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内部审计报告范例6篇

基建内部审计报告

基建内部审计报告范文1

一、审计案例简介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北川遭遇了8.0级地震,成为建国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据民政部统计,截止2008年7月24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确认69197人遇难,374176人受伤,失踪18209人,死亡67551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人民币。在事发之后有关部门积极投入营救的同时,5月14日审计机关发出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同日派驻临时审计小组进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随后审计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立即部署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审计。2005年10月8日,巴基斯坦北部发生里氏7.6级地震,造成74000多人死亡,585所医疗设施和15000所教育建筑被毁,超过350万人无家可归。其他命脉如水、电路和桥梁等设施也被损坏。为此巴基斯坦建立了震后重建和恢复委员会来协调和监督重建活动。为了帮助巴基斯坦快速恢复,并能及时深入到受灾地区,2006年1月21日,美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共同签署了由美国政府赠予的价值2亿美元特定用途的资金用来支持巴基斯坦震后重建项目的协议。该项协议的目的是加强医疗和教育系统并在选定的灾区寻求恢复重建的机会。菲律宾马尼拉检察办公室针对该次地震灾后重建项目进行了审计,重点了解灾后重建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以及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区位于地震多发地带。有地质证据表明,在加拿大西海岸每300年到800年,发生一次强烈的地震。目前这一地震带断层已经休眠了300多年,任何时候都可能重新活跃起来,6级及以上地震足以引起严重破坏。因此看来,虽然强级地震的发生属于小概率事件,但对于加拿大哥伦比亚地区来说,不是会不会发生的事情,而是何时会发生。加拿大哥伦比亚地区的紧急预防措施在1996/1997年的暴风雪中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之后,审计部门便按检察总长的要求针对哥伦比亚地区对于灾害的紧急反应措施运行是否良好进行了审计。

二、公共危机审计报告差异比较

(一)报告格式

《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的4份公告中,基本上保持一致的报告格式,分别是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而在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主要有结果汇总、背景、审计发现和管理层意见的评估等,其中有部分详细数据和表格在附录作为审计结论的补充。在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中,主要将该审计分为审计重点和具体报告两大部分,各部分报告中包括了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结论、主要发现、产生审计结果的原因、审计建议等内容,另外还列示了司法部长的回复以及详细的数据表格。通过对比发现,国外审计报告的内容结构更加系统完善,标题框架明确具体,便于报告阅读者查找和使用。

(二)报告内容

1.审计目标和范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审计公告中只有第2号审计公告明确提出了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并且只是整合在报告开头的审计背景交代内容中,其他3份审计公告均没有明确列示。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单独交代了审计目标,即此次审计期望达成的事项,然后再将审计范围和方法单独作为一部分详细阐述,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中将审计目标划分为两个层次,即评估审计预防准备工作的充分程度和确定尚未完成的工作,并在详细报告中再次提及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考虑到3种审计开展的时点分别为事中、事后和事前,故审计目标、重点必然不同,但是应该在每次审计公告中加以明确,确定审计主体职责,直接将审计情况同目标进行对比,体现审计成果,报告阅读者也能够尽可能快速了解报告内容,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2.审计依据《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并公布,审计评价及发现的问题并没有指明根据何种实施准则得出,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实施过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根据《政府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绩效审计,而且在审计评价过程中设计了用于衡量项目进度的绩效标准,将实际数据与其对比来衡量进展情况。在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根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绩效审计准则和其他必要的程序进行检查,同时针对强级地震的应对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价也分别根据省级和地方应急项目法案、管理章程进行绩效评估,审计结果具有适当的参照标准,审计结论更具有说服力,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计质量和可信度。

3.审计风险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审计公告中,根据重要性原则,并未披露审计风险以及有关审计事项存在的风险,主要就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和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中,重点关注了审计项目存在的风险,就被审计单位灾后重建项目的绩效计划审批的合规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确定绩效计划审批的责任方,以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中,主要就审计事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据此提出预防和应对的建议。由于审计风险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不论处于何种审计阶段,都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以便确定审计重点,做好风险应对,减少不必要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4.审计建议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中,提出了尽快建立汶川地震救灾款物全国信息公开网,对有关部门管理的救灾款物的筹集、拨付、分配、使用去向和结存状况上网公布,进一步完善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审计建议,并且及时披露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回馈和建议采纳情况。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大篇幅从战略和操作两个层面对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提出了审计建议,针对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分析阐述可能的原因,据此提出改进建议,如普及和强化有关法律的适用性和遵循性,建立一种长效的预防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应对地震等灾害的演练和培训,倡导使用先进信息通讯技术协助有关预防和应对工作等。

三、完善我国公共危机审计公告的建议

第一,强化审计公告制度,不断规范审计报告框架。可以借鉴国外审计报告的形式,在原来格式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中的标题框架,大体可包括背景介绍、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结果(或者审计发现)、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意见等。另外如有必要的话,可将审计过程中一些专业的信息转化成文字、图表等形式,置于审计公告末尾的附录中,这样可以直观简洁地体现审计结果,省去了大量叙述的工作量,又能充实审计报告结构与内容,同时帮助公众理解信息,避免公众因信息偏差导致的不良反应。

第二,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有选择地披露审计程序。可借鉴国外审计报告的做法,将审计目标、范围单独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并为审计评价提供依据。对于审计过程中的审计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加以介绍,便于报告阅读者了解结果的来龙去脉,篇幅允许的话可以具体公布审计实施过程,为后续审计提供积极借鉴和指导。

