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治理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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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治理概念

农村环境治理概念范文1

论文关键词:农民环境权;弱势群体;环境公平

一、环境权利弱势群体的提出

弱势群体对社会公众而言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近年来,各个学术领域的学者们从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角度对弱势群体保护给予了很多关注,并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达成了基本共识,即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礼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从弱势群体的概念可以看出,学者们大多关注的是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处的不利地位,很少关注到在环境资源权益分配与享有中同样也存在着这样一个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群体。

环境弱势群体的概念是学者们在研究环境公平理论的过程中提出的。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即,每个公民都有公平利用资源和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每个公民也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环境公平既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而又最恒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又是现代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法律价值,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

在研究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环境风险并非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地域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这就产生了环境不公平的现象。从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的成本普遍向弱势阶层转移,大量出现“强者制造污染,弱者承受污染”的不公平现象。这种不公平体现在城乡之间突出表现为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大量向农村转移。据国土资源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基本上来自工业污染),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中国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就达到l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中国城市的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牺牲农村的环境为代价的。而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是环境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健康正受到日益严重的环境恶化的威胁。如何从法律层面上有效保障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对农民在环境资源分配中的弱势地位给予特别的法律救助,以实现整个社会环境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正义是每个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及法学者应该思考和实践的问题。

二、农民环境权实现的困境

(一)农民环境权的实现缺少法律保障

1.现行法律不完善,无法有效保障农民权利实现。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虽然对农村和农业的环境保护有所涉及,但是还极不完善,规定非常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是遵循城市中心主义的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城市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并不能完全适应于农村环境问题。农村环境保护被法律边缘化,农民的环境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公民环境权立法缺失,农民环境权实现无法可依。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人权,是各种环境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实现公民财产权、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和认可。但是在中国,无论是宪法、民法还是环境保护基本法或者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没有对公民环境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在在遭受侵害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提起诉讼,加之中国尚未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就使得农民的环境权救济途径非常有限。农民环境权利的救济渠道不通畅,从根本上阻碍了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

3.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差。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执法力度不够。在中国农村环保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在县及县以下环境管理部门,而目前县及县以下环境管理队伍力量薄弱,有的县甚至还没有环保机构,至于乡镇主管部门,其环境管理力量更弱,大多数都只安排一个人兼管环保工作。环保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数量少、业务不精,使农村环境管理工作实施难以到位,各项环保方针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二)农民环境权实现缺少相关权利支持

1.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尚未确立。虽然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已经从法律层面对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和内容做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环境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堵塞了环保部门和公众的沟通渠道。在广大农村地区,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农民,由于其外界及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对环境的状况、环境信息几乎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对自己环境权益的参与、保障和救济。

2.农民环境参与权实现程度低。中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已建立,在发达地区,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和决策的重要途径。但在农村,一方面由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忽视,为农民提供环境参与的机会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环保知识的欠缺和权利意识淡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缺乏主动了解的积极性,对于环境影响公众意见调查不能很好地予以配合,缺乏向专家进行环境影响咨询的意识,在环评座谈会、论证会及听证会中也很少能见到农民的身影。

(三)农民环境权实现缺少经济支撑

1.农村经济普遍落后,农民环境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薄弱。“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农村经济落后,广大农民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都非常薄弱。一方面,农民自身对影响甚至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在路边、沟渠边、责任田里随处丢弃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家禽家畜的粪便、夏收季节大量焚烧秸秆污染空气等等;另一方面经济上的窘迫和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得农民常常为了获取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地开发利用,环境权益成为眼前经济利益的牺牲品。同样因为贫困,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经济能力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从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与法律保障。

2.政府对农村环保资金投入缺位,环保基础设施差。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公益工作。但是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致使基本的环保设施空白,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严重。同时,由于农村的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经济效益相对较低,且欠缺相应的奖励机制,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缺少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有效做好农村的环境保护,已经遭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农村地区环境难以恢复,农民也无法改善其生存环境。

三、农民环境权利实现的路径在何处

笔者认为,要做好农村的环境保护,维护农民的环境权利,首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和完善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目前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已经成为农村环境的最大威胁,而中国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不能在遏制污染转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笔者认为,要加快该领域的法制建设,尽快制定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从源头上做好污染转移控制。

2.加大对农民地区的经济扶持。针对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现状,要始终坚持发展经济这个中心。一方面,国家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环境保护治理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渠道融资机制,保证稳定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提高农村污染防治能力。

