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案范例6篇

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围绕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构筑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任务措施及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推进落实“五统一”,即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建立统一的招标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监督检查,改进监督办法,有效预防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实现管办分离,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应独立行使招投标综合监督职能,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按照规定履行招投标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察,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监督网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二)规范招标统一平台。对各类依法需要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严格审批,切实防止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问题的出现。要求全县预算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所有产权交易、土地出让以及应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招投标中心进行,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一律在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村(社区)级30万元以下项目一律在乡镇招投标和交易大厅进行。

责任单位: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三)建立统一规章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对现有制度文件进行清理,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

责任单位: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四)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组建跨行业、跨部门、能满足县内各类招标投标需要的专家评委库,对专家评委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并制订相应考核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五)建立统一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招投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推进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交易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制度,及时对招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以及招投标违法违纪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公告,严格实行黑名单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招标机构备选库.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由业主在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机构。

责任单位: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六)加强招投标监督检查。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有不良记录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资格,防止挂靠资质和借用资质参与招标;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防止围标、陪标、串标行为,原则上100万元以上的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标的起拍价30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事项、所有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事项、所有土地招拍挂事项,县纪委监察局应安排人员进行全程监督。推行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制度,中标方按中标价的1%缴纳廉政保证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一年后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全额退还,否则全额没收;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招投标违法违纪线索处理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住建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把此项工作摆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方案确定的每项任务将责任分解,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规定任务目标。

招标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方案范文3

【关键词】方案设计招标;倡导原则;存在问题;努力方向

为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2008年11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以下简称《办法》),用以指导设计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办法》试图有效解决了制约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高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解决方案设计招标与项目审批的矛盾,全面推广方案设计招标工作――任重而道远。

1.《办法》倡导解决制约方案设计招标发展的规定

1.1“通过式”准入原则有效防止了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办法》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报名需达到的数量,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还规定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而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通过式”准入原则有效防止了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1.2境内外同等待遇原则有效控制了挂靠问题

《办法》强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境内外设计企业在我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我国的设计收费标准。给予境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按目前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地位,实际上并不排斥境外设计单位继续参与我国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和竞争,并有效控制了境内设计单位挂靠境外知名设计企业而套取更高设计费用的现象。

1.3设计费适当经济补偿原则有效保障了双方权益

《办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设计费补偿标准、档次及补偿人数量,并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办法》还规定,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这样不仅保护了投标人的知识产权、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投标人应保护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使得双方权益均得到有效保障。

1.4对项目投资的责任追究原则大大提高了方案设计的经济性、实用性

《办法》规定,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这一责任追究制原则在增加设计单位责任意识的同时,能充分展现设计阶段节省投资的优势,并能有效控制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攀升,目前节能、环保新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也可望在方案设计阶段得以有效调控。

2.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顽症,在方案设计招标中也同样存在和难以解决。

2.1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

设计投标人以中标为目的,与业主勾结,采用围标、串标的方式,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的方式,招标人一味地看重设计费用的额度,忽视优化设计的功能差异及后期收益,给设计投标人造成只注重投标报价,不侧重设计方案优略和节省资源的错误导向,导致了设计方案招标定位的偏差。在一家设计单位完成所有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的围标方式上,更有甚者采用“买断”的方式,“淘汰”竞争对手,以确保中标。失去公平竞争费用、优化方案、节约社会资源的招标始终。

2.2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

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由于方案设计招标的特殊性,展示在评标专家面前形式各异的方案设计,不难识别出意向投标人的作品特征,主观意见在评标过程中不难加入个人倾向性因素;更由于匿名投标原则使设计人没有阐述自己作品设计理念的机会,从设计标准、材料采用到使用功能的目标展现完全依赖评标专家对作品理解与招标人的接纳程度;而这些人为因素事后又很难评判对与错、是与非,评标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责任底线的境况也难免发生。

2.3立项、规划审批深度的制约

主管部门对业主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中对设计方案深度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中容积率及户型的要求对设计方案深度的限制,涉及设计人的大量工作投入,使得设计方案招标处于程序后置境地;从审批程序的根本环节,影响了方案设计招标的正常推广。

3.全面推广任重而道远

《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设计招标项目只是施工招标项目的6.41%,从统计数据比例看,方案设计招标更有待于推广,但仅靠该《办法》想解决方案设计招标长期存在的一些顽症尚需探讨:

3.1要解决“前置性”招标问题

《办法》中规定,无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还是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都要求具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目前,无论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控制、资源配置还是规划方案的户型、面积、容积率等对设计深度的要求,都少不了设计单位的提前参与。因此,缺少了“前置性”审批前招标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制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推广的主要因素之一。“前置性”方案设计招标办法的实现:有待于⑴对招标必备条件的放宽;⑵审批条件的设计深度限定阶段化;⑶实行并联审批或前期审批与招标同步;⑷设计费用的落实;⑸部门之间的协调等等。

3.2大力推进“阳光评审”

《办法》中涉及的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可能更偏重于建筑的风格、造型、布局、构思等,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更偏重于具体的设计。目前这两种方式都采用文字描述设计方案,隐姓投标、背对背评标的方法,没有给投标人当众阐述方案的设计构思、意图以及总投资估算依据和设计理念等的途径,只有将《办法》中向有异议的投标人当场质疑的环节,扩大为给有效投标人有时限的、面对面的、公开的方案目标的阐述,才能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逐一直接倾听而不是靠猜测投标人的设计理念来排除疑虑、考察优略,审阅投标文件。采用“阳光评审”最大的优点在于给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体现,促进设计者创作出更优秀作品的积极性,在中标方案得到应有经济补偿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投标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实现功能目标,节省投资。

3.3实现“公示制”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的中标方案实行社会化公示制。《办法》做出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的规定。列席者不是专业人士,自然不可参与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但通过公示制度可演映民众对建筑物适用当地历史文化的认知程度,增加信任比率,代表公众利益。

总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现阶段推广招投标有待完善各项制度。 [科]

招标方案范文4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以近三年来非盈利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管部门、招标机构、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等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及招投标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1、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情况。包括是否按[200*]34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了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是否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形建筑市场行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的情况;招标项目分级监管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经费来源情况等。

2、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必须招标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是否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的情况;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违法分包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投标情况;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备案执行情况。

3、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的情况;中标人的确定及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情况。服务功能是否完善,以及设施建设、内部管理、收费情况等。

5、招标机构行为情况。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超招标委托范围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有关备案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是否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是否严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资料是否存档、是否规范等。

6、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立设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立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7、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况。

二、检查的步骤

(一)自查阶段

各县(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投标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此次检查的基本内容(附后)组织检查。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自查方案,在检查中要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执行《招标投标法》、国家和省招投标配套法规、以及《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问题、意见及建议,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阶段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

(二)检查阶段

经研究协商,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建委等部门组成2个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在检查中,在近三年来非盈利性政策投资项目中随机抽取3-4个项目检查,包括1个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一组廖必银胡建创杨杰徐爽胡枫林

检查地点: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

第二组杜斌许卫国黄金斌杜珂刘天福

检查地点:中心城区、东宝区、掇刀区

三、检查要求

1、要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调查。

2、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群众,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4、各检查组在检查的基础上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对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和整改效果及有关建议等。

荆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

基本内容

(一)项目审批部门

1、计划审批情况;

2、项目招投标意见核准情况;

3、计划执行情况(超规模、超投资)。

(二)行业监管部门

1、工程项目报建制度执行情况;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情况;

3、外省队伍办理进荆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4、招标项目分级管理情况;

5、招标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6、专家评委管理与组建情况;

7、机构管理情况;

8、招标资料归档情况;

9、合同备案情况;

10、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1、工作人员及编制落实情况;

12、招标监督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13、投诉处理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招标机构

1、招标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情况;

2、招标合同范本制度执行情况;

3、按照资质管理的要求执业情况;

4、按有关规定收费情况;

5、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6、进场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7、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8、招投标示范文本制度执行情况;

9、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

10、招标资料存档情况。

(四)有形建筑市场

1、职能定位情况;

2、信息、场所服务和集中办公三大功能完善情况;

3、硬件设施建设情况;

4、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5、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6、开标评标现场原始记录保存、归档及保密情况。

(五)招标人

1、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2、公开招标制度执行情况;

3、信息制度执行情况;

4、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

5、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6、招标制度执行情况;

7、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

8、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

9、依法定标情况;

10、合同订立情况;

11、合同执行情况;

12、设计变更及投资变更情况;

13、工程款支付情况。

(六)投标人(中标人)

1、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有关情况;

2、依法参与投标竞争情况;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招标方案范文5

一、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㈠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

自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下发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我区执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的情况和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

㈡专项清理工作的任务

1、全面清理我区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逐个清理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下发以来我区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