第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准则》,不断积累公共危机审计实施的经验,力求将公共危机审计制度化、准则化、规范化。最新的政府审计准则(2010年修订)的审计计划一章中,提到了针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审计计划要在原有审计审批程序基础上进行调整,首次提到了针对公共危机的审计指导,对危机审计提供了重要的实施依据。建议将历次公共危机审计经验进行规律性总结,为公共危机审计准则的制定积累素材。同时仿效美国开展绩效审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以公共危机审计为契机,尝试性编写我国的绩效审计准则,逐步推进国家审计机关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的兼顾,开辟属于我国的特色绩效审计之路。

基建内部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2010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正式,这标志我国内部控制已转为过程内控、由会计控制转为全面风险管理型内控,我国企业已进入全面建设内部控制的新时期。2011年10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为注册会计师更有效地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指引。这是提升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控制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逐渐重视。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历史最为悠久、最具有代表性,最值得我们借鉴。故本文在对美国、中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梳理基础上,从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历程、目标、构成要素等几方面对两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好地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建设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历程比较

(一)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历程

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萨班斯-奥克利法案》,首次提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要求。该法案的显著特征就是强制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除了定期的向公众提供财务报告以及相关的公司资料外,同时还要提供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的经营者还要对其财务报告信息的真伪及其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要分别对经营者评价后所报告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随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审计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在当今美国,内部控制审计成为与财务报表审计并行的一种新审计业务,其发展大体经历三个阶段: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价测试阶段;内部控制审核及报告阶段;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产生与发展阶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三个阶段的划分是为理清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发展脉络,并不意味着到了内部控制审计阶段,再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就不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了。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历程

2002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进而发表审核意见制定规范,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2003年4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它是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而制定的。基于COSO框架的评价方法,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监督五个方面评价内部控制系统。

2005年10月,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我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门分别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立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要求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其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2011年12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第十六条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先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以下简称‘《规范》’)的A+H公司和内控试点企业(见附件1),应按《规范》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由此可见,美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起步较早,发展已趋于成熟,拥有了一套相对独立,相对完善的准则指导体系。与之相比较,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起步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在我国仍然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制度体系建设较为松散,仍然需要一个逐步适应、不断完善的过程。比如,美国PCAOB颁布的AS5指出的审计对象为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而我国颁布的《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则是以企业内部控制为审计对象。

二、内部控制审计定义比较

(一)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

2002年6月,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SEC)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一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以及一份由审计人员对此评估出具的审核报告。2004年美国PCAOB后续出台了AS2审计准则,这时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变为:公众公司的审计人员需要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具体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定义在这两年中: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从审核到审计在两年之间提高一个档次;评价内容由对评估报告转变为内部控制有效性。

(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在特定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指引提出的内部控制审计的涵义定基准日的概念。这里所指的内部控制审计只是注册会计师基于特定基准日,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对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内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不是时点性的,而是时段性的概念,因此注册会计师不是只需要对该基准日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而是要考察以该基准日为时点的一段时期内被审一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以及运行的情况。其次,《指引》中还指出,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这是企业的内控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实施审计程序,并对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也就是说,是否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审计对象是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即设计有效且运行有效。

三、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比较

众所周知,国际上通常认为内部控制应实现三大目标即合理保证:一是财务报告(含相关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

(一)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2004年美国PCAOB颁布的AS2指出,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以下简称ICFR)的有效性评估报告发表意见,指出审计人员要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的ICFR,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COSO报告或类似标准。由于PCAOB审计准则要求实行“整合审计”,通过整合审计,可以同时实现两种审计目标,审计人员既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审计的发现来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也可通过ICFR审计得到的发现和结论,帮助审计人员更好地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这样,整合审计能改进两种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有效节约成本。美国PCAOB颁布的AS5的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内控审计目标,在对财务报告内控和财务报表的综合审计中,审计师应该设计他的控制测试,以同时完成两项审计的目标:一是获取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审计师对截至年末财务报告内控的意见;二是获取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审计师为审计财务报表开展的控制风险评估。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根据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的定义,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就特定基准日内控的有效性获取合理保证。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同时实现两个目的: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由此可见,美国强制必须实行整合审计,也必须同时实现两个目标,而中国可以在整合审计时同时实现两个目标;在分开审计时各自的目标也非常明确。

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不仅仅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会员组织的要求,也是其他国际组织的要求。围绕着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艰苦而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在我国职业界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

参考文献

[1]李金栋,王建中.中美内部控制审计比较研究[J].财会研究,2010(21):65-67.

基建内部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内部审计隶属关系;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关系; 锚定路径; 内部审计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8-0127-07

一、引言

内部审计体制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内部审计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也就是谁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二是上下级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前者称为领导体制,后者称为组织体制。本文关注领导体制。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决定了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是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制度基础,更是内部审计效率效果的制度基础[1]。所以,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是内部审计制度建构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现有文献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有不少的研究[2],监管机构及内部审计职业组织也有权威性的指引,然而,关于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形成路径及效果,还是缺乏一个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本文在厘清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概念及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形成路径及效果的理论框架。

二、文献综述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相关文献主要有两类,一是监管机构及内部审计职业组织的规范性文献,二是研究性文献。

各国监管机构的文献中,涉及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不少,本文主要关注我国监管机构的相关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职业组织涉及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指引也不少。IIA[3]提出,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向组织内部能够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层级报告;职能性报告应直接面向审计委员会或同类机构,保证恰当的独立性和沟通能力;行政性报告应当面向CEO或其他有充分权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4]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相关研究性文献很多,涉及的主题包括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类型及比较、不同领导体制的原因、不同领导体制的效果的证据。

关于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类型及比较,研究文献或调查报告很多,大多数文献都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进行了分类,一些文献[5-20,1,21-24]还分析了不同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利弊。概括起来,内部审计体制有五类: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经理层领导的内部审计;董事会和CEO双重领导的内部审计;一些组织的内部审计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一般由相关的副职领导。对于不同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利弊,有如下共识: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是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内部审计的领导层级越高,越能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多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中,向董事会和CEO双重报告是最佳模式。

