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范例6篇

养犬管理

养犬管理范文1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是合围以内的区域。市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各区(管委会)在区域划定上要具体化,明确界线,要以路名、巷名等名称划定范围,区域划定后由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通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广泛宣传,使市民群众了解《暂行办法》的规定,尤其要使养犬市民人人皆知,并遵守养犬新规定。通过集中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摸清市区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

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领证、建档率达98%以上;登记领证犬狂犬免疫率达100%;拴(圈)养率达98%以上;单位大型、烈性犬拴(圈)养率达100%;无证犬收缴率达95%以上;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达99%以上;狂犬扑杀率达100%。

一般管理区养犬登记、领证、建档率达90%以上;登记领证犬狂犬免疫率达100%,拴(圈)养率达90%以上;大型、烈性犬拴(圈)养率达98%以上;无证犬收缴率达85%以上;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达95%;狂犬扑杀率达100%。

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犬只进入市场、机关、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饭店、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基本杜绝城镇广场、公园、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遛犬现象,杜绝犬只扰民、伤人、致人狂犬病死亡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5月25日至6月10日)。确定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种,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所需各种材料及办证、免疫点的选址等准备工作;做好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筹建、电子芯片生产企业认定以及电子信息采集和培训工作;筹建犬只留检所,组建犬管专业队伍,购置必要的犬管装备,捕犬车辆、工具由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完成本辖区的养犬数量及从事养殖、销售犬只情况等相关行业的基础调查工作;各街办(乡镇)指导协调社区(村)做好犬只的登记准备工作和遵守遛犬时间。

2、宣传发动阶段(6月11日至6月20日)。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召开新闻会、动员会,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全方位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宣传《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各相关部门严格养犬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通告重点管理区禁养犬标准及犬种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横幅、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致市区居民一封信》,引导市民依法、科学、文明、健康养犬。各区政府(管委会)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培训犬管专业队伍和贯彻《暂行办法》的宣传人员,将《养犬申请登记表》通过社区(村)发放给养犬居民,由养犬居民填写并报公安部门和农委(畜牧兽医)部门审核。

3、集中申领、登记发证阶段(6月21日至7月20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办证。为了方便群众,各区(管委会)原则上设立2至3个“一站式”办证点,合理分布在辖区的范围内(集中办证结束后,每个区设立一个芯片注射点),已批准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由犬主携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所在地办证点交费办证。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辖区实际,确定集中办证点的数量和地点及办证范围,并自行向辖区群众公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办证工作。

4、集中执法整治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集中办证结束后,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公安、城管、农委、工商、卫生等部门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集中执法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养犬,捕捉无证犬,收容被遗弃犬、野犬,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

5、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集中养犬管理工作结束时,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评估,凡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础数据不清,发证率、免疫率、圈(拴)养率、收缴率不达标的,视为养犬管理工作不合格,予以通报并重新组织实施。对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措施落实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同时,建立市区养犬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养犬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协调实施工作。养犬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汇总情况、分析动向、信息报道等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市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养犬管理范文2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买卖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养犬人自律、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实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九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部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

(二)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有专人负责驯养管理,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十二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

第十三条 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禁止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一般管理区所养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独居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七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禁止举办犬类的展览展销活动。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第十九条 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六)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八)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 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受到养犬妨碍、侵害或者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收容犬因病死亡,犬尸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医疗和检疫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津的,必须持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部门和公安机关复核。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还须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无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将犬暂存在犬类留检所,经畜牧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后,领取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市正常养犬办理登记手续。

境外人员携犬在津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在其他地区入境后携犬来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犬尸应当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养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养犬指南:如何纠正坏习惯具有破坏性的犬--爱咬东西

有的狗儿,特别是幼犬,如果单独留在家中,有时因为孤独 不高兴或是为了打发时间,而会去咬东西。纠正的办法很简单。只要把狗单独限制在一个小范围,使之 不能破坏东西。比如可以把它关在一个笼子里。这样做可以使狗有安全感,特别是伴以收音机或电视机的声响,给它一些玩具或 咬。对狗的这种监禁只能是暂时的, 还应该给予更多的锻炼和关注。

贪吃的狗--偷食

犬类天生是清道夫,它们见到什么食物都吃。每次偷食成功都会加深这个坏习惯,以至成了惯偷。纠正的方法也很简单。只要教会你的狗儿,要先坐下在喂食的习惯。每次喂食都要将实物放在碗里,不要从其他碟 子或餐桌上拿食物喂它。它一旦懂得要服从才能有吃,就不会在你的背后 偷食了。不过,作为一种预防,最好把引诱性的食物放在狗儿找 不到的地方。

