纪律的最高境界。

三是比较重视对教师禁止性、约束的考核,且出手较重,而比较忽视对教师倡导性、引领的充分考量和道义支持。如在进行师德考核时,教师不干违法犯罪的勾当就是“爱国守法”吗?教师不对学生伸手就算“廉洁自律”?

四是比较重视考查教师的近期行为而比较忽视对教师未来发展走向的关注。今天,学校制定的考核方案大多面向过去,主要着眼于教师前一阶段的工作表现,对对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划和构想,则未列入考核范围。这种侧重对教师过去状况的评价,不以辩证、发展眼光看待教师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做法,往往会挫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

五是比较重视最终结果的价值判断而比较忽视教师工作过程的追踪。如规定“论文获奖或发表的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加1、2、3、4分”;“教学竞赛分别加2、3、4、6分”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说,教育研究可以侧重于最准的结果,但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必须注重过程监控,如果这些工作也只是看结果,一旦造成恶果,根本无法挽回。

六是比较重视考核教师单打独斗的行为表现而比较忽视对教师在团体中地位和影响力的测评。考核体系中过多强调个人表现,而未见对“引领青年教师成长”、“在提高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中发挥排头兵作用”、“教育教学改革在全镇以上范围产生示范效应”等作出计分规定。

十年课改。如皋借助“活动单导学”模式大力推行课改,新模式要求教育管理者能更客观、更全面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师之间需要合作,需要沟通,更需要的是看重教师的过程性工作、创造性工作,尤为重要的是教师专业成长的未来性。在这种大背景下,需要我们管理者认真分析、认真研究,探讨绩效考核制度的创新优化,建立比较科学、有效的学校教师绩效评价体系,逐渐把“软”的变“硬”,把“虚”的变“实”,把被“忽略”的因子变成“重视”的对象。

第一,教师绩效考核的工作重心由“数量”和“常规”转向“业绩”和“创造”。“在对人的评价过程中,一味地追求客观和数量化不一定更有效。对于评价而言,更重要的不是准确,而是有效。”应该把重点放在教师“做得怎么样”“有什么社会效益”上,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参加公开课比赛等,不应该唯成果、刊载或认定的级别是从,而要看它对教师、学生成长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效果如何。

第二,教师绩效考核的观测点由“服从”和“禁止”转向“引领”和“倡导”。教师绩效考核是学校学校对教师工作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作出判断的活动,目的是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效能,提升教师的职业品味,进而促进学生的成长,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那种着眼于区分教师等次而进行的考核,在实践中往往会受到教师的广泛质疑,以致最终流于形式。在新课程背景下,特别是在“活动单导学”模式下,加强对教师“求异”、“求变”、“求新”等素养和能力的考核至关紧要。

第三,教师绩效考核的时空由“过去”和“结果”转向“未来”和“过程”。绩效考核应力求对教师以往是工作表现、现在的工作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评判。考核是为了提振士气,而不是为了挫伤士气,这是教师绩效考核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还应看到,教师的劳动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创造性和滞后性特点。因此,对教师的工作,切忌根据一时一事的表现简单的下结论,要兼顾当前和长远,注重教师教书育人的过程表现。力求使绩效考核的结论,不仅仅是等次或分数的呈现,更成为激励教师进取的指南针和路线图。

师德考核制度范文2

一、主要作法及成效

(一)主要作法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主要采取了四项举措:

一是成立粮安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两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16个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市政府将粮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监督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明确目标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市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5〕22号),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意见》共8个方面21条,涵盖了从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到消费等各环节重要内容,对粮食生产、收购、储备、加工、应急保障、安全监管、监督考核等方面作了全面安排,既强调了粮食数量安全,又强调了粮食质量安全、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

三是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先后6次召_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会、粮食企业改革督办现场会,9次以市政府办、市粮安办名义发文。市粮安办制定《荆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推行“清单工作法”,明确考核方法、考核指标和考核权重,提高粮安责任监督考核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是开展检查督导,推动整改落实。市政府分管领导两次率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县市区调研,市粮安办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考核组长,开展对县市区政府粮安责任制监督考核。经过2015年“首考”和2016年“再考”,推动收储企业改革、“粮安工程”建设及新增储备规模等问题整改落实。

