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企划方案范例6篇

商品企划方案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1

【摘要】商业活动中存在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现有的文献多针对个别流转税进行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忽略了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本文从整体税负出发,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同时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企业平销返利行为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税收负担

近年来,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税收法规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流转税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商业企业怎样合法地降低平销返利的税务成本?本文从整体税负出发,重点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采取何种形式的平销返利,在何环节返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同时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企业平销行为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时,需将平销返利销售与收取价外费用相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多数研究认为,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还收入的购进比平销返利购进税负更低。原因是:前者不属于平销返利,计算缴纳营业税;后者属于平销还利,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税率低,所以前者税务成本也就更低。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其只考虑了流转税,未考虑所得税。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应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出发,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否则无法达到整体税收负担最低的筹划目标。

(二)筹划思路

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购进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将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

二、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返利又分为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如果商业企业只能采取平销返利购入,平销返利的形式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实物形式的平销返利购进,以达到能降低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2:商业企业C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C企业以平销返利形式销售D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20万元,返利总额为

20000元,产品当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方案一:若C企业按销售额的10%取得20000元的现金返利。

该方案属于平销返利。C企业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方案一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元,所得税为4273.5

[(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7179.5元。

方案二: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0,应交的所得税为4273.5[(20000/(1+17%)×25%]元。两税合计4273.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096(7179.5-4273.5)元税务成本。

方案三: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三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20000/(1+17%)×17%]元,应交的所得税为4273.5[(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为7179.5元,应交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和与方案一相同。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实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转中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以后期间的税收负担。

三、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环节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4:某商业企业M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平销返利购入商品20000件,每件成本10元,合计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供应方按价税合计的10%进行现金返利。

方案一: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后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度购入商品全部销售,按约获得返利。

方案一中,M企业2008年平销返利转出进项税额3400元[234000×10%÷(1+17%)×17%],冲减销售成本20000元(234000×10%-3400),因冲减销售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5000元(20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8400元。

方案二: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只销售了购入商品的90%。

方案二中,M企业2008年应转出进项税3400元,冲减成本18000[234000×10%÷(1+17%)×90%]元,因冲减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4500元(18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7900元,比方案一节省500(8400-7900)元。剩下的

2000元返利在以后年度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方案二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使M企业本年度的税务成本减少了,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四、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通知》只对作为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作出了规定,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纳税人存在的平销行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处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平销返利计算的增值税不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可参照商业性一般纳税人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的内容和形式,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四版)[M].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9

[2]盖地.税务筹划(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2

就如全球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eBay,它打破了个人贸易的国界,方便了世界各地的各种用户在互联网上方便、快捷、高效、高质量的购买到合算的物品,甚至是能找到在市场上找不到的物品,节省了时间和金钱。

根据电子商务策划专家—BIMC品牌整合营销传播机构的总结:

1、创新性原则:网络为顾客对不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效用和价值进行比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个性化消费需求日益明显的网络营销环境中,通过创新,创造和顾客的个性化需求相适应的产品特色和服务特色,是提高效用和价值的关键。特别的奉献才能换来特别的回报。创新带来特色,特色不仅意味着与众不同,而且意味着额外的价值。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方案的策划过程中,必须在深入了解网络营销环境尤其是顾客需求和竞争者动向的基础上,努力营造旨在增加顾客价值和效用、为顾客所欢迎的产品特色和服务特色。

2、 系统性原则: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系统性的企业经营活动,它是在网络环境下对市场营销的信息流、商流、制造流、物流、资金流和服务流进行管理的。因此,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方案的策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策划人员必须以系统论为指导,对企业网络营销活动的各种要素进行整合和优化,使‘六流’皆备,相得益彰。

3、协同性原则: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策划应该是各种营销手段的应用,而不是方法的孤立使用。诸如论坛、博客、社区、网媒等等资源要协同应用才能真正达到网络营销的效果。

