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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交通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高校非正式学生组织 管理沟通 学生管理工作
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载体是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组织按类别可以统分为正式学生组织和非正式学生组织。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要以管理沟通为工作抓手。在现代高校学生管理理论中,沟通是达到组织协调、实现组织行为及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职能之一。在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中,因为非正式学生组织的心理、情感和组织等都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通过有效地管理沟通能够更好地进行学生管理。
1 非正式学生组织及其作用
在我国现行教育体系下,高校正式学生组织常指按照学校管理体制需要成立的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和班委会等,非正式学生组织常指根据学生的兴趣、经验、感情、价值观、利益等各方面的一致性而组建的各级竞赛运动队、协会和乐队、街舞队等。非正式学生组织是根据一些特定需要,无法组成正式组织而自发形成的,这样的组织并未制定明确的结构、章程,也并未制定明确的目标、计划、职责及任务。非正式学生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种特有精神为导向,他们通过感情的一致性来引导学生行为。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
1.1 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不当会导致组织目标实现的低效 在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各组织管理的目标一致是工作的总原则,正式学生组织、学生个体和非正式学生组织都各有各的目标、行为和原则,三者之间具有典型的辩证关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如果没有合理地对非正式学生组织进行管理,就会使对立关系扩大,统一关系变得越来越弱,会使不同目标间的差异逐渐变大,使组织出现内耗,效率不高。
1.2 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不当会降低正式组织的内聚力 如果组织中成员的关系都非常地和谐,大家的感情都非常好,那么就非常容易吸引新的成员加入到组织中,使成员的责任感更强,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组织内聚力是影响组织效率和品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正式学生组织中的非正式学生组织及其成员的管理不当,会导致他们排斥学生组织,这样就会使正式学生组织的内聚力变得很差。
2 非正式学生组织的沟通障碍分析
沟通是指信息、观念的传递与交换。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管理一般都是通过一种简单的发送或接收信息的形式进行沟通,这样就不能使沟通更好地进行,无法实现沟通的目的。就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沟通现状来看,主要存在如下障碍:
2.1 沟通类型单一 受传统教育的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沟通一般只采用单向沟通和上行沟通,他们的共同点就是:比较关注信息及信息的发出,未发挥非正式学生组织作为沟通的主体应具有的地位和作用,没有重视管理对象是不是能够理解和接受信息,未对其观念和行为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掌握,自然就无法保证高质量的沟通。
2.2 沟通渠道不畅通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具有较强的阶段性,管理沟通一般都是直接面对正式组织和学生的,还没有十分重视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的沟通,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的正式沟通渠道和条件的常规机制,这样难免会导致非正式学生组织的沟通不能够有效的展开。
2.3 沟通过程中反馈性差 反馈在沟通过程中很重要。大学生在非正式学生组织中更能够张扬个性,他们会在这种组织中找到一种归属感,使其对组织有维护意识。特殊的心理、情感特点使得他们在与学生管理工作者的沟通中不愿意提供反馈或提供虚假反馈,导致沟通效果差。
2.4 沟通技巧单一 对正式学生组织和非正式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在沟通技巧方面并未能很好地做到区别化差异化。只是把观点传达下去达到把工作落实下去的目的,未注重采取适宜的沟通技巧贯穿工作中。因此,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自身沟通技巧不足是与非正式学生组织沟通时最大的障碍。
3 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的有效管理沟通
管理沟通要求我们要进行有效沟通,具体来讲就是在收到信息后,可以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发出方的意图,这样就能够做出符合发出方意图的行为。有效沟通一方面要求要正确全面地传递信息,另一方面还需具备对信息反馈处理的能力。对非正式学生组织进行管理沟通时,要努力处理好沟通障碍,充分考虑到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特点,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进行有效的沟通。
3.1 更新学生管理工作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首先要更新学生管理工作理念,重视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工作,认识到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工作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研究掌握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特点,将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工作真正融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3.2 拉近管理者与非正式学生组织之间的距离
3.2.1 拉近管理者与非正式学生组织之间的心理距离 心理距离指存在于双方之间的了解和心理相融程度。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对非正式学生组织的管理沟通的目的是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影响学生。非正式学生组织的学生个性强的相对较多,但是他们的心里是十分希望得到大家的尊重、承认和信任的,所以更容易接纳理解他们的人更容易打开紧闭的心灵大门,所以高校管理者应更多地接近他们,使双方的心理距离尽可能地缩短。
3.2.2 拉近管理者与非正式学生组织之间的物理距离 物理距离指存在于双方之间直接地沟通渠道和环境。非正式学生组织是客观存在的,对于非正式学生组织的重视不仅仅是口头上说说,在观念中有这种意识,还需要我们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地去理解他们,重视他们。从非正式学生组织的形成来看,他们是自发形成的,他们之间会有一种较强的情感依附,所以一定要注意获取有效的反馈,让学生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力,让他们跟教师之间形成一个直接的交流,省略一些间接环节。
3.3 提高学生工作管理者的沟通技巧
3.3.1 倾听的技巧 积极地倾听是开展有效沟通的重要条件。倾听并非是简单地去听,需要我们用耳朵去听之外,还要用心去思考。倾听时,我们一定要保持一个真诚的态度;对话题和沟通对象感兴趣;聚精会神;仔细地获取每一条信息,还要相应地作出回应等。
3.3.2 情感沟通的技能 在管理沟通时,我们通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把道理都讲得很好了,但是学生就是听不进去。单纯的理性沟通对头脑十分成熟冷静,善于理性思考和处理问题的人有用,但是青年学生基本上都做不到这些。进行感情沟通,就是要更好地认识学生的情感世界,同时能够在恰当的时候将自己的感情讲给学生听,由此找到情感上的共鸣。
3.3.3 识别反馈的技巧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不断地把相关信息互相回送给对方,这种信息的回送就是反馈。反馈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沟通。但是在实际的沟通中,要想真正有效利用反馈还是比较难的事,因为听者并不是一直想提供反馈,而且他们提供的那种反馈未必真实。在管理沟通中管理者要注意有意识地积极寻求反馈。
3.3.4 言语及非言语沟通技巧 为了有效地沟通,双方需要拥有共同的理解。管理沟通中要清楚自己为什么要进行沟通,分析接收者的理解能力、是不是会产生某种误解,最好使用比较通俗的语言,这样能够更容易让接收者理解和接受。注意非言语沟通的有效利用。学生对学生工作管理者的态度很敏感,一切都在无形中影响学生对沟通的态度。
非正式学生组织在高等教育体系下得以蓬勃发展,标志着高等教育以人为本办学理念的逐步深化,更新理念,强化管理,有效沟通,将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新的工作抓手,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王飞.大学生的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J].教育学术月,2011(9).
学校交通管理制度范文2