关于不同领导体制形成的原因,涉及的文献不多。严晖[25]分析了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变迁,认为是审计环境推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变迁。桑梓卿等[26]认为,人们对内部审计的不同认识会导致不同的领导体制,那种将内部审计设置于纪委或监事会的做法,实际上是认为内部审计是监督活动。耿建新等[27]、吴粒等[28]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内审部门时主要还是从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的,并没有上升到治理的层面。孟晓俊等[29]认为,治理结构、公司性质、公司规模影响内部审计模式选择。宋达[30]发现,内部审计报告关系普遍呈现出一定的集聚性,地区、行业及规模三种因素对内部审计报告关系的形成有重要影响。李青松[31]发现,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体制与公司规模、子公司数量、国有股持股比例和公司治理水平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陈艳娇[32]发现,锚定路径对审计报告关系有重要影响。阮博莹[33]认为,内部审计报告关系依问责对象而定,治理动机的内部审计一般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管理动机的内部审计一般向财务总监或者总经理报告。

关于不同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效果,一些文献提供了经验证据。程新生等[13]、王奇杰[34]发现,内部审计模式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Holt[35]发现,内部审计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行政上向CEO报告能显著提升感知的信息披露可信度。胡建强等[36]发现,传统内部审计业务的重要性不受内部审计隶属关系的影响,而内部控制审计和经营审计这些现代审计业务,则受内部审计隶属关系的系统影响。黄辉等[37]发现,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且隶属等级越高的公司与获得标准审计意见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上述文献综述表明,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类型及各种体制的利弊已经有相当深入的研究,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影响因素及效果也有一定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我们进一步认知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关于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形成路径及效果,还是缺乏一个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本文拟致力于这个理论框架。

三、理论框架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是内部审计制度中具有前因后果的一个中间变量,一方面,形成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有多种形成路径,正是这些路径不同,使得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多样化;另一方面,不同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会导致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同,进而导致内部审计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内部审计制度有不同的效率效果。本文的理论框架就是在厘清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概念及类型的基础上,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前因后果做理论上的阐述,通过这个框架,从理论上说清楚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及其效率效果多样化的原因,其基本情况如图1所示。

(一)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概念及类型

审计领导体制就是审计机构的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Subjecting Relationships),也就是审计机构由何种岗位或机构来领导,显然,这里的岗位或领导不是指审计部门负责人,而是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岗位或机构[38]。就内部审计来说,其领导体制就是在组织治理框架中,何种岗位或机构来领导内部审计部门,这个岗位或部门不是指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而是指领导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岗位或机构。这个概念本来是很清楚的,但是,由于IIA不使用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这个概念,而是使用报告关系(Reporting Relationships)这个概念,这就使得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概念有些模糊了。

那么,领导关系和报告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先来看报告关系。一般来说,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有两种类型,一是审计报告,二是工作报告。前者是关于特定审计项目的报告,后者一般涉及内部审计管理,内容较丰富,例如,一定时期的审计计划或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计预算报告、审计资源需求报告等,都属于这类报告[39]。显然,审计报告和工作报告需要报送的对象不同,从而会有不同的报告关系。就审计报告来说,被审计单位肯定是报送对象,一些组织甚至实行内部审计报告公开制度,这就意味着组织内部的所有单位都是报告对象了。就工作报告来说,一般是涉及内部审计管理,并不需要报送给被审计单位。所以,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有两种,一是审计报告关系,二是工作报告关系,显然,审计报告关系不属于领导关系,而工作报告关系与领导关系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涉及以下方面:第一,关于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要求的报告;第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三,关于内部审计部门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配置要求的报告;第四,关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酬及任免的报告;第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报告;第六,内部审计相关特定事项寻求高层支持的报告。这些工作报告显然要报送给这些事项的决策者,而这些事项的决策者,显然就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者。从本质上来说,工作报告关系就是领导关系。

接下来的问题是,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有哪些类型?本文前面的文献综述已经指出,现有文献或调查报告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有深入的研究或调查,并且形成了共识,归纳起来,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类型大致如表1所示,有5类8种。

有些文献提出了一种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归财务部领导。笔者认为,这不属于一种领导体制,对于这种体制,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内部审计与财务合署办公,此时,领导财务部门的领导――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就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二是理解为内部审计工作是财务部工作的一部分,同样,领导财务部门的领导――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就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许多文献还分析了不同类型领导体制的利弊,不少的文献认为,在多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中,向董事会和CEO双重报告是最佳模式。笔者认为,这个结论不能放之四海,只能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代上市公司为背景,这种背景下,股权分散,外部力量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强调治理导向,离开这些背景,向董事会和CEO双重报告未必是最佳模式。

(二)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形成路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多样化的原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有多种类型,或者说,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对此可以有两种研究思路,一是研究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影响因素,二是研究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形成路径,二者都可能导致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多样化。本文认为,在一些情形下,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不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从影响因素的视角来研究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可能没有结论,所以,从形成路径可能更能解释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多样化的原因――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形成路径多样化,导致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类型多样化。

一般来说,内部审计制度建构路径有四种:理性思考路径、审计理念路径、外部强制路径、锚定路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作为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要素,其形成路径也是上述四种。

理性思考路径就是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在考虑各因素的相互影响之后,权衡利弊,选择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这种思考具有工具理性的意韵。一般来说,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有四个层面的因素,一是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图2中的A),二是内部审计制度(图2中的B),三是组织治理框架(图2中的C),四是组织环境(图2中的D),这些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组织环境影响组织治理,组织治理影响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影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在理性思考路径下,选择内部审计领导体制,需要进行多层级的逻辑思考,第一,根据本组织的环境因素,本组织的治理机制应该如何构造;第二,在既定的组织治理机制构造方略下,内部审计该如何定位;第三,在既定的内部审计定位方略下,内部审计各基本要素应该如何构造,也就是确定内部审计制度构造方略;第四,在既定的内部审计制度构造方略下,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该如何选择。按这种路径形成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各层级的因素之间就会形成某种规律性,由于不同组织的上述各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就会呈现多样化。如果样本量足够大,进行实证研究就能找到这种规律。如果不是按这种路径形成的领导体制,可能就难以找到影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因素,这也正是选择形成路径而不选择影响因素来研究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多样化的原因。