4、 操作性原则: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策划的第一个结果是形成网络营销方案。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方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毫无价值可言。这种可操作性,表现为在网络营销方案中,策划者根据企业网络营销的目标和环境条件,就企业在未来的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活动中做什么、何时做、何地做、何人做、如何做的问题进行了周密的部署、详细的阐述和具体的安排。也就是说,网络营销方案是一系列具体的、明确的、直接的、相互联系的行动计划的指令,一旦付诸实施,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目标、任务、责任以及完成任务的途径和方法,并懂得如何与其他部门或员工相互协作。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3

2017年百货商场促销方案一

一、工作职责

1、企划部经理:本着扩大公司销售额的目的,负责协助和指导所有对于达成公司预期销售和毛利有帮助的促销工作。

2、宣传主管:负责本公司各种对外、对内宣传广告工作及种展览活动的计划和执行。

3、装饰主管:负责商场内外各橱窗和促销场地的装饰,制作SIGN和POP。

4、特别活动员:按照公司的促销策略、组织、计划、实施各种特别活动。

二、促销的时间及主题

一月份;元旦迎新活动、新春大优惠、春节礼品展、除旧迎新活动、结婚用品、礼品展、年终奖金优惠购物计划、旅游商品展销。

二月份:年货展销、情人节活动、元宵节活动、欢乐寒假、寒假电脑产品展销、开学用品展销、玩具商品展销、家电产品展销。

三月份:春季服装展、春游烧烤商品展、春游用品展、换季商品清仓特价周、三八妇女节妇女商品展销。

四月份:清明节学生效游食品节、化妆品展销会、礼品展。

五月份:劳动节(5/1)活动、夏装上市、清凉夏季家电产品节、母亲节商品展销及活动、端午节商品展销及活动。

六月份;儿童节(6/1)服装、玩具、食品展销及活动、考前补品展销、考前用品展销、饮料类商品展销、夏季服装节、护肤防晒用品联展、热带水果节。

七月份:欢乐署假趣味竞赛、商品展销、暑假自助旅游用品展、父亲节礼品展销、COOL在七月冰激凌联合促销、暑假电脑促销活动。

八月份:夏末服饰清货降价、升学用品展销。

九月份:中秋节礼品展销、教师节、敬老礼品展销、秋装上市、夏装清货。

十月份:运动服装、用品联合热卖、秋季美食街、大闸蟹促销活动、金秋水果礼品展、国庆节旅游产品展、重阳节登山商品展、入冬家庭用品展、羊绒制品展。

十一月份:冬季服装展、火锅节、护肤品促销活动、烤肉节。

十二月份:保暖御寒用品展销、冬令进补火锅节、圣诞节礼品饰品展销、岁末迎春商品展。

三、如何策划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的形象促销

(一)主题活动:主题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提升整个店铺的形象和气氛,或提高某种商品的短期销量。

(二)公益活动:公益活动一般在商场所在的社区参与社区的建设或其它活动。此活动一般是非盈利性的,但可增强商场的亲和力,保持商场在社区居民中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如何成功策划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内的商业促销活动

1、新品上架

2、限时特价销售

3、派送赠品

4、赠送包装

5、加量包装

6、抽奖活动

7、积分卡或积点兑换

8、返还和优惠券

9、系列商品展销

10、以旧换新

11、公司内部销售竞赛

五、把握时机商场、购物中心做促销活动,策划为先,最重要的是宣传与推广

促销的基本目的是要提升业绩,树立商场的价格形象,巩固老顾客对商场的忠诚度,开发新的顾客,增加市场的占有率。有效的宣传媒体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电视

优点:直接、快速、范围广、动态画面且色彩清楚。

缺点:广告制作耗时,顾客可选择的电视台较多,被顾客观看的概率较低。

广告费用高,出现的频率较少而且时间短。电视广告有一定的时段差异,除黄金时段外,其它时段效果差。

注意事项:区域性促销不宜做全国广告,可尝试在地方台做广告。若不是大型活动,不必做电视广告。

2、广播电台

优点:收听广播不受地点限制,广告到达率高。广告费用较低。广告内容更改容易,只须更改录音既可。制作主题明确,对象易掌握。广播电台大部分为地区性的,可以根据地区性顾客的实际情况作促销宣传。

