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论文范例6篇

银行管理论文

银行管理论文范文1

银行监管所依托的理论及其内涵为监管组织的存在形式、结构、监管行为方式的选择等,提供了理论指导,促进了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一)“法律的不完备”理论

从哈特的“不完备合约”出发,一种称为“法律的不完备”理论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是为了解决高度不完备法律下司法机构执法效率低下这一问题而出现的,与司法行为互为补充(许成钢,2001年)。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方式执法可以改进法律效果(特别是侵害行为发生前或事前,主动采取调查取证等手段,禁止或惩罚损害行为),弥补法律的不完备。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最优分配取决于法律不完备性的程度及性质、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能力以及此种行为产生的预期损害和外部性大小。这种理论解释了外部监管主要以监管部门而不是司法部门形式存在的原因及其功能。

(二)“功能性监管”理论

默顿(Merton)和博迪(Bodie)针对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功能性监管”理论,认为从功能角度从事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同时有利于保持监管政策与有关监管组织的稳定性。这种理论与他们主张金融机构按功能进行界定的理论是一致的。这种理论在当代金融领域出现混业经营潮流下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监管激励”理论

从新制度经济学“委托—关系”出发,“监管激励”理论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所面临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的工具纳入一个框架内进行综合考虑,并将产权结构(债权人、股东)和法律内生地加以分析,尽可能反映真实世界里可观察到的成本。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这种理论认为,在指导监管实践上,一国采用相机性监管,还是采用事先标准化的基于规则(Rule-basedregulation)的非相机性监管,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只有独立性较强、且将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内部化的监管机构,才可以被赋予相机性监管的权力。如果监管机构受政治压力及利益集团的影响较大,则基于规则的非相机性监管制度是—个不错的选择。这种理论阐释了监管行为方式选择的基础。

从委托—关系上,无论是法官还是监管者都是政府(或者说是人民大众)的人,都要受到政治影响、激励和条件的制约。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选择受以下因素的共同影响:金融经济信息结构、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政府及其能力、政治约束、法律环境等等。制度、法律和技术一方面构成了金融监管演化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也构成了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将上述理论结合当代体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现代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对监管业绩的及时和适当评价在目前仍是困难的。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将为监管不力埋单,其中蕴含着道德风险。

二、现代监管的主要依据及演变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界开始关注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与资本充足性关系的研究,提出了资本监管理论。资本监管理论认为,银行的资本只占资金来源的很小一部分,而其资本越少,所有者从错误决策中招致的损失就越小,就越倾向于采用高风险的经营策略,从而产生很大的负的外部效应(即其决策对外部人产生很大的成本),因此,必须实行资本监管,使资本能承受由当前风险导致的未来损失。(一)巴塞尔协议

依托资本监管理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出了作为国际统一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契约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建立了根据风险设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本框架,即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框架,其中中心概念是资本充足率(或称库克比率)。《协议》是在金融风险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具体措施方面实施统一标准所取得的实质性结果。《协议》产生的现实背景主要是:监管者在20世纪80年现,由于诸如衍生产品等表外工具使用的增长,银行在较薄弱资本基础上进行经营;同时,一些国家,尤其是日本的银行,资本标准较松或不存在,从而将其他司法辖区内的银行置于不利竞争地位。《协议》诞生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提出一个国际一致的资本标准保证各国银行的公平竞争;二是增加国际大银行的资本准备以保证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协议》推广的效果,一方面,使得世界各国管理规则及资本要求不断趋同;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资本成本相对于风险的敏感性,鼓励银行识别、量化和监控风险,从而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历史来看,资本充足率要求为设立抢先或事前监管政策提供了一个一流和简单的解决方案,较之过去的监管政策集中于一旦银行出问题的纠正行动或事后行动,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如年代中期,国际上的大银行机构所开发的一系列风险度量方法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断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些方法随后在有关巴塞尔协议的文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01年1月,出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草案,并开始向国际银行业广泛征求意见。经一再修订,《新协议》在2004年6月由十国集团开会一致同意公布。《新协议》计划在2006年12月在愿意采用新规则的国家实施。《新协议》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组成,其中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包含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度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可以较好地弥补第一支柱的局限。如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如压力测试)可以有效评估第一支柱未充分考虑的风险(如贷款集中度)和未考虑的风险(如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如利率突然和意外的变化导致机构经济价值下降超过资本的20%、经济周期因素等),并且可督促被监管机构采取改进行动。与《协议》相比,《新协议》是一个技术性更强的行业文件,它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处理提供了多种比较灵活的方法,其中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包括标准化方法(StandardizedApproach,SA)和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IRB),后者又分为初级方法(FoundationApproach,F-IRB)和高级方法(AdvancedApproach,A-IRB)。对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有标准化度量方法(StandardizedMeasurementMethod)和内部模型方法(InternalModelApproach,IMA)。对操作风险进行度量的方法有基本指标法(BasicIndicatorApproach)、标准化方法(StandardizedAvproach)和内部计量方法(InternalMeasurementApproach)。这些方法运用了近几年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起来的度量金融风险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与此相应,推行两层风险管理体制:大型复杂的机构(核心机构)将被要求服从更高的监管标准和更高的资本标准。核心机构将被允许使用自有模型(经过准确的验证和适当的结构及使用监督)设置非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而其他金融机构仍然按照一套简单而易于理解的原则设置资本要求。

