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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合同管理制度范文1
所谓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通说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认为,行政合同包括以下三种形态:其一是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合同;其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其三特定领域中受行政主体支配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行政法学研究的合同,主要是第二种形态的合同,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该形态合同亦是本文所论行政合同救济问题的主要指向。
一、行政合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行政合同作为政府管理国家的一种行政手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的扩张、人民民主观念和国家意识的加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并进一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作用的改变而突显出来。他的出现,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让“合同”进入“行政”域,使以支配和服从为特征的高权利行政更加柔和和富有弹性,充分体现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及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的定性问题争议不一,结果导致行政合同徘徊在民事契约与行政契约之间,对于层出不穷的各种实际问题,往往出现“阴不收阳不管”或搞不清到底由谁来管的混乱而尴尬的局面,严重影响了行政合同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的参与性、民主性的信心下降,势必影响行政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合同更好的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更好的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同争议投诉有门,解决有据的初衷。因此,为行政合同建立一个合理、健全且与现行体制不相冲突的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行政合同救济在国的现状
我国目前行政合同救济的现状是:行政合同法还没有出台,行政合同的救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合同的种类不明确,救济方式混乱。
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享有必要的统治者特权,即其享有行政合同的发起权;对行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对不正当履行合同的制裁权。而相对人除享有合同缔结权外并无其他相应性权利。因此,在行政主体行使上述特权时,相对人的权利都极可能也极易受到损害。而在受到损害之后,行政主体大多不予理会、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此种不良现象的直接根源在于:我国行政合同法还没有出台,行政合同的救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行政合同种类不明确,救济方式混乱。实践中已大量存在行政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科研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对于这些合同的种类、定性问题,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而相应的救济,在制度上将他们纳入了行政法的范畴,并且予以相应的行政法上的司法救济;但在实践中,一般将行政合同的救济纳入民事救济的范畴,多采用民事手段来处理。这是解决我国目前急待完善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与实践中纷繁多样的行政合同实务之间的矛盾不得已的措施
总之,我国目前行政合同救济水平在事实上导致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稳定,或处于悬空状态(主要是相对人利益上的缺失),行政合同法律秩序一片混乱。
三、行政合同分阶段性救济制度构想
为了遏止上述恶果的涌现,追求当事人双方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和谐,必须而且只能从根源入手,即:努力寻求当事人双方权利的平衡,并通过其他途径给予相对人的权利予更多的救济。具体到行政合同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同定立过程中的救济——质询
以合同本身的要约——承诺规则解释,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行政主体以要约形式提出,由相对人作出承诺形成的。同时对于和谁缔结、如何缔结合同,行政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那些能够使相对人获利的合同的订立中,那些参与而未能与行政主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能够要求行政主体对:为什么选择他人而非自己、根据是什么等作出具体说明,以能够进一步明确、主张自己的权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救济
1、对行政主体在行使指挥权时的抗辩。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控制权的同时,对涉及公共利益合同的具体执行措施还享有指挥权。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享有大量的信息和相应的能力,是为了更好的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相对人在客观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为此,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指挥权享有抗辩权不是为了抵制行政主体的指挥权;相反,恰恰是为了在行政主体的指挥下,更明确、充分的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2、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和行使制裁权时相对人的听证。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更、政策上的变更而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或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实施的多种制裁手段(如:罚款、强制执行和代执行、解除合同而不给相对人任何补偿)是比较严厉的,对相对人利益影响甚大。对此,相对人应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通过听证,要求行政主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给予相对人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三)行政上的救济。在合同履行、订立过程中为相对人设立的质询、抗辩、听证是在程序上对其权利的救济,是没有实体保障的,还需进一步有赖于行政救济。
