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申报材料范例6篇

电商申报材料

电商申报材料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第十一条进口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向商务部提出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

书面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下载《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可复印);(2)按要求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4)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材料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2)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信息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时不能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应经相应的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报商务部。

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商务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填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正式受理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商务部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审核申请:

(一)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符合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的要求。

(二)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申请进口单位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

(四)申请进口单位连续3年内无走私罪、走私行为,偷、逃汇,倒卖进口证件等不法行为。

(五)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第十六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单位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相关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第十八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委托机构负责对进口旧船舶进行检验;中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对进口旧渔船进行检验;中国民航总局负责对进口旧飞机进行检验。

质检总局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其他所有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疫,并负责对进口除旧船舶和航空器之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进口许可证》一式四联。

进口单位凭《进口许可证》对外签约,向银行购汇,并持《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十二次。海关在《进口许可证》原件(第一联)“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第二十一条《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构应当收回旧证。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许可证》。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1次,最长可延长3个月。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二条《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电商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

第十条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六)、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的审查工作应当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对已经依法设立公司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基础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信息产业部向其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

经营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附件部分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增发经营许可证附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在本办法附件中列出。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八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

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第二十三条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电路、设施等。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的相应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电商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2亿元以上;

或从事三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6亿美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年8月1日至5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1.招标委托合同;2.公开的招标公告;3.开标记录;4.中标通知书。

(六)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

(七)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第八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年度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一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三章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一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年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中标金额为准;

(二)年度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第十六条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一)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为1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两年内业绩累计达到1.8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三年内业绩累计达到2.5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8000万美元但超过5000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八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其年度招标业绩未满3000万美元的,不得通过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一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第十九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一次警告的,年度资格审核时将其资格等级下降一级;对满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其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在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三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三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并且下一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涂改资格证书的;(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三)擅自改招标文件的;(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第五章附则

电商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年输欧盟部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

第三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签发本地区符合资质标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经营者出口《公告》列明的输欧盟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见附件2)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见附件3,以下和附件2统一简称英文证书)。

第二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六条经营者可以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七条经营者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

二、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件;

四、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发证机构按照授权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并审核。

第十条发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中、英文证书申请表中的出口商、发货人名称、商品类别、数量、金额等是否对应和一致;

三、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发证机构的审核操作程序: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中点击予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经营者可在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获知审核结果。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

第十二条发证机构应自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发证机构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后,应及时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留存联等装订存档,保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使用

第十六条中文证书在中国海关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在欧盟海关报关使用。

发证系统收到中国海关报关验放所使用的中文证书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后,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中文证书对应的英文证书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主动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查询已申领中文证书的状态。

对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中文证书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经营者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等材料后,发证机构将有关中文证书电子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第十八条涉及空运的,发证机构根据经营者申请,凭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

第十九条中文证书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书有效期为75天。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中文证书不能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当年出运的货物所申领的英文证书可以跨年度使用至次年。

单独更改中、英文证书时,更改后的新证与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更改时,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适用情况及经营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独更改中文证书适用于只对未使用的中文证书进行除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更改(商品编码的更改不能超出其对应英文证书中类别的范围)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6)、中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二、单独更改英文证书适用于单独更改英文证书中类别、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7)、英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构在审核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更改申请时,应根据更改证书的种类,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后,并经审核程序撤销原证,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已申领未使用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成套撤销。

第二十四条对有效期内未使用且经营者未申请撤销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将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向欧方发送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英文证书的单独撤销适用于中文证书已经报关使用且有中国海关清关反馈记录而单独撤销英文证书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撤销申请表》(见附件8)、英文证书和进口商出具的说明货物在进口国海关被判定类别错误的证明原件及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撤销申请。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构审核英文证书撤销申请时,应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无误后,经审核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样品出口,或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属于欧盟成员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根据《公告》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向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如遗失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中文证书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原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凭挂失报告等材料,与国内外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确认相关证书未报关使用后,撤销原证,补发新证。

第六章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应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许可证局对经营者申领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者在使用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在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一)经营者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此类情况是指经营者未使用的中文证书份数比例或英文证书份数比例中的任何一种,达到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发证机构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批货物多次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经营者在申请更改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经营者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经营者实际经营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经商务部核定后,可不纳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二、核查期内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对于确系由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交通运输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营者因《公告》有关规定被停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发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并经商务部核定后,恢复其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资格。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取消4类《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童装标志,不再对童装与成人装进行折算。

第三十八条输欧盟2类和39类出口货物单独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第三十九条《公告》附件2中凡涉及OPT和手工制品的,其经营者须符合有关商协会公布的资质标准。经营者申领的相关中英文证书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

电商申报材料范文5

    (1)隐瞒销项税额

    隐瞒销项税额是目前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渠道之一。经分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①实现销售收入少入帐。主要做法就是通过少报销售额,减少税基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众多被检查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属于此类,占被检查企业的18.5%.2001年1~12月份,这些企业少报销售额1354万元,分摊计算后共计应补税款达230元元。君洋财务服中心发现这类企业的办法主要是通过改变审核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及其申报税额。

    ②隐瞒销售收入零申报。如果说前类纳税人偷税手法还有点胆怯和隐蔽的话,那么这类纳税人偷税的手法就更加赤裸裸,纳税意识更为薄弱。尽管这类纳税人在被检查的企业中只有几户,占的比例不到1%,但负面影响极大。山本(石柱)贸易有很公司在2001年11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09,417元,但11月份竟然进行零申报。