(二)取得的成效

荆州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也是全省水稻产量第一市。近年来,通过实施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并严格监督考核,荆州市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市、县两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粮食产业发展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守住了“一条红线”

一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省政府下达荆州市2020年前耕地保有量为65.1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6万公顷。截止2016年底,全市耕地总面积68.6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5.64万公顷,全面完成省下达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二是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市政府出台《落实耕地质量保护的实施意见》,除中央、省财政资金外,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三是建立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网络。全市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建成,规划建设监测点89个,耕地质量逐年提高。近年来,随着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不断加强和秸秆还田工作的大力推进,全市耕地质量逐年提高。

2、调动了“两个积极性”

一是严格落实粮食补贴政策。2016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荆州市按照粮食产量、耕地面积4:6的补贴方案进行重新分配。全市共发放各种农业补贴资金68577万元,惠及近100万农户、400万种粮农民。通过落实各项粮食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政府抓粮两个积极性。二是积极支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除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松滋、荆州、洪湖等地对种子生产企业、水稻种植或稻虾共育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奖补,奖补资金达520万元。三是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2016年,全市培训新型职业农民4612人,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3、增强了“三个能力”

一是增强粮食生产能力。2016年,全市粮食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到位率95%以上,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9.38%,超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50万亩目标任务,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二是增强粮食收储能力。近两年,全市维修“危仓老库”仓容12亿斤,中心粮库改造升级9亿斤,形成以中心粮库为主导,骨干收纳库为基础,社会仓库为补充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体系。三是增强储备保障能力。突出地方储备粮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功能,全市落实市、县储备粮总规模1.37亿斤,其中市本级0.16亿斤,县级1.21亿斤。同时,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粮食储备保障能力。

4、构建了“五大体系”

一是粮食收储保底线。通过强力推进粮食收储企业产权改革,全市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体系。2016年全市各类主体收购粮食54.34亿斤,刷新历史纪录,全面启动小麦、稻谷托市收购政策,全市农民增加卖粮收入5.16亿元。二是仓储物流提档次。2016年,全市新增标准仓库容量7.5亿斤,维修仓库1亿多斤,添置各类仓储设施200台(套);市粮库信息化建设项目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粮库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三是粮油加工争龙头。2016年全市粮油食品加工业实现产值590亿元,占农产品加工产值的40%;形成“以粮油加工为主体,食品深加工、特种饲料加工为补充”的粮油产业经济体系;四是“放心粮油”全覆盖。全市建成成品粮油批发市场1个、区域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9个、“放心粮油”连锁店176家、应急加工企业44家、军民放心粮油超市8个,形成了粮食应急供应、军供网点、粮情监测、“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四位一体”的粮食供应网络。五是流通监管无盲区。健全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机构,全面提升8个市、县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能力,完成34个企业检验室及78个收购网点质检能力建设;完善粮情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城乡的监管保障体系。

二、面临困难及问题

(一)考核内容复杂,重点不够突出

现行监督考核办法有59项内容,评分标准涉及近200个得分小项,需要佐证材料多、搜集难度大。有的部门一些具体工作也纳入考核内容,使得考核指标越来越细,内容越来越繁杂,分值越来越分散,有的前后交叉,甚至出现内容重叠,导致重点工作不够突出。

(二)评分标准单一,导向不够明确

如考核内容第10和11项,评分标准明确粮食种植面积、产量稳定在前五年平均水平以上才能得分,这一要求明显与现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不吻合。就全国而言,当前我国粮食品种结构性矛盾突出,小麦供求基本平衡,玉米和稻谷阶段性过剩特征明显,南方的早稻、东北的玉米滞销;就荆州而言,全市早稻产量、收购量和库存量都相对较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应适当减少劣质早稻面积,压缩粮食库存,增加高产、优质、高效品种种植,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量化指标简单,依据不够充分

一方面,存在低报年度指标任务现象。如个别地方粮食收购目标偏低,考核指标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另一方面,存在年度目标偏高问题。个别地方过去粮油加工产值年度任务基数较大,2016年因遭受自然灾害,加之受市场持续低迷、粮油价格回落等影响,出现了粮油加工原料减少、销售收入下降,加工产值降低的问题,增加了完成年度目标的难度。