审计理念路径就是基于对关键人物的内部审计理念来选择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这种路径具有价值理性的意韵,它可能没有刻意的利弊权衡,主要是受到个体所持有的内部审计理念的限制和引导,强调个体对领导体制的选择依赖于其对内部审计的理解而非纯粹的工具性的计算[40]。例如,那种将内部审计设置于纪委或监事会的做法,实际上是认为内部审计是监督活动,主要功能是反腐败[26]。在审计理念路径下,关键人物的内部审计理念是选择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基础,这里的关键人物有两类,一是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二是该组织的实际控制人。一般来说,实际控制人可能是非审计专业人士,可能有自己的内部审计理念,也可能没有自己的内部审计理念。当有自己的内部审计理念时,一般这种审计理念会主导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选择;当没有自己的内部审计理念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审计理念可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一定是审计专业人士,也可能持有不正确的审计理念。然而,这种路径毕竟是相关决策人经过了自己的思考,至少考虑到了内部审计本质与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毫无根据地选择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所以,也具有理性思考的成分。但是,如果这些决策者持有的内部审计理念不适应该组织的特征,则很有可能选择不符合本组织特征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例如,某组织需要的是作为监视机制的内部审计,但是,决策者们持有的是作为监督机制的内部审计,则这种情形下选择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可能就不适应这个组织的内部审计真实需求。

外部强制路径是指外部权威机构已经规定或强力推荐了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组织,一般要遵守这个规范或推荐。前面的文献综述指出,一些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职业组织了一些与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相关的规范,这是外部强制路径的典型代表。IIA强力推荐内部审计的职能性报告直接面向审计委员会或同类机构,行政性报告面向CEO或其他有充分权力的高级管理人员[7,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4]强力推荐,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这些职业组织的强力推荐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如果不遵守这些强力推荐,在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时,会受到负面评价,所以,事实上也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一些监管机构则明文规定了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国外的一些证券监管机构也有类似规定。从某种意义来说,强制规定是对某类组织的规定,这种强制规定充分考虑了这种组织的特征,所以,强制规定并不一定不合理。当然,如果该类组织的共性并不充分,则强制规定可能导致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不适宜。

锚定路径是决策者对事物认识不清晰时采取的决策路径,首先选择一个参照点,然后以参照点为锚进行不充分的向上或向下调整,在最终结果中,锚定作用大于调整作用[41]。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形成的锚定路径,就是当决策者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前因后果不清晰时,首先选择一个参照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然后,根据本组织的新信息,对参照的领导体制再进行调整,前者称为锚定作用。多数情况下,后者称为调整作用,在最终结果中,锚定作用大于调整作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与参照的领导体制基本相同。

在选择参照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时,可比性原则是主要的依据,这当然是不确定性状态下的理性选择。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衡量可比性。一般来说,同一行业、同一地区、同一规模、同一所有权性质,都是可能的衡量方法。所以,在锚定路径下,决策者首先要根据上述可能性来选择一个组织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作为参照点。

在此基础上,决策者要根据本组织的新信息对这个参照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进行调整,以确定本组织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如果调整程度较大,则本组织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可能不同于参照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如果调整程度较小,则本组织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与参照点基本相同。在多数情形下,调整作用小于锚定作用,本组织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与参照点基本相同。多数情形下,调整作用会小于锚定作用,其原因是什么呢?这里的关键是,调整是根据本组织的新信息做出的,就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来说,新信息是指本组织存在且参照组织不存在的影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因素,这种新信息显然是本组织与参照组织所存在的显著差异。显然,本组织与参照组织肯定存在不少的显著差异,但是,哪些差异会影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由于决策者本身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前因后果并不清晰,所以,一般硭担难以判断本组织哪些差异会影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从而,基于本组织的新信息对参照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进行的调整很小,甚至根本就不调整[32]。

简单地说,锚定路径就是模仿其他具有一定可比性的组织所存在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这里的关键是参照组织与本组织所具有的内部审计制度相关特征是否类似,如果类似,则这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是适宜的,否则,就会带来不适宜的领导体制。

(三)不同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效果――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对独立性的影响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效果就是该体制的运行结果,表现为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指内部审计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免受任何威胁其履职能力的情况影响,也就是能按内部审计部门的意愿来开展审计工作,而不会受到任何威胁,也不会有任何顾虑。权威性是指内部审计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能得到相关人士的尊重,并且该根据这些结论和建议采取所需要的行动。一般来说,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权威性,权威性是从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接受程度来观察的独立性,在很大意义上,二者异曲同工①。所以,后续内容中,仅仅从独立性视角来分析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效果。

很显然,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是独立性的基础,不同的领导体制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同。尽管独立性有多方面的内涵,但是,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主要是通过领导内部审计的岗位或机构的组织地位来体现(简称内部审计领导者),而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恰恰就是对内部审计领导者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内部审计部门就是代表这个领导者在开展工作,是这个领导者的延伸,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不是内部审计部门本身的组织地位,而是内部审计领导者的组织地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这个领导者的组织地位,而内部审计是否具有独立性,主要依赖于这个领导者的组织地位与审计客体的组织地位,如果领导者的组织地位高于审计客体,则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如果领导者的组织地位低于审计客体,是内部审计不具有独立性。表2所示的四种情形中,情形2,领导者的组织地位高于审计客体,完全具有独立性;情形3,领导者的组织地位低于审计客体,完全不具有独立性;情形1和情形4,领导者的组织地位等于审计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稍有欠缺。

