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月度工作汇报范例6篇

行政月度工作汇报

行政月度工作汇报范文1

一、报告的目的与方式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逐级报告制度,是为了便于党组织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报告方式采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班子主要领导汇报,党支部向党委汇报,条线部门负责人向条线分管人汇报。

二、报告时间

原则上规定在每年的民主生活期间开展党风廉政工作报告,按规定方式报告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报告两次,年度报告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进行,具体时间由党委确定。

三、报告内容

(一)党政正职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的汇报

1.贯彻落实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执行情况。

2.所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3.解决所涉及分管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情况。

4.贯彻廉洁自律制度规定及“一岗双责”的执行情况。

5.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听取分管部门汇报

1.本部门负责人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本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3.本部门负责人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4.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若条线部门较多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集体听汇报,村(居)党组织向党委汇报形式和内容与基层站所相同。

四、汇报前准备事项

主管领导要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时间、地点等,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人员。

汇报人要根据汇报内容,形成专题汇报材料。

五、汇报时及汇报后工作

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对存在问题的,帮助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加以解决。要及时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听取汇报中了解的情况,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

六、工作要求

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健全汇报工作记录,规范工作程序,按时听取下级汇报,主动向上级汇报情况。

行政月度工作汇报范文2

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宕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具体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县直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县直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单位、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年12月20日前报送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三)乡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四)省市驻宕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省市驻宕单位及其所属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不纳入本县各级统计范围,其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汇总、分析报告抄送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乡镇、各部门所属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公共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再由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县本级公共机构汇总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有二级机构的由主管部门填写后报送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供各乡镇汇总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经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汇总县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及各乡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台账。

台账包括《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主要记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的(年)变化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主要记录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的逐月(年)消耗量及费用。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台账。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和县直各单位、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的数量,据实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等其他信息。坚决杜绝少报、漏报公共机构数量的现象。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1、电耗数据。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取两种采集方式:一是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汽油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汽油实际消耗量和费用。“其他用油”应填写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汽油消耗量。汽油消耗量和费用等于公务用车、其他用途车辆的汽油消耗量和费用及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其他汽油消耗量和费用的总和。

6、柴油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柴油实际消耗量和费用。“其他用油”应填写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柴油消耗量。柴油消耗量和费用等于公务用车、其他用途车辆的柴油消耗量和费用及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其他柴油消耗量和费用的总和。

7、煤油消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煤油的实际消耗量和费用。

8、热力耗热量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热力消耗量和费用。热力消耗量和数据从热量计量装置上获取。未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只填写费用。

9、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等相关数据。

10、其他能耗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使用的其他能源数据,消耗量参照应折算系数折算成吨标准煤。

11、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能耗统计人员(以下简称“统计员”),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负责本行政区、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认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换算方法等内容符合统计规定,且数据无误后,才能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程序报送。

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县直各单位应当分别对同级和所属公共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符合制度规定。

实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网络报送时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各乡镇实行季度报送。各季度的汇总数据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时限为每季度末次月的10日前,全年汇总数据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县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

(二)县直单位实行月度报送。县直各单位、部门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月报填写当月发生数据。

县直各单位、部门部门所属公共机构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县直各单位、部门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季度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季度前10日内报送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全年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报送县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的汇总报表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均需报送纸质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煤、气、油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县直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

(二)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

(三)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主要能耗指标较全市同期对应平均指标的偏离程度及原因分析。

(四)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

(五)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

(六)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行政月度工作汇报范文3

一、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市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为工作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查处整改、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全面采用新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填报相关统计表格,确保卫片执法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二、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覆盖我市行政管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查验收。

(二)工作分工。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负责牵头开展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的自查和整改查处,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等工作,汇总上报、通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制订、落实奖惩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安局、人事局、规划和建设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监察局、人事局负责对符合15号令第3条规定的问责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责任的领导人实施问责,对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审核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协调法院及时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检察院及时受理涉嫌职务类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所管辖区域的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领导、检查,开展约谈和问责。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时间安排及时汇总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核查监测图斑,审查用地合法性,依法组织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填写相关报表,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和数据等。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培训和自查整改阶段(6月15日以前)

市国土资源局将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发放到各县(区),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于5月10日前完成自查,同步实施查处整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汇总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5月15日前将各地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督查整改阶段(6月16日-7月15日)

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或组织县(区)之间的交叉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部、省督查意见进一步推进整改查处工作。

6月28日前各县(区)根据部、省核准后的督查意见,将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7月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部、省督查意见核准汇总各县(区)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按要求分别报送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三)约谈、通报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情况,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和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共同确定拟约谈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责任的领导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共同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各地开展整改查处工作,并负责通报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各县(区)要采取排序、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形式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8月20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在各地完成查处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市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验收组适时对各地进行验收,并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督查、验收组的验收和抽查。凡存在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组织整改不力情形之一的县(区)不得通过验收,并暂停办理用地审批呈报手续。