1、行政仲裁。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依据仲裁法重新建立的仲裁机构性质转变为民间组织。而行政合同争议涉及公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根本不适用民间仲裁机构的救济。因此,行政合同的救济不宜借助此类仲裁体系,对此,仲裁法也予以肯定。但仲裁制度的变革并不否认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也能够用于行政合同纠纷。目前,行政机关在行政体系内部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特定的行政赔偿。例如:人事部设立了人事仲裁厅,受理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这种模式对解决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下级机构及其所属公务员之间的行政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借鉴作用,落实在制度上就是考虑能否在行政机关体系内设立专门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仲裁机构。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中的明确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复议。由此,农业承包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出现,便可选择直接进行行政复议,将相对人的损
失降到最小。基于农业承包合同立法上的积极成就,该模式的立法应大力推广到其它种类的行政合同中。
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之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其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职权有关的行为;②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③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④受害人的损失确已发生。由此来看,行政赔偿当然应适用于行政合同纠纷,但我国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范围却没有将行政合同明确纳入赔偿范围。笔者认为,应在我国赔偿法中直接、明确地对行政合同纠纷的行政赔偿予以规范。
(四)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行政合同的终极救济,是树立在程序救济、行政救济之后最坚实的屏障。司法救济既屏除了程序救济无实体保障的缺陷,又能有效防止行政救济“自己做自己法官”而产生不公正的出现。
行政诉讼(即行政合同司法上的救济)是由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上将行政合同拒之门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不可诉行为亦不包括行政合同纠纷。正是因为此种立法漏洞,尽管在实践中行政法庭有受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的实例,但严格的说,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将行政合同纳入救济范围,而是将其作为民事合同,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一后果使行政合同救济状况又落回到了初始的低劣层级。为了确立切实、明确的司法救济手段,有学者认为:应将行政合同纳入具体行政行为范畴之内,理由是:(1)行政合同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行使行政权利的方式。(2)行政合同事实上能够引起行政法上的效果,产生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笔者非常支持此观点,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学著作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不够周延,理论界需要在行政法基础理念的基础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进行反思、重构,以便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找到一个有效、合理的诉讼救济途径。
总之,行政合同纠纷在我国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这对我国行政法制进程有所阻碍的事实是不可忽视的。解决这些纠纷的救济途径必须明确,应当在最短时间内,确立一个贯穿其始终、分阶段性、具有针对性的救济制度,以能够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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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z].1999-4-29。
基建合同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财务监督;经济合同;价值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110-02
会计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督和督促,以确保财务信息与经济运行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的建立和执行过程是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财务部门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可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可以促进重大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科学有序和经济效益。
一、合同管理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的弊端
1.财务监督没有介入到经济合同的事前管理中去。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许多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的单位规范管理合同,依法监督合同实施的意识淡薄,有的单位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财务部门介入, 合同签订后没有送财务部门监督执行,这样造成了财务监督滞后,容易对一些可控制的和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经济活动监控不到位,使财务管理出现漏洞。
2.背离新会计准则。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出具的财务报表就有可能与真实的财务状况脱节,这样的财务数据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中国目前已经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的提高。不严谨的财务数据背离了现行新会计准则,近年来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意见等,都开始强调对公司业务流程和业务活动的控制,同时也对会计规范化和信息生产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完善经济合同的管理可以来实现对单位采购、库存、生产、销售、投资、项目管理等价值链环节实施监控。
