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范例6篇

商品交易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1

荆林波,笔名凌波,经济学博士

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

著有《第三只眼睛看网络经济》、《中国商品期货交割》等专著,主编并参与编著了《解读电子商务》、《公司治理结构与经营者股票期权》、《中国大并购》、《消费者心理理论与实践》、《市场营销学》、《贸易实物》、《中国走向选择》、《大国战略》、《中国商业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金融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期货理论问题研究》、《国际市场营销学》等书。

编者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商品市场课题组编制的中国商品市场竞争力研究报告,每2年一次,2005年首次,今年10月将再次。这篇文章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博士生导师荆林波随课题组在浙江、江苏等地调研商品交易市场时,就了解到的目前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的看法,文章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意义,特刊出,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最近,我们课题组先后在浙江、江苏等地对国内的大型商品市场进行了调研,我们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

1.无论是市场创办者,还是市场参与者,都不同程度地对商品市场的前景存在着迷惘的认识。有些学者和政府官员认为,批发市场是一种传统甚至是落后的交易方式,必然要被淘汰。

2. 市场升级换代以及市场进一步扩张,日益受到当地土地、规划的约束与限制。目前,许多地区正在进行“十一五”的规划,我们调查中发现,许多地方的发展规划没有考虑商品市场的发展规划,河北某地甚至出现了商品市场规划与地区发展规划打架的现象。

3.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存在“五龙治水”(比如,工商、税务、消防、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多头管理的现象。但是,市场发展遇到实际的问题时,这些职能部门却无能为力,甚至相互推诿。

4.有关政策制定部门缺乏对商品市场实际情况的把握,尤其是理论研究滞后于商品市场实践的发展。主流经济学对中国的商品市场缺乏深入的研究,而流通业内的学者近年来较多地关注零售业的研究,对商品市场实际情况了解不够,现有的学术成果多数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

5.对商品市场的各种盈利性的排行、挂牌、会议,严重的干扰了商品市场的正常业务工作。许多机构组织名目繁多的评比,既不调研,也不科学论证,只管收费卖牌,这不仅损害了这些机构的名誉,而且,给正常的科学研究带来了许多误解。

我认为,商品市场在中国大有可为,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商品市场的重要地位。商品市场,作为一种生产者与经销商乃至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它在我国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经济与社会意义。这是因为:第一,广大的中小企业无力自建销售渠道,因此,需要商品市场这种交易方式,沟通生产者、中间商与消费者,建立产品的销售通道。第二,商品市场具有聚集的功能,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即使某些大企业也需要这种交易方式,低成本快速扩散自己的产品。第三,商品市场吸纳了大量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下岗人员,对促进中国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第四,广大的消费者对物美价廉产品的需求,也需要商品市场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通过集中对比,满足自己挑选、低价的要求。第五,商品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不仅带来的大量的地税与国税收入,而且,有力地带动了周边地区的房地产、餐饮业、酒店业、金融业、通信业等服务业发展。

那种认为“批发市场是一种传统甚至是落后的交易方式”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它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理论,而没有关注中国经济的现实状况。中国的工业化水平、城市化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共同推动着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商品市场发展的规划,而不能把工作的重点仅仅放在收费上面。地区的发展规划一定要与商品市场的发展规划相配套,比如,义乌市在进行城市规划中,很好地考虑到义乌小商品城的发展需要,切实可行地制订市场升级的配套体系,真正尽到了政府为市场发展保驾护航的责任。

第三,理顺管理职能,从重视对商品市场的监管逐步过渡到监管与服务并举。中国的商品市场已经走过了粗放经营的阶段,开始进入集约化和规范化经营阶段,商品市场迫切需要科学管理来升级换代,特别是面对新型零售业态(比如大卖场)与网络交易的双重冲击下,如何帮助商品市场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发挥聚集交易、带动产业发展,进一步挖掘交易功能之外的产品展示、信息交流等功能,成为市场监管者的首要任务。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2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8号,下称《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下称《市场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下称《打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实际,在我省建立起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含市场服务管理单位,下同)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能够有效调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协助监管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指导市场开办者履行法定的协助管理和经营义务,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提高商品质量,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和对市场开办者未全面实行企业登记的实际情况,我省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分类监管(下称市场分类监管)。市场分类监管适用范围:

(一)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三)其他虽未办理市场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但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的商品交易市场。

上述市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

三、市场监管类别的认定标准

我省市场监管类别分为A、B、C、D四类。根据《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场条例》、《打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开办者以及场内经营者所作出的经营义务规定,省工商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分类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标准》(试行)(下称《类别认定标准》,见附件2),作为我省市场监管类别认定的基本依据。