8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各县(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呈送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将全市《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市、县、区监察、人事、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查处整改情况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认真开展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明亮任组长的全市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全市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是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土地执法监管合力,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地要通过座谈研讨、专题讲解、交流学习、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国土资发〔2010〕15号文件、《规范》和新版《系统》,明确和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掌握工作方法和流程,明晰工作要求和政策界限,确保按要求填报、汇总相关数据。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参加全国、全省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针对性培训、指导。一是对各级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对各地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开展业务指导。

(三)确保工作质量

1、按时报送数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汇总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2、实行政府领导签名制度。各地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3、建立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周报、月报和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掌握总体工作情况,根据全市工作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4、保证经费、人员、装备“三到位”。各地要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配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外业作业用的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gps以及用于外业核查的车辆等必要设备,同时调集充足的人员力量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5、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各地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用好用足用活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掌握界限,特别要把握好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土地政策,准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防止因政策把握不当引起的工作失误。

(四)严肃查处问责

各地对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及时整改,从严予以处置,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要按照相关要求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以罚代法、以纪代刑,以保证行政处罚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查办、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通过坚决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行政月度工作汇报范文4

一、基本政策发展演变

(一)对“境外投资”由限制到鼓励支持

1991年3月,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上述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指导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基调(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当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能够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带有援质的海外投资项目)。

1991年8月,国家计委在《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当时,非贸易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并不允许我国企业到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开展境外投资。

在上述政策环境下,我国199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在1997年,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向鼓励境外投资转变。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可以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从事贸易活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几乎就在同时(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加以明确肯定和规范。

(二)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

1 我国早期对“境外投资”采取的是严格的高层审批制。

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

2 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逐渐下放审核权限,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呈现投资便利化趋势。

2004年7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文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

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明确指出,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在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不久,我国商务部就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透明管理,下放和简化相关审查程序。首先,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核准制,核准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等。其次,为方便企业“境外投资”和简化审核程序,规章将境外投资者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145个国家(亚洲38国、欧洲37国、非洲42国、美洲14国、大洋洲4国)投资开办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4年11月,商务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启用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就可办理投资核准手续,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同时,将原199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政策予以放宽,修订为:中方境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之后,商务部还于2005年10月出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推进了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高效。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全面引导和规范。

2009年3月,商务部又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此项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拉动需求,有助于全球早日走出金融危机)。首先,下放了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下列投资情形的核准权: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他如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其次,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三,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

(三)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

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我国外汇短缺,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依据19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还制定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采取汇回利润保证金措施,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账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账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使得我国有条件改革外汇制度,放宽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企业投资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两项行政审批,并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

管理审批手续。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经批准的部分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试点主要开始于沿海发达地区)。从2003年11月起,2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明确提出,近期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

(四)对“境外投资”的信贷、保险、税收支持性政策陆续

1 政策性信贷的支持性政策。

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两次联合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赢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2 政策性保险的支持性政策。

2005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例如,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2)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

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的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服务:为项目提供股本和债务融资支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为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风险保障机制及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项目融资安排和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组织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和结构安排等方式,提供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险支持;为项目提供投资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意见。

3 避免双重征税的支持性政策。

在税收方面,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注意依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早在1994年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就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其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1月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中对境外投资的减免税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其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

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2008年初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第23条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另外,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同86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还在积极与部分未签署国家进行谈判。

(五)对“境外投资”的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

我国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采取若干服务型措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2002年3月,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拟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该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供境外招商项目信息服务;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每年均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开通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2004年外经贸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以来,商务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分三次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还于2006年7月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上述政策均对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支持作用。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之前一个月首先颁布了《中俄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遭遇商业纠纷、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风险负担。2008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收支及其流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借助该系统平台防范和避免外汇收支风险。

2009年3月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是系统地明确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全方位政府服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了商务部引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将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其第28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我国政府不仅不断出台具体政策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同时主观上的服务意识、服务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外国法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草案)》(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Acquisitions,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并在美国国内征求意见之后(此草案为美国拟对其《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变动),我国商务部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此信息,提醒国内企业关注、应对此法案变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提醒”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预警,起到了帮助企业防范有关风险的积极作用。

总之,随着我国政策对“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79.1亿美元。2002-2007年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56%。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列第13位。

二、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缺乏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立法

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达到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比政策更加稳定和权威,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领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外投资法》,以彰显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从而更加高效地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具体来说,《对外投资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宏观调

控、监测预警和管理、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说,鉴于对外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相关政策立法建议。

(二)政府提供的信息等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其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建议主管对外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如依照行业类别,设立专门网站相关信息,或由专人负责向对外投资企业邮箱发送信息等),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环境、商机等信息,更细致地为对外投资做好服务。我国中央政府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已经非常成熟,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金砖四国”等其他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行政月度工作汇报范文5

第一条对重点工作实行月考核季讲评半年观摩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第二条重点工作内容的确定

