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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范文1
关键词: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构建
社区是社会的组织细胞,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国家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又以新型农村社区为战略基点,农村社区建设的提出,表明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方式及基层组织、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重大转型,从村民自治过渡到社区自治、从行政和生产共同体迈向社会生活共同体,管理方式也逐步从政府主导的单中心治理转变为政社分工与合作共治的多中心治理。
一、新型农村社区的概念
所谓新型农村社区,是指打破原有的村庄界限,由若干行政村合并在一起,通过集中规划,按照统一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搬迁合并,统一建设新的居民住房和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组建成新的农民生产生活共同体(也称为“中心村”),形成农村新的居住模式、服务管理模式和产业格局。并在此过程中让农民主动交出原来的旧宅用于复耕,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实现集约化经营,从而让农民既不远离土地,又能享受城市化的生活环境。
二、随着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区管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1、思想观念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许多干部群众对农村社区建设还比较陌生,主动参与意识不强,认为农村社区建设是图形式走过场。许多农村社区并没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多数还是以村务管理老办法来对待,社区管理不到位。大多数村干部没有受过社区管理的相关培训,甚至从来没有接触过社区管理,容易以老眼光来看待新问题,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方法
2、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有些地方在农村社区运行机制上,村级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弱,没有形成便捷有效的社区建设的参与机制。
3、公共服务薄弱,服务水平不高。城市居民通过城市社区享受到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公共服务。与城市相比,农村社区还没有纳入市政管理范畴,不能享受城市社区待遇,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仍显不足,如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以及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便民服务资源相对比较薄弱,没有从根本上实现乡村管理服务向社区管理服务的转变。
4、社区意识淡薄,居民文明程度不高。社区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办法和创新意识,且“行政化”色彩较浓,其管理方式、活动开展、服务实效等均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虽然不少地方都配备了大学生助理,对社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仍不能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的需要。
5、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于城市。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与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不足。一是政府投入不足。二是村级投入不足。三是社会投入不足。
6、社区文化缺失,业余生活单调。
三、实现农村社区有效管理的创新及路径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以生活方式转变带动生产方式转变,因此,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就在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对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路径选择。深入推进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
1、建立健全农村社区领导机制。要将农村社区建设作为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将农村社区建设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2、积极创新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以村民自治为基础、将村民自治引入社区建设,使村民在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社区建设活动中享有话语权、参与权,这样必然有助于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切实提高农村社区管理水平。
3、培育公民意识和社区文化中有所作为。在社区管理模式上,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寓管理于自治之中,发展公民意识,培育社区文化;社区一般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文娱、体育、科技、教育服务;社区环境整治。并使志愿服务及社会工作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的服务、文化活动和协调、以促进社区内的公共参与,从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和社区文化,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居民的幸福感。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范文2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要性;功能定位;发展对策
截止2013年底,我国家庭农场有约88万家,各类合作社(服务性合作社和生产性合作社)有98.24万家,龙头企业约12万家,社会化服务组织约110万家。由这些数据可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已初具规模,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个新事物,我们应客观地评价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实践中,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对其好的一面鼓励和支持,对不足的一面改善和修正,才能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本文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三个方面。
一、农业经营格局现状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1.农业经营格局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每家拥有的土地规模很小,土地细碎化现象很普遍,不利于田地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开发。现阶段农业经营格局是大量兼业型小规模农户和初具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一方面,中国人口众多的现实决定短期内消化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人口是很难的;另一方面,在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考虑公平尺度。在地位较低下,权力无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民流转土地后的生活境况并不一定会得到改善。
