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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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报告

职业危害报告范文1

现场会上,专家在农民常规药剂防治田中随机拔取花生,在拔出花生的空穴里,大家都能看到几头白白胖胖的蛴螬悠然地趴在那里,而且拔出的花生中有大量果实被蛴螬蛀食成空壳。而在采用18%氟虫腈·毒死蜱微胶囊悬浮剂拌种处理的花生田里,几乎没有发现蛴螬,拔出的花生果颗粒饱满,没有虫蛀果,防治效果非常显著。当地农户对植保所研发的微囊农药非常肯定,农户自己估测,每亩花生比去年至少多打100多斤。

据项目首席科学家曹雅忠研究员介绍,蛴螬是危害我国花生产业的罪魁祸首,在花生苗期可造成缺苗断垄,在结果期则专门蛀食花生果实,一般减产20%-30%,严重时刻减产60%-70%。在我国花生产区,经常能看到“一筐花生一筐虫,花生没有虫子多”的现状。为防治花生蛴螬,部分地区花生种植户采用克百威、甲拌磷等剧毒农药,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植保所农药研究室的专家经过大量科学实验,研究出国际领先水平的微囊缓释制剂18%氟虫腈·毒死蜱种子处理微囊悬浮剂,并获得了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据该产品发明人杨代斌博士介绍,该药采用不同作用机制杀虫剂混用,配方独特,剂型先进,制剂中的核壳型微囊仅数微米,对活性成分包覆率在95%以上,使得产品对花生安全更高,同时还具有高效、持效期长等优点,现已经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证,2013年在山东、河南、河北、辽宁等已推广应用20万亩,对花生地下害虫表现出了很好的防治效果,估计2014年应用面积将扩大到100万亩以上。

职业危害报告范文2

随着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尤其是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职业卫生状况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中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审核,是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就展开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达到为每一个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近年来,上海的经济建设和基础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这使预防性卫生审核与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闵行区是上海投资环境较为理想的新型城区,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发展产业双丰收是摆在面前有待解决的问题,就这一问题,我区用了4年时间进行探索。

1 依据与原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柱[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文件精神,闵行区开展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2 资料与方法

2.1 资料来源

2004―2007年,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509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设计卫生审核,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本资料来源于预评价报告。

2.2 方法

查阅上述509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报告中涉及评价项目的建设时间、投资规模、所属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项目列表进行统计分析。

3 结果

3.1 建设项目和时间分布

2004―2007年建设项目的评价种类,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为主,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比例偏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递加。本结果与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实施建造过程的时间周期相吻合(表1)。

3.2 行业分类

2004―2007年闵行区报审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以先进的金属机械制造业、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及修理业、电子设备制造业、日用化工制造业、服装加工业为主。这与上海市的目前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内容基本保持了一致(表2)。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分类,闵行区2004―2007年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为18.47%。各年份严重危害项目所占年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也从2004年的41.02%下降至2007年的13.40%(表3)。

3.4 投资增长

2004―2007年,闵行区报审的预防性设计审核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中,1000~万元的占总数 56.95%,2007年占63.16%,比2004年的37.84%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投资总金额的增加也反映出闵行区经济建设发展趋势和投资环境的改善(表4)。

4 讨论

2004―2007年闵行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设计审核的评价报告共有509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建设项目行业分布主要是以金属机械制造业、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及修理业为主。各年度中严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数有明显下降趋势,而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呈较大幅度的增长。几年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审核,发现主要存在下列问题:① 建设单位提供评价资料不完整,造成与现场不符的事实;② 卫生行政部门对前期现场指导介入较少,缺乏与评价单位沟通交流;③ 现行评价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应提供确实可行的卫生防护措施和意见;④ 行政审核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协调,提高业务能力。

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促进我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工作的良好开展,应规范预防性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审核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的长效管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新型职业卫生审核管理模式,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工作制度。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上海经济的不断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职业卫生预防工作必将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5 参考文献

职业危害报告范文3

(接上期)

解读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在借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类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重点问题

《三同时监管办法》围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等要求。其范围包括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级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类别不同,要求不同。建设项目按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此项工作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不断完善3个类别的目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凡列在目录中的项目都必须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监管办法》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评审后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委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同样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对于可能出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经评审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的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建设单位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验收条件。然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验收或者备案。

实施意义

《三同时监管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突出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且为突出重点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且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也即将出台。这都将规范、指导各相关单位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

附:《职业病防治法》对应条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解读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扩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办法》)。

涉及内容

本《监护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

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监护监管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办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

考虑到多年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为此,《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

《监护监管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

用人单位对不同阶段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主要是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两个方面来进行的。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保证专项经费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既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把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选择无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的具体文件及资料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这些资料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首先,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目标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只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其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才能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用人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人为缩小范围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顶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忽视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比如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对于已经在单位工作,由原来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转岗的劳动者则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高处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3.放松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提出时才对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如劳动者不提出,则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后的职业病责任纠纷埋下了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监护监管办法》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以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等措施。其中,前4条是对劳动者个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第五条是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

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不能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危害报告范文4

作者:齐玉萍 杨培记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⑴《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⑵《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⑶《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①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③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④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计划书。③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等内容。(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包括,①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②安装、调试验收记录。③运行使用记录。④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明单及调离情况。③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④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劳动者死亡资料等。