那么,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否是内部审计领导者的层级越高,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就越好呢?笔者认为,并不一定如此。从内部审计独立性来说,关键的问题是内部审计领导者的组织层级要高于审计客体。而审计客体的组织层级是由内部审计监督权属性所决定的,在图3所示的审计客体体系中,不同属性的内部审计,需要不同的领导者[42]。当内部审计定位为所有权监督A和所有权监督B时,董事会及下属层级都是审计客体,要保证独立性,内部审计领导者的组织层级必须高于董事会;当内部审计定位为经营权监督A和经营权监督B时,要保证独立性,内部审计领导者的组织层级必须高于总经理或CEO;当内部审计定位为经营权监督C时,要保证独立性,内部审计领导者的组织层级必须高于副总经理;当内部审计定位为经营权监督D时,要保证独立性,内部审计领导者的组织层级必须高于部门领导或下属组织领导。

根据本文的上述分析,表1归纳的各种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并不一定是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就强于经理层领导的内部审计,如果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定位为图3所示的所有权监督A,则董事会本身就是审计客体,由其领导内部审计并不具有独立性,也正是因为如此,IIA强调由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来领导,而不是董事会亲自领导;相反,如果经理层领导的内部审计定位为图3所示的经营权监督D,则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就非常具有独立性。

四、例证分析

以上提出了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类型、形成路径及对独立性影响的理论框架,下面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与IIA为什么倡导不同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的解释力。

IIA[3]提出,内部审计在职能上应直接面向审计委员会或同类机构,保证恰当的独立性和沟通能力;在行政报告上面向CEO或其他有充分权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4]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上述规定表明,IIA倡导审计委员会和CEO双重领导体制,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倡导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单一领导体制,并未倡导双重领导体制。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是二者倡导的审计主题进而审计客体不同。

先来分析IIA的审计主题和审计客体,以及它们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影响。IIA[43]对内部审计的审计主题界定为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尽管这三者的关系不清晰,但是,在这个界定中,治理已经作为内部审计的审计主题,这就要求相应的治理主体也作为内部审计客体,类似于图3中的所有权监督A。在这种内部审计定位下,董事会、CEO及其领导的班子都是内部审计客体,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股东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但是,由于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小股东的主流态度是搭便车,所以,股东会缺乏行动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具有独立性的审计委员会就成为股东会的替代机构来领导内部审计。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向CEO报告工作呢?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内部审计作为组织内部抑制消极因素的机制,发现问题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推动问题得到整改,而问题的整改有赖于最高管理层的行动;第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组织内部的一个部门,其资源配置及管理也不应该另行其道,要遵循组织的统一规定,这就要求向CEO报告这方面的要求。所以,IIA的观点是,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保证恰当的独立性和沟通能力,行政上向CEO报告,以保证日常审计工作得到支持。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44]颁布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内容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与IIA界定的审计主题相比,删除了治理过程,增加了业务活动。我们对增加业务活动这个审计主题,存而不论。删除治理过程,这其中的原因是,对于我国的大多数组织来说,对组织治理(狭义的治理)进行审计还不具备条件,所以,组织治理纳入审计内容还不具有普遍意义。正是由于审计主题的上述变化,审计客体也就发生了变化,各治理主w并没有明确地纳入内部审计客体。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内部审计定位基本类似于图3中各种类型的经营权监督。正是因为审计客体的上述背景,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也就出现了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当选择董事会时,内部审计定位是经营权监督A;当选择最高管理层时,内部审计定位是经营权监督C。

五、结论和启示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是内部审计制度建构的重要基础性问题。本文在厘清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概念及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形成路径及效果的理论框架。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是内部审计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表现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关系,主要有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经理层领导的内部审计、董事会及CEO双重领导的内部审计、合署办公五种类型。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形成路径主要有理性思考路径、审计理念路径、外部强制路径、锚定路径,多种类型的形成路径是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多样化的重要原因。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决定了内部审计领导者的组织地位,这种组织地位与审计客体的组织地位的对照,是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与IIA倡导不同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都是基于对审计主题、审计客体等的系统考虑,然后再做出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选择,是理性思考的结果,这种领导体制的形成路径是本文理论框架中的理性思考路径。

我国不少高校内部审计领导体制选择纪委监察审计合署办公是基于高校领导透过政府审计形成的内部审计本质认识,这种领导体制的形成路径是本文理论框架中的审计理念路径。

本文的研究启示我们,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没有最好,只有适宜,需要从内部审计制度各基本要素的相互协调中来考虑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选择,这其中,审计目标驱动下的审计主题、审计客体是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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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内部审计报告范文4

【摘要】英美行政机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是以COSO 报告书为基础的,其共同特征是设计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框架,同时都配有内部监督自我评价机制和内部监督的外部审计机制;不同点是美国侧重于“资产保全”,而英国侧重于“风险管理”。其目标都是为了便于对政府机构业绩考核,使政府财务管理更加高效、廉洁、透明化。

关键词 内部监督:监督准则;监督制度

【作者简介】陶驹,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财务会计。

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组委会(The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s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即COSO) 的主要工作是针对私人公司内部控制的改善和评估,同时该组委会还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综合标准框架”(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 称为“COSO 报告书”),并逐渐被各国确认为适用于私营部门内部控制的财务制度。而如何建立完善的公共部门的内部控制并形成国际性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欧美发达国家行政机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 最高会计审计国际组织机构关于内部监督制度的概念和框架

根据最高审计机构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IN?TO-SAI:INTO-SAI) 出版的《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准则》指导建立内部控制标准,把公共部门单独划定出来,称为INTOSAI 准则(Guidelines for In?ternal Control Standards for the Public Sector)。IN?TOSAI 准则是以COSO 报告书内部监督内容为基础形成的,经过使用,可进一步认识到其评估的有效性。