3.信息滞后财务数据不能及时反映风险。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不实现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只在事后被动地接受业务部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则形成低质量的财务信息。而低质量的财务信息又将直接影响经济合同的执行与评价,并不能及时地反映风险和揭示财务状况,进而会影响投资者做出及时、适当的决策,甚至还可能会误导决策并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
二、财务部门应在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发挥其监督的职能
企业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要做好财务监督就要重点关注会计信息质量与业务流程控制,合同管理是业务流程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管理对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权益、改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监督执行,最后结果都要涉及到财务部门,落实到资金的收付,合同管理与财务监督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
1.经济合同审批管理。财务部门应参与到经济合同审批过程中去,认真核查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采购政策等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约双方是否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提供的财务等有关附件是否齐备等,违法合同管理规定,在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业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将无据可依。通过财务介入经济合同的审批管理,可以预防经济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经济责任风险,还可以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
2.经济合同备案管理。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监督其实际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按不同项目建立明细分类账,做到核算清晰、准确。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向承办部门反馈,督促未达财务事项按期清结。当已备案经济合同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审批并及时报财务部门备案。
3.经济合同结算管理。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及时安排资金调度及结算相关往来款项,既可以保证按时守信,又可以做到合理充分利用资金。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往来款项,应当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已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按照备案经济合同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从而降低执行风险,保护单位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
在会计期末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区分是否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制原则归集费用,结转成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随时了解合同动态执行的情况,到底完成到何种程度,完成的百分比是多少,方便根据合同进度安排下一步的财务工作。
三、结论
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是一个简单独立事项,当前,财务部门的合同监管作用受到多方面的抑制和约束,有些单位的合同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制定较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其束之高阁,只有经济合同签订部门、执行部门、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控制形成合力,财务监督将经济合同作为一个切入点,这样可使财务监督从被动控制转向主动参与。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可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财务监督得到了切实地执行,保证财务部门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才能防患于未然,真正有效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陶志明.合同管理在会计事前监督中的运用[J].财会通讯・理财,2008,(6).
基建合同管理制度范文3
虽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煤矿企业基本建设制度和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原有的基础上已经进一步完善了矿建项目管理制度和体制,进一步提高了工程质量,规范化了合同管理,基本上奠定了煤矿企业日后的生产。但是,矿建管理体制和管理意识还有待于完善,导致了目前的矿井基本建设还存在着一定问题。
(1)缺乏煤矿基本建设创新理念
作为传统开采行业的煤矿企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创新理念比较落后,加之大部分煤矿都建在经济相对封闭、水平落后的地区,计划经济带给煤矿企业的影响很深。导致了大部分煤矿基本建设理念都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把煤矿建设施工过程和煤矿基本建设混为一谈,对于观念的认识上还以为只要建设了矿井就可以成为一个煤矿的阶段,所以,大部分煤矿企业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还只是关注理想,而轻视了建设。
(2)需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煤矿基本建设不同于其他行业,它技术难度大、为期时间长、施工规模大。同时,矿建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许多矿建管理方面的经验,所以,在基本建设的工程监管、合同制定以及招标等制度完善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出现诸多漏洞。如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管理者还认为矿建监理只是对建设施工阶段的管理,忽视了对整个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察和管理,从而对项目的顺利、高效进行非常不利。从合同管理角度来看,目前的合同分级管理、合同的授权管理机制以及归口管理制度都不完善,不清楚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没有执行相应的制度等等,同时,评估步骤和审查过程有时也被忽略,对合同管理没有执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3)煤矿企业基本建设管理模式需要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煤矿建设管理模式从传统的项目指挥部发展为项目筹备模式,这是一大进步。但是,项目筹备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庞大的项目需要做很多协调方面的工作,也就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同时带来巨大的管理成本及人员安置问题。