如何处理性欲过强的犬--性的特征

一只年轻未阉割的雄犬,在性欲自然发泄受到节制时,可能会出现人的腿上或家具上爬的现象。一岁至两岁犬常有这种情况。这样的犬你可用喷雾器或水枪向犬喷水以分散它的注意力。而且应立即采取某种约束措施,让狗儿明白这样做是一种坏行为。做阉割手术则可完全避免掉。

养犬管理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管理年”为中心,以“杜绝犬患、促进和谐”为目标,以“规范管理、文明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和狂犬疫情防治”为重点,坚持落实属地责任和单位责任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依法、文明、安全养犬,创建文明卫生、安全和谐人居环境,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推进养犬管理机制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长效化;“犬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群众投诉率明显下降。

(二)具体目标:一是通过宣传教育,使市民群众深度知晓《条例》的规定,尤其是使养犬个人和单位人人皆知,养犬管理新法规人人自觉遵守;二是通过集中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摸清区域内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三是限养区内禁养烈性犬、大型犬问题依法有效制止;四是杜绝遛犬不拴犬链、犬只随意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问题;五是对区域内流浪犬、无证犬实行犬只收容管理;六是重点解决公共场所宠物犬随意进入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30日-5月8日)。联合各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运用宣传车、宣传栏、电子屏、标语和发放传单手册、《文明养犬倡议书》等宣传手段,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防病治疗知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使广大市民了解市区养犬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有关狂犬病的预防治疗知识,明白“为什么要依法养犬、怎样依法养犬、违法饲养应负责任、如何监督违章养犬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9日-5月22日)。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开展拉网式调查,采取入户登记等形式,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逐一填写《养犬信息登记表》,详细记录犬只的数目、种类、免疫状况和养犬人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对摸底中发现的大型犬、烈性犬同时要填写《大型犬、烈性犬信息登记表》。在此基础上,坚持工作常态化,全面掌握区域内养犬基本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23日-12月10日)。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作用,对流浪犬、无证犬和禁养犬进行集中整治。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主要针对饲养禁养犬只、遛犬不拴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一些“犬患”问题突出社区(小区)、路段、广场等区域,进行集中整治;解决一批领导关注、市民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捕捉一批流浪犬、无证犬和禁养犬;依法查处一批违反养犬规定,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养犬人,使养犬人的不良习惯逐步得到纠正。

(四)完善提高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对前段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考核、总结,使养犬管理工作步入法制、长效管理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管理工作责任。为了抓好养犬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岗位明确,职责明确,局将设立养犬管理专门机构,主抓区养犬管理各项工作。局属其他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在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基础上,积极配合做好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提高依法养犬意识。严格执行《条例》各项条款。要克服执法人员短缺,执法设施不完善,执法经费不足等困难,认真落实网格化巡查责任制,实行日检查,夜巡查,节假日不休息等工作方式,对违规遛犬携犬等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区域增加力量、加强监管、定岗值守,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置。

(三)组建队伍,增加行政执法力量。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局拟设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增加养犬管理执法力量,组建养犬管理专业队伍。实行养犬由一个部门管理,形成整治、执法、管理整体合一的长效工作机制。申请补充招聘协管员30人,其中:一线协管巡查人员18人,主要负责协助执法人员对英雄广场、宏泰广场、西湖水上公园、北河公园、南湖公园、西湖湿地公园、一江三岛公园、南北河、商业步行街等广场、街路、公共场所、小区养犬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内勤管理人员8人,主要负责联系街道、社区、物业入户登记工作;犬只收容管理人员4人,主要负责对遗弃和没收扣留犬只饲养管理和死亡犬只处置工作。

(四)保障经费,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为了强化养犬管理,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在设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增加养犬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还要为养犬管理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配置捕犬工具、车载狗笼和执法记录仪等硬件设施。另外,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负责搭建养犬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犬类收容场所和死亡犬只无害处理设施等,做好流浪犬、无证犬、禁养犬只收容管理和处置等工作。申请购置执法车辆4台(皮卡车),主要用于执法巡查、收容遗弃和没收扣留犬只等电脑4台,打印机2台,主要用于养犬登记信息录入和日常无纸化办公;执法记录仪20台,主要用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购置死亡犬只无害处理设备1台,用于处置死亡犬只;征用土地、新建犬只收容场所,用于收容流浪犬、无证犬、禁养犬只;制作捕犬工具和车载狗笼等。