(二) INTOSAI 内部监督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主要包括组织的管理和对职员实施的综合风险评价,同时对组织的任务提供合理的保证。其目的一是有序、伦理、经济、效率、有效完成工作业务;二是说明权力与责任;三是以相关法令依据为标准;四是为了避免损失、滥用、损害,进行资产保全。另外,内部监督由相互关系的5个要素构成,一是控制环境;二是风险评估;三是控制活动;四是信息传达;五是监督检查。这被认为是INTOSAI准则树立的内部监督良好形象的基础。

(三) INTOSAI准则同COSO报告书的不同

与COSO报告书相比,INTOSAI准则对内部监督的定义有所不同。比如,在COSO 报告里,内部监督中的一个目的是“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但在INTOSAI 准则里被改为“问责”。在这里,“问责”对象不但有政府机构,也包括公共管理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要对每一个财务过程负责,包括使用、创建和维护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及时向外部利益相关者报告内部报表的可靠信息,使人们认识到政府机构必须公开公正地开展服务工作。在这里,非财务信息包括经济信息、效能信息,目的是保证机构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性,便于公共监督。

另外,INTOSAI准则比COSO报告书多了一个内部监督目的,即因为损失、滥用、损害资产必须给予保全和追查。这是因为公共部门的资产是公共资金的具体化,要严格遵循“公益资产使用,要求保证资产的取得、利用及处置的安全”的原则。公共部门各机构所有资产必须经常保持最新的会计记录,高度重视各机构所持有的资产,从取得资产到资产处置为止的资产管理相关活动必须始终处于被监督过程中。

二、美国行政机构财务的内部监督制度

(一) GAO内部监督准则

美国各州、部官员以《联邦管理者财务健全法》(Federal Manager’s Financial Integrity,以下称为《FMFI 法》) 为基础,执行有效的内部监督。会计审计院院长以《FMFI法》为审计基础准则,对各州、部官员进行内部监督。为此,会计审计院(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简称GAO) 公布了联邦政府内部监督准则(Standards Inter?nal Control in the FederalGovernment, 以下称GAO内部监督准则) 具体见表1,以引起对内部监督的重视,并把GAO内部监督准则定为内部监督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 《首席财务官法》(Chief Financial Offi?cers。以下称为《CFO 法》) 和《政府管理改革法》(Government Management Reform, 以下称为《GMR法》) 公布执行,各州、部官员有编制财务报表义务,财务报表要有高度可靠性。

2. 《政府业绩·结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以下称为《GPR法》) 并且公布执行,以各州、部官员目标管理、组织运营和为了建立科学绩效评价制度为目的。

3. 《联邦财务管理改善法》(Federal Finan?cial Management ImprovementAct of1996,以下称为《FFMI法》) 并公布执行。各州、部官员执行满足一定条件要求的财务管理系统义务,执行完全监督下的财务业务处理流程。

(二) 内部监督自我评价机制

1.自我评价标准。各州、部官员在《FMFI法》的基础上进行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评价,然后OMB官员、会计审计院长通过协商对各州、部官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2006年,美国通过了对内部监督管理者的责任条例,用于评价各州、部官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评价方法;二是缺陷的纠正;三是报告有关规定的手续是否合法。

2.报告书的公开。内部监督全部有效性报告书,是每年各州、部官员在实施《FMFI法》的基础上,以GAO内部监督准则为依据进行的该部门自我评价,主要是提供鉴定报告书(Statement ofAssurance)。包括资产保全在内的内部监督,一是对重要的缺陷无保留意见鉴定报告书;二是重要的缺陷报告限定鉴定报告书;三是如重要的缺陷不能自我评价的话,则提供无鉴定报告书。

财务报告的内部监督有效性报告书。各州、部官员在实施FMFI 法的基础上,每年6 月30 日以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完成保证财务报告内部监督的鉴定报告书。这个报告书要求保证各州、部官员提供高度可靠性的财务报告。

财务管理系统报告书。各州、部官员在实施《FMFI法》的基础上,每年对部门的财务管理系统根据《FFMI法》规定的三个标准进行评价:一是根据OMB财务管理系统规定的联邦财务管理系统标准;二是联邦会计基准咨询委员会(Feder?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dvisoryBoard) 公布财务报告书时采用的联邦会计准则;三是各项交易处理应适用联邦政府标准会计处理准则(U.S.Govern?ment Standard GeneralLedger)。

(三) 内部监督的外部审计机制

各部门监察总监(Inspector General, 简称IG) 或者有IG权限的外部审计人员,在《首席财务官法》的基础上,对该州、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其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该部门的业绩、向总统及联邦议会提交的财务报告。这些外部审计师以政府审计基准(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Standards, 简称GAGAS) 为基础,完成财务检查报告书,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财务报表的适用性方面表明意见;二是对财务报告系统内部监督中重大不足或重要的缺陷的事态报告; 三是是否遵守相关法令。

三、英国行政机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

(一) 英国行政机构内部监督机制概况

在欧洲,英国行政机构的财务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得比较早,也比较完善,在欧洲具有代表性。英国依据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主任通知:内部治理财务监督制度系统报告书》(Corporate Gov?ernance: Statement on the System of Internal Finan?cial Control DAO (GEN) 13/97) 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并考察其财务内部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后来, 英国根据支出审查制度(Comprehen?sive Spending Review,简称CSR) 公布了公共服务协议(PublicService Agreements, 简称PSA), 通过目标管理,对各州、部组织运作、评估所取得的成绩、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政策目标进行考核。