3、全面总结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4、查找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

5、分类梳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原则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坚持重点检查与面上清查相结合、清理总结与查找问题相结合、研究对策与完善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20日至6月8日)

拟定我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对全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㈡清理整改阶段(2009年6月9日至8月31日)

对照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分类清理各级矿业权设置、储量评审、矿权价款评估、矿业权出让及出让后延续、转让、监管环节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我区国土资源部门发证权限范围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等审批及探矿权采矿权年检情况;储量评审、矿权价款评估情况;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查处情况;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国土资源局根据清理情况,汇总编写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上报市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由特区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区的专项清理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㈠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特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特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特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特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㈡建立协调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明确专人负责。要组织专门力量,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区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

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招标方案范文6

一、招投标的方式及范围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无标底"招标:

建筑面积在3500m2(含)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实行无标底、按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

2、抽签招标:

建筑面积在500m2(含)至3500m2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标底,(土石方单项承诺)总造价让利招投标。

3、交易洽谈招标:

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标底,(土石方单项承诺)总造价让利洽谈,也可以公开招投标。

(二)市政工程

1、市政单项工程造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招投标。

2、市政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交易洽谈(土石方单项承诺)的方式进行总造价让利洽谈,让利范围可参照本办法中的总造价让利打分法规定的优惠率。

3、一般工程采用总造价让利抽签法;规模大(如特类、一类工程)、技术复杂的工程(如大桥、特大桥、隧道、燃气供热工程)采用评审法。

(三)二次装饰工程:

经有资格编制或审定的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项目经审批可实行公开标底,总造价让利洽谈。2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标底,总造价让利招投标。

(四)附属工程:

属于招标范围的附属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如遇特殊情况经招投标办公室集体研究,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交易洽谈招标。

(五)《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由业主自行选择施工企业交易洽谈或公开投标。

(六)县外企业进入我县投标必须先到县建设局审核,并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准参与投标。

(七)特殊工程(内容按招投标法规定执行)应经招投标办公室集体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

二、承包方式

工程招标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时应一次性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或预算总造价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分部分项工程(一次装饰、水、电、消防等)进行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特殊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确需进行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给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三、参投企业的选择

(一)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参投企业一般不少于5家(含5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在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2、邀请招标

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任务、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需经招标办集体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

(二)招标人送招标办审核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工作手册必须是原件,经招标办核准后,招标人将其审查资料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五、总造价投标报价让利的有效范围

一类工程:10-15%

二类工程:7-11%

三、四类工程:5-9%

二次装饰工程:6-10%

附属工程:6-10%

单独绿化工程:35-40%(费率)

总造价不含土石方工程量。

国家出台新定额时按新规定执行。

六、动态管理分

企业一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每人次企业扣1分,项目经理扣3分。

项目经理违反金华市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被扣分的,按实扣分数扣分。

七、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及总造价报价的编制

"无标底"招投标的投标报价应按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招标工程项目具体的工程量,投标单位根据实物工程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1、实物工程量清单的制订

(1)以本省现行预算定额为依据,以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划分,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原则进行计算。

(2)工程量清单以实物工程量为主体,非实物形态的竞争性费用(计日工除外)不提供实物量。

2、实物工程量清单的报价

(1)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由投标人根据现行预算定额和企业内部定额,结合市场价格信息、企业管理技术水平,自主报价。

(2)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一计算单位所发生的费用。

(3)非实物形态的竞争性费用,是指现场施工配套所发生的但又不形成实物工程量的费用。

(4)计日工支付均应在承包人取得业主签字后,才对其支付计日工费用。

(5)投标报价时,每项均需填写数量、单价和合价,对投标人没有在附表2-5表填写的项目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或合价之中。

(6)实物工程量计价格式见附表1-6。

(7)凡按实物工程量招投标工程必须提供人、材、机、工料分析汇总表。

3、招标单位应委托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中介单位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必须是取得概预算编审资格证书、印章的人员编制并盖章,否则无效。为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全面性、准确性,力求减少技术误差,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的中介机构审定,同招标文件一起发给经审查确定的投标单位。

4、"无标底"招投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应以投标时总报价为准,若因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增减,其单价应执行投标所报单价结算。

八、评审中标企业的方式

(一)"无标底"评审法:

1、报价分100分。

①在各投标企业的标函报价内,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低于次低报价5%(含)以上的最低报价,计算平均值,以此为基准价。