2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矿井基建管理模式
2.1矿井基本项目建设要把创新当理念
在煤矿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要把先进的建设理念贯彻到这个过程中。做到“五更一创”,即“更安全、更可靠、更先进、更规范、更环保”和创建一流煤矿。这个标准在煤矿基本建设初期就应该高标准、严要求的贯彻落实,为今后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以及良好的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2.2将法人治理结构引入到管理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煤矿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日益完善,在国内各大行业也相继引进了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如中石化、中石油、大型冶金企业、能源开发企业以及化工企业等等,都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如MC模式、EPC模式等等。从传统的建设和管理体制转换为现在的建设和管理分开进行。但是,煤矿企业基本建设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其他项目管理不同,煤矿企业具有很多的安全施工经验,这是任何一个建管分析模式和第三方所不具备的,所以建设和管理分离模式或者第三方委托监理模式是不适合煤矿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市场规律是煤矿企业基本建设在市场经济下所要遵循的规则,建立法人实体治理过程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要遵照项目基本建设的流程。所以,项目责任制的制定势在必行。在基本建设的法人设定中,要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对煤矿建设项目策划、资金筹措与使用、规划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2.3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从项目招标角度来看,对招标工作的周密性以及流程的规范要加强。煤矿基建招标流程包括:投标资格预审、专家评估、评标标准以及评标办法等等,这几个方面的制度都需要完善。努力建立一个投标方能够公平竞争的平台,做到优胜劣汰。从而,为投资方能够更图1煤矿企业基本建设管理流程合理的投资进行服务。最终达到用最短的工期和最好的工程质量完成煤矿企业基本建设的目的。从合同管理来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是根本。作为煤矿企业,在基本建设初期就要对合同把关,对合同归口以及合同管理机构要具有足够的重视度。将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做好。
3结束语
基建合同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合同管理
一、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概述
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于以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是全过程动态管理,包括签订前的洽谈以及草拟,签订过程中的合规性检查,还包括签订后的合同履行。一旦出现不利于合同履行的事项,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或终止。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医院应从合同订立、履行、登记及纠纷管理等方面,梳理与合同管理有关的风险点,并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医院合同管理有助于预防经济纠纷,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
二、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主要的内控风险
1.合同管理制度缺失。制度是单位运行的基础保障,合同管理制度是医院合同行为的依据,而目前合同管理却是多数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薄弱点。由于医院领导层面普遍对合同管理重视度不高,许多医院尚未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或制度执行浮于形式。因此,合同管理无法与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及建设工程形成闭环式制度管控。2.合同归口管理混乱。合同归口管理是一项科学且细致的工作。合同应根据不同类型归属不同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合同归档工作也应该由某一个科室牵头。目前多数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混乱,职责分工不明确,合同分布零散,很容易造成多部门共同管理的边际盲区。很多合同原件在付款时放入付款凭证中,这不利于日常查询或检查使用。混乱的管理也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风险,规避纠纷。3.缺乏法律顾问支持。公立医院合同涉及金融、技术、医疗、科学研究、基建工程等各个方面,要保证各类合同合法合规,避免纠纷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把关。目前多数公立医院有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但多是面临诉讼时使用,并未在订立合同阶段请法律顾问。4.缺乏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公立医院往往对合同预算立项和项目招标阶段较重视,对后续的履行情况却不够关注。合同签订后,履行是否在合同期内,承诺的培训是否进行,发生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问题常常无人追责。例如,某公立医院,价值500多万元的医疗设备合同签订如果3个月内不到货,要赔偿合同价款的3%。然而审计显示,合同签订后8个月才到货,十几万的赔款却无人追责,导致损失医院经济利益流失。5.缺乏信息化系统支持。公立医院整体信息化水平比较落后,常用的固定资产系统,财务系统尚且未达到现代化水平,合同管理系统更是手段落后。多数医院仍处于手机登记或简单的Excel表格登记,没有编码,检索关键词等信息,合同管理形同虚设。
三、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实践模式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工作之一。公立医院应当根据《内控规范》的要求,编写有正规发文文号合同管理办法,并在OA网。《合同管理办法》应当包括适用范围、各部门分工、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变更和解除管理、档案和备案管理、检查和追责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严格禁止先发生活动后补签订合同。2.建立合同归口管理机制。