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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范文1
一、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 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 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 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 general 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 accounting 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范文2
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制定“坏账准备”一项资产减值的处理规定,这不完全体现谨慎性,医院的经济实力是由医院资金和各种医疗设备、物资、药品组成。在分析医院经济实力上不仅仅是医院资金运用的会计报表,还要包括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物资换算成资金,共同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才能真实体现出医院资产净值。很多医院对外提供资产净值时仅包含资金核算这一项。因此,投资者或行业无从知晓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物资的总值。总体来说就是医院资产净值估算不足。
二、新会计准则下改革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办医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会计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大环境而存在,具有发展性、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特点。新会计准则颁布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医院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正规的规划,促使各种形式的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都要遵守新会计准则正规的进行。为促使医院能够在新会计准则约束下正规的发展,改革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是一个必然趋势。
另外为了适应医院服务市场经济大环境的现状,满足医疗机构外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构对会计信息服务的需求,解决不同会计制度所产生的差异,加快制定统一的“医院会计制度”迫在眉睫。此外,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通用报表体系,对医院的所有者权益科目、财务报告的列报等内容进行表述和修订,使各类医院发生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及事项达到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所以说,新会计准则下改革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三、新会计准则下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措施
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逐渐促使医院发生质的变化。在新会计准则下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措施有:
1.完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医院原则上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对医院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医院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将新会计准则中提及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完善到条款中,约束医院财务人员采用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医院的固定资产。应用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我国医院固定资产,促使医院资产的计算更加标准化。
2.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对于医院来说,无形资产是指医院品牌、信誉、服务理念、管理方法、各种专利等。由于我国医院的无形资产价值都不同,无形资产也是体现医院经济实力的一方面。在医院资产负债表中也要将医院无形资产价值加入其中,进而全面的体现医院最准确的经济情况。在我国2011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第九章中对医院无形资产购入、使用、核算提出具体规定。因此,改革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中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非常重要,能够真实、完整的反应医院资产情况,使会计信息更能满足医疗市场的需要。
3.做好坏账准备的提取在医院中坏账或呆账是难以避免的,有效的处理医院坏账准备是提高医院经济实力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为医院处理坏账准备创造条件。受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坏账准备从以往将“在院病人医药费”包含在内,转化成标准的坏账准备,即“应收医疗款项”+“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预收医疗款项”+“其他应收款项”。标准化坏账准备后,避免医院出现大量坏帐堆积,影响医院资金周转的情况出现。因此,在进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中进行坏帐准备的提取规定,对于促进医院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4.完善医院财务报告制度完善医院财务报告制度主要的作用是对财务人员进行约束。由于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涉及的内容较多,并且非常的全面。在短时内财务工作人员无法准确的将各项条款清晰的掌握。因此,在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中加入完善医院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这一项,通过财务报告制度约束财务工作人员准确的、真实的、清晰的编写财务报告,促使医院提供的财务报表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结束语
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范文3
基本准则开创“双轨制”先河
《中国会计报》:您对2014年底出台的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怎么看?