以系列化的巴塞尔文件为标志,可以说,监管的重心已经从过去的流动性要求转向现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当然,这种大幅转变可能也存在问题。例如:在经济出现周期性下滑时,由于筹集新资本金的条件不佳,在给定资本金要求的情况下,银行将被迫缩减业务规模。打压市场价格的资产出售行为将对其他持有同类资产的银行的资本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并可能迫使监管当局维持市场的流动性以便使这种调整得以顺利进行,从而可能导致系统不稳。相反,原来的要求迫使银行保持充足的流动资产,有助于在外部条件恶化并迫使银行收缩业务规模时,保护整个银行体系免受资产价格波动带来的破坏性冲击。同时,从流动性与盈利性的矛盾分析,银行一般倾向于持有低于最佳行业标准的流动资产,而银行持有充足的流动资产才有助于维护系统稳定。一家银行持有的流动性资产越多,它在面对负面冲击的情况下坚持的时间就越长。在发生危机的情况下,银行的流动资产(而不是资本金)会提供这种宝贵时间。可见,一味坚持当前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流动性风险基本未予考虑)也是存在局限性的。此外,会计核算转向以市场或公允价值为标准的势头越强,基于上述分析类似的原理,也可能会导致系统更不稳,即存在所谓顺周期风险。

三、其他一些监管思路与框架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来测量风险,但监管部门验证这些模型的准确性却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由于资本对银行而言是一种相对昂贵的资源,银行具有偏低报告模型测量的风险数额从而尽可能地减少设置监管资本(类似于资本保证金)的动机,即银行有可能采用低估真实风险数额的计量模型,所以监管机构有必要定期地验证(BackTestins)银行机构用于测算风险数额的计量模型的准确性。然而,有效地验证风险计量模型的准确性是很困难的。一方面,市场中存在大量的金融机构,它们各有不同的经营特点,采用的计量模型可能有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验证过程还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在很多场合下这是不现实的。

(一)预先承诺方法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经济学家KupiecPaul和JamesO’Pien早在1995年提出了一种风险监管方法——“预先承诺方法”(Pre-CommitmentApproach,PCA),即银行事先对风险损失的最大数额作出承诺(即为所要求的资本保证金数额),监管部门到期末时对银行交易的利润和损失情况加以检查,如果发现损失额超过期初的“预先承诺”额,则以二者之差即超额损失值为依据加以罚款。KupiecPaul和JamesO’Pien认为,直接地规定了充足性资本保证金与风险暴露大小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刚性”的监管方式,不具备足够的弹性,银行在监管条款下几乎完全失去自由判断风险大小并操作资本的权利,因此缺乏监管的效率。他们倡导给予银行充分判断风险大小和操作资本额度的自由空间,监管机构不强制要求银行实施任何统计模型,而由银行采用自己的经验和方法来对风险的大小作出估计,但同时以银行经营的结果为依据来决定是否对银行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PCA体现了一种具有一定自由弹性度的监管方法,相对于“刚性”的SA和IMA等方法而言,是一种“柔性”的监管方法。监管机构所要求的资本保证金数额并不直接与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挂钩,而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由受到罚款制约的银行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形成一种激励相容机制。

PCA方法的特点是十分简单灵活,通过确立一个处理违规问题的既定方法与程序,来取代没完没了的实质性规则的改善过程。但这种方法的有效性与约束力却难以得到证实,在实践中基本未被采用,但其思想被部分地吸收(如设置资本充足率触发性比率的监管反应机制)。

(二)以经济周期为基础的监管框架

一些学者针对系统性风险是监管部门最需要关注的风险问题,提出了针对经济周期的一些监管思想,可以整理为“以经济周期为基础的监管”框架。他们提出,衡量风险偏好(Riskappefite)的标准之一是看风险利差(Riskmargins)的大小。可以将经济繁荣和信心高涨时期的利差缩小视为金融体系可能承载过多风险的信号,在经济低迷时期情况正好相反。金融系统抑制顺周期风险的途径之一应当是相对于利差水向设立监管要求(如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因此,监管要求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经济周期而变化,即建立以经济周期为基础的监管框架,根据一定程度的风险信号启动逆周期调控程序。将初始的(最低)比率要求设定在与经济衰退期相适应的水平上。在经济好转时,为资本金水平规定附加要求,一旦经济出现非持续性繁荣,对相关系统性因素的比率要求则需大幅提升。当风险利差在经济繁荣期出现下降时,监管总量比例要求需要上升,反之亦然。与商业贷款有关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取决于GDP的增长率,取决于财产贷款与财产价格增长率的关系等。进一步面临的问题是,将规定的监管比率和最近一段时期主要系统性因素的变化率挂钩,在采用前还需要进行大量实证研究。而且即使确定了这种关联关系,其稳定性及变化也需要定期进行测试及校验。四、对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一些启示