3.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在农民环境利益问题上,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妨碍了受害群体对于受害的认知、预防和救济。“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职责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告知义务,确立和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小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和影响。”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其他措施,首要条件是必须使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事先得到通知。“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公众从国家或私人机构获得信息的行为,有义务取得并传播关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确立知情权与参与权,在程序意义上建立环境权的利益一权利一救济的机制,开辟农民主张环境利益的现实渠道。

农村环境治理概念范文2

1目前我国农村城镇化存在的环境问题

由于农村原有的工业化水平低,具有较低的人口密度,长时间的农村的环境问题比较严峻,出现了诸如土地荒漠化,土壤侵蚀,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减少,耕地面积较少等生态问题,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很突出。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逐步改善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举措不断加快的同时,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是越来越突出,在城市工业污染得到遏制的同时,农村的污染愈演愈烈。整体来说,各种污染威胁到了数以百万计的农村居民的健康,空气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这是一种恶性的循环,忽略了生态环境问题,因此这还将最终影响城市人口。目前,我们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概述。

(1)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的趋势愈演愈烈。

农村工业化主要发生在中国的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其农村工业化发展过程特别明显的地区主要在浙江、江苏等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工业化发展进程成为当时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和核心力量。但农村工业化在不断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这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极端代价。据相关资料不完全显示,目前,中国的乡镇企业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主要污染物,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另外,考虑到乡镇企业布局存在严重不合理的现象,当下污染物处理率明显低于工业污染物的平均处理率,由于乡镇企业布局的原因,大部分乡镇企业和农业用地之间相互交织,更容易造成直接污染。最近几年来,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普遍加强,农村的环境监督普遍加强,工业企业不断退出城市,进一步向郊区和农村地区分散,这样使得很多工业园区多在郊区和农村地区建设,这虽然给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工业污染地区的转移,农村的水和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损害。2013年以来全国大面积的雾霾,在农村地区也愈加突出,究其原因,是因为空气中弥漫着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由于一年当中雾霾天数的越来越多,可入肺颗粒物数据在整个农村地区不容乐观。虽然农村的环境容量大,但是这种污染物由点到面的不断累积的过程,使得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其生态问题不容忽视。

(2)地表和土壤污染问题严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重污染点源污染控制力度的不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特别是对地表水和土壤的影响更为严重。农药、畜牧业废水、废物的排放,使得农村生活污水氮磷富营养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其富营养化远远大于城市污水点源污染和工业点源污染,因为地表径流与土壤入渗、降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农业面源污染更难以评价和控制,整治难度较大。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快速发展,使得牲畜和家禽养殖业成为农业总产值来源的一个重要的渠道,在增加农民和农村的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有增加水产养殖业污染的发展趋势。整体来说,各类畜禽粪便污染程度已接近工业废水,水体中的化学肥料氮磷量已超过化肥,地表和土壤污染问题在农村地区越来越严重,另外,每个作物收获季节秸秆的大量燃烧产生烟雾的空气污染,进一步危害人类健康,对雾霾的产生和集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垃圾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在农村,简单的填埋是农村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农民现代生活和农村生活垃圾的数量和组成特点,与城市类似,其垃圾污染物数量猛增,原有的简单填埋已经不能成为其处理的方式,这些都将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2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存在问题的原因

(1)国家立法对农村环境保护力度相对薄弱,行政执法力度不足。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专门为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律条款仍然是空白,一些法律法规条款只是一味原则性地要求和限制,其可操作性不够强,执法机构不明确导致国家对乡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的监管和处罚缺乏根据的法律法规。此外,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小,出现了很多行政机关的常见问题,如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低,农村环境监管薄弱,容易得过且过,此外,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导致其与环境资源污染成为“公共财产”,利益纠纷问题频频出现,这些都是由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很多执法人员不按原则办事,一味姑息和纵容这种境况。

(2)资金投入方面,城市和农村间不公平现象过于严重。

城市和农村地区在相关资源的获取,以及资金的支持等存在明显差距的现象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大部分的污染防治和控制资金投入到工业和城市当中,即便在城市环境污染正在蔓延到农村的当下,这部分投放的资金还主要是城市。城市支持大量的投资资金主要限于生活垃圾的处理系统的完善,污水处理网的建设和完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设施缺乏,生活污水沿河排放的当下,农村的专项环境保护资金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很难适用于污水处理等专项处理。此外,农村环境保护部门缺乏适当管理资金,相当部分的资金用于解决乡镇工业排污费收费,排污费不能用于环境治理,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使得环境管理困难重重。当下,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部分投放的资金分散的情况还相当严重,重复建设的现象比比皆是。农村各部门之间缺乏合作,治理效果受到严重影响,这使得在资金投放和利用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远远不能与城市相企及。

