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会议制度范例6篇

专题会议制度

专题会议制度范文1

走好新的长征路,要准确把握“不到长城非好汉”精神的深刻内涵。着重把握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体现了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要全面掌握,激发学习贯彻落实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坚韧不拔的意志、百折不挠的品格、奋发有为的状态,向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迈进。

要大力弘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精神,走好新的长征路。要始终不忘初心、坚定信念,不忘党的理想,不忘党的事业,不忘党的宗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带头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要始终聚焦短板、谋求发展。当前教育面临许多发展难题,诸如阻断智力贫困代际传播还有一段路要走,打通教育脱贫“最后一公里”的政策体系还不是很完善,群众对通过“9+3”职业教育脱贫模式不是很认可,让贫困户每个孩子享受优质教育的机会还不是很均等,打好教育精准脱贫的“组合拳”还不是很完美等等,必须下大力气破解这些关键课题,夯实发展后劲。要始终依靠人民、服务群众。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让群众理解,先要理解群众;要让群众拥护,先要贴近群众。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经常深入群众,竭尽全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要让群众明白教育是阻断智力贫困代际传播的唯一出路,要通过知识彻底改变贫困户子孙后代的命运。要始终艰苦奋斗、真抓实干。必须大力弘扬“三苦”精神,发扬“滴水穿石、马上就办”的作风,以“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劲头抓发展。对市委、政府作出的安排部署,要扑下身子抓、不折不扣抓,说了就干,定了就办,一步一个脚印,持续支援全市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

要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贯穿一个主题、抓好一项活动、开展两个专题研讨”要求,开展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真“学”实“做”,持续整治干部作风,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党员、教职员工在自治区“实施三大战略”“五个扎实推进”中,“振奋精神、实干兴宁”,继续弘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精神,苦干实干巧干,为推动党的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专题会议制度范文2

精心确定会议审议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确定会议议题时,必须精心选题,突出重点。把握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重点突出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开展审议,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一府两院”的工作重点审议,把议题选在其需要加强和改进或正在着手抓的工作上。在安排议题时做到少而精,每次会议只安排1至2个中心议题,使组成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对议题展开审议。

重视会议审议途径和方法。一是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人代会上,尽量多安排代表进行审议,以使代表有充分的发言时间和空间。常委会的会期要认真分析测算,要充分考虑审议内容与审议时间的关系,以内容定时间。二是组织好会中审议。在人代会上,可尝试分专题审议工作报告,各个报告各有侧重,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引导审议;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大会,不参加分组审议会议,让代表能畅所欲言;常委会审议要坚持专题审议,要求组成人员根据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客观公正。同时,根据议题的需要,事先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重点发言人选,并让他们认真准备,增强专题审议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创新会议审议方式。可以考虑采用重点发言与自由发言结合,询问、辩论或就某一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视察、公民旁听等方式开展审议。要求“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组成人员的审议,并接受询问。也可采用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做法,征求旁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在审议时要尽量安排足够的审议发言时间,防止匆忙审议议题,草率做出决定或决议。对专业性强的审议议题要在审议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克服外行审议内行的现象。

专题会议制度范文3

一、现状分析

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级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均按立法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地方性法规统审机构,完善了工作制度,逐步开展了统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主要是通过统审工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进一步贯彻了法制统一原则,突出了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增强了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统一审议对大多数有立法权的人大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尚处于起始尝试阶段,认识存有一些误区,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工作也不是很协调。在从原由各专门委员会一揽子包到底的审议方式到法制委员会统审的转变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各专门委员会进行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作用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产生这一问题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从主观方面讲,实行统审后,立法工作由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各管一段,即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一审前由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一审后就交给法制委员会,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直到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都由法制委员会负责。这样以来,专门委员会很容易产生一种看法,认为统审就是法制委员会的事情,搞好立法工作关键是抓好统审,专门委员会在一审前的审议只是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查,审议意见不那么重要,只要提出初步看法即可,没有必要像以前那样负责审议到底,担心管得多了会超越立法权限,影响统审工作,因而有意无意地降低了工作要求,以致专门委员会的有些审议意见过于原则、简单(并不是法规草案已成熟,没有可修改的),交法制委员会后,工作量增加,修改面过大。从客观方面讲,目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大部分是由政府及其部门起草的,实际工作中,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不够,法规草案起草、论证和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前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专门委员会难以及时发现和提出,致使法规草案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加之法规草案送达人大常委会的时间过晚,专门委员会难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致使提请常委会一审时的法规草案的质量难以保证,这就使统审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影响了立法质量的提高。