五、组织领导

局成立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指挥、协调和全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从犬类管理是事关民生大事、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层层动员发动,加大检查、指导、监督、执法力度,争取经费、装备、人员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微博、微信及车载喇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本次整治的各个阶段。让广大居民了解、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率先在全区掀起整治高潮。引导群众自觉爱护、维护身边的环境,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氛围,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奠定扎实的舆论基础,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开展巡查,重点加强整治。要按照《条例》规定,对违规养犬突出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对确定的我区“犬患”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整治。要加大流浪犬的捕捉力度,要注意发现不文明养犬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整治过程中,要讲究执法方法,要尽量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确保自身安全和犬只安全。

养犬管理范文4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和谐”为指导思想,按照“登记、造册、免疫、戴罩、捕捉、张贴、劝阻、严查、学习”的工作措施,以提高管理效能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犬类管理手段,建立健全犬类长效管理机制,在全镇范围内真正形成“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领导

政府成立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犬类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犬管办),办公室设在农服中心,具体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协调实施、汇总情况、分析动向、信息报道、定期召开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各村(社区)、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单位的犬类管理集中整治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依据《条例》、《办法》的规定,各村(社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开展相应的犬类管理工作,务必使《条例》、《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1、派出所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2、农服中心组织兽医站负责各种犬类的识别、登记;负责兽用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疫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

3、城管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对街面流动犬只、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4、工商分局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5、爱卫办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6、司法所负责依法养犬的普法教育和宣传教育工作。

7、宣传科负责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工作。

8、文教办负责组织全镇中、小学开展“文明养犬、从我做起”、预防狂犬病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各学校、幼儿园设置和张贴禁止犬类进入的明显标识。

9、交管所要在全镇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候车室明显部位张贴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醒目标识,督促工作人员有效劝阻群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0、综治办要在全镇外来人口人员集中居住点广泛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协助派出所、城管等执法部门查纠违法养犬、遛犬行为。

11、各村(社区)做好辖区内犬只的排查登记工作,与犬主签订《养犬管理责任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

四、工作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村(社区)完成各自辖区内住户所养犬类数量、品种的基础调查工作;各派出所完成各自辖区内街面门店所养犬类数量、品种的基础调查工作;工商分局对犬类养殖、销售、寄养、训练、美容和诊疗等相关行业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数据准的要求,为下阶段犬类集中登记阶段工作提供准确依据。各村(社区)、派出所、工商分局调查摸底情况汇总后,于4月30日上午及时报送镇犬管办。

(二)宣传教育阶段

镇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条例》、《办法》和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宣传工作的组织部署。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采取设立宣传站、张挂宣传条幅、开辟宣传栏、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养犬人了解养犬的条件,养犬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证、养犬延期手续的收费标准,具体程序、地点、时间及相关要求等;负责将《养犬责任书》、《养犬登记申请表》、《致养犬居民一封信》等资料审核发放给养犬居民。镇犬管办要做好犬类管理集中整治的各类宣传资料的准备并下发至各村(社区)、各部门;向社会公布集中免疫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及延期手续的时间、方法。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协助配合做好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宣传工作。

(三)集中清理整治阶段

犬类管理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由镇犬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实施。集中登记办证结束后,将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养犬、无证犬、遗弃犬、流浪犬的执法整治行动,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形成群众自觉依法养犬、规范养犬的社会效应。

(四)集中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证及延期手续阶段。

为方便养犬群众登记办证,分别在兽医站和长寿兽医站设立两个一站式登记办证点,并将设置办证点的交通指示标志。原则上采取先重点管理区,后一般管理区的顺序登记办证,避免前来办证人员和犬只相对集中,造成混乱;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及时督促犬主携带已批准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点交费登记办证,确保集中登记办证工作按时完成。

(五)检查验收阶段

犬只管理集中整治结束后,镇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各村(社区)、相关部门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中的养犬调查摸底、犬只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证及延期手续、犬只清理整治完成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犬类管理工作不合格,将报请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措施落实到位的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年度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要坚决按照政府领导要求和镇犬类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整治,确保我镇犬类管理见实效。