在体制转轨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更需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并适当限制金融自由化进程,否则将具有灾难性后果。类似的情况在东欧、亚洲部分地区已得到了反面印证。

我国目前将银行等外部监管部门定位于事业单位的性质并对运行经费主要实行收费制,在理论上存在不足。如前面所论述,银行监管部门主要应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行使的主要是国家权力(包括制定颁布和执行部门规章等二级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带有更多的机关性质而相对较少的服务性质。对银行监管部门实行与银行资产等挂钩的收费制度,易造成监管部门从公共利益定位上错位,而倾向于代表行业利益,从而支持银行机构业务等过度扩张。为避免忽略重要的社会条件而造成不必要的成本,需要在体制上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同时,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银行监管的知识与智力含量日益提高,从发展来讲,需要相当多专业性的高级人才。因此,应将银行监管部门作为特殊的行政部门对待,实施一些特殊的薪酬政策,才有利发挥其作用。

金融业混业经营符合发展潮流,能增强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范围内的核心竞争力,监管当局有责任尽快推动这一进程,以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的差距。只要确立了严格明细的金融法规,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以及较为宽松的环境,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金融业可以实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以香港为例,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与证券期货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理委员会分别签有谅解备忘录,载明《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架构,说明各监管机构彼此的角色及责任(监管分工)和建立日常监管合作的架构(运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定期就监管问题及有关政策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情况,做好对机构监管的分工协作,保证在混业经营情况下,相应的业务执行一致的监管政策与标准,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或漏洞。这种功能性的监管制度安排,事实证明是十分有效和有序的,可以为国内所借鉴。

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应依据巴塞尔委员会核心监管原则,参照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完善监管的组织框架、政策与流程。首先,要建立监管委员会,周期性地有效评估银行机构风险的部位、严重性、可能性,以风险为本对机构进行风险分类,在此基础上来分配使用监管资源;进一步,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法,针对被监管机构制定风险降低计划,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实施,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其次,要发挥监管人员知识技能及专业性,提高工作成效。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尽可能清晰和量化监管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从监管的独立性、问责制、操守、透明度等方面定期组织实施自我评估。通过健全监管问责制,发展与社会的良好沟通,增进监管的透明度和自我约束力。同时,要形成对监管人员正常履职的法律保护。第四,丰富和改进监管手段。监管手段要现代化,以适应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的迅速进展。

历史显示,外部监管对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具有强劲的推动力。事实上,推动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也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赋予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监管要产生适当的激励(核心要抓住资本金负担),使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框架与理念、开发使用各种工具去控制风险。外部监管推进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充分借助资本、市场的约束力量,形成激励相容机制。外部监管推进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发展的可行路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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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念的最大影响之一就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重视。金融机构评估对手方信用风险的方法、模型合理与否,关系到评估结果的优劣。本文概要阐述了银行信用风险计量方面的相关理论依据和基本做法。并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信用风险评估理论

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大致有统计模型、CAMEL模型和专家判断模型等三种理论依据:

(一)统计模型

利用统计模型进行信用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有足够的数据积累,一般至少需要连续3年的相关数据。

1.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h,PD)理论

违约概率是预计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违约)的可能性。评估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机构评估质量标准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违约概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要。不同评级机构所设定的违约定义可能不同,所反映同一等级的质量也因此而不同。只有违约定义相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才可以进行比较。有了对应违约率的资信等级才能真正成为决策的依据。商业银行违约概率常用的测度方法主要有两种:基于内部信用评级历史资料的测度方法;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测度方法。

2.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理论

违约损失率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占风险暴露(债权)的百分比,即损失的严重程度。在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加大和创新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中,银行对资产风险的量化和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因过于简单、缺乏现代金融理论基础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和银行监管的需要。以独立身份服务于全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公开上市债券为主的外部信用评级对银行内部以信贷资产为主、与银行自身有着特定联系的资产组合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小。因此,银行开始开发类似外部信用评级但又反映内部管理需要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适应上述市场和内部管理发展的需要。随着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认识到LGD在全面衡量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评级体系的结构开始由只注重评估违约率的单维评级体系向既重违约率又重违约损失率的多维评级体系发展。历史数据平均值法是目前银行业应用最广泛最传统的方法,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许多规定也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以其简单易操作而获得欢迎。

(二)CAMEL模型

CAMEL评级体系是目前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其有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当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评级考察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未跳出美国“骆驼”评级的框架。“骆驼”评级体系的特点是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在具体CAMEL模型的指标及其权重选取及校验过程中,大多采用了回归分析、主成分分析等统计方法。

(三)专家判断模型

银行信用评估的起点是对其财务实力的综合判断。应从定量定性两个角度综合评估。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监管情况、经营环境、行业前景等要素,无法通过确切数量加以计算,而专家打分卡是一种更加偏向于定性的模型。在缺乏外在基准值,如信用等级、违约和损失数据等的情况下,开发专家判断模型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专家判断模型的特点是:符合Basel要求.具有透明度和一致性:专家打分卡建模时间短,所需数据不需要特别的多:专家打分卡可充分利用评估人员的经验。

