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检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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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检查

乡镇行政检查范文1

论文关键词:自侦案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我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进行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概而言之,自侦案件主要是指职务类犯罪。这类案件是检察机关集侦查、批捕与于一体的自办案件。

二、现实的需要:宽严相济政策对自侦案件困境的缓解

自侦案件作为检察机关自行承办的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尤其是民主思想的普及以及对权力约束、监督意识的加强,自侦案件的进展成为检察院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体现其司法功能的一个基本标志。但是,自侦案件在获得重视与发展的同时,却面临着内外两重困境。一方面,从自侦案件外部的发展态势来看:一是自侦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二是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纵横交错,背景复杂;三是案件所涉及的利益越来越大,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性也十分严重;四是查办越来越困难,面临着种种突破的瓶颈。另一方面,从自侦案件的内部侦办机制来看,自侦案件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案件质量方面的“八轻八重”:重实体、轻程序,重立案、轻结案,重数量、轻质量,重打击、轻保护,重、轻退补,重传唤、轻追缴,重协作、轻监督,重缴赃、轻打击;又如初查工作中法律规定不明确、线索管理不科学、初查计划简单粗糙、工作纪律不明、证据意识不强等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强调了对犯罪个体的重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热情,从而提高自侦案件的突破率。自侦案件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类别的犯罪嫌疑人相比,对于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更为敏感。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为更好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实现侦办案件的突破提供了政策依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就是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讲求司法谦抑主义,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从而实现司法的内在和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强调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要求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挽救和帮助,体现人道主义的关怀。相关司法解释表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是直接应对现实司法生活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的,表明了司法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发展的要求:自侦案件对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的拓展

自侦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提供了运用的空间。比如对于大量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渎职,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现有刑法的具体条文无法完全涵盖,就可以通过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来加以规制,尤其是和其他职务犯罪相联结时,可以充分运用政策,以填补法律的漏洞。

自侦案件形势发展的超前性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提供了现实的依据。自侦案件所遇到的情况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处于激烈的转型之中,法律的定制总是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这点在自侦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可行的操作:自侦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设想

在自侦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确保案件及时突破。以当下较为多发,也最为难办的窝串案为例:一是明确打击重点,争取,瓦解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攻守同盟;二是窝串案中涉及大量中层干部的,在掌握情况的条件下,给他们自首的机会,为挖掘更重大的线索留有余地;三是主动跟相关单位、企业沟通,预先调整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确保正常工作、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在自侦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要广泛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自侦案件查办对象对人身、名誉的敏感性,要求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人性化办案,尽可能地进行帮助和挽救。突破案件,攻心为上;查清事实,证据为要;实施惩处,法律为主。有计划、有步骤、有谋略的展开侦办工作,都是有效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内含的要求。

在查办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要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通过对某些类别的职务犯罪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适用,总结出规律性的经验和做法,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刑事司法政策的成果。

乡镇行政检查范文2

1.业务技术指导职能:即通常所说的狭义的预防保健职能,乡镇防保站的这一职能同县级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一样是现阶段的主要职能。《德州地区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德州行署1990年2月)第二条规定,乡镇防保站是“监测、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预防保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明瑰了乡镇防保站的技术指导职能,即卫生监督监测管理、传染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业务培训、乡镇卫生管理、爱国卫生技术指导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偿服务政策,不断地扩大服务范围,如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查体、职业病体检、专病门诊、卫生监测、消毒杀虫灭鼠、健康咨询、防保系列保偿等。在“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李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12项初级卫生保健指标中,健康教育普及率、安全卫生水平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食品卫生合格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儿童4苗接种率、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等8项指标是预防保健土作指标。

2.卫生监,执法职能:随着国家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卫生工作开始由行政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普条例》等,这些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能和医疗保健或其他有关机构的管理职能均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乡镇防保站据此就设立了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行使《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检查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方面,虽然法定了县级及以上机构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但在监督执法实践中因其执法人员少,监督任务大,卫生监督筱盖率次较低,甚至根据不能深入到部分乡镇、村庄实施卫生监督,这样就需要增加监督人员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山东、河南等省在乡镇卫生机构设立了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统一监督证件和标志,作为县、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人员,执行食品卫生监督任务。其他各项卫生监督也正在逐步扩大到乡镇防保机构执法。德州、济宁等地市“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乡镇防保站的卫生监督职能。乡镇防保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发挥对广大农村基层增强卫生法制观念和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生活卫生质量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3.卫生行政,理职能: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权,就要建立健全各个职能部门,行使一级政府各方面的不隋琶。但现阶段乡镇政府还投有设立卫生助理员,更不可能建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乡镇卫生院是一个卫生业务机构,目前的传统经营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又很难承担起管理领导、组织协调卫生工作的任务,尤其众多而繁重的预防保健工作。乡镇防保站直接受乡镇政府行政领导,承担着社会预防保健工作,其工作的社会性与群众性、政策性与法制性极强,这些特点远远超过了乡镇卫生院的职能。《德州地区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乡镇防保站“负责对行政村卫生室……的管理”,授予了乡镇防保站一定的管理职权。在各地实践中,乡镇防保站实际上代替乡镇政府的主管行政部门完成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预防保健行政管理工作。代替乡镇政府的主管行政部门管理、督导、检查行政村卫生组织的工作,行使了相当于乡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助理员的职能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乡镇防护站具有行政管理和事业管理双重职能作用。实践证明,乡镇防保站的这种职能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实际,现阶段要完成广大农村基层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乡镇防保站充分发挥一定的卫生行政管理职能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乡镇防保站在现阶段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业务技术指导、卫生监督执法,卫生行政管理3大职能。当然,这一分析论述还是较初浅的,更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论证。