四、市场监管类别的认定及复核办法

(一)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办法

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类别认定标准》中各项目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项目情况由认定单位根据被认定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认定、现场检查认定和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资料等方式逐项采集或者评定,填写《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表》(下称《类别认定表》,见附件3)的“检查认定”栏,并及时将“检查认定”栏内容录入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根据检查认定的情况,对照《类别认定标准》每个项目的A、B、C、D级标准,对应确定项目等级(如对应项目等级内容为空的,该项目不填写等级)。信息系统根据项目等级情况,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每个市场的类别。计算方法如下:

《类别认定表》认定等级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为D级的,确定为D类市场;认定等级中没有D级,有2项或者2项以上C级的,确定为C类市场;认定等级中没有D级,有1项为C级或者没有C级,且A级项目占项目总数90%以下的,确定为B类市场;认定等级中A级项目总数达到项目总数90%(含)以上,且没有C、D级的,确定为A类市场。

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分工。首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由地级市工商局统一组织进行。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做好需综合认定或需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的项目采集认定工作。

新开办市场的指标采集认定工作由县(区)以上工商局负责组织落实。新开办市场的类别认定在开业满1年后的第1个月内进行,但开业未满1年的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认定其监管类别为D类: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类别复核办法

1.定期复核

市场分类实行定期复核制。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于下年度的4月份前进行,复核工作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落实,并将复核结果报上级工商部门审批。

对认定或者复核为A类市场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可组织审查验收,并确定为市级联系市场。

2.动态调整

经认定的市场监管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指标录入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调整其监管类别为D类: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类标准项目的调整

省局将根据监管内容的变化,于每年复核前对《类别认定标准》的相关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并逐步根据不同类型市场的特点,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市场的分类标准。

各市分类后出现市场A、B、C、D类别比例不适当,不利于有效调配监管力量的,市局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类别认定标准》项目指标中的A、B、C、D等级的比率,形成市级的认定标准;也可根据不同县(区)情况分别调整《类别认定标准》项目指标中的A、B、C、D等级的比率,形成县(区)级标准。市局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省局备案。

五、不同监管类别市场的监管措施

各地在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和对场内经营者监管、执法时,对不同的类别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

(一)A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有专项检查任务、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外,可实施低频度巡查监管,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2.日常巡点是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

3.对检查中发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

4.对市场内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处理消费投诉;

6.优先推荐A类市场开办和经营者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积极支持市场主办单位及市场负责人参加其他荣誉称号评审、授予活动。

(二)B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可实施较低频度巡查监管,每季度进行1次以上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是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和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业或者重点商品;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但可予以从轻处罚;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三)C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实施中高频度的巡查监管,至少每季度进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是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行业或者重点商品;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应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四)D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实施高频度的巡查监管,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除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行业或者重点商品外,还应对场内其他经营者、其他商品进行轮流抽查;

3.对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应当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5.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6.列为相关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市场,定期开展信用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的影响信用的问题,加以整治。由上级负责对整治工作的督查。

(五)未分类市场的监管措施

未认定监管类别的市场,可视情况参照B类或者C类市场监管措施实施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市场监管类别认定组织工作。首次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市场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建立和完善市场数据库工作。市场分类监管信息管理项目是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将于近期开发完成,争取尽早投入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年1月10日前,对辖区内未实施相关市场或者开办单位企业登记,但有明确的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的市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已经实施相关登记的市场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核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市场内经营者登记表》(见附件5),对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单位、市场内经营者的信息予以收集登记,并在*年1月15日前将收集和复核后的市场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已经登记的可在信息系统上核实原有资料),同时,要在信息系统中将各市场所属的场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中标注所属市场名称,建立经营者与商品交易市场的关联关系;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类别的首次认定后,应当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办法。

(四)按照要求完成首次类别认定和上报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年2月底前,完成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分类指标采集和信用类别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类别的市场名单、类别认定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市场合同处;

(五)加强对相关类别市场监管工作的督导。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市场的情况,并督促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措施,全面加强监管。同时,对认定的A类市场应当落实鼓励措施,并积极推广其管理经验,发挥其带头示范作用。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3

出租人(市场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场内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市场名称登记证号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商位总数为_________个,市场开业时间为_________,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

第二条 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_________区____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性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商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商位的调整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___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4

1.仍处于较快上升区间

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年交易额亿元市场数、摊位数,营业面积与成交额分析,“十二五”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仍处于较快上升区间,2002年以来,亿元市埸数量、摊位数、营业面积、年成交额年均增长5.7%、4.8%、10.9%、17.1%,但受GDP回落的影响,增速也会有所回落。