(四)流通分值^大,权重不够合理

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涉及6个方面、14个事项、28项指标、59项内容,涉及粮食流通考核分值占49分,得分多、权重大,而粮食生产和消费两大领域只有51分,得分少、权重轻,很难通过考核指标和分项权重设定,把握工作重点和着力方向。有的地方错误认为主要考核粮食部门,个别部门对粮食安全责任落实、甚至对考核工作认识存在片面性、工作缺乏主动性。

(五)考核结果运用,赏罚不够严明

粮食安全考核涉及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领域,考核牵涉10多个部门,安排布置、组织协调、材料搜集任务重、难度大,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省、市政府对2015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力度不够。据了解,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农田水利设施老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迟缓、粮食仓储设施陈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不足、加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严重制约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突出考核重点,精减评分项目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应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降低标准、减轻难度,也不随意拔高、脱离实际。从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发展,确保粮食消费安全的角度出发,应突出重点项目、重点内容、重点指标,加大考核权重,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建议对现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精减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内容、突出考核重点的目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落实年度目标

设定粮食安全年度目标任务,既要科学合理、恰当可行,又要贴近实际、便于操作,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逐项论证审核。建议将粮食安全年度考核与相关部门平时掌握情况结合起来,综合得分由相关部门评分与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数构成,防止出现评分脱离实际、考核流于形式的问题。

(三)兼顾三大领域,合理设置权重

统筹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领域,鼓励主产区围绕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和收储能力建设;鼓励粮食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去产能、去库存,推动粮食经济全产业链发展;鼓励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突出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增加粮食流通设施投入等。建议对现行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领域考核权重进行调整,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可各按35分设置,消费领域可按30分设置。通过考核,促进粮食生产、流通发展,确保粮食消费安全。

(四)围绕“五个结合”,完善考核机制

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平时评价与年度考核、奖励先进与处罚落后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由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建议将粮食安全责任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得分排序靠前的地方,上级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项目支持和资金奖励;对排位靠后地方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健全考核监督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落实保障措施,补齐发展短板

师德考核制度范文3

关键词:新形势;内河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U6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3-0034-02

内河航运凭借其低价格、大运量等优势在货物运输市场中扮演者越加重要的角色。内河船舶船员,作为内河运输系统的三个重要因素之一,其良好的适任性直接影响着内河船舶的航行安全。据统计,在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中由人为因素引起的约占事故总数的80%,而碰撞、搁浅、火灾和爆炸等事故中人为因素所占比例更高。如此高发的人为因素事故,使得航运企业、管理部门对内河船员的适任性保持高度的重视。为提高内河船员的适任性,促进内河船员的发展,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

1 群哟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现状

我国航运事业高度关注内河船员劳务市场,为能够及时了解船员发展现状,获取船员发展的权威信息。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加大了船员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船员数据库和船员管理系统,从宏观层面掌握了我国船员发展的基数数据。《2015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完成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64 488人次,签发各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42 764本。内河船员整体发展水平基本适应行业需求,但是相对于海洋运输,内河运输发展较为缓慢。

2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所面临的问题

2.1 理论考试的局限性

内河船员适任性考试在船员的评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船员理论知识是否满足职业需要的直接体现。由于各地海事部门对评估考试的管理程度参差不齐,造成了船员评估考试往往无法直接全面的体现船员的适任性。理论考试大量的使用客观选择题,考试题库的长期存在,使得某些内河船员的理论学习仅仅围绕着题库,只注重考试的通过率,无法全面的学习行业要求的相关知识。此外,内河船员无纸化考试,对船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部分没有掌握计算机应用的船员来说,理论考试比较困难。

2.2 实操考试的局限性

由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航线的限制,在实操考试中,受到航线条件和高额成本等因素的制约,特别是长江等内河水道,很难做到对全部的航线进行实操考核。而运用模拟器考试又存在着情景单一,考试内容片面的缺点,难以全面的、客观的体现内河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此外,在内河船员的实操考试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较大,部分考官过于注重考试的通过率,造成实操考试流于形式,甚至是不公平的现象。造成部分持证船员在应急状态下无法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相应的实际操作,给内河航运的安全航行带来隐患。

