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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制度范文1
税务稽查处于征纳矛盾的焦点,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内涵亦日渐丰富。稽查人员在检查纳税人的同时,也在对征税人执行税法公正与否,公务活动规范与否作出评估。不仅如此,在骗税与反骗税、发货票的制假与打假实践中,打击对象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征税人,而是涉税的犯罪分子。为此,有必要给“税务稽查”重新正名。
本人认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征税人执法行为和结果依法进行考核、评估、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过程或程序。可以暂且称之为“大稽查”,与原有旧稽查体制以示区别。
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制止偷税、漏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既是“三位一体”中的执法主体,又是“四大系列”中的一大系列。各地税务稽查组织在外防偷漏、内防不廉、促进征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乃至在国有宏观经济管理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是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观念,最大限度地缩小纳税人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之间的差额,税务稽查工作成效大小的标准也只应在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程度来衡量。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长期、稳固、有效地查处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机制才能真正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但是,长期以类,我国的税务稽查一直处于落后、被动的状态。这主要表现在功能不完善,稽查力量不足,稽查机构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稽查制度不统一,运作程序不规范;
稽查经费严重不足,稽查手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稽查执法力度不够;税务稽查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所有这些都说明稽查工作现状与其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在新征管格局下强化税务稽查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往的税务稽查只是一种反偷漏的手段,总是以查堵税款的数额说明稽查工作的功过。这样就使稽查成了组织收入过程中的一个“蓄水池”平管放任自流,一旦任务“缺口”,即通过稽查取而用之,既完成了税收计划,又突出了稽查成绩,这也许正是造成偷漏欠税年年查、年年补的一个深层原因。
笔者认为,走出误区,首先应是观念更新,所以,在新的征管格局中,应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的目标和任务,势必改变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征管,“突击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标准只应是通过稽查是否达到了预防,打击税收违法,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自觉意识,而不仅仅是查补偷漏税额多少。通过科学、全面的稽查工作,将涉税犯罪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个纳税人都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稽查的最高境界。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各项稽查制度
这是做好税务稽查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全国应尽早制定一套统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稽查长负责制和等级制度
将稽查人员聘为稽查长、稽查员、助理稽查员三级。其中稽查长负责稽查事项的实施和处理,稽查员在其领导下负责具体稽查事务,助理稽查员协助稽查员工作。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便于在不搞职称评定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业务。
2.严格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1)建立执法守则和回避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坚持公开办案,从速处理;
(3)坚持稽查、处理、执行三分离制度,实施稽查须有两人以上,如实稽查,
(4)做到集体定案,处罚到位。
3.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具体规程
科学严密的稽查工作规程主要应包括掌握案源、制定检查计划,报告入库、档案管理等环节。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个原则纳入整个稽查规程之中:一是科学严密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将纳税人应税活动置于稽查严密监控下;二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三是监督制约原则,四是协调统一原则,稽查组织内部之间,与其它部门之间应互相联系,协调运转。
4.完善执法监察制度
由税政、征管、监察等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稽查人员的文书制作,检查行为、处理决定等进行监督考核,俣证稽查质量。
三、推行科学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功率。
1.健全完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的税务稽查各项决策不仅需要丰富的经验,而且同样需要理性、准确预侧。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完善的信息情报系统导致税务稽查始终无法走出盲目、被动的误区。
由于新税制推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反偷打假防骗的任务更加艰巨。“金税工程”的推行,既是税务稽查情报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良好开端。笔者认为,除应尽早实现我国税务稽查电脑联网,这一系统还应包括:
(1)结合电脑管理,建立纳税人纳税情况资料库,制定各个时期重点稽查对象,借以提高稽查针对性。
(2)建立年度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评价筛选体系。
(3)在随机抽查基础上实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税法执行和日常税管情况,强化税务审计。
与此同时,要加强同银行、保险、海关、外贸等部门联系,实行电脑联网,建立深层次情报网络,及时掌握涉税动态;再则,广泛接受群众的举报。总之,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全方位、多层次获取案件信息,为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标和重点。
2.讲究科学的稽查技巧
富有经验的稽查专家,主要看纳税人串报及有关税收信息(销售额、购进额等)是否正确,为提高稽查准确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选择的稽查参数系列。如经营性质、购进、销售额、年购销率等(反映货物增值税度),凡纳税人串报表中购销率低于同类经济活动纳税人的就应列为稽查对象了。
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税务稽查处罚体系
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稽查史上,时常可见官高职要者因偷税而被重罚、判刑、他们的罚则是对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剥夺,其严厉程度可见。
而在我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造成了违法涉税分子屡查屡犯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首推现行税法处罚罚则不完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税务罚则作一些修正,现提出如下建议,以资参考。
1.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复违章应课以重罚,以示与初犯区别;对偷、漏、骗税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税收经济秩序的,可以提高量刑标准;