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等对市场的拉动,以及中央对扩大消费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十二五”期间,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将同步发展。

2.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年成交亿元市埸到2011年底已发展到5075个,摊位数333.5万个,营业面积2.6亿平方米,年成交额突破8万亿元,亿元以上市场成交额占全国商品交易市场总额的60%左右。10亿元市场成交额占亿元市场总额的80%左右。

3.产地型、集散型、销地型商品交易市场同步发展

专业市场发展要快于综合市场,市场数量与成交额均占到70%以上,批发业态为主的市场发展快于零售业态为主的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发展快于工业品市场发展。

4.东部沿海与大中城市仍是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主战场,但结构会发生变化

目前长三角、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中,长三角占绝对优势,无论市场数与成交额都超过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的总和,这一格局在“十二五”不会改变。但今后5年至10年,中西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说明东部已处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结构调整期,而中西部地区正处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期。

5.向第三代、第四代过渡,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的全面提升

由于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由于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的流通方式的全面推进,由于商业运行模式的不断创新,商品交易市场正处于全面升级时期,经营品牌化、管理信息化、结算电子化、摊商企业化、功能多元化将成为必然趋势。

6.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将得到高度重视

为了有效抑制农副产品的价格波动,为了保证居民食品的安全,201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将加大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城市菜市场的投入,规范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降低税赋,确保市场的公益性。

7.把经营商品与经营品牌、经营服务并举,把市场融入供应链

这就是说:第一,不仅要经营商品品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而且要十分注重塑造市场品牌。第二,商品交易市场除了商品,主要是服务、要经营服务品牌。服务品牌是市场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准很差的市场,不可能成为品牌市场。第三,许多商品交易市场已是卖全国、买全国,有的全国采购,外销世界。所以,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了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8.商品交易市场将成为国家商品批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必须有批发体系,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为国家批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培育批发商,特别是大批发商,要进一步理顺生产环节与批发环节、储备环节与批发环节、零售环节与批发环节的关系。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为中心的商圈发展。

二、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要快中求变

如何变?我举七种模式。

1.政府主导全面改造升级模式

典型案例很多,如武汉、重庆、绍兴、顺德、烟台等等。以武汉为例: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共十大专业批发市场,建筑面积1800万平方米,投资400亿,建成后安置就业50万人,年销售收入5000亿,税收60亿。该市场按照“以贸促工、以工兴贸”的发展思路,发展专业批发市场,促进二产相关行业发展,再推动物流业发展,拉长做大产业链。该市场实行四结合,即实物市场与虚拟市场结合,现代流通方式与商品市场结合,商品市场与旅游市场结合,商品交易与服务交易结合。

2.市场主导,一市一特色专业市场提升模式

最有典型定义的是浙江省,义烏小商品城、绍兴轻纺城、海宁皮革城、永康五金城、嵊州领带城、舟山水产城、杭州农贸城、余姚塑料城等等。在原有专业特色市场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比如义乌国际小商品城已是全国、全世界著名的小商品集散地,市场拥有170多万种商品,年出口的集装箱就超过100万标箱。201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在此推动下,加大了现代物流业建设力度,信息化水平大踏步提高。

3.东货西进模式

东货西进,是指依托东部商品交易市场向西部转移,或以东部商品在中西部打造批发市场。比如广东,已在重庆打造“广东商贸城”,在西安打造“广东陶瓷城”等等。浙江商品市场向北、向中西部推进更有力,据浙江省市场协会统计,到2010年底,浙江在省外投资规模在50亩土地以上的市场已突破2000家,在国外开办的市场已超过50家。为此,2006年成立了浙商全国市场联合会。

4.批发市场全国连锁模式

深圳市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全国的著名度极高,但大家对它的投资方并不太了解,他就是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业务的企业集团,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先后在深圳、南昌、上海、长沙、北京、成都、西安、柳州、合肥、惠州、昆明、沈阳、南宁、银川、长春、蚌埠、天津、广州、九江等20个城市投资经营管理了30余家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和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全国性农产品交易、物流及综合服务平台,成为国内经营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第一品牌,2010年,年交易总量2300万吨,交易额1060亿元,约占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批发交易总额的10%。

与此相同的还有杭州现代联合集团,经23年的发展,在全国8个省,打造专业市场连锁化经营模式,并以家电、农副产品为主,2011年10月,在烟台投资建设的“现代农副产品物流园”正式开工,总投资48亿元,建成后年交易额为1000亿元。

