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例6篇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1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药品、医疗器械。

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xx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xx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

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

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

(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附则

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的作用和意义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

在扫描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过度包装行为,促进包装业转型升级,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机构

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工作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广电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推动全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分工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过度包装对资源环境和社会风尚的危害,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广泛宣传国家标准,并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前形成宣传强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屡禁不止的过度包装反面典型予以曝光。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制作和刊播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广电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自律,端正生产经营态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把国家、省市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转化为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自觉行动。

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3.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

1.组织贯彻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月饼》等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等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贯彻落实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支持新型包装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1.支持包装领域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加强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街道办事处

2.支持新型包装材料和废旧包装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包装材料和产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严格检查,按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开展经常性的治理过度包装执法活动,在元旦、春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之前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12365”、“12315”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做好日常监管。建立商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消费者监督。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奢华包装变相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

4.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适时检查(或抽查)各相关部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监察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街道、各部门要把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坚持常抓不懈。要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人员安排。各街道、各部门要安排精干力量,专人负责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具体要求。要明确一名责任人作为联络员,协调本工作方案落实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计量;定量包装商品;对策

市场经济的发展,让许多生产厂家得到了空前发展的机会,商品的包装技术也逐渐由原有的低生产力水平逐渐转化含有更多高科技技术含量的包装技艺。这些高新技术的使用,不仅让包装技术变得更加简洁操作,也极大的方便了许多不法商家在商品包装的过程中动手脚,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以获取更多的营销利益,这种情况的产生,让许多消费者生产厂家的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基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势在必行。

一、当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

1、计量法制意识淡薄

不少企业的计量法制意识不强,尤其是小型企业生产规模小,计量基础相对薄弱。个别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知半解,特别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净含量标注的法制要求缺乏了解。加上企业内部管理不严格,没有制定严格的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抽样检验等管理制度,少数包装工人责任心不强,导致包装的正负偏差过大,甚至在包装时有意克扣,造成产品都在负偏差范围内。

2、计量器具配备不合理

有些企业的计量器具没有遵循量值传递的基本原则,不按周期检定,检查发现超期使用现象严重,检测定量包装仪器设备相对陈旧落后,配备的计量器具的量程和准确度不能满足称量要求,这都是造成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

3、包装器具的质量问题

包装器具的质量问题是造成产品净含量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企业在购进和回收包装器具时,没有严格把关筛选,使用的包装器具规格不统一,在灌装时净含量很难达到合格。还有的企业在选用包装器具时,只注重美观开启方便,没有考虑到在搬运、贮存过程中的密封性题,从而导致商品在销售环节中出现净含量的不合格。

4、流通领域管理不严

市场抽查发现: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对产品质量非常重视,对假冒伪劣商品把关较严;而对缺斤少量这一的问题,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部分商家缺少必要的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手段,对商品净含量没有专门的进货把关制度。这反映出各商家缺乏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流通领域缺少有关的规范措施。

二、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合格率的具体对策

为确保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合格率,维护好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帮扶力度,提高企业计量基础建设

质监部门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宣传力度,使他们比较全面地了解定量包装检测知识,自觉地把计量管理列入生产经营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制定出有效的措施,并且提供定量包装生产企业间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二是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形状特点及国家相关规定,选择使用符合准确度要求,计量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建立检定台账,并要求企业定期向计量检定部门申请检定。质监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详查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完好性和使用环境符合要求,并和企业一道加强对这些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是帮助企业认真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控工作。如帮助企业把好包装物的进货重量检验关,选择稳定性好的包装物等。

2、改善服务,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选择计量基础好,生产规模大,社会知名度高的企业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C”标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对于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采取教育、引导在先,规范整改在次,监督检查在后的方式,从源头清除不合格隐患。并且根据不同企业灌装设备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对使用先进的灌装设备、计量可靠性高,稳定性好的,要求企业定期加强自我校准,防止平均负偏差的出现,加大对灌装线上产品计量抽查频次,要求企业做到车间、仓库、化验室三级抽查,以保证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合格率。