2.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1)改变大片土地撂荒的现状,保证粮食安全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粮食的需求量是很高的。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2004年至今,我国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在国际贸易日渐开放的趋势下,一国的经济波动会影响整个世界,为了减少其他国家的经济影响,我国应保证一定的粮食自给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求通过对土地的规模经营以及机械化操作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利润最大化,有助于改变进口依赖型的粮食现状。此外,随着小规模农业经营收入的不乐观,外出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大片的土地被撂荒。撂荒现象的严重不仅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的农村老弱病残的人口结构也是农村发展后劲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合理开发和管理撂荒土地,既能保证耕地面积,也能提高农产品质量。
(2)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在以社会化生产为主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的农村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一直居高不下,差距指数一直在3以上徘徊,而我国现阶段制定的目标是将这一指数缩小至3以内,这就需要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以及加强对农民收益权的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以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为基础的,农民在将土地流转出去以后,获取收入的选择更多。首先,农民可以获得一份稳定的租金收入;其次,农民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外出打工或者成为农业基地工人,并获得一份工资性收入。
(3)应对复杂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风险主要是由经济主体承担的,而小农户的议价能力、应变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都太弱,因此即使是在丰收年,也难免“谷贱伤农”的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信息收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比小农户有较大的优势。在竞争激烈的经济中,他们更有能力和资本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行风险规避以及提高定价权,实现和其它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
(4)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我国一直致力于实现四化同步发展,而实际的情况是:工业化发展成效显著,目标预计2020年100%实现;城镇化建设,中国用36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200年的历程;信息化发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基本同步;农业现代化,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效率以及市场竞争力上的优势使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1.存在的问题
目前整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还很不成熟,存在的问题也是各方面的。首先,多数经营主体奉行家族式或类家族式的管理,聘请职业经理人较少,这种管理模式会造成一种无形权力的垄断,也缺乏创新所需的民主氛围;其次,经营主体对新技术不敏感,各主体间趋向同质竞争,为提高收益增长点,争相模仿周围发展态势良好的经营主体,逐渐形成一种“羊群效应”,加剧外在不经济以及加大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最后,贷款融资难一直是农业发展比较灼手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缺乏,金融创新的不足,抵押担保品的难评估,主体信誉意识的薄弱......使得农村金融的落后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2.发展对策
(1)引入股份合作机制,鼓励聘请职业经理人
尝试土地、资金、设备和技术入股的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还可以吸引有才能的职业经理人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在专业化的管理下,农业生产将更加商品化和市场化。股份合作形式还可以用于防止“套补贴”的行为,即政府将补贴资金折成股份入股,为体现国家扶持政策,制定前3-5年不分红的政策,而3-5年后的红利再用于支持其他经营主体的发展。
(2)各主体间优势互补,形成紧密的产业联盟
各主体间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强化分工,形成1+1>2的协同效用。现阶段,我国合作化的模式很多,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注于种植和收割环节,负责产量;农民为主要劳动力,他们或为自己生产,或成为农业工人;合作社提供大型农机具及专业服务;龙头企业则运用其雄厚的资本给予其他主体金融支持或利用信息优势开拓销售渠道。合作可将外在不经济转为内在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3)从贷款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行创新,在融资中获取主动权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抵押品的缺乏,一般金融机构都不愿涉足农业。只有银行觉得贷款是安全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如:“产业链”贷款,即依托龙头企业,引入担保公司,银行主要与担保公司对接,避免了大量小额账户造成的成本过高的问题;组成“信用联盟”,银行向联盟中的任一成员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自动提供担保。各成员会彼此互助和监督,解决了银行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
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原有的经营模式基础上,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如开展合作社“抱团”发展模式,即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资金、设备、销售渠道等业务互助,这样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积极的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此种模式可以利用Y源结合科学的管理,来发展种植养殖综合性家庭农场。结合自身自然优势,积极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循环、绿色、可持续经营模式。
(5)创新营销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农业”模式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电子商务来对农产品进行销售。政府要针对农业电商设立专门的扶持资金推出具有凤城本土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政府要针对网站的质量进行技术上的提高,同时要对农业信息进行及时更新。除了对农业科技信息和职业技能进行培训外,还要开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培训。