厦门大学副教授李建发:一是明确提出政府会计的体系要由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组成。原来,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一直区分不清晰,现在明确了这个体系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下一步应该在这两个体系比较完善、成熟的情况下,从强化政府财务责任,提高政府绩效和对政府考核评价的需要出发,引入政府成本会计。
二是明确提出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也符合大部分国家政府会计和政府预算会计确认的情况。
三是对整个会计要素重新做了定义,比较符合现在国际上的政府会计发展趋势,对于下一步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来说,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四是明确提出财务报告跟预算决算报告的目标。这个目标比较符合编制一般财务报告的目标。
五是针对政府会计计量方法,提出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等。但公允价值和现值的实施要更加谨慎,因为使用这两种方法,会给地方政府粉饰财报留下空间,比如地方债的确认。当然,对公允价值和现值的使用进行限定,可能更有利于下一步规范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六是整个财务报告的内容有了比较大的突破。当然,还应规定政府管理部门对财务报告进行承诺,承诺财务报告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信息都没有隐瞒。还应对此推出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这样整个报表体系就比较完善了。
下一步可以推出政府会计概念,在与基本准则更好协调的基础上,定义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细分。比如资产的定义,对于政府来说,更多需要考虑的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潜能。再如负债,要考虑到现实负债、潜在负债、或有负债等各种情况。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总会计师徐元元: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不少。一是建立了我国政府会计体系和核算基础,明确政府会计由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构成,完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增加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政府预算会计准确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等预算执行信息,政府财务会计应全面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是政府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形成科学可行的“双基础制”。这在政府会计理论与实践上是一个创举。
三是征求意见稿还拓展了会计要素的内涵,严格界定了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西卜:简单地说,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突出创新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将原来由财政总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规范、各项制度多达20多个的格局转变为由政府会计准则统一规范。
二是建立了包括政府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两大内容的政府会计体系。
三是在提供收付实现制为主的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基础上,同时提供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告,不仅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而且反映政府财务状况。
四是充分吸收近年来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改革的成果,建立了预算结转结余概念,借鉴国际政府会计的成功做法,建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概念,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为财政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刘永泽:总的来看,政府会计准则已经离我国实际越来越近,也更加具体了。尤其是“双轨并行”是一个创新,它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系统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体系同时运行。这样,在原来的会计数据库里,形成两套体系,而不是另搞一套。这既贴近了我国实际,又节省了人力物力。
《中国会计报》:作为一套从无到有的准则体系的基础,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赵西卜: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的重要标志。
早在1998年各项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期,我国就开始研究讨论如何建立政府会计准则的问题。从那时起,财政部多方组织专家学者开始研究政府会计准则,随着政府财务信息透明化需求不断增加,专家学者参与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不断深入。
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石英华: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确实经历了长期的酝酿和准备。2014年,财政部会计司牵头,在征求专家意见并和部内相关司局讨论之后,又征求各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于2014年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正是由于会计司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制订比较科学,也比较全面地涵盖了基本要素。
基本准则意义重大
《中国会计报》: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姜宏青:基本准则按照会计逻辑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规范依据,制定了有关政府会计的基本准则,其意义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相互独立又合作互补的信息框架,相比原有的预算会计系统是个突破。新准则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形成两个相互独立又内容相联系的信息系统,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信息体系,对于更全面地提供财政资金管理的信息和政府掌管资源的运营信息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了政府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会计要素和财务报告等基本理论,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政府会计基本理论体系。按照现代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理论体系,全面梳理我国政府会计的特点,初步构建了我国政府会计基本理论体系。
三是分别规范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要素,实现了二元结构的信息框架,在满足政府会计信息多元化需求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政府会计整体框架内,分别设置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不仅是兼顾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而且是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对会计理论做出新探索。
四是新准则兼顾了会计观念转变和目前实行的可行性,特别是在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于预算会计系统仍然实行收付实现制,对财务会计系统实行权责发生制,一方面,保障制度变革时期信息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可以全面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利于评价政府绩效。同时,两类信息的对比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
五是借鉴企业会计概念框架,针对政府组织管理特征和会计目标制定的新准则,在实现不同组织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方面有现实意义。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一样属于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同样面对参与市场交易和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因此,对不同组织相同事项的会计处理应该具备可比性,以便于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评价组织的运营能力,更利于宏观意义上的经济信息分析。
赵西卜: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双轨制”模式,不仅可以按照预算口径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信息,还可以同时提供预算执行对政府财务状况影响的信息,比如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信息等。
收付实现制的会计信息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信息“各司其职”,从不同角度提供有助于报告读者了解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状况的信息。这对于全面了解政府财务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尽快推行政府财务会计制度
《中国会计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与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体系的并行,在实践中要解决哪些障碍?