缺点:广播电台广告被收听的几率相对较低。没有影像,无法把产品的包装或外观传给顾客。有区域性不能小满足大型活动的需要。

注意事项:事先了解节目收听的对象,找到合适的顾客群广告才有效果。可利用电台不同的区域功能,做不同的促销广告。

3、报纸

优点:包装版面可调整控制,可根据广告费用预算来选择报纸的种类及版面。广告内容、设计更改容易,机动性大、报纸普及率高而且报纸广告较为经济、文字的表达、描述弹性大有足够的空间。

缺点:报纸纸质较差,且彩色排版效果不佳,影响到刊登的品质及公司的形象。如没有安排到好的版面,很难引起阅报者的重视,广告效果差。

注意事项:报纸广告的商品内容或主题内容必须精挑细选,才能吸引顾客来店购买。报纸稿的审稿必须仔细。

4、杂志

杂志广告的保有期限长,广告延续效果好。杂志的分类和读者群的分类也很明确。除了刊登介绍公司形象的广告外,一般商场不适合在杂志上做广告。

5、户外广告

优点:字体显眼明了,图案简单鲜明。可装设霓虹灯或射灯,增加夜间的广告效果。

缺点:是到台风、暴雨需要检修,增加后期的维护费用。

注意事项:板材质量好坏,须事先考虑预计使用的年限。

6、交通车广告

定点定时出现,对某部分人接触率很高。车站人潮集中,广告效果好。可利用车内的椅套、灯箱、外车体做广告。交通车广告有一定的成效,但须注意字体要大,且较合开幕或大规模促销活动,小活动不必做此广告。

7、夹报

优点:可将信息有效的传递给订报者,可根据目标商圈搜作夹服,以达到掌握商圈顾客的目的。可依据报纸性质的不同,来选择夹报的报纸。

缺点:夹报时间大都在深夜,必须派人监督。夹报的对象、年龄层、客户层较复杂,较特殊的促销活动要事先考虑是否有效。

8、快讯DM(DirectMail)

优点:主题明确、DM内容印制精美、商品丰富可看性高,可以配合附送优惠券等。

缺点:现在的DM泛滥,顾客收到后可能不会翻阅或收到后随手扔掉。

六、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如何策划供应商的促销活动

1、采购提前二周确定DM品项。

采购应在二周前就与供应商接触,对本期DM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洽谈,以确定DM商品输入电脑并做变价动作。

2、企划部在采购人员确定DM商品后,到楼面收取样品进行拍照。

DM商品如属新产品,则需采购人员通知供应商携带样品前来拍照,并于制作过程中添入价格栏目;如属特价商品,则需有明显标志,最后打出本期DM之初稿。

3、初稿完成后,采购人员应认真仔细核对DM初稿,如有变化或差异应迅速更正,最后确定初稿并交企划部彩印。

4、当DM完成彩印后,通过邮递或分发等方式,传递到消费者手中。楼面工作人员应到电脑部领取快讯清单,熟记下期DM商品。

5、楼面人员按DM清单做出端架计划时,需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A、商品相近原则;

B、整体规划原则;

C、最大销售额原则。

6、楼面人员核实DM商品的订单及到货情况,查看订货量是否充足,如货量少时,则可暂时将几个商品并作一个端架陈列;货量多时,则可做退货。

楼面人员到企划部申请POP卡:POP卡是指商场为促进销售的广告,也称销售时点广告。凡是店内提供商品与服务信息的广告、指示牌、引导等标志都可以称为POP广告。POP卡是介绍DM商品品名、价格且悬挂于货架旁的广告纸,它具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可刺激消费购买欲望。