参考文献:
[1]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中国农村经济,2013(4).
[2]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和顶层设计[J].改革,2014(5).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范文3
关键词:新农村 环境艺术设计 乡土整体性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这也就是说,建设新农村并不是建造新房子那么简单,还要包括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从环境艺术设计的角度来看,新农村的环境既要做到不被设计和建设破坏,还要做到将农村环境中的建筑设施、道路等人为因素跟田地、河流湖泊等自然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与城市环境不同的而又适宜人类居住的新环境。
一、环境艺术设计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发挥环境艺术设计科学的指导性作用,它的指导作用体现在它的理念上――以人为本,讲究尊重适合人生活的气候、地理形态等等自然因素,还讲究尊重人们几千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而这种理念在新农村建设中又具体表现为对“人居和谐”的提倡,通过环境艺术设计指导农民群众创造出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利益,从农村建设的全局着想,注重对历史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好村庄整治与规划建设,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使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农村面貌的改善符合中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二、中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艺术设计现状
新农村建设国内外都是一个新事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模仿和参考,通过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调查,笔者认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艺术设计大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设计和建设不够生态环保
新农村建设中,建筑和景观在设计和建造上背离了生态原则,所使用的材料含碳高,能耗高,而且所建造的房屋在采光和噪音隔离等都不符合标准,有些建筑和景观因采用不达标的材料而对人体的健康存在着威胁。
(二)艺术形式没有自己的风格
有些地方为了盲目地推进新农村建设,采取照搬照抄其他地方的建筑和景观形式,而这些建筑和景观形式的风格因为是从外边拿来的,所以很容易与当地传统的建筑风格大相径庭,导致本地环境有机整体性的丧失,这种情况是急需有关部门给予注意的。
(三)建筑布局只是简单叠加
良好的建筑和景观格局应该是依据本地实际地形条件来设计和规划的,可是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却常常是将乡村民宅简单地进行排列或者叠加,割裂了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有机关系。这种布局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背道而驰,使乡村丧失了原有的田园魅力。
(四)建筑功能跟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不搭配
由于很多新农村的建筑都是从外地直接拿来的建筑形式,忽视了本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求,导致建筑的功能跟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不搭配。比如说,有些农户想饲养家禽或家畜,但是这些新形式的房屋并不具有这些场所,所以农户就会私搭私建,影响村容村貌。
(五)建筑缺乏环境艺术
新农村建设并不是单纯地建造房屋,还要建设其他景观和配套设施,以及一定的绿化,要和周围原有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等等。所以,真正做好新农村建设,就要考虑到整体环境,就要使建造的房屋具有环境艺术。
三、尊重乡土整体性的环境艺术设计
经过对中国传统乡村环境艺术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那些传统乡村并不是建筑和环境简单地叠加,而是有着自身的整体文化性在里面。新农村的环境建设不能以对原有传统文化的破坏来换取那些所谓的现代化农村建筑。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一个地区其文化传统不同,自然环境也各异,故而形成了本地区特有的建筑风格。这些传统建筑,都是我国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智慧依据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而建造的居住环境,它们尊重整体乡土地理,有助于周围的生态平衡。
一个地区的建筑风格体现着这个地区的乡土文脉和乡村环境,而其建筑风格和文化及传统特色融合成了其乡土的环境艺术。一个地区的文化与传统特色是从两个方面来形成的,一是通过对该地区的历史文脉进行探究,继承其文化积淀;二是根据其传统文化创造出符合时代的新文化。可以说,只有在继承了优秀传统民居建筑文化的基础上,才能创造出既体现地方特色又具备时代精神的新农村环境艺术设计。
四、环境艺术设计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做任何事都要从实际出发,同样新农建设也是如此。建设新农村要从农村实际的出发,要从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建筑这一实际需求出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通过新农村建设来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城市里的建筑形式挪到农村中来,那就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
按照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方式来建设新农村,从表面上看,城乡之间的建筑差异是消除了,但是乡村原有的美丽风光也随之消失了。而对于新农村里的常住居民――广大农民来说,那样的建设并不能实现其需要,反而会生出很多的烦恼,比如刚才所说的,没地方饲养家禽家畜这些问题。
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发挥其主体作用。因为农民群众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房子,所以,要号召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到新农村的建设当中来,让其在专业设计师的指导下,一起来完成新农村的环境艺术设计,进而更好地推动新农村的建设。如果能做到这样,那么新农村建设中的很多问题也就会被轻而易举地解决。
让农民参与到新农的建设中来,让规划师的设计符合当地的地域文脉和地域个性,抛弃那种僵化的背离实际需要的设计,达到一种对原有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延续,这将会是新农村环境艺术设计能够持续向前发展的必选之路。
总之,新农村的建设不能无视农民的存在,反而急需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环境艺术设计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五、结语
不加选择地将那些城市里的建筑形式挪用到新农村建设当中来,带来的只能是现代化与传统文化的矛盾日益尖锐。新农村建设需要环境艺术设计给予科学的理论指导,而且这种指导需要尊重乡土整体性,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1]罗俊.情与景的交融――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环境艺术设计[J].大众文艺:学术版,2011(21)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范文4