2.3 适任性评估的局限性

船员适任性评估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其基础是依照各种规章制度。现阶段的适任性评估管理还处于静态模式。海事管理部门对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性管理多为证件管理,当证件管理中发现缺陷或船舶发生责任事故时,管理部门会对其进行适任性评估。船员适任性评估管理的主要信息基础来源于船员服务记录簿,相对单一的信息来源也给适任性评估带来了不确定性。没有完善的适任性评估制度,造成船员评估单一,船员适任性评估体系中缺少船舶和船务公司方面对船员的考核评价,使得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性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估。此外,在船员资历审核过程中存在着把关不严格的现象,也加重了内河船员适任性评估的局限性。

3 关于内河适任考试和评估的建议

3.1 优化适任性考试的内容

优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性考试的内容,根据船员适任标准体系修订船员考试大纲和题库,努力实现适任性考试内容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使考试结果能够更加客观的验证船员的培训效果,反映船员的适任能力。理论考试应该注重考核船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实操考试应该注重对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在日常操作、应急应变等方面的技能适任性。建立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命题和题库维护机制,逐步加大情景模拟试题的合理应用,制定完善的船员理论考试、模拟器考试和实操考试的规范标准。

3.2 加强适任性考试的管理

海事管理本门应该加大对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的宏观管理制度,完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标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船上适任性管理办法。按照船员不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能力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细化适任性考试内容、方式和评价要求,形成系统的船员适任性考试制度。制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性考试大纲,修改完善内河客船、危险品船舶船员适任性大纲,提高客船、危险品船舶船员培训和适任考试标准。编制内河船舶船员模拟器考试的标准,明确可以使用模拟器替代实船操作的科目、内容和具体要求。建设适应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工作需要的船员实操考试基地,建立完善的考官、适任评估员、体系审核员管理机制,严格要求考试纪律,形成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一流、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专业人才队伍。规范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的行为,调整完善船员考试的收费标准,加强考场监督,严厉打击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促进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3 完善适任性评估的制度

加快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设,全面规范船员适任性评估管理工作。结合当下航运业的新形势,不断完善和提高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评估大纲的要求,提高对内河船员实操动手能力的管理要求,尽快完善船员考试和评估人员管理办法,规范评估员的管理要求。统一适任性评估实施细则,统一实施评估的具体要求,减少不同地区和单位对适任性评估实施的随意性。明确适任性评估标准,确保通过适任性评估的内河船员能够符合内河船舶运输操作管理需求,提高我国内河船员的整体适任水平。

3.4 创新适任性考试和评估的模式

目前的船舶模拟器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可以结合我国内河船舶船员的发展现状,适当增加适任性考试中关于船舶模拟器的应用。船舶驾驶模拟器应用了现代电子计算机和仿真模拟技术,可以设置和模拟各种自然条件,包括航道条件、气象条件、航行追越条件和障碍物等。进行内河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能够较好的解决实操考试中的限制,有效提高内河船员的实践操作水平。采用模拟器进行适任性考试和评估,还可以减轻船员参加考试的经济成本,提高船员考试效率,同时可以减少考试中的人为影响,更有利于实现评估考试的客观性。

强化内河船员适任性跟踪管理,即加强海事管理部门在签发船员适任证书后,对持证船员在持证情况、技术状态、安全记录和违规行为等方面的管理。船员适任性跟踪管理制度应包括信息齐全、功能完善的船员信息管理系统,可操作性强的实操检查规范以及航运公司船员管理部门的作用。通过跟踪管理,有利于对船员做出全面的、客观的评估。

4 结束语

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转变,迫切需要我国船员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文章分析了内河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的实际情况,并提出了科学、高效、操作性强的内河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制度,为海事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适任性评估制度提供了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 何丽娟,浅谈内河船员培养与培训、考试、适任现状分析,黑龙江海事局,2011

[2] 严庆新,内河船员考试及评估系统的设计与构建,交通科技,2003

[3] 沈健,江苏内河船员适任性模糊综合评价及应用,大连海事大学,2012

[4] 杨靓,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性评估,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师德考核制度范文4

1.1国家统筹计划

法国医学教育具有很强的计划性,这个计划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卫生部根据当年全国对医生的需要,决定全国医学院的招生数量,即能够通过PAES学年的考试进入P2的医学生数量。这一计划保证了通过数年艰苦学习的医学生成为医生以后,能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有保障的收入;同时也决定了医学教育是一个淘汰率很高、竞争很激烈的学科。第二,根据DCEM4的医学生人数和全国各地区对不同专科医生的需求情况,制定当年进入TCEM的不同专科人数。这一计划使得各地区各专科的执业医生人数相对平衡;且医学生想要选到心仪的专科就必须要考到好的名次,保证了医学教育的高竞争力。