二、信用风险评估的通常做法

(一)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思路

评估方法应充分考虑风险元素的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引入大量的精确分析法,并尽可能地运用统计技术。另一方面,不浪费定性参数的判别能力,并用以优化计量模型的预测效能。除CAMEL要素外,还需考虑更多更深入的风险因素。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品牌价值、风险定位、监管环境、营运环境、财务基本面。

(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构造

数据准备是模型开发和验证的基础,建模数据应正确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特征以及评级框架。定义数据采集模板。收集、清洗和分析模型开发和验证所需要的样本数据集。影响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要素主要有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交易对手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包括财务风险、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基本信息等。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交易对手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商业周期等。既要考虑交易对手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交易对手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压力测试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敏感性

(三)变量选择方法

1.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Theanla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法不仅适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信息的情况,还允许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运用经验、洞察力和直觉。层次分析法的内容包括:指标体系构建及层次划分;构造成对比较矩阵;相对优势排序;比较矩阵一致性检验。

2.主成分分析法

主成分分析法也称主分量分析,旨在利用降维的思想,通过原始变量的线性组合把多指标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在保留原始变量主要信息的前提下起到降维与简化问题的作用,使得在研究复杂问题时更容易抓住主要矛盾。通过主成分分析可以从多个原始指标的复杂关系中找出一些主要成分,揭示原始变量的内在联系,得出关键指标(即主成分)。

3.专家判断

关键指标权重和取值标准设定是通过专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共同讨论确定,取值标准是建立指标业绩表现同分数之间的映射关系。取值标准的设定应能够正确区分风险,取值标准应根据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特点和周期定期调整,从而反映风险的变化。

(四)模型校验修改

模型构造完成后.需要相应财务数据的不断校验修改。财务数据可直接向对应机构索取,也可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获得。直接获取数据的方式准确性较高,但需对应机构积极配合.且需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数据录入、核对和计算。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获取数据效率高,但需支付一定费用,且面临数据不全、数据转换计算等问题。在违约概率模型的开发过程中,通常遇到模型赖以建造的数据样本中的违约率不能完全反映出总的违约经历,需进行模型的压力测试,确保模型在各种情况下都能获得合理的结果.并对模型进行动态调整。

(五)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

根据完善授信评估模型,撰写授信评估系统业务需求书.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提高授信评估效率。授信评估系统还应与会员历史数据库、限额管理系统、会员历史违约或逾期等信息库无缝连接,避免各个环节的操作风险。

三、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评估的启示

(一)完善授信评估可积极推动银行间市场业务发展

银行间市场会员信用评估水平的提高。可有效防范银行间市场系统性风险。为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成员需及时、合理、有效地对相应会员银行或做市商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会员或做市商资信状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为其设置信用限额。

(二)引进成熟的授信评估方法、模型和流程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监管要求,国内大中型银行都已经或正在国际先进授信评估机构的帮助下,开发PD或LGD评估模型。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应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授信评估方法和模型。在消化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国际先进咨询机构作为顾问,构建授信评估方法和模型。

(三)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

为防止操作风险,提高授信评估工作效率,实现授信评估与机构内部相关系统的连接,银行间市场参与者需根据授信评估方法、模型、授信资料清单、分析报告模板、建议授信计算公式等内容。撰写系统开发业务需求书,或引进先进的授信评估系统并进行客户化改造.或选择系统开发商进行自主开发授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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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的含义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财富管理的核心是:以客户为中心,合理分配资产和收入,不仅要考虑财富的积累,更要考虑财富的保障。在外延上可以包括对个人的财富管理和对企业的资产管理。

(二)财富管理业务与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的区别

“财富管理”是近年来在我国金融服务业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财富管理”,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个人和机构的财富,也可以简单概括为“理财”,但有区别于一般的理财业务。“财富管理”的出现划分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两个不同的理财业务时代:一个是早期的理财业务时代;另一个则是经过发展与改进的成熟的理财业务时代——财富管理时代。

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属于早期的理财概念,它的营销模式是以产品为中心,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分层、差别化服务培养优质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更好地销售自己的产品;而财富管理业务则是以客户为中心,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根据客户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求,设计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这些金融机构成为客户长期的财富管理顾问。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的理财业务。

财富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理财业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其一,从本质上看,财富管理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为客户设计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以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是以产品为中心,目的是更好的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二,从提供服务的主体来看,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它的主体众多,不仅限于银行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财富管理业务。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多局限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

其三,从服务对象上说,财富管理业务不仅限于对个人的财富管理,还包括对企业、机构的资产管理,服务对象较广;而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处于理财业务发展的较早阶段,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类金融产品推出,主要指的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打包,服务对象多为私人。财富管理的三个鲜明特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主体众多”以及“服务对象较广”,使它区别于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成为理财服务的成熟阶段。

(三)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电子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

账户管理服务是以信用卡作为载体的。现阶段招行“金葵花”理财也是紧密结合其领先国内同业的信用卡的技术优势,同时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条服务渠道配合推出的。财富卡体现了财富管理业务的第一大要素——资金集中,财富卡的推出一方面推进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消费、透支等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目前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1)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由于银行在操作上涉及了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业务,像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等,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传统的短期储蓄存款。中行、工行、建行最近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起点金额都是5万元,收益各有所不同,但利率都高于相应期限的储蓄存款。