石英华:包括政府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两大内容的政府会计体系,不仅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还要反映政府财务状况。预算会计主要体现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生成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政府财务会计主要体现政府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生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告。
为此,双轨运行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对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管理的同时,要做好政府运营情况的管理,体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这是需要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会计共同执行的。
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出现两套数字,这需要做好解释工作。对应数字要解释关系,告诉大家差异是哪些,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数字的差异。此外,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政府财务会计相对不熟悉,需要进行培训,而财务管理的信息系统也需要更新,要运行两套系统。
赵西卜:首先要解决的是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体系的衔接问题。
一是将所有业务按照应有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反映进行归类,比如可以归类为:属于预算收入,同时也是收入的业务,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属于预算收入,同时也是负债的业务,如债务收入等;属于预算支出,同时也是费用的业务,如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等;属于预算支出,同时形成资产的业务,如设备购置支出,投资等;属于费用但不属预算支出的业务,如折旧、摊销等;属于收入但不属于预算收入的业务,如应收的收入等;属于费用但不属于支出业务,如未来养老金支付等。
二是建立预算报告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表,将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之间的勾稽关系通过特定表格予以反映,以便于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
姜宏青:双轨制的优势在于可以全面反映现金流量和资源存量信息,全面反映债务存量信息,反映政府组织当年运营和持续运营能力,利于政府利用信息进行运营管理,利于评价组织绩效和政府报告受托责任。
实际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一是转变观念,财政管理人员对预算收支信息的搜集与利用已经形成定式,转变有关政府会计信息的搜集、转换、披露和利用的观念非常重要,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是需要有完善有效的信息系统,能够兼容不同会计基础所形成的会计信息;三是应强化政府会计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与考核工作应该跟进。
《中国会计报》:在制度设计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如何更快更好地推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刘永泽:需要同时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具体准则体系。这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最好准则和制度两者并行,这对于政府会计体系的建立更有好处。我们还需要规范很多内容,如资产、负债如何确认?尤其是在政府会计中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如社保等是否算负债?地方债更是大问题。这都需要很多具体准则进行配合,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事实上,政府的财务报告也应该有3张表。一张是资产负债表,这是家底,一张是原来的收支表,即预算会计的,类似于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这主要说明一年中现金流入和流出,用到哪里去了,花到哪里去了。
还有一张表是行政成本表,而非利润表,因为无需考虑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关系。这张表和政府会计也非常吻合,将来的政府财务报告应该包括行政成本表。
石英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很有必要。由于准则和制度的特点不同,制度确定性强、操作性强,财务人员可以直接依据制度进行核算,编制报表。而基本准则是整体性的基本原则,一个概念框架,在实务中需要依靠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经过专业判断才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制度相对更容易操作。
姜宏青:财务会计制度确实非常有必要。仅仅有基本准则远远不够,不同事项的具体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都必须随即跟进。这既能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规范体系,又能尽快和高效地指导政府会计实务,保障会计实务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部分。
徐元元: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应主要考虑到维护政府财务安全,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加以约束,反映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加强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及支付的控制和监督,防范贪污舞弊,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
同时反映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要求,政府会计向“管理会计”过渡,在促进健全的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的基础上,确保管理者对受托人的资源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障政府受托人履行绩效性行为责任,有效提高对受托资源的管理效率。
还要承担信息公开的角色,通过对政府履行受托责任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从而使得对外财务报告成为政府和委托人交流的渠道,为委托人提供各种决策提供信息,帮助政府履行对外的报告受托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琦:目前,现有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都在逐步修订并推行,但主要侧重于预算管理。考虑到未来,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方案,就需要建立能反映资产负债信息的内容,这非常需要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同步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研究。
赵西卜:无论是政府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政府财务会计具体准则,都会对政府财务会计核算、报告和披露问题进行规范,目的都是为了对具体会计事项的处理做出统一规定。
这是因为政府财务会计是对政府各项业务以财务会计角度进行的反映,不仅涉及财政总会计,也涉及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为确保政府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一致,需要对不同单位同一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规定,减少甚至禁止方法选择。
而财务会计信息在政府主体范围内属于新增内容,需要做出详细规定以便会计人员操作。政府财务会计尽管有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参考,但政府会计目标与企业不同,难以直接照搬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需要结合政府财务会计目标在企业会计方法上做出恰当调整,而这些调整必须通过统一的规范得以实现。
另外,政府财务会计和政府预算会计作为政府会计的两大并存内容,是相同业务在预算会计角度和财务会计角度的不同反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为确保政府预算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便于政府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政府会计信息,应该采用适当的方式建立政府预算会计信息和政府财务会计信息核对机制,这一内容应该采用适当方式加以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应能让政府编出资产负债表
《中国会计报》:在您看来,政府财务会计制度应如何设计呢?