二、几点建议

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既是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也是立法工作发展的需要,更是保证统审制度顺利实施,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实行统审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作用。

1.合理划分法制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的职责。实行统审后,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重点进行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的审议,主要审查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矛盾,同时负责对法规草案进行立法技术处理,包括结构设置是否合理、用语是否规范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则重点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审议,主要就立法必要性、法规草案中的专业性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审查把关。这样的合理分工,有利于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明确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优势互补,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2.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各专门委员会具备与其工作职能相关的专业知识,且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紧密,业务熟悉。专门委员会应发挥这方面的优势,在立法项目的提出、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论证等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要加强法规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项目,同时加强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和协调,为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服好务、把好关。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法规起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其立法意向,确立立法宗旨,提供立法依据,并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积极协助法规起草部门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使起草的法规草案能真正从当地实际出发,解决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3.专门委员会严格审议,为统审工作打好基础。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制委员会的统审乃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具有导向作用。因为法制委员会进行统审,提出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是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形成的,并非法制委员会一家之言,其中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法制委员会统审时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具有直接的影响力,进而影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可见,实行统审后,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责任更大了,要求更高了。因此,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把好法规草案审议的第一道关,对于主任会议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特别是对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和研究,对于立法时机和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使立法缺乏可行性的法规草案,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特别是要对法规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主要分歧意见进行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努力在专门委员会审议阶段解决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从而为法制委员会的统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4.完善制度,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创造条件。由于统审制度施行时间不长,许多方面的具体工作和运作程序需在不断探索过程中逐步完善。当前,严格执行原有的制度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制度,对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尤为重要。一是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要求,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而且必须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正式送达人大常委会,以便有关专门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对法规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和审查,提出审议意见。二是改进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方式,可采取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的做法。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专门委员会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三是建立法制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进行立法调研,共同召开法规草案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以及有关重大问题协调会等,共同做好对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

专题会议制度范文4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 调研报告,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三是认真审议。实行口头审议与书面审议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让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严格票决。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超过三分之二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未通过。

五是通报结果。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将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垂直工作机构的票决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是跟踪问效。对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将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

三、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效果

从实践情况看,票决制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摒弃了“一致通过”式的审议方式,提升了审议质量。

二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实行票决制后,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票决反映出来,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作用发挥。

三是票决制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人大监督。实行票决制后,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能产生一种无形压力,进一步了提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几点体会

实践证明,采取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有效强化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是实行票决制的前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和创新的监督工作新形式、新措施,效果显著,值得广泛尝试和推广。目前,关键是要依照法律原则,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监督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办法》等,对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和办法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专题会议制度范文5

关键词:TRIPS 药品专利 强制许可

严重流行性疾病所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掀起了诸多讨论,其中之一就是关于如何平衡专利持有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的相关问题。作为提高药品可获得性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这一问题的讨论不绝于耳。2001年《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及后续法律文件的陆续,表明WTO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危机解决的决心。

一、有关专利和强制许可的概述

专利权(Patent Right)是指发明人或权利受让者对特定的发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山实施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专利制度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专利权。专利权主要体现在时间性、地域性和排他性三个方面。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应当纳入财产权的范围。

强制许可是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之情况下允许第三方专利的一种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国家在出现经济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