3、规范市场,提高商业企业物流配送的验收把关意识

许多商品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以及服务人员,对于计量上的法律规定条例并不是十分的了解,这就导致许多企业在接受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时,一直无法将思想水平高度提升至相应的水平。与此同时,许多经营者在对货品进行验收时,也一直以草草了事的态度开展工作,严格的把关意识没有深入性的落实。

许多大型商场与超市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润,对商品进行包装出售时,往往会带皮称重,这也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质检部门应该根据这些情况的发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检查过程中,如果有大型商场或者超市存在着这种现象,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制度性惩罚。开展检验活动时,应该设置专门的质量监测人员配置专门的计量器具,与此同时,按照严格的规章制度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大型商场中的商品逐一检查,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定量包装上的实际质量,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就应该严格处理。这一这种商品一律不准上柜台,同时还要将整批产品进行返厂重新包装处理。对于那些进货把关意识不强,并且存在一些投机取巧行为的大型商场或是超市,要按照法律条规对其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生产厂家或是大型商场,质量检测部门应该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方法,进行管理。

4、加大投入,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建设

为了让经济市场的运行可以得到有效的规范,质量监测部门必须要将自身在质量监测上的手段以及方法进行不断的更新。同时投入更多的监察力度,加强自身在检测能力上的建设,为了让质量检测员的整体素质水平相应的提高,质量监测部门应该加强这些人员在职业素养上的培训,让质量监测人员对监管上的法律条例进行全面的掌握,努力提升自身的质量检测水平与能力。质量监测部门也应该定期让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学习更多高新的检测技术以及经验,整体提升质量监测部门的业务检测水平。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发现,想让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得到平稳运行,我国经济管理部门就必须加强监管上的力度,严格规范生产厂家定量包装商品上质量以外,也要积极提升质量检测部门的业务开展水平。与此同时,也要加强打击上的力度,对那些不法商家的投机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置。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能让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最大力度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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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和县委十六届三次全会暨全县经济工作会及全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为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和现代果业建设提供安全高效的生产资料,推进苹果产业化进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今年全县农资市场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内容范围

整顿的范围主要包括县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肥、农药、包装、果袋、自育或外调果树苗木、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整顿的重点是:严查高毒高残留农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市场价格、虚假欺诈广告和非法经营等行为;加大对各农资经营户库房的排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违禁农业投入品的不法行为;加强对农村流动设点销售的监管,保障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良好。

二、时间步骤

1.3-4月份集中做好果树苗木、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小型农机具及配件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2.5-6月做好果袋和农药市场的管理和整顿等工作。

3.7-9月做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4.9-2013年3月份做好苹果包装、化肥、小型农机具及配件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三、职责划分

1.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乡镇农资经营门点的排查摸底、宣传培训,并公布投诉电话。

2.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办配合,搞好全县农药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3.植保站负责,农业执法大队、生产办配合,搞好全县自育和外调苗木及苹果检疫工作。

4.工商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执法大队、市场办配合,搞好化肥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5.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工商局配合,搞好果袋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6.种子管理站负责,工商局、农业执法大队、植保站配合,搞好全县各类种子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7.农机中心负责,农业执法大队、工商局配合,搞好全县小型农用机械及配件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8.畜牧局负责,工商局、农业执法大队配合,搞好全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工作。

9.工商局负责,质监局、营销办配合,搞好包装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10.物价局负责做好农资产品的价格管理,防止哄抬物价坑农害农;公安局、法院重点做好移送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整顿办法

1.果树苗木市场整顿。要把好市场准入关,不论本地自育和外地调入的苗木在我县销售前,必须经植保站检疫,获得准销证后方可在县境内销售。苗木销售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随意销售。植保站、生产办要按照我县新建园对苗木的要求制定县新建园果树苗木标准体系,并利用新闻媒体、传单、培训会等各种形式向果农和经销者进行宣传;农业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市场检查整顿,对不够尺寸、根系不合格的苗木要强制返圃,对脱水或带有病毒疫情的苗木要扣押并销毁,对淘汰的劣质品种苗木要制止在我县境内销售,以保证今年新建园果树苗木符合标准。