5.电子商务批发市场模式

依托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依托生产企业,运用信息化技术,打造无形批发市场,已成为当前商品交易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建设的一个热点、亮点,也是促进消费的一个战略重点。浙江省从2008年到2010年,67家网上批发市场累计实现交易额2372亿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网上批发交易市场异军突起,钢材有上海斯迪尔,广东欧浦钢网,北京兰格等等。煤炭有大连泰德煤网,服装有东莞盛世商朝的“易批发”,轻纺有绍兴全球纺织网,酒店用品有广州NTS等等。2012年,在农业部与商务部的支持下,中国农科院、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正在北京规划打造“中国品牌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与展示中心”,建成后,年交易规模超400亿。

6.总部基地、产业基地、供应链集成模式

现在不少商品交易市场在改造提升中,或在规划建设中,容纳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城市综合体,即以市场带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以市场改造与发展城市,浙江义烏、河北白沟、山东寿光等等都是如此。一些开发商在规划建设商品交易市场时,在功能设计上,包含了研发中心、配送中心、信息中心、展示中心、结算中心、总部基地、宾馆、饮服中心等,有些与居民区改造结合起来。深圳华南城、浙江现代联合集团、江苏禧徕乐、福建美旗都是如此,这是一种积极的非常有益的探索。广东香江集团在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支持下,拟在全国九大物流经济区建设全球家居交易集散平台,集十功能于一体,可为近万家全球大型家具建材连锁企业提供采购及配送服务。

7.商贸、物流共建模式

“十一五”、“十二五”都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国务院还专门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把物流业提到了战略高度。为此,许多地方在规划商品交易市场时,把商贸业与物流业同时规划,共同建设,成为一个新的特点。如广东惠州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广西南宁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乌鲁木齐国际物流港、山东德州华北建材物流城、河北邯郸家居物流城、贵州遵义冷链物流园等等,都是不同产品的批发市场,但在规划功能时,一般都是集商品交易、仓储、加工配送、商业服务于一体,成为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于一体的大型综合交易市场。

三、商品交易市场与物流业联动发展

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价格低廉,主要是靠包税制与规模批发经营取得的,从物流成本核算,并不经济,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户大多采用“小而全”的商业模式,自己采购、自包运输、自找库房,各自为政,效率较低。

商品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反应速度慢,空仓和爆仓都可能出现,影响资金周转速度。

由于缺少标准库房,冷鲜食品损耗大,食品安全得不到保证。

运输车辆缺少透明化管理,丢失现象严重,空载率居高不下。

现货交易占地过大,电子商务发展跟不上需要。加上体制性约束过多,增加了交易环节,加大了不必要的成本。

根据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特别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的要求,提出以下建议。

所有商品交易市场都应建设商品分拨中心,首先解决商品有序高效的进出。这在义乌、临沂、商丘等都解决的很好。

每个商品交易市场都应建设标准化的库房(包括冷库),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或出租给经销商,有些还可以在库房进行必要的流通加工,实现物流增值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商品交易市场配套,建设物流园,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进驻,特别是集散地市场,打造多式联运体系与加工增值服务体系。

在需要的地方建设应急物流储备与市场调节储备,对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平战结合。

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有形与无形市场结合,逐步做到信息共享,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围绕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总部基地,与城市功能提升结合起来。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5

一、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配置和机构设置

*区现有各类市场40个,依据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以每个市场配置7名商品市场交易协管员计算,可提供280个就业岗位。根据*市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原则,拟在20*年先期招聘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60名,以后视市场管理情况和需要再行招聘。

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区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性质的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在全区15个镇、街道各设立1个服务分社,负责*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办公地点,设在卫零路485号,分社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镇、街道所在地。

二、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要充分履行协助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

检查商品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有关市场准入、安全卫生责任、交易纠纷调解赔偿、计量管理、重要商品购销台帐、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等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二)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场内巡查

对市场内交易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经营环境和安全状况以及公平交易情况等进行巡视、检查。

(三)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现场管理

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招聘和培训

(一)招聘工作由区工商分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

1、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招聘条件:

(1)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于职守,自愿从事市场协管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高1.65米以上;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高1.55米以上;

(4)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及其它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5)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能力、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无治安处罚以上的违法犯罪记录。

2、方案编制与信息

(1)区工商分局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工商局、区政府审核并确定后,与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联合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项目。

(2)区工商分局将《招聘公告》送区劳动保障局,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向社会。

3、报名方式

(1)区劳动就业中心接受报名;

(2)区劳动保障局(就业中心)负责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区工商分局进行复核并发放测试通知。