刘永泽:整个财务会计都是围绕着财务会计的要素如何计量展开的,政府会计也应该以综合财务报告为核心设计这套制度。
先把报表里的要素确定下来,然后确定每个要素的涵义、核算的范围和内容,一直延伸到账户的设计、科目的设置、科目表以及每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就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政府会计账套。最后,落实到复式记账的原理上,做出一整套的账簿体系。
将来,凡是有余额的账目,都需要记入资产负债表,这样才能保证报表的平衡和科学性。
另外,目前基本准则中只包括了政府部门的会计核算。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和学校以及基金单位等,虽然不是完全的政府部门,但如果使用的也是公用资金,将来也应该被包括在政府会计体系中。它们也应该编制报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就跟我们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里的范围差不多,即只要使用公共资金的都需要受到监督。
而通过深交委的内控推行实践,我认为目前这套政府的账户体系即预算会计体系,还不能满足财务会计的要求,比如现在预算项目的分类与财务会计的分类就不同。这需要两个体系的对接。
比如现在基本没有确认资产和负债,只体现了收支。没有资产和负债的概念,也没有相应的体系。要编资产负债表,就要从原始凭证和会计科目的设计等基础开始。比如有的政府名下的大楼和土地,因为产权确定等复杂问题,使用十来年了也没有确认为资产,依然停留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所以,要推行政府会计体系,就要从原始基础上开始做。
分类的问题也很重要,比如收入和支出的分类。现在的分类太粗,就象很多人反映的一样,政府财报看不清楚,很多收入和支出没有相应的账户来计量。那就要先从基础入手。
一要从最原始的会计科目设计开始动手,二要分类更细致。不过,做过内控制度建设的单位会好些,因为从管理的角度已经把原来的预算项目分解得很细了。
所以,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推行可以以内控为基础。
最起码,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让我国的政府部门能够编制出资产负债表来。
赵西卜:我也认为出台政府财务会计制度,至少应该在资产分类、内容及其计价,负债范围、分类及其内容与计价,净资产分类及其内容,收入分类、构成及其计价,费用分类、构成及其确认计量,政府财务会计信息与政府预算会计信息的调节内容与方法等方面下功夫。
石英华: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都是政府会计规范,上连预算法和会计法,下连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果要全面完善政府财务会计制度,需要把它放在一个整体的制度框架内研究改革和制定,避免片面性和制度的不连贯性。
张琦:我想可以像2001年那样,以企业会计制度的形式出来。因为准则体系出台是一个长期系统的过程,这不太现实,也不利于我们尽快推行,同步出台一个实操性更强的制度去配合准则的研究和制定,是很必要的。
在内容方面,可以规范政府会计核算中需要的大部分科目,也可以对普通的业务如何处理做出说明。当然,制度不会是百分百地覆盖到每一笔业务,因为这需要一套全面的准则体系。
在这个制度推行之后,起码可以编制出资产负债表来了。配合现有的预算会计制度,相信能够较快地出台一个偏向财务会计的规范制度。
《中国会计报》:怎样设计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更适合我国国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徐元元: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的路径中,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政治环境、改革起点、改革目标。
政府会计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为此需要明确政府会计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长期目标引导政府会计改革的最终方向,而近期目标是兼顾了当前的现状和循序渐进的改进进程而制定的。
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长期目标应该是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和满足决策有用性需求,实现资源约束下的可持续发展。近期目标可以设定为两阶段:第一阶段,在当前预算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增加财务会计信息,使财务会计信息与预算会计信息并重,既反映预算收支的合规性,又能适当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绩效管理水平;第二阶段,随着政府会计改革进程的推进和会计核算基础的改进,扩大政府会计所提供信息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成本信息和绩效信息的含量,达到对于预算收支、政府财务状况、运行绩效、持续运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充分和综合反映。
石英华:目前,很多国家都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制度,我国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完善。
一是法律方面,公开的信息必须是权威的审计鉴证机构审计过的,信息公允性有保障,信息真实可靠。
二是会计信息要有可比性,从横向和纵向都要有可比性。这需要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设计上下功夫。
具体准则“面世”有先后
《中国会计报》: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2015年工作要点,2015年将开展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制定,请问哪些具体准则更应第一批出台?