明确医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医院的合同事务实行审核把关、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如下:医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合同的归档工作,不同职能科室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人事部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财务部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科教科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医务部负责对口帮扶、医疗救助等合同;药学部负责药品采购等合同;医疗设备部负责设备及医用耗材、实际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网络信息部负责电脑信息系统、设备及维护等合同;保卫部负责消防安全、安保物业等合同;采购中心负责招标立项采购等合同;医院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各职能科室还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具体格式。3.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每一类合同指定一名法律顾问作为法律把关,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发挥最大化效益。同时,应鼓励科室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复合型人才。职能科室人员不仅要懂业务,还要了解经济以及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医院服务。4.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合同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中、合同签订后三部分。签订前要申请科室提出需求,医院召集相关科室共同讨论得出会审意见。然后申请科室要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初步确定合同条款后,交给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条款的把关,确认后方可进行签订工作。签订过程中,要注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附件等细节问题。合同签订后是最应该注意的地方,合同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及时发现引起合同变更的情况并纠正。同时,审计监察部门也要配合督促合同后续履行情况。5.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实现现代化医院必不可少的工具,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不利于推进医院整体信息化建设。因此,公立医院应引进先进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实现合同管理与财务系统、固定资产系统以及办公系统等多系统对接,形成内部控制要求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同时,应培养信息化人才,提高医院医务人员整体的工作能力。
四、结语
在新医改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公立医院合同管理越发重要。本文以内部控制风险为切入点,分析合同管理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法律顾问支持、全过程管理及信息系统支持等方面存在的内控风险,并提出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实践模式。通过这些方面的实践,公立医院能够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规避风险,保证现代化医院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春廷.浅议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J].交通财会,2014,(11):27-30.
基建合同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基建工程;施工合同;审签
中图分类号:F239.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20-0039-02
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发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约束双方行为的具为法律效力的文件,也是控制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及费用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是否合法、规范、严谨、完善,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结算,因此,施工合同的审签对于防范经济风险、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是合同审签工作
的基础
施工合同管理是基建、招标、财务、审计、纪委等各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的系统工程,合同审签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因此,要做好施工合同审签工作必须建立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和机制,如:建立合同签订经济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制订施工合同必审制度,对未经审计的合同不予付款;建立合同反馈磋商机制,及时解决和处理合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提出、拟定、审查、审批的权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对合同实施统一规范管理、设专人负责保管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等。这样就为合同审签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从而减少法律风险,提高审签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2 加强审签内部质量控制是合同审签工作的保证
审签部门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施工合同审签实施细则,明确合同审签报送的流程及资料要求、审签内容、审签程序、审签重点、审签方法、审签工作底稿、审签意见、合同章保管及加盖等,同时实行合同审签三级复核制度和业务指导、督导、检查制度,建立合同收签登记台账,设专人保管和加盖合同用章,及时做好留存合同的整理归案工作。施工合同审签质量控制制度,能够促进施工合同审签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避免审签风险。
3 提高施工合同审签人员素质是合同审签工作的关
键
施工合同涉及专业性强,对审签人员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审签人员不仅要恪守公平、公正、谨慎、廉洁的职业道德,熟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导则,而且要拥有丰富的施工现场管理经验,掌握工程造价知识,有很强的分析能力和一定的沟通技巧。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审签人员的素质,施工合同审签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签的主要内容
4.1 程序合规性审查
审查施工项目立项是否经过审批;确定承包单位和合同价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人员的数量及结构是否与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一致;是否已履行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等。