7、更换端架:时间为此期DM的前一天下午18:00到晚22:00,更换步骤如下:

A、首先撤掉端架所陈列的上期DM商品,将其补充到货架,使排面丰满、多余商品分箱装好,上库存区,填写库存单的品名、数量以便补货;

B、清洁空端架,及时将新DM商品拖到空端架位前,此时不能影响现场销售、堵塞通道,商品陈列应齐肩高,陈列时要保持周边区域的卫生并及时清除空纸壳等杂物;

C、所有新DM商品的陈列应在快讯前一天22:00前逐一完成;

D、撤除上期DM快讯商品POP卡和价签,不能有遗漏。

E、更换新DM商品和POP卡和价签。

8、新DM生效当天,楼面人员逐一检查新DM商品的电脑售价与DM宣传单、POP卡是否一致,如有错误,立即做电脑更正。

9、为方便消费者咨询及加快收银速度,客服员与收银员应熟记新DM商品,楼面人员检查上期DM商品价签是否恢复原价。

10、新DM商品的销售。

2017年百货商场促销方案二

方案一 满就送折扣

根据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

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 满就送赠券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 满就送礼品

这一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看作销售行为,要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则: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 满就送现金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也属于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商场应纳税及获利情况与方案一相同。

方案五 满就送加量

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则: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按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

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4

关键词:税收筹划;折扣销售;赠物销售;返券销售;返现销售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会采取多种促销方式。目前常用的促销方式主要有折扣销售、赠物销售、返券销售、返现销售等。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可能是不同的,与之相关的税收负担也不同,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若筹划得当,可以降低企业税负,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本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对现实中常见的四种促销方式进行分析,找出适合企业的最佳促销方案。

1 四种促销方式及其涉税情况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仅限于价格的商业折扣。

折扣销售这种促销方式直接、简单,在实际中应用最为广泛,企业对其税务处理办法基本一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1]

(二)赠物销售

赠物销售是指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比如买微波炉赠送餐具,赠送餐具的目的是诱导消费者买微波炉。

对于赠物销售的增值税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并未下文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是视同销售,主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二种是不视同销售,主要依据是赠物销售是随货赠送,只有购买了销售方的商品才能领取赠品,是有偿赠送不是无偿赠送,在税法上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实质上是买一赠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以上规定是对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对于商场需不需要代顾客缴纳随货赠送商品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有一定的争议,我的观点是商场不需要代缴,主要依据是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实际操作中商场不可能向顾客收取个人所得税,如果商场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这部分税负实际会转嫁给商场。

(三)返券销售

返券销售是当顾客购买量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下,返给顾客一定价值的购物券,购物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充当现金用来在商场内购物,过期或有结余都不能换取现金,所以在使用购物券时,顾客要进行一定的规划和计算才能更合适,不会造成一定的浪费,这种促销方式对顾客来说相对较为麻烦。[3]

返券销售容易激发消费者连续购物的欲望,返还的购物券相当于商场赠送给顾客一定价值量的商品,返券销售本质属于变相的“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赠券行为不应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购物返券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返券商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返现销售

返现销售是在顾客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商家返还部分现金给顾客。返还现金是直接让利给消费者的一种促销方式,所返还的现金作为销售费用。

返还部分现金相当于赠送现金给购买方,税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返还现金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也不属于无偿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2 四种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武汉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分别为7%和3%。商场准备在2016年双11对童装进行促销,有四个促销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8折销售,即商场将1000元童装以800元价格销售,购入成本600元。

方案二、购买满1000元赠送价值200元小商品,小商品购入成本为140元。

方案三、购买满1000元赠送200元购物券

方案四、购买满1000元减200元现金

为便于筹划,假设该商场每销售100元的童装,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为5元。售价和购货成本均为含税价,商场购入的商品都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1、方案一:商场在开具发票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应纳增值税额=800÷(1+17%)×17%-600÷(1+17%)×17%=29.06(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M附加=29.06×(7%+3%)=2.9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600)÷(1+17%)-50-2.91]×25%=29.51(元)