刘永泽:从具体准则来看,资产和负债这两个准则是最重要的。最主要的还是资产负债表,要摸清家底。现在最需要的是具体制度,先做起来,成熟了可以变成准则。现在还是缺乏实践中的经验。
张琦:基本准则出来之后,几个会计要素的具体准则肯定要配合,资产、负债、成本以及政府财务报告和预算报告这几个准则是要出来的,因为这几个准则可以覆盖政府部门大部分的业务活动。
徐元元:具体准则是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借鉴国际上不同政府会计准则以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经验,可以将具体准则分为财务报告类准则、会计要素类准则和特殊业务类准则三类。
财务报告类准则规定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模式、核算基础、内容和附注等。会计要素类准则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的披露做出具体规定,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费用类准则等。
特殊业务类会计准则主要是对政府某些特殊业务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做出规定,包括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与债务减值准备、政府融资租赁等准则。
另外,政府会计还需要特别关注的是预算信息和基金信息的提供。鉴于预算信息的重要性及其与财务信息的本质区别,我国需要以准则形式对预算信息进行单独规范,并对协调预算信息与财务信息之间差异的方法进行界定。
当然,不同政府基金涉及的计量焦点和会计要素可能不同,我国在对基金进行规范时,需要根据基金设置的目的和会计核算主体、报告主体的界定来明确政府不同基金的核算和报告。
《中国会计报》:您对资产具体准则的制定有何看法?
刘永泽:有关资产的具体准则确实很重要。比如,土地的计量就涉及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是历史成本。而摸清家底,一要确定数量,二要评估计价。政府部门就好一点。
而自然资源的计价肯定是要做的,这是比较难的。其中,企业资产如何分类,有没有无形资产,都需要考虑。计价基础也需要深入地研究。
在企业财务会计中,资产是可以计量的,是一种经济资源,能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
那么,政府会计中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条件是否会不同,这都需要深入探索。我觉得可以先分步进行,让政府部门包括事业单位的综合财务报告先行,报告出来之后,建立一个汇总制度。汇总所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再加计本级的政府资产负债数据,就基本上可以得出政府一级的资产负债情况。
从实施角度来看,先在政府部门实施,理论研究可以同时进行,但实施层面还需要成熟。
张琦:基本准则最重要的是把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反映出来。而具体准则可以渐次推出,或者在我国实践中完善之后再推出。
目前,在基本准则中,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是直线法,而不是像企业准则那样有多种方法的选择。自然,折旧方式是越完善越好,但也要看现在有没有相关迫切的需求。目前,很多单位都没有提折旧,在大家都没有接受折旧观点的时候,就使用复杂的折旧方法没有太大的意义。其实,目前最大的资产问题是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之间的关系。比如,如果现在提折旧,已经使用过的旧资产怎么提、怎么追溯调整,新增的资产怎么提,这是更头疼的问题。
对于资产类准则的制定,应该先做清产核资,全面摸底之后再向前推进。其实,现在财政部出的政府会计财报改革方案还是比较务实的,一方面准则要制定和设计,另一方面在准则出台之前,通过制度去解决一些比较关键和重要的问题。
赵西卜: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内容和方法是框架性原则,并未涉及如何提及折旧、是否需要进行减值计提等具体问题。但从财务报告需要报告收入、费用等信息的基本要求看,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减值计提的内容是不可回避的。相信未来时期制定与基本准则相配套的具体准则时会有详细的规范出台。
在这方面不能完全借用企业会计的做法,主要原因是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并不相同,会计方法的引用必须与主体目标相结合。
比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政府对于那些可能出售或变现的资产是需要计提折旧的,一方面可以反映政府运行耗费,另一方面能够提供资产价值,为政府资产价值管理提供基础。而对于那些不需要变现或无法变现的资产,进行折旧计提并无太大意义。这类资产在管理上需要提供的是资产的服务潜能,可能更需要非财务指标信息加以判断。
因此,未来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时需要对不同资产目的和不同性质的资产做出不同的规定。
《中国会计报》:您对负债具体准则的制定有何看法?