1.2重视临床实践

通过本文对法国医学教育的介绍,不难看出在法国医学教育中,临床实践所占的比重非常大。从P2学年前的4周护理实习开始,P2、D1学年有1周1~2次的床边教学及暑期的2个月实习,D2、D3、D4学年的每天早上都在医院实习,直至最后TCEM阶段的全日制医院工作。所以法国的医学生接触临床时间非常早,且直接接触临床的时间随着年级增加不断增长。这种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紧密结合的方式,使得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直接运用到临床实践中,提高了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率,有利于培养医学思维模式,增进临床技能的掌握。

1.3理论课程综合性强

在法国的3阶段医学教育设置中,第一阶段以理论授课为主,第二阶段中理论课程与临床实践相结合。观察这两个阶段的理论课程表不难发现,所有的核心课程都是综合性的课程,以第一阶段的课程单元(UE)、第二阶段的跨学科单元和系统课程的方式表现出来。在P2和D1这两个学年中,课程单元作为核心课程在4个学期中教授了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理学和诊断学,并根据人体解剖结构将这4个学科的内容整合在一起,分别以胸部、腹部、头颈部和四肢的形式进行讲授。在D2至D4的3个学年中,核心课程包括跨学科单元和系统课程这两种。这种综合课程的呈现方式更形象易懂,方便学生集中理解记忆,并提高学习效率。但是这种课程方式对授课教师要求比较高,需要4个学科的教师密切配合,进行集体备课,并且将相关内容融会贯通。

1.4医学生的学习自主性高

法国的高等教育都是由国家制定教学大纲,但是没有专门教材,医学教育也不例外。医学生上课的时候必须认真听讲,详细记录笔记,以供课后复习。授课教师一般会根据自己的授课内容,给出自编讲义或大纲,附上参考书目,由学生课后自行查阅。由于理论授课时间有限,很多内容只进行提纲挈领的介绍,学生在课后自己钻研参考书是十分必要的。教师通常会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相关课程论文的撰写,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参考大量医学书籍。此外拓展课程中的医学论文分析、还有医院定期举行的病例讨论,都可以培养医学生的自学能力,要求他们能够独立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医生,即使从学校毕业后也必须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因此法国的医学教育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为执业后的终生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5重视全科医生的培养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供方便、经济、有效、全面的医疗服务,并避免过度医疗,法国非常注重全科医生的培养,并立法规定全科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基本任务之一。每年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的医学生中,有一半以上进入第三阶段的全科医学教育中。以2011年国家提供的7692个执业医师职位为例,其中的3930个职位是留给全科医生的,其他的10个专科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共3762个职位。在全科医学的第三阶段教育中,医学生被要求在教学医院的各专科进行轮转以掌握各系统疾病包括疑难杂症的诊断和治疗,此外还必须到家庭医生诊所进行6个月的学习。选择了全科医学的学生在完成第三阶段的学习后会成为全科医生即家庭医生,可以自己开办诊所或与他人合办诊所。家庭医生是医疗服务中相对基础的一部分,直接面对普通患者并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并将需要专科治疗的病人分诊到不同专科进行后续医疗服务。

1.6不断改革中的法国医学教育

随着人类寿命的延长、生命科学的研究发展和医疗手段的不断进步,法国的医学教育也在与时俱进,教育体制包括考核方式都在不断进行改革。近期的重要改革分别出现在2004年和2011年。在2004年以前,选择全科医学的医学生在第二阶段即DCEM4学年后,不用参加考试,直接成为住院医生,经过2年半的TCEM阶段培训后进行医学博士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即可成为全科医生。自2004年起,所有医学生都必须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后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考试排名决定是否选择全科专业;且全科专业的TCEM阶段延长到了3年;此举是为了促进全科医学的发展,提高家庭医生的职业素养。2010年的医学教育改革设置了“健康教育第一年(PAES)”,这个改革合并了临床医学、药学、口腔医学和助产科学的第一年基础教育,使得医学生的基础课程又增加了药学等相关专业的知识。通过以上的两个实例不难看出,法国的医学教育改革从来都不是一步到位的剧烈变更,而是比较频繁的小的改版,相对灵活且易于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环境。