3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的对策

(1)优化城乡环保规划,健全城乡环保政策。

农村在城镇化进程中,应引入城市和农村规划环境保护的相关概念,根据农村的特点,服务的内容应该是确定的。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设施向农村地区辐射,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点源的分散,缩小城市和农村经济系统,以及环境治理方面的差距。统筹城乡产业结构链,降低环境管理成本。既要考虑产业布局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同时也要从环境污染和扩散的角度分析。由于对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不同,现行的环境政策在农村地区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因此要积极推出环境政策的创新,使其适合农村地区,或者说是适合当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为此,首先,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结合市场发展的特点,利用辅助的一些调控手段,促进该地区的利益,以弥补损害区域。其次,逐步建立环境政策引导体系,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农民自觉采取保护环境,这一切都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

(2)强化科技支撑,提高自身环境保护能力。

目前,农村环境问题,主要依靠两种力量:一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环境保护科技公司,使其运作于中国的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因为以往这些科技公司的设立主要在城市,为此,在解决现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方面,要实现职能的快速转换,使其对农村的污染问题进行专业的治理,这里面有技术和经济上的障碍。因为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相对单一,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处理的终端方法是适用的,甚至是唯一的。但是,农村生活污染种类繁多,污染的乡镇企业集约化畜禽和畜禽养殖污染现象严重,需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问题进行治理和修复。二是农民群众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在生产和生活污染控制实践中,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适的技术处理,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处理和废物资源化利用。此外,还应重点推广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清洁能源太阳能、沼气等。

(3)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针对现有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相对薄弱的情况,我们应该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控制的政策,增强各级政府干预环境污染的法律依据,填补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些针对农村法律法规问题的空白,使得农村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农村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此外,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公共事业,要全方位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多层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环境信息的公开,建立一定的环境质量公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污染事故进行通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创建一个具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唯有如此,我们在一些核心问题上,才能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使得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完善,也只有这样,在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才能针对农村的城镇化进程的特点,制定适合现有农村情况的法律法规。

4结论

农村环境治理概念范文3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业污染;生态农业;环保农村

中图分类号:[X1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我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在远古时期我国的先人就开始进行农业种植。进入现代后,尤其是现代化农业种植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的产量,但是也带来了很多的环保问题,造成大量的农田受到土壤沙化、板结、化学污染等,对我国农村农业实现可持续种植发展带来了隐患,也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必须在进行农业种植的同时,要重视农村环境和农业生态系统。对农村进行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建设,是促进我国环保大局,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进行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的建设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已成“面源污染最广泛的行业”

1.国外的现状

欧洲和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在进行农业种植的时候都是仿着工业化的模式进行的农业现代化管理,结果在全面推进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化学物污染、水和土壤资源受到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始大规模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

2.我国的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也较少,而且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的农业种植不合理。因为土地少,很多农村地区过度追求农业的产量以及耕地的数量,造成现有土地被施入大量的肥料,造成土地化学污染及板结,有的地区还大肆进行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这些都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无法实现可持续种植的良好效果,造成农业面源性污染。目前,从我国农村土地受到面源污染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农业种植中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而且使用的这些产品多是在国际上不允许使用,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农田平均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化学肥料使用量是发达国家的三倍,在我国市场上流通的蔬菜里,九成以上都有农药残留,四成以上农药残留超标,在我国农村有一多半的自然水源被污染。

二、农业污染的本质问题尤需关注

1.庸俗化的市场经济造成农业污染

市场经济的庸俗化,一方面使得消费增长,一方面为加速城镇化建设进程而盲目进行土地资源投资,加上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进行地表灌溉,使得农业资源日益短缺,情况恶化,农业生产和环境污染成为恶性循环。

2.规模化的大型现代种植业造成农业污染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企业都在农村建厂生产。在农村的这些龙头企业一方面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不断追求规模经济,进行蔬菜种植、农田育种、畜牧养殖等现代化农业的生产;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农药、化肥、添加剂、保鲜剂等化学原料,造成农田以及农村周边环境出现空气污染、化学物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废污染等问题。

3.从中进行的反思

反思在过去二十年,我国农村在新的发展战略、新的农业政策政策中,一方面圆满实现了新农村建设经济生产的目标,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粮食等产生不安全因素。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以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为建设的重心,以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治理为工作目标。最大限度的恢复农村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可持续发展。在建设过程中,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农村地区的生态农业和环保建设工作。

三、新农村建设应突出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

1.新农村建设的生态农业建设点

应该在农业科技含量上加大投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退耕还林,减少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只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生态农业建设,才能提高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