2.化肥市场整顿。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监管为重点。一是工商局要严格审查各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坚决给予取缔,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从包装标识规范程序上初步判断真假,对重点怀疑产品送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检验,对抽检结果及时公告,指导果农正确选购;二是质监局要对各经营户的进货渠道和产品出厂附带的有关标识文件要进行严格审查;三是要重点排查乡村农资网点和流动非法销售摊店,检查整顿和日常监管要到村入户;四是要严厉打击虚假欺诈广告,制止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哄抬物价。

3.农药市场整顿。工商局和农业执法大队要严格审查经营资格,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一是严厉打击查处农业部199号公告禁限用农药、332号公告规定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和三氯杀螨醇以及今年全省农药质量抽查通报的问题产品和经营户;二是加强对各经营户培训教育,使其经销无公害农药,教育引导果农自觉抵制各类禁限用农药,做到安全用药,科学用药;三是加强对各经营户库房的强制检查;四是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农药要强制抽样送有关权威部门检验,抽样结果要及时利用电视、传单等形式公告,在质检报告未出具以前,对所抽产品进行查封禁止销售。五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扩大使用范围、以肥代药和过期失效的农药。六是农业执法大队负责,苹果局、市场办配合,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从各果站抽选2—3名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并给颁发执法证,以加强对各村组和流动滩点的日常监管。

4.果袋市场的整顿。实行备案登记和市场准入制。质监局要加强对我县境内生产、销售的果袋登记备案管理,送样抽检。在登记备案和抽样送检中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收费,严禁多收或乱收费。对登记备案和抽样送检结果要及时分期在电视、销售市场和乡镇街道张榜公布。对合格产品核发准销证,对不备案登记和抽检不合格的坚决禁止在我县境内销售。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果袋市场整顿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职尽责,做好今年果袋市场的整顿工作。对因果袋质量问题,给果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5.小型农用机械及配件市场的整顿。一是要全力做好小型农用机械销售市场的整顿检查,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我县市场;二是要加大农机配件门店的检查整顿,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要坚决取缔,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门店(企业)要严厉打击。

6.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检查整顿。工商局要对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并对各经营户建立详细的信息资料档案和进销货台帐。畜牧局要抽调专业人员对全县的饲料经营户进行排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及过期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同时要加强对流动销售摊点的监管。

7.种子市场整顿。农业执法大队要对我县境内自育和外调种子进行登记备案,核发准销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过期等不合格种子产品。种子站要加强对我县市场销售使用的自育和外调种子的检验检疫,指定专门经销户销售。工商局要严格经营户经营资格审查,加大对流动销售摊点的打击力度。

8.包装市场整顿工作。以提高包装档次,维护“苹果”品牌为重点,严格执行《苹果预包装标准》。质监局要从包装物的规格、质量标准要求、标识以及计量等方面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工商局要制定出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包装市场各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各职能单位搞好市场经营规范管理。在全县市场销售使用的纸箱必须要有“苹果”或产地标识字样,禁止有外地标识或不明确标识的纸箱在我县市场销售。各经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设计的包装,须经工商局和营销办审查后方可使用。对在国家工商总局申批的“苹果”证明商标,必须先向营销办提出申请,经授权后方可使用。各纸箱经营户要在纸箱销售时附带质量信誉卡。全县的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销大户在商品果销售时,要统一使用质量信誉卡,认真填写苹果品种、规格、产地、果农姓名、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县工商局要会同质监局对我县销售的果箱重点进行抽查,严厉打击内夹水泥的果箱。质监局要经常深入乡村,检查客商收购苹果使用的计量器具,严厉打击“缺斤少两”现象,维护我县果农的正当权益。质监局要会同工商局、凤栖镇和高速路服务区研究制定《服务区苹果销售市场的管理办法》,使各经营户做到明码标价,公平交易,热情报务。严厉打击搭皮苫面、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现象,全力维护苹果声誉,打造果乡良好形象。同时要做好果网产销企业的监管。