2对我国医学教育制度的思考和启示

在对于医学生的选择上,法国与我国类似,高中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医学院校。因此相比美国等国家的仅仅允许大学毕业生(具有学士学位)进入医学院学习的制度来讲,更适合作为参考对象。了解法国医学教育制度后,结合我国医学教育的现状,会产生一些思考和启示。我国的医学教育制度一直延续建国以来制定的模式,没有经历过大型的变革,虽然比较贴近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特点,但是在某些层面确实与现代的医疗环境不相适应。如果能从法国的医学教育制度中吸取一些经验、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作用应该会比较可观。

2.1医学课程改革

法国的高等教育一贯很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生学习的能力,医学教育也不例外。其中的核心课程以课程单元和跨学科课程的形态为主,具有很强的学科综合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没有科书,所以一门核心课程的学习需要查阅不同的理论书籍,并综合阅读才能全面掌握。此外,在拓展课程当中的医学文献分析等科目的设置,一方面培养了医学生阅读和写作医学论文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训练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在我国,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式和临床医疗的现状,目前许多医学院校正在进行不同规模的课程改革,其中以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为主流思想。PBL教学的形式是将一个复杂、有意义的问题交给学生,以小组讨论的形式让学生通过自主探讨和合作来解决问题,从而学习和掌握隐含于问题背后的医学知识。这种形式以学生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让学生早期接触临床,主动进行知识整合并鼓励批判性思维。以江汉大学医学院为例,经过这样的课程改革后,PBL内容占到学生总课时数的20%左右。虽然这样的课程设置方式还在试验探索阶段,但是从短期效果来看,已经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学习效率。

2.2医学教育模式改革

法国医学教育中注重临床实践的理念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以我国目前比较主流的5年制医学教育为例,前两年半学生在基础医学院进行理论学习,除了某些条件比较理想的学校设有临床模拟实验室可以进行模拟实践以外,大多数的时间学生没有任何机会接触到医疗实践。在后两年半中,医学生有1年的时间学习临床理论课程,1年的时间进行临床实习。所以在5年的学习过程中,中国医学生仅有1年时间来真正接触临床。反观法国医学的教育模式,在第五年(DCEM3)结束时的医学生已经经历了一次护理实习、一次两个月的暑期实习和连续两年的半日制实习(包括值班),对于临床医疗环境有了一定的了解;且他们作为医学生的临床培训还远没有结束。而且这种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更加直观、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也更有效率。如果能够借鉴这样的教学模式,应该可以增强我国的临床医学教育效率,提高毕业生的专业素养。

2.3住院医生培训制度改革

师德考核制度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公安机关 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制度 改革探索

绩效考核来源于企业的目标管理(又称成果管理)。是20实际50年代出现于美国,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和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凭借这种制度,可以使组织的成员亲自参加工作目标的确定,实现“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考核制度就是考核者通过与被考核者共同参与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内容,对被考核者在某一时间段内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的一次评估,并对考评结果采取相应举措的一种制度。公安机关考核是指公安机关在部门负责人的具体领导和主持下,按照公安人员工作的标准以及职位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期对所属公安人员的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升降、培训或调整的一种管理方法。

一、推行考核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今公安机关考核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不同职位层次、不同警种类别,以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为基本考核内容,本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考核原则,对公安人员进行具体化考核,评定等级和按级奖惩,达到激发活力,提高效率的目的 。考核制度有助于保证和提高公安机关人员的质量和素质,推进公安机关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对公安人员自身的作用

1.提高积极性:没有竞争的公安队伍会使民警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积极性不高,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缺乏,就会使得公安工作效率严重受阻,公安队伍建设缓慢。及时、适当的考核评分奖赏,使民警能够清楚的看见差距,分明优劣,提高其危机感和责任感,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2.行为导向的作用:公安工作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可以随时纳入到考核中来,更好的把握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趋向,通过考核内容可以使全体民警知道这一时期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该如何去做,不做需承担怎样的责任,有效的指导民警的行为。

(二)对公安队伍的作用

1.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考核制度为公安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一个公平的组织环境,使得公安队伍可以了解和发现公安民警素质的优劣、能力的大小以及其他方面特点,从而为选拔人才、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奠定良好的基础 。

2.通过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牵动作用,考核激励机制也有利于政令、警令的畅通,强化系统的管理力度,重化公安执法队伍和纪律部队的组织纪律性。