2.现行税法对涉税违法行为所定处罚弹性过大,有的含义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税务稽查机关和人员执法权力和手段,应在立法上予以考虑解决;
3.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建立判例法制度,借以起到以案释法,并为公正执行和税务司法提供依据;
4.要加强与司法、公安、银行制度的协调与合作,保证稽查工作顺利开展。
税务检查制度范文2
关键词:税务检查;税务危机;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017-02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
通过税务检查,虽然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但是查处偷税、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税务危机,应对税务检查,找出自身毛病,化解税务危机,才是企业管理策略。税务检查细分为三种:税务自查、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三种税务检查均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危机。
一、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税务机关的建议检查方式,企业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进行自我检查,检查力度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于税务稽查。
表现:预则立不预则废说明企业的思维必须领先一步,机会在于自己的把握之中,就像命运在自己手中一样,企业也是一样,等到错误发生还不知道,那就可怜了。
分析:企业税务危机控制已经提了出来,本来岗位分工也挺好的,但事实上规模的扩大,人为的操纵,使得企业税务危机更大了,控制是企业税务危机管理的秘密武器,自查是控制的重要一环。企业做事按照制度或政府要求,但是不等于没有差错,如果复审或再次按过程操作一遍,你会发现绝对结果不一样,为什么?现代企业的业务越来越复杂,任何人任何时间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都在变化,用书面对过去的业务进行审核,是如今采取的自查法。
自查开始列提纲,找重点,兼顾成本、质量和效率,自查应有目的,尤其是税务局侧重的,又是税务局下的文件,如果看不清楚查什么,这就必须理解自己的缺陷,什么地方容易出错,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因为某个项目的操作不对,企业税务危机隐藏其中,不能简单的认定违法与守法,从政策方面考虑,政策出台的时间、标准、目的和注意方向,还要考虑程序性以及税务局如何操作的,在学会税法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才是目的。
另外,今年过关不等于明年过关,税务局的方案每年在变,企业也应根据方案变化,在具体环节上下工夫,自查企业只会损失降低,是企业的自我保护,最后是做好自查报告。自查是一次检验,也是一次练兵,企业税务危机管理的一个方面是自查,分析自己找到不足,将危机外包给中介,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税务危机管理的新方法。
[案例]税务内控制度
表现:某集团公司作为首批强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国家税务局的联系企业之一,在国税发[2009]90号颁布后,寻找风险,结合自身情况,共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制定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办法》,制定税务管理规定和特殊业务税务处理办法。在最高层领导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战略,明确风险总体目标,主任及成员均由部门负责人担任,会计管理部对税务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管理与相关人员的工作目标、职责、业绩相联系,实行税务一票否决权。财务经理领导税务,职责分离,变一人业务为二人复核。小事见规章,大事来会签,请中介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审报告,分析原因评估风险,具体以风险为标准,重要性与反应机制,动态管理四个可能,核心税种用好政策,重在监控,交叉监督。税务信息共享,设置专栏,提供交流平台。监督与纳税申报、退税等结合,年末税务结算。
分析:企业目标放远,针对不同集团,不同决策力,按行业制定,集团重在投资与重组,分公司重在运营。决策是税务风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全流程多头参与,沟通和问责,独立税务,增加话语权。绩效考核的是落实管理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也加入考核奖励范围。制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流程,每个流程实行无缝连接,把长期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全过程全环节,抓源头和重点,评估机制应适合企业,信息与税局共享,借中介搞外包,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信息管理系统要稳定,人才依然是关键。内税信息与外税信息,横向与纵向信息,税务信息系统的建立,完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风险的有效评价与风险管理措施的税负实质影响,完善税务风险体系。
策略:实施企业税务危机应对机制,交叉监督,制定流程,变二级审核为三级审核,完善税务内控制度,定岗定责任,统一集团税务管理,加强领导力。建立循环监督机制。
二、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表现:企业与税局表面上看矛盾,但全面的看问题,正是企业与税局的这种关系,才维持着一种社会和谐关系。理清这种关系,检查就是一个手段,如果抵抗只会加大企业税务危机,让危机提前降临。
全国性房地产税收方面检查是税务总局的指令性计划;全国性的打击假发票检查是行动;检查是法律的实施;检查情况下对违法的严厉处置使企业避免更大的危机。
分析:被动检查与主动接受不仅仅是意识差距,更多的是企业的税务危机管理深入。利用社会保险和中介保险是企业税务危机损失最小化。
策略:态度诚恳,参加保险,服务外包中介,加强训练,善用税局信息,信息化建设,确定核心税种,实施外审报告制度。
三、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贯彻执行,规范税务,强化监督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的目标,重新定位税务稽查,使得任务明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扩大添加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原则增加,定性范围,维护法律尊严,强调回避制度,用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作为公司必须加强企业税务危机管理,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税务危机。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2010年2月9日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在长沙举行,会议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工作整体水平,2010年将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出席会议并讲话,2009年稽查查补收入1192.6亿元,超过1985年全年税收总额。其中重点税源补税688.4亿元(含集团自查与检查补税229.5亿元),专项检查19.8万户,组织31.4万户检查,补税513.7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增加287亿元。从大要案上,百万元以上5263件,补税229.9亿元,比2008年增加36件,增税49.2亿元;接受举报5.1万件,立案4.6万件;发票检查行动中,协查发票15.2万份,协查回复13.8万份,有问题3万份,具体进入企业、配合公安、关停网站、封堵短信。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家的决心,也可以看出稽查选案准确率和查补收入入库率分别达到90.9%和98.6%,均创历史最高水平,企业会明白企业税务危机管理必须上一个新台阶。
积极应对税局的稽查,避免把自己的弱点暴露在企业税务危机下,确立方案,至关重要。税务与会计的法律规定不同,也会产生风险。
策略:尊重媒体和公众,内外信息沟通,明确稽点,拥有科学工具,进行危机有效评价,作出危机管理策略影响分析,人工和自动互动,评价交叉监督,企业危机外包,评价业绩考核。
四、小结
通过前边案例说明,企业管理离不开企业税务危机管理策略,如今国家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增大企业税务风险,企业必须进行税务战略调整,启动税务危机应对方案,与媒体、公众沟通,及时调整策略,构建交叉监督,完善税务内控制度,让企业健康成长,回报社会,和谐税务。
参考文献:
[1]周永生.现代企业危机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2]伊查克・麦迪思,企业生命周期[M].赵睿,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25-98.
[3]高民杰.袁兴林,企业危机预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1
[4]周永生.企业危机预警评价系统构建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1-33.
[5]周永生.管理学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6]刘 兵.税务执法程序的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2-117
税务检查制度范文3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 问题 修订 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税务检查制度范文4
论文摘要:修订《税收征管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对于欠税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纳税、税务搜查权、税务检查过程中的强制执行、税收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问题,有待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新修订,予以完善。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税务检查制度范文5
一、重视和完善对税务公务员的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实社会中的任何行为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并为自己利益目标的实现而进行行为选择。从博弈论的原理看,了解和掌握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并建立起科学的利益激励机制,是使其行为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公务员作为有着自身利益目标的行为主体,也会为实现自身的目标而在现实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为选择。这样建立起有效的税务公务员的利益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传统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激励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亟待结合新时期的特点进行改造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对物质利益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简单地把税收征管与税务公务员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或者将利益与不恰当的征管目标联系起来。这种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反而促进了税收执法的非规范化。
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公务员业绩考核缺乏全面性,严格执法的考核指标不具体,甚至未将其纳入考评范围,更没有作为税务公务员晋升的基本依据;尤其是自上而下地不恰当地将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标。二是考核税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对公务员的考核缺乏公开性,或者具有公开性的考评没有实质的效力,轮流“坐庄”较普遍。三是对税务公务员的自利性估计不足,某种程度上,过多地依赖税务公务员的自我约束,忽视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持久动力;有些激励目标的设计标准过高,不具有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规范税收执法,关键在于确立以税收征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指标,改变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为考核核心的做法,主要考核税法是否被准确地执行,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如税务登记率、按期申报率、按期入库率、税务文书使用准确率、税务行政执法准确率、投诉率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情况与税务公务员的晋升、定级联系起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和处罚制度,使税务公务员的行为选择有目标,有动力,形成税务公务员为自身利益而规范自身行为的长久激励机制。
二、制定和实施税收执法的操作规范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应根据各种税收征管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用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包括:税收征管日常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强制操作规范、纳税担保操作规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操作规范、税款优先权操作规范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范等相关执法操作规范。主要是明确各项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解释中对某一行为的分散规定集中起来,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对有关的知识、方法、手段和各种注意事项加以明确和规范,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较为周密、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说明,作为税务机关各项税收征管活动的工作指导和行为规范。
三、强化权力制衡,增强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性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的异化导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持有人具备高尚的道德。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传统的阻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就是在税务部门内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监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持久的动力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活动全貌;三是监督机构也可能出现监督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因此,仅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地解决税收执法非规范化的问题。当前税收执法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
首先,要明确划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坚持税务稽查的查案、审理和执行彻底分离;做好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立案调查、审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和收缴罚款的分离工作。