二、 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

目前,对于处理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这两者关系存,目前学界中主要是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一)公共健康应当优先于药品专利保护

之所以认为公共健康应当优先于药品专利保护,基于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的正当前提这一考虑。在现代社会中,人类的生命健康应当被摆在最重要的位置。公共健康的重要性应当被信奉为高于个人或者小集体的财产私权。相反的,如果对于相关日益严重的相关公共健康置之不理,那其他方面的利益保护将无从谈起。

(二)药品专利保护应当优先于公共健康

从古至今,有利益的行业就会有人去从事。所以,药品专利产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专利权的保护。通过对权利的保护,赋予一定的经济利益等方式,使更多人参与到新药品研究开发当中,从而研制出数量更大的新药品。从这个角度来说,专利权的保护激发了民众的创造性。所以,各种迫切的药品专利权应当获得良好的保护合情合理。

(三)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应寻求最佳平衡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2在我国的历史文化中,也在不断的寻求因素的平衡以求达到最佳的发展态势,从而避免出现各种极端。民众利用自己的时间研制各种药品,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为他人的健康做出贡献。

在各种对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保护问题的争论,笔者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TRIPS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3我们不难发现,法条中表明知识产权的目的除了考虑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追求达到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即追求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衡平。换言之,药品专利的实施除了保护制药公司的利益之外,还应当考虑其对广大药品使用者以及公共健康的发展的影响。紧接着,TRIPS在第8条中对于两者的关系规定为“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4

三、TRIPS中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

TRIPS协议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出相应规定。而在《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中,则是对TRIPS协定以及公共健康领域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阐述,并确认公共健康应当要优先于私财产权。《执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决议》则是对前面两个法律文件的进一步补充。

(一)TRIPS协定中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

TRIPS协定的第27条第1款规定:“在遵守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他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5第3款(a)中规定:“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6读完法条我们可以发现,第3款(a)并不当然被包括了药品方面的专利。也就是说,药品方面的专利可囊括在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之中。即,只要是依照协定的据以规定,无论是药品本身还是制药方法,只要符合上述第27条第1款之规定,则各成员方就有义务按照相应规定给予其应有的专利保护。

(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

《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关键之处在于明确了TRIPS协定的实施应当要维护公共健康,特别是要让所有的人不因为贫困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而无法使用需要药品。

(三)《执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决议》

《决议》达成于2003年,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允许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面对公共健康危机的情形下,可以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之时在其内部采用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来展开有关公共健康疾病的医疗工作。与此同时,《决议》的第3条规定:“当出口方成员方根据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授予强制许可时,应结合该许可给进口成员方带来经济价值,根据TRIPS协定第31条(h)的规定,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报酬。”7此外还规定对符合条件成员方的再出口问题作出规定。《决议》是TRIPS协定涉及专利制度若干限制的一大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

在药品专利的抢强制许可问题上,尽管TRIPS协定在《宣言》及《决议》的补充下不断完善,但在三个文件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上显得并不是很清楚,使条文的实施有一定的模糊性。

(一)药品生产能力的鉴定标准

是否具有所规定的药品生产能力是判断成员方是否能够进行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然而,根据《决议》中的2(a)(ii)规定:除了最不发达成员方外,其他在确认“符合条件的进口成员方”方面存在有争议的成员方,有义务根据附件中的相关规定方式来证明其在该药品生产方面没有生产能力或生生产能力不足。然而实践中,各个国家的药品生产行业不同参差不齐,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这必将导致各国在对无药品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理解上出现偏差。

从上述方面来说,《决议》一定程度上并没有为成员方提供确定的评估标准,其规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笼统的。

(二)在使用费用的支付方面

根据TRIPS协定的第31条的(h)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但是针对到底什么是充分补偿这一问题却并未明确。其中仅就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许可的经济价值给予一定说明。此外,对于什么是明确的补偿标准方面,成员方的实践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五、TRIPS协定下关于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维护之冲突问题的对策