一、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并且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通过观察当前农村经济管理的现状可知,其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根本性的问题就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并且整个管理制度缺少针对性和时效性,往往不能有效解决当前的农村经济问题。
(二)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中,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仍然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便是土地产权混乱,管理机制也不够科学。
(三)资金利用效率比较低。尽管国家一直在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但是在资金和技术上的投入依然比较少,况且所投的资金也比较分散,并不能切实帮助农民群众增加收入,只是简单的让这部分资金变成了补贴,所以说资金利用率并不高,并不能起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效用。
二、新形势下提升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首先应当从提升农民群众和管理工作人员的经济管理意识开始,具体措施有:(1)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管理意识,并有效贯彻与落实国家的相关经济管理政策,让农民群众认清经济管理的利好。(2)经济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清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深入到农民群众中去,从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中,针对性制定经济管理方案和措施。(3)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经济管理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提供保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提高农产品市场的组织程度,确保产销实现良性循环。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农产品商业化程度不断提升,因此确保农村各种经济成份、各类产业以及交换分配、生产流通等彼此间的平衡至关重要,这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在促进农产品商业化、市场化的同时,还应当提高农产品市场组织程度,积极支持各类供销企业或组织的建立、发展,充分发挥经济管理部门的市场调节作用。
(三)积极开展农村产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有效提升农村产业的经济效益。农产品走市场化的道路既是对农村经济的一种有效推动,同时也使得农业生产者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所以作为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我们应当加大市场调查力度,同时面对广大群众和地方重要产业开展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将经营管理技术、市场信息等传递给生产者,帮助农民群众有效应对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有效提升农村产业的经济效益。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范文5
关键词:新迁移经济学;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理论适用性
农村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转移是各国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迁移更是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如何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这种行为?许多专家学者对该行为进行了探索与研究,建立了相关的理论或者模型。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新迁移经济学。
一、新迁移经济学分析思路的基本前提
根据Stark(1991)的论述,新迁移经济学建立在四个基本前提之上。
1.迁移决策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行为,而是更多相关的人组成的一个更大的单位——通常是家族或者是家庭的行为。与新古典迁移理论把迁移决策作为独立的个体行为不一样,新迁移经济学将迁移研究的关注点由独立的个人转向了相互依赖的个人。如此以来,家庭内部的一些行为(如汇款行为)就被纳入了迁移理论的研究范围,而且,在分析劳动力市场时,迁移者的行为和绩效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迁移者家庭的偏好和家庭的约束来加以解释。
2.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为了最小化家庭风险。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城乡之间存在工资收入的差异,还存在着其他能够引起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比如,农业部门受到恶劣的气候因素影响,农产品歉收,家庭的农业收入大幅下降,家庭还可以从迁移者那里获得工资性收入(通常是以汇款的方式)以补偿农业歉收的损失。从根本上来说,劳动力的迁移并不像水的流动那样,必然从高处流向低处。
3.在完善且健全的市场体系和金融制度之下,大量的迁移现象将不会发生。新迁移理论指出,在发达国家,家庭的风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或者政府项目得到保障,但发展中国家还缺乏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这使得家庭不得不通过将劳动力配置在不同的市场以分散风险;同时,发达国家拥有相对发达的资本信贷市场,家庭获得投资启动资金的代价较小,可能性较大,而这在发展中国家是不可能或不能轻易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问题,比如,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居民无法了解到发达地区某项产业的发展状况,那么,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就有了迁移的欲望。
4.决策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们总是把自己的收入与一定的群体相比较,由此会产生一定的满足或者失落感。新迁移理论认为,家庭决定其成员的迁移,不只是为了提高其绝对收入,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相对于其他家庭的收入,也就是为了减轻在某一参照系内的相对贫困感。人总是有与周围的人作比较的心理,如看到邻居迁移到城市后致富了,自己也就有了迁移的动机。
新迁移经济学试图以上述四个前提为基础解释农村劳动力迁移问题。该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在更广阔、更复杂、更真实的背景下讨论迁移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其主要思想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户通过家庭成员的迁移,克服了家庭改造、升级生产技术中的两个主要的障碍,即投资资金的匮乏(信贷市场的约束)及风险规避工具的短缺(保险市场的约束)。解释了家庭这样的主体为什么、在什么时候会发现最有利的时机,在若干市场上采取战略性的行为,并在这些市场间进行劳动力分配,使其行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出现。
二、新迁移经济学四大基本前提的合理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
上述新迁移经济学的四大基本前提,与我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一些特点比较吻合。
(一)关于迁移的决策主体