2.环保农村的建设方式

按照科学发展、循环经济、高效经济的概念进行环保农村的建设,从环境治理、废物利用、生态能源、生态种植和养殖等方面进行建设。通过铺设乡村油路改善道路环境,并对道路两侧进行树木种植;提倡农村修建沼气池,利用沼气这种生态能源进行照明等;建设生态建筑,减少能源消耗;发展生态种植和养殖,贯彻科学发展观;成立农村环保志愿队伍,进行环保宣传以及环境治理。

四、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验

1.利用生态建筑,推行环保农村理念

随着农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进行房屋的翻建,这个时候房屋的建设应按照农村的实际,建设生态建筑。房屋建筑的材料尽量选取可回收的建材,而不去采用钢筋、水泥等建材。

2.利用生态农业,贯彻科学发展观

在农村除了进行生态建设达到环保农村的理念外,还可以进行态农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目前在农村比较普遍的生态农业有生态种植和生态养殖两种。生态种植主要是采用微生物技术进行轮作制,利用生物自身产生植物生长需要的肥料,实现绿色种植,最终既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又提高了它的质量;生态养殖就是利用无污染的水域及天然饵料,按照特定的养殖模式进行增殖、养殖,投放无公害饲料,也不施肥、洒药。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以人为本为出发点的科学发展观前提下,通过对农村生态进行的治理,利用循环经济、高效经济,实现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可持续发展目标,完成生态农业、环保农村的建设。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生态农业、环保农村”的环保理念,严格履行环保职责,使农村真正实现生态化、环保化。

参考文献:

[1]覃源.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J].科技视界,2012(16).

农村环境治理概念范文4

关键词:农民;博弈;环境知情权;保护

一、农民环境知情权行使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取、知悉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农民的环境知情权是指作为职业而非身份的农民依法享有获取、知悉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说明,农民的环境知情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法定权利往往不能转化为实有权利,从而影响环境参与权与环境监督权的行使。

环境知情权的正当行使,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国家在推行城镇化、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是十分严重的,农民只有了解了与农村环境问题的相关信息,才能主动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活动。如果农民根本就不了解环境信息,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谈不上进一步的治理和预防。《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条指出,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这说明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是保证农民环境知情权行使的关键因素。现实生活中,农村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法律上对于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规定不同。本文将分别从政府和农民、企业和农民两个方面来分析农村环境信息的博弈。

二、政府和农民关于农村环境信息的博弈

新《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第6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这说明环境知情权是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它要求环境行政机关负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政府作为拥有信息的一方,与不拥有信息的农民构成了一对博弈参与人,政府有义务公开环境信息,农民可以申请获得环境信息。一般来说,政府的义务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两者之间的博弈属于合作博弈。这种合作博弈的结果是政府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农民的利益增加。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十分有益的。政府和农民能够使合作存在、巩固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收益的存在。这种收益是一种无形收益,即农村环境质量的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表明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范围是受限制的,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并没有义务公开这两方面的信息。这两方面的信息,只能由政府单独持有,不能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流转。这两个法条中的一些术语的含义本身并不明确,从而给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行政机关对于那些性质模糊不清的信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制裁,往往会采取不公开的态度,这无形之中会影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的行使。

政府和农民关于农村环境信息的博弈属于合作博弈。这是由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共生态环境利益造成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这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政府自身的原因,可以说是外因和内因两方面的因素导致的。权利意识和生态意识的淡薄、主动参与的意识不强、文化程度不高也会影响到环境信息的接收,这些都是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和农民关于农村环境信息的博弈

企业作为拥有信息的一方,与不拥有信息的农民构成了另外一对博弈参与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对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的公开义务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同样属于合作博弈。这种合作博弈的结果是农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公开环境信息,根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就要进行环境治理,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公开环境信息,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同时政府对于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起监督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企业会选择前者。虽然短期利益受损,但是农村生态环境好转却是长期利益。

对于自愿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企业和农民之间就没有拘束力的协议,属于非合作博弈。企业和农民同时决策,属于静态博弈。农民对企业的全部环境信息不是都有所了解,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企业和农民之间的非合作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所对应的均衡概念为贝叶斯纳什均衡。企业拥有环境信息,农民考虑是否拥有企业环境信息,由其是否申请的态度所决定的。假设农民享有申请获得企业信息的权利,农民知道,企业是否允许他们拥有企业环境信息,取决于企业阻挠农民拥有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如果阻挠成本低,企业的占优战略是阻挠,博弈有重复剔除的占优战略均衡即企业阻挠,农民不能拥有企业环境信息。如果阻挠成本高,企业的占优战略是默许农民拥有企业环境信息。博弈有重复剔除的占优战略均衡即企业默许,农民拥有企业环境信息。农民不知道的是企业的阻挠成本的高低。