(2)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外汇交易平台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资格是其能够设计出丰富的外汇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外汇理财业务一方面有利于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留住外汇存款客户;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已有技术、人力、客户资源,通过开发外汇理财业务潜力,拓展新的盈利空间。

再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银行依靠自身在资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金融咨询等一系列的理财顾问服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是财富管理的高级阶段。其实施载体是一对一、一站式的客户经理服务。提供的是针对客户的预期收益率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所量身定做的、独一无二的财富管理计划。财富管理计划中为客户设计的投资产品多为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如储蓄、外汇买卖,以及银行的各种国债、基金、保险产品。

第四,各种优先优惠措施。这是银行为稳定财富管理客户资源、争取更多的客户而设计的附带服务,可以视为餐前小食、餐后甜点。这些服务均是免费提供。作为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一般可以享受到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提供各种紧俏投资理财产品(如预留国债额度),享受多项业务费用减免等服务。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多属于社会中高级收入阶层,这些彰显身份的优惠服务和贵宾待遇对他们来说还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

最后,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为企业提供日常财务监理、资金调拨等账户管理服务,以及为企业兼并收购、债券及票据发行、基金托管、工程造价咨询等提供顾问服务。

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认识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因素的影响,使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银行风险管理有了新的内容。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在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商业银行风险分类为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奉献。其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1)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拆借、贴现及结算等过程中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头寸蒙受损失的风险,包括利率、汇率、价格的波动风险及金融产品价格风险等。

(3)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或规章制度),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信用体系的缺失,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行内的征信系统,是财富管理业务中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从财富管理业务下游的客户端来说,由于财富管理业务中的短期融资业务离不开对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商业银行内部的征信系统,便于商业银行选择优质的目标客户,减少融资性业务的风险。

首先,从整个市场环境上说,要动员整个社会的资源,建立一套系统的自信调查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上海等一些地方近几年对此进行了认真探索,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应当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的范围,由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配合,并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建立健全的消费信贷保证体系。通过各种监控保证措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化解风险。

其次,针对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的现实情况,商业银行应当全面整理客户资料,筹组和完善行内征信系统。商业银行还可以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兼业合作的同时,做到咨询共

享,利用合作机构的客户信息,扩充行内的征信系统。

四、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按照有关规定,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理财方式都不允许承诺最低收益,而商业银行在最初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为了吸引客户,所推出的理财产品普遍以保本、收益保底来招揽客户,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这就要求产品发售银行必须在瞬息万变的债市和票据市场上,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将会使银行被迫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的相应风险。同时,产品的同质化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价格战,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走高。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市场上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差额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

防范和管理市场风险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注意财富管理业务创新中蕴涵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首先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对象延伸到由本币到外币,由境内到境外,由表内到表外,由简单产品到复杂的衍生产品。其次,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与、前中后台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带。特别要将商业银行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自营资金账户和代客理财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建立风险防火墙。此外,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的向客户披露财富管理业务中各项创新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误导客户,只谈收益、不谈风险。

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除了在业务操作办法和制度中予以防范外,需要从风险总量上予以控制,制定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额度管理制度,即确定某项中间业务能够承担的风险总额。该风险额度的确定应当与该业务在一段时期内的收益水平结合起来考虑。

五、财富管理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对员工下达一定的客户数量指标,按任务完成情况来评判员工的业绩。这就导致商业银行出现了只重客户数量、不重客户质量,大批招揽客户的局面。这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银行的客户群体,增加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却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从业务的操作风险角度看,这一业绩考核机制不符合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业绩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部门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营销服务部门,具备资源整合的功能,而不是用来推销某一种或几种特定的产品。因此,银行考核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标准不是拉存款数和拉客户数,而应当是销售各种理财产品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数。这样,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客户的需要推荐产品,客户的满意度也会比较高。总之,对于银行财富管理部门的考核适宜直接和其效益挂钩,在按照区域、业务和客户三种进行考核方式中选择按照客户贡献度来考核,并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区别对待。

此外,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和完善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授权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权限和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小组。该小组可由相关业务处室的专家组成,对新的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与审核,寻求客户利益、特点与产品的最佳结合点,使财富管理业务给银行和客户所带来的风险最小化。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有关个贷方面的操作,要充分考虑其从审批、发放、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操作过程中的遵循性要求,努力实现全程电脑规范化管理操作要求。

六、加强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

从业务合作方看,应当加强财富管理业务中的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防火墙。

对于财富管理业务上游的理财产品端来说,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兼业合作上。

兼业合作一方面带来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传递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应当在兼业合作方之间建立一个防火墙,将风险有效隔离在商业银行之外,从而有效的预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1)银证、银保联合,以及银行同基金、信托合作开发理财产品时,首先应当充分了解、掌握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

(2)其次,要全面了解作为合作方的有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资信,以及具体的经营、盈利情况。

(3)再次,要对合作事宜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合作时银行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和所期望的利润。