4.2 内容合法性审查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合同审签的重要工作,判断合法性的依据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外,还要注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司法解释等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条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4.2.1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首先审查承包方法人资格,主要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到期,是否通过了年检,有无存在借用资质或者非法转包的问题,然后审查所承包的专业工程是否超越了其经营范围,最后调查其施工组织能力、社会信用度、财务能力、履约能力等。
4.2.2 合同订立手续的合法性
审查承包方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签名和印章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如果不是企业法人签字,就要审查有无法人授权委托书,且人有无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4.2.3 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
实质性内容就是合同中确定发承包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在施工合同中主要是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的约定,是合同审签的重点。一是审查合同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工程特点,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约定是否有违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是审查合同条款和价款是否与招标文件或谈判纪要相一致;四是违约责任条款如违约金、赔偿金的数额与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合法;五是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主体合同的精神不一致,形成实质性的阴阳合同,或者存在违法违规的内容等等。
4.3 条款完整性审查
合同条文不够完整经常给建设工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发承包方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细致分析,或对合同执行预见性不足,或合同拟定人员责任心不足等。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对需要办理的手续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如修建临时用水、用电、道路的费用、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市政管理费用、施工过程中违反市政管理交纳的罚金、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和基础费用、临时停水停电造成的费用损失、基础开挖可能发生的塌方费用等。二是违约责任情形考虑不全,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如自行更换项目经理、中途停工、提前或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拒交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擅自转包工程、承包人不服从管理、不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等。三是对专业分包、承包和非承包项目衔接部分等权责问题没有约定。四是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注明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技术指标、提供的时间地点、验收方式等;五是对发生风险的预见性不足,没有约定应当预见且可能发生风险的费用损失的分担方式;六是没有明确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程序、质量及验收要求;七是对工程变更程序、造价计算方式不明确;八是没有拖欠民工工资处理办法、设计和质量缺陷处理方式、退场要求、竣工结算、审计方式和费用支付等内容;九是没有按规定签署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缺少质量保修书、安全协议;十是没有明确索赔程序、合理索赔和不允索赔情况、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
4.4 言辞严谨性审查
中国文字往往存在多义性,而且语气不同所表达的意思也截然不同,这是造成工程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合同审签过程中,应当字斟句酌地仔细推敲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才能有效地控制合同风险。比较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存在错别字,造成意思表示错误。二是合同条款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三是术语概念不清,如项目经理写成项目负责人,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混为一谈。四是用语不合法,如违约金写成罚金等等。五是缺少限定词,使意思表示宽泛,无法形成有效的约定。六是对问题和意见处理的方式不具有操作性,形成实际意义上的无效条款。七是有的合同条款依据的是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文件或规定等。
4.5 风险、费用分担的公平性
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将风险或费用过度转嫁给承包方,承包方为了挽回因过度承担的费用和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就会想方设法偷工减料,极大地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另外由此发生的资金短缺也会产生拖延工期的恶果。这样,不仅加大了工程管理的难度,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而且双方将会把主要精力耗费在纠纷和诉讼的泥潭中。因此合同审签人员必须既要防止发包方承担不应负担的费用和风险,又要防止向承担过度转嫁费用和风险。
总之,要做好基建工程施工合同审签工作必须完善合同管理的内控制度,加强合同审签的内部质量控制。合同审签人员要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真正做到对合同内容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审签关键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高质量、高效益、高效率地完成合同审签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美兰.高校合同审计审签思考[J].财会通讯,2011,(8).
基建合同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合同档案管理 部门立卷 信息化 编研
【分类号】U231.3;G271
0 引言