新古典迁移理论或者模型都将迁移者个人作为迁移决策的主体。这种假设前提,往往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新迁移经济学与其他迁移理论不同的关键点就在于它认为迁移决策不是由孤立的个人单独作出的,而是由相互联系的人所构成的较大的单位(如家庭或家户)作出的。不同迁移决策主体的假设,对于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政策的设计和政策的实施效应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在现实中,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决策通常是由转移者和非转移者群体(其他家庭成员)联合作出的。而转移的成本和收益是按照转移者和非转移者群体之间隐含的契约安排中所规定的分配规则在二者之间被共担/共享的。例如,家庭转移成员转移需要的车旅费以及生活费都是家庭非转移成员提供的,而转移成员获得收入后常以汇款的方式寄回家。新迁移理论的出发点由独立的人变成相互联系的人,即它将迁移看作是一种“有意识的战略”,而不是一种绝望的或盲目乐观的行动。
将家庭而不是个人置于迁移决策的中心是一个比较新的思路(当然这不一定非得意味着家庭成员全部迁移)。这种理论并不是忽略迁移个体行为,而是把个体迁移行为作为分析的基础置于迁移框架之内。家庭可以被看作是某种“联盟”——一个由面对周围的世界彼此承诺采取统一行动的单位。而家庭成员的迁移可以被看作是家庭生命力的宣示:用空间或范围经济替代限制相互保障能力提高的规模不经济。
由我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的一些特点可知,把相互联系的人(如家庭或家户)作为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的决策主体在我国更具合理性。这些特点包括:第一,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们普遍有强烈的传统家庭观念。第二,我国农村地区的强化了农户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地位。第三,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与其留在农村地区的家庭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在一项调查中发现,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当中,82%的人定期给农村家庭汇款,95%的人每年至少回农村家里看望一次(蔡昉,1996)。第四,根据近几年许多新闻媒体的报道,越来越多的参与乡城迁移或转移的农民工在城市地区工作一段时间、有了一定的积蓄、学到相应的知识或技术后,纷纷返回家乡创业。这些特点充分显示了转移到城市的农民个人与其在农村的家庭之间密切的生产生活联系,也证明了农户作为决策主体的正确性。
(二)关于迁移的动机
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动机究竟是什么?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吗?对此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在家庭里,人们集体行动以求不仅最大化其预期收入,而且最小化其风险并缓解与除劳动力市场之外的各种各样的市场失败相关联的各种约束(Stark and Levhari,1982;Stark,1984;Katz and Stark, 1986;Lauby and Stark,1988;Taylor,1986)。如果迁移者仅仅是追求其预期收入最大化,那么,当城市预期工资收入与农村工资水平之间的差异为零时就不存在农村劳动力乡城迁移。
在我国现实中,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城乡之间存在工资收入的差异,还存在着其他能够引起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转移的目的也是为了分散家庭风险,使其风险最小化。正如投资某个项目一样,人力资本的分散投资也是为了规避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说,当个体是风险厌恶型时,他通常宁可接受当前某一确定的工资也不愿意接受与当前收入数额相等的一个含不确定的预期收入,于是工资零差异可能带来农民由城市到农村的回流;而当他是风险中性或者偏好时,并且他对闲暇附加了一定的价值,那么,即便城乡工资差异为零,迁移仍有可能。简单地说,给定一个农村部门的工资水平Wr和一个更高的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Wu(假设从事城市部门工作的概率为p),并假设在两个部门中的标准工作时间都是S,更具体地说,假设在农业部门工作S天可获得Wr的收入,而在城市部门工作S天则可获得Wu,即便pWu-Wr=0的情况下,农村部门的闲暇与工资搭配(0,Wr)则取决于城市部门的闲暇与工资搭配的状况[(1-p)S,pWu],从而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迁移就会发生(Stark,198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为了最小化家庭风险。
(三)关于市场制度、金融制度与迁移的关系
新迁移经济学第三个假设前提告诉我们如果市场体系和市场制度是完全的且完善的,大量的迁移现象将不会发生。我国市场制度和金融制度的不完整、不完善是目前经济领域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不完整、不完善对于农村家庭的劳动力使用上、从而对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上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来看:
1.农作物保险市场
无论什么时候,当一个农户家庭将时间和金钱投入到播种某种作物上时,他们总是寄希望于其投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产品的形式得到补偿,他们可以将这些产品卖掉换成现金以购买其所需要的其他物品,也可以将这些产品用于农户家庭的消费。但是由于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恶劣的气候因素有可能会导致农产品的减产甚至绝产,从而使得农户家庭面临收入减少甚至难以维持生计的风险。同样地,新的农业技术的引入(诸如高产良种或者新的耕作方式等)也可以改变农户所面临的风险。如果农业技术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使用新的改良种子可以增加农民的产出;如果农业专家的意见是错误的,农户便面临着将来食物或收入不足的风险。在发达国家,这一类的主观和客观风险是通过正规的保险体系来解决的。在这种保险体系下,农业生产者向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交一定的费用获得相应的保险,以求在将来农业生产遇到损失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一旦将来在生产过程中农户遇到诸如干旱、洪水、新技术推广失败等风险,保险机构将按照所保险的农作物市场价值赔偿农户的损失,从而确保农户的经济福利不至因此而降低。如果农作物保险无法得到,农户就会倾向于通过将一个或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出去的方式来实现自我保障,以确保在即便出现收成下降的情况下家庭收入不致降低。
2.资本市场
许多农村家庭除了追求现金收入、经营收入最大化外,同时也希望增加其资产的生产率,为此他们首先需要获得用于追加投资的资本。比如,农户会希望灌溉农田、施用化肥、购买良种、购买机械等,但他们可能同时缺乏用于购买这些投入要素的货币。非农民家庭会希望投资于家庭成员的教育或培训、寻求获得资本品用以生产某种能够在消费品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但是他们也可能缺乏用于这些方面的投入的货币。在发达国家,投资要么来源于私人储蓄,要么来源于借贷。储蓄也好,借贷也好,都取决于你能否顺利进入一个健康的有效率的银行系统。如果收入有波动,借贷还可以帮助抵御消费风险。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储蓄制度是不稳定的或不发达的,借贷也是很困难的。这或者是因为农户家庭通常缺乏获得贷款的担保,或者是因为借贷资本的短缺,或者是因为银行系统的服务范围有限等。对于低收入的农民家庭来说,唯一的能够获得贷款的渠道通常是来自于当地的高利贷者,这种高利贷由于交易费用高昂而令人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迁移再一次被视作获得资本来源的一个有吸引力的渠道,以求通过它积累资本用于改善生产效率、稳定消费水平。因此,处在这种处境中的家庭此时具有很强的将其某个家庭成员转出农业生产领域、迁移至城市地区以增加储蓄并通过往回汇款的方式将资本转移回家庭的强烈动机。
3.期货市场