李建发:负债准则确实比较难。难在政府跟国有企业之间没有分清职责和界限,比如政府常常通过融资平台或者国有企业发债,那职责就没法分清楚。现在人们对负债的认识也有很大偏差,都只看到现实债务,对潜在的、或有的债务都没有概念。这些方面都对负债准则的制定有较大阻碍。
姜宏青:应该专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会计,对于专门项目的长期债务专设会计主体进行全面核算和披露。
多措并举推行更合国情
《中国会计报》:政府财务会计制度如何推行,更能适合我国国情,也更能为今后政府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奠定好基础?
李建发:一是全面考虑哪些主体的财务活动要纳入到政府会计。比如代政府融资的融资平台,算企业还是行政单位。所以,首先要区分清楚纳入的主体。
二是对政府的资产、负债、收入等内容要界定清楚,否则内容就不完整。这两方面都很重要,基本上可以很好地构建起政府会计体系。
而政府财务会计要推行,最好是自下而上,比如从县级开始,逐步到地市和省一级。因为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础在基层,摸清基层的情况才能做好这一工作。可以先从行政事业单位开始推行。在推行政府会计准则之前,一定要进行清产核资,摸清政府的家底。
当然,这不仅仅是会计界自己的事。这是一个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地方自行发债后,如果没有健全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没有完整的财务报告,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刘永泽:一是建立好内控制度。从实践中来看,内控制度建设起来的行政部门,能更容易地推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这是因为内控与政府会计关系很密切,通过细致的流程设计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是需要清产核资。这就涉及到评估的问题了。恐怕要有一套配套的评估制度。比如自然资源的定价、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需要清产核资,进行评估,否则资产的价值无法确定。三是人员培训,因为现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素质还达不到相关要求。
另外,要像企业一样,年终必须有报表编制出来。需要建立一个监督机制,或者是引入审计制度。否则无法落实。在审计方面,是引入社会审计,还是国家审计,也需要思考。
而且,要能推行下去,必须要有制度的规定。有了制度,各部门才会积极主动地奠定基础,才能向下推行。这需要多部门建立联席机制才能强有力地推行下去。
石英华:这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要做好顶层设计,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各有各的情况,差异大,较为复杂,因此准则和制度要设计好。
二是要选取试点,做好试行试编,先在财政管理和财会基础好的地方和部门试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再大范围推广。
徐元元:我也认为可以在部分城市试点,并逐步推广。在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编制出反映一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逐步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编制报告。
出台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完善报告体系,以便于指导实际工作。
张琦:联席机制很重要。比如折旧的问题,会计部门只能优化会计规则,实际中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会计制度规定要计提折旧,资产管理部门就要配合进行资产的管理。这需要一个跨部门的机制来协调配合。现在我国远还没有达到这个地步,需要几个部门建立一个联席机制进行协调。
除了联席机制和试点,前期还需要拿出一个简易的方案来,一步步推进。在目前的实践中,最需要考虑的是与预算会计体系的衔接问题。
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范文4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范文5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关系;分离;趋同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走向规范、合理。同时,为了很好地体现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会计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二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协调发展。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在税法不作相应调整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呈扩大趋势。鉴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关键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当分离,有利于两者遵循各自的规律,逐步趋向规范完善;而过多的差异将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适度协调发展。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企业通过建立的一整套财务活动资料,一方面为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告提供基本依据,另一方面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也就是说,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对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无差异部分,税务会计可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直接反映在税务会计报表上,对于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部分,再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就说明了这一点。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由于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企业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用来记录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利润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遵守税法规定,即达到税收遵从(正确计税、纳税、退税等),从而降低遵从成本。高层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其税收收益最大化。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通过对所有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最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2、计量属性原则、依据不同。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而企业会计制度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强调收入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收入与费用相配比;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这五种方法,税法以历史成本为税收征管的核心要素,只有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才能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有效约束计税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维护税收的确定性原则;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税法中的配比原则还需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会计方法具有灵活性和会计准则、制度具有弹性,会计核算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税法中并不采用,税务会计的核算必须严格按照依据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规范纳税人的会计行为,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超出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即使是企业已实际发生的收支事项,也不得列为纳税所得的构成要素,当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统一性。
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既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不论是否涉及纳税事宜,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及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其核算范围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其核算范围包括经营收入、成本(费用)与资产计价、收益分配、纳税申报与税款解缴、税收减免和税收筹划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可控性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由于差异产生的分离是可控的
1、两者目标不同,必然使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发生差异,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关系上,既存在相互协调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协调的模式。在我国,会计准则是由政府制定的,会计与税法之间有着充分的可协调性,两者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很小,因而,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可能性很小。