此后,英国政府的《资源和会计法》(Resourc?es and Go vern ment Accounts Act of 2000, 以下简称《GRA法》) 采用发生主义会计核算制,突出对固定资产和折旧的核算,每个部委建立高度可靠的财务报表。考虑到内部监督环境的变化,英国政府又出台了《会计主任通知:治理内部监督报告书》(Corporate Governance:Statement onInter?nal,Control DAO (GEN) 13/00),要求各部委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执行规定。为促进各部委的风险管理程序的开发和运营,英国财政部了指导意见(Management of Risk-Principles and Con?cepts,以下简称《英国财政部准则》),见表2。

(二) 内部监督自我评价机制

1.自我评价标准。英国财政部的政府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风险管理的定义;二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构成要素;三是内部监督报告书记载事项等相关规定。另外,英国财政部为了对各州、部的风险管理运用状况进行评估,2004年公布了《风险管理评价范围》及对各州、部的要求(Risk Management Assessment Framework: a tool fordepartments),并在5年后进一步进行了修订。

2.报告书公布。各州、部的会计执行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每年对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布内部监督报告书。报告书内容有财务报表及该部门的资源会计决算报告并且向议会下院报告。报告书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责任范围;二是内部监督系统目的;三是风险管理能力;四是风险控制机制;五是有效性的评价;六是内部监督上发生的重大问题的记述。

(三) 内部监督的外部审计机制

1.内部监督报告书。会计审计院长在《GRA法》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资源会计决算书及执行的决算书有审计义务。该财务审计报告须向议会下院报告。会计审计院长根据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s Board:APB) 按照国际审计标准(英国·爱尔兰)(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UK and Ireland):ISA (UK/IR)) 制作的报告,同时在与财政部协议的基础上,对各州、部及执行的内部监督报告进行审计检查,财务审计过程中如果得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矛盾,则将该事态在财务审计报告书中记载。

2.业绩报告。会计审计院长对各部门的业绩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会计审计院长每年至少一次对审查对象进行支出审核,根据设定的业绩目标每年两次对各州、部的数据系统进行检测调查,对审核和检测结果出具证明报告书(Validation?Compendium Report) 并且向议会下议院提出报告,以防止各州、部的数据系统中评价指标与实际业绩值发生重大的偏差。

四、总结与启示

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英美均设计了一套比较严格的政府财务内部监督制度,其特点是以COSO 报告为依据,形成内部监督的制度框架,由政府和国家机构建立一个标准制度,统一适用于政府机构内部监督。同时,充分认识到行政活动接受评估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原则,单纯依靠财务信息系统远远不够,评估其公共服务性能不仅依赖于财务信息,也需要引入非财务信息,这样才可以全面评价政府工作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而问责制是在充分财务监督结果下对公众展现透明政府工作的财务制度。

政府机构财务内部监督机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的会计执行程序及相关法规、制度条例来实施的。政府的国家机构财务评估活动也要根据内部监督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的内部监督报告来证明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系统、有层次的系列制度才是有效的内部监督的基础。

参考文献

[1]Atkinson,Tony.Atkinson Review:Final Report:Measurement ofGovernment Output and Productivity for the National Accounts[M].Palgrave Macmillan Ltd., 2005.

[2]Barker,Lynton.Building Effective Boards: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of Independent Boards in Executive Non-Departmental PublicBodies[R].HM Treasury, 2004.

[3]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Internal Control:Revised Guidancefor Directors on the Combined Code [R].Financial ReportingCouncil,2005.

[4]Gershon,Sir Peter.Releasing Resources to the Front Line:IndependentReview of Public Sector Efficiency[R].HM Treasury,2004.

[5]Higgs, Derek.Review of the role and effectiveness of non-executivedirectors[R].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2003.

[6]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R].HM Treasury,CorporateGovernance:Statement on the System of Internal 2003.

[7]Financial Control,Dear Accounting Officer(DAO)letter,DAO(GEN)13/97[R].HM Treasury, 1997.

基建内部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 审计资源;

企业集团可以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实施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型,有效利用审计资源等路径提高审计管理控制力。

一、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应用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行使监督职责的职能部门,审计部在行政组织上隶属于总经理。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应确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企业内外部的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审计委员会,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主要职责是监督总经理下属各部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授权从事其他工作。审计委员会在企业集团的基本工作职能应包括规划、监督和报告三项功能。

1.规划功能。审计委员会的目标是在监察财务与审计的过程中,设计一套可向全董事会适度的保证,适合采用的协调计划来完成目标。提供给审计委员会的内外部资源切实有效。根据董事会核准后的委员会章程所列的审计目标与审计目的,对集团的整个审计计划就整体目标、资源、方针及适切性进行评估。整合内部稽核与外部审计团体的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还应设法使审计规划能涵盖审计循环的每一阶段,包括初拟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前、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审计后阶段。另外,在实施审计前阶段及审计后的阶段,审计委员会应提供一套可供分析的程序,对和财务会计报告关联的内部稽核、管理当局的经营风险及外部审计的风险和其它相关联的财务报告风险。

2.监督功能。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支持下,需要从会计主管、稽核主管及外部审计处取得充分的信息,来解除董事会的会计责任。审计委员行驶会对内部控制制度与经营风险的进行内部稽核职责,对利益冲衡、道德、舞弊查核的财务报告进行披露等工作职责。除此,委员会经常必须向外界专业人士寻求适当的咨询与帮助,如寻求法律事务顾问及数据处理专家等的支持。

3.报告功能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独立董事,可管理当局会计、审计的绩效提管客观评价,这些独立的评估应向集团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报告。报告功能突显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绩效,并为审计委员会的责任解除提供依据。审计委员会依据规划,执行监督功能,将建议汇总成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应全面具体,基本内容包括:会计实务,财务会计政策适当性,财务报告的完整与可靠,外部审计与内部稽核部门的查核报告及结果。有关集团的重大承诺事项,或有事项,法律咨询报告及结果。与集团财务事项有关的特别调查报告及结果,董事会特别赋予事项的查核报告。