无论什么时候,一个农户在播种时总是期望所播种的作物在将来收获后会按照一个理想的、足以能够获得养家糊口甚至改善家庭福利状况的收入的价格出售。但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却始终存在着农作物价格跌至期望水平以下,从而导致家庭歉收的风险。在发达国家里,价格风险是通过期货市场加以控制的。通过期货市场,农户可以按照现在确定下来的价格在将来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农产品。如果未来价格跌至约定价格以下,则投资者承担损失;如果未来价格升至约定价格以上,则投资者获得盈余。许多发展中国家要么不存在期货市场,要么虽然存在但低收入的农户通常无法进入,在这种情况下,迁移就提供了一种农户自我保险、抵御由农产品未来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收入风险的机制。
4.社会保障
无论是农民家庭还是非农民家庭,都靠家庭成员的收入维持。如果当地的经济状况恶化、就业率下降,家庭的生活状况就会由于收入的减少而受到威胁。在许多国家里,政府设立了相应的保障体系以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庭免遭这种风险。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里,这种针对失业者和伤病者的保险体系往往是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这同样促使农户家庭将其劳动力转移出农村地区以求实现自我保障。而在我国,农民几乎享受不到真正的社会保障,这一因素对于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不可能不产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迁移就使得农民减缓了这一风险。
(四)社会环境与迁移的关系
新迁移理论认为,家庭决定其成员的迁移,不只是为了提高其绝对收入,同时,也为了提高相对于其他家庭的收入,也就是为了减轻在某一参照群体内的相对贫困感。即RD(relative deprivation)动机,即相对剥夺、相对经济地位变化、相对贫困(蔡昉、都阳,2002),以下都称做RD。农村家庭之所以将某个家庭成员送出所在的地方、加入迁移的行列,其目的既是为了增加其绝对收入,也是为了改善家庭的相对收入水平(即相对于其他家庭的收入水平),从而降低其与其他参照群体相比的相对贫困程度(Stark,Taylor and Yitzhaki,1986;Stark and Yitzhaki,1988;Stark and Taylor,1989,1991;Stark,1991)。以Stark为代表的新迁移学者首先提出并完善了农村乡城转移的RD模型。他们认为单位i的效用如下:Ui=U(Yi,RDi),其中Ui表示其效用,Yi表示其绝对收入,RDi衡量其因收入低于一定水平而带来的相对失落。由效用对绝对收入、相对贫困的偏导可知,效用随着其绝对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随着RD的增加而减少。假设F(y)为累积收入分布, 而h[1 - F(y)]代表一个家庭在y收入水平下由于不能得到稍高于y的收入水平(比如说是y +Δ) 而产生的不满足感,那么,该家庭在收入水平y下的相对贫困程度便可概念性地表示为:
RD(y)=h[1-F(x)]dx,令b=yh
在h[1-F(y)]=1-F(y)的特殊情况下,这一表达式等同于以下两项的乘积:收入水平高于y的家庭的比例、这些较高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与y之间的平均差距(额)。
RD模型的核心思想就在于收入给个体带来的效用不仅在于绝对收入是多少,也在于该收入在特定参照群体内的位置,即人们总是把自己的收入与特定群体内的他人的收入比较。该思想更贴近中国的实际。
为了进一步理解相对收入这一概念,我们假设富裕家庭的收入有所增加。如果贫困家庭的收入不变,那么贫困家庭的相对贫困程度增加。如果家庭的效用与相对贫困程度呈负相关,那么,即便贫困家庭的绝对收入和迁移后的预期收入保持不变,只要通过其家庭成员的迁移可以改善其在所处参照群体中的相对收入水平,该家庭参与迁移的动机依然会增强。由此可以说,由于其他家庭的收入水平的变化,该家庭参与迁移的概率会增加。制约了贫困家庭增加收入的机会的种种市场失败也会增加迁移对贫困家庭的吸引力,因为此时通过迁移贫困家庭可以改善其相对收入状况。
相对收入(贫困)因素在我国的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也能够找到相应的佐证。在我国的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虽然农村地区各类家庭的总体收入水平与城市平均收入水平都有着较大的差距,但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参与转移的农民工中,在参与转移前其家庭在农村中处于低收入水平的人占了大多数。这说明迁移与原本农民家庭在农村的相对收入水平是有着相当明显的联系的,也说明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地区转移时在其转移动机中是有着较强的对家庭相对收入水平(或相对贫困状况)的考虑的。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具体分析来看,新迁移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前提与我国农村及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是基本吻合的。在这些前提下,沿着新迁移经济学的思路来分析我国的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问题,应该说不存在什么难以逾越的理论和逻辑障碍。
三、对待新迁移经济学分析思路应有的态度
在运用一种理论分析我国现实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它采取科学的态度,既要坚持又要发展的态度。最近几年来,我国劳动力转移势头较猛,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或者模型致力于解释这种行为。而新迁移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就引起了国内外迁移理论研究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根据以上新迁移理论与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适用性分析,我们在运用这一理论分析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时,有如下几个方面是需要明确的:
第一,新迁移经济学与新古典迁移理论关键性的区别有两个,一是迁移决策主体的不同,二是迁移动机的不同。其他各方面的差异包括政策含义的不同都是由这两点衍生出来的。其中,迁移动机的假设不同,是导致新迁移经济学区别于其他迁移经济学理论流派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
第二,新迁移经济学在理论前提、相关假设方面与我国国情的高度吻合决定了它对于分析发展中国家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问题有较强的适用性。但是,它并不是为中国劳动力转移问题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方法,因此我们在分析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时,不能照抄照搬,只能以新迁移经济学提供的分析方法为指导,对我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任何一个经济理论都不能包罗经济世界的全部现象,新迁移经济学也不例外,我们在用新迁移经济理论指导我国的实践时,同时,也要学会借鉴其他迁移理论的科学方面,将此结合起来,用来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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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范文6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约因素
作者简介:陈美(1982-),女,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0-016-0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创新制度模式,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先期试点,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在此基础上,2009年6月2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及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方式。该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该次试点与先期试点的最大不同是,中央财政将出资补贴农民养老,这也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本文在论述先期试点实施状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现状