为切实加强全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作,消除中小学生、幼儿乘坐车辆及管理上的安全隐患,保障学生上下学的乘车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立即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工作再次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学校自备和租用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辆必须检验合格,行驶证、运营证齐全,取得运营资质,驾驶员符合资质要求,不得聘用不合格人员驾驶接送学生车辆。集体接送学生的车辆统一由中小学幼儿园租用,并按规定统一标识。严禁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按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负起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责任,严格检查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要集中深入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拓宽教育形式,丰富载体,增强实效。结合《*市中小学生安全常识》的发放,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广播、班会校会、宣传画、挂图、讲座等形式,宣传国家交通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不坐无证无牌、超员、超速和车辆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汽车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引导家长不租用不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孩子。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明确的学生乘车须知,并发放到每一位学生手中。要通过致家长信的形式,将有关要求通知家长并请家长签字确认。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尤其是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作的文件,熟悉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交通安全。
三、建立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各项制度,建档立册,严格落实管理要求。
要明确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责任,对于自备和租用车辆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负责学生特别是低幼儿童的管理,做到学生上下车及时清点人数,确保学生上下车和行车过程的安全,对学生乘坐车辆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备查。
要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体系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带班、值班要把车辆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学生上学或放学时,要有校级领导带班,专门人员值班,现场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上下车,制止超员和学生乘坐黑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黑车或违反规定行为,立即向交警及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要合理安排接送学生时间。学校要制定相关制度,采取错时放学方式,科学合理的安排不同年级的放学时间,并安排好在校学生的活动,解决接送学生上下学人员集中、车辆拥堵的矛盾。
四、明确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责任
进一步明确学校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责任,切实对加强自备、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学校、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学校自备、租用的接送低幼儿童的车辆每车次要有两名教师负责包车,实行双责制,明确各自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发生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
学校交通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小学;安全管理;隐患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各级各类小学校越来越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但小学生意外伤害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这也给我国小学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需要引起小学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要对小学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常见隐患,进而更加有的放矢的加以改进。这就需要各级各类小学校要对安全管理给予更加高度的重视,积极探索符合小学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确保小学安全管理不出现任何漏洞,保护小学生不受到伤害。
一、小学安全管理中常见隐患分析
一是存在交通管理隐患。从当前小学安全管理的整体情况来看,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交通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尽管从总体上来看,各级各类学校越来越重视校车的安全管理,但仍然有一些学校不注重交通管理,出现了一些交通安全事故。比如,个别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小学校由于校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主要是个别小学校由于受利益驱使,缺乏对校车的安全管理,而且也有一部分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甚至个别小学校车存在严重的超载问题,这已经成为小学安全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存在建筑管理隐患。尽管国家对小学校园建筑设计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构建、面积等比较明确,但是目前一些小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隐患,出现了一些不应该有的安全事故。比如由于一些小学校对自身的建筑设施缺乏安全管理意识,很多建筑和设施已经陈旧,但却不能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这就使得小学校的地一建筑设施极易出现问题,对小学生造成意外伤害。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小学由于不注重建筑设施方面的维护和安全防护,30%以上的意外事故都是由于这种原因造成的,因而加强幼教机构建筑设施的规范化、科学化、防护化措施至关重要。
三是存在活动管理隐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于小学校经常会组织一些集体活动,既包括校内也包括校外,由于小学生自身的生理和心理所决定,小学生到校外开展活动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如果不加强管理就极易出现安全事故。尽管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小学校都高度重视活动方面的安全管理,但仍然有个别小学校在开展安全管理过程中,不注意对小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导致一些小学生由于存在好奇心理,极易导致小学生出现安全事故,必须对此隐患加以重视。
二、解决小学安全管理中常见隐患的对策
一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作用,要想更好的解决小学安全管理中的常见隐患,首先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小学安全管理制度,将小学安全管理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就需要各级各类学校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模式,特别是要在做好防范、控制与处理三个方面狠下功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章,同时还要着力提高执行力,将责任落实到位,将任务分解细化,使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在日常管理方面,小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要在保证小学生有足够的户外活动基础上,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这就需要小学校在开展安全管理方面,要对建筑和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因建筑和设施原因出现安全事故;小学校还要大力加强日常安全方面的督促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进行整改;还要加大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提高力度,建立安全管理奖励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小学安全教育。各级各类小学校要积极引导和教育小学生树立“安全观”,将安全纳入到校园文化体系当中,积极开展安全教育。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到学校教育体系当中,积极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将寓教于乐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模式,让小学生在学习、生活、娱乐过程中体会到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以及遇到危险的时候如何处理等等;大力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使广大教职员工树立牢固的安全树立,善于发现安全隐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小学安全管理中常见的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尽管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小学校都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小学生安全至关重要,因而必须在完善完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以及强化小学安全教育等方面狠下功夫,使小学安全管理步入科学化轨道。