税负总额=29.06+2.91+29.51=61.48(元)

企业净利润=[(800-600)÷(1+17%)-50-2.91]×(1-25%)=88.52(元)

2、方案二:

(1)方法一:视同销售

商家所取得的含税收入1000元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的总和,对应的含税成本也应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的总和,其中的赠品成本作为销售成本的一部分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视同销售行为并没有给商场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赠送商品的销项税额是由商场负担的,因此应计入商品的销售成本。

应纳增值税额=1000÷(1+17%)×17%-600÷(1+17%)×17%+200÷(1+17%)×17%-140÷(1+17%)×17%=66.84(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84×(7%+3%)=6.6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17%)-140÷(1+17%)-200÷(1+17%)×17%-50-6.68]×25%=34.12(元)

税负总额=66.84+6.68+34.12=107.64(元)

企业净利润=[1000÷(1+17%)-600÷(1+17%)-140÷(1+17%)-200÷(1+17%)×17%-50-6.68]×(1-25%)=102.36(元)

(2)方法二:不视同销售

应纳增值税额=1000÷(1+17%)×17%-(600+140)÷(1+17%)×17%=37.78(元)

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78×(7%+3%)=3.7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40)÷(1+17%)-50-3.78]×25%=42.11(元)

税负总额=37.78+3.78+42.11=83.67(元)

企业净利润=[1000÷(1+17%)-(600+140)÷(1+17%)-50-3.78]×(1-25%)=126.33(元)

3、方案三:

有些顾客可能没有使用或没有使用完这些赠送的购物券,该商场无法统计这些情况发生的概率,假设200元的购物券顾客只使用了一半。销售1000元的商品再送200元的购物券,只能以1000元的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应按实际售出商品和赠送商品的购进价合计来计算,假设用购物券购买商品的平均购进成本为60%。

应纳增值税额=1000÷(1+17%)×17%-(600+100×60%)÷(1+17%)×17%=49.4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9.40×(7%+3%)=4.9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00×60%)÷(1+17%)-50-4.94]×25%=58.91(元)

税负总额=49.40+4.94+58.91=113.25(元)

企业净利润=[1000÷(1+17%)-(600+100×60%)÷(1+17%)-50-4.94]×(1-25%)=176.74(元)

4、方案四:

“返还现金”是“销售1000元货物行为”成立后又发生的行为,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税法上是不承认的,返还的200元现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纳增值税额=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7%+3%)=5.8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17%)-50-5.81]×25%=71.52(元)

税负总额=58.12+5.81+71.52=135.45(元)

企业净利润=1000÷(1+17%)-600÷(1+17%)-200-50-5.81-71.52=14.55(元)

3 纳税筹划方案比较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种促销方式的税负及企业净利润各不相同,具体如下表:

如果只考虑企业纳税情况,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为61.48元,第四种方案最重为135.45元;如果只考虑企业净利润,第三种方案净利润最大为176.74元,第四种方案最小为14.55元。企业对方案的选择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仅考虑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还应兼顾顾客的心理等因素作出正确的决定。企业在选择促销方式时,不能盲目进行,而应当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事先做好筹划,应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案,而不是最优的方案。

参考文献

[1]梁文涛.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张星.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上),2013(5):75-76.

[3]王艳丽.探析不同促销方式对商场纳税的影响[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9):5.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5

关键词:促销方式;税收筹划;税后收益

当前,商场较为常用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返还现金”、“奖励积分”、“赠送商品”、“赠送优惠券”、“加量不加价”等等。通常而言,一般的销售活动与这些促销方式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促销方式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当然引申的税负也会不同,如何在众多的促销方式中进行税收筹划是长久以来普遍关注的议题。

一、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同的促销方式税务处理如下:

1.折扣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折扣额抵减增值税的问题时有如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进行货物出售时,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额和折扣额被分别注明金额的,可以按照进行折扣以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销售额、折扣额分开注明或者并未标注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不可对折扣额进行抵扣。