目前,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四川、陕西等地。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各地区间经济基础差异较大,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模式,以下仅就典型地区加以介绍。
(一)各地先期试点的主要做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施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又开始施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并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近几年,青岛市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城阳区开始试点。《青岛市城阳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低标准的“仿城”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村集体为本村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费,村集体补助费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当年缴费基数6%的比例确定,村集体补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区、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照当年缴费基数3%的比例,按实际参保人数拨付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计发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广东省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乡镇企业发达。比如东莞市,其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递增2.5%。2001~2005年缴费比例为11%,集体负担6%,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每5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变。个人缴费的全部加上集体缴费的3%记入个人账户,余下的3%计入统筹账户,属于农民养老保险的全部参保人所有,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余额/120确定。
安徽霍山经济基础较差,基本上坚持按原民政部的方案进行工作,在资金筹集方面以个人缴费为主。此外,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按上年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的2%予以补贴,纳入财政统筹账户,由县财政管理。
(二)先期试点的政策实施效果
第一,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各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来,由于政策的惠民性和宣传工作的广泛开展,许多农民纷纷参保,某些试点的市区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
第二,该制度仅覆盖有条件的村庄。从心理学角度看,人们在满足欲望的时间分配上,具有普遍的“现状偏好”倾向,即偏好当前消费、忽视未来消费。只有在个人平均收入满足目前的日常生活需求,并留存一定的收入结余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因此,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往往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比如青岛市,从2004年起,其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黄岛、崂山、城阳三区已实现农民全覆盖,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经济条件较差的普通农民的参保率较低。
第三,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仍存顾虑。从先期试点的实施状况看,有些不参保农民对政策的信任度不高,认为养老金的缴纳并非如宣传单上所言,以后每年缴的钱会越来越多,负担会越来越重;有的农民担心自己省吃俭用缴的钱会被挤占挪用;还有农民担心自己现在缴了钱,等年老时政策又变了,拿不到养老金,即使拿到养老金,由于政府补贴数额较少,最终每月领取的数额也非常少,跟放在银行没有区别,而且物价上涨很快,等十几年后,这点钱对农民生计问题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
(一)立法保障缺失
早在1991年2月,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就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要求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但该方案在自愿原则、缴费标准、筹资规定等方面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际上,在旧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存在的问题无不与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障法的缺失相关。旧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这些都缺少法律上的保证。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尽管目前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全面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部分基层组织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存在问题
基层落实新农保政策是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条款是基层组织目前接触到的比较复杂的政策,如果基层干部文化低或理解能力差,就可能导致对政策吃不透,执行中出现偏差。比如,陕西省太白县嘴头镇某村在先期试点的过程中,就出现过“捆绑”范围过大的现象,使许多村民不愿接受。该村在要求60岁以上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人的儿子、儿媳参保外,还要求孙子辈18岁以上的也必须参保。对此,村民们有意见,认为18岁就开始缴纳保费,实在太早了。但在太白县的相关政策里,60岁以上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人的儿子、儿媳必须参保,但并没有要求孙子辈必须参保。村干部在推行中明显没有按照政策要求办。此外,村民们还反映,各村在执行政策中存在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导致村民们对政策的稳定性产生担心。该问题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亟待解决。
(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存在难度