其次,建立起由税源监控系统、税务机关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制度、纳税人监督制度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税源监控系统是考核税务机关税收努力程度、税款入库真实性的依据,是监督税收执法是否依法进行的基础环节。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监督工作主要是运用设置的税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内设监督机构对各级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主要是审计、纪检、监察、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税收执法进行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全方位的检查。纳税人监督制度是通过税收执法公示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制度和税务听证制度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并通过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这样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对税收执法的全面监督,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从当前看,税收执法监督应突出对重点岗位和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的监督。重点岗位主要包括权力集中的岗位、要害岗位和特殊岗位,对在重点岗位任职的人员应当实行定期考核制和轮换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环节、个体纳税户“双定”额核定环节、发票的管理环节、开停业申报审核环节、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环节、税务稽查环节、税款报解环节和税务违法处罚环节,等等。在存在税收任务压力下,应加强对税款入库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应当明确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多收税或税收虚收的行为也属于非规范执法,有关责任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
由于权力总是直接掌握在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手中,权力受自利性的影响,容易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应在赋予税务公务员执法权力的同时,还应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是不行使权力的责任,如税法明确规定应当征收的税款,执法人员出于种种私利动机而有意不征或少征,造成税收流失;二是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责任,如滥用税务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等。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手段不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不公,甚至索贿受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过多地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重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责任设置,而相对忽视纳税人权利和对税务机关权力的制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收“人情税”、“关系税”和“过头税”,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也不严厉。因此,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明确税务内设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权力和责任、利益的统一,增强税务公务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税务检查制度范文6
关键词:基层;税务机关;廉政建设
基层税务机关是维护国家的税收,具体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使命和责任的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使基层税务廉政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是基层税务系统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着眼基层税务机关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使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与税收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只有这样,才能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进而树立基层税务干部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现阶段基层税务机关廉政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已经成为阻碍干部队伍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廉政教育表面化现象严重
基层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在确保财政收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使干部职工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廉政教育是基础。就基层税务机关来看,虽然廉政教育年年抓月月讲,但仍存在表面化和形式主义的现象,多数单位缺乏一些真正深入,触及灵魂,让人记忆深刻的活动,使部分干部职工对廉政教育产生了走过场,应付差事等麻痹思想,拒腐防变意识有所淡化,不能很好地起到教育、感化和防范的作用,廉政建设收效有限。
(二)基层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作为直接面向广大纳税人的基层税务机关,既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广大人民的服务者,其执法能力、业务水平、服务技能直接影响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其执法能力、业务水平、服务技能也已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基层税务机关干部职工的执法能力、业务水平、服务技能还存在参差不齐现象,尤其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尤为显著,这说明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这些都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了阻力。
(三)个别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基层税务机关作为税务系统的末梢,其工作是要服务于大局的。然而,就现实来说,基层税务机关还存在一些考虑问题不够全面,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的问题。少数税务干部执法不学法、不懂法和钻研业务的兴趣不浓,直接导致了对本职工作涉及到的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不能全面了解或理解不深。对于有失原则或者违法违纪行为,有些干部并未引起重视和引以为鉴,还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观心理,甚至在违法违规的侥幸心理驱使下,为了满足一己私利,致使“人情税”、“关系税”屡见不鲜,越权执法、违规操作屡见不止。
此外,基层税收机关存在着经费紧张、办公条件有限、个人收入低等许多实际困难,为解决这些困难,有些税务干部采取“踩红线”策略,这也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严格执法、依法收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廉政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廉政建设要把廉政教育放在首位
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任何腐败行为的产生,其根源都在于不正确的思想和观念,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特权意识、侥幸心理等。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廉政建设要把教育放在首位,要经常、反复地对税务干部进行廉政教育。通过教育活动,真正提升基层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个人素养。
1.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基层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当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从税务机关和税干的内部因素入手,还要尽力改造影响和制约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的外部因素。首先,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铲除不良思想根源。要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不懈地强化基层税干的宗旨、信念教育,重点突出税务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广大税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其次,要加强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中层骨干的教育和管理。要善于发现、挖掘、培养先进典型,不断强化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表率示范作用。