对于农民来说,企业在阻挠成本方面,存在着两种可能性:高成本或低成本。农民不知道企业的阻挠成本究竟是高是低,但知道企业在这两种不同阻挠成本下会作出的选择,以及不同阻挠成本(类型)的分布概率。假定高成本的概率为x,则低成本的概率为(1-x)。如果企业的阻挠成本高,企业将默许农民拥有企业环境信息;如果企业的阻挠成本低,企业将阻挠农民拥有信息。在这两种情况下,农民共享企业环境信息的支付函数分别是得到40和失去10。因此,农民拥有企业环境信息所得到的期望利润为40x+(-10)(1- x),选择不拥有的期望利润为0。简单的计算表明,当企业阻挠成本高的概率大于20%时,农民选择拥有信息得到的期望利润大于选择不拥有的期望利润。此时,选择拥有是农民的最优选择。此时的贝叶斯纳什均衡为,农民选择拥有信息,高成本企业选择默许,低成本企业选择阻挠。

企业和农民关于农村环境信息的博弈,既有合作博弈,又有非合作博弈,这两种方式中以非合作博弈为主。一方面是因为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式中,自愿公开为主,强制性公开为辅,只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才强制公开。另一方面是因为就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来说,以政府公开为主,企业公开为辅。当然,企业环境信息公布不充分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制度和企业两方面的原因都有,主要是企业的原因。对于强制性公开,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承担责任。对于自愿公开,阻挠成本普遍偏低,企业的占优战略是阻挠,农民不能拥有企业环境信息。另外农民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

四、加强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按照张恒山教授的义务先定论的观点,义务自有其道德依据,义务以“应当”为核心有独立的正价值。从本源意义上说,义务不依附于权利,而权利是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把这种观点套用到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和企业履行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不依附于农民环境知情权,农民环境知情权是由于政府和企业履行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而产生的,那么加强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重点是要政府和企业履行环境公开的义务。

作为信息享有者的政府和企业,在收集、整理和加工环境信息的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成本,认为自己对信息拥有所有权,有权决定公开信息的程度、方式。他们一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同时考虑决策行为对农民的影响,选择最佳行动规划,实现效益最大化。对于法律规定明确的,政府行政机关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对于法律规定模糊的,政府行政机关能不公开就不公开,一方面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另一个方面是对信息持有权利的意识在做怪。对于那些自愿公开的信息,企业能不公开就不公开,他们已经为得到这些环境信息消耗了一些成本,让农民很容易地得到这些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得不偿失,而且需要为农村的环境治理再浪费一些成本。农民对于环境信息的接收属于被动的一方。一般来说,政府和企业提供什么样的环境信息,农民就会接收什么样的环境信息,这是一种政府和企业主导型的信息接收模式,是一种单向型信息接收模式。这种信息接收模式并不能充分保证农民获得环境信息,行使信息知情权。

首先,要改变这种信息接收的模式,由政府和企业主导型的模式转变为双向型的信息接收模式。当前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的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方面,农民素质的提高刻不容缓,这对于信息接收模式的改变至关重要。农民要有生态意识,要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农村的生态环境,关系到自身和子孙后代的生活质量,要注重合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农民要增强权利意识,农民环境知情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要主动正当行使,在权利受到侵犯后要寻求救济。另外,农民还需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文化水平,这对于农民素质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农民在提高信息能力的基础上,使环境信息的接收模式由单向型转化为双向型。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罗列不公开的具体情形。这个条例在公开例外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法规的不明确给执法和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麻烦。一些本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没有公开,一些不需要公开的信息公开了。立法上的漏洞使得政府和农民在信息博弈时政府往往规避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农民的知情权。有学者提出,建立公众知情,不公开例外的原则。在法的实施活动中,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具体,更容易操作。本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都罗列了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信息的各种情形情况下,还是应该用法律规则规定例外情况。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模糊,应该进行修改,罗列不公开的几种具体情形。

最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应该规定农民可以申请获得企业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对于申请获得企业环境信息却没有提到,使得农民在和企业环境信息的博弈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对于自愿公开,企业往往公开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怠于公开于己不利的信息。虽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对于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但是这些奖励毕竟是有限的,比起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差很远。如果法律上赋予农民申请获得企业环境信息,加上农民信息能力的提高,政府对于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监督。农民在和企业环境信息的博弈过程中,农民可以选择申请公开或不申请公开,企业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最优的策略选择是由双方的决策共同决定的。