与以往农保制度相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新在加大了政府财政的补贴力度。中央财政支持是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但不是全部。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地方财政还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这对经济发达地区而言,问题不大。但在我国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境况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不宽裕,涉及上亿农民的财政补贴,虽然比例可能小些,但也会让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以陕西省宝鸡市为例,2007年6月,宝鸡市政府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对60岁以上,符合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老人,政府每月发给60元养老补贴。劳动年龄段的参保人员由市、县两级政府每人每年定额补贴缴费30元,从2009年起,政府财政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将在原财政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的前提下,对按参保缴费基数2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按参保缴费基数3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据调查,目前在参保人员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该市一些穷困县已出现财力难以支持的情况,随着试点的扩大,如何解决这些穷困县的财政支持是一个大难题。
(四)集体经济薄弱,基层制度缺乏硬约束
集体补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而这一来源主要来自集体经济。目前,许多地区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差的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薄弱。大量的农村集体在“林改”等一系列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已无经营实体,村集体几乎没有了收入来源,拿出钱来补贴本村农民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此外,从部分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期试点的地区看,基层制度对集体补助缺乏硬约束,也使得集体补助难以实现。比如,北京市施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山东威海施行的《新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这些基层制度规定均没有对集体补助的数额以及不予以集体补助的惩罚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当地乡村集体逃避集体补助留下了制度空缺。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学习、借鉴欧美各国养老保险立法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立法体系,从法律上确立养老保障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操作平台。
(二)建立多样化宣传渠道,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坚持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要使农民接纳它,必须进行充分的宣传。从先期试点的状况看,尽管各地政府比较重视宣传工作,但受经费制约,宣传广度还不够,有不少农民根本弄不清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怎么一回事,致使他们对基本政策心存疑虑。为此,要更好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就要加强宣传,建立多样化的宣传渠道,让农民充分理解参加新农保的好处。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各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重大惠农政策深入人心,以此来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三)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
从先期试点的实施状况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层执行组织基本上为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但有些乡镇因为机构设置和经费紧张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没有独立开展此项业务,而是由相关部门配合其共同执行或挂靠在其他部门下来执行此项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冲突和损耗,影响了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独立性及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必须进一步确立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独立性,明确责任义务,确保人员、经费到位,建立政、事、财分开的制衡机制,这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此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应选调一批经验丰富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开展这项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政策理解、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以此来提高基层执政能力。
(四)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职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鉴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紧缺的现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剩下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上不封顶。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农民缴费均要进行补贴。在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职责的前提下,要特别注重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的落实基本不成问题,而不少地方政府倾向于把财政资金用于“铁公鸡”等固投项目,对于民生方面的投资主动性仍然欠缺。这就需要研究一套中央财政对地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制约机制,并及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
(五)壮大集体经济,建立集体补助硬性约束机制
为确保集体补助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当前,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城镇化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下,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城乡互动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的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增长、效益提高、实力增强,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发展格局。
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状况,在新出台的相应政策中明确规定集体补助的数额和不予补助的惩罚,建立集体补助的硬性约束机制。比如,《青岛市城阳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村集体为本村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费,村集体补助费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当年缴费基数6%的比例确定。这一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集体补助部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