9.物价部门要集中人力,采取得力措施立即对全县农资产品的进货渠道和进销货价格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随时掌握农资市场价格行情,制定相应的指导价格,打击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公安局要快速查处各类涉农治安刑事案件,维护好经销生产企业、经营户和果农的权益。

10.电视台要设置农资市场整顿专题栏目,并在联合执法集中整顿时进行全程跟踪报道,营造农资市场整顿浓厚氛围。同时要加强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资产品广告的行政审查。化肥、农药、果袋、兽药、饲料等农资广告宣传、培训时要经县工商、质监、农业执法大队、市场办等部门审批后方可。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药、化肥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

11.实行监督举报制度。工商局、质监局、农业执法大队、物价局等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快捷处理举报案件。培养建立各自的举报网点,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有效监督。

五、具体要求

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和农业产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服务全县经济建设的大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执法部门要落实主管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夯实工作责任,全力搞好此项工作,并落实专人将查处案件情况每周星期五以书面形式报农业执法大队。工商、质监、农业执法、物价等执法主体单位,要根据现阶段市场进销货的复杂形式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深入市场明查暗访、昼夜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出击,快速处理。农业执法大队要做好全县农业法律法规案件的行政调查和处理工作。质监局要做好关系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安局、法院、苹果局、生产办等相关单位也要落实工作人员,全力配合此项工作,保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执法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政策操作的随意性。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给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部门、单位,由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正确使用商标,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等诸方面,商标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此,特制定本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条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三条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第六条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经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准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第八条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第九条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刷件和注册证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第十条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卖商标,一经发现,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由品质科按质量标准检验,严格出厂程序,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最适宜居住的“品质之城、美丽之洲”,推进我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区农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农贸市场场地环境和设施设备要求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排水、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设施,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四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鲜陈列设备、检测设施设备、现场加工设备。

第三章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一)镇乡、街道职责

第七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农贸市场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区贸易局是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建设,指导行业自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农贸市场改扩建、综合性整治,以及指导绿色食品推广,创建绿色市场、星级市场和“三放心”工作。

第九条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质监*分局协助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上市农副产品的检测。

第十一条工商*分局负责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上市农副产品的检测;指导创建星级市场申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区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及卫生许可相关内容的监管;督促市场做好卫生消毒、除“四害”和场内卫生等工作。

第十三条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场外无证流动摊贩。

第十四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三)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管理的主体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管理档案。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市场举办者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所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办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办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不合格食品销售。

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内的执法检查、抽样检测和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对三大类商品(肉类、家禽、豆制品)进行索证索票,确保三大类商品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

第二十条市场举办者要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和专(兼)职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按规定批次数量每天做好蔬果等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和公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流通档案,保证进场商品的可追溯性。对于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市场举办者应当每天将蔬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同时,设立无公害蔬菜专销区,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场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食品质量公示牌和诚信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二条市场举办者可以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管理、使用和退还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四)进场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进场经营者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进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实行亮证亮照经营。

第二十四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五条从事熟食加工零售、餐饮业(饮食店、湿式点心、干式点心)、糕点加工零售、酱菜、调味品销售、非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销售、干货销售、酱腌腊制品销售、豆制品销售、水发食品销售、年糕销售、机面加工零售以及干货、副食品店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鲜猪肉和杀白家禽销售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进场经营者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建档备查的相关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进场经营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还应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八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九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三十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该产品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农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条食品销售者(市场内加工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应当取得QS证而未取得QS证的食品;

(十)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十一)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十二)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十三)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十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五)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以审核经营者资质,协议准入;商品索证索票准入;食品标识标签审核准入;食品安全检测准入和健全购销台帐制度,建立档案资料辅助市场准入为核心内容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签、标识。

(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三)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协议准入制度。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市场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包括: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理情况;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市场内无公害农产品推介目录,同时对农产品销售者实行身份证登记备案制度,并将上市交易的农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销售人等内容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