职业危害报告范文5

【关键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Pre-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a Heat and Power Plant Enlarges and Raise the Projct of Angry Boiler

LI Guo-dong1, LIANG De-jun2

(1.Institute of Health Inspection of Songyuan City,Jilin Province,138000,China;2. Center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Jilin Oil Field,Songyuan City,Jilin Province,138000,China)

【Abstract】ObjectiveDetermine the article of this construction disease of being in office cause prevent and cure the respect .Supply the job of the necessary for design to ought to build article. MethodsAdopt and an analogy and inspection express and combine the practical work. Result Occupation disease of article of notebook existing harm the factor and have: NaOH、HCL\CO\CO2\NO\NO2 and voice. Article of this construction chooses the location and accord with the hygiene ask; Overall arrangement of general plane ,area of every installation overall arrangement of plane and the right department of production equipment is reasonable mostly; Produce the technodogy under the prerequisite the guarantee produced considered occupational disease harm the requirement of control fully; Perhaps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of existing after article has put into production is harmed; Through strengthen technical measure and circulation to design stage and workers individuality protects the class and synthesize the measure carreach . Condusion Pass through the cause of one’s job and be critically ill harm and appraise the report beforehand synthesize the point artide is implementing the analysis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of control harmed and judge ,Draft and build the article being in office cause be critically ill and harm the control respect is to walk.

【Keyword】Construction project;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 Pre-assessment

某热电厂拟用天然气做燃料,扩建了两台燃气锅炉。受该厂的委托,笔者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内容与方法

1.1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5]等。

1.2评价范围及内容本次评价包括的范围是《某热电厂扩建燃气锅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涉及的职业卫生相关的内容,其中新建项目的电气系统、锅炉系统、锅炉加药系统及相关辅助工程系统为本次评价内容。除此之外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

1.3评价方法及程序采用类比法和检查表法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程序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2结果

2.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氢氧化钠、盐酸、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噪声等。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比监测结果

根据类比企业锅炉的检测数据表明:在可能存在一氧化碳的岗位STEL浓度均小于1mg/m3,未超过国家标准30mg/m3,TWA浓度均小于20mg/m3,未超过国家标准20mg/m3;二氧化氮的类比结果表明,各岗位二氧化氮STEL浓度均小于0.1 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10 mg/m3,TWA浓度为0.02 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5 mg/m3;各岗位一氧化氮TWA浓度均小于0.15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15 mg/m3;各岗位二氧化碳STEL浓度均小于4500 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18000 mg/m3,TWA浓度为3800 mg/m3,远远低于国家卫生标准9000 mg/m3;氢氧化钠的MAC浓度检测结果小于0.2 mg/ m3,低于国家卫生标准2 mg/ m3; 盐酸MAC类比监测结果为4.5 mg/ m3,低于国家卫生标准7.5 mg/ m3;某石化公司热电厂对燃气锅炉房噪声的监测结果经等效后不超过国家标准。

2.3职业健康监护调查资料表明,某石化公司自2000年以来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没有发现职业病患者。

2.4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评价

2.4.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厂址所在区域尚未形成密集型的工业群体,厂区外为耕地和林地。项目周围2Km范围内无居民区。该地区不是自然疫源地。新建项目在原厂内扩建,主厂房的常轴方向为东偏南方向,夏季盛行风为西南风,夹角约为30°,小于45°。平面布局、竖向布局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辅助生产区分区明确,布置合理,其总平面布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2.4.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根据毒物检测数据表明类比锅炉的防毒措施是能够达到防护效果的。新建锅炉采取了与类比锅炉相似的防毒措施,如果能够完全落实,是能达到对员工防护的目的。类比企业对锅炉房噪声的监测结果经等效后不超过国家标准,拟采取的防噪声措施是针对各类泵体和风机等机械设备,首先应该对设备制造商提出限值要求,其次做好消声和隔振的设计,采用隔声、吸音材料等,基本合理。

2.4.3生活辅助用室和应急救援措施

可研报告中未提及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应予完善。在使用酸、碱的场所没有提及设置事故喷淋装置、洗眼器等应急救援设施,不合理。可研报告中对辅助用室的论述不全面,没有论述工人休息室、盥洗间、厕所等。

3讨论

本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氢氧化钠、盐酸、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噪声等。锅炉在燃烧天然气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所以本项目为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本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卫生学要求;总平面布局、各装置区平面布局以及生产设备布局基本合理;生产工艺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职业病危害控制的要求;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加强设计阶段的技术措施和运行阶段的管理措施以及工人的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能够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此,本项目在落实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是可行的。

4建议

该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要求和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等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参考文献

[1]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Z].

[2]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Z].

[3]GB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4]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S].

[5]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Z].

职业危害报告范文6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实施新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分级规定

(一)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放射治疗、核医学、γ辐照加工等建设项目。

3.审核难度大的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4.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3.介入放射学、工业探伤机、工业加速器、油田测井装置、甲、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非医用)、放射性物质贮存库、行李包X射线检查、核子计应用设施及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科研放射性实验室等建设项目。

4.跨县(区)的建设项目。

(三)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及地级以上市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同时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卫生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市、县(区)审批范围作适当调整,但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实行按服务机构资质类别管理

(一)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防护效果评价报告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二)其他项目由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机构承担。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单位)必须按卫生部和省的有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专家评审以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整改。评价单位对报告书的质量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其他事项遵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