4、测试内容与方式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测试分为面试与笔试,由区工商分局按照市工商局的规范要求自行组织安排测试;

(2)面试和笔试由市工商局统一命题;

(3)区工商分局根据报名者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每个录用岗位1:1.5的比例分别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面试人员名单,并在笔试结束15日之后予以公布。

(4)面试按照市工商局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面试合格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15日之内公布。

(二)培训与考核

1、拟录用人员(面试通过人员)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和区工商分局审核通过后,必须接受由市工商局干校组织实施的商品交易市场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

2、拟录用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市工商局及市劳动保障局共同颁发合格证书,并由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与录用者签订试工期协议,试工期为三个月,试工合格者可正式录用,签订上岗协议。

(三)监督与检查

1、市工商局和区有关监督部门对招录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报考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不再录用。

四、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的管理

(一)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由区政府会同区工商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商旅委、卫生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工商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人员由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工商分局市场科。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就业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落实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队伍办公场所和各项经费到位。工商分局负责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做好服务社及分社筹建工作。各服务分社所在地镇、街道应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

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在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对*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场协管工作人员的业务调配、业绩考核和内部监督,并对镇、街道市场协管分社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三)实行“四个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市工商局的“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规范、统一纪律”原则,对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实施管理。

五、经费标准、来源和优惠政策

(一)经费标准和办公用房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67号)的有关规定,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项目经费和办公用房标准包括: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每人每月收入为1000元(含交通、误餐费补贴);

2、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3、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为每人每年500元;

4、必需的日常办公及管理经费;

5、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办公用房50平方米,服务分社办公用房450平方米。

(二)经费来源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收入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400元承担,区财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每月200元承担,各镇、街道财政以协管员配置人员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承担;

2、其他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市(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3、今后如遇经费、收入调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6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体系来说,该类市场填补了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现货和期货之间的交易市场空白,对现有交易品种较少参与、门槛较高的期货市场构成有益的补充,也促进了我国大宗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了我国流通业的现代化建设。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不断暴露出经营风险,提醒市场应进一步关注该类市场的混沌发展。

中国特色的混沌

市场称谓各种各样。首先,全国各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命名很随意,有的因为交易对象是生产所需的大宗资料,于是叫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所;有的因为基于电子商务技术,所以叫做电子商务公司、网站;还有的叫做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市场等。其次,业内的监管文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称呼多样,包括大宗商品交易、中远期、准期货、变相期货、电子交易市场、电子盘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等。管理部门也意识到该类市场的称谓难以统一,以至于国务院38号文中使用“各类交易场所”,意在将所有类似市场一举囊括。

交易品种形形色色。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为大宗商品,包括能源化工类、矿石金属类、农副产品类三大类。全国各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则结合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地缘特色,在交易品种方面继续深入细化,如农副产品类中几乎无所不含。

交易模式不尽相同。由于国家对于具体交易模式并没有严格限定,因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各自需要,自行设计实施交易模式。一般而言,交易模式包括直接交易、间接交易、市场见证服务。

参与主体层次不一。首先是市场设立的主体层次不一,各类交易市场有的由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控股成立,有的是不同公司共同投资,有的就是由民间个人单独或合伙投资。其次是交易主体层次不一,有的是从事具体生产流通的企业,有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有的是进行纯粹金融交易的投资者。

市场规模难以估计。全国各地不同规模的交易市场层出不穷,加之市场上缺乏专业的研究机构进行统计,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导致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数量、交易规模、投资客户群体、各类市场的区域分布等具体统计信息难以准确估计。

类似市场层出不穷。除了以能源化工、矿产金属、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为对象的交易市场以外,正在兴起的还有各种权益类交易市场,交易标的主要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碳排放权、排污权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但无论交易标的为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各类权益交易市场都在市场命名、交易方式、投资参与者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

监管制度政出多门不成体系。不同政府监管部门曾针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过不同规格的多项规章制度,但无论从发文主体,还是具体内容看,监管制度仍不成体系。已的规章制度主体包括国务院、商务部、银监会、工商总局等,这些制度多为管理办法或针对特定事件的专项决定,有的甚至只是征求意见稿或草案,可见行业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

监管机构不固定不明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缺乏统一明晰的行业规范,日常运营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只是在行业或个别市场出现问题时,才由各地方政府出面管理,或由商务部、证监会等牵头,多个国家部委联合整治。即便目前业内重点的监管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是因为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才由证监会牵头开始整顿。另外,各类交易场所涉及的交易领域、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混杂多样,而且同一市场常常同时开展现货准期货交易,进一步为监管制度的制定及监管机构的指定造成困难。

从混沌到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