3.另一方面,考核制度可以确定培训需求,检验培训计划和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且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使得公安机关上下级间进行能力的需求沟通,有助于公安人力资源的发展。

(三)对公安工作客体的作用

公安工作的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考核制度是实现公安队伍管理的正规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一支精干、正规的队伍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队伍的质量决定了公安工作的质量,这个质量是靠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有效保证的。

二、当前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考核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法: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

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公安机关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结合业务工作的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执行公安机关考核的有关规定,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应当承认,当前公安机关实际考核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考核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

目前来看,从公安工作考核机制的设计阶段开始就缺乏合理的工作分析,从考核本身来说,在考核内容、方法上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以部门为单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考核形式繁琐,考核方法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不能反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实质,使得考核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导致公安人员工作起来没有明确的方向,使公安工作误入歧途。

(二)考核者的认知错误

考核的内容是民警的工作成果,与奖金、升迁等现实利益挂钩,在实际考核中一些单位为维护内部团结,避免产生矛盾,就使所有被考核民警的成绩评定相差不大,不能达到公安工作突出先进性的目的,这属于考核者对考核制度本身意义的认知错误,这种错误的认知严重挫伤了公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还助长了绩效较差民警好吃懒做的习气。

(三)考核缺乏独立性

大部分单位的考核只是对民警既往的表现加以评定,考核工作的独立性没有确立,人为操作考核结果的情况依然存在,由此引发的人文腐败问题时有发生。

(四)考核结果的兑现度不够

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没有真正反映出考核在队伍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一些考核结果没有真正兑现,没有起到对成绩好民警的奖励,对成绩差民警的批评教育作用,使得考核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成了一个空幌子,其主要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五)忽视了公安人员的基本诉求

公安人员也跟其他个体一样,既有物质方面的需要,也有精神方面的需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是激励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的鼓励往往只重视对公安人员精神方面的鼓励,而忽视了公安人员基本的物质要求。

三、对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改革的探索

公安人员考核是公安队伍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考核涉及了所有在职在编的工人工作人员,并连接了公安工作人员从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工资报酬,到辞退或退休的一整套程序。切实做好公安队伍考核工作既是推进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推进警察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最大限度的开发、合理地使用以及有效的管理警察人力资源的基本保障。现今的考核机制工作情况参差不齐,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系统的考核方案,导致公安人员的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肯定,长期以来则会导致公安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公安工作低效率低效益,因此我们仍需在考核机制上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探索。

(一)首先在核心思想上: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同样不可忽视。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同样适用于公安工作人员,我们应当重视公安人员经济人角色。公安队伍被赋予了强烈的政治色彩,将绩效考核与政治地位、政治权利和政治荣誉机密结合,就能有效地发挥精神激励作用,唤起公安队伍的政治热情,时期工作积极性得到永恒发展。

(二)在实践工作中:规范操作程序,公正合理考核

考核过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建立专门的考核机构,选择品格优良,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考核机构成员。在考核中,采取分级考核,由考核办公室对各科所队进行全面考核,然后各科所再对民警进行全面考核。

(三)在考核制度上

1.在考核内容上

(1)进行岗位工作分析,明确考核内容:要明确基层单位具体业务和工作动向,确定每位基层民警的岗位职责,以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明确规定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结合年度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各单位和每位民警的量化考核标准,同时要科学的制定考核内容,对所属科所基层民警“德、能、勤、绩、廉”进行五个方面的全面考察评估。

(2)采取分类考核:在一个统一规范的大考核标准框架下,针对不同的群体,分类制定考核内容,一个考核标准不可能同时应用于刑警和社区民警,也不能同时适用于年轻民警和年长民警,否则无法考评出民警的真实水平,就更无法发挥出民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了,所以在制定考核内容是要根据公安机关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别制定考核内容。

(3)民警参与制定:管理系统的建立首先应当将成员的工作活动与组织的目标联系起来。由于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考核内容就应当及时调整,要善于听取具体公安工作从事者对考核系统的意见 ,给予他们参与考核内容设计过程的机会,使得考核工作真正成为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的巨大动力。

2.在考核方法上

(1)网上考核的发展:随着当前公安工作逐步信息化的发展,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公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为了确保考核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可以引入网上考核的方式,还可以有效防止被考核者“暗箱操作”现象的产生。