参考文献

[1] 王:环境知情权保护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农村环境治理概念范文5

    劳动力这一常量的动态变化并未引起农地的增减,老人和妇女往往力不从心,如在除草时节,选择使用农药则是他们解决问题最省时、最有效的方法。从深层次来讲,非农收入的增加降低了人们对农业收入的预期,传统的“生存理性”已不再是支撑农业生产的原动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如今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乡镇企业更是遍地开花,农村经济发展走上“快车道”。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非可持续发展不久将会使农村环境“乌烟瘴气”,废气、废物、废水的积聚必定是制约未来农村发展的顽疾。乡镇企业三废排放占全国工业污染排放总量的比重由改革开放初期的11%增加到目前的50%左右[8]。特别是部分乡镇采矿业存在滥采乱挖、采富弃贫的现象,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更为严重。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的负效应近年来,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养殖业发展、鼓励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在养殖业取得高速增长的同时,规模化养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据《了望》周刊报道,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已不再是人们想象中的“一方净土”,农村现已成了大中城市的“米袋子”和“菜篮子”。与此同时,城市“送企业下乡”尽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将污染转嫁给农村,让农村也成了城市的“污水废物处理厂”。据统计,96%的养殖场都分布在城市的郊区与农村,但这些地区正是环保治理和监管的“自由区”,没有建立相应配套的污水和粪便处理设施,也未能将其加以综合地利用变“废”为“宝”,不加控制的排放势必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深度污染。例如,浙江嘉兴地区养猪业比较发达,据调查周边大部地区地下水都因遭到短期内不可修复的生态破坏而不能作日常饮用,这引起了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恐慌和高度重视,率先试行推出“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在2010年嘉兴市举办的浙江省环境法年会上,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们也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中国现有生态环境政策在农村适用的局限20世纪早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工业污染成为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政策。

    尽管当时农村环境的污染还未能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但希望制定的环境政策能够在城市和农村通用却是制定者的期望目标。然而,这种“理性”制度的设计并未充分考虑到农村与城市环境的异质性,现行的环境政策在农村适用发挥效用的“半径”是有限的。首先,行政管制是中国环境政策的主要手段[9]。然而,国内专门的环保部门只在县级以上设立,农村环境管理及其监管机构的缺失很难促成失范化的农村生产与生活方式向环保型转变。其次,由于中国长期实行“城市-农村”二元机制,区域间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先天性的不足注定在配置农民环境权益上的不公平,从而导致引导性环境政策在农村失去广阔市场。引导性环境政策的目标是鼓励和引导环境利益关系中的社会各方主体积极主动式地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列,其手段大多是采用激励的方式,如给予优惠政策和生态补偿、赋予荣誉称号等。也就是说,环境权益的公平配置是引导性环境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利益驱动机制的建立是其保障,长期稳定的有效政策是人们对国家的高度信赖。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城市因工业化连带的“福利”和污染“转嫁”向农村的现象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再次,生态环境补偿措施不到位导致农村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减少。农民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可以理解,有限理性的农民往往弃生态利益于不顾,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说明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激励机制,很难唤起农民的主动参与。

    大力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农业清洁生产,简而言之就是指用一种清洁环保的理念指导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农业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环境风险,其实质是要建立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农业投入要素,并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方式。在具体的农业生产中,以运用绿色肥料、绿色地膜、清洁灌溉等手段来确保实现农业生产经济性和环保性的双重价值目标。农业清洁生产要满足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①以最小的资源投入产出最大化的价值;②农业生产方式要清洁,减少对环境保护的危害;③农产品既要满足人的需要,又要符合绿色健康的环保标准。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不够高,农民保护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农技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农村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农业与环保机构对部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导致农业清洁生产在技术推广、制度管理以及组织形式创新等领域的路径变窄,动力不足。所以,今后应重新审视农业与环保部门的职能分工,鉴于农村环保制度的断裂,将农村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均纳入农业部门进行整体规划是明智的选择,也有利于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普及。发展可持续的生态农业技术我国农村的污染问题已十分严峻,为了控制污染的进一步恶化和力求恢复已被破坏的土地、水生态系统,发展可持续生态农业技术并加以运用是一项重大而又迫切的任务。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着手: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强化技术攻关和推动技术创新。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只占科技投入总量的23%,这种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应将其比例增加到35%左右比较适宜。当前农村推行的精准农业、平衡施肥技术、田间综合管理技术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的面源污染。但是,这些技术由于实施成本比较高、技术性比较强并未得到产业化的应用,还需进一步的创新改进[10]。另一方面,要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国家应围绕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制定出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化体系的指南,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国家应针对农业和农村环境发展的技术瓶颈开展重点科研项目,大力扶持研发低毒高效农药、有机复合肥料;与此同时,将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技术纳入到农业发展的范畴,进行专门统一的管理,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实现农业与环境技术的一体化,带动农业环境技术创新。秉承生态文明,挖掘农耕文化,提倡生态农业集约的土地利用方式集约的土地利用方式有两条途径,分别为扩大农用地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农用地的产量。集约式农业生产不仅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而且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重要的意义。