县重点工作促进办会同县考委办依据市上下达的县级领导任期目标,县委全委会、人代会确定的年度工作总体目标,提出考核讲评观摩的重点工作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月进行量化分解,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考委办联合发文下达到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实施。

纳入月考核、季讲评、半年观摩的重点工作项目为招商引资、工业和民营经济、重点项目建设、财税工作、劳务输出、奶畜产业化、蔬菜产业化、果业产业化、环境卫生、社会稳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对季讲评和半年观摩的具体项目由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按季度确定。

第三条组织实施

1、县上成立重点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月考核、季讲评、半年观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宏观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副县长,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担任,成员为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重点工作促进办。

2、成立单项重点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分管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单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业务主管部门2-3名工作人员。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和其它重点工作也由县级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牵头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

3、单项重点工作考核小组的职责

(1)负责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与量化;

(2)负责考核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与解释;

(3)负责月考核工作;

(4)负责季讲评材料的起草。

第四条制订考核实施细则的原则

1、简单易行原则。考核要突出加压紧逼、跨越发展的主题,内容要少而精,方法要简便。

2、客观公正原则。考核指标要量化具体,多算少评,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第五条月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原则上要采取听、看、算的办法进行,听取被考核单位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汇报,查看现场,验证汇报内容的真实性,以真实的执行数据,比照目标量和目标基分确定得分,排出名次。

2、考核小组要依据考核实施细则,按照上款所列办法,每月深入实地不少于1次,对被考核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原则,透明操作,反对弄虚作假,平衡照顾。

各考核小组要注重平时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使考核结果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为季讲评提供翔实依据。

3、考核小组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按得分进行排名,并报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同时附考核依据的书面材料。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通报全县。

4、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在通报公示送达之日起1日内将书面材料报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由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考委办进行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六条季讲评工作

1、季度考核结果。各考核小组要将本季度三个月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汇总,拿出季度考核结果的意见,报县级主管领导审核,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

2、讲评分析材料。各考核小组要依据季度考核结果,认真拟写出有问题、有分析、有改进意见的讲评分析材料,经县级主管领导审定后,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

3、讲评会议。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上季度全县重点工作讲评会。会议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县考委办组织召开。会议按下列议程进行:

(1)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汇报各项重点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有关数据事实必须与季末当月向考核小组的汇报相一致),汇报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介绍经验与表态发言的单位可不汇报。

(2)分管领导通报单项重点工作季度考核结果,并就分管单项重点工作进行讲评。

讲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讲评内容要注重从全县整体角度把握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查摆问题要准确,剖析原因要从造成问题的主观因素入手,做到透彻明晰,提出的改进措施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3)奖惩兑现

(4)介绍经验与表态发言

每季度重点工作考核第一名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介绍经验,最后一名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表态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介绍经验与表态发言材料须于讲评大会召开前3日报县级分管领导、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审核。

(5)县委、县政府领导讲话。

第七条半年现场观摩

1、观摩点的确定。各单位要将各项重点工作在二、四季度最后1个月的15日前向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申报观摩点,每个单位不得少于2个,已观摩的点不得重报。县重点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观摩点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出初步名单,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2、半年观摩时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简要汇报本乡镇、本部门半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3、确定有观摩点的单位,要精心撰写观摩点的简介材料,积极做好观摩的各项准备工作。无观摩点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要在观摩会上作表态发言。

第八条月季考核结果规定

月、季各个单项重点工作的考核结果在排名上,第一名和最后一名不出现并列名次。

第九条奖惩兑现

对季讲评中单项工作考核第一名,并且完成季度任务的奖励1000—2000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对单项工作考核最后一名处罚现金200—500元。同时,对季讲评中单项工作第一名的单位颁发流动奖牌一面,最后一名颁发流动警示牌一面。

1、奖金和罚金一律由各乡镇、各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别按比例获得或承担。

2、奖金和罚金在全县讲评大会现场兑现。罚金不得报销。

第十条月考核季讲评半年观摩制度执行中,考核结果要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督查落实

1、每月各单项工作考核后,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县考委办对各乡镇、各部门进行抽查,并将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2、讲评大会后3日内,各项重点工作考核最后一名的乡镇、部门要将改进措施书面报送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据此督查落实。

3、县重点工作促进办和县考委办在讲评大会后及时检查各乡镇、各部门流动奖牌和流动警示牌是否在显著的位置放置,本单位各项重点工作考核名次是否在公示栏公示。

行政月度工作汇报范文6

政协主席、各位委员:

下面我就##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汇报:

一、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情况:我区现有总人口391366人,其中农业人口274780人,分布在全区16个乡镇和1个街道的275个行政村。由于部分人员外出务工及就学等原因,全区实际应加入合作医疗人数为252092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12月开始宣传发动,截止到2004年3月底,全区共有67808户的185067人,自愿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参合率达81.35%。乡镇村覆盖面100%。市、区、镇村及个人筹集资金额总计1480多万元,均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指标。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