(4)在进行兼业合作之前,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在合作中的地位,规定商业银行在合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规定财富管理业务产品出现意外时商业银行的责任有哪些,防止发生跨行业风险传染。

(5)财富管理业务的兼业合作还应当重视合作中和合作后的监管,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合作方挪用资金,阻止合作方违规操作;同时通过事后监管,了解客户对理财业务的反馈意见,为兼业合作的继续开展打下基础。

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才刚刚起步,面临着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激烈的市场竞争,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并发挥自身的优势,树立正确的市场定位,从客户价值最大化出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深层次合作,共同设计财富管理业务产品,注重风险防范,推行财富管理中心加财富管理专家的服务模式,实行差别化服务,分阶段、稳步的推进财富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摘要】“财富管理”是近年来在我国金融服务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近十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个人可支配收入大幅度提高。人们希望借助财富管理服务,在资金供应上寻求安全与保障,在投资决策上得到专业建议。同时,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促使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为开展综合财富管理服务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财富管理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为此,研究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安全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富管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4-22.

[2]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4,2005-1-13.

银行管理论文范文4

银行的信贷管理,离不开管理目标的合理设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必要在下级行汇总的基础上,向上级行回报和请示,以此就能够掌握下级行在管理方面的具体情况。换句话说,上级行和下级行之间有效的沟通交流,并保证相关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将是保证管理效率提高的关键。当前国内诸多银行在相关的实践管理工作当中,受到技术瓶颈因素的限制,管理效率水平容易受到影响。譬如某商业银行组织层次过多导致了链条过长,使得管理半径太大,信息传递在效率方面大打折扣。在信息传递会失真方面,信息论的“信息不增原理”表明,信息经过多层次的传递会导致信息容量只会有所减少而不会增多,经过的层次越多,信息的减少量就会越多、损失也会越大。以上两个信贷管理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银行基层执行者得到的信息一般都是经过从上级到下级层层传递下来的,在从上到下传递的过程中有些信息被过滤掉或被筛选掉;同样道理,上级管理层最终得到的信息,也是在加工和过滤的基础上才形成的。因此,信贷管理信息源的形成,在多层次复杂传递基础上形成的,并在到达接受源的时候就会出现失真和丢失情况,这些信息在到达下级行的时候就已经被经过了多层的过滤和筛选,即使能传递到最基层,这些信息也会被附加上一些更加严格的条件。德鲁克说过,“通过渠道不仅仅是组织不善的一个征兆,也是造成组织不善的原因”。因此,银行信息传递速度的滞缓,不仅营销上级向基层有效下达决策,无法有效掌控分行机构的具体情况,而且难以实现对支行经营风险进行有效的掌握,在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政策、制定和规定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我国银行信贷管理流程再造的专业性建议

国内诸多银行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还是建立在旧模式基础之上,依然存在不少的缺陷。通过信贷流程再造可以严格控制信贷程序、加强风险控制力度,提高金融资产质量水平,以及增强定价能力、盈利能力和强化信贷管理流程理念。

1.制定差异化信贷审批流程市场上的消费者,他们的需求是多样化的,特别是一些优质客户,他们往往对信贷品种和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要求都比较多,如果只有单一的标准,没有多元化选择,往往会造成客户的流失。同时,也要设计差异化流程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举个例子,根据客户的信誉情况,分别制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级别的信贷流程;对于信誉比较高、风险级别较低的客户,则要适当的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审批的时间;对于中等信用、风险级别的客户,则要适当的扩大业务审查范围,按照正常的流程处理,防范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对于信誉比较低、风险级别高的客户,则要强化业务审批流程,对客户的财务情况、信用状况、经营内容和市场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2.改善授信管理方法改变现行的“宽授信、严用信”为“严授信、宽用信”的授信管理方法,改变目前单笔贷款审批方式,审批行通过年度评级授信控制客户的风险总量,具体用信时采用二级分行审核担保的方式,落实情况后,经审批权力的人签批同意后再由经营行放款;在对新客户进行营销的时候取消客户准入认定程序,实行“四位一体”的运作方式,合并进行客户评级授信和申报首笔贷款,从而减少办理贷款的环节。另外信贷管理部门的建设要和功能设置、产品设置和面向客户设置相衔接。

3.建立整体信贷、全面信贷的理念建立的信贷流程要有客户经理、信贷经理和风险经理三者共同参与并共同担当风险、共同分享绩效。客户经理的职责是负责向客户营销产品,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个人及家庭所拥有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客户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贷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对风险的控制,结合客户的信誉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分析,预测风险度,以此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风险经理的职责就是对整个信贷业务进行整体把关,对整个业务流程的操作是否规范进行监督,也即是扮演“最后责任人”的职能。

三、结束语

银行管理论文范文5

摘要: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体系不是按照市场规律自然演进的产物,也非按照某个事先规划的蓝本刻意构造的,他们从建立之初就背上了分量不轻的历史包袱。城市商业银行体系今天面临的许多问题都源自孕育这个体系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关键词:城市银行;改革;商业银行;银行体系