2.买赠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规定:企业在以买赠销售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应确认为捐赠,而是应该将全部的销售金额按各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最终确认销售收入。

(1)购满返现。返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获取销售收入的同时,按照企业的细则规定返还部分现金给消费者,以此来吸引购买者,增加企业销售量。返还部分的现金相当于现金赠送,税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返还的现金不能够确认为公益性捐赠,因此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2)购满赠券。购满赠券是依据消费者当前的消费金额从而给予其预期购买商品的商业折扣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促销方式没有专门规定但地方税务部门却有相关文件进行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所返还的购物券的货物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及金额。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销售货物的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对标注为“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当作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除。

(3)购物赠物。与购满返券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对购物赠物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而地方税务部门却进行了相关处理,如上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相关规定:“购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货物并且与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时实现,且赠送货物的价格低于销售收入。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名称、数量以及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也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二、案例税收筹划

1.案例介绍

惠佳商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采取查账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税率为5%,假定商场的毛利率为40%,销售额为15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90元。在元旦期间该商场推出以下几种促销方案,哪种方案对商场最为有利?

方案一:商品8折销售;

方案二:购满150元商品时返还30元现金(假定个税由企业承担,返现为税后所得,下同);

方案三:购满150元商品时赠送折扣券3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四:购满150元商品时赠送30元的商品(成本为20元,均为含税价)。

2.案例分析

(1)方案一为折扣销售,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0.8)/1.17*0.17-90/1.17*0.17=4.36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36*(7%+5%)=0.52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20/1.17-90/1.17-0.52)*0.25=6.28元,应纳税额=4.36+0.52+6.28=11.16元,税负=11.16/(120/1.17)=10.88%,税后净收益=25.12-6.28=18.84元。

(2)方案二为购满返现,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1.17*0.17-90/1.17*0.17=8.71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71*12%=1.05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代付)=30/(1-20%)*20%=7.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1.17-90/1.17-1.05)*25%=12.56元,应纳税额=8.71+1.05+7.5+12.556=29.82元,税负=29.82/(150/1.17)=23.26%,税后净收益=50.23-12.56=37.67元。

(3)方案三为购物赠券,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1.17*0.17-90/1.17*0.17=8.71元,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1.17-90/1.17-1.05)*25%=10.38元,应纳税额=8.71+1.05+10.38=20.14元,税负=20.14/(150/1.17)=15.71%,税后净收益=41.53-10.38=31.15元。

(4)方案四为购物赠物,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90)/1.17*0.17+30/1.17*0.17-20/1.17*0.17 =10.16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16*0.12=1.22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代付)=30/(1-20%)*20%=7.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90-20)/1.17-30/1.17*0.17-1.22]*25%=7.15元,应纳税额=10.16+1.22+7.15+7.5=26.03元,税负=26.03/(150/1.17)=20.3%,税后净收益=28.6-7.15=21.45元。

可以看出,不同的促销方式下增值税税负的差异较大。在购满赠物情况下,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其应纳增值税额最高,为10.16元。商场打折销售、购满赠物方式下的收益较低,成本费用可全额扣除,分别为6.28,7.15元。另外,在购满赠物和购物返现等促销活动中,企业需要代消费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导致税负偏高。

三、分析与建议

1.分析

(1)折扣销售的收入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水平最低。折扣销售的税负最轻,商场进行促销的最简便的促销方式是折扣销售,购满赠券有利于促进其他商品的销售,增加企业的营业现金流量,其整体税负也较轻,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促销方式。

(2)寻求最低税负是每个商场追求的目标,税后收益的多少才真正是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的最终判断依据。

(3)对于不同方案下给予的相同折扣,必须把顾客再次使用折扣券的情况考虑进去,否则相当于原价销售给顾客,那么相较于其他方案而言就没有可比性了。

2.建议

商场如何进行最优的税收筹划,应该基于纳税筹划的约束环境和条件,在降低税负的前提下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当然,各种促销方式各有优劣,商场应参考自身特点和市场竞争环境(如消费者的偏好等等),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纳税筹划的一般原则,选择适合自身的促销方案,不断提升价值。

参考文献:

[1]汪榜江.企业促销方案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5(6).