参考文献:
[1] 田宝军.河北省小学安全教育实施状况的调查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4(39)
学校交通管理制度范文4
农村地区要保证有校车坐
《条例》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载有学生时不得加油
《条例》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对于专职照管人员,《条例》也明确规定: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過;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对于校车驾驶人也规定其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开校车要专门证明
《条例》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即校车驾驶人,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校车可走公交道
《条例》赋予校车通過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用拼装车司机吊销驾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学校交通管理制度范文5
类型
具体内容
自查情况
督查检查情况
1.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情况
是否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压实学校安全责任,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定期开展学校安全风险研判
已按政策要求全面落实
是否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已明确
是否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安全工作台账、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是否完备
已建立
重要时间、敏感节点是否按规定落实校领导值班制度
已按规定落实
是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应急预案
已制定
其他安全责任体系隐患情况
暂未发现
2.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是否集中开展实验室及危化品安全、消防安全、国家安全、治安防范、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预防网络诈骗等各类安全专题教育
已落实
是否建立常态化安全教育机制,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已建立
其他安全教育隐患情况
暂未发现
3.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
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完善
安全运行机制是否建立
已建立
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具体
已明确
安全宣传教育与准入制度是否严格落实
严格落实
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已落实
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是否规范并全过程监管,建立分布档案和使用台帐
已规范各个环节
化学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存放、处置
按规定落实
是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与巡查机制并有效落实
已建立并落实
高温高压高速运转设施、气瓶等特种设备是否落实防护措施并定期检验、安全巡查
已落实
用电、用气、动火等是否按规范落实防护措施
已规范
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已制定
其他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情况
暂未发现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学校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已通过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并定期维保
已定期维保
电气线路、管路敷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测维保
已定期维保
学生宿舍、教学办公场所、实验室、图书馆是否存在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器的现象
不存在
消防值班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
已按规定落实
防火检查、巡查是否做到定期开展
定期开展
电气火灾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已及时整改
建筑物是否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已按规范设置并畅通
消防重点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
已落实
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现象,
不存在
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存在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存在
食堂用气、用电、动火是否严格按规范操作,排油烟设施是否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定期保洁
其他消防安全隐患情况
暂未发现
5.治安防控情况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门卫及治安防控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配备专业保安和安全管理人员
已完善并按规定配备
警务室(门卫室)物防设施是否齐备
设施齐备
中小学幼儿园是否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已安装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在校期间是否严格实施出入管理措施
严格出入
幼儿园是否落实严格的接送幼儿查验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门前是否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已设置
中小学校园围墙高度是否达标(不低于2米)或安装周界报警、电子围栏设施
达到
校园视频监控是否实现全覆盖、图像是否清晰
全覆盖
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是否有力有效
有力有效
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是否按要求设立
已设立
校地安全会商研判、定期通报、联合整治、联动处置机制是否建立
已建立
是否开展学校及周边重点人员摸排管控,严防个人极端行为伤害师生
已落实
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是否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报备
按规定落实
其他治安防控隐患情况
暂未发现
6.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是否全面落实
已全面落实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
已健全落实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定期开展
定期开展
食品采购追溯体系是否建立
已建立
是否落实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配送、留样等环节全过程监管是否落实
已落实
陪餐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
已落实
其他食品安全隐患情况
暂未发现
7.校车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校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接送学生车辆是否全部取得校车运营资格,驾驶员是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无校车
是否存在拼装车、三轮车、农用车等非法接送学生现象
不存在
相关部门是否定期开展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整治
无校车
校车是否按规定线路行驶且行经线路无危桥、危险路段
无校车
校车是否安装随车视频采集设备且无超速超载问题
无校车
随校车照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安全乘车
无校车
上学放学高峰期间校门通是否有序
非常有序
校园内交通设施、标志、标线是否健全
健全
校园内交通管理是否有序、安全
有序安全