地铁工程建设周期长、参建单位众多、专业复杂,地铁工程圆满顺利地建成,合同的作用功不可灭。建设单位是通过合同制约、管理和监督各参建单位,参建单位依据合同完成各自工程项目。合同在中间是一个桥梁作用。而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及时运用合同档案记载的内容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合同又起到了一个凭据作用。另外,通过对合同档案信息地提炼,把死档案变成活信息。管理好合同档案的意义就可见一斑。本文结合地铁工程合同的特点及类别,针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地铁工程合同档案管理进行了探讨,从而规范合同档案管理,提高合同档案管理水平。
1 地铁工程合同特点及类别
地铁工程合同档案具有档案和合同的共性,又因地铁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合同档案还具有以下特点为:专业性强,合同数量大,种类多。合同按内容可分为工程建设类合同、运营管理类合同、资源开发类合同、公司人事及行政事务管理类合同及综合类合同。工程建设类合同分为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建筑承包、安装承包、装修承包、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咨询和专题研究合同、工程征地、拆迁、借地等与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地铁建设工程其他资金来源的合同等。合同按档案类别又可分为管理类合同、基建合同、科研合同、设备合同、劳动人事合同等;
2合同档案管理现状
2.1.合同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合同支撑性材料有些原件缺失,有些为复印件,附件不齐全等。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的是承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相结合的制度,每份合同都应产生合同审批签发单、律师意见书、财务意见、各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及其修改稿件和会议纪要等等合同支撑性文件材料,但是这些附件材料总是不齐,时有时无。
2.2部分合同未能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目前除合约部主管的建设工程类合同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外,其它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很多还留存在各自手上。如运营公司在运营期间产生的国产化、科研技改合同;实业公司的物业租赁、广告发包承包、合同、房地产开发、物资采购等合同;办公室汽车采购、维修合同、办公用品采购、其他行政管理合同;
2.3移交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散乱未经整理,合同整理组卷困难。因档案人员对合同评审过程不了解,在对合同进行整理组卷时,常常对一些看似与合同无关的材料拿不准、伤脑筋,对于过程中反复修改的合同稿顺序更是迷惑,而且因合同附件材料很杂乱,合同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签章手续是否完善也很难把握
2.4合同整理组卷工作积压严重。地铁工程合同量大,平时合同都是批量移交,批量签收。每逢合同利用时或是突击组卷或只能提供散份合同文件。未装订合同借出可能有合同附件遗失风险。
2.5合同电子文件目前尚未归档。
2.6合同档案管理还停留在初级的合同整理、归档阶段,尚未着手合同的编研,合同档案资源价值尚待开发利用。
3合同档案管理思路
3.1建立合同档案网络管理体系,推行部门立卷制。
由公司档案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档案,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合约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合约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分别确定一名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的组卷归档工作。企业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指出谁产生谁收集,谁负责谁组卷。因为每份合同具体有哪些附件材料,材料之间相互关系只有承办人员是最清楚的。让具体承办人预立卷,各部门下属公司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组卷,实施部门立卷制才能保证合同档案齐全、完整、系统,又能避免合同组卷工作大量积压。
3.2制定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用制度固化合同管理各部门的职责。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制度的一部分,通过建设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合同档案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完整保存合同及其相关凭据材料。通过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合同归档具体要求及合同的利用。通过制度界定各部门各责任人的整理组卷的义务责任。通过归档制度明确合同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归档时间、归档程序、归档质量要求以及归档控制措施。用归档范围指导哪些文件材料应归档范围。例如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及合同成果性资料等均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一些跟签发合同并无直接关系的审计材料、其它行政收发文及联系单就不应归入合同。通过归档要求固化合同移交清单,明确合同移交附件的准确页数。通过合同利用制度明确合同正本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外借,避免合同借出遗失风险。各分公司、各部门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须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合同还应每年清理一次。发现损毁、遗失,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这些均需在合同归档要求中明确。
3.3 开展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内部培训,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增强合同归档意识。讲解合同管理办法及归档要求,明确合同整理细则,如何鉴定归档文件,如何排序,提高预立卷的案卷质量。同时可通过培训对合同管理人员日常的合同副本文件的接收、借阅、发放管理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质理和水平。通过内部沟通交流,为下步实现合同电子文件的移交归档做好准备。
4.4加快合同档案信息化建设
公司目前已开发运用合同管理系统用以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但是合同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还不能对接。档案管理系统的合同信息完全还完全依套手工录制目录和挂接电子文件目录。如果把两者对接起来,就能避免大批量的合同文件电子目录挂接工作量,减少人为失误。实现以后同步合同电子目录与电子文件同步传输,即便于合同档案管理,又方便合同查询利用利用。
3.5开展合同档案编研工作,加强合同档案资源开发。
通过对合同信息进行著录,根据各部门需求,编制各类合同信息小册子和合同档案检索表,发放到相应部门,或是通过如OA平台或是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合同目录信息等活动,即可以从合同中提炼出重要信息方便各部门利用需求,又可通过对合同信息的汇总给领导层提供决策参考。合同不仅是一种凭证,更是一种资源。把死档案变成活资源,把死合同变成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