    如在棉花垄之间种甘薯、马铃薯,芝麻和大豆的混搭播种,玉米和西瓜套种,并且还在田沟地角种植油菜、小豆等农作物。休养生息的轮作、层次分布错落的套种方式,遵循了物竞天择的植物生长规律,充分吸收了天然的水分和光照,从而丰富了农用地单位的产出数量、质量和品种[11]。提倡生态农业中国的生态农业是指将传统农业的生产技术运用在现代农业背景下的变式和再利用,通过高水准、密集型的农业技术将农业发展对农村环境的外部性效应内在化的综合性农业系统[13]。生态农业主要是维护水、土地和动植物的遗传资源,保护基因资源和生物的多样性,建立有益于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机制,抑制和消除系统内不利关联,尽量减少化肥、农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其具体实施表现为对农作物的秸秆进行深耕掩埋,利用水窖、滴灌和倒灌技术,使用粪便和草木灰肥料,采取生物和人工技术防治病虫草害[12]。生态农业具有自我保持和修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如传统农业生产中病虫害的防治。一方面通过人工捉虫;另一方面充分发掘各种动植物间相互制衡的价值,如猫头鹰、青蛙、蟾蜍、蜥蜴等均是田间虫害的克星,最终实现农业和环境的协调同步发展。坚持“引导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政策导向自农村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长期推行自上而下“强压型”的环境政策,但农村环保机构缺失,农业部门职能错位,该政策很难实现对庞大农民主体和分散的农业生产行为的有效监管,最终也势必导致农村环境的长久性污染。所以,政府应主张由“强压型”向“引导性”的环境政策转变,使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成为农业生产主体的一种自觉。可以这样说,推行“引导性”环境政策的过程也是将环保理念、生态农业的生产方式内化于农民的过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生态补偿、环保农业技术推广、环保教育等手段促成农民对生态农业的偏好选择;另一方面鼓励消费群体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使农产品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但“引导性”环境政策和“自主性”(具有自组织特性)环境政策并非是一对等同性概念,政府在制定和推行该政策的过程中,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是对政府的参与形式和参与阶段的角色定位有所变通。一般来说,政府在“引导性”环境政策中承担的任务有:鼓励环保科技创新,监管环境信息公开;开展环境科技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及时重大环境信息,创建环境信息员监督制度;制定激励机制,促使农民主动参与环保行动并从中受益;二次分配环境公平权益[13]。适合农村的“引导性”环境政策有:绿色或有机食品标志;农村生产、生活废物的综合利用;农村经济结构及种养结构的调整等。此外,农村的环保工作行动中,村民只是一个被动的受体角色,对此行动的有关信息了解很少,也不愿主动去了解政策的有关信息。由于没有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政策中去,村民缺少对当前环境的认识,也不清楚自己在农村环境工作中需要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只要村民还没有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力量,农村的环境治理工作就只能是停留在表面工程、面子工程,环境还会持续恶化下去。适合农村的“自主性”政策有:农民环保信息员、民间环保组织和民间环保自卫队。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政策设计者急于应对“三农”问题的功利性,缺乏一个从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共生共益出发的整体性视角,导致农业发展“一手抓”,农村生态环境“一边倒”的现象。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时必须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加以充分考虑。反过来讲,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考虑到农村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及对农业发展正负效应,在二者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这也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地域风情,运用灵活的、综合的农业、生态环境政策加以调整,各有侧重或兼容并包。建构具有生态文明理念、一体化的农业、生态环境政策是今后农村长期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纲领,也是科学发展观对农业、生态环境政策的必然要求。

农村环境治理概念范文6

关键词:黑龙江省;民生;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038-02

民生问题是当前的热点话题,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工作的核心要务,是黑龙江省“十二五”重点建设工程。民生的概念,从广义上讲,范围比较广,凡是与民生直接间接相关的都属于民生问题;而狭义上理解,所谓民生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因此,环境问题无疑是民生问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环境是提升黑龙江省民生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工作也是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早在2011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为贯彻落实该意见,促进我省民生工作,2012年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发〔2012〕11号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分别从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着力解决环境民生问题、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4部分对改善民生环境工作指出了明晰的方向,确定了工作的重点。