企业报价-基准价

②投标企业报价偏差百分率=--------×100%

基准价

③投标企业报价偏差百分率每高于基准价每0.1%扣2分,低于基准价0至-0.2%范围内为100分(含-0.2%),低于基准价-0.2%的,每低0.1%扣1分。按四舍五入进上下档次,小数点保留二位。被去掉的最高报价和低于次低报价5%(含)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企业报价分为0分。

2、动态管理分。

(二)市政工程评审法

1、商务标分:60分

若招标单位设有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标底的,将标底公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分办法按抽签法评定的分数乘以0.6系数。

2、技术标分:40分

技术标分工程建设工期、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和文明施工、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四项。

(1)工程建设工期:(1-5分)

①投标工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②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全面、科学、可靠、可行,组织保障措施是否健全;

③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与节点是否明确,预留给有关专业安装的时间是否合理,控制方法和措施是否到位,对影响进度的因素分析是否考虑,预防措施是否有力。

(2)工程质量保证:(3-8分)

①施工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和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是否能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②对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等质量控制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有否考虑,是否可靠;

③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的措施及手段是否全面、严格。

(3)安全和文明施工:(3-10分)

①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安全施工和劳动保护);

②文明施工的目标措施是否标准规范、全面,措施是否到位;

③安全和文明施工标准是否达到金华市的有关规定要求。

(4)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5-17分)

①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班子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专业结构是否合理可行;

②施工场地区域布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③机具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计划及保证程序是否能够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需要;

④针对工程中的施工难点,重点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⑤安装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人)素质、业绩;

⑥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⑦分包项目配合承诺。

技术标分的最后得分为:先算出评标专家成员在每项评分中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然后算出四个分项合计得分,即为技术标分的最后得分。

3、动态管理分

(三)抽签法

1、报价分100分。

参投企业报价应在规定让利的有效范围内,超过规定范围为废标。报价可以有二位小数。在参投企业递交报价函后,由招标人一名、投标人一名为代表在让利有效范围内分别抽取一个数,经算术平均后为评标标底,小数点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让利报价与评标标底每相差+0.01%,扣0.04分,每相差-0.01%,扣0.03分。

2、动态管理分。

(四)定标原则:

评标小组按照各投标人的报价分、动态管理分进行计算汇总,一般情况以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若得分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若招标说明有规定的从招标说明。

九、项目经理的管理

1、项目经理归口一律按申报注册登记时的所在公司,若需流动必须报金华市建设局批准。流动期限原则上每次不少于两年。

2、房屋建筑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500m2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500m2以下的,可承担二个项目的施工。待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方可参投下一个工程项目。市政园林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资质规定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施工。但在县内创出双龙杯工程及以上、市文明标化工程(相当双龙杯待遇)及以上的项目经理,自下文之日起,允许在2年内每年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的施工管理。

3、投标时项目经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所在企业、项目经理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并与报名时一致。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开标会议。(除不可抗力外)

4、中标施工的项目经理的证书和项目经理工作手册原件,由招标办负责保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领回。

十、其它

一、县外施工企业进磐参加工程招投标报名要求。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为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手册及身份证。③拟派无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名单、资质证书和工作手册原件,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名单,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证书原件。④企业简介及近二年内企业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一览表。⑤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无安全、质量事故的证明。报名日期内缺一项资料均被视为资料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市场准入。

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必须通过报名企业法定帐户汇入业主帐户,不准用单位或个人现金支付,违者取消其参投资格。

三、业主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对项目经理部人员实行跟踪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一是在岗情况;二是履行责职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参加招投标资格一年。①不服从行业管理,不履行职责。②选派项目经理或项目部班子成员不到位(月缺岗5天以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③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经营。④工程质量差,不能如期完成工程任务等。

五、城市建设工程有关价格的确定。主要指水泥、土方石方的挖运,业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一个价格,先由参投企业承诺,后进行投标,成为闭口价格,风险由企业承担。

六、参投企业的规定。原则上要求资格预审合格企业全部参投,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应随机抽签决定。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工程,县外参投企业不少于参投家数的40%。

十一、履约保证金

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企业交纳的各类履约保证金的总额在工程总造价的10%左右。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返还。

十二、工程款的支付

施工单位来往帐户必须与本企业法定帐户相一致,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款拨往中标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工程款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保修年限和保修金

1、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水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3、电线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

4、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

十四、强化工程管理监督

招投标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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