二、由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型

集团的内部审计由传统的查账式内部审计向管理型内部审计过渡。本集团早期的内部审计方式是以财务审计为主,这种审计方式有很大局限性,很多的集团内部舞弊行为和漏洞很难仅依据财务账面的数据查清楚。现在,集团内审已由事后审计转移到事前,事中审计,既对集团的重大决策,重点投资项目,及使用资金数额巨大的主营业务实施事前审计,又要督查有关项目预算及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内审工作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中也在发挥积极作用,对下属企业内控进行全程评价和监督。

三、充分利用审计资源

在企业集团,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机构主要有内审和监事会。内审和监事会职责目标相同、技术手段一致、利用资源互补,资源整合可得到有效实施。目前本集团的内部审计还仅局限对所属单位内控方面的监督,在风险防范上缺乏经验,在企业改革,提升效益方面缺乏建设性意见,这应是内审的发展方向。实现审计职能的转型,应着力于资源整合。内审的资源及技术与企业经营战略匹配,能为企业资产带来增值。内审部门对各项审计资源的整合,应强化与其他监督的联合沟通达到提高审计的地位,加强审计监督的作用。企业集团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与有关部门联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查处经济案件时,联系有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合办案协调机制。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可将财务部门,企管部门联合。在投资审计方面,将财务部门与相应基建部门联合,建立投资委员会。这些方式的使用,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监督的成效。集团内、外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也至关紧要,集团的内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资源之间有很多联系,职责目标的一致、技术手段的同质、资源利用互补决定了资源整合的可行性。

1.审计人力资源整合。审计资源整合的关键是人力资源的整合。在企业集团内审计人力资源的整合上,应重点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创新能力。在企业集团的内审机构中,人员数量、素质是往往是审计业务开展的阻碍。改变审计人员的现有知识结构,普及计算机审计知识的学习,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实现审计方法与手段的创新,提升审计人员综合素质。集团在开展内审过程中,应科学调配集团人力资源,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推动审计工作的纵深发展。

2.审计信息资源整合。审计信息资源的整合是审计业务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企业集团内审部门在审计项目的实施中,往往审计资源的利用率有限。最基础的信息资源审计报告,利用率还很有限,审计项目结束,审计报告即被封存,这正是审计信息资源被浪费的一种表现。针对现实,企业集团可从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率。打破常规,注重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成果的后续使用。把历史的、局部的、分散的审计资料进一步整理利用,提高审计成果的转化效益。将审计结论转换成集团实施监督的依据。针对性、代表性、涵盖性高、准、强。集团管理层在最短的时间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现实状况。使信息资源共享水平提高。信息化和网络化,对提升审计成果应用带来挑战。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企业集团可统一财务软件,审计软件。实现审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水平。

3.审计技术资源整合。实现审计业务管理深化的前提是审计技术资源的从组。企业集团可以着手研究内审与现代审计技术互动的审计控制体系,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将传统审计与计算机审计整合,将传统的审计技术与现代审计技术相契合。内审则由以账簿报表监察审计转向制度基础、风险导向和绩效审计,着力体现内审效能。建立网络审计信息平台,为审计质量提高提供有效支持。将人力、信息、技术和社会资源与审计资源整合共享,促进新形式下内部审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勇.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探讨[D]:[硕士学位论文].南昌: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馆,2006

基建内部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一、 引言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两种了解与评估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内部控制报告。这两份报告从2002年美国《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SOX法案)404节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而获得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虽然在我国内部控制报告目前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但随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诸多法规的颁布,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已是大势所趋,并将作为常态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共同出现。

国外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一般、重要和重大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而我国学者更关注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影响因素。蔡吉甫(2005)实证发现经营业绩好、财务报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方红星等(2009)研究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与海外交叉上市、聘请"四大"、资产总规模、资产净利率、独立董事比例、审计意见类型相关;林斌和饶静(2009)发现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张龙平等(2010)实证发现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会计盈余质量较高。上述研究较少关注报告内容、格式、程序的披露现状,极少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联系起来,为此,本文将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对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审计师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丰富内部控制相关理论和实务成果。

二、 内部控制报告现状调查

1. 研究设计。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在从披露数量、格式与内容、鉴证程序三个维度对深沪两市2010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情况及其联系进行研究,从而提出对管理层、事务所、监管部门的相关建议。调查对象为深市主板(485家),沪市A股主板(880家),共1 365家上市企业,调查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2010年度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采掘业、电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技术业、社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传播与文化、建筑业、综合类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情况分别为472家、59家、47家、59家、19家、26家、46家、49家、29家、18家、6家、20家和42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情况分别为152家、31家、24家、21家、19家、18家、17家、15家、12家、9家、6家、5家和4家。制造业的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率最高,占52.91%,房地产行业次之,为6.61%。

2. 调查结果分析。

(1)报告数量。剔除资料不全的上市公司,调查有效样本数分别为883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321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率分别为64.69%和23.52%,总体披露情况并不理想。其中沪市披露率仅45.80%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远低于深市98.97%。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披露比例深沪两市持平,均略超过20%。此外,本文统计表明2007年~2010年深市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率较高。深市自评报告的披露率四年分别为92.42%、96.93%、100%、98.97%,沪市自评报告披露率虽然低于深市,但逐年提高,分别为16.71%、40.50%、45.25%、45.80%。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沪两市都呈现缓慢上升趋势,深市披露率分别为:9.31%、10.15%、19.79%、22.06%,沪市为12.80%、15.16%、20.57%、24.32%。由此可见,虽然上市公司为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逐步强制的披露要求,加强了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然而内部控制鉴证属于自愿报告范畴,出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动力仍显不足。

(2)报告格式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