一是责任落实要到位。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细化目标,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真正把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日程,抓紧抓好。

二是协调配合要到位。在集中整治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严格履职、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全面监督,养犬户主高度自律。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在镇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合理整治,使集中整治工作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群策群力,依法办事,全面、彻底地搞好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

三是执法督查要到位。各执法单位要在热情服务的前提下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违法必纠。对违反《市养犬管理条例》、《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严查处。要及时查处网上、群众举报线索,防止我镇犬类管理工作形成社会热点。

养犬管理范文5

关键词:东莞;城镇犬只;管理

中图分类号: S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245-1

从人类驯化狗开始并且延续到今天,人和狗之间的联系几乎跨越了所有的文化,他们作为牧羊犬,看守犬,他们用嗅觉发现作为缉毒犬,并且给包括盲聋在内的残疾人士提供帮助,是人们的友好伴侣。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犬只管理还有所欠缺,根据这一现状对东莞城镇犬只的规范管理提出几点建议,旨在推动东莞城镇狂犬病控制以及犬只管理能力的提升。

1 宣传教育至关重要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依法养犬的法制观念和文明养犬的责任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使养犬的主人知道养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冲动购买犬只可能会带来的麻烦。教育公众特别是儿童远离表现怪异的犬只。可以通过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类媒体加强科学健康养犬宣传教育、加强对狂犬病的防治认识,提高犬伤的及时就诊率,通过犬伤后及时免疫从而降低发病风险。

2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为规范城镇犬只的管理,各地政府当制定完善的犬只管理制度,及时解决犬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狂犬病综合防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近年来,广东省多个城市均出台了犬只管理的相关规定或下发了加强犬只管理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养犬行为,明确了养犬人的义务和将要承担的责任。

地方政府制定管理制度时决不可采取“高收费限养”政策,因这一政策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容易造成执行难、管理失序局面。例如,广州市2008年时犬只约10万只,但截至2008年底,全市依法注册犬只有842只。而广州市2009年新出台的养犬条例充分听取群众的呼声,突出 “低门槛、重监管”行政管理理念,降低养犬管理收费门槛,管理收费更合理,养犬管理制度更加人性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 改善服务条件,加强犬只登记、免疫

为了加强犬只的管理,各地政府应尽可能为养犬提供优质、方便、实际的服务。

(1)除了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资质较好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只强制疫苗免疫注射点。

(2)所有经过免疫的犬只必须及时进行免疫的系统记录,发放免疫标识和免疫相关证明。目前广东省珠三角发达城市都设有动物免疫(包括犬只免疫)的系统记录管理。对犬类来说,免疫记录系统包含对免疫犬只的描述,年龄,健康和免疫的详细情况,同时也包括主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另外经过免疫的犬只可在皮下永久的植入包含动物调运、免疫等相关信息的微型计算机芯片。微芯片内编码了一个唯一的数字代码,这数字可以被手持的传感器和接收器阅读出来。

(3)通过宣传或各社区兽医协管人员对犬只进行调查登记,及时通知养犬人及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相关免疫登记。

(4)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抽取经免疫一定时段的犬只血样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及时检测免疫水平,确保免疫效果。同时管理部门应提供免疫、登记相关查询的免费服务,便于市民查询犬只信息,或认领丢失的犬只。

4 提倡及早绝育理念,从源头控制犬只数量

据国外报道:在6年内,如果不停的繁殖,一只雌性犬可以产生67,000只幼犬后代。这无疑给地方政府留下巨大的动物数量过剩的问题。为控制犬只的繁殖,当地政府机构应该建立打折的绝育项目,鼓励对犬只施行绝育手术,这可以和兽医机构和动物保护组织合作,任何重新被领养的和离开收容所的犬只应该在被释放前实施绝育手术。例如广州地区对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母犬繁殖幼犬的,幼犬必须在三个月内处理。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也规定,“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绝育将控制狗的数量增长,最终解决流浪犬的问题,方便控制已接受疫苗注射的犬只。