本文将围绕着该意见中第二方面的“着力解决民生问题”阐述个人观点。

第一,“饮水思源”。改善民生环境首先要从人民的基本生存环境着手,从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手,要对重点城市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推进水源地环境治理,提高水质达标率。同时,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的质量监控与整治工作,进而改善广大农民生存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让纯洁的水源为人民多产出有机、绿色食品。

第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提高城乡综合绿化水平,提升空气质量,强化空气污染防治。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家用轿车大量出现,在拥堵了交通的同时,加重了空气的污浊。黑龙江省又是工业大省,大量工业气体的排放也在不停地污染着我们头顶的那片蓝天。近年,在黑龙江省的大力改造之下,飘荡怪味的工厂虽然不见了,但是空气质量问题似乎只能维持未能改善。这应该是一项长期投入、关注,坚持不懈的重点民生环境工作之一。根据规划目标,要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争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8.6%,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0.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3.1%。

具体措施,如在重点城市启动开展PM2.5监测,在源头控制有毒气体的生产和排放,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检查检测工作,保护现有的林业及各项绿色生态资源。

第三,重点加强将农村民生环境整治建设工作。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国内重要的农业基地,农业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绝大部分,农业农村环境问题是民生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点工作。其中,农村的固费处理问题又是重中之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固体垃圾污染问题,黑龙江省也不例外。固体废物中包括塑料、玻璃为材质的废弃物,这类废弃物多数属于不易降解物质,不及时清理会长期留在农业环境中,阻碍农作物生长,污染水源,这类物质多为农药包装物,残留的农药对人体牲畜危害很大。长期以来,黑龙江省以及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农业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改善农村环境的指导意见,但是其中没有明确认识到或者说提出农村固废污染防治工作,这项工作属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具体任务,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防治体系,通过具体措施落实到实处,应该在实践工作中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作为农村环保工作的重点。

第四,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投入力度,加强环境监管。大力开展适合北方生态环境的各项环保技术的开发及应用,鼓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启动车尾气治理。通过制定具体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发展,保护环保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环境服务机构发展壮大。近几年,黑龙江省涌现了一批以环保产业为依托的高科技企业,例如利用农村废弃垃圾发电的高科技企业。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应给予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其发展。

同时,坚强环境监管,坚强环境监测执法力度,设立监督制度。加强新建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督工作,将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落到实处,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设立监督执法人员,在企业设立环境监督员,将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化、责任化、程序化。

第五,按照国家“环保十二五规划”要求,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按照规划要求,将黑土地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治理有效落实,通过环保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东北平原土壤环境;对采暖期大气污染状况进行综合治理;对大庆、七台河等资源型城市开发资源后的生态环境进行监管。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等各项工程建设工作。强化对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努力保持生态系统物种的多样性。在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开发矿产,旅游资源,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也是提升环境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方面。要大力推进黑龙江省的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大幅度提升各市县的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提升监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保障资金经费的有效投放。建设黑龙江省各地区的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监管、监测人员专业技能及职业素质,培养环境监测、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六,全省范围内提升社会环保意识。通过媒体等各种宣传方式提升全体居民的环保认识水平,加强各级政府的民生环保意识并作为重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民生环保方案、制度等。提升公众低碳生活认识度,倡导绿色消费习惯,将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定期公开,鼓励公众共同监督关乎民生的环境问题,开放公众检举渠道,及时揭发对环境保护违法的行为,引导企业、公共团体公开组织公益环保活动。建立黑龙江省各地区民生环保工作的协作沟通机制,将先进地市的成功经验复制推广。

环境保护工作是关于民生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本身涵盖面广,落实难度较大,且很多工程周期较长、投入较多见效不明显。因此在更重改善民生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同时,要通过政策制定、环境执法等有效手段,全面遏制破坏民生环境的一切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治理,积极推进大气综合治理,加大环保产业投入,支持环保科技研究工作,将农村环保重点放在处理固费垃圾问题,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全民环保意识程度,始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关于百姓生活的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

第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去年美国桑迪的飓风期间,让我看到了发达国家政府在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高效应对和妥善处理,灾难过去之后我们并没有听说发生任何混乱的发生和出现人员伤亡没有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这无疑与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和应急措施得当有直接关系。通过先进国家经验借鉴,我们认识到应该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应急制度,可以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将环境风险作为重要的监测评估内容,从严落实监控责任。健全黑龙江省内环境监管预警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环境预警应急演练。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和人员,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共享的环境应急资源库。全力做好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