Abstract: China's city commercial ban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market system is not a natural product of evolution, nor in accordance with a pre-planned deliberately modeled on the structur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back on the weight of the historical burden is quite heavy. Urban commercial banking system is facing today is attributed to many of the problems of the system to generate such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Key words: City Bank; reform; commercial banks; the banking system

前言

在完成这一历史使命之后,各地方政府顺理成章地获得了对大多数城市合作银行的控制权。首先,从表面上看,城市合作银行的股本总额是由各类企业和地方财政入股构成的,甚至还有个体工商户入股。地方财政在城市合作银行中的股份往往没有达到绝对控股的水平。但是,如果考虑到地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间接持有的股份,政府往往是城市商业银行的惟一控制人。其次,在人事任用和项目选择方面,地方政府能够实施自身的影响力。第三,在所谓“金融安全区”的建设中,人民银行事实上希望地方政府在金融领域发挥作用。在已经出现的金融机构关闭案例中,地方政府往往也分担了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这为地方政府干预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提供了理由。最后,对城市商业银行来说,从短期来看,政府干预未必是坏事。对某些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在某些富裕地区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当地的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增加速度远远超过其他银行。在这些案例中,地方政府迫切的金融需求从而得到满足。为了实现当地经济增长的目标,许多地方政府都具有强烈的融资需求。但是,一方面,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逐渐深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的影响力逐渐丧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尚未获得发债的权利,所以,地方政府的融资渴望难以得到满足。而城市商业银行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机会。

银行管理论文范文6

在银行和贷款者之间有着契约,贷款者到期必须连本带利归还银行。银行和储户之间也有契约,到期之时银行向储户还本付息。可是,银行两边的契约的“硬度”不一样。银行和贷款企业之间的契约比较“软”。企业还不出钱来,银行只能靠法律手段逼债,万一贷款收不回来,只好等这家企业破产之后多少拿回来一些。我国的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更软。国有企业还不出钱来而银行一筹莫展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可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关系就“硬”多了。除非银行破产,否则储户完全有权力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某种意义上,银行把许多家企业经营风险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即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所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的情况;

(5)操作风险:主要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6)法律风险: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7)声誉风险:该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

银行不能不发放信贷,可是,只要资金出了银行的大门就有收不回来的风险。从理论上来讲,绝对避免坏帐是不可能的。坏帐是银行经营的风险成本。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应当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帐损失。只要银行能够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资金流通链就不会出现什么大麻烦。可是,如果银行的呆帐、坏帐越来越多,甚至资不抵债,总有一天这个问题会被揭露出来。一旦有一家银行失去了资金流动性,就会导发金融危机。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这家银行储蓄的老百姓往往最后得到消息。当老百姓得知他们的血汗钱有可能被银行给赔掉了,他们的反应非常简单干脆:尽快把自己的钱取回来。由于任何银行都必然把相当一部分资金发放中期或长期贷款。没有一家银行能够立即全部返回所吸收的存款。如果众多的储户一涌而上挤兑,马上就把这家银行搞垮了。银行关门势必拖跨许多相关的企业。由于银行之间存在着各种业务联系,一家银行出现的挤兑风潮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结果,金融风暴的冲击一波连着一波,最终酿成一场社会风暴。

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即使政府出面干预也未必能够挽救这个机构破产(例如英国的巴林银行)。当大规模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即使国际力量联合起来也未必能够制止危机的蔓延(例如墨西哥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会牵连到其他金融机构,例如,1974年英国由于房地产景气消失而出现银行业危机。日本在90年代由于泡沫经济崩溃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会损害公众对整个金融体制的信心,发生挤兑。例如,墨西哥和泰国金融危机。这种负的外部性在区域金融危机中表现得非常严重。[2]

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是银行监管的重头戏。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

银行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当银行放贷、投资的时候,主要是在拿别人的钱做生意。按照国际标准,银行的自有资金应当不少于8%。也就是说,银行中92%营运资金都来自于存款和借入资金。如果银行的坏帐超过了资本金,以后再赔钱的话实际上是在亏损别人的钱。因此,一旦储户知道银行坏帐很高,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他们势必会尽快提出自己的存款。如果大量客户挤提存款,将使银行迅速丧失资金流动性。

一般企业亏损倒闭只不过影响与这个企业相关的员工,可是,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危机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但以银行领域最为严重,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认。Fama认为,如果单单从事资产管理,货币兑换和支付的话,根本不需要对银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由于银行还进行着把非流动资产转化成流动负债,通过监督贷款和信号传递来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对银行业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则,金融市场失灵可能会让银行面临恐慌性挤兑。[3]为了平息动荡,中央银行不得不扮演最终支付者的角色,动用国库来稳定局势。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势必要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应当防患于未然,严格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许多文献一致认为,金融监管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美国联邦储备法明确规定,美国的银行监管制度的目标是: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和有竞争的银行系统服务;保护消费者;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日本国普通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是以银行业务的公正性为前提,以维护信用确保存款人的权益,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为银行业务的健全而妥善地运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目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规定金融监管的目的是:在政府一般经济政策范围内促进货币稳定及信用,有助于经济成长。在金融管理局认为公共利益所必要时可随时对金融机构提供咨询或对该金融机构提供建议,并要为确保该要求或建议的效力发出指示。