5 加强与民间组织合作,共建“犬只收容”制度

吸纳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力量,规范养宠行为,加强犬只管理的监督,提高对流浪犬的管理效度,例如《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超过一只的,养犬人应妥善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也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6 推行人性化处理方法,维护社会和谐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在面对犬只扰民投诉或处理流浪犬问题时,多采用非人道方式扑杀犬只,但频繁的大规模扑杀犬只只是残忍的,有违社区的和谐建设。因为很多犬只是人们的宠物,他们的主人及其家人会非常难过,而且因为这些犬只在被击打的时候也承受着强烈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暴力对待这些无助的犬只无益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对目睹这些暴力景象的这些孩子和其他人也留下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犬为我们的社会和所有的人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理应给予他们所应得的尊重和同情。我们殷切的希望政府能够修改现有犬只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禁止使用集中扑杀的方法处理犬只。如在任何时候决定杀死犬只,必须吸取国际人道标准,采用安乐死的方法处理犬只。

养犬管理范文6

 

2018年1-7月为准确掌握我县对年度包虫病防治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有效地维护我辖区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2018年1-7月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重视和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的综合防治策略,不断提高防治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控制发病。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解决了犬类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真正做到“领导、机构、措施、经费”四到位和“人员、责任、工作、检查”四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遏制区域性的包虫病发病率。

(二)积极做好犬类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我队组织派出所、社区民警、村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包虫病预防治理宣传工作,结合当地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方法配合畜牧兽医站等相关部门,宣传普及包虫病防治知识及犬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防治防控措施等,其中宣传的重点区域为社区、牧区(牧户)、农村犬类圈养户。

(三)依法管犬,严格管犬。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一是按照《犬类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认真做好社区、牧区犬只的免疫、审批、登记、造册工作。二是积极处理违章养犬,开展对无主犬的清理、捕获和处理等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四)加强情报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切实加强我县农牧区包虫病工作信息的收集、上报,完善犬只管理的档案建设,积极探索包虫病处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建立家(牧)犬登记造册制度。对各乡镇、牧区偏远地区的家(牧)犬进行登记造册实行一犬一册,无主犬以村为单位进行登记。建立规范的犬驱虫登记制度,实行犬驱虫登记卡做到“月月投药,犬犬驱虫”,实行各乡镇、村社的所有犬每月1次,全年12次的定期药物驱虫工作。

(二)开展犬及家畜感染情况的监测工作。根据犬驱虫登记记录,采用随机抽样法,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犬户排查,对犬类和家畜感染情况的登记造册进行监测。

(三)加大对养犬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了相关规定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明确负责我县乡镇养犬的治安管理工作。明确有专门的民警负责养犬的治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施行《门源县养犬管理规定》和《门源县养犬管理实施工作方案》对辖区养犬的审批、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我县治安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养犬行为。

(四)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规范城市养犬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信息互通,做好措施预防。为争取群众对养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配合辖区卫生部门建立互通机制,完善包虫病防控方案,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常识。我局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城市养犬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规范我县养犬的社会舆论氛围,并联合我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深入社区进行宣传,引导群众规范养犬。负责督促、教育社区农牧区住户对犬只进行栓(圈)养,栓(圈)养率力争达到90% ,截至目前,我县家养犬有7556只,流浪犬45只,发放相关手册累计达5370份,配合相关部门驱虫率达93%。

(五)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对乡镇养犬管理。加强与疾控、畜牧兽医、工商、城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眀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强化了部门联动。加大包虫病防范工作,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大对宠物狗、圈养狗及散放狗的监测密度,免费对犬类按期投放药物的治疗和清理。截至目前,清理无主大型犬13只,各村社入户登记犬只基本情况覆盖面达85%以上。

三、治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偏远地区的犬只管理不到位,对山区牧户的家庭犬登记造册数量不全等问题。

2、由于民警日常事务性工作繁杂,进村入户登记造成的工作目标不能实现。

3、个别派出所每月对农牧区乡(镇)、村和家养犬只进行摸排、登记造册、挂牌、检疫等工作落实不到位。

4、根据包虫病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有部分村社农牧户家庭未实施养犬管理相关办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加强包虫病防治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对2018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始终认真履行职责,从整治市容环境,净化环境卫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高度出发,不间断地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措施不松,杜绝短期行为,确保整治行动始终如一,切实做好我县包虫病防治工作。

(二)转变执法理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紧紧依靠基层自律会组织,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继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其重点是对烈性犬、野犬、无主犬的清理。引导群众文明养犬,科学养犬,提高养犬人素质,实行圈养、拴养划,杜绝无主犬、散养犬造成随意粪便、伤人、包虫病等。同时积极听取各方面犬类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群众对科学养犬意见建议,为下一步推行养犬挂牌申报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上一篇招标方案

下一篇期刊论文

相关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