    ③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的销售收入不申报。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特区内生产企业中,其做法就是通过模糊纳税期限,推迟纳税时间,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的销售收入转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销售收入一起申报地产地销收入,从而达到免征增值税的目的。在检查中,我们只发现极少数企业属于这种情况,仅占被检查企业的0.8%.这极少数企业在2000年12月份以前属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销售收入208万元不按时申报,2002年1月份后,这极少数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于是将前期销售收入补开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地产地销收入。这部分应补税款达35万多元。

    ④隐瞒原材料边角料销售收入。有些企业认为销售产品一定要计算销售收入,但出售工业原材料或库存边角料的销售收入,似乎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这也是偷税的种类之一。在检查中,发现有几家企业将销售原材料和边角材料不计销售收入,而分别按冲减库存“原材料”和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少计销项税额达62万元之多。

    ⑤隐瞒代销水电费收入。按照《关于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5]178号)规定,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街道(乡村)居委会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从事水电经销管理业务,无论是采用购销方式,还是采用代销方式,均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代销水电费收入不申报纳税,一种情况是这些企业财务人员不懂上述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明知规定但有意隐瞒收入,在检查中,重点查处了几家企业,共补税款103万元。

    (2)虚增进项税额

    企业通过加大进项税额而少纳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支付运输费,货物未入库即申报抵扣税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和支付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在当期申报抵扣税款。有些企业未按此规定,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②商业企业购进货物,货款或运费未支付即申报抵扣税款。按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支付运输费用,必须在支付货款和运费后,才能申报抵扣税款。

    ③购进货物分期付款却先行开具全部货款发票,货款未付清即申请抵扣税款。按税法规定,购进货物一次开票,分期付款的应在付清货物后方能计算进项税额。凡属分期开发票分期付款的付清款后抵扣税,凡属先全部开具发票分期付款的必须货款付清后才能抵扣,有的企业只付一部份货款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④企业非常损失,报废原材料、产成品和盘亏原材料未从进项税额转出。某些企业只按货物金额冲减库存材料、库存商品,未将损失货物进税额同时转出,多算进项税额。

    ⑤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经查有几户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501元,其发票属真票假开,已经有关邻市税务机关查实函告。

    ⑥以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抵扣税款。某企业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其多缴税款在核实退库后,未按规定作调整留抵数处理,而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⑦外购动力进项税额未按规定比例分摊。深圳玛大哈电器有限公司2001年1~12月申报进项税额616万元,其中外购动力电费的进项税49万元,根据市国、地税局深税联发(95)29号文及深税发(94)122号文规定,企业外购动力进项税应按内销、地产地销、出口外销三项收入比例分摊,不能集中在内销、地产地销两项收入中摊销,对企业未能按三项收入比例分摊的外购动力进项税额,应追补已抵扣的内销收入的进项税额。

    ⑧商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未作进项转出。商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按规定应于冲减库存商品的同时,冲减进项税额,但有些企业已冲减库存商品而不冲减进项税额,造成多抵扣税款。

电商申报材料范文6

四月份,经统计,我中心受理消费者各类信息314件,其中咨询135件,申诉123件,举报56件。与上年同期相比,消费者各类信息减少13.9%,咨询减少28.9%,申诉增加18.3%,举报减少21.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3万元。

本月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咨询类,公司年检、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物业纠纷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检测、部分商品三包规定,物价不合理、经营者不开发票,有借工商人员之名推销书等。消费者申诉的商品,重点是手机、服装、鞋、食品等;服务类中理发美容、家电维修服务、宽带上网服务等。举报的案件有强制消费、无照经营、销售伪劣食品、假冒烟酒等行为。

一、消费者申诉情况

商品类申诉71起,占申诉的58.7%,其中家用电子类23起,日用百货类24起,烟酒饮料食品类7起,家用机械类9起,建材类2起。家用电子类中通讯器材申诉12起,主要涉及手机、手机电池;电视机2起、电冰箱1起、空调1起。日用百货类中服装5起,鞋子10起。烟酒饮料食品类中酒4起、饮料1起。建材类中日用五金电料2起。

服务类50起,占申诉的41.3%,其中居民服务类10起,互联网服务17起,电信服务7起,公共设施服务类5起,修理维护类2起、餐饮服务2起。居民服务申诉主要问题,在我市的商业大厦、白云等地方,有以免费体验美容为幌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常发生,经常是过几天换一个地方,使消费者受害后找不到当事人。互联网不能提供正常上网服务,经常断线或不提供维修服务。电信服务中移动、网通部门强制消费,在未通过消费者允许下,开通收费服务,无故增加消费者话费。公共设施服务类中主要涉及电视收视无信号,多次和广播电视网络中心联系无人上门提供维修服务等。

二、消费者举报情况

本月消费者举报54起,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涉嫌无照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制假贩假、欺诈消费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其中涉嫌无照24起,占到64.8%;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起,占到37.0%;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起,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1起。

消费者举报涉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酒9起、食品类7起、汽油2起、手机1起。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业有小商品经营店、黑网吧、煤碳经营、美容美发、娱乐服务场所、网络服务等。

三、意见与建议

严审企业登记注册资格,推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实现节能减排是当前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