[2]宗良辰.大型商场过节促销哪种方式最节税[J].财会月刊,2012(3).

商品企划方案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全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及登记、发证等工作。县房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调控政策。有效遏制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势头,发改、监察、规划、国土、工商、地税、住建、物价、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听取县住建局的意见。应当向县工商局申请登记。县工商局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县住建局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住所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住建局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县工商局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

第八条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报县住建局批准。并经县房管局审查和备案后。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报市住建局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进行初审。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每年向县住建局申请年检初审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开发业务。

一)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先确定项目、后开发建设”原则进行。

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住建局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还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但对全县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

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纳入全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县发改局核准的还应当报经县发改局核准。

住宅小区总体方案的评审。对一些主要控制指标要进行专项评审。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住建、国土、水务、电力、规划、房管、环保、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对小区总体方案中的规模、层高、间距、布局、道路、供排水、绿化、电力、供热、容积率、物业管理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进行综合评审。

住宅小区建设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水、电、暖必须实行分户计量。屋面、墙体、地面、门窗、给排水等各项节能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相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已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县住建局和国土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对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采取“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对2A级以上高档商品住房用地采取招拍挂制度供应。县国土局要不断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方式。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规划局和县住建局应当就下列事项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城市规划道路、代拆要求;

五)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县国土局对按规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县规划局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所有新审批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配建面积10%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县政府统一按成本价收购,并在首期开工建设。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一律不予批准。应当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应当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监、规划、消防、人防、房管等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物业管理等综合内容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开发项目建设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接受县住建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开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城市规划道路代拆的完成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事项。并定期送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作为资质审查和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设立项目建设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并在县住建局监督下专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资本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承担划定的规划道路、代拆任务。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道路的、代拆。并接受县住建局的监督管理。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县国土局应当征收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县国土局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五章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中标的开发项目。并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不明。或者属共有物但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所承担的城市规划道路、代拆任务尚未完成的

四)未按规定的进度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任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县住建局备案。并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项目转让人还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开发项目的相关合同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有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并提交下列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商品房。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县住建局核验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商品房平面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县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并出具《商品房价格成本认证书》应先经过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由县物价局会同住建、房管等部门对开发成本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建筑项目收费等进行审核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结论报告及县住建局确定的条件。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经县物价局审核认证成本的县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手续。县房管局办理预售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必须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县物价、住建和房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商品房预售价格。由县物价局牵头。控制目标内合理核定销售价格,与住建、房管等部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监督。接受县发改、监察、住建、审计、财政、物价、工商、房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经县房管局核定。销售的商品房面积。县地税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力度。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县国土局要加大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力度。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遏制房价过快增长。县发改、监察、住建、审计、财政、物价、工商、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的价格监管。进一步稳定房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将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向县物价、住建、房管等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开盘前10日内。并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实价销售,不得随意涨价,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与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内容。写入预售商品房购买合同。应当作为对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的承诺条款。

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管局和县国土局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购买人可以将已预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明确转让人、受让人与预售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相关当事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向商品房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保修期内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

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有所提示。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设施设备和违规装修等造成房屋质量及其他用户受损。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后。县住建局应当将备案情况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告知县房管局。

县房管局应当将发证情况自核发之日起10日内告知县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后。

第三十五条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以后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不属购房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仍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经返修后仍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应予以调换或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住宅小区局部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和国家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县住建局按照管理权限。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按规定程序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收回证书。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规定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八)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返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分别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国土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房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不执行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规定的利润率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商品房价格。造成商品房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囤积商品房。哄抬商品房价格或者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没收违法所得,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房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不按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