2、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故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者的差异。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差异就小,互不协调差异就大,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取决于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程度。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程度。永久性差异由计算一定期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内容不同而发生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由一定期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所包含项目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不同而产生的,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差异。税务会计主要研究核算时间性差异的理论和方法,税务会计是否要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最终取决于时间性差异的程度和时间性差异是否具有可控性。税法在许多方面认可财务制度,是税收政策与财务政策之间协调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法规体系中高一层次的法规(国务院颁发的税收条例)对低一层次的法规(由财政部长令的“两则”)的认可和肯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作为同一层次的法规,同样存在着可协调性,我国由于具备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并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相协调,许多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得以事先处理,使会计与税收的核算依据趋于接近,而不是拉大差异,因此,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协调可以控制这些问题的。
3、两者因核算对象与原则不同,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不同。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但在复杂的经济情况下,也存在着灵活性、可协调性。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政策,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除了所得税《条例》认可财务制度的部分外,对财务制度与《条例》有抵触的部分,财政部对财务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发出了有关衔接的通知,得到了有效的协调,简化了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分析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分析。建立分离体系成本,税务会计要有自己独立完整的涉税会计体系,能明确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与处理,增加了广大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称作遵从成本,包括增加税务核算处理成本、税务会计人员的人力成本、税收征管成本以及其他成本。目前,我国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漏税、逃税、偷税行为时有发生。如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很可能导致我国税收工作秩序的混乱,造成征税上的困难。另外,由于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尚未健全,税收征管人员素质较低等因素,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存在着重要困难。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依法纳税,两者都是强制性的法律,纳税人为遵从这两种法规将大大增加核算成本。在实务中,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罚金的危险,导致或增加最终的纳税风险机会成本。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效益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逐步出现差异,会计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的自主性。如果企业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需要对外提供法定报告,存在公众利益,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而我国企业更多的是依赖银行贷款,居民一般都愿将钱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政府在企业经济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会计信息在国家税收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反映了财产经营责任和为纳税提供信息,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协调发展,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都得到了较大提高,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可以起到相当大的帮助,从而增加决策效益,同时增强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有助于企业开展更多的、有效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灵活选用会计政策,合理计算收入,恰当分配费用,以保证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及企业决策的顺利实施。
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的协调发展,加强会计监管与税收治理的协作,不仅可以节省企业遵从会计相关法规的成本,而且税金支付对虚假收益的会计舞弊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可以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
三、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在处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关系时有两方面选择,一是扩大两者差异,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路子;二是进一步搞好财务政策、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异。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规范有其历史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我们过去财务制度中的问题是管的过多、过死,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应当说基本上解决了两者关系问题。在进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两者的协调,保持两者政策上的一致性,杜绝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的情况。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处理上,力求控制时间性差异,缩小这种差异。
财务与税务会计有着趋同即缩小差异的趋势,但是这并不否认在一定范围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固有差异的长久存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其中,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罚金,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就是针对国家税收利益直接为谋取国家税收利益为目标的行为。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走向趋同有着客观的理论基础与优化资源配置的利益驱动。根据我国税收征管以及会计工作发展情况,预测两者之间有走向趋同的可能。一是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制定的协作、协调,可实现两者趋同。由于财政部作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订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绝大多数人的肯定和认同,同时财政部又是制订我国税收规章制度最重要的部门,这样未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趋同就存在制度基础。随着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加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趋势应该是协调基础上走向趋同。二是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刺激实现两者趋同,在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此消彼长,企业在合法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减少应税行为,降低税负。因此,会计政策、税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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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范文6