(2)合理分值考核:考核结果要客观反映一个民警工作绩效和遵守纪律情况,考核方法中各项工作分支的设定要服从、服务于公安中心工作,因此各部分工作之间的分支分配要合理,使得每位公安民警的考核分值能够真实有效的反映其能力和素质。使其真正做到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在考核结果运用上

(1)要进行有效评价:也就是说,在评价公安机关各个部门工作的优劣情况时,不应通过对各个分局之间,各个部门之间完成的指标高低进行比较平键,因为各地区与各地区之间的情况差异较大,人口、经济、治安等状况不尽相同无法统一指标,没有可比性,而要关注这个部门是否完成了上级对该部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2)坚持奖惩兑现,形成激励机制。第一,与物质奖惩结合。在确定考核结果与物质奖惩的关系是,要注意激励作用的连续性和合理性。要注意考核周期、奖金档次和幅度要根据考核效果来确定并适时地调整。第二,与评优评先结合。将考核分数列前的评优评先,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并起到激励作用。第三,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果结合。在目前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中大都采用推荐、测评、笔试、面试等竞争程序,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干部的硬性条件,可有效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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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讼和解;诉讼调解;制度重点

建立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节约诉讼成本,互谅互让、自行达成和解的情形较多。和解协议达成后,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一般裁定准许,诉讼即告终结。但是,由于这种和解协议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又得另行。因此,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而多方寻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些甚至是在事先达成了和解协议后,为了获得一份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而的。

一、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诉讼调解都产生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结果,但二者有四大区别:一是主体不同。诉讼调解有法官的直接参与和主持,诉讼和解只是双方当事人白行协商:二是时间不同。诉讼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诉讼和解既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前(发生在诉讼前的和解,诉讼的目的只是为获得法院的对其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三是程序不同。诉讼调解必须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和解完全由双方当事人依其自愿进行,目前民诉法对其程序没有特别的规定;四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而发生与生效裁判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民诉法没有规定其效力,现阶段只能将其“变种”为诉讼调解,才能取得法院确认的法律效力。

二、建立诉讼和解制度的趋势分析

建立诉讼和解制度。是全面体现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司法公正的需要。当事人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建立诉讼和解制度,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庭前证据的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大致趋势心中有数,对案件的事实有了全盘的了解,也非常清楚自己所拥有的证据的优劣之势。

建立诉讼和解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诉讼和解有些是在诉讼前就达成的,大多数是在证据交换后和开庭前达成,因此,它减少了诉讼环节,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的特点,能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省时、省工、省钱,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巨大的审判压力。

建立诉讼和解制度,是弥补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的需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快,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弊端日趋显露,如无视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以判压调等情况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而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参与协商、形成合意的宗旨,避免了诉讼调解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两者形成互补,更有效地化解纠纷。

三、构建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重点

(一)明确诉讼和解的适应范围

诉讼和解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庭前、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阶段。因此,诉讼和解可以适用于除一些无民事权益之争的非讼案件之外的所有民事案件的所有程序之中。

(二)建立和解协议确认制度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可由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和解符合自愿、合法两大原则的。由法院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和解协议确认书”送达当事人。确认和解协议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当事人在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包括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和解的),如需要法院确认,可以不而直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确认。

2、对于进入诉讼程序而自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须在宣判前提出申请,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予以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确认制度的建立,使和解制度完全独立于调解制度之外。但是现阶段,尚不能以和解制度来取代调解制度,应该在保留和完善现行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规范诉讼和解制度,形成彼此互不相悖的二元机制。

(三)调整诉讼和解案件的收费

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把和解结案的诉讼费规定为判决结案的一半,可从另一方面促使当事人从降低成本、减轻诉讼支出的角度出发,而争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四)设立诉讼和解瑕疵的救济机制

和解经法院确认后,当事人就不得对已和解部分之事项再发生争执,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对已和解部分的诉讼标的再行。但是在和解出现无效或可撤销等原因时,法律应给予适当的救济。至于和解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或可撤销。应根据和解制度的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来判定,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的,或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申请无效或撤销。具体可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于“和解协议确认书”,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均应受理并予以撤销:

1、和解主体与诉讼标的物无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和解主体无诉讼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人未参入和解的。

2、因欺诈、胁迫、强制而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