乡镇行政检查范文3

1加强依法行政组织协调。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加强个别指导,整体推进的同时。采取专项工作督察和重点问题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的问题,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深入推进工作,确保年度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2全面完成《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改进工作,确保全面按期完成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3继续抓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抓好第一批已命名授牌的县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成果巩固提高。指导红岩寺镇、小岭镇、杏坪镇、马家台乡和县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局、司法局做好第二批县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强化法制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认真贯彻《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强化依法行政监督。依据《省依法行政监督程序暂行规定》选择一些依法行政工作相对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或部门。切实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进行依法行政监督;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2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依据调整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

3扎实开展行政许可专项检查。以推行限时办结制为重点。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持。提高行政许可效能。

4认真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和整理上报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5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全面抓好“四大工程、五大体系”建设。

6创新法制监督形式。研究制定《县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提高我县重大行政行为决策、监督、管理水平。

三、创新行政复议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地受理案件。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2提高复议质量。创新行政复议方式。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审查、公正裁决。积极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复议为民”方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1严格按照《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率和报送备案率。全面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2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备案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

3继续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等工作制度。

五、认真做好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

1深入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调研。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撰写有深度高质量的报告。

2做好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每个乡镇至少要完成8篇法制信息报送任务、每个部门至少要完成5篇法制工作信息报送任务。

六、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积极为政府法制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1围绕中心工作。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2积极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出谋划策。配合有关部门把民事矛盾、行政纠纷引入法制轨道。认真办理县政府交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进一步加强法制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加强法制办(股)建设。切实提高法制办(股)服务决策、监督执法、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加强本乡镇、本部门法制办(股)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来抓。

乡镇行政检查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乡镇行政检查范文5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近年来,我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日益强烈的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有待于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要将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学习计划,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决定》,举办学习专题讲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县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决定》专题培训,为贯彻落实《决定》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

贯彻《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地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

(一)大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安排一次学法活动,各乡镇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定期安排学法活动;县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一次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政府及部门每半年要举办一次法制讲座,要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加强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注重实效。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对拟任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实绩的考核,把考试和考核的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3、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建立公务员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的情况,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中。

4、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新增、轮岗人员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还要参加日常依法行政知识和行政执法的培训。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1、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制度。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先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有关专家论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亦应先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论证的,不得做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也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从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6、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未做出决策,、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政府讨论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具体事项按《*县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执行。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的附则中可以直接规定有效期。

(四)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工作,避免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设置、执行行政裁量指导标准,并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调整指导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要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统一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对重新培训、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在加强对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到期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注册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方予以注册行政执法证件。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严禁无证执法和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体系建设,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

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按照《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完善以“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为基本内容的应诉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违反《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或者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根据《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充实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政府公报、新闻会、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建设,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县、乡镇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社会组织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确保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推行依法行政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要切实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二)实行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报告制度。县政府每年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决定》所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要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任务,确保依法行政有序推进。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的进展情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分别向乡人大和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

乡镇行政检查范文6

为加强对农村卫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群众健康利益的行为,保障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关心的食品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安全,解决执法监督频率低和监督空白点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制订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按照转变职能、优化资源、精简机构、健全网络、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农村卫生执法监督网络,聘任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建立健全乡镇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农村卫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工作目标。区卫生局建立了以区卫生局局长任领导组组长区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实施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会议动员、督查考核调研等工作;下设工作办公室推行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培训、资格考试、检查员聘任考核等具体事务。

实施方案对乡镇(街道)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聘任范围、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聘任步骤及综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办在职在岗卫生人员,符合身体健康、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聘任条件,可聘任卫生监督检查员。由各乡镇卫生院、卫办推荐,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审查,经区卫生监督所审查核实后报卫生局审批,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区卫生局聘任,发给聘任证书。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聘任;聘任机关对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聘任周期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检查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宣州区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将于9月底全面完成聘任工作。

方案明确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是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助检查任务区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执法机构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三是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四是对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五是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是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区卫生监督所和卫生院双重管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由卫生监督所统一指导管理;区卫生监督所建立本级卫生监督检查员信息库,实行卫生监督检查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卫生监督检查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执法六条行为规范和八条禁令,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区卫生监督所与卫生监督检查员签订卫生监督责任书,对该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度。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检查员报区卫生局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消极、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卫生局予以解聘,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