学校组织的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是否经严格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无外出活动
其他交通安全隐患情况
暂未发现
8.建筑与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学校建筑(含附属设施)安全状况是否定期开展排查监测
定期开展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D级危房或存在危险房屋的问题
不存在
对低洼地带、地质灾害点、易滑坡地段、易遭受雷击、基础沉陷等区域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
已落实
校园内高地、水池、河湖、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场所、部位是否全部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已落实
各类活动器材、器械、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不存在
学校在建项目施工场所是否严格实行隔离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已落实
应对极端天气、旱涝灾害机制措施是否健全完善
健全
其他建筑与施工安全隐患情况
暂未发现
9.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情况
学校和实习单位是否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无
学校和实习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无
学校是否督促指导实习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习单位是否配备必要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
无
实习单位是否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无
其他实习实训安全隐患情况
无
10.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锅炉和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定期检验、开展安全巡查
无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无
学校交通管理制度范文6
《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将从2月20日起施行。今后,开校车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校车驾驶员应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年龄在25周岁到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等条件。
校车标牌丢失、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对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等三种情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管理部门。
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3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以下是办法全文:
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服务标准、运营模式、资金筹措、财政支持范围、政府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三)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可以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财政补贴;
(四)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完善校车许可审查工作机制;
(六)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召集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并落实有关议定事项;
(二)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建立和完善校车信息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负责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发放校车标牌;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受理、审查、认定和审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涉及的公路行驶路线和城市公交站点停靠提出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或者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四)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等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五)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乘车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接送路线、乘车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服务时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收取费用的还应当明确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二)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三)为有乘坐校车需求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乘车信息;
(四)发现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的,应当劝阻并告知其监护人;
(五)学校长期租用校车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应当同时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饮酒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与维护。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安全乘坐校车工作。
学生监护人不得租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或者其他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二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禁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配合校车驾驶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随车照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25至60周岁;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三)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
(四)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
(五)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应当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校车行驶路线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作出许可。校车行驶路线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作出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审查部门应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或者组织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一)学校;
(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四)根据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五)其他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持校车使用许可材料,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校车标牌。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车服务提供者发放校车标牌。
第十八条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十九条校车标牌丢失、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
(三)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禁止使用农用车、三轮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使用校车。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道路客运许可的车辆运送学生参加集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校车服务。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可以优先考虑信誉良好、安全管理规范的公交公司、客运公司等作为购买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