比较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可见,美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比较具体,切实。美国金融监管强调对存款者的保护,稳定金融体系,维护有效的金融体系内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如果从条文上来讲,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基本上都差不多,关键问题在于能不能保证所规定的监管目标顺利达成。

(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及时关闭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1)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银行危机具有一般企业危机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传染性,如果某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出现挤兑,储蓄者会同时怀疑其他银行的信誉,有可能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崩溃,造成整个金融体制的大混乱。

(2)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银行的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因为一旦商业银行信用危机蔓延,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倍数放大效应将使得大量货币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萧条。

(3)及时关闭资不抵债银行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向现有银行发出信号:政府的确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待,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隐性补贴导致的呆坏帐进一步积累,有利于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才能维系储蓄者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

银行的自有资本代表了银行股东的金融权益。它可以用来缓冲可能出现的损失。应当以现有风险为基础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果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难免出现资产损失。银行应当用日常的收益进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还不能支付资产损失,那么就必须动用银行自有资产。如果银行的损失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量,那么就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允许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

在银行监管过程中,最怕的就是银行的经理们说假话。由于种种原因,明明他们放出的贷款已经不可能收回,成为坏帐,但是他们通过各种手法在银行帐目上做成正常。明明是已经资不抵债,在帐目上却看不出来,似乎一切正常。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银行自有资本10亿元,吸收存款100亿。税后营业收入3亿,坏帐1亿。那么扣掉坏帐损失,该银行的利润还有2亿。银行处于正常盈利状况。如果该银行的坏帐达到3亿,那么该银行就没有任何利润了。如果坏帐达到13亿,实际上,这家银行已经把它的本钱加上利润统统赔光了,那么这家银行就应当关门了。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把民众储蓄的资金也亏掉。假若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银行的坏帐总额已经接近它们的自有资本,那么,及时让这家银行关门破产,不会对整个金融体制构成任何威胁。银行损失的是股东们的自有资本,储户的钱并没有损失。

怕就怕银行不说真话。通过造假帐,一直亏到20亿、30亿才被发现。就是叫这家银行破产,把它的经理都抓起来,它的自有资金只有10亿,赔光了之后还差几十个亿。怎么办?老百姓把他们的血汗钱放在银行里,如果不明不白地就不见了,当然不会答应。如果政府不出面解决问题,就难免影响局势安定。所以,一旦金融监管失误,最终还是要政府出面来收拾局面。所以,在金融学中,中央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者”。所以,及时搞清楚银行的坏帐状况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银行已经出现了较高的坏帐率,为了避免破产的命运,该银行的经理人员有可能掩盖真相。通常他们希望再争取一些时间,也许能够在今后的投资中赚取更高的利润来补上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就象输了的赌徒一样,产生了一种激励,为了能够再赌一把,他们必然会产生报假帐的动机。同时,他们会更热衷于那些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如果赢了自然好,如果再输了,就要闯大祸了。

因此,必须提高金融机构运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在亚洲金融风暴当中,韩国、日本的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大量不良资产,直到出现了严重的支付危机时监管当局才发现问题,但是已经无可挽救了。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不如韩国和日本。各类金融机构做假账、说假话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表面看来国有银行的各项指标都不错,但是各级金融机构的谎言掩盖了系统性风险。幸亏我们的金融系统还有较高的资本流动性,否则危机随时可能爆发。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就一定要对违规行为有非常清楚的惩罚措施。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罚下。在足球比赛中,出示黄牌或红牌的都是一个裁判员。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负责出示黄牌的应当是信息非常灵通的民营的存款审计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而最后出示红牌的应当是中央银行。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否则,越拖毛病越大。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和充分资源”。这是国际上有关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权威表述。

依照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其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须“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杜绝各级地方和部门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干涉,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银行监管时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或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已改变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的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因为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因为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就很难取得准确的信息。不法奸商、贪官污吏们塞几个红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克林顿政府为了精简机构,在1993年计划成立一个新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以取代四家监管机构的功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储备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坚决反对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复杂,“单一机构的设立将使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出现失误。”直到今天,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

第三,靠什么激励机制来实行有效的监管呢?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在许多情况下,它们说假话的成本很低,说真话的代价却很高。在当前说假话成风的环境中,法不治众,央行监管局以及下属的各分行、支行监管处的人为什么要在监管过程中得罪人呢?

第四,在1998年金融监管的重点是违规监管,1999年监管重点是真实性监管。这些都很必要。关键问题是即使查出来违规事实,发现了假话又能怎么样?就是明知某个银行坏帐逐渐增多,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呢?前不久,规定银行贷款负责人要对贷款终身负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假若银行真的出现了坏帐,拿这个行长怎么办?他就是这么点工资,难道杀了他不成?

由于国家承担了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银行又承担了企业的风险,因此,银行利益并不取决于对风险的检测、评估等一系列财务指标,而是受监管标准和程度的左右。这种非量化的监管方式给监管部门甚至监管人员留有极大的弹性发挥余地,使其可以凭借人为的裁度相机处理国家和银行、银行和企业的矛盾,并使之服从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