2.切实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加强警示教育。警示教育比一般的教育手段更具说服力和震慑力,具有教育对象的针对性、教育过程的真实性、教育效果的深刻性等特点,可以给犯严重错误的人打一剂“救心针”,给犯一般错误的人打一剂“清醒针”,给一般干部打一剂“预防针”。因此在税务机关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比如反腐倡廉图片展、播放警示录像、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进而引导大家筑牢思想政治防线、党纪法律防线和道德品行防线。
3.要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资源,尽最大努力实现传统教育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要注意挖掘、培育和树立廉洁勤政的典型,用先进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职业道德、岗位素养等理念教育人、塑造人、激励人,提升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赋予崭新的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色,构建和谐、奋进的税务团队精神。
(二)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完善各项规定制度
依靠制度来反腐倡廉是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基层税务人员腐败的侥幸心理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制度的缺陷上,制度约束力越大,腐败机会就越少。而制度约束程度的强弱,又取决于制度本身是否易于操作和能够执行到位。因此,加强税务机关廉政建设,必须加强权力制约的制度建设,把各项制度规定精细化,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不能腐败。
1.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基层税务机关须结合自身岗位特点,查找廉政风险点,按岗定责,细化考评,通过完善流程来堵塞漏洞,优化制度来理顺征管流程,进而形成制度约束。从廉政制度上约束干部的不当行为,使其想贪而不能贪,保证税负公平,防止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征管流程优化,使制度、流程的建设与国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流程相匹配,使制度能够切实有效的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改变违规成本低廉的不正常现象,打消那些侥幸心理,使其想贪而不敢贪,一旦出现违纪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从根本上有效的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细化制度,进行“流程再造”。一个科学的制度,应该是易于操作、能够执行的制度,这就要求制度的“规定性内容”要简单化,而操作要求和程序必须精细化,细化各项制度的职责权限、执行要求和程序步骤,让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这样才易于落实。基层税务工作明确而具体,制度规定要紧密衔接,制度的精细化也是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3.必须抓住“理顺体制”这个关键。越到基层税务机关,工作的头绪就越多,工作越来越细化,“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事事都要具体抓、具体管、具体做,随着当今税务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凸现,大都采取领导分工负责制来推进工作,各自抓各自的分管工作,各说各的工作重要,基层税务机关很难形成整体合力,特别是齐抓共管反腐倡廉的工作局面就难以形成。只有理顺体制、规范分工合作机制,整合力量、齐抓共管,才能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推向纵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廉政建设要把监督检查做到位
一些制度规定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不力,而执行不力,说到底是监督检查不到位。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制度出现偏差,执行不到位,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因此,必须运用控制的手段,把监督检查做到位,促使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1.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综合作用,紧密依靠区所特邀监察员、社会监督员和科所兼职监察员等内外监督力量,健全网络,明确分工,拓展渠道,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性,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和帮助,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监督环境。惩治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这就需要我们必须综合采取以上各种措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从腐败的根源入手,从事前、事中、事后分别加以控制。
2.规范监督程序。以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为契机,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围绕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规范税收执法程序,逐步建立健全税务监督制约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细化监督内容,分解权力权限,制定实施程序,明确监督职责,量化奖惩标准,力求实现对“两权”运行由事后监督转为事前预防和过程监控,从程序上完善监督。
3.细化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灵活运用监督检查的方法手段。监督检查是否到位,也要有监督检查的工作细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详尽的依据。
内部监督要采取明察暗访、跟着项目进行监督、相互牵制等有效方式进行。同时,要广开外部监督之门,接受各界的监督,采取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或走访群众等形式,还要建立完善的网络举报体系,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干部执行规章制度及税务工作纪律的意见。
(四)加强廉政建设要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是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税务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1.严厉惩治腐败者。通过严厉惩治,一方面可以使腐败者看到腐败行为的严重后果,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令其不敢腐败。另一方面,及时地惩治腐败,可以给想腐败者以警示,消除其侥幸心理,使其体会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2.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出了问题,除了严厉惩治当事人外,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实行领导“连坐”,一级一级往上罚,使领导者担负连带责任,承担后果,这样领导者才会把管好自己的手下真正看成是自己的事。
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是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基层税务机关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整体推进,通过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基层税务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才能有效地做好税务工作,进而树立基层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