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中已由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但成员方利用这些机制应对公共健康之时却还是存在着不少困难。

(一)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1.巧妙利用TRIPS协定中目标与原则。总所周知,国际协定中的目标和原则对于条文的限制具有指导和限制作用。TRIPS协定中对目标和原则的相应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解释和实施等等提供了标准。条款本身具备了极为广泛的空间,为具体条文和措施的解释、运用方面提供博弈的空间。成员方在遭遇公共健康危机而需进行相关药品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便可以用上述条款进行相应抗辩。

2.善于利用TRIPS协定、《多哈宣言》和《决议》的相关规定。协定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故,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想要得到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就必须学会如何运用好其中对过渡期的规定。此外,面对已经实行专利保护的情况,这些国家可以选择对其法律进行相应修改。当然,一些国家基于各种情况使得其修改法律将受到各种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就应当就如何修改来进行缜密的考虑。

(二)制定和实施适合国情的药品专利制度

合适本国国情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对于药品专利保护,特别是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具有极大促进作用。研发能力良好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比那些过分依赖于他国技术的国家在专利保护方面的呼声更为强烈。但是药品专利毕竟与一般商品不同。它的获得不仅仅是一个人道主义的问题,还应当看见背后的国家利益。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应当制定符合本国国情和国际法律的药品专利制度,寻求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的最佳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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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引自:《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9条

2 刘春田 《知识财产权解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09―121页

3 引自:Trips协议第7条

4 引自:Trips协议第8条

5 引自: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

专题会议制度范文6

为加强会议管理,规范会议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使政令畅通、信息通达,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种类

营业部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周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经营形势分析会议、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会议。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的统一计划、协调和管理。

二、会议内容、组织程序和召开时间规定

(一)、年度工作会议

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全国经济、金融工作会议及总行、省行、市行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任务等。

营业部年度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营业部全体人员参加。

营业部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初召开一次,其程序、议题和工作报告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是营业部日常管理工作最高决策会议,研究决定本部重要经营管理工作。主要会议内容是: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2、研究确定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经营政策和计划;

3、审议营业部的基本规章制度;

4、审议营业部重要会议报告;

5、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6、决定以营业部名义表彰和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

7、审定以营业部名义签定的涉外重要文件;

8、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和相关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两次,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对主任办公会上形成的各项工作安排形成督查督办事项,建立督查办登记簿,明确内容、要求和责任人,列入主任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综合管理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编发会议纪要,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周工作例会

周工作例会定于每周一上午8:30召开,如无特殊情况不专门通知,参加人员为:部领导、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或正副经理人员。会议主要内容是调度上周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由各部室汇报上周主要工作和本周工作安排,提出急需解决的问题,急需解决的问题要限时,要指定督办者。

(四)、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依据主任办公会、周工作例会议定的意见及主任的指示,就某一具体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措施。

主任可以如开专题会议,副主任可以召开研究分管工作的专题会议。凡是召开专题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专题会议通知、记录及纪要整理由承办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经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经营形势分析会议

经营形势分析会议主要内容是:

1、通报上季度各项业务运营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不足;

2、研究预测一定时期的存款、贷款等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3、分析其他对我部业务开展、指标运营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经营形势分析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营业部全体人员参加。

(六)党支部组织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会议

党支部组织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金融工委和上级行党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决定;

2、提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3、讨论决定营业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4、审议营业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常务工作者的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推荐由上级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

5、根据上级行党委的安排部署,以思想作风建为重点,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提高全体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无私奉献、甘于吃苦、任劳任怨的精神。

党支部组织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五8:30召开,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营业部全体党员参加。

三、会议要求

1、出席各类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时,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2、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精力集中,认真研究有关文件,虚心听取他人发言,要认真做好记录,以便做好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以保证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与会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各类会议禁止吸烟,禁止随便进出,禁止接听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