关键词:政府会计改革;政府会计准则;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
一、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实施的背景
政府会计准则的推行是在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政府会计改革是响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号召,建立符合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会计体系。2014年底,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开启了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进程。2015 年10 月23 日,财政部第78 号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2015年7月6日财政部印发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项具体准则和2016年8月份发出《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政府会计改革的推进对我国的财政体系和行政事业单位有着深远的影响。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
二、政府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体系中统驭性的法规是《会计法》和《预算法》,具体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以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特殊行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等。自2012年起,财政部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某些方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办法,为进一步推行财政体制改革打好了基础。
以收付实现制为主的会计核算体系是我国政府会计工作领域的基本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在我国财务管理体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构成了财政体系的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能够完整反映政府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能够为决算报告提供数据支持,为政府的财政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和政府职能的有效运行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部门职能的改变和政府部门机构改革的需求下,仅仅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核算制度已经远远满足不了日渐繁杂的政府会计经济事务。例如,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是计提折旧、摊销后都是“虚提”,折旧费、摊销费用都是计入基金项目并不直接计入成本,所以不能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的实际状况,这就违背了会计核算中的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成本费用核算的不准确就会影响政府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的披露,也会影响政府的实际运行成本情况、科学评价政府绩效等方面的反映,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现行政府会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当旧的制度和准则不能适应层出不穷的新需求新问题的时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制定及成为政府会计体系变革必然要求,这也会是政府会计工作准则的一个新突破和新发展。“一石激起千层”,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调研。而四项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为具体落实实施政府会计改革提供了行动的指南。
三、对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创新性解读
(一)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统一性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打破了政府部门的性质差异,一般情况下,不再区分行政和事业单位。将行政事业财务规则以及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统一,基本实现了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内容和报表统一,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各部门、各单位编制财务报告及进行成本核算打好了坚实的会计核算基础,有利于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对比。
(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核算“二元化”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中二元化特征最为鲜明,为了满足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的双重功能,在核算基础上,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要素也体现了“二元结构”,创新性的引入了“8要素”的会计核算思路,将会计要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预算收支表会计要素,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会计科目,应准确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结转结余等预算执行信息;另一类是资产负债表会计要素,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应全面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政府主体的财务信息。
(三)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具有互补性
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是此次政府会计准则的突出特点。所谓适度分离是指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功能,同时提供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能够全面反映政府部门的预算信息和财务信息。所谓相互衔接是指在同一会计核算体系中,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预算信息和财务信息同时提供政府部门的真实情况。二者既各司其职又是统一的有机整体,不同的核算方向提供完整的政府主体的财务信息和报告。
四、政府会计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
(一)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通过推行政府会计改革,在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下,能够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真实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由此会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自身的制度管理,严格落实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资产管理基础,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果,实现资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二)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
政府会计准则要求政府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按照“实提”的原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等,应按照要求编制收入费用表,由此,才能合理反映单位运行成本、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考评制度,提升单位的绩效管理水平,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
(三)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建设杜绝腐败
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不仅仅提供决算报告,还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对象,不仅仅是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还有广大的民众。政府财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尤其是对政府资金的使用和“三公经费”的公开,有利于民众的了解政府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效率,加强了民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由此保证了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减少腐败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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